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庭文字直播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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比入唔到庭嘅手足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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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區域法院第廿五庭
#黃雅茵區域法院暫委法官
#1118油麻地  #審訊 [23/35]

A1林(28) / A2林(20) / A3劉 (19)
A5梁(24) / A6譚(24) / A7謝(23)
A9王(22) / A12蘇(18) / A17馮(19)
A18張(21) / A19張(18)

🛑A20蘇(25)於9月11日認罪;A4李(17), A8王(23), A10黃(23), A11黃(18), A13溫(27), A14鍾(21), A15唐(26), A16黃(21),  A21黃(19), A22廖(26), A23黃(21) 於首日審訊認罪,現正還押中。全部認罪被告定於12月1日進行求情。
*上述為案發時年齡

控罪:暴動
指於或約於 2019 年11月18日,在油麻地窩打老道與咸美頓街之間的彌敦道一帶,連同其他人參與暴動。

主控:#張錦榮大律師
案件主管 #任雪瑩

D1,3 及17代表: #朱寶田大律師
D2 及D7代表:#黃宇逸大律師
D5代表:#陳佩妏大律師
D6代表:#石書銘大律師
D9代表:#麥健明大律師
D12代表:#姚本成大律師
D18代表:#陳芊仲大律師
D19代表:#王詠文大律師

==============
[下午進度}

1436 開庭

📌傳召DW10 D6 作供

🔹控方盤問
-出門順手拿返工背囊,D6指不算好滿或脹。
- P612(2) 警方身上物件相片,同意拍到後備充電池,體積比背囊小很多。主控質疑可以只拿充電出門,D6指不重並不影響行程,而褲較鬆身放入物件行起來也不舒服所以選擇帶背囊外出。充電池每放入背囊也是充滿
-生理鹽水、腰包、手袖全是工作用,但是個人物品不放在公司。
-打算行去太子時取出腰包,將銀包及電話放入腰包,不選擇放入背囊因可能收電話。
-主控指腰包容量大,是否用來裝入防毒面具?代表律師反對指案情沒有機礎,主控指刑事條例第54條賦予可以問任何問題,D6代表指豈不是可問汽油彈、鎚仔沒完沒了,爭論後控方沒有再問下去
-工作會事先知是沖㗎啡定負責食物工作,需要才拿手袖使用
-穿雨衣是防止身及背囊濕,雨衣長度到小腿,同意雙腳會濕
- 2230外出行了約45分鐘到咸美頓街,一共打了4次電話比池姓友人,頭2次冇接聽,後2次打不通,匯合地點是A2出口。
-同意主問指過了咸美頓街打電話給池姓友人首次說不通去了留言信箱,後在代表追問如何打電話更正是用tg沒有留言信箱。不用普通電話再致電因覺得tg也不通。自己認為友人會去A2出口所以照去
-在咸美頓街只能看到碧街較清楚,沒印象聽過槍聲。不同意沒橫過彌敦道去A1在窄巷停下打訊息給池友人。
-家中十件有八件衫是黑色,知道可能在暴動現場仍穿黑色,答當時冇考慮。同意23天審訊自己也穿淺色衫因較整齊。
-同被捕時黑色衫上有英國旗
🔸覆問
-TG 、FB及ig等見過3至4次暴動是粗咯估計
- 19年6至11月知道破壞行為從新聞知道,行街也見過
-坐小巴打算在維景下車因知道當時道路阻塞,但該車原先可去到油麻地,坐的士認知可到油麻地因司機熟路可以有路去到
-不坐地鐵因油麻地旺角封站,只能在太子下車
-廿多天也穿淺色恤衫,自己沒有黑色恤衫,到法庭覺得穿恤衫較尊重。
-回答法官18日晚知道巴士有改路,但不知小巴有冇改路

🔺爭議今日傳召D6下位證人
D6代表石大律師指下位證人為D6 池姓友人,需要播放2段19年11月18日當晚直播片段,各長50分鐘,支持其當時在場採訪。法官建議不用全部播放,今日先完成主問,有其他律師擔心影片對其客戶有影響包括拍到其他被告想先看片段。D6代表要求押後至下星期一傳召D6證人,主控反對押後,要求今日先傳召下位證人開始主問。

休庭10分鐘後D6代表指要重新取指示及考慮是否會傳召D6證人及是否播片,申請押後審訊。D19表達擔心2影片大環境亦對被告構成不公平,押後先看片段較適合。

主控反對指刑事審訊每名被告代表對其他被告之抗辯方式及材料沒有權去干涉。

法官同意控方立場但今日剩下不多於半小時,無可奈何下押後審訊。法庭下命D6代表在星期六決定是否傳召 DW11,如決定傳召,2段片段星期六須先交控方。

1637今日完畢,星期一0930繼續

直播員按:今日D6代表同主控針鋒相對擦出火花🔥

💛感謝臨時直播員💛
#區域法院第廿五庭
#黃雅茵區域法院暫委法官
#1118油麻地  #審訊 [24/35]

A1林(28) / A2林(20) / A3劉 (19)
A5梁(24) / A6譚(24) / A7謝(23)
A9王(22) / A12蘇(18) / A17馮(19)
A18張(21) / A19張(18)

🛑A20蘇(25)於9月11日認罪;A4李(17), A8王(23), A10黃(23), A11黃(18), A13溫(27), A14鍾(21), A15唐(26), A16黃(21),  A21黃(19), A22廖(26), A23黃(21) 於首日審訊認罪,現正還押中。全部認罪被告定於12月1日進行求情。
*上述為案發時年齡

控罪:暴動
指於或約於 2019 年11月18日,在油麻地窩打老道與咸美頓街之間的彌敦道一帶,連同其他人參與暴動。

主控:#張錦榮大律師
案件主管 #任雪瑩

D1,3 及17代表: #朱寶田大律師
D2 及D7代表:#黃宇逸大律師
D5代表:#陳佩妏大律師
D6代表:#石書銘大律師
D9代表:#麥健明大律師
D12代表:#姚本成大律師
D18代表:#陳芊仲大律師
D19代表:#王詠文大律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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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午進度}

0943 開庭

D6代表交代今日會傳召D6之證人DW11,庭上有一段片約1小時要播放。主控補充時序為星期六2346 D6代表才通知控方會傳D6證人,星期日1751 才收到影片連結,但恐怕由網絡保安問題沒打開連結,1826時要求給予影片檔案獲通知2200可到辦工室取看,今日之前控方未有機會看過片段,將要求辯方證明片段真實性來源(strict proof),D6代表稱只會依賴部份片段,庭上只會先播依賴片段。

法官向D6代表指上星期五指示星期六要通知控方是否傳證人及盡早將片段比控方,但上述時序見D6代表沒有跟隨法庭指示,代表解釋一論法庭表示不完全理解。

📌傳召DW11 D6 池姓友人 作供
🔸主問
現年22歲,案發時為大學新聞及傳播系一年級學生,現已畢業。課程二三年級時要外出採訪,但自己因一年級已經上莊負責校園《說在線》之採訪,每日會如電視台般出新聞,工作由當時副總編輯決定。2019年11月18日做現場報道工作,早上已經到漆咸道南工作。呈上2019年有效學生證及《說在線》記者證但沒有記協記者證,當年《說在線》記者證可以記者身份進入立法會。身穿反光衣,帶有相機及手機採訪,拍攝相片及片段以手機傳送。當時已有四五次經驗去示威場地。

2019年已經認識D6一年,2人2018年在㗎啡店兼職時認識,由於初入職會向D6學習,熟絡後會相約聽concert, 2人有如兄妹關係。但入大學後少做兼職但仍有同D6聯絡。

呈堂片段截圖為《說在線》11月18日1357 時在漆咸道拍攝警方拘捕示威者後發放片段。自己當時在加連威老道南移動,地圖上D6-5(a)圈出。庭上播放當日採訪片段放在《說在線》FB專頁包括1357時警方以腳壓示威者在加連威老道漆咸道南地上。另一段1405拍攝地上海綿彈,其後1626,1645、1716、2040時DW11在附近範圍雙方對峙也有拍片或相,上述時段DW11一直逗留在加連威老道漆咸道南。2045之後DW11 委派起程前往加士居道天橋底近逸東酒店協助另一同事做直播,估計為晚上9點多到,企在示威者及警方中間偏近示威者。2115時同事開始直播約1小,D6代表指片段D6-4(10a) 由21:14至22:10,辯方依賴開頭及最尾證明D11 在場。之後D11發現手機無電只剩三成電量,後備尿袋也沒電,當年開始做採訪不久不敢問在場其他記者借,想起朋友中D6住得近於是用tg打電話比D6,大概交代環境想他拎後備電池到來,感到D6有憂慮打算在遠些位置交收。D6稱考慮一下才答。DW11 之後跟住警方在彌敦道南行線向北行。D6在十多分鐘之後來電答可拎出嚟,估要45分鐘,自己在眾坊街打算約在天后廟交收,當時現場仍較平靜。自己22:40在開第二次在近文明里彌敦道南行線直播前5分鐘再致電D6想改交收地方在油麻地地鐵站A2出口,那地點雙方較方面。

1302午休,下午1430 繼續。

💛感謝臨時直播員💛
#區域法院第廿五庭
#黃雅茵區域法院暫委法官
#1118油麻地  #審訊 [24/35]

A1林(28) / A2林(20) / A3劉 (19)
A5梁(24) / A6譚(24) / A7謝(23)
A9王(22) / A12蘇(18) / A17馮(19)
A18張(21) / A19張(18)

🛑A20蘇(25)於9月11日認罪;A4李(17), A8王(23), A10黃(23), A11黃(18), A13溫(27), A14鍾(21), A15唐(26), A16黃(21),  A21黃(19), A22廖(26), A23黃(21) 於首日審訊認罪,現正還押中。全部認罪被告定於12月1日進行求情。
*上述為案發時年齡

控罪:暴動
指於或約於 2019 年11月18日,在油麻地窩打老道與咸美頓街之間的彌敦道一帶,連同其他人參與暴動。

主控:#張錦榮大律師
案件主管 #任雪瑩

D1,3 及17代表: #朱寶田大律師
D2 及D7代表:#黃宇逸大律師
D5代表:#陳佩妏大律師
D6代表:#石書銘大律師
D9代表:#麥健明大律師
D12代表:#姚本成大律師
D18代表:#陳芊仲大律師
D19代表:#王詠文大律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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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下午進度}

1438 開庭

📌傳召DW11 D6 池姓友人 作供
🔸主問
庭上播放19年11月18日2240開始證人參與直播片段 D6-4(11a)在彌敦道窩打老道由DW11及一同事負責,2335完。印象深刻因有枚一汽油彈差唔多掟中同事,證人此時警方已推進過了窩打老道,因雙方對峙緊張,過程中沒有空看過手機訊息,之後發覺手機冇電熄了便借同事電著機再電D6但找不到人,於是打算沿彌敦道北行行去A2出口但不久被防暴制止,證人退後再由東方街去碧街但不果,示威者被制服,防暴警告離開否則使用手持楜椒噴劑,於是退後到消防局,當晚找不到D6,不久自己便離開。

辯方呈上片段燒錄在Cd D6-6。

🔹盤問
D9代表
碧街遇到警員知道自己是記者,形容當年警員間中失控手持楜椒噴霧恐嚇施放噴霧

D19代表
當時保護裝備有防毒面具,身上有一支自拍棍,一架手機、一部相機及一後備充電池
▪️控方盤問
-沒有問警員是否知道自己是記者
-不排除警員強硬驅散人羣
-《說在線》FB專頁 上之片段確認所見到日子及時間為上載時間。
-約2345 在東方街去碧街被制止,之後tg接編輯通知可以離開,約凌晨12點後走。
-庭上播放《說在線》有剪輯過
- 確認19年11月19日 00:32《說在線》FB片段非直播,由拍檔留下拍攝片段,自已不在
-當時4至5次採訪包括和平示威,11月18日為首次在出現暴力現場工作。
-同意身上相機做不到直播,手機作直播及拍攝,電源非常重要,回答充電池只有3000w 容量,當時覺得夠用。主控指作為記者電池應視作裝備足夠使用。
- 確認2段呈堂直播由拍檔負責拍攝,自己有用手機拍攝短片,中午12點到採訪超過8小時,中間有用充電池叉過電,當時用的是iPhone, 正常使用包括影相電量可用到6、7小時。
-發現剩了成電後仍有拍一兩次不太長短片
-2200 後同D6有3次電話聯絡,首次通話有3成多,第二次仍有三十多%電量,中間只用過tg,亦用了慳電模式,不記得準確電量,但習慣望一望電池量,補充電池已經老化,不可以說電用六小時仍有3成可用2小時。
- D6保釋後才知其被捕
-身穿保護裝備,同意對峙現場位置危險,也同意因此比D6考慮是不是拎充電池出來。
-第二次示威者同警方對峙直播約22:40,當時有汽油彈,木板,警察有發出警告。沒想過告訴D6彌敦道衝突嚴重不好出來,主要因冇諗過會發展到之後咁嚴重。同意不會知警員幾時推進,汽油彈冇眼決定何處著地
-不同意根本沒有約D6在油麻地D2出口交收電池
🔸覆問
回答盤問答庭上在漆咸道南片段有剪輯過,意思可能會縮短,cut頭cut尾但沒有掉亂時序

📌案件管理
D7明天才可開始主問,沒有其他證人,半天可完成。
D9本人作供外會傳召一證人但星期三上午才可到庭,D9本人作供估2小時內。
D12很大機會不作供,醫生證人口供可以65b呈堂。

1638今日完畢,明天0930繼續

💛感謝臨時直播員💛
#區域法院第廿五庭
#黃雅茵區域法院暫委法官
#1118油麻地  #審訊 [25/35]

A1林(28) / A2林(20) / A3劉 (19)
A5梁(24) / A6譚(24) / A7謝(23)
A9王(22) / A12蘇(18) / A17馮(19)
A18張(21) / A19張(18)

🛑A20蘇(25)於9月11日認罪;A4李(17), A8王(23), A10黃(23), A11黃(18), A13溫(27), A14鍾(21), A15唐(26), A16黃(21),  A21黃(19), A22廖(26), A23黃(21) 於首日審訊認罪,現正還押中。全部認罪被告定於12月1日進行求情。
*上述為案發時年齡

控罪:暴動
指於或約於 2019 年11月18日,在油麻地窩打老道與咸美頓街之間的彌敦道一帶,連同其他人參與暴動。

主控:#張錦榮大律師
案件主管 #任雪瑩

D1,3 及17代表: #朱寶田大律師
D2 及D7代表:#黃宇逸大律師
D5代表:#陳佩妏大律師
D6代表:#石書銘大律師
D9代表:#麥健明大律師
D12代表:#姚本成大律師
D18代表:#陳芊仲大律師
D19代表:#王詠文大律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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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午進度}

0945 開庭

📌傳召 DW12 D7作供
🔸主問
📎背景
案發時23歲任職散工,當天負責婚禮報置工作,家住九龍東
📎下午旺角佈置工作
2019年11月18日1430前要到旺角康德思酒店佈置工作。當天離家駕電單車前去,2017年開始取得電單車牌,電單車最後泊在花園街的泊位步行去酒店。原本想泊在上海街但在亞皆老街見有示威者而見花園街有位。庭上說出步行路線,應法官要求在MFI D7-1-1電子地圖作紀錄,代表指同案情關係不大。在酒店門外等貨車到卸下用品作佈置,佈置地點在酒店宴會廳,共3人負責,D7約1700完成去取車離開回家,晚上在家食飯。
📎晚上再次出門
2130再揸電單車再離家因2230婚宴散席需回去酒店收拾佈置,路線經九龍城,到九龍醫院外沒上橋去亞皆老街(最短路程,中午路線),因出門前看whatsapp交通資訊指有堵路而當刻見橋冇車改行窩打老道去太子道,轉去廣華醫院,之後停油麻地消防局因見到前方彌敦道窩打老道有示威堵路,無選擇下於是非法U turn去碧街窩打老道交界,見到碧街有泊位便下車推車入去停泊,該路是單程,該位置駕駛入去是非法,下車推車入是可以.自己之前不知此處有泊位。呈堂上星期碧街拍攝泊位相片D7-3(1-3),確認同四年前相若。泊車後行去酒店,約2220到達,2310完成執拾報置工作便離開酒店去碧街取電單車。沿途行地底隧道去登打士街,行小巷經咸美頓街去碧街,在碧街口行人路時見人羣突然四散,隨後見有速龍下車跑出。在鼓油街及登打士街見到人羣有示威者裝備如黃色頭盔等,相信是示威者,此時段但冇見警員也沒有見到衝突或見到催淚煙或警方警告。此時自己即橫跨彌敦道去油麻地A1出口,到窄巷時前方塞住,徙面又有人跑來,自己塞在中間。問為何跑因速龍向自己方向跑來,週圍嘅人有示威裝備,怕被誤為示威者。塞在窄巷時曾聽警員說放下武器否則使用武力包括實體,之後警員協助疏散及將自己上鎖,路邊等待很久才被帶入THA後被宣佈拘捕,過程中警員只查問個人資料。
📎身上物品及電單車
-證物相片P710(2)黑色風褸是駕車時大風時著,11月18日離開酒店冇穿,行了一陣感覺涼才穿上
-黑色斜孭是日常裝個人物品,包括風褸
-被捕後被帶到法庭提堂,法庭保釋後由父親駕車載自己去碧街取回電單車駛走,事後2022年3月賣走電單車。

1110 小休至11 53

🔹控方盤問
-十九歲時已取得私家車牌,比電單車牌更早,有揸過父親私家車。作供電單車是做昏宴兼職才揸,另一份兼職傢俬翻新會坐巴士去開工。
-2019年時揸了2年電軍車,風褸出門時有穿上身,主控質疑可以保暖,回答也可擋風,不同意不可保溫,追問下同意穿淺色短袖T恤外穿風褸。庭上拿出風褸主控指質地不厚,不同意穿深色衫非保溫只配合示威者服飾但同意當時穿皮褸揸車也不會算熱。
-同意呈堂相片泊車位所見是俗稱綿洋仔非自己所駕Honda 款(4衝程車),同意自己車冇尾箱放頭盔,但有鎖放車身側邊,不同意這樣放不安全,同意可能被其他車撞爛(但當日位尚算鬆動)
-第一次出門在旺角亞皆老街見到示威者,沒想過流動性。
-第二次出門不知旺角準確堵路位置,同意過了窩打老道交界後車不可轉入砵闌街去酒店附近泊車。同意當時在窩打老道華人書院地上有磚塊,冇印象另有路牌雜物在地上 。
-印象路上有竹柵,警方有作驅散。不擔心泊下電單車會波及受損,冇聽過示威中電單車被破壞。
- 11月18日當日婚宴負責backdrop背板,是鐵架掛布再做佈置,另幫手設置相簿台及迎賓枱。鐵架因當時冇貨車獲告知留在酒店,同意晚上拆卸只做了半小時便走。

1248午休,1430繼續
#區域法院第廿五庭
#黃雅茵區域法院暫委法官
#1118油麻地  #審訊 [25/35]

A1林(28) / A2林(20) / A3劉 (19)
A5梁(24) / A6譚(24) / A7謝(23)
A9王(22) / A12蘇(18) / A17馮(19)
A18張(21) / A19張(18)

🛑A20蘇(25)於9月11日認罪;A4李(17), A8王(23), A10黃(23), A11黃(18), A13溫(27), A14鍾(21), A15唐(26), A16黃(21),  A21黃(19), A22廖(26), A23黃(21) 於首日審訊認罪,現正還押中。全部認罪被告定於12月1日進行求情。
*上述為案發時年齡

控罪:暴動
指於或約於 2019 年11月18日,在油麻地窩打老道與咸美頓街之間的彌敦道一帶,連同其他人參與暴動。

主控:#張錦榮大律師
案件主管 #任雪瑩

D1,3 及17代表: #朱寶田大律師
D2 及D7代表:#黃宇逸大律師
D5代表:#陳佩妏大律師
D6代表:#石書銘大律師
D9代表:#麥健明大律師
D12代表:#姚本成大律師
D18代表:#陳芊仲大律師
D19代表:#王詠文大律師

==============
[下午進度}

📌傳召 DW12 D7作供
🔹控方盤問
-揸電單車在衞理道入窩打老道後沒再見過有車行走,同意華仁書院外磚頭不規則放在地上,到消防局越來越多磗,電單車經過要輕微避一避,不同意碧街不適合泊車
-完成婚禮場地拆缷離開後在鼓油街入隧道前望到彌敦道上有示威者,不同意此位置可視範圍大因不是密封,有空位。登打士街再次望到彌敦道馬路上有示威者,行人路上有人分不出途人或示威者,同意有機會遇上示威者,不知道向南行是否越行越近示威者。
-確認見到速龍掉頭向西走,同意可能原路離開最安全,那刻彌敦道上可向北走,當時太驚冇思考所以向西走
-入窄巷後站著動彈不得,進入時冇留意地下有冇雜物,見不到有人被踩傷或踩爛褲

🔸覆問
-見到速龍掉頭向西走入窄巷,前方冇見警員
-離開窄巷時見到消防員己在,不清楚其他人情況
-當日晚上到窩打老道天氣涼,風勢和緩,認為風褸足夠擋風
-頭盔當晚鎖在車身左後方,平日車也多泊街,頭盔沒放入箱是常見。未試過頭盔因泊車在街冇頭盔箱因此受毀
-相信亞皆老街受堵路原因一是從whatsapp 交通羣組資訊知,另一原因是當時見到天橋上沒車行走。

-D7 案情完結-

📌傳召DW13 D9 作供
🔸主問
📎背景
現年26歲,2019年5月完成本地大學公共政策學位,同父母及兄長住沙田,
📎2019年兼職工作
2019年畢業後在一綱上媒體《實媒體》任特約記者(兼職沒有收入),工作由師兄師姐介紹,公司沒有政治立場,主要紀錄社會上發生的事亦有日常生活,文化等報導,呈上公司發出記者證副本D9-1(2),是案發後補發因原本證件在19年11月18日遺失。公司有常駐記者,自己負責輔助,自己通常去示威現場游走補回常駐記者不在位置之資訊,例如發現有破壞,聚集再通知編輯決定是否派常駐記者去。

2019年8月24日以記者身位去觀塘大遊行現場採訪,播出《大紀元》當天片段D9-1(3),代表要求下D9在定格截圖MFI D9-1(3)-2圈出穿反光衣及戴上防毒面罩的自己。另一時段00:02:13截圖D9-1(3)-3也認到並圈出自己,同意裝備有頸盔及防毒面罩。

19年8月25日全葵青大遊行D9也出席採訪,呈堂TVB片段D9-1(4) 第24秒截圖D9-1(4)-1同樣拍到D9並圈出。

19年9月1日、9月29日分別以特約記者身份到機場及金鐘採訪,也帶同裝備頭盔,反光衣,防毒面罩及記者證。

確認沒有次次示威採訪都帶全套裝備,因自己是特約記者每次用完要歸還,但一定有戴記者證,如19年10月1日六區開花到沙田,曾被警員要求出示記者證後放行。10月6日另一地點採訪。下次採紡11月2日在灣仔銅鑼灣。雖然上述兼職工作沒收入但自己有返其他兼職及有儲蓄。
📎確認被捕依着物品相片:
身穿白色T恤,不想誤認為示威者
另穿黑色長褲及鞋

背囊 Jansport內有:
格仔衫作保暖
一支噴鼻劑因鼻敏感
學生證,提款卡
一部手提電話

網媒工作主要想爭取經驗,自己想在媒體行業工作,兼職在本案後因心理陰影,再加上宵禁及禁制令不方便沒有再做,澄清兼職工作不負責寫文章。

今日完畢,主問未完明天0930繼續
#區域法院第廿五庭
#黃雅茵區域法院暫委法官
#1118油麻地  #審訊 [26/35]

A1林(28) / A2林(20) / A3劉 (19)
A5梁(24) / A6譚(24) / A7謝(23)
A9王(22) / A12蘇(18) / A17馮(19)
A18張(21) / A19張(18)

🛑A20蘇(25)於9月11日認罪;A4李(17), A8王(23), A10黃(23), A11黃(18), A13溫(27), A14鍾(21), A15唐(26), A16黃(21),  A21黃(19), A22廖(26), A23黃(21) 於首日審訊認罪,現正還押中。全部認罪被告定於12月1日進行求情。
*上述為案發時年齡

控罪:暴動
指於或約於 2019 年11月18日,在油麻地窩打老道與咸美頓街之間的彌敦道一帶,連同其他人參與暴動。

主控:#張錦榮大律師
案件主管 #任雪瑩

D1,3 及17代表: #朱寶田大律師
D2 及D7代表:#黃宇逸大律師
D5代表:#陳佩妏大律師
D6代表:#石書銘大律師
D9代表:#麥健明大律師
D12代表:#姚本成大律師
D18代表:#陳芊仲大律師
D19代表:#王詠文大律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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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午進度}

0945 開庭

📌傳召DW13 D9 繼續作供
🔸主問
📎11月18日行程
公司委派才可使用記者證以公司名義採訪,19年11月18日姓曾上司(常駐記者)2200時以tg來電問是否有空,D9答晚上有空並因照顧身體不適外婆身處何文田,上司身在尖沙咀(不知原因)指油麻地沒有人採訪希望能前往,D9答可以,由於路上沒有車但要先步行去佐敦公司倉庫取防護裝備後再到油麻地(身上只有記者證)如有資訊可用文字,圖、片段傳去公司羣組。
何文田行了30分鐘沿窩打老道經過救護站(約2300時),發現己有有激烈衝突,彌敦道已被警方封路不可前去拎記者裝備,唯有停下觀察了六至七分鐘並匯報公司,之後情況膠著,打算去佐敦取裝備,先向東方街再轉入碧街向西走到行人路上,見到彌敦道上有示威者向南方黃格仔推進,北面有人持傘跑動,D9橫過彌敦道到北行線接近港豐找換店門外行人路,原打算經砵蘭街去佐敦,見前方示威者正用水淋熄催淚彈,D9拿出手機用tg拍攝片段數分鐘,之後示威者突然在彌敦道向碧街西跑,自己走到彌敦道𘍭角位想望下碧街東面方向,發現有速龍跑出,很多示威者向北跑,亦有多人跑入身旁碧街窄巷,自己貼牆側身仍被人推入窄巷,自己前面近砵蘭街方向人羣突停下,後方又迫前,D9被人羣夾住,不久消防及晉員到,自己有向警察表示為記者,但發現掛心口記者證不見了,估是人疊人時遺失。警員之後命令雙腳跪地下。補充當晚任何時間冇逃跑因為是記者身份,而上司找自己去因D9有經驗亦有記者證,不先取裝備才紀錄報導因上司指沿途有料可以拍片及資料。但手機之片段因窄巷將手機放入褲袋時按了lock screen 冇停機被tg冊除了。
🔹控方盤問,
-同意非修讀傳媒科目,19年8月頭加入《實媒體》,同意冇人工但可爭取經驗,回答當時唔等錢使。而且有返餐廳散工,平均每月幾天。
-實媒體入職有給予訓練,如保護自身安全,使用裝備,報導格式及如何做採訪。
-有拍過示威者暴動情況,但tg 公司羣組有auto delete, 所有片段沒採用便冇保留,手機容量少冇用來拍片
-從公司知道特約記者有約十個,但防毒面罩及頭盔只有4至5個,每次用完交還,公司會將裝備運到示威附近地點。主控質疑好多時不同地點有示威那如何做到區區有裝備?D9答由公司安排不清楚。追問下P9再指不清楚防毒面罩及頭盔有幾多個。
-特約記者只用自己手機拍攝,沒有其他拍攝器材,確認公司tg羣組有自動消毀功能,不知whatsapp 2019 有冇。沒有找過自己拍攝過的出街報導。庭上P9-1(3)-1呈堂大紀元截圖,另一張及TVB截圖只見到D9穿反光衣,D9同意身上冇拍攝工具,有電話。D9認為沒反光衣有掛記住證是明顯可辨認
-主問指向公司稱19年18及19號日頭不可以作報導,但晚上可以做特約記者
-出現路線在窩打老道時同意見雙方對峙嚴重,在碧街時聽到催淚彈聲,在窄巷時知道警方推進,自已被人推入去,前面塞住人傾前,留意不到有冇人被踏住,受傷。
-不同意不是去採訪
-同意今天上網找不到《實媒體》資料,但之前自己尋找資料見過有人轉載過其文章
🔸覆問
-採紡前有受訓,對主控答有教報導客觀是態度,意思自己如實報道
-公司提供裝備是否夠用不知道
-豬咀自已每次用前先清潔,每次用裝上新濾罐

-作供完-

📌傳召DW14 D9前兼職上司 曾先生作供
🔸主問
2019年11月18日在《實媒體》工作,由當年9月加入工作至2020年5月。公司為新成立網媒,內容有經濟,文化,飲食等等。確認庭上2張工作證副本D9-2-(1)及(2)。因應D9被捕公司開會更新證件至防水及更耐用。自己工作裝備有頭盔、豬咀,眼罩,反光衣及專業相機。

認識D9,同在19年10月1日六區開花被派到沙田區,D9為特約記者。11月18日自己下下1600-1700開始在佐敦油麻地工作。約2200 公司指尖沙咀核心區要人幫手報導自己便過去,於是便找特約記者代替自己在油麻地之工作,更表上見D9有報晚上更便以tg電話聯絡知其在何文田便要求去油麻地補位,D9答可做幾小時後便吩咐先去佐敦取裝備,沿途有資料可上戴公司tg羣組,D9有通知窩打老道彌敦道有衝突。

1251 午休 1430 繼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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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區域法院第廿五庭
#黃雅茵區域法院暫委法官
#1118油麻地  #審訊 [26/35]

A1林(28) / A2林(20) / A3劉 (19)
A5梁(24) / A6譚(24) / A7謝(2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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A18張(21) / A19張(1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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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述為案發時年齡

控罪:暴動
指於或約於 2019 年11月18日,在油麻地窩打老道與咸美頓街之間的彌敦道一帶,連同其他人參與暴動。

主控:#張錦榮大律師
案件主管 #任雪瑩

D1,3 及17代表: #朱寶田大律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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D19代表:#王詠文大律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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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下午進度}

1437 開庭

📌傳召DW14 D9前兼職上司 曾先生作供
🔸主問
2020年5月10日旺角採訪工作中被楜椒噴霧射中受傷,當時先被包圍,噴射噴劑後命令蹲下,其後被帶到隔離街查證件。當時身穿反光衣掛記者證及有頭盔認為警察知悉身份。
11月18日D9約在晚上2305-2310傳訊息上羣組,工作至19日0400。

🔹控方盤問
-19年11月18日 D9傳來訊息時間主問說2305至2310左右是基於自己到尖沙咀時間收到記得,同意沒有寫紀錄協助
-自己為常駐記者但也沒有薪金
- 2019年現場目睹過不少衝突場面,同意汽油彈、磚頭有危險性,而警方橡膠子彈,催淚彈也一樣具危險性
-打電話比D9是要求先去佐敦取裝備,才回到油麻地,沿途有資訊也可報,公司佐敦貨倉自已沒去過,特約記者可去取裝備包括頭盔,豬咀、反光衣、眼罩,簡單非專業相機,不清楚有多少。另外會在示威區找落腳點放些裝備供特約記者取用,相信是足夠。
-當晚同D9失聯,估計被捕,翌日從D9家人知以暴動罪拘捕。
-沒想過保留D9當晚上傳公司羣組訊息要保留作證據協助D9抗辯,是自己疏忽。

🔸沒有覆問

-D9 案情完結-

📌D12選擇不作供

📌D12只有一位楊醫生證人DW15 ,其醫生報告口供D12-1及中文版P12-1(a)以65b呈堂。

庭上讀出醫生報告,大意喺2019年11月19日因胸痛入院,早一天感到不適,腹部及其他檢查正常,11月21日醫生建議再留院觀察但D9不聴從指示堅持下出院

-D12 案情完-

📌傳召DW16 D17作供
🔸主問
📎背景
今年23歲,內地出生年幼時來港,母親在自己4歲已去世,案發時19歲為職業訓練局學生,由2019讀至2021,今年剛剛取得大學運動行政管理學士畢業,與父親同住於觀塘。自2015年中三起至2018年參加過多次學校舉辦到內地紹慶、湖北、杭州,星加坡等考察/交流團,庭上呈上一些文件/相片等紀錄(D17-1,D17-2,D17-3, D17-4,D17-5及D17-6,D17-7,D17-8,D17-9,D17-10,D17-11 ,DI17-12,D17-13, D17-14 ,D17-15 及D17-16活動不是付費便可以去,要被取錄及遵守規矩,完成後需寫報告及出席分享會,參加內地交流團因熱愛中國文化,傳媒亦有偏見所以想親身到內地體驗交流,拉近與祖國彼此距離,加強國民身份認同同政治定力。2019年除職業訓練局課程亦同時修讀江西省xx山幹部培訓課程。

1619 今日完畢,主問未完明天0930繼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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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A20蘇(25)於9月11日認罪;A4李(17), A8王(23), A10黃(23), A11黃(18), A13溫(27), A14鍾(21), A15唐(26), A16黃(21),  A21黃(19), A22廖(26), A23黃(21) 於首日審訊認罪,現正還押中。全部認罪被告定於12月1日進行求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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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午進度}

0950 開庭

作供中D17今早到庭表示昨晚身體不適嘔吐,暫時沒其他問題。法庭建議理想是讓D17今早往看醫生,押後至下午才再開庭。

0954 完庭,下午1430 再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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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述為案發時年齡

控罪:暴動
指於或約於 2019 年11月18日,在油麻地窩打老道與咸美頓街之間的彌敦道一帶,連同其他人參與暴動。

主控:#張錦榮大律師
案件主管 #任雪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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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下午進度}

1441 開庭

D17今早看醫生後確認下午可以繼續審訊,控辯雙方商討後認為今天先完成主問,控方盤問留待明天讓D17有充足休息會較為公平,法庭同意此安排。

📌傳召DW16 D17繼續作供
🔸主問
📎背景
確認中學校內參加內地交流非強制。DSE畢業後2019年6月仍參加江西省委井岡山黨校之香港青年領袖國情培訓班活動,活動由中學政協校監黃華康(音)先生邀請2018年曾出席海南交流團之學生,活動不需付費。自已亦因2019年6月反修例事件覺得更應出席紅色基地活動以示支持,呈堂文件為當時機構網頁及行程(D17-17,D17-18)。確認庭上出示照片為2019年6月穿著紅軍服飾於井岡山實地考察體驗式教育,另呈堂照片為活動/全體大合照包括D17 (D17-19/20)及畢業證書(D17-21)。

📎D17社交媒體
呈堂文件為D17個人社交媒體FB截圖,2019年8月10日分享一篇文章是訪問杜𖳑錫恩前校監2014年談及對雨傘運動睇法。為何分享文章?因當事修例風波自己上網找到資料覺得這文章適合形容2019年情況。

另一份文件為D17在2019年微訊帳戶截圖及分享文章,題目是天祐香港,當時好多反政府示威,內文是想政府可以保護香港,另有區旗及國旗,有一帳戶回應對 D17說呢排出街小心D,理解是對方知道自己支持香港政府,叮囑小心示威活動。確認19年10月1日自己在微訊帳戶發佈4張相片慶祝中國共產黨成立70週年。11月13日D17貼文指示威者言論要求制裁香港官員,有親友留言小心安全及叫返鄉下。(上述多份社交媒體截圖呈堂D17-22至27)

📎2019年11月18日
當日因反修例事件不用上課,約了朋友1930由家中出發去觀塘做健身(呈上會員證D17-28),另外當時自己是親中人士,政見同朋友及同輩不同心情不好,約母親晚上食宵夜訴說心情及作心靈輔導,父母自幼分開母親另有自己生活不是經常見面,那時母親住在深水埗約了晚上2030在砵蘭街深仔記食宵夜,此店為2人經常去幫襯。

健身約了朋友由2030做至2200,之後到裕民坊坐車到先達廣場,約2245到達在花園街下車,代表要求下在地圖D17-29上劃上路線:花園街-亞皆老街-彌敦道。路上沒有狀况令自己關注,亦沒有特別留意街上情形因只想著往目的地。之後沿彌敦道北行線行人路去九龍行方向打算在咸美頓街轉入砵蘭街,但行到九龍行時D17因吸入催淚煙,不停流眼水,透不到氣及身體發冷暈了,暈之前冷穿上黑色衫保溫。醫院酲來時發現被捕,對過程沒認知。

確認證物相片紅色電話為當時自己使用電話,解釋背部有反政府標語「fight for freedom stand with HK」為女朋友擔心自己親中人士,刻意貼上避免遇上示威者被私了,有事可拎出來展示,但實際上未遇過被示威者質詢過。

1602 今日完畢,明0930 開始控方盤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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A18張(21) / A19張(18)

🛑A20蘇(25)於9月11日認罪;A4李(17), A8王(23), A10黃(23), A11黃(18), A13溫(27), A14鍾(21), A15唐(26), A16黃(21),  A21黃(19), A22廖(26), A23黃(21) 於首日審訊認罪,現正還押中。全部認罪被告定於12月1日進行求情。
*上述為案發時年齡

控罪:暴動
指於或約於 2019 年11月18日,在油麻地窩打老道與咸美頓街之間的彌敦道一帶,連同其他人參與暴動。

主控:#張錦榮大律師
案件主管 #任雪瑩

D1,3 及17代表: #朱寶田大律師
D2 及D7代表:#黃宇逸大律師
D5代表:#陳佩妏大律師
D6代表:#石書銘大律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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D12代表:#姚本成大律師
D18代表:#陳芊仲大律師
D19代表:#王詠文大律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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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午進度}

0944 開庭

D19代表呈上醫生紙指被告昨日感不適,晚上已看醫生,今日進度不涉及D19,要求今日缺席休息,法庭批准。

📌傳召DW16 D17繼續作供
🔹控方盤問
主問提及自己愛國愛黨思想,同意同本案冇一定關係,愛國愛黨也可以犯法。
同意自己FB有2個戶口,一個有英文名,不是呈堂那個截圖見2014年7月轉載一篇文章,「無論是否參加明天遊行不要受人挑釁,願主與我們同在」,回答不是叫人去集會,作為天主教徒只是提醒大家小心。另一張貼文提及「毋忘六四」,解釋自己也不是鼓勵人去悼念,只是提醒出席朋友小心安全。D17指自己庭上沒有刻意不拎出上面2貼文。
2019年除了用微訊也用FB及ig,庭上只出示微訊內容叫自己出入小心證明親中立場,當時沒想過在FB及ig 找類似訊息,親人朋友多同自己政治立場不同,但今天想起ig也有貼井岡山活動相片。不同意主控指其實只有微訊可找親中政見因其有限制內容字句。同意去多少次內地考察同是否參加遊行無關,主題支持政府自己便去。
同意遊行示威中會有「暴徒」,也有警察在場維持秩序。同意自己出街不會帶國內考察文件在身,如遇上警察見到電話背貼紙「fight for freedom, stand with HK」會出示電話內返國內考察資料以示支持政府立場。沒想過自己全身黑色衫褲及鞋也會被誤為示威者,警察有專業知識辨別裝備。
2019年6月至11月起底嚴重,自己貼文網上頭像自己相片清楚,可能街上被人認到,有機會經過示威現場因親中政治立場被陌生人質問,電話背貼紙可以說服示威者是同路人。問到咁咪在暴動現場令威者得到支持鼓勵? D17 答是在自己有危險才出示貼紙以示自己人。
2019年6至11月太多示威,出街不會留意邊度有集會示威。11月18日之前知理大暴動,認知在集中紅磡尖沙咀,紅隧曾被封。知道再之前中大也有暴動。19年11月18日出門做健身冇留意觀塘交通。之後是母親約自己在油麻地宵夜,雙方沒有討論會否因社運改地方,也沒想過咁夜是否仍有東西食,不同意母約宵夜是虛構。
旺角下車後行走路線,同意主問答沒留亞皆老街上有冇車,有冇堵路,只是見有人,示威者及路人都有。沒想過深仔記會否沒有開,也不擔心母親及自己安全。主控按主問路線逐條街問皆回答沒留意有冇車及有冇堵路,只是注意彌敦道馬路上有人行,一些店沒有燈,地上磚卞頭是庭上看片才見到。在九龍行外開始感受到催淚煙。在咸美頓街有向南望,但只能夠清楚望至碧街,沒留意到有冇叫囂、警告或槍聲。自己有五百多度近視,聞到催淚煙後有一隻隱型眼鏡甩了,發冷後穿衣便暈咗,酲來自己已經在醫院,醫生指血糖過低。追問下穿衣位置約在大新銀行角落附近。

1128 小休至 1211

2019年11月18日2045旺角下車,約20分鐘行到咸美頓街即2305,吸入催淚煙幾分鐘便暈低。更正醒來自己在擔架床不是醫院,不知是否在醫療區內,之後才送上救護車去醫院,那日之前未試過低血糖。同意PW36在醫療區看管自己,庭上沒向其指出D19曾不省人事。

🔸覆問
-案發日冇戴手錶,盤問答2305失知覺是自己大約估算。

-D17 案情完,代表指服藥後想爭取休息,申請缺席今日餘下審訊獲批,確認身體狀況沒影響今日作供。

📌傳召DW17 D18作供
🔸主問
📎背景
案發時21歲,為大學三年級學生同時有在會計師樓做兼職實習生。
兼職由2019年9月工作至12月,公司在旺角上海街,每星期一及三上班以便可以安排到上學。工作以時薪計算。呈堂文件為大學畢業紀錄D18-1,會計師樓聘用文件D18-2內容提及返工時間每星期兩天由0930-0630,D18補充實質工作會有超時因七至十一月稅季高峯工作量大。11月18日星期一0930 返到公司,晚上2305-2310 左右放工。其實之前星期五已經工作至晚上11點因上司吩咐客戶報稅表格死線在11月15日,過期後果罸款是3倍,呈上稅局條款D18-3。上班要每天填attendance sheet紀錄上下班時間,另有time sheet客戶名稱,客戶工作所花時間,由上司核對。代表呈堂相關5頁time sheet D18-4(1-5)。

1255 休 1430 繼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