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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會為所有言行負上任何法律責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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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區域法院第廿三庭
#李慶年法官
#1119尖沙咀 #營救理大 案件第三組
#裁決 #判刑 #求情

D3:何(20)/ D4:楊(29)/ D5:許(20)
D8:梁(34)/ D11:張(24)/ D12:李(20)
D13:彭(21)/ D18:何(23)/ D20:李(18)

控罪及詳情:
(1)D3-D20暴動
同被控於2019年11月19日,在九龍尖沙咀漆咸道南、天文台道、金巴利道、金巴利街、加連威老道、加拿分道、金馬倫道及厚福街附近一帶,與其他身份不詳的人參與暴動。

(2)D18管有物品意圖摧毀或損壞財產 [D18]
何(23)被控同日於厚福街,管有打火機、鐵鎚、士巴拿、鐵鋸、鉗及油漆。

(3)D20管有物品意圖摧毀或損壞財產 存檔法庭
(4)D20有意圖而縱火 存檔法庭

🛑D17:吳(16) 已承認暴動罪及被判入教導所❗️
https://t.me/youarenotalonehk_live/21110

🛑D20:李(18) 已承認暴動罪❗️現還押候判
https://t.me/youarenotalonehk_live/20853

律政司代表:#吳美華大律師

辯方法律代表:
D3 #邱治瑋大律師
D4 #黃永裕大律師
D5 #田思蔚大律師
D8 #陳姵妏大律師
D11 #譚俊傑大律師
D12 #邱治瑋大律師
D13 #王國豪大律師
D18 #藍凱欣大律師
D20 #陳芊仲大律師

——————

📌裁決 ‼️全部罪成‼️

庭上只讀出新聞摘要,正式書面判決因有機會有手民之誤故今日不會在庭上派發,預計7天內重新檢視以免累贅地出幾項更正本。

本案共提出4項控罪,分別為(1)10名被供共同面對的「暴動罪」、(2)D18「管有物品意圖摧毀或損壞財產」、(3)D20「管有物品意圖摧毀或損壞財產」和(4)D20「有意圖而縱火」。審訊中傳召19名證人、呈遞476套證物、及爭論2項議題,當中本案辯方皆認為本案各被告有可能是無辜的途人。

本案被告在凌晨2、3時走進暴動範圍唐樓的梯間、天台、天井躲避,一個不慎便會墮樓。

根據終審法院判詞,從出現至鼓勵的門檻不高,分別是事實與程度的問題,而被告管有示威裝備聚集一起會有累積效應。2019年11月18日網上呼籲群眾聚集,其後發生暴動至19日凌晨2時多。

D3、D4、D5、D8不可能在凌晨3時許經過,明顯是作為示威者在情急之下於梯間卸下裝備。假如他們真的是被困在示威者之中的無辜途人。更加應該立即逃跑。警察與暴徒,誰更可怕?

D3走往不是其住所的大廈,當時沒有口罩令下配戴口罩,明顯是逃避警方的拘捕及偵查;而明顯蓄意留守的人士並非無辜途人。

D4身上配以裝備,攜有粉紅色手套、生理鹽水、口罩等明顯是有備而來,是有備而來參與破壞社會安寧的活動。

D5有裝備,帶同寫有消退催淚煙導致咽喉痛的粉末沖劑,足夠顯示他非一般市民,是有備而來參與破壞社會安寧的活動。

D8是在附近唐樓天台的暗角被發現,一不小心就會墮樓。D8曾連同一批有裝備的黑衣人跑往加拿分道後折返。政府化驗師在其手套驗出有易燃汽體。上述足夠顯示非一般市民,有備而來參與破壞社會安寧的活動。

D11明顯不是一般路人,在毫無合理疑點的驗證標準下,是有備而來參與破壞社會安寧的活動。

D12被發現的地點,必然是在暴動的地點蓄意留守,而在被發現時在身上搜出一個藍色打火機,明顯有意圖留守在暴動現場,而且佩戴的手套被驗出有易燃汽體。D13不但留守在現場,而且佩戴的手套接觸汽油彈。

D13揹背囊,有明顯路線圖,帶以望遠鏡監視警方行動,當時穿著裝備。被搜查時在褲袋發現黑口罩和生理鹽水。3段片段顯示D13行徑,是刻意留守現場,以壯大聲勢。

D18被發現時是與其他在厚福街縱火的人士在一起。至於辯方指「我有好多朋友喺理大...」的手機訊息有可能是黑客所為,法庭看不出手機有受到任何非法干擾。他不是剛巧路過的途人,而是懷着一股主觀熱血想要營救理大的人。D18不單只蓄意留守,而是實質上作出破壞社會安寧的行為。他被制服時正身處暴動的核心範圍,唯一不可抗拒的推論是參與了暴動。

有關裁決理由書:
附件一(68頁):案件前因、地圖
附件二(78頁):各被告行徑
附件三(82頁):各被告被捕情況
附件四(85頁):各被告整體證據
附件五:D12特別事項裁決理由書
附件六:D18特別事項裁決理由書
附件七:暴動罪延伸閱讀
附件八:控方證據一覽

📌判刑
D20將連同全部罪成被告於10月22日上午09:30判刑。

📌求情
下午的跟進事項會是第一回合的減刑陳詞,見:
https://t.me/youarenotalonehk_live/21892

💛感謝臨時直播員💛
#區域法院第廿三庭
#李慶年法官
#1119尖沙咀 #營救理大 案件第三組
#判刑

D3:何(20)/ D4:楊(29)/ D5:許(20)
D8:梁(34)/ D11:張(24)/ D12:李(20)
D13:彭(21)/ D18:何(23)/ D20:李(18)
🛑A20李已還押逾3個月;其餘被告已還押13日

控罪及詳情:
(1)D3-D20暴動
同被控於2019年11月19日,在九龍尖沙咀漆咸道南、天文台道、金巴利道、金巴利街、加連威老道、加拿分道、金馬倫道及厚福街附近一帶,與其他身份不詳的人參與暴動。

(2)D18管有物品意圖摧毀或損壞財產 [D18]
何(23)被控同日於厚福街,管有打火機、鐵鎚、士巴拿、鐵鋸、鉗及油漆。

(3)D20管有物品意圖摧毀或損壞財產 存檔法庭
(4)D20有意圖而縱火 存檔法庭

🛑D17:吳(16) 已承認暴動罪及被判入教導所❗️
https://t.me/youarenotalonehk_live/21110

🛑D20:李(18) 已承認暴動罪❗️現還押候判
https://t.me/youarenotalonehk_live/20853

律政司代表:#吳美華大律師

辯方法律代表:
D3 #邱治瑋大律師
D4 #黃永裕大律師
D5 #田思蔚大律師
D8 #陳姵妏大律師
D11 #譚俊傑大律師
D12 #邱治瑋大律師
D13 #王國豪大律師
D18 #藍凱欣大律師
D20 #陳芊仲大律師

各被告於10月10日被裁定全部罪名成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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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9:40】
辯方對判刑建議沒有更改。
法官指閱畢求情信後,需要修訂某些內容。押後15分鐘,屆時會向法律代表提供書面草擬判刑。

判刑如下:
D3何(20):監禁35個月
D4楊(29):監禁35個月
D5許(20):監禁35個月
D8梁(34):監禁45個月
D11張(24):監禁35個月
D12李(20):監禁45個月
D13彭(21):監禁35個月
D18何(23):監禁48個月
D20李(18):監禁35個月

💛感謝臨時直播員💛
#區域法院第廿三庭
#李慶年法官
#審訊[2/12]
#1007屯門 #暴動

A1 何(21) / A2 雷(18)
A3 黃(33) / A4 * (15)
A5 陳(22)
*以上全為案發或首次提堂時年齡

控罪:
(1)暴動 [A1-A5]
各被告被控於2019年10月7日,於屯門兆康路港鐵兆康站及輕鐵兆康站與其他不知名人士參與暴動

(2)管有物品意圖摧毀或損壞財產

A1被控於同日兆康路輕鐵站兆康站路軌近兆康商場入口保管或控制一支74厘米長的鐵棍,意圖在無合法辯解的情況下摧毀或損壞他人財產

(3)管有物品意圖摧毀或損壞財產

A4被控於同日上訴地點保管或控制一把鉗子和一瓶噴漆,意圖在無合法辯解的情況下摧毀或損壞他人財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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控方法律代表:#馬藻玉大律師
A1:法律代表:#關文渭大律師
A2法律代表: 潘大律師
A4:法律代表:#田思蔚大律師

昨天A1 及A4 承認控罪(1)
至於控罪(2),留在法庭存檔,不獲起訴。昨天即時還柙🛑

2:31開庭

將播當日 片段
西鐵兆康站閉路電視P31
輕鐵站閉路電視P30
社交媒體P32
市民提供片段P33
合共54分鐘

沒有爭議其中片段有辨認到A5。

由於法官甚為關注控方在截圖刪上的文字描述有關事發不同鏡頭的人數出現,應僻免用這些「用三人以上」「大量」等字眼,因為播數段影片,雙方要數算黑衣人人數。

處理好4段片段的人數形容。
另雙方同意人影高峯期為280人

4:38 今天完畢


案件押後至早上9:30續審
#區域法院第廿三庭
#李慶年法官
#審訊[3/12]
#1007屯門 #暴動

A1 何(21)  / A2 雷(18)
A3 黃(33)  / A4  * (15) / A5 陳(22)
*以上全為案發或首次提堂時年齡

控罪:
(1)暴動 [A1-A5]
各被告被控於2019年10月7日,於屯門兆康路港鐵兆康站及輕鐵兆康站與其他不知名人士參與暴動

(2)管有物品意圖摧毀或損壞財產

A1被控於同日兆康路輕鐵站兆康站路軌近兆康商場入口保管或控制一支74厘米長的鐵棍,意圖在無合法辯解的情況下摧毀或損壞他人財產

(3)管有物品意圖摧毀或損壞財產

A4被控於同日上訴地點保管或控制一把鉗子和一瓶噴漆,意圖在無合法辯解的情況下摧毀或損壞他人財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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控方法律代表:#馬藻玉大律師
A1:法律代表:#關文渭大律師
A3法律代表: 潘大律師
A2 A4:法律代表:#田思蔚大律師

A1 及A4 審承認控罪(1) 至於控罪(2)及(3),留在法庭存檔,不獲起訴。
🛑兩位已還押2日。

兩位被告及其法律代表仍需出庭,繼續睇片。

9:40 開庭

控方更新有關昨天討論人數的描述

亦確認A3其中一項證物P7的描述
更新為「牛皮勞工手套」不是一對,兩隻為右手,尺吋不同。

播片 5分14秒
有關兆康輕鐵站月台

睇完片,控方申請增加及人數的描述

播片 2分8秒
有關兆康輕鐵站1及2號月台車站
睇完片,控方申請增加及人數的描述

播片 2分38秒 21:31:34-21:34:12
鏡頭4
有關另一角度兆康輕鐵站月台

法官觀察到有人用硬物擊打閘機或圓形倒後鏡
經站多次睇片,最後確認為 閘機

鏡頭5
播片21:35:17-21:35:52

鏡頭11
播片21:36:47-21:36:51
有8張截圖
人數描述修改

市民提供片段
拍攝從兆康站對面19樓拍下方向

所有片段完畢

A1 索取勞教中心報告
A4索取更新中心及教導所報告
押後至12月7日10:30處理A1 及 A4
有關其報告內容及判刑安排

12:50 上午審訊完畢

案件押後至下午2:45續審
#區域法院第廿三庭
#李慶年法官
#審訊[3/12]
#1007屯門 #暴動

A2 雷(18)
A3 黃(33)  / A5 陳(22)
*以上全為案發或首次提堂時年齡

控罪:
(1)暴動 [A2-A5]
各被告被控於2019年10月7日,於屯門兆康路港鐵兆康站及輕鐵兆康站與其他不知名人士參與暴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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控方法律代表:#馬藻玉大律師

A2 :法律代表:#田思蔚大律師
A3法律代表: 潘大律師

下午內容:

2:50 開庭

法官建議 可否有些控方證人,以65B條形式處理。

現押後給雙方討論

雙方同意 PW1證人口供以65B條形式處理

傳召高級總督察 溫景亨(音)PW1

是當日追捕較早前認罪A1的警員

證人作供完畢

5:33 今天審訊完畢

案件押後至明天10:00續審
#區域法院第廿三庭
#李慶年法官
#審訊[4/12]
#1007屯門 #暴動

A2 雷(18) / A3 黃(33)  / A5 陳(22)
*以上全為案發或首次提堂時年齡

控罪:
(1)暴動 [A2-A5]
各被告被控於2019年10月7日,於屯門兆康路港鐵兆康站及輕鐵兆康站與其他不知名人士參與暴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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控方法律代表:#馬藻玉大律師

A2:法律代表:#田思蔚大律師
A3法律代表: #潘兆斌大律師

10:08開庭

傳召控方證人PW2 吳朗謙(音)督察
當日小隊指揮官,負責上前協助拘捕A2

PW2當日收到指示,前往屯門兆康西鐵站進行拘捕同埋拘散行動

確認證物
當時戴住一條藍色面巾 P45
當時穿著一件黑色短䄂衫P46
當時穿著一條黑色短褲P47
當時穿著一對黑色波鞋P48
當時拎住一把橙色遮P49

10:42 小休

PW2在記事冊及口供紙上對證物P49的顏色描述為橙色,當辨方再確認證物呈堂時的顏色,約大部份為黑色,只有少部份如遮柄、條帶及遮頭部份為橙色。證人否認只用橙色描述是不準確。

PW3 警員23351 當日拘捕A2
作供未完成,明天繼續

12:59 上午審訊完畢

案件押後至明天9:30續審
#區域法院第廿三庭
#李慶年法官
#審訊[5/12]
#1007屯門 #暴動

A2 雷(18) / A3 黃(33) / A5 陳(22)
*以上全為案發或首次提堂時年齡

控罪:
(1)暴動 [A2-A5]
各被告被控於2019年10月7日,於屯門兆康路港鐵兆康站及輕鐵兆康站與其他不知名人士參與暴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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控方法律代表: #馬藻玉大律師

A2:法律代表:#田思蔚大律師
A3法律代表: #潘兆斌大律師

9:42 開庭

PW3 警員23351 當日拘捕A2
A2盤問當日PW3追捕A2的路線圖。PW3否認追截A2時視線有受阻。
當PW3最後將A2控制地上及上膠手扣時,沒有留意有沒有其他警務人員或非警務人員有身體接觸過或用武器打過A2身體。

11:49 小休

PW3 繼續作供

A2:證人由當你第一下捉住第二被告控制期間整個時段,你有冇親手將第二被告面巾從面上拉落頸度?
PW3:唔記得

A2:有冇見到任何人將第二被告面巾拉落頸度?
PW3冇留意

播片輕鐵站閉路電視片段P30
(控方沒有播放過)

PW3 繼續作供尚未完成

1:03 上午休庭

案件押後至下年2:30續審
#區域法院第廿三庭
#李慶年法官
#審訊[5/12]
#1007屯門 #暴動

A2 雷(18) / A3 黃(33) / A5 陳(22)
*以上全為案發或首次提堂時年齡

控罪:
(1)暴動 [A2-A5]
各被告被控於2019年10月7日,於屯門兆康路港鐵兆康站及輕鐵兆康站與其他不知名人士參與暴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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控方法律代表: #馬藻玉大律師

A2:法律代表:#田思蔚大律師
A3法律代表: #潘兆斌大律師

2:37 開庭

PW3 警員23351 當日拘捕A2

PW3 繼續作供完畢
當辯方盤問至另一階段,有關PW3在另外一單暴動案作供內容,引用至本案,法庭需要辯方提供該案的謄本副本,但辯方沒有準備,如辯方繼續以這方向盤問,法庭會引用法庭典籍及權力,將A2案分拆處理,需要押後,再排期審訊,此情況之下,A2代表這盤問,會將拖延審訊,會對另外兩名被告不公義。法庭先休庭,考慮如何處理。

小休後
辯方不會使用PW3於另案的作供作為盤問。

法庭接納,審訊繼續

法庭有需要以調查員身份,再睇片,一段社交媒體片段21:40:54-21:41:26(庭上已播放過)
片段期間,A2當時戴住的面巾/圍巾位置,以正常、慢速及放大播放。
此部份尚未完成。
控方需於11月21日上午11:00或以期, 將截圖及文字描述版本交予辯方,而辯方需於同日下午3:00對控方描述作出評論。


案件押後至11月22日下星期二
早上10:00續審
#區域法院第廿三庭
#李慶年法官
#審訊[6/12]
#1007屯門 #暴動

A2 雷(18) / A3 黃(33) / A5 陳(22)
*以上全為案發或首次提堂時年齡

控罪:
(1)暴動 [A2-A5]
各被告被控於2019年10月7日,於屯門兆康路港鐵兆康站及輕鐵兆康站與其他不知名人士參與暴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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控方法律代表: #馬藻玉大律師

A2:法律代表:#田思蔚大律師
A3法律代表: #潘兆斌大律師

10:11 開庭

控方呈上,上星期片段截圖,但雙方未能達成協議關於文字描述,主要口罩當時被拘捕在面上的位置。
後來法官再引用法庭典席的權利和對其餘兩名被告的公義審訊,會考濾將A2案件,分拆處理。

辯方就住法庭提出案件管理考慮,辯方申請押後,需要休庭商議

10:59小休

雙方呈上已同意有關A2,被拘捕時所配戴口罩在面位置的文字描述。

繼續審訊

傳召控方證人 PW4 警員22291黃國明(音) 毅進文憑畢後後於2016年3月加入警隊,案發當日駐守機動步隊新界總區C連小隊,當日在屯門兆康苑商塲門口截停A3。

2019年10月7日當值由10:00-19:36由小隊指揮官 吳朗謙(音)督察帶隊,參與一個名為 踏浪者行動

在被告身上搜出
身穿:
P10 一件黑色短䄂衫
P11一條黑色短褲
P12一對黑色波鞋
身上有黑色手抽(沒有檢獲證物,有在證物相片冊)
P13 頭上戴住黑色頭套
P14 一副透明護目鏡
P15 手上戴住多用途運動手套
P16 一個灰色背囊
在背囊搜出
P17 一個黑色單車頭盔
P18 一個粉紅色過濾器

PW3 主問及盤問完畢

1:00 休庭

案件押後至下午2:30續審
#區域法院第廿三庭
#李慶年法官
#審訊[6/12]
#1007屯門 #暴動

A2 雷(18) / A3 黃(33) / A5 陳(22)
*以上全為案發或首次提堂時年齡

控罪:
(1)暴動 [A2-A5]
各被告被控於2019年10月7日,於屯門兆康路港鐵兆康站及輕鐵兆康站與其他不知名人士參與暴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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控方法律代表: #馬藻玉大律師

A2:法律代表: #田思蔚大律師
A3法律代表: #潘兆斌大律師

傳召控方證人PW6 女警員 16431
李燕華(音)當日駐守機動部隊新界北總區C大連第一隊,當日跟隨小隊指揮官吳朗謙(音)督察。
收到指示,有一群人喺屯門兆康西鐵站近E出口進行破壞廣告牌燈箱玻璃。

PW6從A5身上檢獲以下證物:
P52 當時被告戴住一個口罩
P22 身穿一件黑色衫
P23 身穿一條黑色褲
P24 身穿一對深色波鞋
孭住一個深綠色背囊
P25佢揸住把黑色長遮

截停時有搜佢背囊,裡面有:
P26 一個粉紅色防毒面罩
P27 一件白色T-Shirt
P28 揾到一對白色勞工手套
P29 揾到一副護目鏡
P44(D)(D5) PW6在P44D 地圖上劃出追截A5路線,截停A5位置同埋第一眼見到A5位置

A3: 證人你係坐警車到達玩場?
PW6:係
A3:當你架警車到達現場附近,亦有其他警車差唔多到達現場?
PW6:啱
A3:所有警車,有冇任何警車有響警嘅 俗稱”Bebo Bebo”聲?
PW:唔記得

A3盤問完畢

A5盤問:

PW6當到達兆康站F出口,就見到有為數約30名黑色人,逃走,佢哋沿住兆康面鐵站E出口旁的一條樓梯向下跑,之後跟住一群黑衣人跑。他們有四散,有些沿住兆康輕鐵站路軌跑向兆康商塲方向。

PW6指曾經由第一眼見到A5時,一路跟住被告跑,其間視線沒有受到干擾,燈光充足,後來A5跑至一幅矮牆時,而u-turn向PW6方向折返,指稱被告是失平行而跌倒,及在該位置拘捕被告。

A5:向證人指出, 當時跌低位置並不是被PW6警員追截時失平行而跌低位置,是當時路過該位置時,被一班黑衣人逃跑時被撞跌低。被拘捕調查期間,有位中年女士行近,該中年女子話「佢係我個女,佢只係路過」。在旁有幾名男警員正調查另外幾名被捕人士,而有警員話,「唔好阻住,唔係連你都拉埋」PW6否認有咁嘅事。

4:28 今天完畢

案件押後至明天早上10:00續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