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比入唔到庭嘅手足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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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此重申此頻用作學術交流
不會為所有言行負上任何法律責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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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沙田裁判法院第七庭
#溫紹明署理主任裁判官 #審訊 (1/3)
👥盧,利(32-42) #0901大圍

控罪1:襲擊執行職責的警務人員
D1盧(42)被控於2019年9月1日,在港鐵大圍站襲擊執行職責的警務人員 A。

控罪2:襲擊執行職責的警務人員
D2利(32)被控於2019年9月1日,在港鐵大圍站襲擊執行職責的警務人員 B。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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開庭後控方確定將會有6名證人作供,包括有5名警員及1名醫生;而辯方則指出則會有1名辯方證人作供、1條片段(若技術上不可行或其他因素則改由拍片者作供)以及會有不同照片作證據。

控方早前為申請2位受襲警警員匿名令,在辯方沒有反對下張潔宜署理主任裁判官批准申請2位警員分別以A和B的代號作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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PW1警員A作供:

在當日2153時,PW1接報指大圍站有機會有破壞行動,因此他與隊員到大圍站巡邏並截查在場市民。在他們巡邏一會兒後收隊並到A出口附近預備上車離開時,PW1看到有約10人用粗口指罵他們及罵他們是「黑警」,因此PW1在憤怒下打算向A出口追截其中一名市民但並不成功。但當他一回頭時看見有同袍已制服2-3人。他指出在以上混亂過程中並不知道自己與D1有身體碰撞,以及D1用縮骨遮襲擊他的右上臂。他是在經同事提及下才知道自己被受襲。

他回到田心警署後,即使自己右上臂有紅印,但因覺得到醫院檢查浪費時間,因此選擇留在警署繼續指揮。此外亦因為有市民在警署外眾集,他未有拍攝傷勢,而是繼續指揮行動。

他身處大圍站時,對D2曾表示他只是保護女朋友的言詞無印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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PW2警員7982 龍霆熙 作供:

控方主問:

他在案發日21:20時,與指揮官(PW1)在大圍站巡邏。在22:00時,他看到有約30人在A出口附近叫囂及集結。在22:08時,他由A出口望向B出口時看見D1追著A警員並手持藍色縮骨遮從左至右打向PW1右上臂後方一下,因此他馬上大叫「襲警」並把D1制服在右方牆邊。

他指出在過程中他與PW1相距2米,他視線望向PW1的背部,以及當時現場光線充足,視線清楚無阻。

在22:09時,他警誡D1,同時亦等侯女警支援並對D1進行搜查。在搜查過程中,他在後面戒備並目擊過程,結果只搜出幾包口罩。在他所屬部隊撤退後,他把D1帶往田心警署見值日官。

他表示他不為意PW1及PW3在大圍站的行動;他制服D1過程的時間亦因他沒有錶而沒有印象。

D1代表律師盤問PW2:

PW2同意當時D1是單獨一人,身旁沒有人稱是她的朋友或家人,手正拿環保袋及背囊,在觀看由辯方呈上環保袋內的照片後亦同意當時環保袋內有菜。

PW2同意他在21:20時在田心一帶巡邏,直到接到指示指有人可能會在大圍站進行破壞後才進入站內巡邏。其後發現沒有動靜後開始沿A出口離開到其他地方巡邏。

PW2指出他不清楚D1被搜查時的真實狀況,因為過程是由女警負責。但他有對D1指她涉嫌襲警。

PW2指出因為當時環境有人在大叫,當中混雜粗口和口號,故會四周張望。

PW2指出他看到D1用縮骨遮打PW1後馬上把她制服並即時向PW1匯報。在同日22:30時,他在田心警署向值日官匯報案情並對D1進行警誡。在翌日01:00時把D1交予報案室同事處理。

PW2指出他不清楚PW1曾提及其右臂有傷及拍攝傷勢,他亦沒有向PW1確認他拘捕D1是否合理。

PW2不同意PW1的受傷位置是二頭肌後方,而非前方時,並表示清晰看見PW1的右後臂受襲。

D1律師呈上事發影片,並詢問PW2是否有可能是PW1在奔跑追截一名市民過程當中撞起D1左手令雨傘打到PW1。PW2不同意。

D1律師以照片及片段作據,指PW2「護主心切」,把D1被動的動作視為普通襲擊。PW2不同意。

D1律師利用照片作據,指出實情是當時D1是在PW1左邊,而不是PW2在口供內指出的右邊。PW2不同意,認為是角度差異造成的假象。

溫紹明署理主任裁判官指片段已清楚反映當時狀況,對PW2左右方的證供不一致感到疑惑。

PW2不肯定D1的縮骨遮骨是否在PW2制服她過程中弄出。

D1律師問PW2為何不把遮骨露出一事紀錄在口供及記事簿中。PW2指出當時認為其並不重要,故沒有記下。D1律師指出這些資料十分重要,尤其係在打鬥等案中,PW2亦同意,唯強調不是「護主心切」而故意寫漏。此外他同意當時在電光火石之間有可能會有看錯,但不同意誤會D1襲擊PW1。

D2律師 #黃纓淇大律師 盤問PW2:

PW2對D2有向他指出D2不解為何有男警按D1的言語表示沒有印象,但相信現場有人叫囂。

PW2估計用了2分鐘左右制服D1。

控方在辯方完成打算盤問借觀看片段指出PW2可能記錯的原因,但溫紹明署理主任裁判官認為即使重看片段亦無助DW2找回真相,故拒絕控方觀看片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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PW3警員6943 李建昌 作供:

控方主問:

PW3指出他在案發當天21:20時與PW1及隊員巡邏。在22:08時,他看到大圍站A出口附近有30-40人叫囂,所以他當時跟隨小隊進行調查,當時他與PW1相距1米,在PW2大叫襲警後,他回頭看到D1持縮骨遮向PW1揮打,於是用左手截停其傘,而PW2則將她制服。

D1律師盤問:

PW3同意當時初步紀錄不詳盡,因為沒有紀錄D1縮骨遮由下而上揮動的細節以及D1由打PW1至PW3截停D1縮骨遮的過程。

PW3在觀看片段前表示PW1在他前方0.5米至1米,但在觀看片段後同意當時有5至6人在他前面,可能有阻擋他視線。PW3回應證供差距時表示現時記憶有模糊。

PW3對D1的縮骨遮何時掉下和D1曾表示自己只是拿菜並非襲警已經沒有印象。

PW3不同意他已忘記實情,以及D1沒有由下而上揮動縮骨遮。

D2律師 #黃纓淇大律師 盤問PW3:

PW3指出他因現場混亂,沒有留意現場叫喊及D2曾說為何由男警按下低D1的言論,因為他當時已馬上找女警協助。

在D2律師呈上照片後,PW3表示他沒有留意D2在自己身邊,亦沒有印象自己曾用電筒近距離照射D2(當時PW3手持電筒)。

溫紹明署理主任裁判官向PW3指出當時環境已經有充足光線,若果再開電筒反會令環境不清楚,以及近距離照射雙眼會損害市民眼睛,希望PW3以後能小心使用電筒。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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PW4警員B作供:

控方主問:

PW4指出在案發當日22:08時,當他巡邏至大圍站D出口時收到通訊機訊息,要到A出口支援同事。他到達後看到PW2制服D1,現場則有30至40人正在叫囂。

PW4指當時有一對男女,即D2及其女友走得很近和叫囂。因此他為保障同事安全,上前將他們隔開並叫他們「走」,但他們並沒有理會,除說一些不喜歡警察的言論,還用右前臂打他心口正中央。及後PW5把D2拘捕。

他在事後回到田心警署,在翌日01:32時有探員為他的傷勢影5張照片。他在03:11時前往威爾斯親王醫院檢查,當時醫生為他處方止痛藥及發出醫療報告。

D2律師 #黃纓淇大律師 盤問PW4:

D2律師呈上醫療報告,指出當時PW4的上胸骨有足痛,以及胸口有紅斑。PW4同意在檢查時紅斑比以往已有所消散,他亦指出當時D2是用前臂外側橫向打向他心口正中間 (大約是制服第2粒紐扣上面高少許)。

D2律師指出照片顯示PW4身上的紅斑是直向。PW4不同意,只是同意有紅斑。

PW4指出在翌日02:00時錄製的供詞中提到D2向他衝撞,並説「濫捕」。而當時他是分隔人羣,並站着叫D2及女友2人「走」及「離開」。

D2律師指出PW4一來到就大力推開D2及女友2人,以及站着叫他們離開。PW4不同意,指出當時他張開雙手及用口叫他們離開,但同意彼此在近距離下會有身體接觸。他沒有印象D2說過「做乜搞我女朋友」,只記得有人説「警察濫捕」。

PW4在觀看片段後,仍不同意他是衝過D2的身邊,但同意當時情況混亂。

溫紹明署理主任裁判官表示法庭在觀看片段後認為片段與證人的口供有頗大出入,因為片段指出PW4與D2有互相推撞,情緒亦看似激動。PW4強調他只是分隔人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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PW5警員張俊傑(同音)作供:

控方主問:

他和PW4是同事,他在當日22:10時到達大圍站A出口巡邏,並2212時拘捕D2,因為他在進行人羣控制時見到D2襲擊PW4。

D2律師 #黃纓淇大律師 盤問PW5

PW5指出他當時進行人群控制時,他和PW4一同叫D2及女友退後,但他們沒有退後,還十分激動,甚至打PW4心口一下。

D2律師指出PW4根本不是如PW5所說,他與PW5一同「請」D2及女友離開。PW5部分同意,他同意他倆有請D2及他女友離開。

PW5同意他只看到PW4被D2打的一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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審訊會在明天09:30繼續,2位獲准以原有條件繼續保釋,除獲准取消報到以外。
#沙田裁判法院第一庭
#溫紹明署理主任裁判官 #審訊 (3/3)
👥盧,利(32-42) #0901大圍

控罪1:襲擊執行職責的警務人員
D1盧(42)被控於2019年9月1日,在港鐵大圍站襲擊執行職責的警務人員 A。

控罪2:襲擊執行職責的警務人員
D2利(32)被控於2019年9月1日,在港鐵大圍站襲擊執行職責的警務人員 B。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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今日控辯雙方會作出結案陳詞。

控方表示不作陳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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D1律師的陳詞總結:

D1律師指出片段證物沒有拍攝到D1對PW1進行施襲,無助支持控方案情。

而在證人方面,PW1並沒有目擊事件經過,他知道自己受襲只是由PW2口述所得知,但是因為PW2口供可信性受質疑,因此PW1的口供會有根本上的結構錯誤。

在PW2和PW3方面,D1律師質疑他們口供的真確性,因為他們在觀看片段後均有表示記憶有模糊,而且片段亦與他們口供不一,例如有關人與人間的距離和D1施襲動作等。

D1律師指出D1與PW1身軀差異大,D1根本不能跟上PW1的奔跑速度,更不能從左至右襲擊PW1,不能支持控方案情。

D1律師指出當時大圍站一帶氣氛和平,村南道人流少,沒有任何穿着黑衣和戴面具的人做不開心的事情,D2作供時提到當時原本是打算去打邊爐,而且D1當時衣着普通。綜合以上,D1根本沒有動機要對PW1施襲,片段所示的現場氣氛亦只是在D1被制服時才開始變得高漲。

D1律師指出D1過往沒有刑事紀錄,D1根本沒有傾向對警察施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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D2律師 #黃纓淇大律師 的陳詞總結:

D2律師指出3個論點,希望法庭可以判處D2罪名不成立。

論點1:PW4,PW5的可信性有爭議

PW4作為唯一目睹D2案件經過的控方證人,但是他的證供並不可靠。PW4指出他在被D2以右手臂橫向打他心口正中間,但是醫療報告顯示雖然他心口有紅印,但是呈垂直狀態,與他的作供並不一致;在片段中,他作供時指出他沒有衝向D2,對D2張開雙手和請他離開,只聽到D2責罵警察。但事實上他是從片段右方衝向D2並推開D2及他的女朋友,而且D2沒有責罵警察,只是說「做咩搞我女朋友」。綜合以上,可見PW4的證供可信性有爭議。

PW5在庭上作供時同意不知悉事件前因後果,因此D2律師引用案例指出若法庭接納他的證供會對D2不公允,希望法庭不給予PW5證供任何比重。

因此PW6的證供變得不具價值,因為他/她對PW4的診斷是建基於PW4的口述,但是PW4的證供可信性具爭議,因此希望法庭不採納PW6口供。

論點2:D2證供可信性是本案關鍵

D2證供與片段相符,作供清晰可靠,即使面對控方盤問亦沒有動搖。

論點3:D2的反應是否出於自衛

D2律師承認案發時D2與PW4有肢體碰撞,但是他們的立場是D2動作是自衛,而自衛亦是合法抗辯理由,律師亦引用案例,指出自衛的定義,包括:

1:被襲人有保護自己及別人的行動。
2:本能地相信自己行動是必需。
3:能否推翻自衛論點取決於控方能否以無合理疑點證明被襲人動作不是出於自衛。

D2律師認為D2在片段中的動作是合理,必需和是自然反應,因為當時D2在短時間內不可能量度自己在片段中的動作是否必需,而當時的動作的目的只是保護自己以及其他人。綜合以上,D2律師希望法庭可以接納自衞作為D2的抗辯理由。

D2律師再指出D2的動作是真誠想保護自己及女朋友。D2在案發前上前了解D1的情況不難理解,因為D1當時有哭着求助,但是PW4突然從右邊撲出並推D2的女友使她退後,而且不斷向D2及女友壓前和大聲呼喝。D2在保護自己和女友心切以及感到冒犯下才有本能反應舉起右前臂阻擋PW4繼續壓前。

在客觀因素中,PW4在D2及他女友本身沒有任何戒備以及沒有對他們作任何警告下突然撲出來,亦沒有理會及後D2對他「做乜搞我女朋友」的質詢,反而不斷壓前下,D2本能反應是有衝前並舉起右前臂防禦自己及女友,即使PW4對D2大聲說話和說粗口,但是D2表現克制,沒有更進一步的衝撞(他在庭上作供時曾提及如果想打人,一早用拳頭),可見D2本身沒有意圖襲擊PW4。

D2律師最後總結,D2本身沒有案底,犯罪傾向低(D2每逢女友夜更工作時都會接放工,可見他緊張女友,片段中的動作只想保護自己及女友,是必要的自衛),盤問表現佳下,希望法庭判處D2罪名不成立。

(D2律師在上述總結後向法庭指出,只要有同理心的人都會理解並做出D2做出的行為,尤其是保護心愛的女友(現在是未婚妻),強調電光火石之間D2缺乏足夠時間思考他做出片段中的動作的後果,認為D2的動作合理,武力相稱,並指出控方並不能以無合理疑點下,指D2有意圖對PW4襲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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溫紹明署理主任裁判官聽畢D2律師陳詞後向控方查詢他們對D2律師就自衛作定義的看法。控方表示並不反對,只重申希望法庭能仔細考慮D2的動作是否武力對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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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庭需時考慮裁決,故把案件押後至9月16日14:30於沙田裁判法院第一庭裁決,期間2位被告繼續以原有條件保釋。
#東區裁判法院第八庭
#鄧少雄裁判官 #審訊 [1/1]
👤張(26) #20200119中環

控罪: 抗拒警務人員 #拒捕

違反香港法例第232章《警隊條例》63條。張手足被控於2019年1月19日,在中環雪廠街1至3號外行人路上,抗拒執行職責的警務人員,即高級警務督察14842余承鋒

#黃纓淇大律師 代表辯方

🙅‍♂️不認罪🙅‍♂️
控方依賴2名警員提供控方案情,沒有閉路電視片段,被告沒有警誡供詞。辯方案情需要用上unused material中一段警方拍攝的影片。

控方指出片段只記錄被告被捕後的經過,而控罪針對是被告被捕前的行為……

09:54 傳召PW1作供
#觀塘裁判法院第八庭
#屈麗雯裁判官
#1228九龍灣 #審訊[1/8]
#非法集結 #襲警

D1: 15歲手足
D2: 楊(20)
D3: 麥(16)
D4: 丘(16)
D5: 15 歲手足
D6: 15 歲手足
D7: 14 歲手足
D8: 李(16)
D9: 劉(22)
D10: 林(19) 🛑還押中

控罪:
(1)非法集結 (D1-D10)
(2)襲擊在正當執行職務的警務人員(D1,D2,D3) 🛑D2已認罪
(3)襲擊警務人員 (D4)
(4)襲擊警務人員(D5) 🛑已認罪

背景:
12月28日在德福廣場有「和你 shop」活動。12月30日D1至D5 首次提堂,獲准以1000元現金保釋,並須守宵禁令及禁足德福廣場範圍,其中一人出庭時左額頭及右手背都有紗布,控方在控罪書上遮蔽涉案警員編號,但裁判官認為控罪書應該披露警員身份;6月2日D6至D10首次提堂,控方合併案件,並加控所有人一項「參與非法集結」罪。

本案D2及D5已在上次審前覆核分別承認控罪(2)及(4), 判刑會在審訊完結後才處理。

部分法律代表:
D1 #黃海榕大律師
D2 陳大律師
D3 #郭憬憲大律師
D5 #黃纓淇大律師
D6 #邱治瑋大律師
D9D10 #李煒鍵大律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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09:45 開庭
完成承認事實(P192)
📌PW1 德福廣場保安經理 朱嘉培(音)作供

📹控方播放RTHK32 於2019年12月28日 晚上7時38分開始的直播片段(證物P176)

影片背景內容
2019年12月28日 約晚上7時38分,一班市民於九龍灣德福廣場一期Shiseido外聚集,並圍繞商場內兜圈遊行,途中高叫各種口號,包括但不限於「光復香港,時代革命」、「五大訴求 缺一不可」、「黑警死全家 」、「Fight for freedom Stand with Hong Kong」、「 黑警OT,警嫂3P 」、「好仔唔當差,當差正仆街」。

🟢控方開始主問PW1 (PART 1)

播放影片,於 004818 開始(案發當時時間:1938)

控:馬沙旁樓梯係咪就係你手上草圖 G03 旁標記嘅位置?
PW: 係
控:遊行人士到達並且準備上去?
PW: 係

播放影片於 004817-004923(案發當時時間:1939)

控:喺影片當中仲見到遊行人士?
PW: 見到
控:遊行人士行上樓梯到達F/F, F01-F04及
F05-F09 的店舖中間位置?
PW : 係
控:佢哋行上去第一間舖頭係利苑?
PW :係
控: 遊行人士第一間經過嘅店舖係利苑?
PW :係
控: 咁第二間就係六福珠寶?
PW :係
控: 係咪就係草圖上F01-F04嘅位置?
PW :係
控: 畫面停咗個位置,係咪遊行人士已經經過左六福珠寶並且轉左?兩邊都有店舖?
PW : 係
d六福珠寶喺德福廣場入面,咁廣場入面有冇一間叫周大福?
PW :有
控: 呢間舖頭係邊?
PW : 喺平台,近二期位置
控:草圖指往平台行出去,就會去到周大福?
PW :係
控: 喺草圖上面,有3個往德福廣場二期嘅標記。前往二期最短嘅路線,係咪就係草圖上面標示「往商場二期」嗰個位置?
PW : 係
控: 所以就係好似你今朝所講,望住呢塊玻璃行出去,左前方就係可以搭電梯去德福廣場二期?
PW :係
控: 商場入面係咪有一間叫footlocker ?佢嘅串法係咪「FOOTLOCKER」?
PW : 係

播放影片於 004923-004956(案發當時時間:1940)

控:影片入面嘅遊行人士經過咗啱啱所講嘅店舖footlocker?
PW: 係

播放影片於 004954-005030(案發當時時間:1941)

控:遊行人士經過VANS 呢間鋪頭?
PW: 係
控: 根據草圖,遊行人士依家喺F/F?
PW: 係
控: 佢地喺係F10-F12 嘅店舖出面 ?
PW: 係

播放影片於 005030-005136(案發當時時間:1942)

控:遊行人士行到去萬寧出面?
PW: 係
控:萬寧係F13-F18 嘅店舖其中一間?
PW: 係
控:萬寧近由右邊數起,最近樓梯位嗰邊嘅鋪頭?
PW: 係

播放影片於 005136-005155(案發當時時間:1942)

控:遊行人士行到去店舖F13-F18,你嘅草圖右下角方格轉角位?
PW: 係

播放影片於 005155-005242(案發當時時間:1943)

控: 啱啱所見,由F/F 嗰層,遊行人士最右邊向下落返去G/F 最右邊樓梯嘅位置?
PW: 係
控: 遊行人士嘅位置就係喺店舖G16-18及20-24 嘅中間?
PW: 係

播放影片於 005242-005325(案發當時時間:1943)

控:依家遊行人士轉左,往店舖G55-57 嘅方向?
PW: 係

播放影片於 005325-005404(案發當時時間:1944)

控:就如畫面所見。左邊有空地,後方有衛訊?
PW: 係
控: 後面嗰間舖頭上面嘅頂,嗰個綠色燈係衛訊 ?
PW: 係
控: 遊行嘅隊頭,依家喺店舖G55-57及G96-97 嘅十字路口?
PW: 係
控: 根據遊行隊頭前進方向,左邊係啱啱講嗰兩間鋪,右邊係地鐵站b 出口?
PW: 係

播放影片於 005404-005456(案發當時時間:1945)

控: 遊行人士嘅位置喺草圖G/F ? 佢地左轉嘅彎位係店舖G101 出面 ?
PW: 係
控: 片段入面可以見到遊行人士嘅左邊有餐廳招牌?
PW: 睇唔清楚,再睇多次

播放影片於 005404-005456(案發當時時間:1945)

控:見到美心皇宮,一風堂,丼丼屋,元氣。全部都係德福廣場一期嘅租戶?
PW: 係
控:全部都係屬於美心集團?
PW: 係

播放影片於 005456-005510(案發當時時間:1945)

控: 片段入面見到遊行人士仲行緊?
PW: 係
控: 你仲喺現場?
PW: 係
控: 呢個畫面,左前方係元氣?
PW: 係
控: 落咗閘?
PW: 係
控: 當日元氣有冇話要裝修或者有其他特別原因?
PW: 冇
控: 根據依家畫面方向,丼丼屋同一風堂喺右後方?
PW: 係
控: 睇返草圖,丼丼屋同一風堂就係G101喺右下角嘅位置?
PW: 係
控: 美心皇宮喺元氣對面?
PW: 係

播放影片於 005510-005628(案發當時時間:1947)

控: 遊行人士停低咗, 有人高舉手,有人舉高手提電話?
PW: 我淨係見到有人舉高手
控: 然之後圍圈唱歌同埋叫口號?
PW: 係
控: 係呢一個畫面,我哋見唔見到茶木呢一間餐廳?
PW: 見唔到
控: 茶木係咪屬於美心集團?
PW: 唔肯定
控: 茶木位置係咪畫面入面嘅前方轉左位置?
PW: 係
控: 遊行人士依家喺店舖G101-102嘅中間位置?
PW: 係

播放影片於 005628-005720(案發當時時間:1937)

控: 遊行人士而家聚集喺G102 出面嘅通道?
PW: 係
控: 茶木喺左邊,打直嗰行文字有個T 發光 係咪茶木?
PW: 係
控: 現場有背景音樂你聽唔聽到?
PW: 聽到。
控: 唔係德福廣場自己播?
PW: 唔係
控: 咁你知唔知點解會有音樂?係唔係同遊行有關?
PW: 唔清楚
控: 你嗰陣聽唔聽到?
PW: 聽到
控: 你有冇行近去睇吓咩事?
PW: 冇

播放影片於 005720-005818(案發當時時間:1948)

控: 現場人士依家行到去店舖ppl G20-24嘅右邊T 字路口?
PW: 係
控: 遊行人士係面向住1條長通道,通往店舖G03嘅直路?
PW: 係

播放影片於 005818 -005913(案發當時時間:1949)

控: 遊行人士途經百老匯?
PW: 係
控: 遊行人士 行到去GF 店舖G16-18與店舖 G20-24 嘅中間 T 字位?
PW: 係
控: 佢地遊行嘅路線係近右邊第1組樓梯,往平台位置嗰度?
PW: 係
控: 根據影片,百老匯道門係開嘅?
PW: 係
控: 當日有冇收到百老匯話要裝修或者特別原因唔開工?
PW: 唔清楚

播放影片於 005913-010000(案發當時時間:1950)

控: 影片仲係影緊遊行隊頭?
PW: 係

13:15 午休,下午繼續🌟

按此繼續閱讀:
🟢控方繼續主問PW1 (PART 2)

(按:#張卓勤高級檢控官 漠視法庭所頒布的匿名令,於庭上刻意讀出各未成年被告的名字。
*根據第226章 《少年犯條例》第20A(1)(a) 任何人不得發表一項書面報導或廣播一項報導,而揭露與該項法律程序有關的兒童或少年人的姓名、地址或學校。)
#高等法院第一庭
#陳慶偉法官 #襲警
👤施(61) #20200119中環
#不服定罪上訴 #不服刑罰上訴

控罪:襲擊警務人員
被控於2020年1月19日,在中環遮打道與會所街交界襲擊警員A (推畜龍心口、打畜龍下巴)

經審訊後在2020年7月31日被香淑嫻裁判官裁定罪名成立,判處即時監禁1個月,獲准保釋等候上訴,詳情如下:
https://t.me/youarenotalonehk_live/763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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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訴理據

📌上訴方有新片段
上訴方聲稱影片顯示:防暴警驅趕示威者 >> 幾秒後上訴人被警員叉頸 >>  上訴人自然反應用手撥開 >> 被猛力推在地上制服 。新片段證明上訴人未有如控方證人所講「在驅散過程中,推警員心口及揮拳擊向警員下巴」,反而證明警員有使用武力。

因此控方證人所講,「沒有用胡椒噴霧罐鋤上訴人頭部」、「見到d紅色嘅液體,不過唔知係咪血喎」「見到有防暴警拎住樣嘢向被告頭嗰方向,有兩下動作,不過唔知有無掂到」等供詞並不可信,亦證明原審裁決有錯。片段顯示即使上訴人有作出所謂「武力」,他的手部動作亦不過是被警員叉頸後,嘗試撥開警員手的自然反應,並不構成惡意、魯莽等罪行元素。

上訴方希望法庭接納新證據,因為影片內容很有可能可信(表面真確)、而且與爭議有關、亦有合理解釋為何未有在下級法院時提出 (因為當時未available),將構成上訴理據。

#謝志浩大律師 #黃纓淇大律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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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答辯方(律政司)回應:
反對新影片呈堂,因為片段未達致表面真確,相關片段在8月1日即裁決翌日取得,而且新片與審訊時的截圖均屬同一源頭,並非如上訴方所講「新增的影片原審時未出現」,只是因為辯方當時未有盡力搜證,而非片段在審訊後才available。不解上訴方為何在審訊後才侊然大悟地尋找新證據,補救自己在審訊時準備不足的疏忽。

因此,法庭不應輕易地在上訴階段接納新證供,以免日後成案例讓法庭大開中門,使控辯雙方在審訊完成後才搜證,浪費法庭時間。


📌影片沒有削弱控方證人證供可信性
上訴方的影片與控方證人的證供大致上脗合,亦證明案發過程只有幾秒,因此控方證人在細節上的誤差亦屬合理。加上現場環境混亂,上訴人被幾名警員圍住,其中一人沒有目睹襲擊過程、不知地上的紅色液體是血不足為奇,單憑其中一名證人主觀的觀察及記憶判定證人迴避問題或不可信,有欠公允。

另外,辯方一貫以來的立場都是「上訴人沒有襲擊警員」、「沒有任何肢體衝突」、「即使有警員被襲擊亦不是上訴人所為」,從未有提出上訴人「被警員叉頸所以自衛」一說,現在才向法庭提出對控方不公,因為控方證人沒有機會回應辯方提出的指控。

*無留心聽刑期上訴理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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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押後到2021年4月15日 12:00宣佈上訴結果。期間上訴人以原有條件繼續保釋。
此為補回2月26日審訊內容~

#觀塘裁判法院第八庭
#屈麗雯裁判官
#1228九龍灣 #審訊[3/8]
#非法集結 #襲警

D1: 15歲手足
D2: 楊(20)
D3: 麥(16)
D4: 丘(16)
D5: 15 歲手足
D6: 15 歲手足
D7: 14 歲手足
D8: 李(16)
D9: 劉(22)
D10: 林(19) 🛑還押中

控罪:
(1)非法集結 (D1-D10)
(2)襲擊在正當執行職務的警務人員(D1,D2,D3) 🛑D2已認罪
(3)襲擊警務人員 (D4)
(4)襲擊警務人員(D5) 🛑已認罪

🌟按此返回D4辯方大律師盤問PW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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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D5代表 #黃纓淇大律師 盤問PW2

辯:你主問話,你上前向外圍做警戒動作,防止人群向前
P: 有冇畫面睇?
辯: 你記唔記得講過伸手,向外圍做警戒動作 ?
P: 有
辯:呢個動作係受訓嘅時候學嘅基本技巧?
P: 係
辯:你未去到Pandora 已經攞咗胡椒噴劑放喺背後?
P: 係
辯:以作戒備?
P: 係
辯: 被包圍先舉起佢?
P:係
辯:呢啲係受訓嘅時候學?
P: 係
辯: 用途係保護市民?
P: 係
辯: 你有學過點樣控制?
P:有
辯:你需要接受槍械訓練?
P: 要
辯: 你有冇試過掹槍?
P: 冇
辯: 你有處理公眾活動嘅經驗?
P: 有
辯:執勤嘅時候要挺身而出?
P: 係
辯: 你話你害怕自己或者警長俾人襲擊,所以舉起胡椒噴劑?
P: 係
辯: 畫面嘅現場話要舉?
P:係
辯: 你有冷靜嘅判斷,所以淨係舉起並冇使用
P: 係
辯: 冇離開現場繼續幫助其他警員
P:係
辯:你當時展示不畏懼嘅本質
P: 係
辯:你有心理準備要處理呢啲事
P: 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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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D6 辯方 #邱治瑋大律師 盤問PW2

辯:案發時部處咗幾多警力?
P: 我認識所知有30 幾名
辯:你唔認識嘅都有?
P: 唔知道
辯:有軍裝喺德福廣場附近執勤,例如防暴
P: 我唔知道,佢地上嚟先知。
辯: 事後觀察有幾多警員。
P: 軍裝10 幾個,便裝3-40個
辯: 喺Pandora 出面嘅?
P: 係
辯: 收到訓示嘅,你覺得係便裝警員3-40個?
p 係
辯: 你認識嘅?
P: 係
辯: 你有冇受訓如何分辯便衣同埋示威者?
P: 我地便衣有識別
辯:一般市民唔知?
P: 唔知
辯: 你喺1817到達德福廣場?
P: 係
辯:便衣同事都係同時到?
P: 我嗰隊嘅沙展,23262一齊到
辯:戴口罩蒙面,便衣警員呢個裝束係上面叫定自己決定?
P: 自己
辯:有冇咩特別嘅原因而佩戴口面罩?
P: 當時好多警員被起底,費事資料再被外洩
辯:你已經被起底? 咁當時戴面罩點可以再避免?
P: 有相可以令起我底嘅人再傷害我同埋家人 ,再醜化我
辯:明白。你有講過你有尾隨遊行人士,你見證遊行去到Pandora 前,有冇警員表露身份?
P: 唔知
辯:你觀察嘅情況下有冇?
P: 冇
辯:觀察下,有冇警員作出驅散?
P: 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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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D8 辯方大律師盤問PW2

辯: 警員記事冊係攞嚟記低重要嘢
P: 係
辯:睇返你嘅p.43-44, S/S 代表 stop and search ?
P: 係
辯:2007 記錄低嘅?
P: 係
辯:2110 記錄低話你幾點離開,之後返東九龍基地
P: 係
辯:你冇記錄截查D9D10, 有肢體衝突都係冇寫低
P: 同意
辯: 你冇寫因為你集中力係喺被截查人士身上,未必更留意。有其他同事做記錄
P: 唔同意
辯: 點解?
P: 我冇涉及,所以唔寫
辯: 如果有見證寫唔寫?
P: 我冇涉及其中。
辯: 同埋你嘅注意力集中D9,D10 , 唔夠全面所以唔寫?
P: 唔同意
辯: 你話你高舉胡椒噴劑
P: 係
辯: 你擔心有好多人
P: 係
辯: 睇截圖 P194523,見唔見到右上角就係Pandora 櫥窗?
P: 見到
辯: D9,D10喺櫥窗位置,挨住牆?
P: 係
辯:你當時喺佢地旁邊?
P: 喺佢地右手邊
辯: 有人遮住你,你睇唔清?
P: 係
辯:好多人穿著背心高舉攝錄機?
P: 係
辯: 你高舉胡椒噴劑,但冇射?
P: 係
辯: 你曾經舉過,時間唔係好耐
P: 向前方舉1-2 秒,舉咗1次
辯: 當時你其後冇再舉及射,因為發現擁埋嚟嘅人係影D9,10 ,而唔係襲擊
P: 唔同意,放低胡椒噴劑原因係人群退後 ,冇合理原因去舉
辯: 佢地聽你話,唔會溝成傷害所以放低
P: 係
辯: 係咪講緊截圖呢啲人?
P: 係

📹播放德福廣場於2019年12月28日的閉路電視錄像片段(證物P180)Mon3.4

影片停於 1945
辯: 冇遊行隊伍經過位置?
P: 係
辯:同唔同意,你冇喺片段出現?
P: 畫面中間應該係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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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D9D10 李大律師盤問PW2

辯:行動前所有成員都有briefing ?
P: 係
辯:有線報當晚可能有非法集結?
P: 係
辯:briefing話如果見到足夠證據,要執行拘捕行動?
P: 係
辯:可能會親眼看見犯案?
P: 係
辯:可疑人士被截查之後有招認?
P: 係
辯:截查後坦誠話有參與遊行?
P: 係
辯:截查人士身有搵到物品同遊行有關?
P: 視乎有冇用
辯: 如果有用就係?
P: 係
辯: 如果有上述情況,你地有責任拘捕?
P: 係
辯:喺你地警方立場角度,警方定義為非法集結?
P: 係
辯:任何人參與其中,就係參與咗非法集結?
P: 係
辯:之前你都講過截停2個人。當日同23262 截停佢地之後,之後睇身份證?
P: 係
辯: 帶佢地去遠啲嘅角落?
P: 係
辯:之後搜身
P: 係
辯: 確保冇可能對佢地造成傷害
P: 係
辯:安全起見,搜完身先查問?
P: 係
辯:你同23262 帶兩個人去遠啲之前,已經叫咗23262 搜查黑衫男子?
P: 係
辯:喺你叫23262 截查嗰刻,你同23262 達成共識你負責D10 , 23262 負責黑衫男子?
P: 係
辯: 已經有默契 , 你負責D10, 23262負責黑衫?
P: 係
辯:呢個分工目的為咗有效做事
P: 係
辯:上下唔會干涉另一個人士嘅事,唔會查問
P: 理論上係
辯:若23262 真係需要處理D10 或者你有需要處理返黑衫男子,都會交代返處理結果?
P: 係
辯:而你當日從23262 口中得嘅資訊係,23262 話 ok 呀,冇特別嘢
P: 係
辯:據你理解嘅意思 ?
P: 查問過,喺警方立場,冇招認
辯:冇可疑?
P: 係
辯: 冇可以拘捕嘅情況
P: 係
辯:喺影片見到,你截查 d10 時, 23262 都係截查緊黑衫
P: 係
辯:當時你見到?
P: 係
辯:閉路電視顯示截查後至佢地獲放行,你都係企喺23262 旁?
P: 係
辯: 其實23262 冇同D10 進行對話
P: 係
辯:以你所知,當晚23262 向黑衫或者D10 進行查問都係喺搜身之後? 有冇作出查問?
P: 有
辯:喺搜身之後先問?冇同d10 對話,佢淨係對黑衫男子查問?
P: 係
辯:有冇印象佢地嘅對答?
P: 唔記得
辯:你地行動後, 喺第二日0700 有事後嘅debriefing
P: 應該有
辯:大家交代返案發事嘅記錄?
P: 唔係
辯:有冇講邊個拘捕邊個?
P: 冇
辯:有冇同23262 對返邊個處理邊個?
P: 冇
辯:你話同d10 查問過,問佢做乜,佢冇答
P: 係
辯:問嘢前有冇警誡?
P: 冇
辯:23262 查問前有冇警誡?
P: 唔肯定
辯:點解冇警誡?
P: 佢保持緘默, 我覺得佢唔會再答我問題。
辯:問緊你問第一句,做咩呀。之前冇警誡?
P: 問多次個問題
辯:在於現場環境,唔覺得佢會講有招認,所以唔警誡?
P: 唔知佢會唔會答
辯:根據規矩,幾時警誡?係你合理懷疑喺查問前要?
P: 我理解唔一定要
辯:冇基礎話D10 有犯案,所以放佢走?
P: 係,我唔清楚佢係咪犯案嘅人
辯:你話你有見過d10 係遊行當中。啲人又蒙面,睇唔到。所以你冇辦法肯定d10 喺遊行人士?
P: 唔同意
辯: 點解?
P: 肯定佢喺遊行入面,唔肯定佢係咪作出擾亂社會秩序,所以冇拘捕。
辯:人群好多人。你喺觀察中唔會淨係集中一個人。
P: 係
辯:佢哋嘅衣着相似?
P: 係
辯:見唔到容貌?
P: 係
辯: 冇特徵分辨?
P: 係
辯: 唔肯定 d10 係咪喺隊伍入面?
P: 唔同意

辯:返返去講你截停D10 黑衫男子,你話你冇基礎去懷疑構成控罪嘅行為。點解要觸碰D10?
P: 我要截查
辯:你唔應該推佢埋牆
P: 我冇推,我係帶
辯:你有冇諗過警方離開可能係最有效降溫?
P: 唔同意
辯:群眾情緒高漲,因為見警員攞胡椒噴劑,會唔會係你嘅理解?
P: 唔認同
辯:警方開始驅散或者截查行動,令情況變亂
P: 本身亂,依家更加亂
辯:之前亂係指罵?
P: 係,同埋情緒激動
辯:未有實質動作?
P: 沒錯
辯:點解你放行,因為唔認為有可以構成拘捕嘅原因
P: 唔確定有冇作出擾亂社會嘅人,所以冇拘捕
辯:你喺本案 2020年3月9日落口供
P: 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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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按此繼續閱讀控方覆問PW2
#區域法院第廿三庭
#李慶年法官
#聆取對控罪的回答
🧓黃 (62) 🛑已還押逾12個月
#20200323上水

控罪:
縱火 有意圖而縱火
被控於2020年3月23日在上水保榮路5號上水已婚警察宿舍外,無合法辯解而用火損壞屬於高級警員7911李業倫的私家車VY5553,意圖損壞該財產或罔顧該財產是否會被損壞及意圖藉摧毀或損壞財產以危害他人生命或罔顧他人生命是否會因而受到危害。

② 管有腐蝕性物品
被控於同日在上水已婚警察宿舍外的單車徑管有腐蝕性物品,即鹽酸。

③ 管有物品意圖作非法用途使用
*簡易
被控於同日在上水已婚警察宿舍外的單車徑管有1把鋤頭,意圖將其作非法用途使用。

背景:
被告當日凌晨向宿舍停車場擲3枚汽油彈,其中2枚跌在停車場內,警方接報到場,在附近截查正踏單車的被告,搜查單車時發現1支懷疑易燃物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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辯方代表: #黃纓淇大律師

🧓被告承認全部控罪‼️

控方修改控罪(3)詳情,僅更改手文之誤。

控方案情:

控罪(1):
於2020年3月23日,控方證人PW1 警員17805 在上水已婚警察宿舍外進行反縱火巡邏。
0140 PW1於吉祥街花園埋伏,看見被告踏單車經過。
0143 CCTV 看見被告踏單車往警察宿舍方向前進,被告往案發地點前進,並用鐵線捆綁宿舍鐵閘。
被告向宿舍投擲3枚汽油彈,2枚爆開1枚沒有,因此可見現場有2次火光。被告在西閘外縱火,宿舍內1 部私家車被火損毀,之後被告往單車徑方向逃去。
控方證人PW2 警員58105看見被告向宿舍投擲汽油彈,但不能追捕因為宿舍鐵閘被鐵線捆綁。
控方證人PW3 警員24967 在宿舍外巡邏,收到CALL 因此往宿舍方向前進。PW3制服被告,被告當時戴白色口罩及鴨舌帽,左手戴著勞工手套,右手有火光。另外一隻被扔走的勞工手套在行單車徑旁的坑渠尋獲,亦被驗出有微量甲烷成分。於被告的單車上亦首獲一樽透明液體,檢驗後發現有120%的甲烷成分。而沒有爆破的汽油彈,灰燼及透明膠樽亦驗出微量甲烷成分。
被告在警誡中承認自己的行為。

控罪(2)(3):
被告的單車停泊於宿舍外,於單車上搜獲鋤頭及一樽載有通渠水的透明液體。檢驗後發現是鹽酸,有26% 的濃度,可以燒傷皮膚。

控方呈上上水已婚警察宿舍外CCTV片段及鋤頭實物,以協助法庭透過以下6方面決定量刑標準。

1. 被告踏單車到現場,可見有預謀。
2. 被告使用鐵線捆綁鐵閘
3. 影片可見被告投擲3枚汽油彈
4. 現場的燃燒情況及其嚴重性
5. 片段顯示被告有戴帽,遮擋容貌,以圖隱藏身份,令偵查及追捕更困難。
6. 鐵閘被捆綁,令警員開啟變得困難。根據片段看見開閘時間需時30秒。

📌有關控罪(3)的鋤頭
1. 控方呈上鋤頭,有手柄,長23厘米,連接1個鐵器,有2邊,1邊係鋤頭型形狀,另1邊為叉子的形態。鋤頭並沒有開鋒,尖端闊6厘米,長9厘米。叉子位呈現3叉狀態。

📌有關上水已婚警察宿舍外CCTV片段
1. 17號鏡頭。鏡頭拍攝單車徑的情況,看見被告踏單車出現
2. 17號鏡頭。相反方向。被告在單車徑踏單車往警察宿舍方向
3. 西閘1號鏡頭。鐵閘的光源位置,被告走到西閘門前,有用鐵線捆綁西閘的行為。
4. 5號鏡頭。被告鐵線捆綁西閘的行為,向鏡頭遠離並進行點火及投擲3枚汽油彈,之後逃離現場。現場仍然繼續有火光,燃燒時間大約為12分鐘。被告於01:45:34開始投擲第1枚汽油彈。
5. 14號鏡頭。宿舍內鏡頭拍攝被告捆綁西閘的行為,並向鏡頭左方移動。片段可見最右邊的私家車,白色AUDI A5,即高級警員7911李業倫的私家車VY5553被火損毀。
6. 18.1號鏡頭,鏡頭拍攝宿舍內的停車場。鏡頭右方的黑影是控方證人,看見有汽油彈所以嘗試追截。
片段顯示該白色私家車車頂及地上亦冒出火光。
7. 14號鏡頭,宿舍內鏡頭。看見2位警員不能打開鐵閘,需要第3名警員協助搖開鐵閘,令開閘時間需時30秒。
8. 18.1鏡頭,宿舍內警員用滅火筒撲滅火種,燃燒了2分鐘。

官:希望了解火種與民居的距離。
控:見到火種旁邊已經有民居
官:貼地少少嘅方法,例如幾多號室。
控:我呈上相簿供法庭參考。
官:你自己消化咗先
控:最接近為1樓,火種距離民居5-10米
官:風險程度要知有咩人可以住先可以判定。會唔會有老人家居住?
控:唔會
官:有機會有小朋友?
控:有

📌有關各呈上相片的內容
1. 相片顯示燃燒範圍面積
宿舍內火種燃燒範圍的位置約1米x 3米
宿舍外火種燃燒範圍的位置約1米x1米
內外共1米x 4米的面積

2. 屬於高級警員7911李業倫的私家車VY5553 損毀情況
控方希望申請賠償令 $5000
警員於車房磨走薰黑的部分及補油,共需$5000.

控方會以有指導性的案件以協助法庭量刑

📌控方呈上案例
2宗判刑覆核的案件
[1]SWS p.704 第20段Part E1
縱火極為嚴重,可判處終生監禁。
上訴法院並沒有判刑指引,應根據案情進行判刑

[2]CWC 案中,被告因為縱火罪(60(1))被判處4-5年監禁。本案的被告為有意圖而縱火(60(2))比(60(1))更為嚴重,因此法庭判刑應考慮阻嚇性。
根據Part H, 法庭考慮縱火罪判刑時應考慮犯案人的動機、所導致的財產損失、所導致的人命傷亡、潛在風險及事件屬單一或大型計劃。

案件裁決書P.710 Part G2
(2)條比(1)條更為嚴重,(2)為有意圖。上訴庭認為香港地方擠迫,人迫人,縱火導致嚴重人生傷害,必須要嚴厲打擊。基於公眾考慮,法庭需要嚴厲判刑,否則會對公眾造成嚴重威脅,建議判處即時監禁。而且縱火案多樣多式,法庭應根據案情而決定量刑起點,因此上訴庭認為不適合設定量刑標準。

當天上訴庭直播內容:
https://t.me/youarenotalonehk_live/12932
https://t.me/youarenotalonehk_live/12939

控方總結:
1. 縱火罪判刑需要具阻嚇性
2. 年青不是減刑的因素
第60(1)條根據案例判刑已經4-5年,因此第60(2)條應該判處更重的刑罰。

📌辯方陳詞
被告品格良好。因為社會事件,被告受壓,情緒受到困擾。被告於求情信內指出犯案前後受到新聞的影響,看見警員與年輕人的衝突,令自己受情況及壓力,一時衝動作出此案件。
呈上各封求情信:
1. 2名女兒:父親關心時事,受到新聞的影響,導致壓力大而失眠。
2. 立法會議員邵家臻:被告非常關心香港的未來,關心下一代的成長環境,同情他們。
3. 沙田區議員:被告於獄中特別關心及緊張年輕的囚友。

被告於還押期間接受心理輔導,心理狀態亦有所改善。
被告同意亦接納自己的行為是錯誤的,承諾不會在以任何暴力行為達致公義的目的。

2. 被告人的態度及悔意
被告被警員截停後,在警誡下亦即時作出招認。於第一次提堂已經沒有保釋申請,可見被告願意接納自己的過錯。
就鎖上鐵閘的事件,被告希望阻止追捕。根據錄影片段,被告鎖閘前有行返過去睇更亭有冇人,見到冇人才鎖上鐵閘。
就宿舍與火種的距離,辯方不能接納,因為控方沒有相關資料。辯方只會接納該地點為宿舍範圍。

就SWS案例而言,並不能直接比較(60(1))與(60(2))的,需要視乎案情而言。

官:1個係財產,1個係危害他人生命或罔顧他人生命是否會因而受到危害。法庭會根據量刑3部曲,1控罪性質,2犯案情節,3同期分期,去決定判刑。

辯方呈上第2部分案例,希望法庭判處約4-5年監禁。
1. DCCC161/2020 鄺文浚
量刑起點為4年9個月
2. DCCC890/2019莊鑫淼
量刑起點為 4年

法官提供給控辯雙方的案例[3]:
CACC96/2020姚少康
當日直播:
https://t.me/youarenotalonehk_live/12574

法庭希望控方以書面於案情中描述各片段及武器等詳情,以方便法庭了解。
控方於庭上不斷表示抱歉。

法官希望給予時間控辯雙方參考剛剛提供的案例,休庭至1430 再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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延伸閱讀
[1] SJ v SWS [2020] HKCA 788
[2] 15 歲少年掟汽油彈原判 3 年感化 律政司覆核成功 還柙三周候判
[3] HKSAR Respondent v YIU SIU HONG [2020] HKCA 1087
#區域法院第廿三庭
#李慶年法官
#聆取對控罪的回答
🧓黃 (62) 🛑已還押逾12個月
#20200323上水

控罪:
縱火 有意圖而縱火
被控於2020年3月23日在上水保榮路5號上水已婚警察宿舍外,無合法辯解而用火損壞屬於高級警員7911李業倫的私家車VY5553,意圖損壞該財產或罔顧該財產是否會被損壞及意圖藉摧毀或損壞財產以危害他人生命或罔顧他人生命是否會因而受到危害。

② 管有腐蝕性物品
被控於同日在上水已婚警察宿舍外的單車徑管有腐蝕性物品,即鹽酸。

③ 管有物品意圖作非法用途使用
*簡易
被控於同日在上水已婚警察宿舍外的單車徑管有1把鋤頭,意圖將其作非法用途使用。

背景:
被告當日凌晨向宿舍停車場擲3枚汽油彈,其中2枚跌在停車場內,警方接報到場,在附近截查正踏單車的被告,搜查單車時發現1支懷疑易燃物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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早上內容按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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控方陳詞
控方同意姚少康一案的法律原則,指上訴庭的案例對下級法院有約束力,認為法庭可以考慮參考該案的判刑,判詞內提及的縱火案件平均判處4至6年監禁。

辯方陳詞
辯方對姚少康案的法律原則沒有爭議
辯方指判詞第50段講到縱火罪是嚴重罪行,尤其香港是人煙稠密的城巿,51段講到如沒有實際人命傷亡,法庭一般判處四至六年監禁。

辯方指姚少康案其中一個關注點是該案中涉及公眾集會或遊行,在判詞15段中講述當時的案發情況,當時有幾百人聚集,有幾十人在路障的旁邊,有幾名警員在現場見到姚少康手持打火機和汽油彈,之後姚就被警員拘捕,並作出招認。辯方認為在姚少康案中,現場有數百人聚集,示威者的情緒較高漲,他的行為有機會激使其他人破壞秩序,令當時的場面更加暴力,引發人命傷亡的機會比本案更加大。而他附近有一堆路障,他的行為可引致猛烈的火勢,造成嚴重的財物損壞或人命傷亡,比起本案更為嚴重

辯方指判詞16段描述姚少康是故意阻礙執行職務的警員,以當時的示威狀況,他的行為會令公眾秩序更加危險;而本案則不存在上述情況,本案不涉及阻礙警員執行職務,另外正如51段所講,如無造成人命傷亡,一般判處四至六年監禁,辯方認為本案會導致有人命傷亡的風險較低,辯方同意被告在住宅附近犯案有一定的風險,但法庭可考慮,根據被告人的說法,他當時有特意望過更亭有沒有人,可見被告人無意製造人命傷亡。

法官打斷辯方發言,稱:「其實冇災難係好彩,佢望過冇人啫,望得又有幾遠,不理性之中有理性,我好難拿捏,即係佢係火嘅主人,係咪佢可以控制啲火呀。」
又謂:「一個理性嘅人又有冇諗過,裏面可能有老人家有細路,所以話宜個案例唔應該同英國樞密院案例比,英國嘅民居冇香港咁接近。」

辯方指雖然在姚少康一案中涉案的汽油彈並沒有爆開,但辯方提出在dccc333/2020 判詞的第8頁第22段,指在法律上企圖犯案和實質犯案,罪責上並沒有分別,辯方指汽油彈不穩定、難以操控.......
法官再次打斷辯方,他指辯方一開頭的說法是指被告人的行為造成人命傷亡的風險較低,現時的說法是汽油彈不穩定難以操縱,質疑辯方的說法自相矛盾,又好似不能支持他的主旨,再者該案只說明唔能夠以企圖犯案作為減刑理由。

辯方再指被告有望過看更亭當時有沒有人在內,並非如姚少康般明知以及眼見有幾十人在路障旁邊而企圖縱火

法官稱:「理性嘅人會覺得嗰度係民居,有細路,汽油彈掟到車都有可能會爆炸。」

辯方續指本案的案發現場並非在示威或混亂的場地,亦沒有涉及阻礙警務人員執法

法官反駁:「宜個唔止係警員,波及埋屋企人,中國有句說話係禍不及妻兒,佢自己都有兩個女。」

辯方稱,被告人有提及過,當時正門並沒有被他封鎖,若然發生火災,其他人可從正門逃生,而且被被告人鎖上的西閘是汽車出入口。

法官反駁:「宜啲係歪理定道理,即係我話鎖左西閘,冇鎖東閘就唔會阻礙到人逃生?」 法官表示客觀而言被告人的行為有機會阻礙他人逃生。

最後,辯方希望法庭考慮他呈上的有關60(2)條的案例,當中沒有涉及人命傷亡的案例一般判處四至六年,而本案與姚少康案不同,不至於是最嚴重的縱火案件,希望法庭可採納四年監禁。就其餘兩項控罪,辯方採納書面陳詞的內容,希望法庭可判處所有控罪的刑期同期執行

案件押後至明天 2021年4月13日 1000 灣仔區域法院判刑,期間繼續還押懲教看管‼️

(按:全叔精神不錯)
#區域法院第廿三庭
#李慶年法官
#20200323上水 🔥#判刑
🧓黃/全叔 (62) 🛑已還押逾12個月

控罪:
① 有意圖而縱火
被控於2020年3月23日在上水保榮路5號上水已婚警察宿舍外,無合法辯解而用火損壞屬於高級警員7911李業倫的私家車VY5553,意圖損壞該財產或罔顧該財產是否會被損壞及意圖藉摧毀或損壞財產以危害他人生命或罔顧他人生命是否會因而受到危害。

② 管有腐蝕性物品
被控於同日在上水已婚警察宿舍外的單車徑管有腐蝕性物品,即鹽酸。

③ 管有物品意圖作非法用途使用
*簡易
被控於同日在上水已婚警察宿舍外的單車徑管有1把鋤頭,意圖將其作非法用途使用。

背景:
被告當日凌晨向宿舍停車場擲3枚汽油彈,其中2枚跌在停車場內,警方接報到場,在附近截查正踏單車的被告,搜查單車時發現1支懷疑易燃物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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辯方代表: #黃纓淇大律師

📌 宣讀判詞前,法官釐清辯方昨天部分陳詞:
① 被告案發時62 歲,今年63 歲。
② 於還押期間,被告以過來人的經歷勸勉及開解獄中的年輕人,鼓勵他們要積極面對前路並珍惜青春及家人,不要再犯案。

📌 判刑理由:
被告承認了3 項控罪。

讀出同意案情,見昨天聆取對控罪的回答及求情的詳情:
https://t.me/youarenotalonehk_live/14944
https://t.me/youarenotalonehk_live/14953

🧷 被告的背景
被告現時63歲,屬於土身土長的香港人。被告有2名女兒及1位有長期病患的妻子,是一位好丈夫及好父親。被告於還押期間曾主動尋求心理輔導以疏導情緒。被告亦勇於承擔過錯,坦白承認控罪。

🧷 辯方曾引姚少康一案作案例
該案為向警員投擲汽油彈,案件在馬路上發生,#胡雅文法官 訂下6年量刑基準。而社運下的縱火案件判刑刑期已上調,以達阻嚇作用。
但就本案而言,被告向警察宿舍投擲汽油彈,有2枚汽油彈爆破,其中1枚更撃中載有汽油的私家車。而且案發接近民居,相比起在馬路的危險性更高。

🧷 引案例 SWS [2020] HKCA788
指出上訴庭沒有就縱火案件定下量刑指引,但作出判刑時應考慮案發背景及環境、以及犯案人的動機。
考慮到被告於案發時所攜帶的腐蝕性液體、鋤頭的大小及形狀,以及被告當時的衣着及實際行為,認為被告早有預謀。
法官又指考慮到本案就近的宿舍單位只有5-10 米,如需為案件評估高、中、低的等級,本案風險系數屬中等。

🧷 舉出多宗與社運相關的縱火案例
綜合多個案例,主流建議縱火案一般以5 年判刑刑期為基準。一致認同縱火案的判刑需具阻嚇性,而且需要保護公眾免受傷害。

🧷 判刑準則
1. 案發時屬於凌晨時分,被告成功投擲了3 枚汽油彈,宿舍內的居民已熟睡,警覺性較低。
2. 縱火案的嚴重程度高,有機會引致毁容及植皮等身心受到傷害。
3. 警察宿舍有警員的家人及兒女居住,被告的行為有機會令到無辜市民受到傷害。鐵絲網亦必增加逃生的難度。
4. 正所謂 「己所不欲,勿施於人」。被告不應將對警員的情緒,發洩在他人身上。
5. 汽油彈擊中了一輛私家車,私家車有機會釀成爆炸,風險更高。
6. 被告同時管有腐蝕性物品及攻擊性武器。
7. 被告的行為直接衝擊法治。

📌 判處刑期:
控罪(1) : 量刑起點為5年半監禁,求情因素後下降至5年3個月,被告年事已高,認罪扣減1/3,判處42個月監禁。
控罪(2) : 量刑起點為15.5個月,認罪扣減1/3, 判處10個月監禁。
控罪(3) : 法官表示曾觀察該鋤頭,幸而警員在追捕期間沒有以之威脅。量刑起點為9個月監禁,認罪扣減1/3,判處6個月監禁。

總刑期:考慮案件的連貫性及重疊性,所有控罪同期執行,總刑期為42個月監禁‼️‼️

被告須於14天內繳付私家車維修費$5000。

#李慶年法官 為被告計算大約實質刑期後,勸勉被告:「希望你就過來人身份勸勉吓年青人,尤其你有孫仔架嘛,希望你可以珍惜。」

(按:開庭前,全叔一直看著到場旁聽的外孫🥺🥺)
#區域法院第廿七庭
#胡雅文法官
#提訊
#20200421長沙灣

王(50) 🛑已還押逾9個月

控罪:
第245章 《公安條例》 第28條 炸彈嚇詐行為。

控告他在2020年4月21日明知或虛假誤導警方相信香港有38枚炸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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辯方律師代表: #黃纓淇大律師

被告答辯意向:認罪‼️

辯方沒有保釋申請。

案件押後至 2021年7月28日 14:30區域法院處理求情及判刑。
‼️期間繼續還押‼️
(按:叔叔精神不錯,有向旁聽人士揮手)
#區域法院第七庭
#練錦鴻法官 🔥#判刑
#1123粉嶺

D2:15歲少年 🛑已還押21日

控罪:
(1) 縱火 [D2]
違反香港法例第200章《刑事罪行條例》第60(1)(3)及63(1)條。控罪詳情指D2於2019年11月17日在粉嶺華心邨華勉樓地下2號鋪無合法辯解而用火摧毀或損壞屬於他人的財產,即2米 x 3米牆壁、2部閉路電視、1把抽氣扇、2塊告示版。意圖摧毀或損壞該等財產或罔顧該等財產是否會被摧毀或損壞。

(2) 縱火 [D2]
違反香港法例第200章《刑事罪行條例》第60(1)(3)及63(1)條。控罪詳情指D2於2019年11月23日在粉嶺華心邨華勉樓地下2號鋪姚銘區議員辦事處,無合法辯解而用火摧毀或損壞屬於他人的財產,即2米乘3米牆壁。意圖摧毀或損壞該財產或罔顧該財產是否會被摧毀或損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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被告於上回審訊時,在練錦鴻法官席前承認兩項控罪。法庭裁定被告罪名成立,將本案押後至今天判刑‼️

上回認罪及求情內容:
https://t.me/youarenotalonehk_live/1526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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辯方代表律師:#譚俊傑大律師 #黃纓淇大律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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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求情陳詞補充:
辯方再呈上4封求情信,分別由中學校長及3位老師撰寫。校長及老師支持被告及希望被告盡早重返校園,希望法庭考慮輕判,而且被告與同學的關係良好。

關於背景報告,教導所及勞教中心的報告均是正面及反映適合被告。辯方律師已向被告解釋各項報告內容,被告同意及明白內容。根據報告內容,教導所及勞教中心均有位置讓被告入住,但懲教署署長認為勞教中心較為適合被告。

被告於還押期間進行會面時,有禮貌及合作,亦承認因結交損友而作出此行為,犯事時沒有考慮有刑責問題。會面體現出被告已有強烈悔意,亦有反思自己的行為。被告希望繼續讀書,照顧媽媽及家庭。被告與家人關係融洽,家庭亦會盡量支持被告。

辯方表示被告願意接受賠償令,有強烈悔意,希望法庭判處懲教署所建議的勞教中心。控方申請由被告支付全數賠償,法官表示被告在本案中只是其中一位,控方表示可將賠償減半,即$7750。

📌判刑概要:
法官讀出案情後,提及縱火是極其嚴重的罪行,考慮到香港的居住環境以及案發地點在民居,以及2019年香港處於極動盪的時期等等,表示不會只考慮被告年輕而輕判。法官又藉此批評「所謂學者、政客、甚至稱為時代的代言人」慫恿他人干犯罪行,強調年輕不可作藉口。法官又指報告中感化官表示被告有一定的政治取向,被告是心智成熟的人。法官表示考慮以上種種,應判處三年監禁。其後又表示本案不適合判處感化令,需要判處更為嚴重的刑罰,認為被告在行動中有清楚的政治取向,權衡所有,判處勞教中心比較可行。

(直播員按:聽到判處三年監禁個刻,真係畀練官嚇死又嚇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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判刑‼️

法庭就2項控罪判處被告進入勞教中心,2項控罪刑期同期執行。‼️
#觀塘裁判法院第八庭
#屈麗雯裁判官
#1228九龍灣 #裁決
#非法集結 #襲警

D1: 15歲手足
D2: 楊(20) 🛑已還押15天
D3: 麥(16)
D4: 丘(16)
D5: 15 歲手足
D6: 15 歲手足
D7: 14 歲手足
D8: 李(16)
D9: 劉(22)
D10: 林(19) 🛑曾還押118天

控罪:
(1)非法集結 (D1-D10)
(2)襲擊在正當執行職務的警務人員(D1,D2,D3) 🛑D2已認罪
(3)襲擊警務人員 (D4)
🔹控方已於審訊第一天決定不提證供起訴🔹
(4)襲擊警務人員(D5) 🛑已認罪

背景:
12月28日在德福廣場有「和你 shop」活動。12月30日D1至D5 首次提堂,獲准以1000元現金保釋,並須守宵禁令及禁足德福廣場範圍,其中一人出庭時左額頭及右手背都有紗布,控方在控罪書上遮蔽涉案警員編號,但裁判官認為控罪書應該披露警員身份;6月2日D6至D10首次提堂,控方合併案件,並加控所有人一項「參與非法集結」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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控方代表:#張卓勤署理助理刑事檢控專員

📌辯方法律代表:
D1 #黃海榕大律師
D2 #陳凱智大律師
D3 #郭憬憲大律師
D4 #鄒學林大律師
D5 #黃纓淇大律師
D6 #邱治瑋大律師
D7 #張皓程大律師
D8 #蘇俊文大律師
D9D10 #李煒鍵大律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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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控方案情
2019年12月28日,於1935-1957 時,有大約10-20 名人士集結,於九龍灣德福廣場1 期內集結遊行,並同時叫喊口號、唱歌及叫囂。他們作出擾亂秩序的行為或作出帶有威嚇性、侮辱性或挑撥性的行為,意圖導致或相當可能導致任何人合理地害怕如此集結的人會破壞社會安寧,或害怕他們會藉以上的行為激使其他人破壞社會安寧。德福商場內有部份店舖關上閘門。於1957 時,控方證人PW2 警員23262 及PW3 警員23376截查搜查D9 及D10。當時有現場人士大聲叫囂,於是控方證人PW4 警長5097 上前協助,但被D1,D2,D3 襲擊。

📌辯方案情
10 名被告中,只有D3 決定作供。D3 作供時聲稱不知道當天在哪裏舉行「和你shop」活動,與D1, D2 相約一同參與。他們於遊行中有蒙面,以防被起底。他在九龍灣站C 出口看見控方證人PW4 警長5097 把D1 推倒在地上,當時並不知道他是警員。D3 害怕PW4 會向D1作進一步襲擊,因此上前作出襲擊的行為。

📌各控罪裁決理由
🧷控罪(1) 非法集結 [D1-D10] :
#屈麗雯裁判官 從四個元素分析案發現場是否非法集結,分別為:
1. 作出擾亂秩序的行為
2. 作出帶有威嚇性、侮辱性或挑撥性的行為
3. 意圖導致或相當可能導致任何人合理地害怕如此集結的人會破壞社會安寧,或害怕他們會藉以上的行為激使其他人破壞社會安寧。
4. 共同目的

控辯雙方對於非法集結並沒有法律爭議。

🔸1. 作出擾亂秩序的行為
法庭同意和平的公眾地方示威是合情合法,和平遊行亦受憲法保護,但非法集結會破壞社會安寧。和平的示威是可以接受,但是當和平的界線被超越時,法庭必須作出相應的行動。
德福廣場是一處主要讓市民購物及舉辦不同活動的地方,假若指出市民在德福廣場作出非購物的行為如歌舞表演,便是錯,這樣未免過於嚴苛。這次遊行的人數不多,而他們所佔用的地方亦只有行人通道,並沒有證據證明他們造成大擠塞。當時正處於社運期間,香港人已經見慣這些場面,他們會作出包容。再者,他們叫喊這些口號並不一定違法。
當這批人士到達九龍灣站C 出口,他們向在場的便衣警員叫喊一些針對性的口號,「死黑警」,「黑警死全家」,「仆街過嚟」,「冚家剷 話你呀」,「係黑警呀 屌你老母」。法庭難以從呈堂片段中尋找叫喊口號的人士,但可以肯定的是,口號是從集結的人群中發出。從證物P175可見,於1952時有人士向警員叫喊口號,令氣氛緊張,現場有明顯對峙。雖然這些不是暴力行為,但已經溝成攻擊的行為並有可能騷擾現場其他市民,已屬不是行使合理示威的行為。在D9 及D10被截查時,當時有大量記者及其他市民,導致現場情況混亂。因此,法庭並不能肯定口號聲的來源。

🔸2. 作出帶有威嚇性、侮辱性或挑撥性的行為
現場的人士向一些店舖(藍店)叫喊口號,內容大致為叫市民不要進食藍店及叫這些店舖關門。這些口號帶有威嚇性,而且針對這些藍店。從片段可見,這些人士在德福廣場內的元氣壽司外停留,面向店舖叫喊口號及唱歌。他們這些行為有可能會騷擾其他人士,但法庭認為不會否威嚇其他人。因為他們並沒有說出假如店舖內的人士不跟從他們的勸告,他們會作出甚麼的行為。加上他們只是叫喊口號,並沒有進一步的行為。
根據證物 P174 及 175, 可見這群人士所叫喊的口號有部分針對警方,而有關當中的口號內容,D3 於作供時的回應並不合理。
首先,D3指出「香港人報仇」是指為香港人打氣加油,但法庭並不認同。D3作為一名中四的學生,中文水平理應能夠讓他分辯「報仇」及「加油」2字的意思。這2詞語意思直接,明顯地意思不同。假如想跟別人打氣,為何不直接用「加油」?使用「報仇」這詞令人難以理解為加油的意思,但報仇更表示需要利用暴力作出此行為,具挑釁性。

🔸3. 意圖導致或相當可能導致任何人合理地害怕如此集結的人會破壞社會安寧,或害怕他們會藉以上的行為激使其他人破壞社會安寧。
根據上訴庭指引,處理非法集結的案件事必須強調阻嚇性,藉此保護社會安寧。在2019年的社運中,有不少身穿黑衣及深色衣服的人士作出攻擊他人的行為。但法庭不會因此而認為所有穿著這些衣服的人士便不會以和平的手法示威,因為這是不合理的。隨了叫喊口號及唱歌,遊行進行過程的氣氛是平靜的,未達到控方所指。雖然德福廣場有部分店舖關閉,安排更多保安駐守及提早有圍封的行動,而商場內的市民或會因遊行人士向警員及店舖叫喊口號而需要避開,但這些措施及行為有機會與12月25日在德福廣場內的示威活動有關。商場及店舖因害怕有可能發生同樣事件而作出準備。商場的其餘市民感到害怕並不一定是因為12月28的遊行。
根據控方證人PW1 德福廣場保安經理的作供,可見他們並沒有指示需要要求遊行人士離開,他們只負責在旁守秩序。遊行期間亦有店舖繼續營業,例如 Godiva 於1950時有遊行人士經過,但仍然在舉行促銷活動,不少市民在店舖外排隊。從Godiva 的情況,可見遊行並沒令到這些人士感到害怕。即使他們選擇不接近遊行人士及在遊行隊伍中穿越,但這些是人的合理反應,並不代表他們感到害怕。

🛑但是,法庭接納這批人士向警員叫喊口號是令其他在場人士害怕。🛑
現場人士必定知道現場有便衣警員戒備,從證物P174 P175片段中亦可見有人士向這些便衣警員叫喊「Morning sir」。這些字眼對警員有針對性,會令旁觀者害怕。再者,集結的人士亦有可能影響其他市民及社會。根據梁天琦的案件,可見被告知道這些叫喊口號的行為必定會另其他人士害怕。

🔸4. 共同目的
根據證物P177, 這群人士到達九龍灣地鐵站C 出口時並沒有立即離開。人群中有人叫喊他們的目的,這些聲音正正就能合理推論出人群並沒有離開並向警員叫囂,氣氛開始惡化。雖然有人士並沒有叫喊口號,但是他們決定留下在現場,無可否認是給予犯案者支持,可見他們有共同目的去破壞秩序。

因此,法庭裁定 人群在九龍灣地鐵站C 出口位置向警員叫囂,行為構成非法集結‼️

法庭把被告分開5組處理控罪(1)裁決:
第一組:D1,D3,D4,D5
4位被告的行為相似類近,他們同時皆不爭義身份。根據證物P195a , 他們在到達九龍灣地鐵站C出口前亦有蒙面參與遊行,之後一起到達地鐵站C出口,沒有脫隊。沒有證供顯示他們有不一致的行為,而且 D1,D4,D5 亦攜帶了同款的青蛙公仔,法庭並不理解為何會這麼巧合攜帶同一款青蛙公仔到一個完全不關事的地方。D1 和D5在遊行期間亦有把該公仔展露出來。根據影片及截圖,這4位被告有目的地停留於C 出口,他們沒有離開。當有人群向警員叫囂時,他們亦沒有離開,繼續留在原地,可見他們有共同目的。

就共同目的而言,D3 於作供時解釋他當時正考慮離開。但根據片段可見,當D9 D10 被警員截查時,D3 並沒有離開反而向前走近。再者,D3知道叫囂的人士為了表達政治訴求,他決定去跟隨人群。
法庭認為D3就案發經過的作供不合情理,而且刻意隱瞞真相。法庭同意控方的觀察,D3 對於參與集結錢的細節是清晰,但參與集結後則是推說甚或不記得。盤問內容的關鍵點、為何這群人士叫喊口號這些內容,D3卻表示不清楚、不記得。D3亦表示他在G2000時聽不到有人在呼喊,但這是不合理的。因為現場的聲音大部份來自呼喊聲,非常嘈吵,可以遮蓋其他聲音。身處現場的人是必定能聽到。再者,D3聲稱自己不能夠分辨聲音來自口還是揚聲器發出,但這是不合理的因為一個中學生應該能分辨。

基於不可靠以及不可信,法庭不接納D3的證供。

第二組:D2
D2不爭議自己身處於遊行隊伍中。根據影片及截圖可見,D2只在人群到地鐵站C出口時出現。而且D2 與向警員叫喊口號的人群以及警方均有距離,他身處在轉角的位置,並不是正面面向警員。再者,D2的衣着與其他叫喊人士並不相同,他亦沒有攜帶其他物品,不排除D2 只是看熱鬧的人士。從證物P180可見,他向聚集人士揮手,集結便散開了。雖然D2有襲擊警務人員,但不一定是因為非法集結所以導致該行為出現。因此法庭認為其後的襲警行為屬獨立行為,疑點利益歸於D2,裁定 D2並沒有參與九龍灣地鐵站C出口的非法集結。
#粉嶺裁判法院第五庭
#陳炳宙裁判官 #審訊 [5/5]
#1112上水 #非法集結
🙎🏻‍♂️D1:陳(23)
🙎🏻‍♂️D2:譚(23)
🙎🏻‍♂️D3:張(22)

控罪:
1) 參與非法集結 [各被告]
3人被控在2019年11月12日於上水新運路與掃管埔路交界,與其他身份不詳人士參與非法集結。

2) 在身處非法集結時使用蒙面物品 [D1]
3) 在身處非法集結時使用蒙面物品 [D3]
4) 管有物品意圖損壞財產 [D1]
5) 管有適合作非法用途的工具並意圖作非法用途使用 [D3] (35條膠索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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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代表D2譚仔的 #黃纓淇大律師 提出法官避席 (Recusal) 申請,要求本案交由另一裁判官審理。

黃大律師指陳官頻密干預辯方盤問、過早否定辯方的抗辯方向、嚴厲批評,構成表面偏頗。

🔵【控方回應】
控方稱黃大律師在盤問PW1時不爭議在新運路是否有黑衣人聚集、有人燒交通燈,但盤問PW2時卻提出爭議。控方認為陳官就此提出關注並無不妥,因為辯方有責任向證人提出辯方案情。

如果辯方對其中一隻控方證人的說法有爭議,理應在盤問時向證人指出以保障被告。因為一旦被告作供時才帶出一些沒有在辯方盤問控方證人時提及的案情,在法庭評估他證供的可信性時或會有負面影響(Browne v Dunn規則)

控方指陳官介入盤問並提出澄清問題,向辯方指出盤問不精準的情況,讓案件可以暢順地審理,避免法庭被誤導,做法適當,亦是在法律容許的合理範圍之內,不見得辯方有任何基礎作此申請。


🟡【辯方回應】
辯方會在結案陳詞回應控方批評「沒有向控方證人指出案情」,這並非本申請的基礎。此外,就控方不同意陳官有嘲諷責罵,黃大律師沒有回應,指嘲諷責罵只是主觀形容詞,相關內容已經在書面陳詞內。

黃大律師認為公平起見,陳官亦應該即時介入控方不準確的地方,例如在控方要求證人在地圖上標注汽車的位置時,容許控方證人標注大概位置,卻無即時介入要求標注準確位置。

陳官斥:「你當時唔同意又唔即時提出反駁,但係又怪責我唔即時介入話(控方)梅大律師錯?會唔會對我唔係咁公平呀? 其實係審訊過程我都有指正過梅大律師,唔俾佢問一啲我認為唔恰當嘅問題㗎喎!」黃纓淇聞言表示:「咁我withdraw返我呢個批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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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陳官會在14:30就本申請作裁定。
#高等法院第七庭
#陳慶偉法官
#20200119中環
#申請終審法院上訴許可之證明書

👤施(61) #黃纓淇大律師

控罪:襲擊警務人員 #襲警
上訴人被控於2020年1月19日,在中環遮打道與會所街交界襲擊警員A ,即推畜龍心口和打畜龍下巴。

📌上訴內容:
https://t.me/youarenotalonehk_live/1446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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基於涉案法律原則一早被確立,並非重大原則需終院解釋。法庭拒絕頒布向終院上訴許可的證明書。
#觀塘裁判法院第八庭
#屈麗雯裁判官
#1228九龍灣
#非法集結 #襲警
#判刑

D1: 15歲手足❗️
D2: 楊(20) 【就襲警罪被判處2個月監禁,正服刑】
D3: (16)❗️
D4: 丘(16) 【就非法集結罪被判入更生中心,正服刑】
D5: 15 歲手足❗️
D6: 15 歲手足 【🟢已脫罪】
D7: 14 歲手足 【🟢已脫罪】
D8: 李(16) 【🟢已脫罪】
D9: 劉(22) 【早前就非法集結罪被判處4個月監禁,正保釋上訴】
D10: 林(19) 【曾還押118天,就非法集結罪被判處4個月監禁,已「坐爆」獲釋放】

控罪:
(1)非法集結 (D1-D10)
(2)襲擊在正當執行職務的警務人員(D1,D2,D3) 🛑D2已認罪
(3)襲擊警務人員 (D4)
🔹控方已於審訊第一天決定不提證供起訴🔹
(4)襲擊警務人員(D5) 🛑已認罪

❗️判刑❗️
就控罪一(非法集結罪):D1,3,5被判入更生中心
就控罪四(襲警罪):D5被判入更生中心(同期執行)

代表D1的 #黃海榕大律師 引述報告指被告還押期間不了解自己過錯,她讀出被告還押時撰寫的求情信,力證被告已知道守法的重要性,明白其行為對他人造成影響,深感後悔。黃大律師又指被告的心理狀況較適合判入更生中心。

代表D3的鄧大律師則引述報告內容,指被告的身體狀況不適宜判入勞教中心,建議法庭判其入更生中心。被告沒有紀律問題,對案發時行為亦感到後悔,昐能在服刑後回復正常生活。被告又希望之後能繼續學業,成為一名臨床心理學家。

代表D5的 #黃纓淇大律師 同引述報告指被告因身體問題不宜判入勞教中心,望能判處更生中心。被告有良好背景及紀錄,在還押會面期間有禮合作,並展示其悔意,明白違法會帶來嚴重後果,其行為亦會令家人受龐大壓力。

被告又希望之後能繼續學業,在還押期間,其母親幾乎每天探望他,又應被告要求送入多本書籍。被告在還押間閱讀了6本英文書及字典,又著母親給他送入中四教科書及與學校老師保持聯絡,希望自己能追趕學業。被告在還押時亦自撰求情信,指自己已有充足反思,承諾會守法及尊重不同人意見,並會盡一己所長報答家人及社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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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官屈麗雯 判刑理由:
D1的報告不算非常正面,顯示他未有深刻反省,但從師長求情中則見對被告的評價正面。對於被告患有情緒問題,屈官提醒被告「逆境中要靠自己,冇人可以幫到你」。

D3的報告未有特別正面或負面評價,但可見被告獲其家人及師長的正面評價。

至於D5,屈官指其之前的課外活動及成績不俗,而且樂見被告在還押期間積極上進,亦見其獲得師長的支持。

屈官認為三名被告均無加刑理由。她指本案的證據顯示,當時示威人士因便衣警察而觸發情緒,情況屬輕微的非法集結。不過三名被告是經審訊後定罪,而且判刑需要阻嚇性。另外當時警員手持胡椒噴霧,代表非法集結的危險性可一觸即發,反映其嚴重性不可輕視。

而D5另被定罪的襲警罪則屬嚴重罪行,法庭判刑有責任保護正執行職務的警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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D1, D3及D5早前覆核聆訊及求情,詳情按此:
https://t.me/youarenotalonehk_live/16552

D2, D4及D9早前各被判入更生中心及2-4個月即時監禁,詳情按此:
https://t.me/youarenotalonehk_live/16078
#粉嶺裁判法院第六庭
#黃國輝裁判官
#1225上水 #裁決

陳(17)
法律代表 #黃纓淇大律師

控罪:違反香港法例245章33(1)條公安條例。被控2019年12月25日於上水粉錦公路攜有一枝會發出鐳射光的裝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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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1:59開庭,庭內九成滿

被告從15歲起,身兼父職工作賺錢,照顧家庭,曾申請取回保釋金應急😢

📌案件爭議點:
控方案情指當時被告用雷射筆照射警車軚盤,影響行車。
辯方不爭議被告管有雷射筆,惟爭議被告是否管有物品意圖作傷害他人之用。

📌案件審訊程序:
控方:傳召兩名證人(司機警長及乘客督察)
辯方:被告選擇作供及傳召兩名證人(同學)

案件詳情可參考本台較早前直播 #1225上水

📌品格證明
案件舉證責任在控方,被告背景良好,犯罪可能性較低。

📌案件疑點:
1️⃣ 雷射光束
警車司機(警長)PW1作供,指被告以雷射筆射向警車軚盤長達5秒之久。法庭留意涉案警車照片,該警車是左邊有窗,車尾無窗,窗外有金屬網,當時車速慢駛,約30km/h。 而被告當時只是步行速度,在這情況維持要透過側面車窗以雷射筆照射長達5秒機會極微。

而作為警車乘客的督察PW2作供,指自己留意不到有任何光束。因PW1(司機警長)指他見到有光,所以駛警車到迴旋處,以找尋光點來源,此時PW2必然會留意車內外環境,若果曾有雷射光點照射呔盤5秒,PW2更不可能留意不到。

因此本席認為被告的雷射筆可能只是極短時間照射警車軚盤,光束亦只是略過軚盤,多達5秒明顯不準確。

2️⃣辱警字句
PW1(司機警長)聽到「死黑警,仲未撞車死?」當時包括被告在內的4名人士位於4米外,PW1在主問下提及只聽到一次,盤問下改稱為重覆聽到4次。

而在旁的PW2督察則完全聽不到有關字句,甚至連部分詞語「黑警」「撞車」都聽唔到。

法官認為兩名證人的證供有相當大的矛盾,對PW1可信性有極大保留。

3️⃣被告招認
被告稱聽到有人大叫,認為是警員,加上自己有看新聞,當時因怕事而丟掉雷射筆,法官認為這是合理的。

當時被告在現場有道歉,指自己一時貪玩,已知錯,因被告亦有照到樹木和路牌,所以法官認為被告當時道歉是合理的。

📌簡易裁決理由:
進一步考慮證供、證物、背景,被告學業成績良好(特別是電腦科),勤奮工作,小小年紀已供養家庭,與那些無所事事挑釁警方的年輕人不同。

案情顯示雷射筆早於2016年購入,案發當日沒有示威集會,警車只是恰巧經過上述地點。

本席認為被告是在照射樹木、路牌時不小心射到警車,時間亦短短一瞬,控方不能在毫無合理疑點下證明被告有傷人意圖。

裁定:罪名不成立🥳🥳🥳🥳🥳🥳

📌證物處理
控方申請證物留在法庭。
P4雷射筆辯方要取回,獲批。

📌訟費申請
辯方理由是被告沒有自招嫌疑,當時已解釋只是貪玩。

黃官:你唔小心射到人唔係自招嫌疑咩?

辯方:控罪具意圖元素,但被告沒有意圖犯罪

控方:被告之前有警誡供詞及錄影會面,當時有律師在場,被告有選擇性回應,控方認為即等於被告招認

黃官:法庭被判無罪一般可批准訟費,唯自招嫌疑是例外。法庭認為你有意外地照射到警車,及在會議紀錄有回應。

不批准訟費申請。

💛感謝臨時直播員💛

臨時直播員註:
接近滿座,部份公眾人士帶同子女旁聽👍
宣佈罪名不成立後法庭響起掌聲👏
旁聽人士在散庭後圍住手足送禮物💛
#區域法院第廿三庭
#李慶年法官
#聆取對控罪的回答
#20200421長沙灣

王(50) 🛑已還押逾12個月

控罪:
第245章 《公安條例》 第28條 炸彈嚇詐行為。

被控於2020年4月21日將其明知或相信是虛假的消息向警方傳達,意圖誘使警方相信香港有38枚炸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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辯方律師代表: #黃纓淇大律師

被告答辯:認罪‼️

案情:
2020年4月20日,警方接獲一個包裹,抬頭為警務處處長鄧炳強。警方認為內有懷疑土製炸彈,體積約22cm*10cm*2cm。包裹內有1個裝置,約打火機的大細。警方收到包裹後曾經有冒煙,但EOD 經檢查後認為不會再爆炸,所以並沒有進行引爆。案發當天亦有傳媒廣泛報道警方收到白色粉末的信件。
2020年4月23日,警方收到一封信件,抬頭為警務處處長鄧炳強。
2020年4月24日,控方證人PW1 沈俊彥總督察打開信件,發現內裏只有一張信紙,內容如下;
「PK強,你個xxx 同你個名一樣咁pk。你終於收到呢份禮物,炸你唔死算你好彩。我預備咗38個炸彈,放咗喺港九新界。你個O記黑警李桂華好把炮好撚串,叫佢派啲黑警防暴狗去搵啦 hahaha
神秘人 屌唒你地班黑警」

警方考慮所有事情後,認為信件中並沒有確實指明炸彈的放置地點,因此警方並沒有採取行動進行搜索。
信封上附有郵資標籤。2020年4月21日 1335時,被告於蘇屋自動售賣機使用八達通購買該枚郵票。從被告住所及郵局的CCTV 閉路電視片段,看見被告離開住所、到郵局購買郵票及返回住所的過程。

拘捕/錄影會面/警誡過程:
警方在被告住所拘捕被告。
警誡下,被告承認自己於案發當日飲醉酒及發洩情緒,因此作出此行為。
警員在被告住所搜出被告到郵局購買郵票時身穿的衣服,亦搜出與被告撰寫的信件的同款信紙記事簿。
法證專家檢驗及比對後,認為信封的字跡與被告記事簿的相同。

錄影會面
警誡下部分內容
1. 被告承認自己觀看新聞,得知4月20日警方收到威脅信件,當中有白色粉末。被告希望宣洩對警方的不滿及警告警員。
2. 被告從女兒的記事簿撕下紙張,寫下信件聲稱放置38枚炸彈但其實沒有。而有關38枚這個數字亦是隨機的。
3. 被告的信件抬頭為警務處處長鄧炳強,因為他是警隊之首。
4. 被告於信件中提到李桂華因為經常於警方記者會聽到該名字。
5. 被告撰寫信件時有佩戴手套以防止留下指紋。

辯方求情內容後補~

(按:叔叔今天需要佩戴助聽器出庭😢叔叔精神不錯,有向旁聽人士點頭)

1540 休庭15分鐘以便法官整理剛才討論
1603 開庭
1505 法官宣讀判刑理由
#區域法院第廿三庭
#李慶年法官
#20200421長沙灣 🔥 #判刑

王(50) 🛑已還押逾12個月

控罪:
第245章 《公安條例》 第28條 炸彈嚇詐行為。

被控於2020年4月21日將其明知或相信是虛假的消息向警方傳達,意圖誘使警方相信香港有38枚炸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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辯方律師代表: #黃纓淇大律師

被告答辯:認罪‼️

案情及求情內容:
https://t.me/youarenotalonehk_live/17172

判刑速報:
量刑起點為3年,根據被告過往背景及於調查期間合作,下調至2年9個月,認罪扣減1/3。
判處 22個月 (1年10個月) 即時監禁‼️‼️‼️‼️

判刑理由書:
https://legalref.judiciary.hk/doc/judg/word/vetted/other/ch/2021/DCCC000008_2021.docx