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比入唔到庭嘅手足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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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此重申此頻用作學術交流
不會為所有言行負上任何法律責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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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西九龍法院大樓第八庭 (暫代區院)
#陳仲衡法官
#0728上環 #審訊 [42/60]

23名手足

控罪:
(1)暴動 [A1-24]
(2)襲擊警務人員 [A15]
(3)無牌管有無線電通訊器具 [A4]

——————

🌟 #黎建華大律師 回來了

繼續傳召PW54高級督察 彭智偉
當天為畜龍
負責制服A22

A4及A22法律代表 #石書銘大律師 盤問PW54

📌半年間多次做畜龍
2019年6月至年尾,半年內PW54參與過涉及大量示威人士的行動約20至30次,當中需要在前線驅散或拘捕約5至10次,本案事件約為第5次。在前線執勤時PW54均為畜龍。

📌畜龍推進摸式
PW54不同意作為畜龍一般都是快速衝前,捉住一個認為有參與有人士,然後交便裝或防暴處理,指每次行動均有不同驅散和拘捕方式。如環境不許可便不會推進至接近示威群眾,因此無法拘捕。PW54不同意上述情況為比本案更後期,甚至開始有汽油彈等出現的時候,指決定是否推進至接近示威群眾不一定受汽油彈等因素而決定。

📌制服過程簡單
案發當日PW54在高陞街開始向前快速推進,制服一人後便交予其他警員處理。PW54不同意制服A22過程簡單沒有特別之處,因現場環境流動及過程有許多不確定性,不能概括地以簡單形容。辯方指出簡單為沒有武器或打鬥等情況出現,PW54稱當時在現場並不知會否出現武器或打鬥情況,但同意現在回想過程確實沒有涉及複雜事件。

PW54在證人口供中概括地描述「快速向前跑,衝向示威者進行拘捕,截停A22,將A22推落地下,用膝頭壓住A22,其後有警員接手處理」。

📌推進時PW54位置
昨天看過的RTHK錄影片段由05:14:05開始,畜龍已在德輔道西皇后街電車站位置。05:13:46未開始快速推進時,畫面可見畜龍到達惠康和修打蘭街電車站,PW54指並非其所屬隊伍。05:13:47至05:13:53時可見該排畜龍為最前排,PW54同意。

📌沒有特定目標
根據P61A街道圖,可見惠康在德輔道西修打蘭街電車站最東位置。畜龍開始向前跑時,PW54前方有其他畜龍。直至捉住A22前PW54沒有特定目標人物,只是盡快衝上前捉住任何一人。

📌找不到自己
05:14:19時畫面左邊向前飛撲的畜龍為PW54,倒後追蹤至05:14:10時,PW54無法確認畫面右邊的畜龍為自己。

📌前方催淚彈
片段向前推進時,未到達A22位置前,有一個催淚彈在PW54及A22之間爆開散發催淚氣體,PW54指自己現場視線沒有被煙霧影響。

📌 第一次留意A22
PW54第一次留意到A22時,A22已在PW54身旁。

📌「未完全被制服」
主問時指「該人在馬路上未完全被制服」,意思即指A22身旁有其他警員,但不知有沒有其他警員試圖制服A22,A22似乎仍然能夠離開當地。

到達A22位置時,警方目的是制服認為參與非法集結人士。

📌另一畜龍從後扯A22
在RTHK錄影片段中05:14:14至05:14:17時,PW54指在片中或現場均看不到A22左後方有另一畜龍將A22向後拉,令A22向前跌落地。05:14:14時截圖為P57(RTHK)_PW54_D22_001。
再次播放後PW54終於見到,但在現場沒有見到A22被另一畜龍向後拉。

PW54以為辯方指該另一畜龍為自己,又睇多兩次,確認如辯方所指非自己。

📌對峙時A22位置
開始向前衝到制服A22期間,PW54並非在警察防線最前線,前方有其他畜龍。警察向前衝時,PW54在修打蘭街電車站前方,看見有人轉身向中環方向跑。

到達A22位置時,原來比A22更接近警方的人群已向中環方向離去。PW54不同意,指A22身後的人群才轉身跑向中環方向。辯方指出上述情況是因PW54第一次留意到A22時,A22已在PW54身旁1至2米,但對峙時PW54從未留意到A22或任何一個特定人士。
PW54同意只能確定制服A22的位置,但無法確定此前A22的位置。

📌拉扯
如A22被身後畜龍向後拉,主問時所指「與另一位被截停的人士有拉扯」是因被畜龍拉扯所致。 #郭棟明大律師 反對 #石書銘大律師 問題,是假設性問題,被 #陳仲衡法官 拒絕。 #石書銘大律師 指出控方案情每每建基於假設。PW54指「呢個問題又建基於一個假設,我睇唔到個因果關係囉」。

PW54指當時有看見拉扯動作,指寫「未完全受到控制」,但沒有紀錄細節因此在庭上解釋。堅稱當時留意到A22拉住另一人,同意在庭上才作出補充。

📌 記事冊及書面口供
出庭前有警員通知需要在昨天因應案發當日有關A22事件出庭作供。PW54稱上庭前沒有翻看過記事冊或書面口供重温當日事件,單憑記憶在庭上作供。

2019年8月14日首次撰寫書面口供,至昨天上庭作供前共1年8個月,PW54稱記憶中期間從未翻看過書面口供。

2019年參與過5至10次的行動中,3宗案件須撰寫書面口供,包括本案、6月12日和7月22日,但只有本案需要出庭作供。

書面口供及記事冊從未提及A22和另一名被捕人拉扯情節。

第一份口供在2019年8月14日撰寫,第二份口供在2019年10月「廿幾日」,PW54未能確認。 #陳仲衡法官 指不應用何時落口供測試其記憶力。辯方指出第二份口供在2019年10月16日撰寫,PW54又估辯方是否要測試其記憶力,證人你答問題就可以。

第二份口供為觀看RTHK片段作截圖,找出自己和A22,並在地圖上指出警察防線及A22位置。PW54同意片中可見A22「拉扯」動作,但亦從未提及A22和另一名被捕人拉扯情節。

PW54稱作供前沒有與任何人,包括警員或控方代表律師,談論過本案案情,在庭上首次向任何人提及「拉扯」。

辯方指出A22與其他人拉扯的證供是刻意加上,以加強控方案情,加強其定罪機會,PW54聲稱自己只描述當時所見,但同意從未作任何書面紀錄。

🌟「你太過激動我支筆又太過冷靜」

小總結:PW54堅持部分證供從未在任何書面紀錄提及,亦從未向任何人,包括警員或控方代表律師,談論過本案案情,但在控方開案陳詞有提及此部分證供。

- 早休至1200 -
#西九龍法院大樓第八庭 (暫代區域法院)
#陳仲衡法官
#0728上環 #審訊 [44/60]

23名手足

控罪:
(1)暴動 [A1-24]
(2)襲擊警務人員 [A15]
(3)無牌管有無線電通訊器具 [A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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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A20法律代表 #林國輝大律師 指A20今早身體不適,已前往就醫。

繼續傳召PW58 警員15944 洪家樂(音)作供
駐守反恐特勤隊行動隊第三隊,案發當日編入畜龍當值。

PW58指昨日提到進入第2階段時,與示威者距離30米,示威者打開雨傘,手持自製盾牌阻擋警方防線,面向警方後退。PW58指有示威者掟鐵枝、水樽等雜物,自己當時打算捉人。PW58指有示威者講粗口,如「屌你老母死黑警」。PW58指有示威者向其淋潑不明液體,淋中其右臂。PW58指有人揮拳襲擊自己但打不中,自己用右手的26厘米纖維警棍驅散襲擊者。

📌在P62地圖上標記制服A24位置,即德輔道西皇后街電車站東西行路軌之間,呈堂為P62_PW58_001A。

📌播放P57(iCable)片段,由05:06:57開始。
PW58認出自己及A24,在05:07:17截圖為P57(iCable)_PW58_001A。PW58在05:07:30指出A24佩戴黃色頭盔、粉紅色過濾濾芯口罩,頸上圍著一條白色毛巾,身穿黑色上衣、黑色長褲、黑色波鞋,截圖為002A。在05:08:15見到A24的一隻灰色抗溫手套,截圖為003A。在05:08:18見到A24右臂上佩戴黑色手袖,截圖為004A。在05:09:23,PW58與其他警員扶起A24,帶到電車站旁石壆坐下,截圖為005A。在05:15:37畫面可見A24在石壆坐下,刑事偵緝警員正搜查A24的黑色背囊,當時PW58已離開,截圖為006A。在05:10:08見到A24及PW58,當時尚未到達石壆,截圖為007A。#郭棟明大律師 邀請 #陳仲衡法官 在05:15:37觀察A24的衣物,用鼠標指著相關位置,再次截圖為008A。

📌播放P57(Now)片段,由實時20:10:52開始。
在20:10:55指出A24佩戴黃色頭盔、黑色風鏡、粉紅色過濾濾芯口罩,頸上圍著白色毛巾,背囊上有一隻灰色抗溫手套,截圖為P57(Now)_PW58_001A。

📌播放P57(RTHK)片段,由05:25:02開始。
在05:25:02,PW58指自己當時已經離開A24,在皇后街會合其他畜龍,截圖為P57(RTHK)_PW58_001A。在05:25:18截圖為002A。

- 早休至1151 -

➡️此部份為PW58從不同片段中指認A24,PW58在當時並無看到A24。

📌播放P57(Now)片段,由實時19:16:47開始。
在19:16:51,PW58指一名佩戴黃色頭盔、粉紅色過濾濾芯口罩,頸上圍著白色毛巾,長褲左小腿有一行斜間,左手戴灰色抗溫手套者為A24。PW58在此定鏡用人形圖圈出該人,呈堂為P57(Now)_PW58_002A。
PW58在19:20:46聲稱憑身型、衣著、裝備指認一人為A24。該人身形高大,身穿黑衫、黑手袖、黑長褲在左小腿有一行斜間、黑波鞋,戴黃色頭盔、灰色抗溫手套,頸上圍著白色毛巾,#郭棟明大律師 指該處為百利行外,在截圖圈出呈堂為003A。
PW58在19:36:01指一名身形高大,戴黃色頭盔、粉紅色濾芯口罩、白色毛巾者為A24,在截圖圈出呈堂為004A,地點在賽馬會投注站外。
PW58在19:38:33在眾多戴黃色頭盔的人中指其中一人為A24,聲稱其戴粉紅色濾芯口罩、白色毛巾,左手戴灰色抗溫手套,在截圖圈出呈堂為005A,地點仍在賽馬會投注站外。
PW58在19:51:46指一名戴黃色頭盔、白色毛巾、灰色抗溫手套者為A24,在截圖圈出呈堂為006A,地點在魚翅城及修打蘭街電車站外。
PW58在19:56:25在眾多黃頭盔者中指在「大福」招牌下7點鐘位置一名身形高大,戴粉紅濾芯口罩、白毛巾、灰手套者為A24,在截圖圈出呈堂為007A,地點在福聯外。
PW58在20:01:00在眾多黃頭盔者中指一名戴黑色風鏡、粉紅濾芯口罩、白毛巾者為A24,在截圖圈出呈堂為008A,地點在西城六十外。

- 尚有4條片段要播放,1430再見 -

🤖努力🦾
#西九龍法院大樓第八庭 (暫代區院)
#陳仲衡法官
#0728上環 #審訊 [44/60]

23名手足

控罪:
(1)暴動 [A1-24]
(2)襲擊警務人員 [A15]
(3)無牌管有無線電通訊器具 [A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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繼續傳召PW58 警員15944 洪家洛
駐守反恐特勤隊行動隊第三隊
當日為畜龍
負責制度A24

⚠️繼續睇片⚠️

📌播放NTS16 M064
片段由9943 賴敏庭拍攝
由19:45:23至19:46:08
片段在御龍海味。PW58指在19:46:03時畫面右二戴黃色頭盔、粉紅色過濾罐口罩,頸上有白色毛巾,左手戴灰色抗温手套為A24。截圖為P41_PW58_001,圈出為001A。

📌播放無線新聞(1903至1933)片段
由00:23:50至00:24:08時
位置約在84W東邊街電車站。慢鏡重播後在00:23:57時PW58指畫面右邊身材高大,戴黃色頭盔、粉紅色過濾罐口罩,頸上有白色毛巾,左手戴灰色抗温手套為A24,截圖為P58(1903_1933)_PW58_001,圈出為001A。

📌播放無線新聞(1933至2003)片段

🔸時段一由00:23:25開始
畫面在西城六十前方。PW58指在00:23:35時在大成海味招牌下方身材高大,身穿黑色長褲左邊小腿位置有斜間,戴黃色頭盔、粉紅色過濾罐口罩,頸上有白色毛巾,左手戴灰色抗温手套,左手持膠水樽為A24,截圖為P58(1933_2003)_PW58_001,圈出為001A。

🔸時候二由00:24:59至00:27:11
位置近西城六十。PW58指在00:25:22時畫面左邊戴黃色頭盔;00:25:59時身材高大,衣者與被捕人相似,戴黃色頭盔、粉紅色過濾罐口罩,頸上有白色毛巾,左手戴灰色抗温手套,背着背囊者為A24。截圖為002,圈出為002A。
#陳仲衡法官 要求可見護目鏡及黑色長褲左邊小腿位置斜間的畫面,00:26:30時慢鏡逐格播放。

📌播放C6 RTHK片段

🔸時段一由04:23:56至04:24:04
畫面在正街附近港島太平洋酒店。PW58指在04:23:57時在畫面左邊藍色雨遮下方,戴黃色頭盔,頸上有白色毛巾,背着黑色背囊,左手戴灰色抗温手套者為A24,截圖為P57(RTHK)_PW58_003,圈出為003A。
#陳仲衡法官 要求與證物P24-1頭盔比較,又再重播,放大,截圖為004,又再和相片P29(D24)(1)比較。
在04:23:58時可見該人背後孭背囊,控方要求法官留意背囊左邊,截圖為005。

🔸時段二由04:34:40至04:34:51
位置在UA財務附近。重看兩次又慢鏡重播再逐格退後,PW58指在04:34:43時左邊戴黃色頭盔、黑色風鏡、粉紅色過濾罐口罩,頸上有白色毛巾,左手戴灰色抗温手套,身穿黑色長褲左邊小腿位置有斜間者為A24,截圖為006,圈出為006A。

🌟 #郭棟明大律師 又再要求再次截圖P58(1933_2003)_PW58_003,惟打開截圖002後才發現自己已經截圖,又浪費5分鐘了。

- 午休至1555 -

A24法律代表 #黃錦娟大律師 盤問PW58

PW58警員15944 洪家洛 未完成作供
案件押後至明早0930同庭續審

🤖Good luck🦾
#西九龍法院大樓第八庭 (暫代區院)
#陳仲衡法官
#0728上環 #審訊 [45/60]

23名手足

控罪:
(1)暴動 [A1-24]
(2)襲擊警務人員 [A15]
(3)無牌管有無線電通訊器具 [A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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繼續傳召PW58警員15944 洪家洛(耶)
駐守反恐特勤隊行動隊第三隊
當日為畜龍
負責制度A24

A24法律代表 #黃錦娟大律師 繼續盤問PW58

📌觀看錄影片段

在7月29日0210時在記事冊作補錄,8月1日1700時撰寫第一份證人口供,10月10日1535時撰寫第二份,撰寫前先觀看香港獨立媒體直播片段,當時PW58並非首次觀看與728相關公開媒體片段。

10月10日應刑事偵緝警員要求錄取口供時,該女探員只曾播放香港獨立媒體片段,要求PW58認出自己及A24。PW58不確定該女探員為9637,但10月10日口供中有紀錄9637編號。

🌟 #郭棟明大律師 提醒各辯方大律師該女探員9637在庭內

PW58同意在該片段中A24已被PW58及其他警員制服。

在10月10日觀看香港獨立媒體片段前,曾看過翌日新聞、Facebook、YouTube與728當日相關片段,Facebook、YouTube片段在7月29日至10月10日期間觀看,但不記得實際日期。
在上述片段中有在制服A24前後均認出自己及A24,但不記得在哪段片段中認出A24被制服前,即第一階段前。

自行觀看的片段部分與在2019年10月10日觀看的香港獨立媒體片段及法庭上播放的片段相同,香港獨立媒體片段未曾自行觀看,無線電視及NOW新聞直播有自行觀看,其他來源片段則沒有印象。自行觀看時有跳播至自己出場時段,甚至慢鏡欣賞及重播。

PW58同意自行觀看片段部分未曾作任何書面紀錄,但稱曾向其他警員提及。
10月10日的證人口供由9637紀錄,在錄取口供期間未曾向9637提及自己曾觀看過其他相關片段。
在2020年2月3日1000時錄取第3份口供時,亦沒有向負責錄取口供的警員提及自己曾觀看過其他相關片段。

在三個來源片段中,均拍攝到自己和A24,但不知是否重要,因為沒有刑事偵緝知識,觀看上述片段非工作需要,錄取口供時亦從未被問及有否觀看過其他相關片段。

第3份口供由17534錄取,當日觀看NOW新聞片段,全長超過8:53:25,包括由西區警署推進至皇后街片段。當時只揀選其中部分時段播放,並沒有觀看全段片段。時段並非17534揀選,而是由PW58控制播放器,揀選認為有可能看到自己的時段觀看。當時亦有要求PW58尋找A24。
在庭上觀看過NOW新聞中8個時段,PW58不知道在第3份口供中觀看的時段是否包含該8個時段,指自己不知兩段NOW片段是否相同,因現場記者拍攝角度不同。

觀看NOW直播片段後,在制服A24前只截取一個畫面指其中一人為A24,另一截圖在制服後。

📌對白毛巾的觀察

2020年2月3日,在觀看片段及截圖後,PW58檢視A24的物品,並錄取口供。觀看片段及截圖前後均未檢視過A24物品的實物,只在截圖後觀看物品彩色照片。PW58同意在現場觀察A24物品時已屆晚上8時,街燈泛黃,當時有約10分鐘時間可以清楚觀察A24的物品。PW58指第一眼看見A24是在協助另一隻畜龍制服A24時,A24並非趴在地下,當時有見到白色毛巾圍在A24頸上。

展示截圖P57(NOW)_PW58_002A,PW58稱當時白毛巾的狀況與截圖中人頸上的白毛巾狀況相似。

PW58稱自己對「圍」的定義包括:(1)繞一圈、(2)搭在頸上並在前方打結、(3)搭在頸上將兩端塞進衣服下,而早前片段中指稱的A24,從片段所見其白毛巾「圍」的方式應為(2)或(3)。

但因第一眼看見A24時,只見到其背面後頸上有一團白色衣物,因此不知道早前是用哪種方式「圍」。

📌「圍」住白毛巾

第一眼看見A24後便開始接近A24,並和另一畜龍用雙手扯A24落地,PW58相信毛巾因此鬆脫,所以PW58強壓A24在地時,毛巾已經「甩甩地」,不算「圍住」。PW58不同意自己不清楚在毛巾「甩甩地」前有沒有圍住,指毛巾不可能沒有處理兩端下,憑空出現在A24頸後,因此雖然在制服A24前沒有見到,但推斷A24早前頸上有圍毛巾。

毛巾掛在頸上沒有打結或處理兩端,PW58指同樣是「圍」,不屬於「掛」。「掛」或「鈎」主要用在雨遮、或有衣架的衣服等物品。

PW58描述A24被制服後毛巾已經「甩甩地」,但仍在頸上,其中一端攝在衣物內,另一端在衣物外。

📌被制服後處理白毛巾
截圖P58(NOW)_PW58_001,在電車站路肩上,A24的白色毛巾被放在黑色背囊上,PW58相信毛巾被負責A24的刑事偵緝警員處理過,但承認自己沒有見到。

📌白毛巾相關紀錄

PW58同意在庭上觀看的所有片段中,均未有拍攝到制服期間或之後毛巾在A24後頸位置。但不同意在看見A24至制服A24期間,下巴至胸口對上的頸部位置沒有毛巾包裹。

在記事冊及第1份口供中,沒有提及過白色毛巾或頸上有任何物品。
在第2份口供觀看香港獨立媒體直播後,仍沒有提及白色毛巾,亦沒有描述過頸上有任何物品。

首次在書面紀錄提及毛巾是在2020年2月3日所作的第3份書面口供,但沒有指「圍住」,而是用「掛住」。PW58解釋因是其他警員錄取,因此用字不同,當時認為沒有分別所以沒有更正。

PW58指17534播放NOW片段時,沒有提及要留意事項,只要求認出自己及A24,事前亦不知當日只觀看NOW片段。

📌粉紅色過濾罐口罩
第1份口供有提及粉紅色過濾罐口罩,PW58指第一眼看見A24並上前制服時,A24頸上和面上戴着粉紅色過濾罐口罩。(按:?)

🌟 #黃錦娟大律師 嘗試澄清口罩如何同時戴在頸上及面上時, #陳仲衡法官 又鬧

相片P29(D24)(5)中間及左邊為粉紅色過濾罐口罩部分。PW58指口罩遮蓋住鼻和口,粉紅色過濾罐在左邊,而膠帶橫跨頭後。PW58同意因此粉紅色過濾罐口罩並非戴在下巴至胸口對上的頸部位置,而是嘴巴及頭後。

辯方指出在A24被制服時面上並沒有戴住粉紅色過濾罐口罩,而是掛在頸上沒有遮掩口鼻,PW58不同意。

📌頸罩
當時頸上另有深色布質頸罩,即相片P29(D24)(5)右邊及P29(D24)(6),PW58在現場沒有留意,只見過濾口罩和毛巾。

📌雨遮
早前有描述雨遮掛在A24背囊上,但沒有在任何階段被搜獲或檢取。

- 休庭至1200 -

📌灰色抗温手套

第一眼看見A24時,A24正被另一畜龍制服,並未趴在地上,當時PW58沒有留意A24手上物品。PW58衝上前協助制服時,亦沒有留意A24手上物品。與另一畜龍制服A24時,PW58膝蓋跪在A24左手踭上‼️,壓住其左手令他趴在地上沒有反抗,PW58注意到A24手上戴着一隻灰色手套。

數個便衣警員在數秒後從後上前協助,PW58在翻看截圖P57(icable)_PW58_001A後,確認即庭上播放的有線電視片段。直至便裝警員準備用膠索帶鎖上A24時,才注意到A24仍戴着的灰色手套為抗温手套,鎖上索帶前被便衣警員脫下。

PW58稱不知負責鎖上膠索帶的便衣警員是否11924,但在第1份口供內有寫道「當我和其他隊員將佢制服之後,就隨即有便衣刑事警員上前協助,將佢交俾DPC 11924 接手處理之後」。PW58指意思是制服A24後,11924與其他便衣警員一同到場,離開現場前確認A24將交11924接手處理。

便衣警員到場至脫下手套鎖上膠索帶為短時間內連續發生事情,索帶鎖住A24雙手在身後,PW58沒有留意膠索帶款式。便衣警員脫下A24的灰色手套後,PW58指便衣警員將手套隨手放在A24身旁地上,之後沒有留意有沒有其他警員再處理該灰色手套。

截圖P57(RTHK)_PW58_001A中,A24坐在電車站路肩,灰色手套和白色毛巾放在背囊上,PW58不知道灰色手套如何由地上轉到背囊上。

在庭上不同片段中指出畫面中的人為A24,憑單手戴着灰色手套一點認出A24。PW58同意制服A24時,從未見過A24雙手皆戴着灰色手套,畫面中的人亦只有單手戴灰色手套。至於制服A24及被捕後的片段,從沒有片段顯示A24單手或雙手戴灰色手套。

首次提及要脫下灰色手套才可鎖上膠索帶是在庭上作供時,PW58辯稱在事發後觀看有關灰色手套的不同片段及相片,因此知道若當時沒有脫下灰色手套便無法鎖上膠索帶,所以才記得。

早前已同意沒有片段顯示制服A24及被捕後A24單手或雙手戴灰色手套,PW58指是被捕前的片段,認定是A24的人戴灰色手套,因此認為「要脫下灰色手套才可鎖上膠索帶」。

PW58指有數個警員在場協助,因此不確定脫下手套和鎖上膠索帶的便衣警員是同一人。

PW58不同意A24被制服時只有右手戴着一隻黑色手套,左手並沒有戴任何物品。

🌟 #陳仲衡法官 今天不喜歡連接詞「咁即係」

- 午飯至1430 -
#西九龍法院大樓第八庭 (暫代區院)
#陳仲衡法官
#0728上環 #審訊 [45/60]

23名手足

控罪:
(1)暴動 [A1-24]
(2)襲擊警務人員 [A15]
(3)無牌管有無線電通訊器具 [A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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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李國輔大律師#黃達明大律師 呈上法援處批文信件

繼續傳召PW58警員15944 洪家洛(耶)
駐守反恐特勤隊行動隊第三隊
當日為畜龍
負責制服A24

A24法律代表 #黃錦娟大律師 繼續盤問PW58

📌觀察A24及其身上部分物品
沒有留意A24被刑事偵緝警員宣布拘捕及警誡過程,但見到警員將A24帶離電車軌到電車站路肩。

在帶A24到電車站路肩至PW58離開電車站前,只有約3至6分鐘時間觀察A24及其身上部分物品,但由開始接觸A24至PW58離開,PW58在現場約有10分鐘。

📌白色毛巾或灰色手套紀錄
PW58不同意在該時段沒有留意A24身上有沒有白毛巾或灰色手套,因此在記事冊、第1份及第2份口供均沒有提及白毛巾和灰色手套。PW58亦不同意在第3份口供提及毛巾和灰色手套是因觀看片段見到。

📌第3份口供

PW58指在錄取第3份口供時,向錄取口供警員17534形容約為「頸嗰度圍住白色毛巾」,指當時17534並非一字一句寫下,17534表達其意思並用文字紀錄,口供中「白色毛巾掛在頸上」為17534自己的描述。

PW58向錄取口供警員17534形容「一隻手戴住灰色手套」,口供描述為「手上戴上一雙灰色燒焊手套」,「一雙」是該警員在電腦錄取口供錯誤。

PW58亦沒有說過「燒焊手套」,但堅稱知道手套有抗高温功能,所以PW58相信該警員在口供中用「燒焊手套」意思同為抗高温,在一般情況下在燒焊用,因此同意用「燒焊手套」字眼。剛才指向錄取口供警員形容為「一隻手戴住灰色手套」,PW58指當時沒有提及手套為抗高温手套,是錄取口供的警員自行撰寫,不知該警員為何會意會到PW58指「手套」為「抗高温手套」,亦不知該警員會用「燒焊手套」字眼,「可能佢有呢啲常識,但係我冇」。

PW58指錄取口供時有觀看灰色手套的相片,即P29(D14)(12)-(13),當時清楚記得在現場看見A24左手戴的手套如相片中。口供中記錄觀看過42張證物相片,即P29(D14)(1)-(42),確認當中19張為「A24身穿衣物及佩戴之物品」,19張相片當中不包括灰色手套。
PW58既然指自己一直清楚記得灰色手套外貌,相冊中亦有手套照片,為何當日沒有指出?PW58辯解因為當時A24身上只有一隻灰色手套,並非相片P29(D14)(12)-(13)所示的一雙手套,因此當時沒有指認相片,只是在口供用文字提及。
辯方指出該份口供目的是指認片中人士及其身穿和佩戴的物品,可以指出相片P29(D14)(12)-(13)左邊所示的手套,PW58堅稱當時沒有灰色手套左右手的獨立照片,覺得在文字上已提及,所以沒有指出。
#黃錦娟大律師 指出此為現在造出來的理由,並非事實,PW58不同意。

📌指認A24
PW58在案發當天首次接觸A24,並不認識A24。
在錄取第3份口供時及在庭上觀看的NOW片段,畫面質素不足以支持PW58指頸上白色部分為白毛巾。截圖P58(NOW)_PW58_002中頸上白色位置可以為衣物部分,PW58同意。片段只顯示淺色,並不一定是白色,PW58不同意。至於左手戴的手套,亦可能是米色、淺綠色、淡黃色,PW58亦不同意。PW58同意截圖中難以分辨上衣為長袖或短袖,但不同意上衣或褲可以為深灰色、深綠色、深啡色,不一定是PW58描述的黑色。
上衣、褲皆是廉價運動衣物,可在坊間不同運動店或連鎖店購入,PW58同意,但不清楚鞋是否一樣。
辯方指出截圖或片段中唯可見衣物有條紋,但在片段中無法清晰見到花紋或圖案。PW58稱在播放中畫面可見黑色長褲上左邊小腿有一行斜間。
片段或截圖中顯示的人士無法分辨性別,PW58稱因為從身形及衣着裝備認出為A24,而且當日在現場及在翻看片段時沒有見到其他人裝束與A24相同。

在錄取第3份口供時共花約2小時觀看NOW片段。錄取口供至在庭上觀看期間,在私下時間有看過NOW片段,由於已經知道自己出場時間,因此只看自己出場的5至10分鐘。

PW58不同意在A24被制服前截圖中無法必然肯定該人為A24,亦不同意只能指該人與A24相似,該人只是可能為A24。

- 午休至1550 -

庭上觀看的其他片段,包括NTS16 M064片段及其中在近裕隆海味的截圖P41_PW58_001、無線電視片段及其中在近東邊街電車站的截圖P58(1903_1933)_PW58_001、RTHK片段及其中近港島太平洋酒店的截圖P57(RTHK)_PW58_003,不同意因為從NOW片段中認定片中人為A24,因此才指截圖及片中人士為A24,亦不同意無法肯定,只是相似而有可能為A24。

覆問PW58警員15944 洪家洛

📌脫下手套
PW58同意「如果唔除手套就戴唔到膠手銬」說法是因片段中有人戴手套,因此才有上述說法,PW58現指在現場有見到便衣警員脫下其手套。

📌黑色手套
PW58不同意在上前制服時,A24只是右手戴黑色手套,左手沒有戴任何物品,PW58指只是不同意左手沒有戴任何物品。

PW58作供完畢

申請重召PW4
#郭棟明大律師 申請重召PW4警署警長 伍尚國 ,因在覆問時曾播放片段,澄清制服A1的位置,控方其後發現在片段中可追溯A1被制服前的衣着裝束, #關文渭大律師 指如片段帶出部分與盤問及覆問沒有重複,只在片中追蹤自己,便不會反對。 #陳仲衡法官 指PW4在證供中從未提及該部份,控方可直接播放予法庭觀看,毋須重召證人。 #郭棟明大律師 堅持因PW4曾看過該片段可認出自己,由於片段非連續,PW4比法官在片段中追蹤更為優勝,所以申請重召。

案件押後至明早0930同庭續審
#西九龍法院大樓第八庭 (暫代區院)
#陳仲衡法官
#0728上環 #審訊 [46/60]

23名手足

控罪:
(1)暴動 [A1-24]
(2)襲擊警務人員 [A15]
(3)無牌管有無線電通訊器具 [A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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傳召PW59偵緝警員11924唐聞生
駐守新界南總區重案組1B隊
當日為新界南總區刑事應變大隊
便裝當值
負責拘捕A24

📌拘捕A24
當日約2000時後在德輔道西近皇后街,與其他便裝警員協助處理一名被畜龍制服的人士,PW59其後在馬路上以「未經批准集結」拘捕該人士,即A24。

📌A24位置
截圖P57(RTHK)_PW58_001A中坐在電車站的為A24,圖中A24衣着裝備與現場相同。PW59拘捕A24後,由馬路上協助畜龍的位置帶A24到圖中位置。

📌到瑪麗醫院求醫
被捕後A24要求求醫,PW59於是押解A24到瑪麗醫院接受治療。等候診治期間,A24會見兩名法律代表。

📌在醫院檢取證物
會見法律代表後PW59在A24面前檢取下列物品:

(1)黃色安全帽(P24-1),PW59指在現場協助畜龍制服第一眼看見A24時戴在A24頭上
(2)黑色護目鏡(P24-2),PW59指護目鏡膠盒在A24背囊內檢取,在現場A24雙眼戴護目鏡
(3)防毒面罩(P24-3),PW59指當時防毒面罩掛在A24頸上,並非戴在面上
(4)深色頸罩(P24-4),PW59指當時戴在A24頸上
(5) 黑色手袖(P24-5),PW59指當時戴在A24前臂
(6) 一隻黑色手套(P24-6),PW59指當時戴在A24右手
(7) 黑色背囊(P24-7),PW59指當時A24孭在身後
(8) 一對灰色手套(P24-8),左手套有污漬、右手套較乾淨,PW59指左手套當時戴在A24左手,因鎖上索帶時無法套上,所以PW59脫下其左手套,直至在瑪麗醫院從A24背囊內檢取;右手套在電車站從A24背囊搜出

(9) 黑色鴨咀帽(P24-9)
(10) 一束白色膠索帶(P24-10)
(11) 藍色伸縮雨傘(P24-11)
PW59指(9)-(11)在現場搜查A24背囊時搜出

(12) 一條白色毛巾(P24-12),PW59指在現場協助畜龍制服第一眼看見A24時搭在A24膊頭上

(13) 黑色護肘(P24-13)
(14) 黑色護膝(P24-14),護膝上有花紋
PW59指(13)-(14)在現場搜查A24背囊時搜出

(15) 一張卡紙(P24-15)
(16) 一個貼有「催淚」字樣的膠樽(P24-16)
(17) 一個貼有「胡椒」字樣的膠樽(P24-17)
PW59指(15)-(17)由一個透明可再封膠袋裝着,在現場搜查A24身穿的黑色長褲內的卡其色短褲右袋中搜出

在醫院內又檢取A24當時身穿的衣物,包括黑色短袖上衣(P24-18)、黑色長褲(P24-19)、黑色球鞋(P24-20)、長褲內的卡其色短褲,即承認事實中的米色短褲,呈堂為P24-21。

A24法律代表 #黃錦娟大律師 盤問PW59

📌顏色描述
主問時有描述當日在現場及醫院見過的證物,包括顏色、種類。除卡其色短褲,即主控描述的米色,其他物品顏色均為PW59描述,錄取證人口供時亦用相同描述。

🌟 #郭棟明大律師 爭議主問時的顏色形容是否與PW59證人口供描述相同, #陳仲衡法官 建議休庭讓控辯雙方討論,唉不贅

休庭後 #黃錦娟大律師 指出主問時PW59同意證物的描述,但應 #郭棟明大律師 要求需逐樣重問, #陳仲衡法官 指控方可在覆問時再處理,辯方可以沿用其方法盤問

📌頸罩
展示P24-4深色頸罩,PW59同意此描述,在7月29日2145時錄取的證人口供亦描述為「深色布面罩」。現在庭上再看見P24-4,PW59稱仍會形容為深色,因自己無法分辨顏色,後又稱會形容為深藍色,投射在螢光幕上及在電腦屏幕上仍會形容為深藍色,但同意3種顏色有分別。

📌手套
展示P24-6黑色手套,PW59同意此描述,在證人口供亦描述為「黑色手套」。現在看到實物,PW59稱仍會用相同描述, #陳仲衡法官 指出手套有部分明顯為灰色,PW59指是淺黑色及深黑色的分別,所以仍然是黑色。辯方指手背淺色部分可描述為灰色或淺灰色,手掌深色部分可描述為深灰色或深藍色,稱不上黑色,PW59皆不同意。從螢光幕上看,手背部分帶紫色,手背部分為不太深的藍色,PW59不同意。

📌伸縮雨傘
PW59同意主控描述伸縮雨傘P24-11為藍色,不同意畫面上顯示為紫藍色。

📌護膝
PW59同意主控描述護膝P24-14為黑色有花紋,相片P29(D24)(22)-(23)為護膝,辯方指出投射在螢光幕上為深藍色,PW59不同意。

PW59知道有為證物拍照,但不知道在什麼時候拍攝。在口供上對物件的描述為實物,並非憑相片。

PW59同意在證人口供上沒有記錄所有證物在哪個階段首次見到。案發至今21個月期間,PW59參與過約5至6次類似行動,只在案發當日擔任類似角色。雖然部分物品沒有任何書面紀錄,但PW59稱自己仍清晰準確描述首次見到該些物品的情況,不會有記錯。

- 早休至1200 -

📌記事冊及證人口供時間
手寫的記事冊及電腦打的證人口供同在7月29日2145時作出記錄,PW59指書面口供開始時間應為2245時,即先寫記事冊,再將內容打落書面口供。

📌防毒面罩
有關防毒面罩描述在記事冊及書面口供均描述為「頸部掛有一條深色布面罩及一個防毒面具」,時段為上前協助畜龍制服A24。PW59同意在當時便開始觀察A24身上的物品,甚至觀察到A24手上物品。

📌白毛巾及灰手套的紀錄
在記事冊上指當時A24雙手前臂戴有物品,右手戴一隻黑色手套,PW59同意當時有觀察到A24雙手上的物品裝備,亦同意當時有觀察A24上半身,包括頭、頸、膊頭、雙手。
但PW59同意在記事冊及書面口供,在任何階段均從未描述有「白色毛巾搭在A24膊頭」、「A24左手戴着灰色手套」、「PW59從A24左手脫下灰色手套」,不過有記錄由PW59鎖上膠索帶。就白色毛巾及灰色手套,在記事冊及書面紀錄均沒有提及被檢取前位置。

📌白毛巾
在第1階段,即上前協助畜龍制服A24時,即使有觀察A24上半身,但沒有對搭在A24膊頭上的白色毛巾作任何紀錄,PW59指只是遺漏,承認不記得搭在哪邊膊頭。「搭」意思是橫跨膊頭,毛巾大部分在胸前。

第一眼看見A24時,A24正被畜龍制服,當時半跪在地上,PW59於是上前協助。PW59同意上索帶、警誡、拘捕是要個連續動作。PW59稱在搜查前留意到白毛巾搭在A24後頸及膊頭位置,毛巾大部分在胸前,沒有攝入上衣內,直至搜查前白毛巾都在同一位置。

📌灰色手套
第一眼看見灰色手套是在第1階段,即上前協助畜龍制服A24時,當時A24半跪在地上,左手戴着灰色手套。PW59辯駁自己清楚看見灰色手套,沒有在記事冊或口供上記錄是因為遺漏。PW59同意灰色手套是重要資料,所以要作觀察,亦同意記事冊及書面口供應該記錄重要資料。

辯方指出記事冊及書面紀錄描述包括頸、手臂、右手,因此不會有遺漏,PW59堅稱是遺漏,並非因為A24當時左手根本沒有戴一隻灰色手套。

PW59指上前協助畜龍時有留意A24戴着灰色手套。當PW59在A24下半身正後方位置,脫下灰色手套以套上膠索帶的時段,PW59雖然可看見A24背部、左右手,包括左手上臂至下臂部分,記憶中所有警員都跪在地,但沒有留意有否跪在A24身上。

📌背囊
第一眼看見A24,上前協助畜龍時,看見A24孭着背囊在背後,PW59指背囊只是單邊孭着,不記得左或右,背囊在背脊位置。PW59同意由第一眼看見A24至到達畜龍身旁協助約3至5秒,時間短促。

正協助畜龍期間及鎖上膠索帶時,PW59指到背囊在A24旁,但亦不記得左或右。

- 午飯至1430 -
#西九龍法院大樓第八庭 (暫代區院)
#陳仲衡法官
#0728上環 #審訊 [47/60]

23名手足

控罪:
(1)暴動 [A1-24]
(2)襲擊警務人員 [A15]
(3)無牌管有無線電通訊器具 [A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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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郭棟明大律師 現表明不反對 #關文渭大律師 繼續昨天的盤問。 #關文渭大律師 在陳詞中指出盤問並不被主問限制,但 #陳仲衡法官 表示就單一議題重召證人時,盤問其他範疇須申請重新展開盤問, #關文渭大律師 表示該申請與本案無關,但仍反對法官就須申請重開盤問的觀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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重新傳召PW4警署警長 伍尚國
現為警署警長
案發當天為署理督察及畜龍
負責制服A1

A1法律代表 #關文渭大律師 繼續盤問PW4

📌721施放催淚彈
721當日警方在西區一帶有施放催淚彈,PW4指在現場沒有見到,亦沒有佩備可發射催淚彈的長槍。當日在西區有傳媒拍攝,但PW4不記得多少,亦不知道是否正採訪。PW4現指不記得721當日有否施放催淚彈。

記事冊相關內容呈堂為MFI D1-3。

A4及A22法律代表 #石書銘大律師 盤問PW4

📌「黑警死全家」
在案發當日由西區警署推進至拘捕現場期間,PW4沒有聽到群眾嗌「黑警死全家」,不記得有否其他質疑警方行動的口號。

PW4再次作供完畢

🌟 #陶志恒 分別在2020年10月28日、29日、30日作3份關於A24、A13、A16的證人供詞,辯方不反對以65b呈堂,控方因此會在 #陶志恒 面前讀該3份證人供詞作主問,惟應辯方要求將安排翻譯予各被告人,休庭半小時讓翻譯員準備。

- 休庭至1030 -
#西九龍法院大樓第八庭 (暫代區院)
#陳仲衡法官
#0728上環 #審訊 [47/60]

23名手足

控罪:
(1)暴動 [A1-24]
(2)襲擊警務人員 [A15]
(3)無牌管有無線電通訊器具 [A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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傳召PW60高級督察 蘇裕天(耶)
案發時駐守香港仔特遣隊主管
2020年2月8日至12月22日為西區分區活動組主管
現駐守為香港仔分區行動支援

由於為主管,因此可接觸西區分區公眾集會及遊行資料。

A4及A22法律代表 #石書銘大律師 盤問PW60

📌地鐵站出入口

作為西區分區活動組主管,其中一個職責為處理人群管理工作細節,亦熟悉西區包括西營盤一帶主要地標,包括地鐵站出入口位置。

確認地圖P61A上標示的5個紅色方格為西營盤地鐵站出入口位置,PW60補充般咸道的出入口在地圖上沒有標示,呈堂為D4-1。

確認彩色地圖上3個標記為B1、B2、B3紅點為西營盤地鐵站的B出口,即D4-1左邊的紅色方格位置。2個標記為A1及A2紅點為西營盤地鐵站的A出口,即D4-1右邊的紅色方格位置。
確認在彩色地圖中下方般咸道中標記為C的紅點為PW60剛才提及在般咸道的出入口。
呈堂為D4-2。

PW60對地鐵站內的地理環境有認知,但不完全熟悉。PW4以其認知同意在出閘後可通往上述所有出入口。

PW60作供完畢

剛才 #陶志恆 的3份報告翻譯已準備好, #郭棟明大律師 指可毋須在法官面前翻譯

#傅昶生大律師 對陳超勁的專家身份有爭議,對辨認9人當中的A11的證供呈堂性有爭議,指出影像清晰不足,控辯雙方已準備好相關陳詞,控方指法庭可就書面陳詞及相關片段作裁決。

- 午飯至1430 -
#西九龍法院大樓第八庭 (暫代區院)
#陳仲衡法官
#0728上環 #審訊 [48/60]

23名手足

控罪:
(1)暴動 [A1-24]
(2)襲擊警務人員 [A15]
(3)無牌管有無線電通訊器具 [A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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A16今早身體不適正前往就診,A14及A21呈上醫生紙

宣讀2份證人供詞

📌通訊事務局辦公室高級文書主任 李玉娥
在2019年12月24日撰寫的口供指自己主要負責無線電牌照及出入口事務等,在2019年9月25日被要求在資料庫中搜查A4在2019年7月28日是否擁有可管有及操作Weston WT-580+,即P4-7的牌照。搜尋後證實A4並不持有相關牌照。
本證人陳述書呈堂為P76。

📌科電工程有限公司 余順港
為無線電檢驗器具校對人員
在2020年6月10日口述,由10369筆錄的口供指自己在1995年在觀塘工業學院取得電子工程文憑後,加入公司負責安裝、檢驗、校正代理的海外品牌儀器,其後在香港專業教育學院取得電子工程高級文憑,在2010年晉升高級工程師,由2014年起負責維修、檢驗、校正「Rohde & Schwarz」儀器。此儀器在此前由上司 黎華輝 負責,維修儀器的相關知識亦由 黎華輝 訓練,至於儀器手冊由公司提供,未經相關訓練不可以檢驗此議器。儀器在校正後會發出證書。在2019年1月2日檢驗此儀器,確認儀器毋須校正後,發出期限由2019年1月2日至2020年1月2日的合格證書,證書表明由 余順港 校正、黎華輝 覆核,並簽署作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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已呈交就早前反對控方傳召證人作指認的回應,暫不反對呈堂,但針對最終法庭給予多少比重。 #郭棟明大律師 指相關影片將在陳詞中以QR code形式包括在文件中,但同意程序上需在法庭上播放。

控方列出的7個證物編號,惟 #傅昶生大律師 指出 陳超勁 在2020年3月16日口供紙中未有陳述有觀看過第1段及第7段片段,亦從未在上述片段中認出A11。 #陳仲衡法官 指辯方不可以用 #陶志恆 的證供作反對理由,因 陶志恆 只用單獨物件的特徵作比較,而 陳超勁 是用片中人整體作考慮,方向並不相同。 #郭棟明大律師 回應指 陳超勁 有長時間觀察⋯,被 #陳仲衡法官 打斷,要求提供書面陳詞。

控方播放下列片段:
1️⃣NOW直播19:49:56至19:50:22
2️⃣NOW直播19:53:37至19:54:45
3️⃣NOW直播19:55:03至19:55:13
4️⃣NOW直播19:55:42至19:56:30
5️⃣RTHK由04:59:56開始
6️⃣RTHK由05:07:08開始
7️⃣P37 M045 19:51:54至19:52:03

由於 #陳仲衡法官 需要睇片
- 休庭至1430 -
#西九龍法院大樓第八庭 (暫代區院)
#陳仲衡法官
#0728上環 #審訊 [48/60]

23名手足

控罪:
(1)暴動 [A1-24]
(2)襲擊警務人員 [A15]
(3)無牌管有無線電通訊器具 [A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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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A16 呈上醫生紙

📌 陳超勁 辨認爭議

控辯雙方早前已同意毋須聽取證供以考慮有關證據可否呈堂,但陳詞中提到 陳超勁 是否長時間觀看片段有爭議。

#傅昶生大律師 指出 陳超勁 雖稱觀看過超過42小時片段,但與A11相關的只有約70秒,因此不應代替法庭執行裁斷的職務。 #陳仲衡法官 指現階段沒有證據 陳超勁 翻看相關片段多少次,難以判斷熟悉程度。 #郭棟明大律師 指據證人供詞指「持續審視反覆觀看」,因此認為證人有「special knowledge」, #傅昶生大律師 指出無法同意。將在控方案情後處理此爭議。

#郭棟明大律師 指 陳超勁 會對有身份爭議的9名被告人在片段中作辨認,另外亦會辨認沒有身份爭議的A6及早前已認罪的A17。控方不會就A17主問 陳超勁。

陳超勁 將在來自5個網上下載及3個警方片段,共53段片段中作指認。 陳超勁 將在庭上自行播放片段。

🌟庭上放置4個穿上證物的公仔,分別代表A2、A5、A13、A24,在合適時間控方會幫公仔換衫

📌公仔與片段不同
#郭棟明大律師 指相片P28(D2)(5)及實物均顯示A2的黑色褲沒有特別之處,但NOW直播片段20:05:22時,及NTS16 M057片段21:33:24時顯示被捕後A2的褲上有一條淺色帶。
A5鞋上沒有鞋帶,相片P28(D5)(5)中鞋上有鞋帶;褲子右邊有一串鎖匙沒有被檢取,但無線電視(1933_2003)片段在00:29:57時可見有鎖匙。
A13的米色背囊沒有被檢取,有線新聞截圖P57(icable)_PW32_002A可見該背囊。
A24插在背囊的可樂樽同樣沒有被檢取。

📌公仔爭議

#陳仲衡法官 要求控方在 陳超勁 作證時先收起公仔, #郭棟明大律師 反駁很麻煩, #梁耀煒大律師 提出可在最後階段才展示, #陳仲衡法官 指出可為公仔拍照以作即時對比。

#梁耀煒大律師 關注在53段片段中,A2在許多片段中未被辨認,希望如果證人未成功認出被告人前,法官要求重播的話要求證人離席。 #陳仲衡法官 同意但指應不會在未認出被告人前重播。 #傳昶生大律師 指出如口供中未能認出被告人,但控方播放該片段的話,會暗示證人需要在片中認出被告人。 #郭棟明大律師 堅持沒有前設。

提早休庭以讓控方影公仔相
案件押後至明早0930同庭續審
#西九龍法院大樓第八庭 (暫代區院)
#陳仲衡法官
#0728上環 #審訊 [49/60]

23名手足

控罪:
(1)暴動 [A1-24]
(2)襲擊警務人員 [A15]
(3)無牌管有無線電通訊器具 [A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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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傅昶生大律師 提出有關片段辨認的爭議將以交替程序處理,昨天為公仔拍攝的照片呈堂為P78。

📌公仔與片段不同(2)

除昨天的 公仔與片段不同 中提到的各事項,相片P78(D24)(1)只有左邊有粉紅色濾罐,但相片P78(D24)(6)可見防毒面罩右邊有

A7的頸罩、手袖、背囊沒有被檢取,因此無法在相片中展示。NTS16 M057片段21:34:27時可見A7的頸罩、手袖;NTS16 M064片段20:02:22時可見A7的深色背囊

A22的背囊亦沒有被檢取,因此無法在相片中展示。截圖P57(RTHK)_PW54_006A 可見A22的背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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傳召PW62偵緝警員17534 陳超勁
當時駐守港島總區重案組3A隊
負責從網上搜尋及巡查與案發當日在西區示威活動相關新聞片段及公眾平台相關片段

🌟陳超勁 在 #0831灣仔 案中就相同事項 作供 ,所有被告人被判 無罪 ,正被律政司狙擊

📌錄影片段
至8月初從網上搜出13段新聞片段,另有7段警方網絡安全及科技罪案調查科以螢幕截錄的無線電視片段。

📌相片冊
持續審視片段前PW62先觀看相片複印本,包括被捕人外貌、衣著、裝備,確認即相片冊P28及P29。

📌持續審視
由8月初至2020年3月16日,持續觀看片段約110日,共超過800小時。PW62稱在其中5段片段中,即(1)NOW直播、(2)RTHK、(3)有線電視、(4)無線電視及(5)米報的新聞片段,基於相片冊上的外貌、衣著、裝備特徵,認出多名被捕人,包括被捕前及被捕時,並曾身處對峙的人群中。

⚠️以下開始睇片⚠️

控方提醒片中可能沒有被捕人, 陳超勁 將自己控制播放器🙄

註:因交替程序,所有截圖現為MFI (Marked for Identification),並未正式呈堂。待交替程序裁決後,若接納 陳超勁 證供方會正式呈堂為證物(以直播員理解)

📌片段列表
列表上有53段片段,列出證物編號、片段來源、時段。
片段列表為MFI PW62_001

📌(1) NOW直播19:12:26至19:12:40
PW62指片中可見A2及A5。

🔸A2
19:12:26(04:12:43.398)時在7-11雨遮下,可見A2的黑色長褲及深灰色高筒鞋,鞋踭顏色較淺,鞋筒會反光,與相片鞋筒上鐵扣反光位置相同,截圖為MFI P57(NOW)_1_PW62_D2_001,圈出為001A。
19:12:27(04:12:44.366)時在7-11雨遮下,可見A2戴着黃色頭盔、透明眼罩、白色圓形濾罐的防毒面具,與相片冊相同,身穿黑色短袖上衣、黑色長褲,褲頭近腰間位置有兩條褲頭帶,長度約至跨下位置,孭着米色背囊,肩帶下半部有黑色帶,雙手戴黑色手袖,右手戴白色勞工手套,勞工手套與相片同樣有紅色邊。截圖為002,圈出為002A。

🔸A5
19:12:26(04:12:43.197)時在7-11雨遮前,可見A5身穿短袖黑色T裇,內有黑色長袖上衣,貼腳的黑色褲,褲長至約腳眼,黑色襪,黑色平底布鞋,布鞋上有黑色及白色相間的鞋帶,與相片相同。截圖為MFI P57(NOW)_1_PW62_D5_001,圈出為001A。
19:12:28(04:12:44.899)時可見A5頭部及背部,髮型與相片P28(D5)(4)中相同,頭後位置「鏟青」但由肩至後鏟上去非全部貼服、髮腳平而整齊,背上孭着背囊,下身如上述,截圖為002,圈出為002A。
19:12:38(04:12:54.633)時可見A5正面,戴白色濾罐的防毒面具、透明眼罩,左耳位置「鏟青」,瀏海由左至右覆蓋額頭,截圖為003,圈出為003A。

📌(2) NOW直播19:12:50至19:13:34
PW62指片中可見A5。

🔸A5
19:12:55(04:13:11.635)時可見A5瀏海由左至右覆蓋額頭,在右額位置「有坺陰」,戴透明眼罩、白色圓形濾罐的防毒面具,身穿短袖黑色T裇,內有黑色長袖上衣,黑色貼身長褲,褲長至約腳眼,黑色平底布鞋,鞋帶黑白相間,孭着背囊,左手持一些物品。截圖為MFI P57(NOW)_2_PW62_D5_001,圈出為001A。
19:13:29(04:13:46.498)時畫面右邊可見A5,頭髮特徵與上述相同,戴透明眼罩、白色圓形濾罐的防毒面具,身穿短袖黑色T裇,內有黑色長袖上衣,黑色貼身長褲,孭着背囊,從右褲袋取出物品時可見A5腰間近褲袋位置右邊掛着反光物品。截圖為002,圈出為002A。

📌(3) NOW直播19:16:27至19:17:32
PW62指片中可見A2、A5、A6、A13及A24。

🔸A6
19:16:29(04:16:45.799)時可見A6戴黃色頭盔,身穿黑色短袖T恤,上有白色英文字母。 #郭棟明大律師 提示PW62毋須講述有關A6畫面。

🔸A13
經提示後PW62重看,指在19:16:31(04:16:47.666)時可見A13戴上泥黃色頭盔前,髮型為短髮類似平頭裝;戴白色圓形濾芯防毒面具,身穿藍色短袖T恤,T裇上有花紋圖案,左邊胸前有淺藍色衫袋;左手戴綠色邊的白色勞工手套;孭着的背囊肩帶為淺啡色;泥黃色頭盔有黑色邊。截圖為MFI P57(NOW)_3_PW62_D13_001,圈出為001A。

- 早休至1200 -

19:16:34(04:16:51.033)時畫面中間戴泥黃色頭盔為A13,泥黃色頭盔有黑色邊,在耳朵位置隆起,隆起位置前方有一點黑色,與相片P29(D13)(1)相同;戴白色圓形濾芯防毒面具;身穿藍色短袖有花紋圖案上衣,左邊胸前有淺藍色衫袋;穿淺藍色牛仔褲;孭着淺啡色背囊;戴白色勞工手套,右手持透明護目鏡。截圖為002,圈出為002A。

#郭棟明大律師 再次要求後,PW62又再重播,但無法本片段再指認A13。

🔸A24
19:16:56(04:17:13.199)時畫面右方戴黃色頭盔為A24,戴黃色頭盔、深色眼罩、有粉紅色濾芯的防毒面具;頸上的一條白色毛巾攝在黑色短袖T恤內,黑色短袖T恤左胸前有反光圖案;雙手戴黑色手袖,左手戴灰色防火手套;身穿黑色束腳長褲,左腳小腿位置有斜間反光圖案,露出腳眼;身穿黑色白色底波鞋,鞋帶位置有反光圖案;孭黑色背囊,背囊左邊插着一支紅色樽蓋飲品。截圖為MFI P57(NOW)_3_PW62_D24_001,圈出為001A。
19:17:08(04:17:25.028)時反向灰色雨遮下,可見A24戴黃色頭盔、深色眼罩、有粉紅色濾芯的防毒面具;身穿黑色短袖T恤,左胸前有反光圖案;雙手戴黑色手袖;頸上的一條白色毛巾兩端攝在黑色T恤內;左手戴灰色防火手套,身穿黑色束腳長褲,左腳小腿位置有一條斜間反光圖案,露出腳眼;身穿黑色白色底波鞋,鞋帶位置有反光圖案;捧着一支樽裝水。截圖為002,圈出為002A。

🔸A2
19:17:06(04:17:23.298)時可見A2戴黃色頭盔、透明眼罩、有白色圓形濾芯的防毒面具;身穿黑色短袖上衣、黑色長褲,褲頭位置有兩條長度約至跨下位置的褲頭帶、深灰色高筒鞋;戴黑色手袖、白色勞工手套;米色背囊孭在胸前。截圖為MFI P57(NOW)_3_PW62_D2_001,圈出為001A。

🔸A5
19:17:11(04:17:28.033)時白色雨衣旁,可見A5戴有白色圓形濾芯的防毒面具;髮型兩邊及背後鏟青;身穿黑色短袖T恤,內有黑色長袖上衣;穿黑色平底布鞋;孭着背囊。截圖為MFI P57(NOW)_3_PW62_D5_001,圈出為001A。

📌(4) NOW直播19:18:03至19:18:11
PW62指片中可見A2、A6及A13。

🔸A6
19:18:08(04:18:25.532)時,控方指出A6為畫面中間穿黑色短袖上衣,胸前寫着「shuffle」

🔸A13
同一畫面可見A13持7-11雨遮;戴泥黃色頭盔,頭盔有黑色邊,耳朵位置有黑色點;戴透明眼罩、有白色圓形濾芯的防毒面具;孭着淺啡色背囊;身穿藍色有花紋短袖T恤,左胸位置有淺藍色衫袋;戴白色勞工手套,手套上有綠色邊;穿淺藍色牛仔褲。截圖為MFI P57(NOW)_4_PW62_D13_001,圈出為001A。

🔸A2
19:18:11(04:18:27.399)時可見A2戴黃色頭盔、透明眼罩、有白色圓形濾芯的防毒面具;身穿黑色短袖上衣、黑色長褲,褲頭位置有兩條褲頭帶;穿深灰色高筒鞋,鞋筒位置有反光;胸前孭着米色背囊;戴黑色手袖。截圖為MFI P57(NOW)_4_PW62_D2_001,圈出為001A。

- 午飯至1430 -

🌟全庭一齊望住 陳超勁 來回慢播、放大又縮細,啊,直播員內心的吶喊
#西九龍法院大樓第八庭 (暫代區院)
#陳仲衡法官
#0728上環 #審訊 [50/60]

23名手足

控罪:
(1)暴動 [A1-24]
(2)襲擊警務人員 [A15]
(3)無牌管有無線電通訊器具 [A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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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林國輝大律師 今早身體不適,現正趕往法庭

繼續傳召PW62偵緝警員17534 陳超勁
當時駐守港島總區重案組3A隊
負責從網上搜尋及巡查與案發當日在西區示威活動相關新聞片段及公眾平台相關片段

⚠️以下繼續睇片截圖⚠️
⚠️基本上與昨日相同⚠️
指認包括A2、A6、A7、A11、A13、A14及A24。

📌(13) NOW直播19:38:25至19:38:42
PW62指片中可見A13及A24。

🔸A13
19:38:30(04:38:47.032)時可見A13持7-11雨遮,戴泥黃色頭盔、透明眼罩、白色圓形防毒面具、白色勞工手套;身穿藍色短袖上衣、淺藍色牛仔褲;胸前孭着淺啡色背囊。截圖為MFI P57(NOW)_13_PW62_D13_001,圈出為001A。

🔸A24
19:38:32(04:38:49.099)時在人群中可見A24身材高大,戴黃色頭盔、深色眼罩、有粉紅色濾芯的防毒面具,頸上有白色毛巾,左手舉起可見戴灰色防火手套。截圖為MFI P57(NOW)_13_PW62_D24_001,圈出為001A。

📌(14) NOW直播19:46:43至19:47:06
PW62指片中可見A2、A6及A13。

🔸A13
19:46:57(04:47:14.497)時可見A13持反起的7-11雨遮,戴泥黃色頭盔,頭盔有黑色邊;身穿藍色短袖T裇、淺藍色長牛仔褲、泥黃色高筒鞋,鞋筒位置深色;戴白色勞工手套,胸前孭着淺啡色背囊。截圖為MFI P57(NOW)_14_PW62_D13_001,圈出為001A。

🔸A6
在同一畫面A13身旁右邊為A6,戴黃色頭盔,左手搭着A13。控方指辯方對A6身份沒有爭議,早前已作同一截圖。

🔸A2
19:47:06(04:47:23.632)時可見A2戴黃色頭盔、透明眼罩、白色圓形防毒面具;身穿黑色短袖上衣、黑色長褲,褲頭位置有兩條淺色褲頭帶、深灰色高筒鞋,右腳鞋筒位置反光;戴黑色手袖、白色勞工手套;左手持一把灰色雨遮,孭着米色背囊肩帶,肩帶下半部分中間有黑色帶。截圖為MFI P57(NOW)_14_PW62_D2_001,圈出為001A。

📌(15) NOW直播19:49:56至19:50:04
PW62指片中可見A7及A11。

🔸A7
19:49:58(04:50:15.299)時可見A7戴深色眼罩、白色圓形防毒面具;身穿黑色上衣、黑色長褲、黑色鞋;孭着淺藍色背囊肩帶,左手持一支行山杖,右手拖着A11。

🔸A11
同一畫面可見A11戴白色圓形防毒面具、白色手袖;身穿黑色短袖上衣,攝衫、黑色闊腳7分褲,露出小腿及腳眼、黑色平底鞋;戴着的頭盔被遮住,頭盔額頭位置有白色字。截圖為MFI P57(NOW)_15_PW62_D7_D11_001,圈出二人為001A。
19:50:00(04:50:17.633)時可見A11頭盔額頭位置有白色字,其他特徵與上述相同,截圖為MFI P57(NOW)_15_PW62_D11_001,圈出A11為001A。

📌(16) NOW直播19:53:37至19:54:45
PW62指片中可見A7、A11、A13及A14。

🔸A13
19:53:52(04:54:10.066)時可見A13戴泥黃色頭盔、透明眼罩、白色圓形防毒面具、白色勞工手套;身穿藍色短袖上衣、淺藍色長牛仔褲、泥黃色高筒鞋,鞋筒位置深色;孭着淺啡色背囊肩帶,舉起外反的7-11雨遮。截圖為MFI P57(NOW)_16_PW62_D13_001,圈出為001A。
19:54:12(04:54:29.067)時可見A13同樣戴泥黃色頭盔,頭盔有黑色邊、透明眼罩、白色圓形防毒面具、白色勞工手套;身穿藍色短袖T恤、淺藍色長牛仔褲、泥黃色高筒鞋,鞋筒位置深色;孭着淺啡色背囊。截圖為002,圈出為002A。

P62指A13一直左右移動,只選取兩個畫面。

🔸A14
19:54:18(04:54:35.466)時可見在人群中可見A14身材細粒,戴黑色頭盔、黑色眼罩、兩邊有白色濾芯的防毒面具;身穿黑色短袖上衣、黑色長褲、黑色鞋;右手持藍色行山杖。截圖為MFI P57(NOW)_16_PW62_D14_001,圈出為001A。
19:54:45(04:55:02.066)時可見A14同樣戴黑色頭盔、黑色眼罩、兩邊有白色濾芯的防毒面具;身穿黑色短袖上衣、黑色貼腳長褲、黑色鞋;右手持藍色行山杖。截圖為002 ,圈出為002A。

🔸A11
19:54:12(04:54:29.099)時可見A11戴黑色電單車頭盔,頭盔額頭位置有白色字,頭盔上有透明面罩;戴白色圓形防毒面具,防毒面具有兩條繩在胸前;戴白色手袖;身穿黑色短袖上衣、黑色闊腳7分褲,露出小腿及腳眼、黑色平底鞋。左手搭着A13。截圖為MFI P57(NOW)_16_PW62_D11_001,圈出為001A。
19:54:24(04:54:41.066)時可見A11同樣戴黑色電單車頭盔,頭盔額頭位置有白色字,頭盔上有透明面罩,戴白色圓形防毒面具,防毒面具有一條帶在胸前;戴白色手袖;身穿黑色短袖上衣、黑色闊腳7分褲,露出小腿及腳眼、黑色平底鞋。A11的右邊為A7。

🔸A7
同一畫面中A7戴深色眼罩、白色圓形防毒面具;身穿黑色上衣、黑色手袖、黑色長褲、黑色鞋;孭着藍色背囊。截圖為MFI P57(NOW)_16_PW62_D7_D11_001,圈出二人為001A。

📌(17) NOW直播19:55:02至19:55:08
PW62指片中可見A7、A11、A13、A14、A16及A24。

🔸A13
19:55:04(04:55:21.094)時可見A13戴泥黃色頭盔,頭盔有黑色邊,蓋住耳朵位置;戴透明眼罩、白色勞工手套;身穿藍色短袖上衣、淺藍色長牛仔褲、泥黃色高筒鞋,鞋筒位置深色;孭着淺啡色背囊肩帶。口部位置被遮蓋。截圖為MFI P57(NOW)_17_PW62_D13_001,圈出為001A。

🔸A14
19:55:06(04:55:23.166)時可見在人群中可見A14身材細粒,戴黑色頭盔、黑色眼罩、兩邊有白色濾芯的防毒面具;身穿黑色短袖上衣、黑色貼腳長褲、黑色高筒鞋;右手戴白色勞工手套、持藍色行山杖;左手搭着前方人士。截圖為MFI P57(NOW)_17_PW62_D14_001,圈出為001A。

#曾藹琪大律師 反對 #郭棟明大律師 的引導性問題, #陳仲衡法官 指可以自行觀察毋須問PW62。

🔸A24
19:55:07(04:55:24.232)時可見A24戴黃色頭盔、有粉紅色濾芯的防毒面具,頸上有白色毛巾,身穿黑色上衣、黑色束腳長褲,左邊小腿上有斜間反光圖案,露出腳眼,穿黑色白色底球鞋,鞋帶位置有反光圖案,戴黑色手袖、左手戴灰色防火手套。截圖為MFI P57(NOW)_17_PW62_D24_001,圈出為001A。

🔸A16
19:55:08(04:55:26.266)時可見A16戴黃色頭盔頭盔上有一條淺色邊;身穿綠色連帽長褸覆蓋臀部,長褸尾部開叉,穿黑色貼腳長褲、黑色白色底球鞋,班鞋底前腳掌及後腳掌分開;孭黑色背囊,背脊被包住,右手舉起一個揚聲器。截圖為MFI P57(NOW)_17_PW62_D16_001,圈出為001A。

- 早休至1200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