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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此重申此頻用作學術交流
不會為所有言行負上任何法律責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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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區域法院第卅八庭
#郭啟安法官
#審訊 [23/30] - 是日進度 1/3 辯方案情D10
#1118油麻地 #營救理大

D3:雷(24)/ D4:梅(23)
D5:吳(22)/ D7:吳(25)
D9:柯(23)/ D10:安(20)
D11:潘(24)/ D15:戴(20)
D17:王(22)
🛑D20:余(23)已認罪,現還押候判

控罪及詳情:
(1)D3-20暴動
同被控於或約於2019年11月18日,在油麻地窩打老道與咸美頓街之間的彌敦道一帶,與其他人士參與暴動。

(2)D7管有物品意圖摧毀或損壞財產
吳(25)被控於同日在油麻地彌敦道525-543號寶靈大廈外,管有一枝噴漆。

律政司代表:
#黃堅邦 高級助理刑事檢控專員
#伍永杰 檢控官

辯方法律代表:
D3 #佘漢標大律師
D4 #藍凱欣大律師
D5 #吳敏生大律師
D7 #吳敏生大律師
D9 #郭憬憲大律師
D10 #潘定邦大律師
D11 #馬藻玉大律師
D15 #黃錦娟大律師
D17 #姚本成大律師

——————
[09:41開庭]

[控方繼續盤問D10]

案發當日去過深水埗黃金商場和奧海城睇手提電腦,因為自己的電腦會lag機和久不久自動重新開機,當日沒有去又一城Apple Store或其他電器舖。

D10於2019年11月18日當日已經知道2019年6月開始在不同區域都有不同社會活動,這些示威行動好多時候都會演變成暴力行為,有些會發展成警方與示威之間的衝突,而場面可以好混亂好危險。

當晚最後等不到的士,沒有嘗試用的士app或call Uber。反而由大角咀富榮花園步行至先達廣場搭紅van,當時有想過搭地鐵但因為要轉線轉車。大約23:20分去到彌敦道咸美頓街,見到30至40人在彌敦道聚集。D10說法是當日並非示威者,指示路過,甚麼都沒有做過。

控:所講當日去案發現場的理由、到達時間、行走路線和被制服的位置,全部都是捏造的
D10:不同意
控:當日根本有意圖,亦都確實參與了本案暴動
D10:不同意
控:從身上檢取的裝備是你參與暴動期間使用
D10:不同意
控:隻黑色手袖是用以減低警方催淚煙威力
D10:不同意
控:對防火手套和防割手套是參與暴動時保護雙手
D10:不同意
控:黑色口罩是用作遮蓋容貌
D10:不同意
控:多出的T-shirt,是需要時更換以躲避警方
D10:不同意

💛感謝臨時直播員💛
#區域法院第卅八庭
#郭啟安法官
#審訊 [23/30] - 是日進度 2/3 辯方案情D10
#1118油麻地 #營救理大

D3:雷(24)/ D4:梅(23)
D5:吳(22)/ D7:吳(25)
D9:柯(23)/ D10:安(20)
D11:潘(24)/ D15:戴(20)
D17:王(22)
🛑D20:余(23)已認罪,現還押候判

控罪及詳情:
(1)D3-20暴動
同被控於或約於2019年11月18日,在油麻地窩打老道與咸美頓街之間的彌敦道一帶,與其他人士參與暴動。

(2)D7管有物品意圖摧毀或損壞財產
吳(25)被控於同日在油麻地彌敦道525-543號寶靈大廈外,管有一枝噴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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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0:42 D10 潘大狀覆問]

2019年11月18日會宿舍時,宿舍地下無人看守亦無人阻止D10進去。進入宿舍無需拍卡無需用鎖匙開門,去到房間才要拍房卡。

[郭官提問]

D10認為咸美頓街小巷跑出來的6、7名示威者不是敵對角色,而他們亦無理由要針對他。其實D10只想走去安全地方,當時沒有考慮一動不如一靜是因為不知道小巷裏有更多人,也擔心從後跑出的人陸續有來。

學校通告通知關閉宿舍安排會退款,15號就提早完結該學期。18號回去收拾指示偶然,因為有些hallmate有講過又剛好得閒。

[D10 案情完畢]

💛感謝臨時直播員💛
#區域法院第卅八庭
#郭啟安法官
#審訊 [23/30] - 是日進度 3/3 案件管理
#1118油麻地 #營救理大

D3:雷(24)/ D4:梅(23)
D5:吳(22)/ D7:吳(25)
D9:柯(23)/ D10:安(20)
D11:潘(24)/ D15:戴(20)
D17:王(22)
🛑D20:余(23)已認罪,現還押候判

控罪及詳情:
(1)D3-20暴動
同被控於或約於2019年11月18日,在油麻地窩打老道與咸美頓街之間的彌敦道一帶,與其他人士參與暴動。

(2)D7管有物品意圖摧毀或損壞財產
吳(25)被控於同日在油麻地彌敦道525-543號寶靈大廈外,管有一枝噴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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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0:57 案件管理]

控方申請傳召證人反駁D10證供,相信6個特別戰術小隊警員可以半日處理。週三其中4個有行動不能出席,週二則全部都可以出席,而郭官週二有裁決。

D11、D15樂觀估計可以週一完成。

[11:07 小休半小時予控方向警方詢問情況]

[11:42 開庭]

控方回覆指確認有5個速龍警員可以下週四全日方便、1個只有下午。郭官預計6個警員可以週四,最遲週五完成作供。

D11證人除了週三都可以。

D15下週都方便。

郭官總結為:
週一:D11證人
週三:D15證人
週四、週五:特別戰術隊成員
再下週二(10月25日)可能會列出一些議題,希望可以透過結案陳詞解決,估計上午可以完成。

D4:下週一(17日)下午有其他事務
D5/D7:下週四(20日)下午要去西九裁院,由D9 hold paper
D10:下下週二(25日)下午有其他案件提堂
D11:下週五(21日)下午有判刑

[11:47 休庭]

週一(10月17日)09:30時同庭續審。

💛感謝臨時直播員💛
#區域法院第卅八庭
#郭啟安法官
#審訊 [24/30] - 是日進度 1/4 案件管理|辯方案情D11
#1118油麻地 #營救理大

D3:雷(24)/ D4:梅(23)
D5:吳(22)/ D7:吳(25)
D9:柯(23)/ D10:安(20)
D11:潘(24)/ D15:戴(20)
D17:王(22)
🛑D20:余(23)已認罪,現還押候判

控罪及詳情:
(1)D3-20暴動
同被控於或約於2019年11月18日,在油麻地窩打老道與咸美頓街之間的彌敦道一帶,與其他人士參與暴動。

(2)D7管有物品意圖摧毀或損壞財產
吳(25)被控於同日在油麻地彌敦道525-543號寶靈大廈外,管有一枝噴漆。

律政司代表:
#黃堅邦 高級助理刑事檢控專員
#伍永杰 檢控官

辯方法律代表:
D3 #佘漢標大律師
D4 #藍凱欣大律師
D5 #吳敏生大律師
D7 #吳敏生大律師
D9 #郭憬憲大律師
D10 #潘定邦大律師
D11 #馬藻玉大律師
D15 #黃錦娟大律師
D17 #姚本成大律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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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09:39開庭]

D10 因需遵守隔離令而需要缺席聆訊,預計最早下週一可以回來。D10 潘大狀透露D10已接種三針疫苗、快測呈陰性,而律師團隊快測也呈陰性,已向D10索取指示:同意審訊在他缺席下繼續進行。
→郭官關注若當事人不再法庭,而無法即時給予指示的作法不太恰當。

控方向法庭致歉並更新情況:過去週末件事過所有控辯雙方證據,最終決定不需要傳召反駁證據,即毋需傳召特別戰術隊成員作供。
→郭官得悉控方新立場後認為餘下部份與D10無太大關係,故其缺席並不構成太大關注。D10 潘大狀同意說法。

郭官說明明天沒有聆訊,預計週三會完成所有辯方案情。

D11 馬大狀交代今日會宣讀一共三份證供(一份65C及兩份65B)和傳召一位證人,當事人選擇不作供。

[09:45 宣讀獲承認事實四]

呈上獲承認事實四,列為P00C。

D11 同意一經承認就會成為不可推翻的證據。

呈上D11醫生於2022年9月14日所撰的報告的英文原文及中文譯文,分別列為D11-01及D11-01A。

呈上D11家人於2022年10月14日所撰的書面供詞及書面供詞附件,分別列為D11-02及D11-02A。

控方確認無需盤問上述醫生和D11家人。

💛感謝臨時直播員💛
#區域法院第卅八庭
#郭啟安法官
#審訊 [24/30] - 是日進度 2/4 辯方案情D11
#1118油麻地 #營救理大

D3:雷(24)/ D4:梅(23)
D5:吳(22)/ D7:吳(25)
D9:柯(23)/ D10:安(20)
D11:潘(24)/ D15:戴(20)
D17:王(22)
🛑D20:余(23)已認罪,現還押候判

控罪及詳情:
(1)D3-20暴動
同被控於或約於2019年11月18日,在油麻地窩打老道與咸美頓街之間的彌敦道一帶,與其他人士參與暴動。

(2)D7管有物品意圖摧毀或損壞財產
吳(25)被控於同日在油麻地彌敦道525-543號寶靈大廈外,管有一枝噴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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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0:09 主問D11-DW]

(由於D11-DW第一次上庭作供,先向他解釋流程)

DW是D11好朋友,現年26歲,未婚,與家人同住九龍。現於九龍城區上班,2019年也是同一需要輪班制的工作,所以較常會在平日休假。

DW由小學一年級認識D11,至中學也是同校同學,會一齊放小息。中學畢業後二人到不同大專繼續學業,出社會後也保持聯絡。

D11自小熱愛運動,小學時曾幫學校表演芭蕾舞;中學時有打羽毛球和繼續跳舞、參加班際運動比賽;課餘還會打排球。D11在學校時活躍、熱愛運動的女孩子。

DW認為D11是著重朋友,重情的人。因為D11會積極維繫大家感情,會主動向中學同學提出約食飯、BBQ等等。有時會去DW家天台燒烤,因為他以前有三隻寵物,而動物仔都很受同學們歡迎;據DW所知D11無養寵物但喜歡貓貓狗狗的。大家開始工作後較多食飯喝酒掟鏢聚會,通常約旺角。

DW留意到D11的衣著通常是sporty深色衫,好少穿裙子,喜歡戴帽。D11自青春期開始受暗瘡困擾,在中學嚴重時會被笑說指面油多得可以滴落地下;可能因為常常被笑,所以開始有就算無病無痛都會戴口罩遮著暗瘡的情況。甚至出社會工作後去睇過皮膚科醫生都無太大改善。

(在庭上看了約10張照片,可見D11時常戴口罩和帽的情況)

2019年11月17日,D11打電話給DW約了晚上8:30食飯,同行還有D11的兩位同事共進晚餐。DW和D11在飯後便與同事們分道揚鑣,繼續前往旺角酒吧掟鏢。大約晚上11時左右埋單走,一落樓見到有人站在彌敦道馬路,等的士等得不耐煩便建議搭地鐵。行到近咸美頓街未到地鐵站便見到面前有好多黑衫示威者,突然一大群人向他們方向跑,二人都被撞跌。當時未試過聞催淚煙,但感到「辣眼」,非常不適。然後被一個人拖住扯住向後跑,原以為是D11拖自己走,但能張開眼睛時發現D11已經不在自己身旁,打電話又無人接聽。一路行至好遠,後來通知D11弟弟,告知與D11失散了。

[主問完畢,辯方無其他問題]

💛感謝臨時直播員💛
#區域法院第卅八庭
#郭啟安法官
#審訊 [24/30] - 是日進度 3/4 辯方案情D11
#1118油麻地 #營救理大

D3:雷(24)/ D4:梅(23)
D5:吳(22)/ D7:吳(25)
D9:柯(23)/ D10:安(20)
D11:潘(24)/ D15:戴(20)
D17:王(22)
🛑D20:余(23)已認罪,現還押候判

控罪及詳情:
(1)D3-20暴動
同被控於或約於2019年11月18日,在油麻地窩打老道與咸美頓街之間的彌敦道一帶,與其他人士參與暴動。

(2)D7管有物品意圖摧毀或損壞財產
吳(25)被控於同日在油麻地彌敦道525-543號寶靈大廈外,管有一枝噴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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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1:01 控方盤問D11-DW]

DW指D11雖然皮膚不好,但都有去他家玩貓狗,也沒曾投訴過對貓狗敏感。

DW知道:
→2019年6月開始社會發生不同社運事件
→這些事件會變成暴力事件
→2019年11月中開始有理大事件
→理大事件包括一班示威者進佔理工大學
→示威者亦有與警方對峙,即警方包圍理大
→理大事件慢慢演變蔓延至九龍各區
→蔓延至包括油尖旺一帶地方
→2019年11月17日應邀D11時已得悉情況

2019年11月17日約晚飯時沒有講「唔好啦,旺角好亂,不如去xxx?」,也沒有任何反建議。

DW於2019年11月18日放假,留在家中打機,沒有開電視。DW有使用社交媒體軟件:Facebook、Instagram,沒有使用新聞軟件習慣,沒有蘋果動新聞。知道Facebook會彈newsfeed但當日無留意,因為打機要爬積分,一打機就會「打到天荒地老」。

DW上週知道今日要出庭,大約3週前由D11律師聯絡傾過需要作供,期間沒有有與D11就本案傾談過。

DW沒有寫日記、blog的習慣。久不久會在Instagram發佈帖文,除非好想分享否則一般都不會在其他社交媒體發佈。2019年11月18日沒有在社交媒體上載任何圖片或文字;因為打電話約聚會,所以也沒有任何文字記錄。

控方質疑DW三年後會記得三年前的約會細節,DW指「因為去旺角就係佢約囉」。DW不記得2019年11月17或19日吃過甚麼。

[11:26 休庭20分鐘]

💛感謝臨時直播員💛
#區域法院第卅八庭
#郭啟安法官
#審訊 [24/30] - 是日進度 4/4 辯方案情D11
#1118油麻地 #營救理大

D3:雷(24)/ D4:梅(23)
D5:吳(22)/ D7:吳(25)
D9:柯(23)/ D10:安(20)
D11:潘(24)/ D15:戴(20)
D17:王(22)
🛑D20:余(23)已認罪,現還押候判

控罪及詳情:
(1)D3-20暴動
同被控於或約於2019年11月18日,在油麻地窩打老道與咸美頓街之間的彌敦道一帶,與其他人士參與暴動。

(2)D7管有物品意圖摧毀或損壞財產
吳(25)被控於同日在油麻地彌敦道525-543號寶靈大廈外,管有一枝噴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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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1:50 開庭]

[控方繼續盤問D11-DW]

大約11點2、3時,二人沿著彌敦道離開,當時通菜街豉油街有好多途人,而彌敦道則是行人路和馬路都有好多人。彌敦道馬路上有雜物,包括磚頭。

平時在登打士附近截的士,有的士駛出彌敦道。

去到咸美頓街,望著碧街方向附近已經聽到呯呯聲。沒有見到有火光強光,有聞到異味,是刺鼻的味道,才意識到聞到催淚煙;開始呼吸不暢順,眼睛澀澀地開始標淚水。DW不知道D11有沒有這些狀況。

控方指出證供一直顯示DW與D11識於微時,一直好好感情,即使畢業各散東西仍會定期聚會。

控:(與D11失散)呢幾個鐘有冇諗過其他方法?或報警?
DW:無
(略)
控:你同佢關係好好,而你都深知你哋唔係示威者,點解唔報警?
DW:嗰個環境本身有警察㗎
控:你(作供)冇講過有警察
DW:如果唔係邊個放催淚煙?
控:你見唔到邊個位放(催淚煙)?
DW:同意
控:你唔知警察會唔會到場同幾時到場?
DW:唔係本身已經喺嗰度放緊催淚煙?
控:你唔知會唔會搵到D11,總之冇諗過要報警?
DW:同意,冇諗過報警
控:叫消防、救護?
DW:冇
(略)
控:以下向你指出控方案情,你可以同意或不同意:你當日去到旺角嘅原因、路線同埋時間都係捏造嘅
DW:唔同意
控:你嘅動機就係希望協助D11去解釋當日去現場原因、路線同埋時間
DW:唔同意
控:而你咁做係因為你同佢好好朋友你想幫佢脫罪嘅
DW:唔同意

平時傾談的話題不包括感情或時事。

至於為何會對約食飯有如此深刻印象是因為:20號就知道D11被捕,二人途徑路線由DW決定,「我揀完啲路線就搞到佢俾人拉咗,我搞到佢俾人拉咗所以我比較記得;因為係我間接害咗佢,令到呢件事情發生,就係因為我害咗我朋友搞到而家喺呢度」。

[12:37 D11案情完畢]

申請半天證人費獲批。

D15案情會於週三展開,其代表黃大狀交代將會傳召一名辯方證人,估計早上足夠處理。

[12:38 休庭]

案件將於星期三(10月19日)上午10:00同庭續審。

💛感謝臨時直播員💛
#區域法院第卅八庭
#郭啟安法官
#審訊 [25/30] - 是日進度 1/3 辯方案情D15
#1118油麻地 #營救理大

D3:雷(24)/ D4:梅(23)
D5:吳(22)/ D7:吳(25)
D9:柯(23)/ D10:安(20)
D11:潘(24)/ D15:戴(20)
D17:王(22)
🛑D20:余(23)已認罪,現還押候判

控罪及詳情:
(1)D3-20暴動
同被控於或約於2019年11月18日,在油麻地窩打老道與咸美頓街之間的彌敦道一帶,與其他人士參與暴動。

(2)D7管有物品意圖摧毀或損壞財產
吳(25)被控於同日在油麻地彌敦道525-543號寶靈大廈外,管有一枝噴漆。

律政司代表:
#黃堅邦 高級助理刑事檢控專員
#伍永杰 檢控官

辯方法律代表:
D3 #佘漢標大律師
D4 #藍凱欣大律師
D5 #吳敏生大律師
D7 #吳敏生大律師
D9 #郭憬憲大律師
D10 #潘定邦大律師
D11 #馬藻玉大律師
D15 #黃錦娟大律師
D17 #姚本成大律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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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0:07 開庭]

D15 黃大狀交代較早前已向D15解釋其權利,而D15在知道證供及現階段狀況下選擇不作供,但會傳召一位證人。

[10:08 傳召辯方證人 D15-DW]

D15-DW姓吳,花名EC,今日第一次出庭作供。現年24歲,香港出生,與家人在新界西同住,原區就讀中小學,大學則在香港浸會大學修讀雙學士課程。

確認2018年於大學宿舍認識D15,二人住宿期間因樓層活動而關係變得友好,時而一齊煮飯、食糖水,有時會去對方房間吹水過夜。

2019年DW開始搬到油麻地窩打老道砵蘭街交界附近大廈居住;辯方呈堂該處Google Map實景圖,列為MFI(101)。

當年11月17日,D15因與宿友吵架而到訪DW油麻地租屋處抱怨並留宿至翌日下午。

💛感謝臨時直播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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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郭啟安法官
#審訊 [25/30] - 是日進度 2/3 辯方案情D15
#1118油麻地 #營救理大

D3:雷(24)/ D4:梅(23)
D5:吳(22)/ D7:吳(25)
D9:柯(23)/ D10:安(20)
D11:潘(24)/ D15:戴(20)
D17:王(22)
🛑D20:余(23)已認罪,現還押候判

控罪及詳情:
(1)D3-20暴動
同被控於或約於2019年11月18日,在油麻地窩打老道與咸美頓街之間的彌敦道一帶,與其他人士參與暴動。

(2)D7管有物品意圖摧毀或損壞財產
吳(25)被控於同日在油麻地彌敦道525-543號寶靈大廈外,管有一枝噴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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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2:24 辯方覆問]

[12:26 郭官作出提問]

D15回來時鎖匙一直放咗枱面,但他沒有取,而DW亦沒有提醒D15取。

[辯方再次覆問]

DW沒有想過提醒D15拎鎖匙。

[D15案情完畢]

就D15-DW申請半天證人費獲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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D5:吳(22)/ D7:吳(25)
D9:柯(23)/ D10:安(20)
D11:潘(24)/ D15:戴(20)
D17:王(22)
🛑D20:余(23)已認罪,現還押候判

控罪及詳情:
(1)D3-20暴動
同被控於或約於2019年11月18日,在油麻地窩打老道與咸美頓街之間的彌敦道一帶,與其他人士參與暴動。

(2)D7管有物品意圖摧毀或損壞財產
吳(25)被控於同日在油麻地彌敦道525-543號寶靈大廈外,管有一枝噴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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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2:27 D17]
D17 姚大狀交代當事人選擇不作供,亦不會傳召證人。

郭官指出控辯雙方已完成呈堂證供,押後至下週二回來,期間會在研究會否有任何證據需要控辯雙方協助。希望屆時可能由雙方討論並以書面陳詞交代。

控方表示相信需要8星期,始終本案涵蓋事實較多,尤其頗多辯方案情的供詞需要花時間分析。

郭官交代下週二會就結案陳詞作出指示,預計1月份控辯雙方會作結案陳詞;並著令所有被告需要遵守保釋條件,今日起至25號繼續毋需到警署報到,唯由於控方沒有改變立場,故有關禁足令宵禁令仍然生效。

[12:42 休庭]

案件押後至10月25日10:00再訊,期間維持保釋。

💛感謝臨時直播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