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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此重申此頻用作學術交流
不會為所有言行負上任何法律責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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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沙田裁判法院第一庭
#鄧少雄署理主任裁判官
#新案件 #1026沙田


D1梁(24)
D2麥(20)

控罪:
D1
(1)襲擊警務人員
(2)管有物品意圖摧毀或損壞財產
D2
(3)在公眾地方管有攻擊性武器
(4)管有物品意圖摧毀或損壞財產

D1被控於2019年10月26日沙田公園近瀝源橋襲擊警員A(控罪1)及管有噴漆(控罪2);D2則於沙田婚姻註冊外管有一鐳射光束裝置(控罪3)、一打火機;一把手;噴漆及一把𠝹刀(控罪4)

裁判官准予各被告人保釋

保釋條件如下:
1)
D1:現金 5000
D2:現金 5000

2)宵禁
D1: 22:00-06:00
D2: 00:00-06:00

3)不得離境
4) 2020年4月24日15:30前交出所有旅遊證件
5)居住在報稱住址
6)每周警署報到2次
7)更改住址須24小時前通知警方


辯方申請押後答辯,並基於案發地點不一,考慮分案處理。

案件押後至6月8日於沙田裁判法院一庭14:30再訊
#沙田裁判法院第一庭
#鄧少雄署理主任裁判官
#1026沙田

D1梁(24)
D2麥(20)

控罪:
D1 — 認罪🙋‍♂
(1)襲擊警務人員
(2)管有物品意圖摧毀或損壞財產

D1的案情摘要:

於2019年10月26日沙田公園近瀝源橋有10人左右噴黑色字樣、張貼海報,當警員來到,人群向大圍方向逃去,便衣警追截,有警員聽到D1大嗌「跑快啲喇,啊sir,遂以噴漆罐掟向警員A的左腳,D1被制服時用雙手推警員A心口兩次(控罪1),其後在D1背包裡搜到噴漆(控罪2)

罪名成立

求情:
— 被告初犯,沒有任何刑事定罪紀錄
— 被告屬於輕微的襲警行為,被告只是用噴漆扔警員的左腳,及被制服時推了警員心口兩次
— 警員事後沒有驗傷顯示警員沒有受傷
— 被告並沒有以侮辱性的方式襲警
— 控方以警隊條例第63條控告,是最高刑罰較輕微的條例
— 根據律政司司長 訴 賴云龍的覆核聆訊案件,裁判官參考英國判刑委員會就襲警一罪的指引,辯方聲稱被告屬於第三類:較輕傷害及較低罪責
~ 被告當時並非身處示威場合
~ 對警員沒有作出侮辱性行為
— 被告一時糊塗犯下此案
辯方希望法庭以罰款/社會服務令/感化令處理

法庭考案情、案例及法例最高刑罰,為被告索取社會服務令及感化官報告,期間還押候判

案件押後至6月19日14:30西九龍裁判法院第十庭判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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D2
控罪:
(3)在公眾地方管有攻擊性武器
(4)管有物品意圖摧毀或損壞財產

案情:
D2則於沙田婚姻註冊外管有一鐳射光束裝置(控罪3)、一打火機;一把手;噴漆及一把𠝹刀(控罪4)

D2因尋找辯方物理專家證人,按原有條件保釋候訊

D2案件押後至8月14日於沙田裁判法院第一庭14:30答辯,於8月10日前向法庭呈交審前覆核問卷
#西九龍裁判法院第十庭
#鄧少雄裁判官
#1026沙田

梁(24)

控罪:
(1)襲擊警務人員
(2)管有物品意圖摧毀或損壞財產

案情摘要:

於2019年10月26日沙田公園近瀝源橋有10人左右噴黑色字樣、張貼海報,當警員來到,人群向大圍方向逃去,便衣警追截,有警員聽到D1大嗌「跑快啲喇,啊sir,遂以噴漆罐掟向警員A的左腳,D1被制服時用雙手推警員A心口兩次(控罪1),其後在D1背包裡搜到噴漆(控罪2)

求情:
— 社會服務令報告正面
— 被告屬於輕微的襲警行為,被告只是用噴漆扔警員的左腳,及被制服時推了警員心口兩下
— 被告有悔意及承諾日後奉公守法
— 還押11天後已知道還押的痛苦,已有深刻印象
—被告願意承擔責任
辯方希望法庭判較少時數社會服務令

量刑基礎:正面社會服務報告,當中提及被告的背景、家庭及心路歷程,襲警罪是嚴重罪行,一般會判處即時監禁,但認為被告的行為不嚴重、相對輕微,考慮到被告已還押11天

判刑:
控罪1 — 120小時社會服務令
控罪2 — 120小時社會服務令
同期執行

總刑期:120小時社會服務令
#沙田裁判法院第一庭
#溫紹明署理主任裁判官
#1026沙田 #提堂

麥(20) *為本案第2被告。本案第1被告裁決可於本台相同標籤內查看。

控罪:
(4) 管有物品意圖摧毀或損毀財產
詳情:於2019年10月26日在沙田婚姻登記處附近持有1罐噴漆、1把把手、1把鎅刀、1把剪刀及2個打火機。

🟥被告承認控罪🟥

案情:證人於案發當天接報指有人塗鴉,後發現有黑色字被噴於瀝源橋、有海報被貼於相同位置,大概10人聚集在該處。證人後在沙田婚姻登記處附近發現D1及D2形跡可疑,截查2人後,從D2身上搜出3支雷射筆及涉案工具。

🟥法庭就控罪(4)裁定被告罪名成立。

求情:被告5歲時來港,與家人相依為命,素來孝順。自小體弱,但為省錢,常忍不看病。她有志服務老人,常參與老人院義工服務;更報讀科技學院專科護理課程,雖成績不算出眾,但足證其本性善良。被告立志成為護理,然判刑後,已不可能獲聘任政府護理工作,換言之已受到相應懲罰。雖如此,辯方指出被告仍希望服務老人,打算報讀另一護理工課程,冀法庭讓被告繼續學業。

辯方呈上被告本人、其母親及班主任所撰求情信。被告信中,承諾不再犯錯;而其母表示,即使共被告政見不同,仍非常愛惜女兒,願和她繼續相互扶持。

在案情方面,辯方希望法庭考慮,有人塗鴉時被告不在現場,而在沙田新城市廣場內。涉案噴漆未開封,被告有塗鴉表達政見念頭,但瀝源橋塗鴉並非被告所噴,被告行為也不涉及縱火傷人。念及被告初犯、無刑事罪行記錄,又坦白承認控罪,懇求法庭判處非監禁式懲罰。

==============

本案押後至9月4日1430,於沙田裁判法院第一庭裁決,以等候索取社會服務令及感化令報告。期間被告以現有條件維持保釋。
🟢裁判官取消被告到警署報告。
#沙田裁判法院第一庭
#溫紹明署理主任裁判官 #判刑
👤麥(20) #1026沙田

控罪:管有物品意圖摧毀或損毀財產
被告被控於2019年10月26日,在沙田婚姻登記處附近管有1罐噴漆、1把把手、1把鎅刀、1把剪刀及2個打火機,意圖摧毀或損毀財產。#管有物品意圖損毀財產罪

求情:
https://t.me/youarenotalonehk_live/820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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進一步求情:

辯方律師向法庭呈上感化報告,報告內容是正面。報告指出被告有家人支持,自身有上進心,過往沒有案底,被告亦因為本案事件已經受到教訓,因為已經無法從事理想工作。

判刑理由:

法庭指出被告年輕,有悔意,在本案中並沒有使用相關物品,有家人支持,感化報告正面。

法庭認為被告本身是守規矩的人,唯受社會事件所影響才會犯錯,此事已令她上了寶貴一課。

考慮以上,法庭接受感化官建議並判處被告120小時社會服務令,期間被告需遵從感化官的指示。
#觀塘裁判法院第一庭
#錢禮主任裁判官
#20200516坑口 #新案件 #提堂

D1: 林 (25)
D2: 李 (24)
D3: 陳 (36)
D4: 蘇 (19)
D5: 麥 (21) 因 #1026沙田 案件被判處120小時社會服務令‼️
D6: 李 (56)
D7: 黃 (50)

控罪:
(1) D1-D7 參與非法集結
(2) D6 襲擊在正當執行職務的警務人員
(3) D7 阻撓在正當執行職務的警務人員

詳情:
(1) D1-D7 同被控於2020年5月16日,在將軍澳坑口重華路8號東港城購物中心連同其他身份不詳的人,參與憑藉公安條例第 18(1) 及 18(3) 條屬非法集結的集結
(2) D6 被控於同日在將軍澳坑口重華路8號東港城購物中心2樓襲擊在正當執行職務的警務人員,即警長 58855
(3) D7 被控於同日同地阻撓在正當執行職務的警務人員,即警長 58855

所有被告明白控罪,辯方申請今天無須答辯以索取法律意見,控方沒有反對。

保釋條件如下:
- D4 現金1000元,其餘被告5000元
- 不得離開香港,特別強調不得前往澳門及中国
- 居住在報稱的地址
- 更改地址前24小時通知警署

案件押後至2021年10月12日14:30觀塘裁判法院再訊,期間被告以以上條件保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