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庭文字直播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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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此重申此頻用作學術交流
不會為所有言行負上任何法律責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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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沙田裁判法院第一庭
#鄧少雄署理主任裁判官
👤姚(37) #答辯#0722荃灣 傷人:涉私了男子A)

案情: 於2019年7月22日,在荃灣荃豐中心內,以及荃豐中心與荃灣停車場之間天橋,聯同10多名不知名男子,非法和惡意傷害男子A。據悉,被告當日用手臂將事主拖行約10米,其後向他施襲。警方稍後未能在被告的住所找到被告,發出通緝令,至2月10日離境時被捕。(明報)

控罪: 傷人

等候律政司法律意見
繼續保釋
案件押後至6月17日於14:30沙田裁判法院第一庭再訊
#沙田裁判法院第一庭
#溫紹明署理主任裁判官

👥朱,陳(18-31) #答辯#0722荃灣 刑事毀壞)

D1朱 — 認罪
押後至10/8 14:30取得感化官報告以及更詳細的心理報告予法庭參考。詳情後補🙇

D2陳
缺席,法庭頒發拘捕令

控罪:刑事損毀

案情:

指控D1於2019年7月22日損毀位於荃灣的何君堯辦事處。在蘋果日報的片段和荃豐中心的CCTV認出被告及其於當日損毀現場的衣著,於2019年9月16日將其拘捕,並在其居住住所搜出相同的衣物作為證據,同時警方在被告的Instagram下載相關圖片,其中同樣顯示出被告當日於現場的衣著。

法庭讀出的控罪書被法官打斷並表示不是直接與本案有關,浪費法庭時間時間,無法支持控罪。控方要求申請兩個被告就損毀各賠償五萬元,法官提出辦事處的租金應為政府已付之公帑,並表示不明白損毀數字的計算方法。最後辯方根據被告及其家人指示願意賠償金額五萬元。

被告認罪
#沙田裁判法院第一庭
#溫紹明署理主任裁判官
#0722荃灣 #拘捕令

D2 陳(自辯)

控罪:刑事損壞

新增控罪:不按法庭指示歸押
(被告對此沒有意見)

上次法庭直播

被告為其缺席聆訊作出解釋,法庭接受,故不充公其保釋金

答辯意向:認罪

控方反對保釋,被告希望能繼續保釋外出

⭕️⭕️保釋獲批⭕️⭕️

以原有保釋條件繼續保釋
但要增大保釋金額至$3000

押後至2020年8月10日1430沙田裁判法院第一庭再訊

裁判官希望控方考慮不增加控罪,因法庭已接受被告解釋
#沙田裁判法院第一庭
#溫紹明署理主任裁判官
#0722荃灣 #提堂

👤姚(37)

案情: 於2019年7月22日,在荃灣荃豐中心內,以及荃豐中心與荃灣停車場之間天橋,聯同10多名不知名男子,非法和惡意傷害男子A。據悉,被告當日用手臂將事主拖行約10米,其後向他施襲。警方稍後未能在被告的住所找到被告,發出通緝令,至2月10日離境時被捕。(明報)

控罪:兩項普通襲擊罪
控罪一、二:認罪

控方申請充公3號證-八達通
辯方無反對

⭕️罪名成立⭕️

辯方呈上被告求情信,辯方求情指:
1)被告反思後,深感明白暴力並非能解決問題,並表達深厚悔意
2)被告為家庭經濟支柱,希望能輕判被告
3)被告以往刑事紀錄性質唔同,希望法官考慮不以以往犯罪紀錄為量刑因素

案件押後到2020年8月25日1430沙田裁判法院一庭判刑
期間會索取社會服務令報告,以原有保釋條件保釋
#沙田裁判法院第一庭
#溫紹明署理主任裁判官
#0722荃灣
#判刑

D1朱(18)
D2陳(31)

2項刑事毀壞 (刑事毀壞何妖辦公室)

先處理D1判刑。
求情指被告因一時衝動犯案,亦希望法庭考慮被告家庭背景和病歷,接納感化報告判處感化令。

裁判官認為案件嚴重,該處所受到嚴重程度的財產損壞。但考慮被告年輕因衝動犯案,被社會氣氛所影響,亦考慮破壞並不是由被告一人造成,也作出了$50,000賠償,不是一個小數目。
被告過往沒有刑事記錄,願意認罪,家人對他亦支持。參考精神科報告,裁判官相信他案發時思想不成熟,處理情緒有困難。感化報告指被告有悔意,相信被告已上寶貴一課。
法庭考慮處罰時除了懲罰因應考慮如何讓被告改過自新。
因此判處D1 12個月感化令,命令被告在工作、居住和學習需遵從感化官指示,亦要參與感化官指派的活動。

處理D2答辯。
D2認罪,但沒有律師代表。裁判官指上次提堂已有提醒被告找律師,他們有專業技能可幫你求情,你決定不押後案件找律師?D2稱已明白自己權利,今天自己求情。

D2同意案情,指自己受社會風氣影響,一時衝動。當時一個人經過現場,沒有聯同其他人破壞,在他投擲金屬座前,現場已被破壞。裁判官問D2可否賠償$50,000,可作判刑時的考慮。D2最終表示無法在短時間內賠償,因此不賠償。裁判官留意到D2曾因過往案件被判醫院令,詢問D2精神病歷狀況如覆診次數、用藥等。
裁判官指不希望在公開法庭上問及D2大量的私隱 (按:此直播亦已隱去大量內容),但判刑時需考慮精神狀況和病歷對案情的影響。

裁判官指D2在法庭的對答思想清晰,但因他已是成年人、刑事記錄不佳,他有精神病歷亦不適合判處社會服務令,現時只考慮判監或醫院令。

押後至8月24日1430沙田裁判法院第一庭判刑,索取兩份精神科報告,🛑期間還押小欖🛑
#沙田裁判法院第一庭
#溫紹明署理主任裁判官
#判刑 #0722荃灣

👤陳(31)
*被告為0722荃灣案第二被告。

D2自本月10日至今,已還押小欖14天,期間索取精神科醫生報告。被告不同意報告內容,認為有穿鑿附會之處。他又求情指以後會改過反省,希望輕判,並判處監禁而非入院令。

醫生報告建議D2入院,溫官聽取求情後認為,D2說法無助法庭作出最合適判決:「我唔鍾意將你啲私隱喺法庭度討論……(憑)我同你傾偈嘅印象,我覺得你思想清晰,清楚亦願意接受法律效果。既然你願意失去自由一段時間,梗係希望時間愈短愈好。」遂就D2詳細狀況,詢問其家人。

判刑
溫官表示:被告罪行嚴重,涉及的損壞不小。考慮被告過往刑事記錄及無法賠償,法庭理應考慮判處監禁;聆訊過程中,法庭以不少時間與被告傾談,認為被告清楚自己的行為及罪責,雖報告中醫生指被告適合被判處入院令,但基於被告犯案乃受社會氣氛影響多於受病況影響,法庭決定判處監禁。

以4個月為量刑起點,認罪扣減3分之1,
🛑判被告監禁3個月,即時監禁。
#沙田裁判法院第一庭
#溫紹明署理主任裁判官
#0722荃灣 #判刑

👤姚(37)

控罪及案情

已索取社會服務令報告,報告內容正面,建議81-160小時社會服務令;被告同意報告內容。辯方指,被告合作且感悔意,承諾日後合作及不再犯。

判刑
溫官指,案中受害人傷勢雖不輕微,但控方選擇用普通襲擊罪控告被告,顯示控方認為被告對受害人所造成的傷害程度不是最高。案中,亦沒有證據顯示被告犯案是預謀行為。
法庭索取社會服務令報告,內容正面;溫官又指法庭最看重的是被告有否悔意,被告也感後悔。故,
🟢判處100小時社會服務令。
#沙田裁判法院第一庭
#溫紹明署理主任裁判官
#覆核聆訊
#0722荃灣 (非即時)

朱(18)

控罪:刑事損壞

被告於8月10日被判處12個月感化令。
https://t.me/youarenotalonehk_live/7982

庭上有播放片段,證供片段為01.CC提供,本次覆核主要依賴的片段,用以展示當時被告神情動作及行為。
此片段為當日辦事處外的片段 此片段中與被告的黑色鞋 白襪有黑間條 完全吻合
1:22:37 被告有用鋤撞開玻璃門
1:22:54 有人拎住個金屬鋤
1:23:13 被告帶手套有鋤撞玻璃門
1:23:30 有另一人拎住鋤去另一則玻璃牆
1:23:39 再有一人於玻璃牆另一則加入
1:23:44 被告拎起金屬鋤去鋤開
1:23:48 成個玻璃牆跌落嚟
1:26:39 進入辦事處

以下為承認案情
自玻璃牆脫落後,1830起有人進入辦事處。

控方陳詞
被捕人於2019年7月22日於荃灣被捕,根據香港法例 第十八段行為情況,直接或間接造成更大損壞,被告是第一個敲擊玻璃門,有人仿效被告利用物品敲擊或投擲物品,參照ca1820觀日行案件第40至42段如果一個被告人直接或間接造成的損壞可能引起人效法,不論在場人數多少或相當可能引起更激烈行為,被告為第一個用金屬欄杆敲擊玻璃門加重控罪嚴重性。案見發生係舊年7月22日,721事件後,實際受到被告影響,在場人士情緒激昂引起更大衝擊。被告的感化報告表示至少有參與過15次遊行示威,對呢啲嘢有認知,會引起及導致更多回應或引發暴力行為。被告有毀壞行為根據SHY sws案非拘留式以更新為主懲罰及罰款較少。非監禁刑罰則以感化令為主,控方指出有用上工具非一人行事打咗幾下走咗之後再返嚟再用欄桿打咗幾下。 求情依據本身被告有過度活躍症,難以控制,但有戴口罩,有到現場去到前線有預謀意圖,因忿怒去教訓一啲人,不負責任非魯莽的行為,一時興之所致已犯下刑罰。

控方判刑上訴理由
希望法庭考慮更新中心,即使施以監禁式刑罰並非沒有考慮更新中心,現時刑罰對被告太過寬鬆而沒有阻嚇性及懲罰性。

辯方陳詞為以下三點
1.當時現場情緒激昂。
2.被告病況及年紀。
3.因身體問題所以不能服藥,需要更耐時間去醫治。
辯方理由
事件觸發點為721事件,很少機會會出現同類型事件,因而很少會再次干犯同類罪行,考慮被告家庭背景,希望法庭維持原判。


法庭批准控方申請,需要索取社會服務令報告。由於索取需時,案件將會於12月22日下午1430再續,期間被告需要保釋等候。

保釋條件如下:
現金:$1000
需居住報稱地址
若更改地址需向警署提供資料
#沙田裁判法院第一庭
#溫紹明署理主任裁判官 #覆核聆訊
👤朱(18) #0722荃灣 (原案D1)

控罪:#刑事損壞
答辯人被控於2019年7月22日,損毀位於荃灣的何君堯辦事處。
———————————————
答辯方指已向答辯人解釋社會服務令報告內容,答辯人同意當中內容。答辯方希望法庭接受報告建議判處被告中度時數社會服務令,但重申會尊重法庭的判決。
———————————————
覆核聆訊結果:

法庭指出本案案情嚴重,但考慮到被告年紀輕,接受被告因一時衝動而犯案,被告亦借認罪表達悔意。

法庭在重新考慮判刑時已顧及懲罰及阻嚇性,法庭認為答辯人在初次判刑已要憂慮有機會失去自由的風險,後來還要經歷覆核刑訊,相信這對答辯人而言已是刻骨銘心的經歷,法庭被告在往後日子的重犯機會低。

法庭指出在上訴法庭就不同刑期覆核中已向下級法院下達指示,相信可以對其他人有阻嚇性。而答辯人在經歷覆核刑訊前已完成4個月的感化令,法庭相信社會服務令已可以對答辯人有阻嚇性。

法庭指出上訴法庭已向下級法院下達更生在此類社會事件的背景下並非最重要的考慮因素,但法庭認為社會服務令對答辯人而言是合適的判刑,法庭希望答辯人可以重新出發,即使他曾作出大規模損壞,但後來願意作大量賠償。

考慮以上因素,法庭認為社會服務令已可以對答辯人作出足夠懲罰,亦可令他補償社會,符合更生的目的。但為了反映案件嚴重性,法庭決定加長社會服務令時數至200小時,並撤銷原有感化令的判刑。
#高等法院第一庭
#彭偉昌上訴庭法官
#潘敏琦法官
#彭寶琴法官
#刑期覆核
#0722荃灣



控罪:刑事損壞

背景:答辯人於2019年7月22日,損毀位於荃灣的何君堯辦事處。

答辯人於2020年8月10日被溫紹明署理主任裁判官判處12個月感化令,2020年12月22日原審裁判官經覆核聆訊改判答辯人200小時社會服務令。律政司長不服刑罰明顯過輕,向上訴法庭申請覆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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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播放錄像

破壞前1小時,何君堯辦事處已有大量人士聚集,答辯人亦已經身處現場。

彭偉昌上訴庭法官:好多人聚集、喧嘩、有人嗌、聲浪不斷,有人將橫額掛喺辦事處。

彭寶琴法官:現場有不少人戴眼罩,相信你哋都會接受?!

潘資深指接受錄影帶中顯示的所有畫面。

潘敏琦法官:有好多人開咗遮。

16:27,示威者開始舉傘,有示威者嘗試以硬物撞開何君堯辦事處的玻璃門。答辯人以金屬硬物3次敲打玻璃門底部,令到玻璃脫落。示威者其後向辦事處內投擲生雞蛋。
------------------
申請人
(由蕭啟業專員代表)

①本案案情比周建諾案更為嚴重
本案示威者的行動針對一名立法會議員,法庭應強調阻嚇性、懲罰性以及保護公眾,個人因素及求情變得微不足道。自反修例運動,很多店鋪、茶餐廳都因為其言論或資金來源成為破壞目標。

申請人引用李炳希案指出本案中有漣漪效應,有示威者破壞店舖,其他示威者便跟從,示威者的行為互相鼓勵令其他人都參與,答辯人的行為亦令現場人士情緒高漲。而且,案件發生於商場內,從攻擊辦事處的行為,可以預見發生肢體衝突的風險。

②案件難以偵查
示威者使用蒙面物品,身穿黑衣,在場人士幫手開傘,好讓其他人幫手破壞,亦有人把風令犯事者得以逃脫,令到案件難以偵查,是次事件最終只能檢控兩名犯事者。

受害人亦難以公開譴責,否則只能招來更多的破壞,法庭應該以阻嚇性刑罰阻止其他人犯同類案件。

③本案的加刑因素:
A) 事件源於立法會議員作出不被認同的行為,示威者便網上號召搞事,

B) 事後辦事處須進行維修,期間無法服務該區居民。職員亦難以為辦事處投保。而且單單玻璃門的維修費已經兩萬元,連同辦事處內的維修費高達十一萬元。

C) 答辯人至少9次使用金屬物品敲打玻璃門,答辯人一時衝突的說法難以自圓其說。

D) 答辯人並非單獨行事,至少連同3名不知名人士一同破壞。

E) 現場環境狹窄,無人受傷實屬僥倖,犯事地方非常多人,除了刑事損壞,發生肢體衝突的潛在風險非常大。

④答辯人並不適合判處社會服務令
第一份報告顯示答辯人沒有穩定工作,並不適合社會服務令。而且,答辯人於8月10日被判處感化令,於9月6日九龍大遊行中便被捕,重犯風險並不低,社會服務令並不適合。

答辯人
(由潘熙資深大律師代表)

潘資深認同三位法官觀察入微,明察秋毫。

①事前只是和平集會

②答辯人破壞的事件只是維持2至3分鐘
潘法官:唔能夠isolate,佢已經喺商場好耐。

③原審裁判官已審慎考慮所有判刑因素
潘資深指原審裁判官已考慮律政司的陳詞,充分考慮所有因素,黃之鋒案的原則是上訴法庭除非覺得量刑明顯不足,否則不應隨意干預原審裁判官的判刑,即使量刑明顯不足,上訴法庭可以因應案件特殊情況而行使酌情權。

彭上訴庭法官:我哋關注原審裁判官無認真處理事件發生嘅背景及處境。721之後發生咩事,721上午港島有大量人群聚集,然後夜晚去到元朗。講緊嘅係件事爆炸性,引起其他人加入,呢個就係context,原審裁判官無處理。

潘法官:發生嘅日期及建築物,睇唔到原審裁判官有處理過。

④答辯人患有亞氏保加症、過度活躍症及心搏過慢症

彭上訴庭法官:積極參與班會活動、踢波、做兼職,唔係話否認症狀,但係程度有幾深。同同學相處良好,對自己有信心,有禮貌,主要足球小將,6個優點,佢又對何君堯議員有歉意,咁自閉程度又有幾深。

⑤答辯人受現場氣氛刺激,一時衝動犯案
答辯人對何君堯不滿,因此響應網上號召,到達案發現場表達意見,因為受到現場受到刺激,一時衝動隨手執拾物件進行破壞。

潘法官:he places himself in such position,佢受到網上號召,逗留喺呢個地方好耐,指指點點,有帶頭作用,點能夠話佢係一時衝動?

彭法官:唔識其他人士,同今日睇嘅情況有不能磨合嘅情況,同另外三名人士有傾談,舉手勢。

潘法官:佢心口著住啲咩 ?
蕭專員:相信係戰術背心 。
潘法官:戰術背心就唔只係保護性,仲有手臂同埋黑色手套。
潘資深:都係現場人士俾佢。
彭上訴庭法官:當時佢決定打玻璃,打嗰個人先著,就唔係一時衝動。

⑥原審裁判官量刑在適當範圍以內

⑦控辯雙方於覆核聆訊時同意不應考慮9月6日九龍大遊行

彭法官指控方當時的立場是法庭應考慮答辯人於當日被捕,但不應考慮指控是否屬實。

潘法官指答辯人「踢保」,並非沒有保釋條件。

彭上訴庭法官指出答辯人8月被判處感化令,9月立法會選舉便涉嫌參與非法遊行。

⑧建議施加宵禁令,增加懲罰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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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訴法庭批准司長的覆核申請,裁定原審裁判官原則上犯錯,判刑明顯不足。

上訴法庭撤銷社會服務令,還押期間為答辯人索取更生中心、教導所及勞教中心報告。案件押後至4月21日09:30判刑。
#九龍城裁判法院第七庭
#梁嘉琪裁判官
#20200527旺角 #判刑

李(20)🛑已還押逾兩星期

控罪:在公眾地方或交通造成阻礙

案情:
被控2020年5月27日在旺角花園街與山東街交界,站在馬路上阻礙交通,因而可直接造成或可導致公眾交通受損或阻礙。

裁決理由可參考報導
https://bit.ly/3phyXBE

———————————————
1448手足坐了在被告欄了
1456開庭

背景報告第三頁有修改字眼,內容主要指被告有反省過證據強弱所以才不認罪,報告字眼有誤。
被告的學歷、主要背景已在報告中大致詳述,部份不多說。
進一步求情:
年幼時家庭離異,與家人相依為命,十分生性,會兼職養家。無案底,有良好品格,有不同的人支持。犯案只是因為一時衝動,受社會氣氛影響。
被告在還押時有反思過,親手寫了悔改書,指自己十分後悔,在被捕後理解家人的苦心,明白失去自由的滋味,明白對周遭的人的影響。
另一封信為被告老師寫,指被告重情義、尊重老師、虛心學習,雖然家庭不完整但沒有自暴自棄,反而努力追尋夢想,入讀理想科目。
從控方證據可見,整件事發生在電光火石之間,過程十分短。控方選擇較輕的控罪,對交通造成的障礙少,也沒有造成危險,被告只是肉身在馬路。
被告已還押兩星期,希望可以輕判。

———————————————-
判刑理由:
被告知錯,態度良好。裁用 #0722荃灣 案例,要顧及案發背景,本案有示威集結,不少防暴警需當值,有人逃跑追逐,警方要舉旗驅散。
https://t.me/youarenotalonehk_live/14760

三星期量刑起點
🛑🛑總刑期三星期🛑🛑

(有旁聽人士與朋友仔換正庭籌,合情合理合法,卻被保安以行為不檢作警告理由🤔
(被告多朋友仔💛辛苦了)
#沙田裁判法院第一庭
#溫紹明署理主任裁判官
#0722荃灣 #覆核聆訊

姚(37)
代表律師:梁大律師

案情
於2019年7月22日,在荃灣荃豐中心內,以及荃豐中心與荃灣停車場之間天橋,聯同10多名不知名男子,非法和惡意傷害男子A。據悉,被告當日用手臂將事主拖行約10米,其後向他施襲。警方稍後未能在被告的住所找到被告,發出通緝令,至2月10日離境時被捕。(明報)

於2020年8月4日承認控罪,詳情按此

於2020年8月25日判刑,詳情按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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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官已閱過雙方陳詞,並向申請方指出,在申請覆核時,須考慮答辯人現時的身體狀況。

申請方指已考慮感化官的進度報告,並決定於法庭上播放證物一片段。

裁判官指出現非關乎罪行,而是關乎不幸的特殊情況。

雙方可有時間再商量,讓申請方再考慮是否繼續有關申請。

休庭數分鐘後繼續.......

申請方堅持有關申請。

片段約39秒。

申請方指判刑時所播放的片段恐妨未能完全反映。答辯人有承認幫人逃出被襲擊,而向別人cool頸,及用胸襲擊(胸撞)第一證人。然而,申請方須指出此說法並不真實,是答辯人主動在無挑釁的情況下襲擊他人。裁判官回應,當他認罪的一刻,已確立「幫人」一說非事實,首次判刑已有考慮。

申請方一直於片段前後作出主觀描述,裁判官向申請方指出,在播放片段時,無須作帶主觀色彩言論。

「其實我都睇到架,Miss Ho」,在申請方一直繼續不斷不斷不停不停地講講講講去形容片段所發生的事後,裁判官說。

申請方指由於現時社會服務令不適合,而案情非不嚴重,希望判處監禁式刑罰。若裁判官考慮予以其他懲罰,或可以緩刑方式處理。

裁判官指出判刑後一年申請方不申請排期,為何不早些申請?8月11日申請排期,2星期內已經處理好,法庭非不能安排。而申請方在判刑後一年,才遞交一些判刑後的案例,申請方卻要求裁判官參考未來(判刑後才出現)案例,這又是否合乎法理。例如其中的上級法院案例指出社會在2019年8月31日後的情況愈趨嚴重,而本案發生於2019年7月22日,又是否適合參考?當然,法庭也會考慮案件發生當刻的事情及其嚴重性。

申請方律師於庭上發誓自己並沒有怠慢,由6月1日一接到案情已經即刻做。裁判官指出其並沒有指責任何人,只是想了解。

裁判官向答辯人律師指出法庭陷於兩難狀態,事實上,答辯人並無完成社會服務令,但答辯人身體狀態確實無法履行社會服務令,若撤銷社會服務令等同沒有懲罰。

休庭20分鐘作決定

法庭對覆核的簡單理由

申請方於2020年9月8日向法庭申請覆核判刑,其後感化官申請撤銷社會服務令,理由是被告人身體不適,不適合社會服務令。申請方於2021年8月11日作排期申請。

法庭同意控方所指第一次判刑時未有提及漣漪效應

法庭須指出並無證據顯示被告是夥同其他人犯罪,亦沒有證據指出其牽動他人作出暴力行為。

然而,法庭同意被告行為有機會引來其他人仿效暴力情況。

考慮過後,法庭認同監禁是較合適的刑罰。參考感化官報告,被告於2020年月工作期間發生嚴重意外,由上年9月到現時被告仍處於病假之中,而被告身體到現時仍未康復。

整體考量後,重新判刑會是監禁三個月,認罪獲3分1扣減,基於現在是一年後的覆核申請,及人道特別理由,緩刑十二個月。

結論:
裁判官批准覆核,改判監禁2個月,緩刑12個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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按:手足今日撐著扶手推輪步入法庭,有熱心旁聽人士送上一支茶,祝手足往後平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