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西九龍裁判法院第一庭
#徐綺薇主任裁判官
#判刑
#20200906旺角 #在公眾地方作出擾亂秩序的行為
彭 (16)
控罪:
(1) 在公眾地方作出擾亂秩序的行為
被控於2020年9月6日在旺角西洋菜南街與山東街交界,在公眾地方作出喧嘩或擾亂秩序的行為,或使用恐嚇性,辱罵性或侮辱性的言詞,意圖激使他人破壞社會安寧,或其上述行為相當可能會導致社會安寧破壞。
背景:
2020年9月6日原定為立法會選舉投票日,港共政府藉詞武肺疫情押後選舉1年。當日在九龍區有大批市民上街抗爭。事隔半年,案件於2021年3月5日首度提堂。
——————————————————
🔸簡短求情:
上次取了感化及社會服務令報告。感化令內容指被告主要受到網上言論影響而出發到事發地點,被告對社會事件不甚了解,只因自身情況,易受朋輩影響而向警方說出辱警說話。被告同意所有控罪案情,現時在家人同社工協助下不再流連街頭。
2封信分別由香港青年協會及油麻地青少年某科人員撰寫。信件皆交代被告的家庭情況,及自身的問題,事發後短暫住過宿舍,其情緒有明顯改善。在家居住時被告亦有緊守保釋條件,以及參與警察義工的體能訓練。
🔸判刑:
徐官指被告行為鼓動到在場人士情緒,警方制服時被告有多次掙扎。案情嚴重理應拘禁,但由於案發僅16歲,之後亦見有跟隨社工更生,惟感化令不足以有阻嚇性,故判處200小時社會服務令。
#徐綺薇主任裁判官
#判刑
#20200906旺角 #在公眾地方作出擾亂秩序的行為
彭 (16)
控罪:
(1) 在公眾地方作出擾亂秩序的行為
被控於2020年9月6日在旺角西洋菜南街與山東街交界,在公眾地方作出喧嘩或擾亂秩序的行為,或使用恐嚇性,辱罵性或侮辱性的言詞,意圖激使他人破壞社會安寧,或其上述行為相當可能會導致社會安寧破壞。
背景:
2020年9月6日原定為立法會選舉投票日,港共政府藉詞武肺疫情押後選舉1年。當日在九龍區有大批市民上街抗爭。事隔半年,案件於2021年3月5日首度提堂。
——————————————————
🔸簡短求情:
上次取了感化及社會服務令報告。感化令內容指被告主要受到網上言論影響而出發到事發地點,被告對社會事件不甚了解,只因自身情況,易受朋輩影響而向警方說出辱警說話。被告同意所有控罪案情,現時在家人同社工協助下不再流連街頭。
2封信分別由香港青年協會及油麻地青少年某科人員撰寫。信件皆交代被告的家庭情況,及自身的問題,事發後短暫住過宿舍,其情緒有明顯改善。在家居住時被告亦有緊守保釋條件,以及參與警察義工的體能訓練。
🔸判刑:
徐官指被告行為鼓動到在場人士情緒,警方制服時被告有多次掙扎。案情嚴重理應拘禁,但由於案發僅16歲,之後亦見有跟隨社工更生,惟感化令不足以有阻嚇性,故判處200小時社會服務令。
#九龍城裁判法院第七庭
#鄭念慈裁判官
#20200229旺角 #判刑
#在公眾地方作出擾亂秩序的行為
D4陸(23) 🛑已還押17日
控罪:
⁃ 在公眾地方作出擾亂秩序的行為
於同日同地向人群拋膠水樽,以誘使別人擾亂公眾安寧。
辯方進一步求情
辯方大律師向被告解釋感化報告及社會服務令報告。報告內容正面,指被告中學時期成績良好,中一至中六均考獲第一名,操行優異。被告為家中獨子,父親任職司機,而母親則為家庭主婦,被告與父母的關係好,亦有良好溝通。
被告沒有行為的問題,他喜歡運動,亦曾任帆船隊隊長。被告無煙酒、毒品等不良嗜好,亦無欠債問題。
在本案發生前,被告曾任老師,亦為輔警,他深知自己身份敏感。被告於案發日並非示威者,而控方案情亦曾提及未有在被告身上找到示威者裝備等物品。被告當天只得知太子站有悼念活動,而他不知身處的旺角一帶亦有活 動,他最終在旺角警方防線前被捕。
辯方希望法庭酌情處理,判處中度時數的社會服務令。
裁判官回應
裁判官指,依他理解控方從無指控被告為示威者,而是指控被告當日扔水樽而挑動在場其他人士。裁判官續指,在此基礎下,看不出被告有何悔意;又反駁辯方所指案件對被告人生帶來很大轉變之說,指被告被裁定犯了法,而犯了法必定對他人生有改變。
裁判官重申,判以社會服務令的考慮因素之一,是被告要有悔意,「這是法律的原則」。
辯方回應
雖在報告及被告親撰的求情信中未有字眼上表明悔意,但被告已很慚愧,後悔當天的事件影響到很多人、自己和現場的情況。希望法庭予以機會,讓這位熱心服務社會的年輕人,能早日重投社會、服務社會。
判刑理由
被告年輕,有良好背景,無案底。被告過往成績良好,完成大學後曾任老師和輔警,獲父母關懷。被告有規律生活,其行事為人都令他與其師友、義工關係良好。
不過,被告不認罪,並無悔意,故法庭不考慮社會服務令。
案發當日人數眾多,被告的行為雖然只涉及一個膠樽,亦無證據顯示扔中任何一位警員。但確實會引起他人效法,產生漣漪效應,挑動到他人情緒,事件有可能一發不可收拾。裁判官又相信,當日未有引起大騷動,是因為有足夠警力。因此,判刑須有阻嚇性,故必須判以短期監禁。
‼️判刑
以8星期監禁為量刑起點,在裁判官「最大酌情空間下」下調刑期後,終判囚7星期‼️
早前求情內容
https://t.me/youarenotalonehk_live/17078
早前同案第二被告就管有物品意圖損壞財產被判處220 小時社會服務令,第三被告則就藏有攻擊性武器被判處 6個月即時監禁。
#鄭念慈裁判官
#20200229旺角 #判刑
#在公眾地方作出擾亂秩序的行為
D4陸(23) 🛑已還押17日
控罪:
⁃ 在公眾地方作出擾亂秩序的行為
於同日同地向人群拋膠水樽,以誘使別人擾亂公眾安寧。
辯方進一步求情
辯方大律師向被告解釋感化報告及社會服務令報告。報告內容正面,指被告中學時期成績良好,中一至中六均考獲第一名,操行優異。被告為家中獨子,父親任職司機,而母親則為家庭主婦,被告與父母的關係好,亦有良好溝通。
被告沒有行為的問題,他喜歡運動,亦曾任帆船隊隊長。被告無煙酒、毒品等不良嗜好,亦無欠債問題。
在本案發生前,被告曾任老師,亦為輔警,他深知自己身份敏感。被告於案發日並非示威者,而控方案情亦曾提及未有在被告身上找到示威者裝備等物品。被告當天只得知太子站有悼念活動,而他不知身處的旺角一帶亦有活 動,他最終在旺角警方防線前被捕。
辯方希望法庭酌情處理,判處中度時數的社會服務令。
裁判官回應
裁判官指,依他理解控方從無指控被告為示威者,而是指控被告當日扔水樽而挑動在場其他人士。裁判官續指,在此基礎下,看不出被告有何悔意;又反駁辯方所指案件對被告人生帶來很大轉變之說,指被告被裁定犯了法,而犯了法必定對他人生有改變。
裁判官重申,判以社會服務令的考慮因素之一,是被告要有悔意,「這是法律的原則」。
辯方回應
雖在報告及被告親撰的求情信中未有字眼上表明悔意,但被告已很慚愧,後悔當天的事件影響到很多人、自己和現場的情況。希望法庭予以機會,讓這位熱心服務社會的年輕人,能早日重投社會、服務社會。
判刑理由
被告年輕,有良好背景,無案底。被告過往成績良好,完成大學後曾任老師和輔警,獲父母關懷。被告有規律生活,其行事為人都令他與其師友、義工關係良好。
不過,被告不認罪,並無悔意,故法庭不考慮社會服務令。
案發當日人數眾多,被告的行為雖然只涉及一個膠樽,亦無證據顯示扔中任何一位警員。但確實會引起他人效法,產生漣漪效應,挑動到他人情緒,事件有可能一發不可收拾。裁判官又相信,當日未有引起大騷動,是因為有足夠警力。因此,判刑須有阻嚇性,故必須判以短期監禁。
‼️判刑
以8星期監禁為量刑起點,在裁判官「最大酌情空間下」下調刑期後,終判囚7星期‼️
早前求情內容
https://t.me/youarenotalonehk_live/17078
早前同案第二被告就管有物品意圖損壞財產被判處220 小時社會服務令,第三被告則就藏有攻擊性武器被判處 6個月即時監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