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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此重申此頻用作學術交流
不會為所有言行負上任何法律責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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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觀塘裁判法院
#0809黃大仙 新案將於下午2時30分於第一庭進行聆訊
#觀塘裁判法院第一庭
#錢禮主任裁判官
#0809黃大仙 #新案件

鍾,梁,洪(21 - 27)

控罪一:參與非法集結
三名被告被控於2019年8月9日於香港九龍黃大仙沙田坳道與東頭村道交界一帶與其他不知名人士參與非法集結。
控罪二:在公眾地方管有攻擊性武器 (針對D1)
D1 被控於2019年8月10日於香港九龍黃大仙東頭村道管有攻擊性武器,即兩個能發出鐳射光束的裝置。

三名被告的代表律師均申請將案件押後六星期。

就保釋事宜,D1 代表律師表示D1 現時有一份工作,工作時數為早上九時至下午十一時。因此希望申請宵禁令由午夜1200時開始,至0600時。(按:裁判官聽到D1 需要進行長時間工作後驚嘆:” How many hours that is ? That’s 14-15 hours ! “)D2 及 D3 不反對押後案件,未有額外申請。

控方不反對三名被告繼續保釋,但希望對三名被告施加保釋條件,即警署報到,交證件,不准離港。辯方不反對此要求。

裁判官將案件押後至2021年6月10日1430於觀塘裁判法院第一庭作提訊,三名被告獲准於期間保釋。

保釋條件如下:
現金 $1000
每星期報到一次
不准離開香港(不能前往澳門及中國大陸)
交出旅遊證件(包括BN(O))
於報稱的地方居住(如要更改地址,須於24 小時前跟警署備案)
宵禁令(每日 0000 時至0600 時)
#觀塘裁判法院第一庭
#錢禮主任裁判官
#0809黃大仙 #提堂

D1鍾(27)
D2梁(21)
D3洪(22)

控罪:
1.參與非法集結(D1-3)
被控於2019年8月9日於香港九龍黃大仙沙田坳道與東頭村道交界一帶,與陳XX、禢XX及其他不知名人士參與非法集結。
🛑D1認罪🛑
D2,3不認罪

2.在公眾地方管有攻擊性武器 (D1)
D1 被控於2019年8月10日於香港九龍黃大仙東頭村道管有攻擊性武器,即兩個能發出鐳射光束的裝置。
🛑認罪🛑

背景:
2019年8月9日適逢農曆七月,有人發起「全港超幽佈施祈褔除惡盂蘭燒衣晚會」,分別在黃大仙和沙田舉行祈福活動。
https://t.me/realtimenewsbroadcasts/481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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D2,3的審訊:

控方會傳召PW1、3、4、5、6
不爭議影片連貫性
D2,3身份有爭議
預審期2天

🟢D2,3押後至2021年10月13日和15日於0930觀塘法院第六庭審訊(細庭),現有條件保釋
—————————————————
D1認罪,重點案情如下:
當晚2005左右大約有100人在東頭邨燒衣紙,部份人士在紀律部隊宿舍前,向正在執行職務的警員使用鐳射光。
人群在警方警告後散去,該活動無不反 對通知書。
在公開片段及2名警員身上的攝錄機可看到,警方於2019年8月10日半夜0035首次舉起藍旗,警告這是一場非法集結。PW1當時拿着大聲公警告。其後人群燒衣紙及扔衣紙,有使用鐳射筆。
0047時警員衝去拘捕人群,0053時PW2-4拘捕D1與另外2名被告,還有在控罪書上的2個人。
被告在警誡下保持緘默,警員在被告身上,搜出2枝鐳射筆,入面有電池,已關掉。經政府化驗師檢驗後,鑑定為3B級別。

求情:
27歲無案底,有自己與家人寫的求情信。
(是次沒有在庭上讀出)

🛑還押至2021年8月9日0930觀塘法院第一庭判刑,還押索取背景報告‼️‼️‼️‼️‼️
(按:有旁聽人士在D1在被告欄時,大聲說「點解要認罪啊!」「我覺得佢唔好認啊嘛!」請尊重手足)
#觀塘裁判法院第一庭
#錢禮主任裁判官
#0809黃大仙 #判刑

D1: 鍾 (27) 上回提堂

控罪:
(1) 參與非法集結
被控於2019年8月9日於香港九龍黃大仙沙田坳道與東頭村道交界一帶,與陳XX、禢XX及其他不知名人士參與非法集結。

(2) 在公眾地方管有攻擊性武器
被控於2019年8月10日於香港九龍黃大仙東頭村道管有攻擊性武器,即兩個能發出鐳射光束的裝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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辯方已向被告解釋報告,被告表示明白及同意,惟法庭對報告第5段有所疑問,被告選擇認罪在報告中提及:被告表示他沒有參與非法集結。辯方律師解釋,他是獨自一人參與但是他在非法集結現場逗留。

法庭要求控方呈上2枝在被告身上撿取的3B級鐳射筆,然而控方沒有實物,故呈上P9-11的證物圖片。裁判官與控方再三確認D1是在0053時被捕,但沒有任何片段能顯示他被捕時的情況,只有當時現場的情況。然後控方呈上P21(8月10日網上片段)的14張截圖,控方於法庭提點下才意識應把圖片2及4中的被告圈起來。

📌求情
被告選擇認罪並帶有很深的悔意,他過往沒有刑事定罪記錄,控方並沒有證據指出D1有作出挑撥性的行為,亦沒有證據證明被告曾使用該2枝鐳射筆。裁判官反駁指從控方提供的截圖6及8能看出有人使用鐳射筆照射警方建築物,辯方回應指這些是其他人的行為,並非由被告作出。

被告過往有優良品格,於上次提堂時已呈上由他父親及上司撰寫的求情信,不會在此詳細覆述,但希望法庭留意父親的求情信尾二段"After the incident..." 被告已對此事顯出真誠悔意。從他的背景來看,他一直是個奉公守法的人,與他的家人及女友關係良好,本計劃結婚但被疫情及本案阻撓計劃。明白這些控罪必須判處監禁,但希望刑期能盡可能短暫。

案件押後至2021年8月11日14:30觀塘裁判法院再作判刑以便法庭考慮求情及證物相片,期間需繼續還押‼️
#觀塘裁判法院第一庭
#錢禮主任裁判官
#0809黃大仙 #判刑

D1: 鍾 (27)

控罪:
(1) 參與非法集結
被控於2019年8月9日於香港九龍黃大仙沙田坳道與東頭村道交界一帶,與陳XX、禢XX及其他不知名人士參與非法集結。

(2) 在公眾地方管有攻擊性武器
被控於2019年8月10日於香港九龍黃大仙東頭村道管有攻擊性武器,即兩個能發出鐳射光束的裝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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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判刑
當時在被告的褲袋內發現2枝3B級鐳射筆,在10米範圍內可對人體做成傷害,幸好當時沒有照射到皮膚或易燃物品。法庭已參考3宗上級法院的案例,考慮到當時現場的環境及求情內容,故2項控罪均以6個月監禁作為量刑起點,認罪扣減三份一即4個月,其中1個月分期執行,總刑期為5個月監禁‼️

直播員按:上一宗案件的大量親友離庭十分嘈吵,導致聽不到部分判詞。
#觀塘裁判法院第八庭
#劉淑嫻裁判官
#0809黃大仙 #審訊 [1/2]

D2:梁(21)
D3:洪(22)

控罪:
(1)參與非法集結 [D2-3]
被控於2019年8月9日於香港九龍黃大仙沙田坳道與東頭村道交界一帶,與陳XX、禢XX及其他不知名人士參與非法集結。

背景:
2019年8月9日適逢農曆七月,有人發起「全港超幽佈施祈褔除惡盂蘭燒衣晚會」,分別在黃大仙和沙田舉行祈福活動。
https://t.me/realtimenewsbroadcasts/4812

參考D1早前認罪判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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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件管理
控方將傳召7個證人,3個為主要證人;辯方將不會傳召證人。

由於法庭今天只有上午能夠進行審訊,為使審訊能夠一氣呵成、公平地進行,審訊將重新排期續審,今天不會傳召證人,只會播放案發時的影片。

承認事實
1. 於2019年8月10日0055時,警員15017於沙田坳道拘捕D2,D2穿白色短袖上衣、黑色短褲、拖鞋
2. 於2019年8月10日0055時,警員15017於沙田坳道拘捕D3
3. 在案發現場拍攝了18張照片,輯錄成照片相簿,呈堂為證物P4
4. 控方將數段新聞直播片段燒錄成光碟,呈堂為證物P5
5. 警員於案發現場拍攝了錄影片段 ,呈堂為證物P6
6. 警員9760 於案發現場拍攝了錄影片段 ,呈堂為證物P7
7. 控方不爭議證物連貫性
8. D2、D3均沒有刑事定罪紀錄

案件排期至2021年12月21及22日0930於同庭以中文作兩天續審。

💛感謝臨時直播員💛
#觀塘裁判法院第八庭
#劉淑嫻裁判官
#0809黃大仙 #審訊 [2/2]

D2:梁(21) #李大律師
D3:洪(22) #蕭錦濤大律師

控罪:
(1)參與非法集結 [D2-3]
被控於2019年8月9日於香港九龍黃大仙沙田坳道與東頭村道交界一帶,與陳XX、禢XX及其他不知名人士參與非法集結。

背景:
2019年8月9日適逢農曆七月,有人發起「全港超幽佈施祈褔除惡盂蘭燒衣晚會」,分別在黃大仙和沙田舉行祈福活動。
https://t.me/realtimenewsbroadcasts/4812

參考D1早前認罪判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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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傳召PW1高級督察 鄭婉雯
當時駐守九龍東第二梯隊第三小隊
#1201旺角 案審訊時因遊船河延誤審訊

🔹控方主問PW1
當日2005時在黃大仙警署,小隊被大隊長訓示前往進行行動,內容為東頭邨道與沙田坳道有約100人非法集結,進行撒衣紙、叫囂及用雷射激光,包括藍色與綠色激光,照向於睦鄰街與沙田坳道守衛的警員及黃大仙紀律部隊宿舍的行為,需要小隊去到東頭邨道東行線進行守衛,於是小隊前往東頭邨道。

2015時到達,現場情況如大隊長描述一樣,小隊負責守衛東頭邨巴士總站一帶地方。主控向PW1出示地圖,PW1在地圖中指出巴士總站的位置,並用紅色筆圈出自己當時巡邏的範圍,用藍色筆圈出當時人群聚集的位置,繪畫後的地圖呈堂為證物P13。PW1指自己的部隊只負責守衛,現場非法集結的情況由其他部隊處理。2320時,部隊被調動到沙田坳道進行守衛,當時人群已經企出馬路,人群繼續大聲叫囂,內容為毅進仔、黑社會、黑警死全家,人群又用雷射筆照向警員的眼睛,但警員沒有裝備保護自己的眼睛,唯有用阻隔物如水馬進行遮擋,又擰歪面避免被激光照射,而且當時車輛不能暢順行駛。8月10日0035,小隊舉起藍旗,警告在場人士正在進行非法集結,要求他們立即散去,否則會被拘捕,又用擴音器進行警告,內容都是要求在場人士散去,否則會使用武力。人群聽到警告後報以噓聲,有人繼續叫囂,有小部分人離開。0039時小隊警告在場人士用雷射筆照射的行為令警員不適,命令他們立即停止行為,否則他們可能干犯了侵害人身罪。其後,PW1命令警員10327第二次舉藍旗,內容與之前一樣。相隔一分鐘,小隊被命令向東頭邨道方向推進。

📺播放多段集會現場的片段
PW1確認自己曾經舉藍旗及用擴音器警告在場人群。

🔸D2法律代表李大律師盤問PW1
PW1確認集結人士在地圖上的位置。

🔸D3法律代表 #蕭錦濤大律師 盤問PW1
辯方指出片段中一名白色衫人士在踩熄地上的火種,PW1不能確認,指自己只看到該人士移動腳部。

🔹控方覆問PW1
PW1指照射雷射筆的人士四散,並不限於地圖上所標示的位置。

📌傳召PW2警員15017廖國秋 (音)
案發時駐守觀塘警區反黑組第一隊

🔹控方主問PW2
當日參與踏浪者行動,並在黃大仙警署侯命。在2320到達睦鄰街與沙田坳道交界,指當時有人群聚集,人群在摺衣紙、叫囂,並有撒溪錢及叫口號的行為。PW2望向東頭邨道,望到有人向他的方向照射雷射筆,照射雷射筆的人群較為分散,有部分人在天橋上照射。PW2確認自己聽到及見到PW1發出警告,指有小部分人在聽到警告後離開。PW2指自己當日便裝執勤,主要拿著一部攝錄機。PW2指當日警員排成一列驅散人群,並大聲呼籲人群離開,但化寶盤附近的人群沒有理會。PW2在化寶盤附近見到一名男子,穿白色t-shirt,黑色短褲,拖鞋,黑框眼鏡,該男子都沒有理會警員的呼籲。其後警員繼續推進,然後警員見到該男子雙手舉起,蹲在地下,自覺地雙手放在頭上。於是PW2前往了解,並表露警察身分,並以非法集結罪拘捕了該男子,男子在警誡下表示無嘢講。警員對男子進行了快速的搜身,確保男子沒有任何攻擊性武器,然後將男子帶上警車,其後在男子身上找到電話、銀包、鎖匙。控方指該男子為D2,辯方沒有爭議。

📺播放多段集會現場的片段,PW2在片段中辨認D2的位置及行為,包括在化寶盤附近有疑似燒衣的動作。

1258 午休 1430再續

💛感謝臨時直播員💛
#觀塘裁判法院第八庭
#劉淑嫻裁判官
#0809黃大仙 #審訊 [2/2]

D2:梁(21)
D3:洪(22)
控方法律代表:#馬藻玉大律師
辯方法律代表:D2 李大律師
D3 #蕭錦濤大律師

控罪:
(1)參與非法集結 [D2-3]
被控於2019年8月9日於香港九龍黃大仙沙田坳道與東頭村道交界一帶,與陳XX、禢XX及其他不知名人士參與非法集結。

背景:
2019年8月9日適逢農曆七月,有人發起「全港超幽佈施祈褔除惡盂蘭燒衣晚會」,分別在黃大仙和沙田舉行祈福活動。
https://t.me/realtimenewsbroadcasts/4812

參考D1早前認罪判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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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繼續傳召PW2警員15017廖國秋 (音)

🔹控方主問PW2
PW2確認自己在8月10日0143至0420看管被告,之後將被告交給觀塘警署值日官看管。

🔸D2法律代表李律師盤問PW2
(控方案情完結後補充)

D3法律代表 #蕭錦濤大律師 沒有盤問

控方沒有覆問

📌傳召PW3警員8172譚少明 (音)

🔹控方主問PW3
PW3案發時駐守黃大仙警區特遣隊,當日小隊由PW1進行行動訓示。其後2335時,到達睦鄰街與沙田坳道交界,近黃大仙紀律部隊宿舍範圍設立封鎖線。

PW3指當時在東頭邨道與沙田坳道附近有約100人聚集,進行燒街衣行為,這些人群不時衝出馬路,而該些行為影響其他行人與車輛使用道路,對其他途人造成危險。於是PW3對該人群進行警告,指他們正在進行非法集結,要求他們離開,但他們沒有理會,PW3亦指當時封鎖線受多方面的激光照射。0055時,PW3在PW1帶領下進行掃蕩行動,其後PW3在黃大仙下邨龍達樓外拘捕一名男子,該男子帶深藍色頭巾,穿黑色上衣,黑色褲,黑色短頭髮,白色波鞋,帶眼鏡,紅色背囊。其後PW3以非法集結罪名拘捕該男子,該男子警誡下稱無嘢講。控方指該男子為D3,辯方沒有爭議。PW3指第一次看到D3時為2335設立封鎖線時,當時光線充足,與D3相距20-25米,D3由行人過路處衝出馬路,不時來回行走,在燒街衣的人群之間穿插。在拘捕D3後,PW3帶D3到觀塘警署,並搜查D3的背囊,找到一個藍色口罩,其後PW3一直看管D3及證物,直到0146將被告交給其他警員看管。在2021年5月25日,警員13093將一段東網直播片段給予PW3觀看,並從中辨認D3。

控方主問未完,明天0930再續。

💛感謝臨時直播員💛
#觀塘裁判法院第八庭
#劉淑嫻裁判官
#0809黃大仙 #審訊 [3/2]

D2:梁(21)
D3:洪(22)
控方法律代表:#馬藻玉大律師
辯方法律代表:D2 李大律師
D3 #蕭錦濤大律師

控罪:
(1)參與非法集結 [D2-3]
被控於2019年8月9日於香港九龍黃大仙沙田坳道與東頭村道交界一帶,與陳XX、禢XX及其他不知名人士參與非法集結。

背景:
2019年8月9日適逢農曆七月,有人發起「全港超幽佈施祈褔除惡盂蘭燒衣晚會」,分別在黃大仙和沙田舉行祈福活動。
https://t.me/realtimenewsbroadcasts/4812

參考D1早前認罪判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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D3爭議PW3作為庭上身份辨認證人,經考慮控辯雙方陳詞後,法庭接納PW3作庭上身份辨認證人,但其辨認證供只限於P5及P7兩段片段中兩個鏡頭,即PW3書面口供涉及的範圍。

📌繼續傳召PW3警員8172譚少明 (音)

🔹控方繼續主問PW3
從控方播出P5及P7 片段中兩鏡頭辨認D3,兩時段D3分別在燒衣,衝出馬路及在人群中穿梭。另外確認P6 及P7片段是當晚現場所見情況

🔸D3法律代表 #蕭錦濤大律師 盤問PW3
現埸拘捕D3及搜身,D3表現合作【同意】
當時D3戴著入耳式耳機【沒印象,看辯方呈上照片後確認】
在證人供詞上沒有提及當日2335到現場設立防線時已見D3衝出馬路,因為沒有發生【不同意】
指出D3於2335根本不在現場,D3當日在任何時間都沒有衝出馬路,D3現場的移動動作只是為踩熄化寶盤跌出火種【不同意】

📌傳召PW4 警員8119 黎志和(音)作供
2019年8月10日0128到現場,負責檢取證物

當時檢取了以下證物:
紙紮公仔一個
衣紙一堆
灰燼一堆
磚頭一塊
石頭兩塊
玻璃瓶碎一堆
化寶盤兩個

📌PW5 警員7539 作供
當晚現場拘捕一名陳姓男子非法集結

📌PW6 警員19545作供
當晚現場拘捕另一名男子非法集結

📌PW7 前警員14583作供
當晚現場拘捕本案D1

控方案情完結,辯方沒有中段陳詞。

法庭裁定表面證供成立‼️
休庭至11:45供辯方律師索取指示

D2不作供,不傳召證人
D3 選擇作供

1255午休,1430續審

💛感謝臨時直播員💛
#觀塘裁判法院第八庭
#劉淑嫻裁判官
#0809黃大仙 #審訊 [3/2]

D2:梁(21)
D3:洪(22)

控罪:參與非法集結 [D2-3]
被控於2019年8月9日於香港九龍黃大仙沙田坳道與東頭村道交界一帶,與陳XX、禢XX及其他不知名人士參與非法集結。

背景:2019年8月9日適逢農曆七月,有人發起「全港超幽佈施祈褔除惡盂蘭燒衣晚會」,分別在黃大仙和沙田舉行祈福活動。

參考D1早前認罪判刑

控方法律代表:#馬藻玉大律師
辯方法律代表:D2 李大律師
D3 #蕭錦濤大律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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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D3作供

D3案發時就讀大學二年级,將升三年级。當晚與家人晚飯至9時多,之後約了朋友在新蒲崗越秀廣場會面傾計,他由九龍灣坐地鐵至黃大仙,步行至新蒲崗途中,約10時行經沙田㘭道與東頭村道交界,見一班街坊在燒街衣,想起父親在晚飯時吩咐他盂蘭節要燒街衣(他一家是潮州人,非常重視盂蘭節燒街衣的傳統),加入燒衣10多分鐘後離開步往新蒲崗,在那裡跟朋友傾計個多小時後折返準備回家,當再次行返現場時,見街坊仍然在燒衣,於是再次加入燒衣,一會兒後即被捕。

D3被帶返警署後,警員搜查其背囊,發現隨身物品,包括手提電腦一部,藍色外科口罩一個,面巾一條。D3解釋當日是帶同電腦與朋友會面,傾談關於未來升學就業計劃;外科口罩是他當日日間報考威爾斯親王醫院實驗室助理時戴過的;面巾屬摩托車面巾,是他在屋企樓下20蚊店買,預備燒衣時作防麈之用。

播出控方片段,D3確認片段中見他第一次在現場燒衣情況,另一片段見他在馬路上,D3稱當時他在過馬路,步速正常。另外一段見他在化寶盤旁有動作,D3稱他是在踩熄火種,避免危險。

片段見有人叫囂及以鐳射光射向紀律部隊宿舍,D3稱他當時不在現埸,見不到該情景。D3亦他稱他在現場時戴了耳機,聽到有大聲公的聲音,估計是由警方發出,但聽不到內容。

D3稱自己在2335時不在現埸,而是在新蒲崗見朋友,兩段他在現場時間都是燒衣,沒有衝出馬路,並不認識現場其他人士,包括D2。

15:15 辯方案情完结

案件押後至2022年2月18日14:30於第八庭作結案陳詞。控方及辯方須分別於2月4日及2月11日前呈交書面陳詞。
期間D2及D3以現有條件繼續保釋🟢

💛感謝臨時直播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