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庭文字直播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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比入唔到庭嘅手足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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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此重申此頻用作學術交流
不會為所有言行負上任何法律責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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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觀塘裁判法院第八庭
#屈麗雯裁判官 #審訊 [7/8]
#1228九龍灣 #結案陳詞
#非法集結 #襲警

D1、D3、D4結案陳詞主要是法律觀點的補充,不在此贅述,詳情見上文:https://t.me/youarenotalonehk_live/1491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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D2結案陳詞 🔵控方 🟡辯方 #陳凱智大律師

🔵 在D2就襲警罪認罪時承認的案情中,D2承認了PW4證供所講「上前協助時被人襲擊,當PW1制服該人時,D2與另一人從後不斷毆打PW1的頭部...背部」從此可見,D2很有可能知道他襲擊的人(PW4)是警員。

🟡 D2雖然不爭議有襲警(已認罪),在事實上亦有警員制服另一位人士。不過在案情上沒有指稱D2在襲擊時已得悉牠是警員,更重要的是D2並沒有承認襲警是為了「搶犯」。辯方重申襲警是單獨事件與非法集結無關,D2沒有參與遊行(由地下上一樓再落返地下),他並不在人群內。本案非法集結控罪所指的訂明行為僅限於遊行人士叫口號、唱歌、叫囂,並不包括D2的襲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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D5結案陳詞 🔵控方 🟡辯方

🔵 控方認為片段中集結人士嗌企疏d,目的是騰出空間讓集結人士一但有事可以離開。當日德福廣場因擔心出現混亂情況,保安增加額外人手。片段亦見途人行到通道兩旁、商店拉閘,可見集結人士令他人害怕。

🟡 #黃纓琪大律師 認為控方的主張模稜兩可,有其他可能性。例如集結人士嗌企疏d亦可以是集結人士讓路俾途人行。保安當天額外人手是商場與警方商討後的安排,可以是他們接納包容活動發生,增加人手令活動有秩序的進行。商店是在警察到場時關門,不能歸咎於集結人士。

涉案集結並無產生。不須考慮D5到場前及離場後的事。即使D5跟隨遊行人士行走,法庭亦不能憑無聲的閉路電視片段,斷定D5或其他被告有跟隨遊行人士嗌口號,如法庭裁定D5無嗌口號,會否正正反映D5並非完全認同集結者的所有行為呢?黃大律師認為D5及其他被告參與集結之目的,是意圖以搞笑及輕鬆的形式表達意見,學校朋友都會講押韻笑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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D6結案陳詞 🔵控方 🟡辯方

🔵 辯方在結案陳詞中提出眼鏡不一定必然來自D6,因此法庭不應依賴該眼鏡作為辨認D6的特徵。但雙方律師簽署的承認事實中,卻同意「警員13234向D6宣佈拘捕.....拍攝了D6被拘捕時警方撿取的一個黑色袋、眼鏡....」可見辯方同意眼鏡並非在事後撿取,而且在現場當D6被捕時撿取。正如警員證供所指「被制服期間不斷掙扎,所以眼鏡架就折斷喇」若辯方認為證物不屬於D6,首先相關陳述不會在承認事實中出現,而且辯方律師亦無向有關警員指出與處理證物的辯方案情。

🟡 #邱治瑋大律師 指出承認事實並無承認警方撿取的物品屬於D6,辯方立場只是承認物品在現場撿取而已。不論是承認事實中就D6被捕時衣着的描述,抑或審訊時警員(PW5)的證供,都無講D6被捕時戴住眼鏡。盤問警員時牠的説法是「制服被告時見到眼鏡係地下」、「唔知眼鏡係邊度跌出嚟」。從此可見該名警員不能確定眼鏡是否屬於D6。

引述蔡相祺案 [1] 判案書第87及88段「原審法官在裁斷過程,無須單單按雙方的盤問或陳詞內容行事........當證人,包括被告人的證供有弱點及不一致時,原審法官有權因而否定該名證人的證供,而無需預先給證人機會就其證供的弱點及不一致的地方作出解釋。」

簡單來説,辯方不一定要向證人指出案情,法庭作為事實裁斷者亦有權否定該名證人的證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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D7結案陳詞 🔵控方 🟡辯方 #張皓程大律師

🔵 辯方質疑閉路電視片段不連貫、有時間差、在一樓出現的人不是D7,辯方認為控方只能顯示有兩名黑衣人從轉角位走出,但是否由電梯而上仍然存疑。但警員在主問時有提及牠追捕D6&D7,因D7較高所以不會認錯,在庭上亦成功認出D7。如果辯方質疑警員對被告身份辨識的觀察,理應在盤問時向證人指出讓證人回應,但辯方無咁做,因此法庭不應接納不在盤問下帶出的案情。

就辯方引述余德穎案 [2],指D7或許是想見證難得的歷史時刻而在現場逗留。首先控方完全不接受這説法,律政司已就余德穎案提出案件呈述上訴,亦不見得本案有甚麼難得的歷史時刻存在,而且D7沒有作供,法庭不能假設D7案發時有見證的歷史時刻的想法。另外,在CASJ1/2020 判詞第80段指明,一旦發生升級事件令本身是和平遊行演變為非法集結,作為負責任的參與者應儘快離開現場,而不是在現場逗留。

🟡三個閉路電視嘅時間差距係點冇人知,亦冇證據指出三個閉路電視之間有冇時間差距。由於舉證責任在控方,但控方亦都冇傳召任何專家證人,或者相關嘅論述。按照控方說法,截圖195同截圖196均來至同一閉路電視系統,195用19:58:11,196用19:57:16,即是196發生的事可能先於195發生,而控方亦冇任何證據支持時間差去證明196在195之前發生。

結案陳詞嘅第104段,第28同29頁,指出PW1、PW5同PW6都係睇P193嘅地圖,辯方都係不爭議嘅。結案陳詞第29頁與證供唔同,但係控方就冇話見到啲乜嘢證供,例如究竟扶手電梯係咪起附近呢?控方冇起呢方面提供任何證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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D8結案陳詞 🔵控方 🟡辯方 #蘇俊文大律師

🔵 就辯方的結案陳詞,控方沒有特別的觀察。

🟡 身份辨認問題:在控方的陳詞中由83頁至98頁陳述以截圖辨認疑人,認為其中一位遊行人士乃D8,但相片的質素不良,並無呈現衣服的特徵,因此難以證明D8在遊行隊伍之中。

即使D8起遊行隊伍之中,但就如其他辯方律師所講,他的行為是否非法?現場有人叫口號、唱歌,即並非非法集結的情況。若然控方認為情況是非法集結開始,但係起呢個情況之下,一啲和平示威者或者旁觀者都係會離開呢個地方,而D8都係離開咗。

再者,有不反對通知書嘅遊行都係叫口號、唱歌。在商場內進行上述行為會否構成社會安寧同溝成阻礙呢?從保安嘅證供中可見,好多人係睇下同跟住隊伍行,因為行完可能會食嘢同消費。而且25分鐘都唔係一個短嘅時間,警員都只係起附近睇下,若然呢個示威係一個非法集結嘅話,理應會舉旗警告、阻止。結合上述原因,被告人並非參與非法集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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D9&D10結案陳詞 🔵控方 🟡辯方

🔵 辯方指市民不會因見到蒙面裝束的人就擔心社會安寧被破壞,因為這是政見上的標誌。但辯方忽略了集結造成他人害怕是由於集結人士的違法行為,而非他們的裝束,政見在此沒有關鍵性。

🟡 #李煒鍵大律師 強調並非要求法庭認可示威者的裝束,但法庭要考慮當時社會嘅狀況,蒙面裝束是香港社會公眾活動常見嘅裝束,是政見上的標誌。每天的新聞報導亦會見到類似的公眾活動,作為尊重表達意見自由的人,並不會單單因見到蒙面裝束的人就擔心社會安寧被破壞,這所謂害怕(如有的話)只會是源於對示威者的偏見,亦不尊重就表達意見自由的憲法權利,不會是的合理害怕。

條例的詮釋應該以尊重憲法權利的角度出發。控方話有啲地方會俾人遊行,但香港有咩地方專係俾人遊行?係唔係公共通道先至可以?例如係中聯辦出面嘅公共通道?

最後在辨認身份方面,控方邀請法庭參考截圖觀察細緻特徵,例如係眼睛分得比較開,判定圖中人是被告。但相片的清晰度是否足以讓法庭辨別這些特徵,在商場咁多相同衣著人士之中認出被告?懇請法庭仔細考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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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CACC459/2011 香港特別行政區 對 蔡相祺
[2] DCCC12/2020 香港特別行政區 訴 余德穎及另七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