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東區裁判法院第五庭
#劉綺雲裁判官
#20200524灣仔 #續審 [11/2]
李志宏/前沙田區議員
控罪:在公眾地方作出擾亂秩序的行為
————————————
控方代表:#張卓勤 署理助理刑事檢控專員(特別職務)
辯方代表:陳大律師
(原代表黎家傑大律師因事離港繼續未能出席,但將出席下次裁決)
法庭告示通知案件由第十五庭轉到第五庭
📌今日進度(其實應該冇)
雙方結案書面陳述已經呈交,只作口頭回覆及澄清裁判官一些提問。
控方一再強調已對所有事件提出證供,事件一、二是背景認知即現場環境,事件三(控罪)組成部份依靠P15 片段或相關證供。
辯方澄清陳述內意思希望法庭不在事件一予任何比重。單單粗言穢語不足構成控罪元素,亦引用 李偉權(音)案例指法庭對警員自身感覺即侮辱不用理會。
案件押後至7月15日 1430於同一法庭作裁決,期間以原有條件繼續保釋✅
💛感謝臨時直播員💛
#劉綺雲裁判官
#20200524灣仔 #續審 [11/2]
李志宏/前沙田區議員
控罪:在公眾地方作出擾亂秩序的行為
————————————
控方代表:#張卓勤 署理助理刑事檢控專員(特別職務)
辯方代表:陳大律師
(原代表黎家傑大律師因事離港繼續未能出席,但將出席下次裁決)
法庭告示通知案件由第十五庭轉到第五庭
📌今日進度(其實應該冇)
雙方結案書面陳述已經呈交,只作口頭回覆及澄清裁判官一些提問。
控方一再強調已對所有事件提出證供,事件一、二是背景認知即現場環境,事件三(控罪)組成部份依靠P15 片段或相關證供。
辯方澄清陳述內意思希望法庭不在事件一予任何比重。單單粗言穢語不足構成控罪元素,亦引用 李偉權(音)案例指法庭對警員自身感覺即侮辱不用理會。
案件押後至7月15日 1430於同一法庭作裁決,期間以原有條件繼續保釋✅
💛感謝臨時直播員💛
#東區裁判法院第十五庭
#劉綺雲裁判官
#20200101跑馬地 #裁決
D1:陳(69) 🛑較早前認罪
D2:余(60) 🛑較早前認罪
D3:繆(34)
D4:甄(31) 🛑較早前認罪
控罪:
(3)D3無牌管有無線電通訊器具
(4)D1-4無牌維持電訊設施
(5)D3管有攻擊性武器
(6)D3管有仿製火器
‼️裁決改在五樓5庭處理‼️
#劉綺雲裁判官
#20200101跑馬地 #裁決
D1:陳(69) 🛑較早前認罪
D2:余(60) 🛑較早前認罪
D3:繆(34)
D4:甄(31) 🛑較早前認罪
控罪:
(3)D3無牌管有無線電通訊器具
(4)D1-4無牌維持電訊設施
(5)D3管有攻擊性武器
(6)D3管有仿製火器
‼️裁決改在五樓5庭處理‼️
#東區裁判法院第五庭
#劉綺雲裁判官
#20200101跑馬地 #裁決
D1:陳(69) 🛑較早前認罪
D2:余(60) 🛑較早前認罪
D3:繆(34)
D4:甄(31) 🛑較早前認罪
控罪:
(3)D3無牌管有無線電通訊器具
(4)D1-4無牌維持電訊設施
(5)D3管有攻擊性武器
(6)D3管有仿製火器
詳情:
(3)D3被控於2020年1月1日,在香港無牌管有4部對講機
(4)D1-4同被控於同日在香港無牌維持1部裝設2條未經批准頻道的無線電收發器
(5)D3被控於同日在西營盤一大廈單位內,管有1支雷射筆、6把摺刀、1把匕首、1把開山刀、4把斧頭
(6)D3被控於同日同地,管有1支氣槍
———————————
🔺延期裁決🔺
裁判官一開庭即指知悉6月17日終審法院有一宗與控罪(5)相似案件上訴將作處理(HCMA242/2020),建議休庭15分鐘讓D3代表研究該案例會否同本案相關。
再開庭後,D3代表律師認為等待該案例對辯方陳詞可能影響,控方同意為公平起見等待該案結果及是否對同類案件有指引是較穩妥做法,劉官表示估計可能需延至7、8月再訊。
⏺求情
劉官再要求討論今日是否可作求情陳詞,如涉及D3或其他人可能今日求情並不合適,接著詢問各代表意見。
D4代表指求情會涉及D3
D1表示情况類似D4
D2代表確認求情只涉及自己工作及家庭背景,而且D2未來2個月需2次入院,希望今天可作求情,劉官反建議D2代表先讓其他被告代表看過D2求情文件確定不影響其他被告。
又休庭十多分鐘再討論後,各人同意D1及D2先呈上求情文件,劉官謂不用讀出,只講重點或補充。
🔸D1求情
呈上陳詞文件,庭上不再讀出,裁判官指會細看先。
🔸D2 求情
代表呈上信見指身體健康狀況去年需做手術,今年4至8月需再作治療。另有相片可見1)居所附近張貼海報街招對D1,D2起底,2)截圖TG 及 一網頁公開其本人及家人資料,對其造成情緒及生活困擾。數封求情信均指被告工作對業界有相當貢獻。被告願意接受社會服務及感化,如監禁式刑罰希望考慮緩刑,劉官即指會考慮監禁式刑罰。
案件押後至8月17日 0930時東區裁判法院第5庭再作提訊以待終審法院頒布判詞後雙方再檢視會否影響陳詞。
✅期間各人維持原有保釋。
#劉綺雲裁判官
#20200101跑馬地 #裁決
D1:陳(69) 🛑較早前認罪
D2:余(60) 🛑較早前認罪
D3:繆(34)
D4:甄(31) 🛑較早前認罪
控罪:
(3)D3無牌管有無線電通訊器具
(4)D1-4無牌維持電訊設施
(5)D3管有攻擊性武器
(6)D3管有仿製火器
詳情:
(3)D3被控於2020年1月1日,在香港無牌管有4部對講機
(4)D1-4同被控於同日在香港無牌維持1部裝設2條未經批准頻道的無線電收發器
(5)D3被控於同日在西營盤一大廈單位內,管有1支雷射筆、6把摺刀、1把匕首、1把開山刀、4把斧頭
(6)D3被控於同日同地,管有1支氣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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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延期裁決🔺
裁判官一開庭即指知悉6月17日終審法院有一宗與控罪(5)相似案件上訴將作處理(HCMA242/2020),建議休庭15分鐘讓D3代表研究該案例會否同本案相關。
再開庭後,D3代表律師認為等待該案例對辯方陳詞可能影響,控方同意為公平起見等待該案結果及是否對同類案件有指引是較穩妥做法,劉官表示估計可能需延至7、8月再訊。
⏺求情
劉官再要求討論今日是否可作求情陳詞,如涉及D3或其他人可能今日求情並不合適,接著詢問各代表意見。
D4代表指求情會涉及D3
D1表示情况類似D4
D2代表確認求情只涉及自己工作及家庭背景,而且D2未來2個月需2次入院,希望今天可作求情,劉官反建議D2代表先讓其他被告代表看過D2求情文件確定不影響其他被告。
又休庭十多分鐘再討論後,各人同意D1及D2先呈上求情文件,劉官謂不用讀出,只講重點或補充。
🔸D1求情
呈上陳詞文件,庭上不再讀出,裁判官指會細看先。
🔸D2 求情
代表呈上信見指身體健康狀況去年需做手術,今年4至8月需再作治療。另有相片可見1)居所附近張貼海報街招對D1,D2起底,2)截圖TG 及 一網頁公開其本人及家人資料,對其造成情緒及生活困擾。數封求情信均指被告工作對業界有相當貢獻。被告願意接受社會服務及感化,如監禁式刑罰希望考慮緩刑,劉官即指會考慮監禁式刑罰。
案件押後至8月17日 0930時東區裁判法院第5庭再作提訊以待終審法院頒布判詞後雙方再檢視會否影響陳詞。
✅期間各人維持原有保釋。
#東區裁判法院第二庭
#劉綺雲裁判官
#提堂 #傳票案 #庭外消息
#20210604銅鑼灣
#參與受禁羣組聚集
本案分4張傳票,依次為:
(1)陳
(2)姜/網媒記者(30)
(3)鄒
(4)黃
控罪:參與受禁羣組聚集
被控於2021年6月4日,在香港銅鑼灣軒尼詩道555號崇光百貨外參與受禁羣組聚集。
背景:4人涉2021年6月4日參與維園六四紀念。支聯會曾就當晚舉行六四燭光集會向警方申請不反對通知書,唯以防疫為由作出反對並駁回上訴。市民因此自發以自己的方式悼念。
—————————
姜上次還押鎖倉未能出庭,另外三人上次2月22日答辯不認罪。今日原作審前覆核及等侍姜牧師答辯一併再約審期。
由於黃身體不適向法庭提出希望今天缺席遭拒絕;因黃未能趕及準時到庭,案件延遲至1200處理。姜提堂後因其中一個原因控方需要從律政司提取法律意見,需要再排期進行第二次審前覆核。
案件押後至6月24日 1100作審前覆核。
🧡感謝臨時直播員🧡
#劉綺雲裁判官
#提堂 #傳票案 #庭外消息
#20210604銅鑼灣
#參與受禁羣組聚集
本案分4張傳票,依次為:
(1)陳
(2)姜/網媒記者(30)
(3)鄒
(4)黃
控罪:參與受禁羣組聚集
被控於2021年6月4日,在香港銅鑼灣軒尼詩道555號崇光百貨外參與受禁羣組聚集。
背景:4人涉2021年6月4日參與維園六四紀念。支聯會曾就當晚舉行六四燭光集會向警方申請不反對通知書,唯以防疫為由作出反對並駁回上訴。市民因此自發以自己的方式悼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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姜上次還押鎖倉未能出庭,另外三人上次2月22日答辯不認罪。今日原作審前覆核及等侍姜牧師答辯一併再約審期。
由於黃身體不適向法庭提出希望今天缺席遭拒絕;因黃未能趕及準時到庭,案件延遲至1200處理。姜提堂後因其中一個原因控方需要從律政司提取法律意見,需要再排期進行第二次審前覆核。
案件押後至6月24日 1100作審前覆核。
🧡感謝臨時直播員🧡
#東區裁判法院第五庭
#劉綺雲裁判官
#0612金鐘
#續審 [14/13]
👥D3羅(22), D4馮(28), D6郭(22)
#提堂
👥D2梁(25),D5何(25)
*首次上庭時年齡
控罪:
(1)參與非法集結 [D4,D5]
被控於2019年6月12日,在夏愨道近添美道連同其他身分不詳的人非法集結
(2)參與非法集結 [D1-D4,D6]
被控於2019年6月12日,在金鐘夏愨道近添華道一帶,連同其他身分不詳的人非法集結
=========================
先處理不認罪並已完成審訊D3、D4、D6
早前已提交書面陳詞,今日作口頭補充。
控方表示得悉D4陳詞中引用的其中一個案例中的被告人將於提出終審上訴,但與D4律師商討過後認為相關法律原則本案並不爭議。
劉官表示即使表面睇落唔相關…上手都有案件都因此需要押後。
結論,等埋該案有上訴許可結果再算。
陳詞方面,劉官如常地叫控辯雙方再完善書面陳詞。
例如要求辯方標明返邊啲係引述證據,邊啲係辯方嘅主張;要求控方標明返各各證人播過邊條片邊啲時段;要雙方就對方陳詞邊啲同意,邊啲唔同意等…
休庭商討後得出以下日子
6月15日 控方提交一份記錄各證人作供時播放片段的時程序表。
6月29日 辯方提交補充陳詞,控方如有回應會於14天內提交。
案件押後至 8月31日 1430 提訊,期間5人以原有條件繼續保釋✅
#劉綺雲裁判官
#0612金鐘
#續審 [14/13]
👥D3羅(22), D4馮(28), D6郭(22)
#提堂
👥D2梁(25),D5何(25)
*首次上庭時年齡
控罪:
(1)參與非法集結 [D4,D5]
被控於2019年6月12日,在夏愨道近添美道連同其他身分不詳的人非法集結
(2)參與非法集結 [D1-D4,D6]
被控於2019年6月12日,在金鐘夏愨道近添華道一帶,連同其他身分不詳的人非法集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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先處理不認罪並已完成審訊D3、D4、D6
早前已提交書面陳詞,今日作口頭補充。
控方表示得悉D4陳詞中引用的其中一個案例中的被告人將於提出終審上訴,但與D4律師商討過後認為相關法律原則本案並不爭議。
劉官表示即使表面睇落唔相關…上手都有案件都因此需要押後。
結論,等埋該案有上訴許可結果再算。
陳詞方面,劉官如常地叫控辯雙方再完善書面陳詞。
例如要求辯方標明返邊啲係引述證據,邊啲係辯方嘅主張;要求控方標明返各各證人播過邊條片邊啲時段;要雙方就對方陳詞邊啲同意,邊啲唔同意等…
休庭商討後得出以下日子
6月15日 控方提交一份記錄各證人作供時播放片段的時程序表。
6月29日 辯方提交補充陳詞,控方如有回應會於14天內提交。
案件押後至 8月31日 1430 提訊,期間5人以原有條件繼續保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