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比入唔到庭嘅手足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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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此重申此頻用作學術交流
不會為所有言行負上任何法律責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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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東區裁判法院第四庭
#崔美霞裁判官
#1103柴灣 #裁決 #襲警

鄭(16)

控罪:
襲擊警務人員

PW1作供指去年11月3日柴灣迴旋處有人堵路,PW1於2115到達現場清理路障,期間聽到有人大叫「唔好走」,PW1見到被告由永利中心迎面跑向PW1,PW1懷疑被告和早前堵路有關於是上前,並表明身份叫被告「企係度,唔好跑」,被告沒有理會,其後經過永利茶餐廳,亦曾跑出馬路,PW1指控被告曾2度推自已左膊及心口,令自已失平衡受傷。其後被告經怡順街跑到柴灣公灣內被其他警員協助下制服。

辯方質疑PW1部分細節只在法庭作供時才首次提到,並未有任何書面記錄,包括第二次受襲後左膝落地亦未記錄,而且亦沒有其他在場警員觀察到當時情況,更質疑PW1誇大傷勢。

裁判官認為PW1口供只專注拘捕罪名「襲警」的部分 ,沒有詳情記錄經過沒有不合理,並不影響PW1證供的可靠性,PW1的證供不存在「內在不可能性」,會接納PW1的證供。

1v1無其他警員見到,法庭信納控方第一證人,即報稱受襲的警員11030曾偉强,裁定被告襲警罪成。❗️

被告需還押等候索取教導所、勞教中心、更生中心報告,案件押後至 11月12日 0930 東區裁判法院第4庭判刑。

求請:
辯方呈上被告本人、父親、老師等求請信。
辯方希望法庭考慮到被告只是因出於過去一年社會運動對警察的恐懼,才不懂反應下逃走而犯下襲警罪,被告並無傷人意圖,而使用的武力情度亦不高,受傷警員亦可即日出院。被告現已深感後悔,案件在過去一年亦引致被告一家壓力大增,為被告帶來很大的教訓。希望法庭給予被告機會,以非監禁式判刑處理。

辯方一度在退庭後要求就被健康理由(上星期做完小手術,仍需覆診及食藥) 申請保釋候判,惟裁判官因辯方沒有準備醫生紙而拒絕。

(補充資料1:根據案發當晚網上片段顯示,多名警員在柴灣公園搜查(明明話公園外已兩度襲警咁都未鎖?) 被告時發現有人在場拍攝,之後就有警員大聲提醒隊友「唔好講咁多嘢,有人錄音,有人錄影!做返自已嘢,警察做返自已嘢!

補充資料2:根據成報2018年3月28日報導「警長跌至牙崩 面損負傷追捕」,PW1與其港島衝鋒隊同事追捕疑犯時也有警員跌傷。報導指當時帶隊警長追捕期間不慎絆倒,導致臉部、眼角及咀角被撞瘀及擦傷,一隻牙齒亦崩裂。)
#東區裁判法院第四庭
#崔美霞裁判官
#1103柴灣 #判刑

鄭(16) 🛑還押超過10天

控罪:
襲擊警務人員

11月30日裁決
https://t.me/youarenotalonehk_live/10796

由於被告身體問題加上剛做過手術,報告不建議判入教導所、勞教中心、更生中心。

辯方再為被告呈上3封被告學校副校長及老師求請信,另有份由社工所寫的報告。希望法庭能考慮被告背景、家人及師長的支持,被告亦已還押14日,希望法庭以非監禁式判罰。

裁判官指本控罪無量刑指引,應考慮個別案情獨立處理。裁判官認為被告於本案中推警員不只一次,警員因而受傷,案情嚴重,阻嚇式刑罰是合適的刑罰,但考慮辯方到進一步求請,亦已還押14天,基於人道理由,法庭再為被告索取社會服務令報告,裁判官强調即使報告指被告適合判處社會服務令,被告仍然有可能被處判處監禁式判刑。

案件押後至 11月25日 0930 東區裁判法院第4庭再判刑,被告獲准保釋。

保釋條件:
保釋金$2000
居住於報住地址
地址如有更改需於24小時通知警署
每星期到警署報到1次
#東區裁判法院第四庭
#崔美霞裁判官
#1103柴灣 #判刑
#襲警

鄭(16)

控罪:
襲擊警務人員

控方在判刑前呈上CAAR8/20案例*供法庭參考
控方申請法庭給予被告早前索取的報告副本存檔獲批

社服報告正面,建議判處80至160小時社會服務令,但裁判官認為被告堅稱不知有否推到警員的講法屬沒悔意,不適合判社會服務令,最終判被告監禁3星期

辯方申請保釋等候上訴獲批

保釋條件
- $10000保釋金
- 居在報住地址
- 宵禁
- 每週報到一次
- 不得離港
- 交出旅遊證件


*18歲被告襲擊案件原審判處18個月感化令,覆核改以8星期監禁作量刑起點,考慮被告認罪加上在覆核時改判有所扣減,最終改判30日監禁。
#高等法院第廿八庭
#潘敏琦法官
#1103柴灣
#不服定罪及刑罰上訴

👤鄭(16)

控罪:
襲擊警務人員

2020年10月30日 裁決
罪成需要還押,剛做過手術的被告申請保釋候判惟欠醫生紙不獲批。
https://t.me/youarenotalonehk_live/10796

2020年11月12日 首次判刑
由於被告身體問題加上剛做過手術,報告不建議判入教導所、勞教中心、更生中心。 法庭為被告再索取社服報告。
https://t.me/youarenotalonehk_live/11238

2020年11月25日 第2次判刑
社服報告正面,建議判處社會服務令,但裁判官認為被告堅稱不知有否推到警員的講法屬沒悔意,不適合判社會服務令,判被告監禁3星期,被告申請保釋等候上訴獲批。
https://t.me/youarenotalonehk_live/11568

開庭後,辯方律師即表示上訴人已決定撤回定罪及刑期上訴,即維持三星期監禁的判刑,上訴人需即時服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