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比入唔到庭嘅手足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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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此重申此頻用作學術交流
不會為所有言行負上任何法律責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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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東區裁判法院第一庭
#錢禮主任裁判官
#20200524灣仔 #新案件



控罪:
公眾地方造成阻礙

被控於2020年5月24日在灣仔菲林明道與軒尼詩道交畀以塑膠圍欄對馬路造成阻礙。

押後至2021年2月1日 1430 東區裁判法院第一庭再訊

保釋條件:
$5000保釋金
居住於報住地址,地址若有更改需於24小時通知警署
每星期到警署報到一次
#東區裁判法院第一庭
#錢禮主任裁判官
#20200524灣仔 #提堂

許 (25)

控罪:
公眾地方造成阻礙

被控於2020年5月24日在灣仔菲林明道與軒尼詩道交界,無合理或合法辯解,留下一塑膠圍欄對馬路造成阻礙。

庭上讀出案情,被告同意認罪,罪名成立❗️

代表被告大律師向法庭講述被告背景及提出事發時星期日馬路不繁忙,又沒有人受傷,而被告沒有預謀,只穿普通服飾,犯案出於一時衝動,求情希望可考慮判處社會服務令。

法庭將案件押後至2021年3月1日 1430 於觀塘裁判法院第一庭作判刑,法庭會索取社會服務及感化報告,期間被告以原有條件繼續保釋,
#觀塘裁判法院第一庭
#錢禮主任裁判官
#20200524灣仔 #提堂

許 (25)

控罪:
公眾地方造成阻礙

案情:
2020年5月24日在灣仔菲林明道與軒尼詩道交界,無合理或合法辯解,留下一塑膠圍欄對馬路造成阻礙。

上次認罪
https://t.me/youarenotalonehk_live/13348

被告同意感化報告,感化主任也認為被告適合感化令。被告深感悔意,願意承擔責任,希望令自己成長更多。

18個月感化
。工作,居住方面跟從指示
。根據指示參與對更生有幫助的活動
$1000訟費從保釋金扣除

3個月後,即2021年5月24日0930觀塘法院第一庭聽進度報告

🟢此庭手足案已完,可到6樓8庭聲援10個正在審訊的手足,據悉庭內未滿)
#東區裁判法院第五庭
#劉綺雲裁判官
#20200524灣仔 #審訊 [1/2]

~補回6月2日審訊內容,非即時~

李志宏/沙田區議員 (25)

控罪:在公眾地方作出喧嘩或擾亂秩序的行為
被控於2020年5月24日,在香港銅鑼灣堅拿道東及軒尼詩道交界的公眾地方作出擾亂秩序的行為,即作出喧嘩或擾亂秩序的行為,或使用恐嚇性、或侮辱性的言詞,或派發或展示任何載有此等言詞的文稿,意圖激使他人破壞社會安寧,或其上述行為相當可能會導致社會安寧破壞。

——————————————————

控方由 #張卓勤署理助理刑事檢控專員(特別職務) 代表
辯方由 #黎家傑大律師 代表

整天審訊均由控方播放案發時的開源片段及警方現場拍攝的片段,控方同時就相關片段呈上謄本及附錄交代當時情況。

控方於下午4時多才播完片段,張主控提出明天才傳召證人作供獲裁判官接納。張主控表明明日恐怕無法完成3名證人的作供(本案原定審期為兩天) 。控辯雙方在散庭前仍未定到合適審期,但相信第3天審訊不會早於7月19日。

裁判官要求控方補回辯方要求播放的片段(原為控方不依賴的片段) 的謄本及修改至比較中性的形容,張主控表示會「優化」相關描述。

審訊明天0930繼續,控方將會傳召控方首名證人作供。

💛感謝臨時直播員💛
#東區裁判法院第五庭
#劉綺雲裁判官
#20200524灣仔 #審訊 [2/2]

李志宏/沙田區議員 (25)

控罪:在公眾地方作出喧嘩或擾亂秩序的行為

被控於2020年5月24日,在香港銅鑼灣堅拿道東及軒尼詩道交界的公眾地方作出擾亂秩序的行為,即作出喧嘩或擾亂秩序的行為,或使用恐嚇性、或侮辱性的言詞,或派發或展示任何載有此等言詞的文稿,意圖激使他人破壞社會安寧,或其上述行為相當可能會導致社會安寧破壞。

—————————————

控方由 #張卓勤署理助理刑事檢控專員(特別職務) 代表
辯方由 #黎家傑大律師 代表

📍Day 2 審訊
控方呈上兩片段(PP6,PP7)內説話修訂謄本(PP6a,PP7a)

📌PW1 警署警長 梁志偉 (現場傳媒聯絡隊) 作供

主問
事發時便衣穿上傳媒組藍色背心,約1530時在Sogo軒尼詩道外工作,現場有很多記者及市民在馬路上,自己附近見一1.8米高肥身材男子身穿黑色短袖T恤,黑色長褲及鞋,現場光線充足冇阻擋,觀察後恐馬路通行後有車輛因此勸喻人返回行人路,勸喻離開馬路期間,男子突然很急坐地下,開始指駡證人推跌他,澄淸沒有推他因根本沒有與他身體接觸,多次澄清下該人仍大叫有差人推他,旁邊有人開始起哄及和議指有差人推被告落地下。我見到地上男子沒受傷,由於珼埸仍有大量記者所以PW1繼續自己工作沒再留意被告。

📍律師詳細提問案發時情形:
ℹ️證人背心左上角上有展示行動編號,沒有出示其他證件
ℹ️證人勸喻時被距1米外,在Sogo外面一欄杆執邊,PW1身傍有另一防暴軍裝同時勸喻馬路上人仕返上行人路
ℹ️被告望住PW1講「區議員同你地溝通緊,仲咩推跌我?」,從地上起身也再向證人說,所以PW1知被告是指駡他
ℹ️PW1同意沒有就事件作即時記錄如記事冊或口供,並解釋因在那段日子經常有人無聊指罵差人。
ℹ️證人確認沒有因本案事件接受任何警方刑事調查或被投訴科接見,事後總區重案組比片段證人看,及要求就本案落一份口供。(📍似乎控方想證明被告不對,所以從來沒有投訴追究)

播放片段PP6(HK Police Live)
控方呈上二張截圖PP6 p.1 p.2及片段內容謄本PP6a。由於角度問題,馬路上又有不少人及傳媒阻住,片段拍不到被告如何跌低及有人同他身體接觸。只係聽到被告講「推跌我之後叫我唔好嘈?」,PW1否認叫被告唔好嘈。

播放片段PP7(高登討論區直播)
片段見到有警員在崇光外銅鑼灣廣場向崇光方向發射催淚彈,Sogo外有警員不准行人離開,狂吸催淚氣體,PW1確認有發生警員阻人羣越過管制帶離開。畫面見被告在Sogo門外企左欄干上位置同警員理論,之後跌地上(中間有人羣擋住拍不到如何跌下),起身後同警察對質,之後被示威人士拉走。

律師根據謄本PP7a 問PW1說被告講「編號!編號!」用意,證人現場聽到同意是想問自己號碼但因認為有展示行動編號所以沒有回應,亦覺得自己沒有刻意隱藏身份。

辯方盤問
證人同意現場有議員充當溝通,監察警方執法,但表示當時不知道被告是議員,也沒留意片段中被告身上掛住的證件是什麼。PW1再次確認沒有就事件作即時記錄或補錄,當日沒有拘捕被告或叫同事處理被告,在看過重案組提供影片後才寫Pol.154口供.

證人同意當時Sogo遠方有警察施放催淚彈,另一邊廂有警察禁止SOGO門外人群離開,後來放行一批人走又再有警方阻止其他人離開留原地被迫吸催淚煙。

律師指被告當時在路邊而不是馬路,證人不同意指認為被告向後跌就是馬路上。

(再播PP7,辯方並呈上5張截圖MFl 2a(1-5)

辯方律師指片段28:58-29:04見一軍裝在PW1身旁隻手向被告方向,截圖見一肉色物體接觸被告,之後被告就跌落地,理論後被告已經轉身聽勸喻走開,證人全部不同意,尤其肉色不是軍裝警員之手。

謄本內PW1 説冷靜啲,證人指示因為被告跌下一直講警察推佢,PW1想澄清冇人推,否則是叫被告唔好嘈。

律師問PW1知不知道刑事案件如投訴警察課收到警察投訴為案件證人,條臭妹在案件完結後才展開,PW1表示知道。

覆問
PW1確認行動編號是早幾個月已分給他使用,是獨一號碼沒有其他人用。盤問時同意警方曾放行人士離開,證人指因為見到有人向前行,其實唔清楚是放行定自己向前離開。

📌今日餘下時間不足,控方PW2, PW3 證人下次才會傳召

法庭將案件押後至8月2、4、5全日及6 (下午1430)在同一法庭作餘下審訊之用。法庭同時要求辯方兩星期內就反對PP6(香港警察直播)及PP7(高登討論區)片段呈堂交書面陳詞予法庭及控方,而控方需在兩星期時間內回應。

被告以原條件繼續保釋。

💛感謝臨時直播員💛
#東區裁判法院第五庭
#劉綺雲裁判官
#20200524灣仔 #續審 [5/2]

上午進度

李志宏/沙田區議員

控罪:在公眾地方作出擾亂秩序的行為

繼續由PW2督察黃樂師(音)作供,由辯方盤問,證人與被告在鵝頸橋底爭論,後來被警方帶入封鎖線,被警員9917拘捕,辯方嘗試澄清現場環境證據,和質疑證人所作的證供,證人回答得十分謹慎,經常咬文嚼字,例如:辯方話現場有一半人係記者,證人會話現場有一半人係記者裝束;辯方話人群後退緊,證人會話人群向一個方向行緊。

證人曾多次表示片段拍攝的角度不夠全面,時間不夠完整,因而不同意辯方的質詢。(註:咁點解控方用呢啲片段?)

辯方盤問嘅情度好細節,例如片段中的聲音、市民的反應、被告的一些動作等。

11:07 控方覆問又好詳細,近乎提出新證供,辯方三次提出反對,奈何裁判官批准。

12:05 傳召警員9917 吳偉X(音)作供,為拘捕警員,講述當日見到被告時的情況,主問中。

14:30 再訊
#東區裁判法院第五庭
#劉綺雲裁判官
#20200524灣仔 #續審 [5/2]

下午進度

李志宏/沙田區議員

控罪:在公眾地方作出擾亂秩序的行為

14:35 開庭

繼續由警員9917 吳偉X(音)作供,為拘捕警員,講述(背書咁背)當日由第一眼見到被告、作出觀察、勸喻、警告、PW2黃督察介入、拘捕、到北角警署見值日官的情況;被告叫囂,煽動他人聚集、起哄,被告嘅言行,都係煽動他人仇視警察、侮辱警員、挑釁警方。主問未完。

案件押後至明日(6/8) 14:30 續審,預計辯方明天未必能夠開始盤問,已預定在2021年10月8日續審,可能還要加多一日辯方案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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直播員按:今日最難聽嘅說話,主控問證人,如果你知道被告是區議員,會否一樣處理?「會,法律面前人人平等」🖕

庭上相當冷清,沙田友呢😓
#東區裁判法院第五庭
#劉綺雲裁判官
#20200524灣仔 #續審 [6/2]

李志宏/沙田區議員

控罪:在公眾地方作出擾亂秩序的行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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傳召PW3警員9917 吳偉文(音)

控:觀看片段00:04:50 ,留意被告說話「我只在那邊叫警員收隊?我煽動了誰?警員?」

控:你有留意被告當時的手勢/動作?
警:無印象

控:留意片中被告說話「你係咪要上手扣?」(伸出雙手)「你地一時話我被拘捕,一時又說不是」
控:你同意被告指有警說他沒有被捕,你同意?
警:不同意

控:觀看00:05:24截圖,被告伸出雙手,問及上手扣事項
控:你記得你早前證供指出你在第3封鎖線發出警告時被告有伸出雙手?
警:記得
控:這是在00:05:24前或後?
警:前

控:看第96項記項,被告指出警方俾壓力佢,你當時有見到他伸出雙手?
警:有
控:你有冇因為壓力而影響處理手法?
警:無
控:第103項記項,你為何替被告上手扣?
警:因為他當時四處張望,可能有逃走意圖

控:庭上曾播放的警方拍攝片段,和你所作記錄時間有冇對錶是否一致?
官:唔明你問乜
控:我修正,你在法庭上如何記得當時各個事項事發時間
警:根據我的文字口供上的記錄幫助我回憶
控:你現場有冇作過即時文字記錄?哪一個?
警:有,16:57時進行拘捕
控:其他記錄並非即時所作?
警:對
控:你肯定你所指出的事發次序為正確?
警:肯定

辯:希望留待下次才開始盤問
官:下次為10月8日

案件管理
預留盤問PW3:10月8日
裁定是否接納控方證物呈堂性:10月18日
若要開展辯方案情:10月19日

案件押後至2021年10月8日09:30同庭續審,期間被告依現有條件保釋外出

💛感謝臨時直播員💛
#東區裁判法院第五庭
#劉綺雲裁判官
#20200524灣仔 #續審 [8/2]

李志宏/前沙田區議員

控罪:在公眾地方作出擾亂秩序的行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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下午最尾階段進度
(被告獨自上庭,八庭完咗一段時間先有人聽,庭內無記者。)

由於主問盤問都無聽,加上唔知問緊嘅片段係啲咩,覆問內容真係聽唔明,但就留意到 #張卓勤 署理助理刑事檢控專員(特別職務) 問法非常獨特…
例如明明證人就回答「xxxxxx」, 佢就立即話想澄清返,「你嘅意思即係yyyyyy?」, 明明證人答「4人」,張就即時問係四人定係4排人…

審訊初期已經多次投訴過嘅辯方 #黎家傑大律師 一臉無奈建議控方唔好再於開放性問題中加插答案,但裁判官及張都無正式作出回應。

當張正檢視還有沒有問題需覆問時,裁判官再次主動建議休庭讓控方考慮,更指出證人曾就部分問題以「部分同意」作答,問控方是否需要覆問。休庭後,張真係裁判官指出嘅問題作了覆問。

1616 證人作供完畢,控方再無證人需傳召


臨時證物呈堂性
控辯雙方已就臨時證物 PP6 PP7 的呈堂性呈交書面陳詞,雙方均表示會採納內容,而辯方則有小許補充。
裁判官建議雙方把重點及辯方的補充一拼於明早0930時提交書面陳詞,以便法庭明天於1030時處理。

保釋事宣
辯方解釋近日被告雖然失去議席,但仍有不少工作需處理,今晨於辦事處工作至凌晨3時許才回家,因此今早才會遲到。被告對此感到抱歉,承諾日後定必準時出席審訊,同時願意提高保釋金額。

案件押後至2021年10月19日 1030同庭續審,期間被告以現有條件保釋外出

💛感謝臨時直播員💛
#東區裁判法院第五庭
#劉綺雲裁判官
#20200524灣仔 #續審 [9/2]

李志宏/前沙田區議員

控罪:在公眾地方作出擾亂秩序的行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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控方代表:#張卓勤
辯方代表:#黎家傑大律師

今日進度
(庭內今日卒之有1個記者)

1034 開庭

📌特別事項:臨時證物呈堂性
控辯雙方早前已就臨時證物 PP6 PP7 片段的呈堂性呈交書面陳詞,雙方均表示會採納內容,而控辯在今早0930再交了書面重點及簡單補充。

控方指就崇光外事件只是作為證據一部份讓法庭了解整件事情,不依賴作直接推論被告本控罪涉及在鵝頸橋擾亂秩序,亦不會以此帶出被告針對警方或有犯罪意圖

辯方明白控方上述立場,但關注採納崇光外事件會否令審訊失焦,對於被告之控罪行為已經有其他證據可協助法庭,如法庭接納此部份,會無可避免在一般事項時引伸出現額外主問及盤問。本案應只涉及鵝頸橋之行為是否構成擾亂秩序。

1100-1120休庭讓雙方修改案情撮要

1125 休庭至1210 等侍就特別事項作裁決

📌特別事項裁決
法庭接納控方之PP6,PP7崇光百貨外片段呈堂

控方案情完結

📌雙方沒有中段陳詞,法庭裁定表面證供成立。被告選擇不作供亦不會傳召證人

1225 又休15分鐘,裁判官要求雙方就呈堂片段製作共同列表,紀錄何時出現何動作/行為或説話需法庭關注,由於明白需時,休庭讓雙方討論可否定2個日子,一個是呈交上述列表及補充,之後另一日子作結案陳詞。

案件押後至2021年11月29日 0930 於同一法庭作提訊,雙方之共同片段列表需指出大家同意或不同意之處,控方先於11月9日或前交辯方,辯方再在11月23日或前交法庭,11月29日再約期作結案陳詞。期間被告以現有條件保釋外出

📍辯方大律師表示自己11月份處理其他案件以及之後離開香港短時間申請缺席
#東區裁判法院第五庭
#劉綺雲裁判官
#20200524灣仔 #提堂

李志宏/前沙田區議員

控罪:在公眾地方作出擾亂秩序的行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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控方代表:#張卓勤
辯方代表:#黎家傑大律師 缺席(由陳姓律師代表)

🔺辯方黎大律師上次表示因自己11月份處理其他案件以及之後會離開香港短時間,申請缺席

上次審訊裁判官接納控方P6及P7崇光百貨外片段呈堂(案發地點在鵝頸橋),法庭要求控方就所有呈堂片段製作共同列表,紀錄何時出現何動作/行為或説話需法庭關注/依賴,今日雙方就早前已呈交列表沒有作口頭補充,只就裁判官數項影片時間,重疊畫面等提出澄清,雙方同意會作出相關修改。

裁判官要求雙方再交修改列表並呈交詳細書面結案陳詞,控方將在12月20日或之前提交修改列表,並需於2022年1月10日 或之前將書面陳詞交辯方及法庭,而辯方書面陳詞需在2022年1月31日或之前提交(如辯方有法律觀點爭議,控方需在七天內書面回應)

案件押後至2022年2月23日 1430於同一法庭作口頭陳詞補充,被告以現有條件繼續保釋

📍呢個案件下次是被告起碼第十一次上呢個法庭了…仍未知幾時裁決
Forwarded from 被捕人士關注組
#上庭聲援 - 02月23日 星期三】
其他和你寫團 2021.09.20
旁聽須知][交通資訊
保釋及出車位置
疫症期間安排
政府最新公告 2022.02.04
2022年2月份聲援預告
2022.02.22被捕個案跟進情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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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低調案件不在列表內🌟

🏛高 等 法 院10樓23庭
👨🏻‍⚖️陳慶偉法官
🕥10:30
👤胡(20) #不服定罪上訴 (#1110旺角 管有物品意圖損壞財產;審訊後罪成,於2020年12月11日被判處9星期監禁,即時申請保釋等候上訴獲批。)

🏛高 等 法 院14樓34庭
👨🏻‍⚖️黃崇厚法官
🕥10:30
👤劉(20) #不服定罪及刑罰上訴 (#1114將軍澳 阻差辦公;審訊後罪成,於2021年1月6日被判處3個月監禁,即時申請保釋等候上訴獲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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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區 域 法 院11樓36庭
👩🏻‍⚖️王詩麗區域法院暫委法官
🕙10:00
👥*,廖,莊,黃,羅,蕭,潘,羅(14-27) #續審 [28/35] (#0811尖沙咀 暴動 無牌管有槍械或彈藥)

🏛西 九 龍 法 院 大 樓6樓8庭 ( 區 域 法 院 )
👩🏻‍⚖️張潔宜區域法院暫委法官
🕘09:00
👥羅,李,何,楊,方,宋,雷,黃,陳(19-26)🛑方已還押逾11個月 #續審 [32/30] (#1001油麻地 暴動 7項管有攻擊性武器 管有物品意圖損壞財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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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東 區 裁 判 法 院5樓5庭
👩🏻‍⚖️劉綺雲裁判官
🕝14:30
👤李志宏/前沙田區議員 #續審 [10/2] (#20200524灣仔 在公眾地方內作出擾亂秩序的行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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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九 龍 城 裁 判 法 院10樓13庭
👨🏻‍⚖️莫子聰裁判官
🕤09:30
👤盧(36) #審訊 [1/2] (#20200126旺角 阻差辦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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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屯 門 裁 判 法 院6樓7庭
👨🏻‍⚖️施祖堯裁判官
🕝14:30
👤鄧(22) #答辯 (#1111元朗 非法集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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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西 九 龍 裁 判 法 院4樓1庭
👩🏻‍⚖️屈麗雯裁判官
🕤09:30
👤許(25) #新案件 (#20200229旺角 襲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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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是聲援
09:30 西九龍裁判法院第十九庭 💩強蔚傑(37) 2項傷人 #襲擊黃店職員

(01:50 更新)
#東區裁判法院第五庭
#劉綺雲裁判官
#20200524灣仔 #續審 [10/2]

李志宏/前沙田區議員

控罪:在公眾地方作出擾亂秩序的行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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控方代表:#張卓勤 署理助理刑事檢控專員(特別職務)
辯方代表:陳大律師
(原代表黎家傑大律師因事離港受疫情影響未能回來)

📌今日進度
雙方主要回答裁判官提問及澄清

🔹控方依賴書面陳詞,對辯方法律觀點沒有回應。
裁判官問事件三(被告帶入封鎖線後階段),控方是否只依賴PW2,PW3主問口供及錄影片段P15至P19?控方答「是」
-劉官進一步提出辯方陳詞指不滿控方依賴後期辯方播放未使用片段盤問PW2及PW3,再問控方主要依頓主問證據,對辯方盤問不依賴?
張主控回覆「認為同控方證據沒有沖突」
劉官:「意思即係吻合,加強控方證據」
控:「係,啱嘅」
劉官:「第x頁陳詞講被告人説警方隨便搵個人拉不是事實」
控:「被告對PW3講那段説話已知自己不是普通傍觀市民」
劉官:「係咪意思是被告顯然知道警方不是隨便找個人拉」
控:「係,咁我就加返呢句」
劉官 問控方是否確認事件一、二只是背景,對事件三只是帶出有關係因辯方陳詞提出 控方要求法庭因事件一及二對事件三作犯罪傾向揣測是不適當。
控:「正確」
劉官:「即係不是要求法庭對被告干犯事件三作犯罪傾向考慮」

🔸 辯方依賴書面陳詞
劉官:書面寫焦點法例被告行為意圖激使他人破壞社會安寧,「及」上述行為相當可能會導致社會安寧破壞,應該是「或」
辯方:「同意,辯方立場是兩樣也沒有」
劉官問對控方已經澄清事件一及二 不是對事件三作犯案推論有何意見,辯方指關注控方陳詞從事件一及二之片段內聲稱為被告所做之行為作作事件三揣測,但在審訊時從沒提出,舉例如結案陳詞內有段落提到「繼續他一直的行為」。

法庭指雙方須就今日提問再修訂書面陳詞個別段落,雙方同意會商討後再修訂及另擇日子上庭結案。(辯方黎大律師將繼續缺席)

案件押後至4月22日 1430於同一法庭再訊,控方須在3月14日或之前呈交修訂書面陳詞,辯方則在3月28日或之前提交。期間以原有條件繼續保釋

📍直播員按:簡單控罪都十幾庭,仲有排先裁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