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庭文字直播台
41.8K subscribers
7 photos
5.23K links
比入唔到庭嘅手足睇

【Court Hearing @youarenotalonehk_en
【關注組】 @youarenotalonehk
【資訊部】 @youarenotalonehk_info
【搜證部】 @youarenotalonehk_evidence
【收信部】 @youarenotalonehk_mailbox


在此重申此頻用作學術交流
不會為所有言行負上任何法律責任
Download Telegram
#西九龍裁判法院第四庭
#劉淑嫻裁判官 #續審(2/3)
👥葉,陳,陳(20-22) #1112荃灣

控罪1:參與⾮法集結(所有被告)
3人被控於2019年11月12日,在荃灣沙咀道近大河道及禾笛街與其他不知名人士參與非法集結。

控罪2-4:在⾝處⾮法集結時使⽤蒙⾯物品
3人各被控於同日同地身處非法集結時,使用相當可能阻止識辨身分的蒙面物品,即一個面罩。
=================
雙方已簽署承認事實3,即證物P19:

於審訊中所呈堂的實物證物P2-P11, P14-P17的證物連貫性不受爭議。

在控辯雙方經討論後,控方不傳召其他5名證人。

控方案情完結。
=================
‼️法庭裁定表證成立‼️
=================
D1選擇不作供,會傳召1名辯方證人(事實證人,當天在場)
D2選擇不作供,亦不會傳召辯方證人
D3選擇不作供,也不會傳召辯方證人

但由於辯方證人明天才抵達法庭,故法庭把案件押後至2021年4月23日1100西九龍裁判法院第四庭續審。期間各被告以原有條件繼續保釋。
#西九龍裁判法院第四庭
#劉淑嫻裁判官
#1112荃灣 #續審(3/3)

D1 葉
D2 陳
D3 陳

控罪1:參與⾮法集結(所有被告)
3人被控於2019年11月12日,在荃灣沙咀道近大河道及禾笛街與其他不知名人士參與非法集結。

控罪2-4:在⾝處⾮法集結時使⽤蒙⾯物品
3人各被控於同日同地身處非法集結時,使用相當可能阻止識辨身分的蒙面物品,即一個面罩。
=================

1102 開庭

傳召辯方證人戴小姐

就辯方證人引述被告講嘅嘢,控方認為係傳聞證供,劉官指出「呢個係審訊黎架喎,咁喺其他刑事案件,控方證人都會引述被告講嘅嘢架啦」,劉官詢問控方,咁屬唔屬於傳聞證供,控方認為都係傳聞證供嘅一種。

劉官問辯方是否同意控方講,不依賴該部分之真實性,辯方指需由法庭判斷。劉官指這是admissibility (呈堂性)嘅問題,休庭一會,讓控辯雙方搵理據支持說法。

休庭至1145

1240 完結所有辯方案情

劉官希望控辯雙方可以在下午口述結案陳詞

案件押後至同日1500西九龍裁判法院第四庭續審。

===============
考慮到審訊的公正性,今早的聆訊內容亦會在審訊完畢後才發布。
#西九龍裁判法院第四庭
#劉淑嫻裁判官
#1112荃灣 #續審(3/3)

D1 葉
D2 陳
D3 陳

控罪1:參與⾮法集結(所有被告)
3人被控於2019年11月12日,在荃灣沙咀道近大河道及禾笛街與其他不知名人士參與非法集結。

控罪2-4:在⾝處⾮法集結時使⽤蒙⾯物品
3人各被控於同日同地身處非法集結時,使用相當可能阻止識辨身分的蒙面物品,即一個面罩。
=================

1102 開庭

傳召辯方證人戴小姐
========
辯方主問

辯:認識D1?
證:識

辯:識左幾耐?
證:3年半到4年左右

辯:點識?
證:透過男朋友識嘅

辯:男朋友嘅朋友?
證:係

辯:成日見?大約?
證:頻密,一星期3,4次

辯:佢讀緊書定做緊嘢
證:之前有讀,而家冇,好似係讀到一半drop左

辯:時間番返去案發當日6點,你喺邊
證:男朋友屋企

辯:做緊咩?
證:hea緊
官:咩叫hea緊,我要寫白話架
辯:hea緊即係做緊乜
證:睇電視

辯:之後呢
證:6點半左右,男朋友有個whatsapp group,其中有個叫__嘅朋友問有冇人去荃灣食飯。男朋友就問有冇興趣一齊。我就話冇所謂。所以就一齊去。咁跟住一齊整理屋企,換衫就出去。大約6點45到7點左右,男朋友話D1都黎。到7點幾就同男朋友一齊出發。

辯:知唔知D1點去
證:知,我地約左7點半喺的士站等
辯:大家都準時到?
證:我地到先
辯:之後搭咩去
證:的士,去到荃新天地2期落

辯:邊條道路落?
證:唔記得,喺荃新天地門口落

辯:沿途交通有冇問題
證:冇
辯:沿途街道狀況有冇咩特別,例如行人路上
證:冇

辯:幾點到荃新天地
證:7點45左右

辯:同麥皮喺邊度見
證:荃新天地1期
辯:咁點解喺2期度落
證:因為2期都有嘢食,想睇下有咩食,去果陣都冇概念食啲咩。最後因為2期啲嘢食比較昂貴,所以去左1期度食。

辯:2期點過1期?
證:馬路過
辯:即係喺地面過?
證:係

辯:去1期果陣,沿途街道有冇咩狀況?
證:冇
辯:同平時有冇分別
證:冇

辯:去到見到麥皮,幾多人食飯
證:4人,麥皮話想食米線陣,所以就去左食

辯:幾點食
證:8點15前食

辯:米線陣喺1期邊度
證:地下果層

辯:坐喺入面,望唔望到中庭
證:見唔到

辯:知唔知D1食飯前去左邊?
證:知道,佢有講......
控:傳聞證供
官:呢個係刑事審訊黎,如證人唔可以引述被告同佢講嘅嘢,咁其他刑事案件審訊果陣,控方證人引述被告講嘅嘢都係傳聞證供?
控:我認為係
官:其他控方證人都會引述
控:控方證人?
官:一樣架喎,控方證人同辯方證人
控:我認為係,如果被告以第一身咁講就得。

劉官問辯方是否同意控方講,不依賴該部分之真實性,辯方指需由法庭判斷。劉官指這是admissibility (呈堂性)嘅問題,休庭一會,讓控辯雙方搵理據支持說法。

休庭至1145

在表達完各方理據後,以大家有共識知道法庭會如何處理證供的前提下,繼續審訊。

(上面提及食飯前證人知D1去左邊)

辯:點解你會知
證:閒聊時問D1,佢話同朋友去篤波,跟住就去左買索帶。咁我就問咩索帶?佢就喺書包度抽左一小部分出黎比我睇
辯:咩叫小部分
證:喺袋入面抽左大約4分1出黎
辯:可能有袋遮住左,所以睇到少少?
證:係
官:咩袋遮住左
證:佢嘅背囊

證:咁我就問佢買索帶黎做咩,佢就話佢屋企人要用,所以買

(辯方展示證物P15)

辯:知唔知係咩黎
證:索帶
辯:同你果日見到嘅有冇分別
證:大約一樣

辯:之後呢
證:將索帶放番入書包入面

辯:D1當時著咩衫
證:黑白色外套,黑色運動褲
辯:有冇戴眼鏡
證:有
辯:點解咁肯定
證:我冇見過佢冇帶眼鏡

辯:食到幾時
證:20:40-45
辯:然後呢
證:之後4個一齊走,__話自己第二日要番工,所以走先,然後去左M&S個出跟煙。

(辯方指示證人在地圖上標出食煙位置)

辯:係幾時去到你標果度
證:20:45-50
辯:基本上食完就行出去?
證:係

辯:望到禾笛街?
證:望到
辯:情況係點
證:比平時人流多
辯:嘈唔嘈
證:嘈
辯:啲人著咩衫
證:都係街坊裝
辯:咩顏色
證:咩色都有

辯:見唔見到沙咀道
證:見到但唔清楚,因為前面有一堆人,果堆人企喺行人路上,沙咀道同禾笛行界的馬路邊

(證人在地圖上標示)

辯:距離?
證:大約10米

辯:佢地喺做緊咩
證:望緊嘢,好嘈
辯:知唔知佢地嗌緊咩,講緊咩
證:好多人一齊講,聽唔清楚講咩

辯:沙咀道與禾笛街交通如何
證:只係知禾笛街有車行

辯:食完煙之後諗住點
證:就番去,番去住果度

辯:食煙果陣現場係點
證:覺得情況混亂
辯:咁點解唔走
證:因為諗住食完煙就番去
辯:跟住呢
證:望過去背面嘅沙咀道,聽到一下響聲,見到有堆人同煙向我地衝埋去,跟住就同男朋友一齊走。
辯:知唔知咩事
證:唔知

辯:果度有幾多人
證:唔識講,因為人多到一團咁
辯:班人衝過黎,然後點樣
證:隻眼好唔舒服,就同男朋友一齊跑,而前面仲有個較肥大嘅女人阻住。一直跟住男朋友佢跑邊就去邊,去到就黎新村街。去到安全地方,先停低,先發現D1唔見左,因為擔心就不斷打電話搵佢,冇人聽。想番去果陣,諗住搵的士搭,都冇的士可以搭。最後決定行番去。

辯:當時視野點
證:唔記得

辯:D1隻手有冇拎住嘢
證:冇

D1辯方正問完畢
D2,3辯方沒有覆問

=========
控方盤問

控:果堆人大約幾多人
證:大約2,30人

控:3位上左的士,直接到2期?
證:係
控:喺的士站上?
證:係
控:車程大約幾耐
證:10-15分鐘
控:坐喺邊
證:後座近窗口位
控:外面情況有冇任何異樣
證:印象中冇。

控方向其指出審訊時曾播的片顯示荃新天地一帶有好多警車,比平時多好多
證:冇留意

控:你見到人群聚集,就果堆人?
證:係,冇留意到再其他人
控:有冇見到有雜物堵路
證:冇留意
控:有冇聽到「光復香港」呢類口號
證:當時聽唔到
控:由搭車到食飯,同平時都冇分別?
證:唔同意
控:點解
證:因為好少去果邊食嘢,所以唔知之前係點。

控:你應該知2019年香港社會發生左啲動蕩
證:知
控:向你指出你之前都有留意香港市面上有啲事發生緊
證:少留意呢啲事件
控:以前唔會話有堵路,咁多警車.....
官:咁點阿你而家?證人都話冇留意到
證:首先我冇留意到好多警察,即使有,有人跳樓都會好多警察

控:你講左個好好嘅例子,有人跳樓都唔會日日都有,仲唔係唔尋常?
證:咁我都冇留意到有好多警察
控:定係你留意到,但唔想同法庭講
證:唔同意

有關口罩
控:D1有冇戴口罩
證:冇留意
控:你地距離好遠,唔係都係圍住一齊食?
證:係,都係朋友間圍住一齊食
控:距離?
證:好近,大家可以見到大家
官:咁又真係唔明,大家咁近,食煙都要用口用鼻,點會冇留意到,我唔明邏輯上有邊度有合理之處
證:因為D1食煙比較快,我地食1支等於佢食幾支,所以唔知佢有有食完又戴番或者除低,冇注意喺呢個點上

控:咁你同男朋友有冇戴口罩
證:冇
控方向證人指出2019年11月未爆發新冠肺炎(按:武漢肺炎),正常人唔會戴口罩
證:唔同意
控:同意左嘅係佢管有一個口罩
證:我唔知佢有

有關索帶
控:去玩桌球同買索帶有咩關係性,有啲突兀,佢果陣係點講?
證:我問佢今日去左邊,佢就話約左朋友篤波同買索帶。

控:D1話佢買索帶係比屋企人用,點解要同你講?
證:因為索帶我唔常見,咪問佢買黎做乜

控方向證人指出證人沒有將事實真相講比法庭知。再指出D1於2019年11月12日20:20-20:50有參與位於沙咀道,大河道,禾笛街的非法集結。並指出D1身處非法集結時,戴上證物中的黑色面罩,有相當可能阻止別人識別身份。

證人對上述指出一一表示不同意。

控方盤問完畢

辯方沒有覆問
========

1240 完結所有辯方案情

劉官希望控辯雙方可以在下午口述結案陳詞

案件押後至同日1500西九龍裁判法院第四庭
#西九龍裁判法院第四庭
#劉淑嫻裁判官
#1112荃灣 #續審(3/3)

D1 葉
D2 陳
D3 陳

控罪1:參與⾮法集結(所有被告)
3人被控於2019年11月12日,在荃灣沙咀道近大河道及禾笛街與其他不知名人士參與非法集結。

控罪2-4:在⾝處⾮法集結時使⽤蒙⾯物品
3人各被控於同日同地身處非法集結時,使用相當可能阻止識辨身分的蒙面物品,即一個面罩。
=================

1520 開庭

控方已遞交相關法律觀點陳詞。
控方承認需達至毫無合理疑點才能定罪,並承認沒有直接證據指證各被告有參與非法集結,但希望法庭考慮環境證供,時間上及地理上與案發地相當近,在環境事實的基礎上,使法庭達至唯一而不可抗拒的推論。

========
D1口頭結案陳詞
D1並無參與非法集結,即使被搜出有索帶,不等於其有參與。案情指出有堵路,並聚集叫囂,有嗌「五大訴求 缺一不可」,「光復香港」。

現場沒有非法集結
在控方證人證供只指出有雜物在道路上,沒有證人見到任何人參與堵路。只是嗌口號,係咪已經非法集結?辯方認為不是。即使法庭裁定該處發生非法集結,該集結範圍只是沙咀道到禾笛街路口,並非整條禾笛街。如果第一項控罪不成立,第二條控罪亦無從立足。

共同犯罪原則
根據上訴庭最新的指引,關於共同犯罪原則,是適用於非法集結。但必須要證明其有著一定角色。而D1被捕時身在禾笛街中段,沒有任何證人見到D1做過什麼事情有著一定角色。辯方說法是D1並無做過任何呼籲或煽動性質的舉動。

是否有被勸喻下拒絕離開?
證人指出有舉藍旗警告,根據口供,警告在大河道與沙咀道。D1是否聽到,是存疑的。而且當時警告與施放催淚彈的時間相當近,現場人士有否足夠時間離開,辯方說法是不可能。

被告衣著
當時被告衣著是白衫,與一般示威者的服飾存有差異

有否逃離警察追捕
當時已經施放催淚彈,眾人不是逃走,而是逃命。當時十分嘈吵,D1是否必然聽到警方的叫停?

索帶議題
在混亂的情況,證人竟然看到D1手中拿著一些物件,但是否必然準確呢?是令人存疑。甚至乎,裝索帶的膠袋是未開封。索帶只是尋常用品,並非必然用作非法用途。

有否爭扎
多名警員壓在被告身上,必然會有唔舒服,並非有意反抗警員

控方證人不可信亦不可依賴
各證人證供不相符包括停車位置,而不同位置相距甚遠。

總括而言,控方未能舉證至毫無合理疑點,希望法庭疑點利益歸於被告。

========
D2口頭結案陳詞
呈上梁國華案例

主要採納D1大律師陳詞。

證人聲稱在橋上看到有黑衣黑褲人士堵路,但沒有直接證據指D2是在該些人士之中。

D2被制服位置是在荃新天地中庭,不是在被聲稱的案發現場。

證人第一眼見到被告已在中庭,只是手持黃色水樽向出煙中的催淚彈淋水,當時還有不同人,有男女老幼,有任何人覺得催淚彈影響到現場人士,把水淋到催淚彈上,並不是不能理解的做法。加上,當時並無指令要求警方小隊向中庭施放催淚彈。

淋水到催淚彈沒有理由讓人感到害怕,或相當可能令人合理地害怕如此集結的人,或煽動他人做出破壞社會安寧的行為。相反,在一個警方沒有指令施放的催淚彈的地方,向出煙中的催淚彈淋水,反而是幫助現場市民。

其衣著並非典型示威者衣著,其身穿藍色牛仔裇衫,即使袋中有眼罩及防毒面罩,但並無護甲等,這些預計會有暴力事件發生的典型裝備。希望法庭不會以該些物品對被告有任何不利揣測

即使已被警方打至頭破血流,被告在片段中顯示都是與警方十分合作,到禾笛街也是合作地被扣上手扣。
========
D3口頭結案陳詞
黃大律師引用梁國雄案件,控方需證明不採取進一步行動,將會使社會安寧被破壞或惡化下去。

當時在現場有人集結並叫嗌口號,但同時有普通行人在行走,而非逃跑,看不出有任何人害怕該些集結的人。

即使法庭裁定當處有非法集結,被告也並無參與該項集結。第三證人同意在見到被告前,有見到被告做過什麼。

有關間接證據
被告有戴口罩及跑。有關「跑」,在沙咀道及禾笛街交界施放催淚彈,有一枚不小心地射進荃新天地中庭。當時「跑」是自然反應。其背包並沒有任何防護裝備,在催淚煙的影響下,「跑」是合理反應。

被告身穿藍色長袖衫,而證人多番指出堵路人士是黑衣人。戴口罩可以有好多原因,即使感冒也可以戴口罩。

聲稱在被告身上找到7cm刀,但實際是在其小型斜揹袋中的文具袋內找到,如有非法意圖,不可能會如此收藏,也不會這樣細。辯方說法是這只是普通文具。

再者,證人指出被告有輕微掙扎,但沒有激烈反抗,掙扎只是這麽多人跑,及被告沒有意想到警方對象是他的情況下,輕微掙扎是正常反應。

由於控方未能達至毫無合理疑點的情況下舉證,希望法庭裁定D3 兩項控罪不成立
========
案件押後至2021年6月11日 14:30西九龍裁判法院第五庭裁決。

其間各被告以原有條件繼續保釋。
#西九龍裁判法院第十四庭
#黃士翔裁判官
#1112荃灣 #判刑 #阻街 #攻擊性武器

甄(48)

控罪:
(1)在公眾地方造成阻礙
(2)在公眾地方管有攻擊性武器

詳情:
(1)被控於2019年11月12日,在荃灣沙咀道239號外,無合理辯解或合法權限,與其他人以聚集方式,對上述公眾地方的道路造成阻礙
(2)被控於同日同地無合理辯解或合法權限,攜有攻擊性武器,即3個能發出鐳射光束的裝置

- - - - - - - - - - - - - - - -

裁決按此👈🏿

速報:
控罪一:一個月監禁
控罪二:八個月監禁
所有刑期同期執行

詳情後補
#西九龍裁判法院第四庭
#劉淑嫻裁判官 #裁決
👥葉,陳,陳(20-22) #1112荃灣

控罪1:參與 #非法集結 (所有被告)
3人被控於2019年11月12日,在荃灣沙咀道近大河道及禾笛街與其他不知名人士參與非法集結。

控罪2-4:在⾝處非法集結時使⽤蒙⾯物品
3人各被控於同日同地身處非法集結時,使用相當可能阻止識辨身分的蒙面物品,即一個面罩。#蒙面法
=================
裁決理由:

法律原則:

法庭在考慮非法集結涉及的元素及各元素的釋義時參考了 梁天琦、梁國華、陶君行等案。

法庭也有參考《禁蒙面法》的法律原則。

法庭也謹記舉證責任在於控方;三位被告都沒有案底,犯罪傾向性低;即使三位被告沒有作供,也不能因此對他們作不利推斷;即使本案涉及三位被告,也需要就每項控罪作獨立考慮。

證供評估:

法庭認為PW1作供清晰明確合乎邏輯,在盤問下沒有動搖,會接納他的證供。即使辯方挑戰PW1看到D1沒有佩戴眼鏡的議題,法庭認為PW1是在有附近商店的燈光照明下觀察D1,再加上PW1視線沒有離開D1,接納PW1對D1的觀察;即使辯方挑戰PW1就D1的逃跑路線道出三個版本,法庭認為PW1在這三個版本的描述一致,大意一樣。

法庭認為PW2就現場的觀察有部分與片段有出入,不會接納他就這部分的證供。但由於他在其他內容的證供作供清𥇦明確合乎邏輯,在盤問下沒有動搖,法庭會接納他在其他內容的證供。雖然辯方挑戰PW2就D2當時身穿黑色牛仔䄛的描述,法庭認為這沒有不妥當的地方。此外法庭亦接納PW2為D2上手扣的解釋。

法庭認為PW3和PW4作供清𥇦明確合乎邏輯,在盤問下沒有動搖,會接納他們的證供。

法庭認為DW1作供迴避,不盡不實,沒有向法庭道出真相,因為若DW1與D1等人一同食煙,應能看到D1在當時有沒有戴口罩。

事實裁定:

法庭裁定案發現場的環境與PW1、PW3和PW4所描述一致,但本案沒有警員證供與目堵三位被告與他人聚集,也沒有證據指三位被告與他人故意作出擾亂秩序的行為。

法庭留意到在案發當天20:31時,荃新天地中庭有身穿不同衣服的市民逗留,不能排除在場人士是因警方後來在現場發射催淚彈而爭相走避。

雖然D1當時有佩戴口罩、奔跑及管有索帶,但當時的索帶包裝良好,未被打開,法庭不能推斷是用作束縛物件以進行堵路;雖然D2當時向着冒煙的催淚彈淋水,但認為本案沒有證據指出D2干犯了甚麼「訂明的行為」,也沒有證據指D2從那裏走到荃新天地中庭;雖然D3當時有帶長約7cm的𠝹刀,有15cm長的紅色原子筆及其他文具,但它們是放在一起,本案也沒有證據指出D3干犯了甚麼「訂明的行為」。

鑑於以上,3位被告面對的控罪1不成立。因此,由於他們沒有干犯參與非法集結或未經批准的集結,3位被告面對的控罪2至4不成立。

訟費申請:

D3律師代表D3 (也代表D2) 申請訟費,內容大致指出他 (D3) 面前的案情不應告上法庭,他也沒有故意令控方認為本案證供強弱較想像中強。此外他沒有自招嫌疑。

控方認為當時有人羣聚集,有人叫喊,D3當時也有佩戴口罩,是自招嫌疑。

法庭認同控方的回應,加上D3逃跑是自招嫌疑的表現,拒絕D2和D3的訟費申請。
#西九龍裁判法院第四庭
#香淑嫻裁判官
#審訊 [1/2]
#1112荃灣 #管有物品意圖損壞財產

楊(21)

控罪:管有物品意圖損壞財產

背景:
2019年11月12日為「大三罷」第2日「破曉行動」。被控於當日在荃灣大河道荃新天地一期外,保管或控制1把玻璃擊鎚,意圖在無合法辯解的情況下使用、導致或准許他人使用該物品,以摧毀或損壞他人的任何財產。

——————————————

控方將傳召4名證人,包括三名警員及一名專家證人;辯方有一名事實證人。辯方律師表示爭議點為:管有物品的意圖

PW1 張督察作供,主控官主問至10:48,而辯方律師盤問PW1 至上午休庭。

📌PW2警長34603周志恆(音)作供。
現在隸屬荃灣警區軍裝行動支援小隊,案發當日屬新界南警區機動部隊A大連第四小隊。
當日軍裝(防暴裝)當值,PW1張立山督察是指揮官。2130到達沙咀道禾笛街交界,荃新天地一期外設立防線。當時有150人在馬路聚集阻塞行車線、叫囂、路面上有磚頭、垃圾桶等雜物。2202 PW1命令防線推進,他亦追住幾個參與非法集結的人,一起跑入荃新天地一期中庭 (下稱中庭)。PW2上前支援,在近匯豐銀行的入口進入。之後就看到PW1按住被告,PW2協助控制並帶離現場,回到沙咀道中銀外面。PW2要求警員24286(PW3)協助押被告上警車,因當時只有PW2自己一人,PW1已離開,繼續做指揮工作。PW2亦向24286交代被告參與非法集結。24286在警車AM7197內被告作快速搜查及宣佈拘捕,PW2之後離開警車,交由24286處理。

🌟盤問
辯方律師要求PW2在地圖上標示設立防線的位置及他自己的位置,呈堂為MFI2。PW2指他在沙咀道近大河道的位置,看到有人沙咀道馬路聚集,亦有少部分人在行人路,不敢肯定是否有行人旁觀。2202 PW1命令防線沿沙咀道向葵涌方向前行,防線共有四排,PW2在第二排,PW1亦在第二排中間位置。
推進時,PW2第一眼看到PW1追截數人,距離PW1約八至十米,逃跑的數人(多於3人)再前少少,其中一個是被告。不記得逃跑人士的裝束,但稱PW1和被告一直在視線範圍內。
辯方律師要求PW2在地圖上標示PW1由沙咀道進入中庭的位置,呈堂為D10。
辯方律師問被告是否進入了商場,PW2表示不記得。

播放辯方片段D3,某網媒的片段,攝影者在中庭影住沙咀道入口,中庭內有路人。數秒後有兩至三人跑進,2-3秒後,後面有四隻狗追隨,PW2同意其中一位是他。片段拍攝到警員由中庭跑入商場,拍攝者追隨,不久後看到PW1已將被告制服在地上。(看不到制服過程,亦沒有特別聲音/爭吵叫罵聲)

辯方律師問,根據PW2的講法,為何片段中不是首先見到被告和PW1?PW2稱片段淨係影住警察,影唔到整個環境。辯方律師向他指出這不是事實,PW2不同意。

盤問中,PW2指有部分人是黑衫黑褲。不記得當時沙咀道大河道的天橋有沒有被警方封鎖。記得當時有用催淚彈,同意當時人群因催淚煙散去。

PW2作供完畢。

📌PW3 警員24286方志強(音)作供。
現時屬荃灣警區刑事調查隊第一隊,案發當日和PW2屬同一小隊,防暴裝束當值。
2130 在大河道禾笛街交界近荃新天地一期中銀附近設立防線。有150至200人阻塞道路及叫囂。2202 PW1指示由沙咀道推進至近中庭位置設防線,於是PW3走到附近停下。2205 PW2將一名男子帶到中銀外,衣著為白色衫黑色褲、白色波鞋、藍色cap帽、黑色手套、黑藍色背囊,不爭議為本案被告。PW3在荃新天地小巴站帶被告上車,並作快速搜查,因為怕有人搶犯,時間上唔容許詳細搜查。褲袋內發現有口罩、銀包、手提電話。在警車上向被告宣佈拘捕,罪名為非法集結。逗留至2215,上AM8159回荃灣警署,被告上了膠手銬。2219到達荃灣警署,2220在背囊搜出點火器、黑色面巾、黑色外套、3M手套、黑色玻璃擊鎚 (車窗破窗器)。2228 以管有工具適合作刑事毀壞(?) 罪名拘捕。2229 將證物交給偵緝警員6582調查。

🌟盤問
警車內情況及檢取證物的情況:
辯方律師指出,警車上有其他被告,亦有其他警員,有人問邊個未上手銬 (PW3:冇) 被告主動出聲示意, 所以之後先上膠手銬 (PW3:唔認同) 你沒有撿取背包內所有物品,背包內有急救包,有被告的急救證書,但你沒有撿取 (PW3:已全部檢取,但冇印象有冇急救包及急救證書,唔敢答)
被告亦有一樽水,佢曾經問飲唔飲得 (PW3:冇印象) 你寫的口供話被告自己揸住嚟飲 (PW3:......(dead air) 冇印象) 即係唔排除發生過?(PW3:......我印象中就冇) 你唔敢講一定冇發生過?(PW3:......你意思係飲水?) 所有事。(PW3:唔肯定佢有冇急救包同水)

現場情況:
PW3冇印象推進時分幾多行幾多排,但記得自己喺第三排,揸住俗稱的大口槍,即橡膠彈槍及催淚煙槍。有印象警方曾經使用催淚彈,因他自己帶了防毒面具。亦有印象大河道沙咀道交界的行人天橋被警方封鎖唔畀路人經過,因要防止有人掟嘢。同意曾經查問被告汽車破窗器用嚟做咩,被告回答交通意外時逃生用。

當時的交通情況:
辯方指出當日八點至九點幾有巴士及車輛可以穿過,PW3回答冇印象,上警車的時刻冇見到,推進時亦沒有留意。

PW3作供完畢。
(直播員按:高殺傷力武器比呢d 低能仔揸...)

📌PW4法證科學家專家證人吳家豪(音)證供,以65B形式呈堂。

補充主問,指實驗中使用被告的破窗器,可致4mm厚的車門玻璃粉碎。破窗器給控辯及裁判官傳閱研究一番,PW4在庭上亦示範使用。他說明破窗器內有兩組彈弓,一強一弱,按下弱彈弓的按鈕使強彈弓彈出,利用該衝擊力將車窗粉碎。他沒有拆開來看,但指大部份破窗器都是這個原理。(註:看PW4的示範,其實要超大力先trigger到該破窗器...)

辯方律師要求休庭,以了解專家證供及索取指示。

控方要求修改控罪詳情,更改地點:由荃新天地一期「外」改至「內」,辯方沒有反對。

案件押後至2021年6月22日上午9:30西九龍法院第四庭續審,被告以現有條件保釋。
#西九龍裁判法院第四庭
#香淑嫻裁判官
#續審 [2/2]
#1112荃灣 #管有物品意圖損壞財產

楊(21)

控罪:管有物品意圖損壞財產

背景:
2019年11月12日為「大三罷」第2日「破曉行動」。被控於當日在荃灣大河道荃新天地一期外,保管或控制1把玻璃擊鎚,意圖在無合法辯解的情況下使用、導致或准許他人使用該物品,以摧毀或損壞他人的任何財產。

——————————————
PW4法證科學家專家證人吳嘉豪作供完畢。

‼️法庭裁定表證成立

被告選擇作供

——————————————

被告作供中

午休,1430續審

💛感謝臨時直播員💛
#西九龍裁判法院第四庭
#香淑嫻裁判官
#審訊 [2/2]
#1112荃灣 #管有物品意圖損壞財產

楊(21)

控罪:管有物品意圖損壞財產

背景:
2019年11月12日為「大三罷」第2日「破曉行動」。被控於當日在荃灣大河道荃新天地一期外,保管或控制1把玻璃擊鎚,意圖在無合法辯解的情況下使用、導致或准許他人使用該物品,以摧毀或損壞他人的任何財產。

——————————————

10:14 開始繼續審訊。辯方律師向PW4法證科學家專家證人吳嘉豪,盤問有關破窗器粉碎玻璃的狀況、功能及威力程度。專家表示沒有就破窗器的刀片部份作測試。10:36盤問完畢。

法官裁定表面證供成立。

被告選擇作供,現時大專二年級。事發當日約八點半由家搭車,計劃往荃灣用膳及買餸。中途他遇上前中學老師,傾計約半小時。

及後被告途中聽到槍聲,亦見到有催淚彈向沙咀道發射。他輾轉橫過沙咀道,往荃新天地中庭及至禾笛街,見到其他人及防暴警察在跑,被告逐跟著其他人背向防暴警察跑入中庭。後來第一位警察衝入,被告被推背跌落地被制服,第二位警察拘捕被告。被告亦透過地圖及相片,陳述以上過程。

下午被告繼續作供,辯方播放影片,由被告講述被捕過程。被告表示汽車破窗器是之前已放背囊內,如遇交通意外時作逃生用,之前曾試用,沒有作其他用途。點火器有防風伸縮功能,連同3M手套均是戶外活動用。

辯方主問完畢,主控盤問未開始。

案件押後至2021年6月28日下午2:30西九龍法院第四庭續審,被告以現有條件保釋。

💛感謝臨時直播員報料💛
#西九龍裁判法院第七庭
#香淑嫻裁判官
#審訊 [4/2]
#1112荃灣 #管有物品意圖損壞財產

楊(21)

控罪:管有物品意圖損壞財產

背景:
2019年11月12日為「大三罷」第2日「破曉行動」。被控於當日在荃灣大河道荃新天地一期外,保管或控制1把玻璃擊鎚,意圖在無合法辯解的情況下使用、導致或准許他人使用該物品,以摧毀或損壞他人的任何財產。

——————————————

手足在空蕩的庭上繼續作供。

👁‍🗨控方盤問:
🔸解釋各物品的攜帶原因
被告指日常返學不會用P1背囊,但出街時就會用到,被告指這是常用背包但自己不常執袋,事發當晚為了帶水才帶背囊外出。

3m手套(P3) 同火機,黑面巾(P6)等物品一樣有機會攜帶但不肯定是存放在袋中。因為自己外出前沒有刻意檢查,惟外套較大件,所以放下去時有印象。

玻璃擊錘(P2)會一直攜帶,因為有需要用到但不一定要用到,基於「有好過冇」的原因,此物長放在袋中。黑面巾主要行山用,防蚊及防割傷,因為行山爆林時有機會割到。

被告每日外出前不會檢查袋中的物品及其用途,當晚外出前亦沒有想到有否需要在食飯及去超市期間使用各物品。

玻璃擊錘是用作戶外活動,此跟其他物品(點火器)一同在袋出現的原因是之前用完後沒有清空背包。

🔸現場行為
荃灣天橋見到老師,惟不太記得撞面次序及其衣飾打扮(顏色、帽、鞋)粗略記得著短袖衫,及肯定有戴眼鏡。在天橋上二人沒有對談,約9點後離開天橋時,到燉奶佬餐廳外聊天,被告忘記誰人動議話題及抵達餐廳的細節,話題圍繞彼此近況、自己所讀學科、前途,惟仔細內容無法記起。

被告當時未食飯亦沒有如期前往超市,但解釋不約食飯原因為自己晚起床,故至九點未有需要用膳。

在燉奶佬外面期間,被告目睹防暴警察出現及展示藍旗,早前作供亦指見到對面荃新天地及巴士站有群眾起哄。今於庭上同意知道舉藍旗代表要散去,但見不到此刻有任何衝突,他同意防暴警出現可能有武力驅散但也不過是幾條行車線以外的人,亦不知會放TG。

從P8截圖中辨認自己在左上角,同意右上角有人起哄,但不能辨識是否示威者,以及認為他們跟自己距離較遠。

12:04-12:20 午休。之後控方繼續盤問。

(按:全庭連一隻坐最後排略嘈吵的便衣,不足5人旁聽)
#西九龍裁判法院第七庭
#香淑嫻裁判官
#審訊 [4/2]
#1112荃灣 #管有物品意圖損壞財產

楊(21)

控罪:管有物品意圖損壞財產

背景:
2019年11月12日為「大三罷」第2日「破曉行動」。被控於當日在荃灣大河道荃新天地一期外,保管或控制1把玻璃擊鎚,意圖在無合法辯解的情況下使用、導致或准許他人使用該物品,以摧毀或損壞他人的任何財產。

——————————————
上午進度
https://t.me/youarenotalonehk_live/17008

1440開庭,手足繼續作供
1503手足作供完,辯方傳召DW2
1530控方正在盤問DW2
1539 DW2作供完,辯方案情完

————————————————
被告作供(一部份):
被告看新聞、做功課時會了解到警察驅散的情況,較混亂,警察使用武力時難分辨到要驅散的人群與其他不關事的人,擔心到會波及,使用武力範圍較大,範圍即是可能有追捕,不是在原地完結,會有走動,不會是「企定定」。
面巾主要是行山用,可以防蚊咬及保暖。
被告作供完。

—————————————————
辯方傳召被告的中學老師,他供稱當時居於荃灣,當晚決定去附近Aeon替3歲半兒子買奶。後來碰到一位舊生,二人傾談期間,又碰見久未謀面的被告,遂與對方傾談。看見警方於city walk舉旗,5分鐘後卻收旗退後。老師見情況混亂,加上翌日要上班,故與舊生先離開現場,被告則表示想留在現場一會。老師指與被告相處的過程中,被告從未叫囂及喧嘩。

控方盤問DW2,指其居所樓下亦有商場,為何要去較遠的Aeon買奶,DW2回答因後者的鮮奶較為便宜以及當作飯後散步。控方問他沿著天橋前往Aeon期間,有否留意荃新天地外有示威者聚集,DW2回答「唔覺有」。控方續問DW2與被告的關係,DW2透露於2012年至2013年曾教過被告,關係不算密切。被告畢業後曾以短訊聯絡DW2,但只有一、兩次。

案發當晚被告於天橋看見DW2後,主動走來傾談,DW2遂介紹舊生給被告認識。DW2見三人正站在封鎖線附近,認為不太方便,遂去燉奶佬繼續談天。其後被告表示「想睇多陣」,陳認為對方「可能八卦下」,遂叮囑被告小心,便回家了。DW2表示完全不知道被告背囊內有玻璃錘。

—————————————————
雙方希望採用書面陳詞,如採納會作簡短口頭陳詞,30-60分鐘會完成

押後至2021年8月20日 1430西九龍法院第四庭口頭陳詞,期間以現有條件保釋

1543完庭

💛感謝臨時直播員💛
#西九龍裁判法院第四庭
#香淑嫻裁判官
#審訊 [5/2]
#1112荃灣 #管有物品意圖損壞財產

楊(21)

控罪:管有物品意圖損壞財產

背景:
2019年11月12日為「大三罷」第2日「破曉行動」。被控於當日在荃灣大河道荃新天地一期外,保管或控制1把玻璃擊鎚,意圖在無合法辯解的情況下使用、導致或准許他人使用該物品,以摧毀或損壞他人的任何財產。
————
控辯雙方採納書面陳詞,庭上無補充。香淑嫻亦已看過雙方陳詞,沒有提問。

案件將於9月10日14:30在西九龍裁判法院同庭裁決。期間被告保釋條件不變。
#西九龍裁判法院第四庭
#香淑嫻裁判官
#1112荃灣
#裁決 #管有物品意圖損壞財產

楊(21)

控罪:管有物品意圖損壞財產

背景:
2019年11月12日為「大三罷」第2日「破曉行動」。被控於當日在荃灣大河道荃新天地一期外,保管或控制1把玻璃擊鎚 (汽車破窗器),意圖在無合法辯解的情況下使用、導致或准許他人使用該物品,以摧毀或損壞他人的任何財產。
————

1443 廣播,約40人旁聽,尚餘少量座位

1451 開庭

1525 覆述案情,接納PW1-4證供,被告和辯方證人作供不可信不可靠😐,以環境證據考慮😐‼️罪名成立‼️

🟥裁決理由撮要
🛑反駁辯方對PW1的證供的批評
裁判官認為PW1-PW3的證供清晰直接,盤問下沒有動搖,案情關鍵之處沒有矛盾。PW4證供基本上不受挑戰。
辯方批評PW1對防線的位置,和影片及PW2所形容的位置有不同。裁判官認為防線在沙咀道、禾笛街、大河道一帶,位置相當接近,而且防線在2020-2130期間曾經掃蕩又再返回,一定有所移動,PW2對防線的形容並不影響PW1證供的可信性,PW1作為指揮官對防線的調動最清楚不過。

PW1在主問時說是在出了商場門口的小巴站將被告截停,而片段顯示被告是在商場內被截停。但這只是輕微出入,兩個位置相當接近,PW1在地圖上亦標示截停位置是在商場內。

辯方又指PW1對第一眼看見被告的觀察和辯方影片D3不符。裁判官認為該影片的角度和PW1的視野覆蓋範圍不相同,影片鏡頭有移動,不是連貫反映現場實際情況,未能反駁PW1的觀察。

🛑對被告作供的批評
被告作供內不合邏輯及情理的情況比比皆是。

1. 被告稱出外是為了食飯和去日式超市買之後一星期的餸,因為被告居住的地區沒有日式超市。被告在天橋時見到前路被警方封鎖,不能通過,之後似乎就冇再去搵地方食飯同埋去日式超市嘅念頭。

2. 被告稱玻璃擊鎚是作逃生之用,又指本來已有一把擊鎚但不是正版,所以多買一把(即P2)。裁判官稱可見被告危機意識高,對擊鎚需求甄切,但在外出時又不檢查帶備此工具,之後又稱可有可無,說法矛盾,又指被告稱不用check背囊也知道裡面會有玻璃擊鎚,但擊鎚只有2把,而他家中持有的背囊多於2個,被告又如何得知背包會有擊鎚而不作檢查?而且被告明知這次出外要搭車,有機會發生意外。

3. 被告稱因為要帶樽水出街所以先帶背囊,可以帶咗啲冇需要帶嘅嘢出街,但佢銀包又冇放落背囊,而且超市都有水賣。

以上事情個別嚟睇係個人喜好,但其累積效應就令人難以置信。

4. 辯方證人即被告以前的老師,作供時稱在現場遇到的朋友是舊生,即是被告的師兄,在橋上已向被告介紹。但在被告的作供內,佢似乎唔知道呢位朋友係佢師兄。裁判官覺得兩人冇在法庭講出事實嘅全部。

5. 被告稱外出時沒有考慮過荃灣的人群聚集。但當日被告返學的學校已有宣佈因應交通狀況及社會情況而停課。被告說法自相矛盾。

6. 被告稱由荃新天地行出禾笛街時見到一堆防暴警察,怕他們會波及無辜所以掉頭行,防暴警察追過來時他又跟住別人一齊跑。但他又說不出防暴警察對無辜的人有何影響,沒有解釋為何跑跑下又停低。影片D3影像模糊,只見到有一名人士衣著與被告差不多,並不能確定他就是被告,不能支持被告講法。

🛑從環境證據推測意圖
因無直接證據,故裁判官用環境證據作考慮,案發現場有人非法集結同用雜物堵路,而被告所攜物品是一般暴力示威者所常用的物品。即使當日無暴力事件發生,但當日是大三罷後一天,是暴力事件高峰期,不時玻璃被破壞的情況出現。唯一合理而不可抗拒的推論是被告攜帶破窗器及刻意身處人群中的意圖必然是恃機而動,作出破壞。

‼️求情
辯方呈上四封求情信,內容沒有在庭上讀出,辯方綜合信件內容指被告熱心公益,2011年已加入制服團體,經常參與義工工作,包括在山竹颱風及疫情期間都有服務社會,眾人對被告的評價高。這次事件中,沒有證據顯示被告曾經使用破窗器,且亦是放在背囊中。亦沒有證據顯示現場有任何玻璃或任何財物受損壞。希望法庭考慮索取勞教中心報告。

1535 求情完結,裁判官認為案情嚴重,監禁式刑罰為適合。但亦會索取感化報告、社會服務令報告、勞教中心報告以了解被告背景,押後至9月24日0930同庭判刑,期間還押‼️

(宣讀理由時,手足未能站穩,雙手扶住前面條欄同扯氣,主動出聲要求才獲批坐下。)
#西九龍裁判法院第四庭
#香淑嫻裁判官
#1112荃灣
#判刑 #管有物品意圖損壞財產

楊(21)

控罪:管有物品意圖損壞財產

背景:
2019年11月12日為「大三罷」第2日「破曉行動」。被控於當日在荃灣大河道荃新天地一期外,保管或控制1把玻璃擊鎚 (汽車破窗器),意圖在無合法辯解的情況下使用、導致或准許他人使用該物品,以摧毀或損壞他人的任何財產。
————
❗️速報:
240小時社會服務令。

(按:手足未獲坐下,但精神不錯,期間有向旁聽席點頭)
💫雖然被剃但頭髮可以再留長呢)

📌判刑理由:
因過重而不適勞教中心,感化官指被告有悔意,即使報告有含糊之處,但今辯方在庭上澄清了被告的行徑是「伺機而動」,故有真誠悔意。本案當日有示威及警方集結,早前裁定物品在背包中及有意圖使用,是嚴重案情。

但本案有以下有利因素:一是無案底;二是努力學習至考上大學;三是做過義務工作;四是被告沒有即將使用擊鎚,同時當時不是已發生暴力的場面;五是被告年輕;六是被告已還押14日;七是對被告大學出席率的考量。

故判處【社會服務令240小時】

📌辯方進一步 #求情 陳詞:
勞教中心報告指被捁因體重超重而不適合;感化官建議高時數(160-240小時)感化令。辯方進一步陳詞中指被告成績不好,初中留班而高中退學,但後仍能入讀副學士課程。在本案後亦痛定思痛及努力而入到心儀大學學位。

除了自己沒有放棄之餘,媽媽也沒有放棄他,繼續關懷照顧被告。另外,在報告中僱主表示日後仍會繼續聘請被告。

呈上被告還押期間的信,有深切反省及知道為自己犯錯反省(香官:點深切反省?佢冇認自己錯誤㗎,僅表示唔應該帶喺身),辯方引述其中一句內容回應:「我也明白不應有任何意圖讓他人使用物品」。

在香官多次「指導」下,辯方表示被告自己接受裁決,帶鎚本身不打算實在地到何處和做甚麼,但有伺機而動的意圖,待有需要時才使用及破壞他人財物。

辯方取過指示後,就大學校政方面的出席率陳詞,被告在被大學錄取時有另一條件表示不可休學一年。在還押期問,被告家人跟院校聯絡,其program leader 容許他請兩星期假待判刑,但sem1的出席率要到7成(香官:7成係要返幾多先夠🌝),辯方回應後又指入讀大學是被告得來不易的機會,希望輕判使被告不必放棄學位。同時因已還押14日已知道失去自由的感覺。

犯案前有參與義務工作。

辯方引述上級法院的量刑原則,此類控罪須判處監禁式刑罰,但由於本案中無仇視、凌霸、恫嚇及遮蓋臉容,也沒有實際使用擊鎚及沒有人的財物因而被損毀。因此,辯方指被告沒有預謀及加刑因素,故望判予社會服務令。

【15:45更新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