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庭文字直播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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比入唔到庭嘅手足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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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此重申此頻用作學術交流
不會為所有言行負上任何法律責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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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區域法院第廿八庭
#姚勳智法官
#0921元朗 🔥#判刑
#非法集結 #暴動 #非法禁錮

A1:張(32)‼️已還押逾15個月
A3:羅(18)‼️已還押21日

控罪:
(1)參與非法集結 [A3]
被控於2019年9月21日,在元朗形點II一樓,與其他人參與非法集結

(2)刑事損壞 [A3]
(3)刑事損壞 [A3]
(4)襲擊致造成身體傷害 [A1]

(5)非法禁錮 [A1]
被控於同日在元朗康景街,非法及損害性地禁錮李德忠,並在違反他的意願下羈留他

(6)暴動 [A1]
被控於2019年9月22日,在元朗青山公路-元朗段,近輕鐵康樂路站,連同其他人參與暴動

(7)刑事損壞 [A1]

背景:
9月21日有人發起至元朗靜坐抗議721警黑合作毆打市民,事件演變為不同政見市民衝突。
A1張在2019年9月30首次提堂,被控「襲擊致造成身體傷害」及「刑事損壞」兩項控罪,保釋申請被 #蘇文隆署理主任裁判官 拒絕;A1張分別在10月16日及5月5日向高等法院原訟庭 #彭寶琴法官#陳慶偉法官 申請保釋均被拒。
A3羅在2020年1月21日首次提堂,獲 #蘇文隆署理主任裁判官 批准以現金10,000元保釋,並須每天報到、守宵禁令及不離港,而A1張被加控「暴動」及「非法禁錮」罪。
案件在4月21日移交區域法院審理;10月15日A3羅指已與控方達成協議,承認控罪(1)以換取控罪(2)及(3)留在法庭存檔不予起訴;11月19日A1張指已與控方達成協議,承認控罪(5)及(6)以換取控罪(4)及(7)將留在法庭存檔不予起訴。

——————

A1張
控罪(5)非法禁錮:認罪🛑
以2年6個月為量刑起點,認罪扣減1/3刑期
🛑判處1年8個月監禁

控罪(6)暴動:認罪🛑
以5年6個月為量刑起點,考慮受情緒影響扣減至5年,認罪扣減1/3刑期
🛑判處3年4個月監禁

兩案同期執行🛑總刑期為3年4個月

A3羅
控罪(1)非法集結:認罪🛑
🛑勞教中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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A1代表律師 #吳宗巒大律師 及A3代表律師 #葉巧琦大律師 已向法庭呈交書面求情及相關案例:
HKSAR v Tang Ho-yin [2019] HKCA 611
- 暴動罪,認罪判2年10個月
• 香港特別行政區 訴 楊家倫 [2018] HKCA 146
- 暴動罪,審訊後罪成判4年9個月
Secretary for Justice v Wong Chi Fung [2019] HKCA 548
- 非法集結罪,改判2個月
律政司司長 訴 S H Y [2020] HKCA 829
- 青少年定罪人士不得只側重更生,需判處具阻嚇性刑罰
(尚有其他案例,未能盡錄)

📌A1 心理及精神科報告
心理及精神科報告已向A1解釋,自小受自閉症及過度活躍症影響,容易受社會事件影響,須接受治療,惟治療一度中斷,因而引發今次事件。心理報告指出A1重犯傾向為中度,但若繼續接受治療,重犯傾向可受控,A1亦答應會繼續接受治療。

母親表示中學時用心學習,工作亦勤奮

📌 A1善導會社工求情信
呈上善導會社工求情信,社工在本案發生後一直向A1及其家人提供協助,A1案發後多次寫信感謝家人,尤其母親一直支持,不離不棄,相信重投社會時,在家人支持下可控制情緒問題。

📌A1賠償
A1願意賠償受害人 李德忠 手提電話損失$2500。

📌 A3勞教中心及教導所報告
A3明白亦同意勞教中心及教導所報告內容,報告指勞教中心及教導所均適合,建議判處勞教中心。A3有家人及各界支持,坦白認罪,犯案時年輕只有16歲,在公開考試後在運輸公司任職雜務。

📌A3任職運輸公司董事求情信
呈上聘請A3的運輸公司董事的求情信,做事勤力主動,犯案只因年少衝動

📌A3賠償
在上次聆訊時已將$7000賠償存入法庭,控方指賠償為向「大家樂有限公司」。
#沙田裁判法院第一庭
#溫紹明署理主任裁判官
#20200513沙田 #提堂

D2:周(16) D3:戴(16)
D4:戴(16) D5:王(17)
D6:梁(17)

D1早前認罪被判200小時社會服務令

控罪:
(1)刑事損壞 [D2-4]
被控於2020年5月13日,在沙田新城市廣場的「喜茶」內,非法損壞兩部收銀機顯示屏和一部八達通處理器,總值15,200元

(3)抗拒依法執行職務的警務人員 [D2]
被控於同日同地抗拒警務人員,即警長51030

(4)抗拒依法執行職務的警務人員 [D4]
被控於同日同地抗拒警務人員,即警員14511

(5)襲擊意圖防止合法拘捕 [D5]
被控於同日同地因刑事毀壞受合法拘捕而襲擊警務人員,即警員14511

(6)阻撓在正當執行職務的警務人員 [D6]
被控於同日同地阻撓警務人員,即警員14511

案情:
2020年5月13日,晚上大概19:30pm 沙田新城市廣場有多達150名市民慶祝林鄭月娥生日,並要求政府回應五大訴求。3個便裝警員於喜茶外監視人群。

PW1喜茶員工及PW2、PW3便衣警察👮‍♀️喬裝顧客目睹D1、D2與其他黑衣男子衝入「喜茶」店舖內,用石頭毀壞2部收銀機及1部八達通收款機等,總值$15,200。

PW1嘗試阻止破壞不果,警員PW4及PW5嘗試拘捕D2,D2成功逃脫,但其後在家中被捕。

——————

D3-6不認罪

將傳召10個控方證人,並會播放4段片段

D3-D6案件押後至3月23日1430時作審前覆核
期間以現有條件繼續保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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D2承認控罪(1)及(3)‼️

📌賠償
D2由 #吳宗巒大律師 代表
辯方指控罪(1)涉及受損物品總值15,200元,D1早前已經賠償4,000元,剩下的12,200元,D2願意賠償3,800元予「喜茶」,法庭發出賠償令。

📌求情
- D2案發時16歲,現年17歲,就讀中五,父母均有正職
- 父母、表妹姑媽及社工今日都係法庭,家庭關係非常親密,可見D2深得家人支持,每次出庭家人必定出席
- 此類案情係過去一年不斷見到,都係一些本性不壞,有良好家庭的人,無諗清楚後果,而作出左出犯法紀嘅愚蠢的行為

📌求情信
- 呈上10封求情信及義工賣旗感謝狀
- D2 自細志願為教師,呢件事令幻想破滅,但發生呢件事之後,D2繼續努力讀書,希望就算做唔成教師,都能完成學業,可以入大學
- 父母求情信表示被告品性馴良,無因為呢個案件而自暴自棄,繼續學業
- 被告本人求情信深切表示非常後悔,非常自責,呢件事情會自毀前程,最愧疚係麻煩到家人,爸爸因為呢件事流下不少眼淚
- 希望儘快讓法庭知佢好後悔而選擇認罪
- 姑媽及表妹都有撰寫求情信,證明家庭關係密切
- 第6封信係班主任寫,被告中四開始做班長,經此事後,被告成熟唔少,做事更加認真
- 其他求情信係任教被告的其他老師撰寫,都說明被告讀書認真
- 被告今次事件純係無諗清楚,佢深深知錯,明白呢種行為係行唔通的死胡同,希望閣下比機會

📌報告
- 律師希望除索取教導所,勞教,更生中心報告外,也索取感化令及社會服務令報吿
- 唯温官(語氣很無奈地)指出上訴庭案例有約束,理論上當然可以索取感化及社會服務令,但實際上不能被考慮,所以唔想比被告有false hope 😔,本庭需要跟隨上訴庭方向。

法庭要求押後以索取更生中心、勞教及教導所報告

案件押後至2月17日14:30時沙田裁判法院第一庭判刑
🛑期間還押🛑

🌟D2好多朋友同家屬支持,係一個好乖的孩子

💛感謝臨時直播員💛
#西九龍裁判法院第四庭
#劉淑嫻裁判官 #審訊(1/3)
👥葉,陳,陳(20-22) #1112荃灣

控罪1:參與⾮法集結(所有被告)
3人被控於2019年11月12日,在荃灣沙咀道近大河道及禾笛街與其他不知名人士參與非法集結。

控罪2-4:在⾝處⾮法集結時使⽤蒙⾯物品
3人各被控於同日同地身處非法集結時,使用相當可能阻止識辨身分的蒙面物品,即一個面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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控方代表:Mr Yau
D1律師:Ms Chan
D2律師:#吳宗巒大律師
D3律師:Mr Wong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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控方申請更改控罪2-4的詳情,詳情參見上文。在辯方沒有反對下,法庭批准控方的申請。

各位被告正式進行答辯:
全部控罪皆不認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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以下是證物P1,即第1份承認事實的內容:

•在2019年11月12日晚上,警員PC23583在荃新天地看到D2在中庭站著。當警員PC23583後來截停D2時,看見他帶着背包,即證物P2,而背包內有一副護眼罩,即證物P3、一副防毒面具,即證物P4、一對手套,即證物P5,一對手䄂,即證物P6、一副口罩,即證物P7和一把雨傘,即證物P8。

•警員23195在制服D3時,看見他帶着一副口罩,即證物P9,並帶有一個腰包,即證物P10,而腰包內有一把𠝹刀,即證物P11。

以下是證物P12,即第2份承認事實的內容:

•在2019年11月12日21:02時,警員19757在禾笛街以參與非法集結罪合法拘捕D1。

•在2019年11月12日21:03時,警員23583在禾笛街以參與非法集結罪合法拘捕D2。

•在2019年11月12日21:03時,警員23195在禾笛街以參與非法集結罪合法拘捕D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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控方表示會傳召9位證人,但主要依賴頭4位證人的供詞。此外沒有任何片段及任何口頭和書面供詞。

D2律師表示希望播放一條網上片段,並依賴其中30分鐘的片段。

👩‍⚖️劉淑嫻裁判官詢問控方就《蒙面法》要求的舉證方向。

控方表示辯方有責任舉證被告人是有合法權限帶蒙面物品。辯方同意控方的立場,但亦表示控方要先就本案集結舉證至非法集結,辯方才有舉證責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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審訊正式開始

(10:48 最後更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