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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東區裁判法院第七庭
#鄭紀航裁判官
#1118中環 #審訊 [1/2]

👤梁(65) #郭憬憲大律師 #蕭錦濤大律師

控罪:非法集結(香港法例第245章《公安條例》第18(3))
被控於2019年11月18日在中環與其他不知名人士參與非法集結。

‼️被告認罪‼️

求情後補...

押後至明天(5月21日)9:30 判刑,批准以原有條件繼續擔保
#東區裁判法院第七庭
#鄭紀航裁判官
#1118中環 #審訊 [1/2]

~此為5月20日的補回資訊,非即時~

👤梁(65) #郭憬憲大律師 #蕭錦濤大律師

控罪:非法集結(香港法例第245章《公安條例》第18(3))
被控於2019年11月18日在中環與其他不知名人士參與非法集結。

‼️被告認罪‼️

📌詳細案情
於2019年11月18日中午12時,被告被指參加網上號召的公眾聚集「和你lunch」,現場大概有200名人士,同時於中環畢打街設置路障例如磚頭、交通標誌及雪糕筒,部份示威者用磚頭掟向警方防線,導致交通完全停止,而路障最終於14:45被警方清除。
下午2時,被告帶着綠色醫療口罩,容易在人群中被區分出來。PW1警員14804 見到被告身穿黑色衣服在怡和大廈對出的前線,被告於四至五年的示威者傾談,並用手指指向不同方向。
14:11 往環球大廈方向走,與三名示威者交談。被告手指指向背後,示威者亦走到背後。
14:16 於德輔道中呼叫:「呢度香港嚟㗎,get out啦仆街,因住有狗嚟啊」
14:34 被PW4於花旗銀行外拘捕,當時發現被告身上有 P1-P16證物(手提電話、望遠鏡、毛巾等)
搜屋時發現P17-P58證物(護目鏡、單車鎖、黑色手套、頭盔等)
被告於警誡會面下保持緘默。

P8-P16背囊內物品充公,P7手提電話、P17-P58搜屋物品歸還被告。

📌控方舉證片段
共三段長達18s、45s及48s的影片,均反映出被告於人群中行走穿梭。
控方提出播放大厦CCTV,最多人聚集的節錄(但沒有被告人身影)。鄭紀航同意,指要考慮整個環境,更不介意觀看長達1小時30分鐘的CCTV,盼助被告人減輕刑罰。(按:我真係多謝晒你呀😶)法庭決定以快鏡4倍播放片段。

📌求情內容
被告沒有案底,案發時65歲,現年67歲。
當時的示威者非身穿全黑衫,有白領等穿恤衫人士,而被告亦身穿西裝。
於正午時,約200人參與活動,因示威者大致上非穿黑衣,因此他們不能在衝突時互相照認或掩路,減低事件嚴重性。
辯方沒有爭議在畢打街前後,阻塞交通逾1小時,但事件非嚴重暴力狀況。當警方驅散後,示威者則自行向後散退。
被告人在中環附近上班,午飯時段去中環。眼見年青人在街上因此與他們交談,控方則沒有證據及基礎指控被告涉「指揮」示威者。

📌 鄭紀航:勸導老人會被「私了」
辯方指被告「手指指」的動作,是叫現場年輕人回家,以於心不忍的心態勸導。
‼️鄭紀航:「如果係咁,啲人會打佢㗎喎,見過有人見到就俾人用坑渠蓋打,俾油漆噴面」, 鄭紀航一直質疑被告與示威者交流,並非勸告。辯方指出「影大頭」或清路障的人才有機會被「私了」。

📌 鄭紀航:無疫情戴乜口罩?
‼️鄭紀航再質問:「警方喺現場搵到口罩,COVID-19(武漢肺炎)當時仲未出現,被告用嚟做乜?又surgical mask又黑色遮,你(辯方)可以繼續講,不過你講嘅嘢係offend common sense囉」。辯方指被告年老,戴口罩是因為不想生病,及被其他人拍低樣貌。

辯方指地上本身有磚頭,而被告責罵執走磚頭的人,是助長放磚頭在地的示威者之行為,有共同參與之嫌,但並非負責指揮或布防。

📌求情信
被告本人、妻子、兒女、社工、妻子上司、十年朋友,共6封。
內容提及被告有悔意,在本案發生後被診斷患有焦慮症、初步認知障礙症。他患有幽閉恐懼症,擔心入獄後要獨自囚禁,怕未能適應在囚生活。
妻子指被告是位好父親、好丈夫,對家事親力親為,教導子女有方。他為家中經濟支柱,供養兒女讀書,如今兒女長大,他可稍為休息時卻遇上案件的衝擊,情緒受困。過往從事貿易工作,現今卻失去工作能力。被告過往很少參與社會事件,今以慈父的心態留在現場。
好友提及疫情下口罩短缺時,被告為自己送來口罩,形容被告行為無私。‼️鄭紀航卻質疑:「無私嘅spectrum(範圍)可以好廣闊,唔一定係叫後生返屋企」

📌量刑扣減20%-25%
‼️鄭紀航執着於扣減的百分比要視乎何時認罪,(被告佛誕前一天通知法庭)為法庭工作天前一天。不能以慣常的做法扣減 1/4(25%)。(按:0.0001%都要同你鬥落去😶

案件押後至 2021年5月21日 09:30 東區裁判法院第七庭判刑,批准以原有條件保釋。

*直播員和旁聽師們按:
感恩你今天的樂觀和勇氣,願你從今以後每天平安,太太和兒女也堅強撐住。我們明早見!💛
#東區裁判法院第七庭
#鄭紀航裁判官
#判刑
👤梁(65) 🔥 (#1118中環 非法集結) #郭憬憲大律師 #蕭錦濤大律師

0942 開庭

速報:量刑起點7個月,開審前一個工作天下午認罪,獲21.4%扣減🤷‍♂

被告被控香港法例第245章18(c) 條,於2019年11月18日於中環畢打街干諾道中交界參與非法集結。

昨日郭大律師於求情時提及下列或有助減刑因素:
1. 當日示威者大部分並非穿著黑衣,不能夠達致互相掩護、隱藏身份的作用。
2. 現場參與人數約200人。
3. 示威者雖然有於馬路上設置路障,但沒有出現暴力情況,亦沒有需要警方清場。
4. 郭大律師昨日指被告於1412時「手指指」的舉動是叫年青人回家。

同時辯方睇出下列案例:
1. CAAR4/2020 鐘家豪 案
2. CAAR5/2020 庾家駒 案
3. CAAR6/2020 袁志成 案

案情討論:
控方呈遞三段有拍攝到被告的影片,以及拍攝到畢打街、干諾道中交界的閉路電視片段。裁判官指CCTV片段拍攝到當日1230時開始至1430時該處皆被示威者佔據,交通無法通行。加上片段亦顯示示威者多次前後移動,裁判官應該此「顯示示威人數遠遠超越控方brief fact所指的200人」。

關於郭大律師指被告以至其他示威者沒有著黑衣故無法隱藏身份一說,裁判官認為當時並未存在「新冠肺炎COVID19」,加上示威者亦於沒有落雨情況下撐起雨傘,已經達至互相掩護、隱藏身份的效果。被告當日穿著深色西裝、口戴口罩,加上隨身攜帶兩個口罩,裁判官認為此已能夠隱藏身份,故不接納此「減刑因素」。

事發時為星期一的午飯時候,與被告曾經交談的「前線示威者」阻礙交通。被告於1426時亦對搬走路障人士指罵,「充滿敵意」。裁判官指自己休庭時觀看畢打街的閉路電視片段,指出不同時間點時身穿黑衣的示威者不斷往干諾道中路口與德輔道中路口奔跑。此與郭大律師指被告叫年青人返屋企的說法不符:
1. 被告攜帶的物品為一般「反修例非法示威者」的裝備,顯示被告為示威者一員。
2. 影片顯示被告戴上口罩、撐起雨傘,已為互相掩護、隱藏身份,更起「壯膽」的作用。
3. 被告指罵搬走路障的「熱心市民」,顯示被告為全程參與非法集結。

袁志成案上訴庭指需考慮公害、有否令公害加劇的因素等
(後補)

考慮因素:
(後補)

裁判官指此案比鐘家豪案嚴重,因案發地點為「經濟核心區」的中環(鐘: 擺花街)、時間為居水馬龍的星期一午飯時間等。

郭大律師求情時指被告腳傷故需要「可伸縮的行山丈」,裁判官指影片中顯示被告沒有使用行山丈、亦沒有使用手持雨傘借力,認為被告說法與「事實」「背道而馳、南轅北轍、自欺欺人」,不能接受此「辯解」。

判刑:

考慮到鐘嘉豪案、案發時為工作天等,以七個月為量刑起點。

考慮被告與開審前一個工作天認罪,據CACC418/2014及CACC217/2015 此階段認罪可獲20-25%刑期扣減。故此案被告獲扣減21.4%刑期🤷‍♂,總刑期為五個月兩星期。

裁判官最後以四字成語罐頭「勉勵」被告🤷‍♂
#東區裁判法院第八庭
#鄧少雄裁判官
#1102中環 #判刑

D1 馬(19) 🛑已還押42日

控罪:
參與非法集結

控罪:於2019年11月2日在中環愛丁堡廣場外的龍和道與其他不知名人士參與非法集結。

被告早前認罪,期間索取勞教中心、更生中心、教導所、青少年罪犯評估專案報告。上次9月3日判刑時被告表示明白及同意大部分內容,惟獨報告中指他有吸毒習慣的部分並不同意。被告只承認曾於約19年8月時誤交損友而試過吸食大麻。

上庭辯方希望法院接納被告人沒有吸食大麻習慣,加上3份報告均表示不適合,希望法庭參考同案D2被告判刑(8星期監禁),判處被告一個短期監禁。鄧官指3份報告都表不合適是因為被告的吸毒習慣,因此法庭認為應先為被告索取戒毒所報告再作判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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辯方代表律師: #蕭錦濤大律師

📌判刑速報:‼️戒毒所‼️

判刑理由:
雖然辯方律師指戒毒報告正面,希望法庭考慮短期監禁,被告家人會配合監管。鄧官重申判刑並非純粹懲罰,戒毒所是希望在社工及心理專家協助下戒除毒癮令被告重生,無論將來是否如求情指投身纹身工作,定在其他方面發展。鄧官慨嘆見過不少人沒有接受適當戒毒輔導,一生沉迷毒品三四十年浪費人生多次出入監房
#觀塘裁判法院第八庭
#劉淑嫻裁判官
#0809黃大仙 #審訊 [2/2]

D2:梁(21) #李大律師
D3:洪(22) #蕭錦濤大律師

控罪:
(1)參與非法集結 [D2-3]
被控於2019年8月9日於香港九龍黃大仙沙田坳道與東頭村道交界一帶,與陳XX、禢XX及其他不知名人士參與非法集結。

背景:
2019年8月9日適逢農曆七月,有人發起「全港超幽佈施祈褔除惡盂蘭燒衣晚會」,分別在黃大仙和沙田舉行祈福活動。
https://t.me/realtimenewsbroadcasts/4812

參考D1早前認罪判刑
——————

📌傳召PW1高級督察 鄭婉雯
當時駐守九龍東第二梯隊第三小隊
#1201旺角 案審訊時因遊船河延誤審訊

🔹控方主問PW1
當日2005時在黃大仙警署,小隊被大隊長訓示前往進行行動,內容為東頭邨道與沙田坳道有約100人非法集結,進行撒衣紙、叫囂及用雷射激光,包括藍色與綠色激光,照向於睦鄰街與沙田坳道守衛的警員及黃大仙紀律部隊宿舍的行為,需要小隊去到東頭邨道東行線進行守衛,於是小隊前往東頭邨道。

2015時到達,現場情況如大隊長描述一樣,小隊負責守衛東頭邨巴士總站一帶地方。主控向PW1出示地圖,PW1在地圖中指出巴士總站的位置,並用紅色筆圈出自己當時巡邏的範圍,用藍色筆圈出當時人群聚集的位置,繪畫後的地圖呈堂為證物P13。PW1指自己的部隊只負責守衛,現場非法集結的情況由其他部隊處理。2320時,部隊被調動到沙田坳道進行守衛,當時人群已經企出馬路,人群繼續大聲叫囂,內容為毅進仔、黑社會、黑警死全家,人群又用雷射筆照向警員的眼睛,但警員沒有裝備保護自己的眼睛,唯有用阻隔物如水馬進行遮擋,又擰歪面避免被激光照射,而且當時車輛不能暢順行駛。8月10日0035,小隊舉起藍旗,警告在場人士正在進行非法集結,要求他們立即散去,否則會被拘捕,又用擴音器進行警告,內容都是要求在場人士散去,否則會使用武力。人群聽到警告後報以噓聲,有人繼續叫囂,有小部分人離開。0039時小隊警告在場人士用雷射筆照射的行為令警員不適,命令他們立即停止行為,否則他們可能干犯了侵害人身罪。其後,PW1命令警員10327第二次舉藍旗,內容與之前一樣。相隔一分鐘,小隊被命令向東頭邨道方向推進。

📺播放多段集會現場的片段
PW1確認自己曾經舉藍旗及用擴音器警告在場人群。

🔸D2法律代表李大律師盤問PW1
PW1確認集結人士在地圖上的位置。

🔸D3法律代表 #蕭錦濤大律師 盤問PW1
辯方指出片段中一名白色衫人士在踩熄地上的火種,PW1不能確認,指自己只看到該人士移動腳部。

🔹控方覆問PW1
PW1指照射雷射筆的人士四散,並不限於地圖上所標示的位置。

📌傳召PW2警員15017廖國秋 (音)
案發時駐守觀塘警區反黑組第一隊

🔹控方主問PW2
當日參與踏浪者行動,並在黃大仙警署侯命。在2320到達睦鄰街與沙田坳道交界,指當時有人群聚集,人群在摺衣紙、叫囂,並有撒溪錢及叫口號的行為。PW2望向東頭邨道,望到有人向他的方向照射雷射筆,照射雷射筆的人群較為分散,有部分人在天橋上照射。PW2確認自己聽到及見到PW1發出警告,指有小部分人在聽到警告後離開。PW2指自己當日便裝執勤,主要拿著一部攝錄機。PW2指當日警員排成一列驅散人群,並大聲呼籲人群離開,但化寶盤附近的人群沒有理會。PW2在化寶盤附近見到一名男子,穿白色t-shirt,黑色短褲,拖鞋,黑框眼鏡,該男子都沒有理會警員的呼籲。其後警員繼續推進,然後警員見到該男子雙手舉起,蹲在地下,自覺地雙手放在頭上。於是PW2前往了解,並表露警察身分,並以非法集結罪拘捕了該男子,男子在警誡下表示無嘢講。警員對男子進行了快速的搜身,確保男子沒有任何攻擊性武器,然後將男子帶上警車,其後在男子身上找到電話、銀包、鎖匙。控方指該男子為D2,辯方沒有爭議。

📺播放多段集會現場的片段,PW2在片段中辨認D2的位置及行為,包括在化寶盤附近有疑似燒衣的動作。

1258 午休 1430再續

💛感謝臨時直播員💛
#觀塘裁判法院第八庭
#劉淑嫻裁判官
#0809黃大仙 #審訊 [2/2]

D2:梁(21)
D3:洪(22)
控方法律代表:#馬藻玉大律師
辯方法律代表:D2 李大律師
D3 #蕭錦濤大律師

控罪:
(1)參與非法集結 [D2-3]
被控於2019年8月9日於香港九龍黃大仙沙田坳道與東頭村道交界一帶,與陳XX、禢XX及其他不知名人士參與非法集結。

背景:
2019年8月9日適逢農曆七月,有人發起「全港超幽佈施祈褔除惡盂蘭燒衣晚會」,分別在黃大仙和沙田舉行祈福活動。
https://t.me/realtimenewsbroadcasts/4812

參考D1早前認罪判刑

——————
📌繼續傳召PW2警員15017廖國秋 (音)

🔹控方主問PW2
PW2確認自己在8月10日0143至0420看管被告,之後將被告交給觀塘警署值日官看管。

🔸D2法律代表李律師盤問PW2
(控方案情完結後補充)

D3法律代表 #蕭錦濤大律師 沒有盤問

控方沒有覆問

📌傳召PW3警員8172譚少明 (音)

🔹控方主問PW3
PW3案發時駐守黃大仙警區特遣隊,當日小隊由PW1進行行動訓示。其後2335時,到達睦鄰街與沙田坳道交界,近黃大仙紀律部隊宿舍範圍設立封鎖線。

PW3指當時在東頭邨道與沙田坳道附近有約100人聚集,進行燒街衣行為,這些人群不時衝出馬路,而該些行為影響其他行人與車輛使用道路,對其他途人造成危險。於是PW3對該人群進行警告,指他們正在進行非法集結,要求他們離開,但他們沒有理會,PW3亦指當時封鎖線受多方面的激光照射。0055時,PW3在PW1帶領下進行掃蕩行動,其後PW3在黃大仙下邨龍達樓外拘捕一名男子,該男子帶深藍色頭巾,穿黑色上衣,黑色褲,黑色短頭髮,白色波鞋,帶眼鏡,紅色背囊。其後PW3以非法集結罪名拘捕該男子,該男子警誡下稱無嘢講。控方指該男子為D3,辯方沒有爭議。PW3指第一次看到D3時為2335設立封鎖線時,當時光線充足,與D3相距20-25米,D3由行人過路處衝出馬路,不時來回行走,在燒街衣的人群之間穿插。在拘捕D3後,PW3帶D3到觀塘警署,並搜查D3的背囊,找到一個藍色口罩,其後PW3一直看管D3及證物,直到0146將被告交給其他警員看管。在2021年5月25日,警員13093將一段東網直播片段給予PW3觀看,並從中辨認D3。

控方主問未完,明天0930再續。

💛感謝臨時直播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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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0809黃大仙 #審訊 [3/2]

D2:梁(21)
D3:洪(22)
控方法律代表:#馬藻玉大律師
辯方法律代表:D2 李大律師
D3 #蕭錦濤大律師

控罪:
(1)參與非法集結 [D2-3]
被控於2019年8月9日於香港九龍黃大仙沙田坳道與東頭村道交界一帶,與陳XX、禢XX及其他不知名人士參與非法集結。

背景:
2019年8月9日適逢農曆七月,有人發起「全港超幽佈施祈褔除惡盂蘭燒衣晚會」,分別在黃大仙和沙田舉行祈福活動。
https://t.me/realtimenewsbroadcasts/4812

參考D1早前認罪判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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D3爭議PW3作為庭上身份辨認證人,經考慮控辯雙方陳詞後,法庭接納PW3作庭上身份辨認證人,但其辨認證供只限於P5及P7兩段片段中兩個鏡頭,即PW3書面口供涉及的範圍。

📌繼續傳召PW3警員8172譚少明 (音)

🔹控方繼續主問PW3
從控方播出P5及P7 片段中兩鏡頭辨認D3,兩時段D3分別在燒衣,衝出馬路及在人群中穿梭。另外確認P6 及P7片段是當晚現場所見情況

🔸D3法律代表 #蕭錦濤大律師 盤問PW3
現埸拘捕D3及搜身,D3表現合作【同意】
當時D3戴著入耳式耳機【沒印象,看辯方呈上照片後確認】
在證人供詞上沒有提及當日2335到現場設立防線時已見D3衝出馬路,因為沒有發生【不同意】
指出D3於2335根本不在現場,D3當日在任何時間都沒有衝出馬路,D3現場的移動動作只是為踩熄化寶盤跌出火種【不同意】

📌傳召PW4 警員8119 黎志和(音)作供
2019年8月10日0128到現場,負責檢取證物

當時檢取了以下證物:
紙紮公仔一個
衣紙一堆
灰燼一堆
磚頭一塊
石頭兩塊
玻璃瓶碎一堆
化寶盤兩個

📌PW5 警員7539 作供
當晚現場拘捕一名陳姓男子非法集結

📌PW6 警員19545作供
當晚現場拘捕另一名男子非法集結

📌PW7 前警員14583作供
當晚現場拘捕本案D1

控方案情完結,辯方沒有中段陳詞。

法庭裁定表面證供成立‼️
休庭至11:45供辯方律師索取指示

D2不作供,不傳召證人
D3 選擇作供

1255午休,1430續審

💛感謝臨時直播員💛
#觀塘裁判法院第八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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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0809黃大仙 #審訊 [3/2]

D2:梁(21)
D3:洪(22)

控罪:參與非法集結 [D2-3]
被控於2019年8月9日於香港九龍黃大仙沙田坳道與東頭村道交界一帶,與陳XX、禢XX及其他不知名人士參與非法集結。

背景:2019年8月9日適逢農曆七月,有人發起「全港超幽佈施祈褔除惡盂蘭燒衣晚會」,分別在黃大仙和沙田舉行祈福活動。

參考D1早前認罪判刑

控方法律代表:#馬藻玉大律師
辯方法律代表:D2 李大律師
D3 #蕭錦濤大律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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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D3作供

D3案發時就讀大學二年级,將升三年级。當晚與家人晚飯至9時多,之後約了朋友在新蒲崗越秀廣場會面傾計,他由九龍灣坐地鐵至黃大仙,步行至新蒲崗途中,約10時行經沙田㘭道與東頭村道交界,見一班街坊在燒街衣,想起父親在晚飯時吩咐他盂蘭節要燒街衣(他一家是潮州人,非常重視盂蘭節燒街衣的傳統),加入燒衣10多分鐘後離開步往新蒲崗,在那裡跟朋友傾計個多小時後折返準備回家,當再次行返現場時,見街坊仍然在燒衣,於是再次加入燒衣,一會兒後即被捕。

D3被帶返警署後,警員搜查其背囊,發現隨身物品,包括手提電腦一部,藍色外科口罩一個,面巾一條。D3解釋當日是帶同電腦與朋友會面,傾談關於未來升學就業計劃;外科口罩是他當日日間報考威爾斯親王醫院實驗室助理時戴過的;面巾屬摩托車面巾,是他在屋企樓下20蚊店買,預備燒衣時作防麈之用。

播出控方片段,D3確認片段中見他第一次在現場燒衣情況,另一片段見他在馬路上,D3稱當時他在過馬路,步速正常。另外一段見他在化寶盤旁有動作,D3稱他是在踩熄火種,避免危險。

片段見有人叫囂及以鐳射光射向紀律部隊宿舍,D3稱他當時不在現埸,見不到該情景。D3亦他稱他在現場時戴了耳機,聽到有大聲公的聲音,估計是由警方發出,但聽不到內容。

D3稱自己在2335時不在現埸,而是在新蒲崗見朋友,兩段他在現場時間都是燒衣,沒有衝出馬路,並不認識現場其他人士,包括D2。

15:15 辯方案情完结

案件押後至2022年2月18日14:30於第八庭作結案陳詞。控方及辯方須分別於2月4日及2月11日前呈交書面陳詞。
期間D2及D3以現有條件繼續保釋🟢

💛感謝臨時直播員💛
#觀塘裁判法院第八庭
#劉淑嫻裁判官
#0809黃大仙 #審訊 [4/2]

D2:梁(21)
D3:洪(22)

控罪:參與非法集結 [D2-3]
被控於2019年8月9日於香港九龍黃大仙沙田坳道與東頭村道交界一帶,與陳XX、禢XX及其他不知名人士參與非法集結。

背景:2019年8月9日適逢農曆七月,有人發起「全港超幽佈施祈褔除惡盂蘭燒衣晚會」,分別在黃大仙和沙田舉行祈福活動。

控方法律代表:#馬藻玉大律師
辯方法律代表:
D2 李大律師
D3 #蕭錦濤大律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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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35開庭

結案陳詞
雙方已交書面陳詞只作重點補充,控方沒有補充
官:已收齊雙方書面陳詞。控方有冇回應?
控:沒有回應

D2律師補充在第3及37段,D2立場為他並沒有意圖或鼓勵他人參與非法集結
D2辯:有少少補充,截圖册,結案陳詞內,左邊有啲有色數字左上方係頁碼,辯方附加嘅頁碼,不是截圖碼,有截圖播放時間喺右下方,係喺結案時有提過嘅相關時間。當時MFI1 東網,控方提供嘅實時。紅圈指涉及D2,其中兩張截圖 第6及7張冇紅圈,係講非法集結;陳詞會提及。
辯方已在第3及37段中已講咗D2立塲,即使認為D2有作訂明行為,如有,有實際地鼓勵他人參與非法集結,並非有意途去參與非制集結。
因此被告冇參與非法集結,被告自己沒有作出訂明行為亦沒有鼓勵。

D3律師回應指控方陳詞沒有提及被告衝出馬路,片段拍攝位置亦不見D3衝出馬路。
D3辯:採用D2陳詞,用D2法律觀點相關部份,希望法庭接納。
D3重點,PW3核心證供,不見被告衝出馬路喱個觀察。控方口供冇提及,並不是有人衝出馬路。在庭上片段顯示,D3不是衝出馬路,片段可淸楚睇到冇咁行為。
東網 證物P7 2335時,正正影住十字路口,警方指出D3正正在十字路口,警方在相關時段冇被告衝出路口説法。

2:45 完畢

案件押後至2022年5月5號14:30時觀塘裁判法院第八庭作出裁決
期間被告以原有條件繼續保釋🟢

💛感謝臨時直播員💛
#西九龍裁判法院第二庭
#李志豪裁判官
#1224旺角 #審訊 [6/7]

D2:羅(35) / D3:馮(23)
D4:梁(21) / D5:崔(23)
D6:麥(18)

控罪:
(1) D2-6參與非法集結
(4) D2 阻撓在正當執行職務的警務人員 (50203)
(5) D2 抗拒在正當執行職務的警務人員 (50203)
(6) D3 抗拒在正當執行職務的警務人員 (48519)
(7) D4 抗拒在正當執行職務的警務人員 (20294) 己裁定表證不成立
(8) D6 抗拒在正當執行職務的警務人員 (10186)

詳情:
https://t.me/youarenotalonehk_live/21885

🔴D1:蔡(22)早前承認3項控罪,被判處4個月監禁:https://t.me/youarenotalonehk_live/20741

D2 法律代表:#蕭錦濤大律師
D3、D4 法律代表: #石書銘大律師
D5 法律代表: 陳大律師
D6 法律代表: #蕭志文大律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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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4:46] 開庭

📌結案陳詞
🔹控方採納書面陳詞,只作以下補充:
D2
證據方便補充
a)回應證人指通道是足夠多人行走
b)作供指二、三米外非十多米外見被告
D3,4
非法集結地點在中庭,亦具流動性。火車頭店CCTV較實時慢2分鐘。
D5
非法集結具流動性,是接近中庭
D6
PW7 證人之可信性由法庭作判決

🔸辯方
D2
重申證人作供提2、3米非同被告距離,是同Starbucks等店鋪距離
D3及D4
反對控方指被告沒有作供,要求法庭作推論違反無罪假設原則
D5
沒有補充,只應法官澄清陳詞說火車頭店有2 個CCTV,一個近鏡一個遠鏡拍得不清楚,控方證人也認不到D5在拍攝鏡頭內出現
D6
證人沒法確認被告穿短褲或長褲

案件押後至2023年2月10日 1600作裁決,期間各被告以原有條件繼續保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