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東區裁判法院第一庭 #錢禮主任裁判官
#1113銅鑼灣 #提堂
王(22)、李(19)
控罪:襲擊致造成身體傷害
被控於2019年11月13日,在銅鑼灣金百利商場地下,襲擊男子X,對X造成身體傷害
案情:2019年11月13日凌晨,X遭途人懷疑為便裝警員而引起爭執,隨後十多人上前用腳踢及用雨傘襲擊X,X其後認出兩名被告。
背景:2019年11月28日首次提堂,兩人獲 #林子勤裁判官 批准以2,000元保釋,期間不得離港和接觸控方證人,庭上 #林子勤裁判官 質疑,「蒙面點認到﹙兩被告﹚?」控方指出,襲擊前有對峙和對話;裁判官再追問,「(事主)認到(兩被告)對話定襲擊?」控方說,「認到(兩被告)有對話和襲擊」。(28/11/2019明報)
控方申請押後6星期,以索取最終法律意見,並與辯方相討認罪辯訴協定
✅期間以原有條件繼續保釋✅
案件押後至6月11日1430東區裁判法院第一庭再訊
#1113銅鑼灣 #提堂
王(22)、李(19)
控罪:襲擊致造成身體傷害
被控於2019年11月13日,在銅鑼灣金百利商場地下,襲擊男子X,對X造成身體傷害
案情:2019年11月13日凌晨,X遭途人懷疑為便裝警員而引起爭執,隨後十多人上前用腳踢及用雨傘襲擊X,X其後認出兩名被告。
背景:2019年11月28日首次提堂,兩人獲 #林子勤裁判官 批准以2,000元保釋,期間不得離港和接觸控方證人,庭上 #林子勤裁判官 質疑,「蒙面點認到﹙兩被告﹚?」控方指出,襲擊前有對峙和對話;裁判官再追問,「(事主)認到(兩被告)對話定襲擊?」控方說,「認到(兩被告)有對話和襲擊」。(28/11/2019明報)
控方申請押後6星期,以索取最終法律意見,並與辯方相討認罪辯訴協定
✅期間以原有條件繼續保釋✅
案件押後至6月11日1430東區裁判法院第一庭再訊
#東區裁判法院第一庭
#錢禮主任裁判官
#1113銅鑼灣 #提堂
👤D1: 王(22)
👤D2: 李(19)
控罪:襲擊致造成身體傷害
被控於2019年11月13日,在銅鑼灣金百利商場地下,襲擊男子X,對X造成身體傷害
‼️(預告)新增控罪:暴動罪 (D1, D2)‼️
案情:2019年11月13日凌晨,X遭途人懷疑為便裝警員而引起爭執,隨後十多人上前用腳踢及用雨傘襲擊X,X其後認出兩名被告。
背景:2019年11月28日首次提堂,庭上 #林子勤裁判官 質疑,「蒙面點認到﹙兩被告﹚?」控方指出,襲擊前有對峙和對話;裁判官再追問,「(事主)認到(兩被告)對話定襲擊?」控方說,「認到(兩被告)有對話和襲擊」。(28/11/2019明報)
控方申請押後4星期,以轉介文件到區域法院,並處理修訂及新增控罪之程序。
✅裁判官批准以原有條件繼續擔保✅
⁃ $2000保釋金
⁃ 不得離港
⁃ 不得直接或間接接觸控方證人
案件押後至 7月6日 1430 東區裁判法院第一庭再訊。
#錢禮主任裁判官
#1113銅鑼灣 #提堂
👤D1: 王(22)
👤D2: 李(19)
控罪:襲擊致造成身體傷害
被控於2019年11月13日,在銅鑼灣金百利商場地下,襲擊男子X,對X造成身體傷害
‼️(預告)新增控罪:暴動罪 (D1, D2)‼️
案情:2019年11月13日凌晨,X遭途人懷疑為便裝警員而引起爭執,隨後十多人上前用腳踢及用雨傘襲擊X,X其後認出兩名被告。
背景:2019年11月28日首次提堂,庭上 #林子勤裁判官 質疑,「蒙面點認到﹙兩被告﹚?」控方指出,襲擊前有對峙和對話;裁判官再追問,「(事主)認到(兩被告)對話定襲擊?」控方說,「認到(兩被告)有對話和襲擊」。(28/11/2019明報)
控方申請押後4星期,以轉介文件到區域法院,並處理修訂及新增控罪之程序。
✅裁判官批准以原有條件繼續擔保✅
⁃ $2000保釋金
⁃ 不得離港
⁃ 不得直接或間接接觸控方證人
案件押後至 7月6日 1430 東區裁判法院第一庭再訊。
#東區裁判法院第一庭
#錢禮主任裁判官
#1113銅鑼灣 #轉介文件
👥D1: 王(22), D2: 李(19)
控罪:襲擊致造成身體傷害 (D1, D2)
被控於2019年11月13日,在銅鑼灣金百利商場地下,襲擊男子X,對X造成身體傷害
‼️修訂控罪(1):有意圖傷人致他人身體造成嚴重傷害 (D1, D2)
‼️新增控罪(2):暴動 (D1, D2)
‼️新增控罪(3):非法禁錮 (D2)
案情:2019年11月13日凌晨,X遭途人懷疑為便裝警員而引起爭執,隨後十多人上前用腳踢及用雨傘襲擊X,X其後認出兩名被告。
案件將轉介至區域法院審理
✅裁判官批准以原有條件繼續擔保✅
⁃ $2000保釋金
⁃ 不得離港
⁃ 不得直接或間接接觸控方證人
案件押後至 2020年7月21日 區域法院再訊。
#錢禮主任裁判官
#1113銅鑼灣 #轉介文件
👥D1: 王(22), D2: 李(19)
控罪:襲擊致造成身體傷害 (D1, D2)
被控於2019年11月13日,在銅鑼灣金百利商場地下,襲擊男子X,對X造成身體傷害
‼️修訂控罪(1):有意圖傷人致他人身體造成嚴重傷害 (D1, D2)
‼️新增控罪(2):暴動 (D1, D2)
‼️新增控罪(3):非法禁錮 (D2)
案情:2019年11月13日凌晨,X遭途人懷疑為便裝警員而引起爭執,隨後十多人上前用腳踢及用雨傘襲擊X,X其後認出兩名被告。
案件將轉介至區域法院審理
✅裁判官批准以原有條件繼續擔保✅
⁃ $2000保釋金
⁃ 不得離港
⁃ 不得直接或間接接觸控方證人
案件押後至 2020年7月21日 區域法院再訊。
#區域法院第廿七庭
#高勁修首席區域法院法官
#1113銅鑼灣 #聆取對控罪的回答
D1王(22)、D2李(19)
控罪:
(1) 有意圖傷人致他人身體造成嚴重傷害 [D1&D2]
被控於2019年11月13日,在銅鑼灣金百利商場地下,襲擊男子X
(2) 暴動 [D1&D2]
(3) 非法禁錮 [D2]
背景:11月13日「晨曦行動」繼續三罷,深夜在銅鑼灣疑似便衣警員遭圍毆,事後二人被捕。11月28日首次提堂,被控「襲擊致造成身體傷害罪」。庭上 #林子勤裁判官 質疑,「蒙面點認到﹙兩被告﹚?」控方指出,襲擊前有對峙和對話;裁判官再追問,「(事主)認到(兩被告)對話定襲擊?」控方說,「認到(兩被告)有對話和襲擊」。(28/11/2019明報)7月6日控方改控較嚴重的「有意圖而傷人」,加控「暴動」及「非法禁錮」兩罪,並轉介至區域法院。
由於控方延至昨天下午4時才將少量文件交予辯方,辯方申請押後8星期
案件押後至9月29日1430區域法院再訊
✅期間以原有條件繼續保釋✅
#高勁修首席區域法院法官
#1113銅鑼灣 #聆取對控罪的回答
D1王(22)、D2李(19)
控罪:
(1) 有意圖傷人致他人身體造成嚴重傷害 [D1&D2]
被控於2019年11月13日,在銅鑼灣金百利商場地下,襲擊男子X
(2) 暴動 [D1&D2]
(3) 非法禁錮 [D2]
背景:11月13日「晨曦行動」繼續三罷,深夜在銅鑼灣疑似便衣警員遭圍毆,事後二人被捕。11月28日首次提堂,被控「襲擊致造成身體傷害罪」。庭上 #林子勤裁判官 質疑,「蒙面點認到﹙兩被告﹚?」控方指出,襲擊前有對峙和對話;裁判官再追問,「(事主)認到(兩被告)對話定襲擊?」控方說,「認到(兩被告)有對話和襲擊」。(28/11/2019明報)7月6日控方改控較嚴重的「有意圖而傷人」,加控「暴動」及「非法禁錮」兩罪,並轉介至區域法院。
由於控方延至昨天下午4時才將少量文件交予辯方,辯方申請押後8星期
案件押後至9月29日1430區域法院再訊
✅期間以原有條件繼續保釋✅
#區域法院第廿七庭
#高勁修首席區域法院法官
1450 廣播 1455開庭
會順序處理以下案件:
👥陳,周,黃(23-43) #0922沙田
👥黃,李(22) #1114香港仔
👤巴基斯坦裔手足(18) #0905旺角
👤黎(20) #20200126旺角
👥*,魯,*(15-16)#20200523牛頭角
1609 再廣播 1620再開庭
控方透露會合併兩宗 #0721元朗 案件,而辯方透露還押逾1年的林觀良、林啟明今天沒有保釋申請
會順序處理以下案件:
👥盧,林(21-24)#1008將軍澳
👥王,李(19-22) #1113銅鑼灣
👥潘,李,施(19-24) #0929銅鑼灣
💩林觀良,林啟明,蔡立基(40-48) #0721元朗
#高勁修首席區域法院法官
1450 廣播 1455開庭
會順序處理以下案件:
👥陳,周,黃(23-43) #0922沙田
👥黃,李(22) #1114香港仔
👤巴基斯坦裔手足(18) #0905旺角
👤黎(20) #20200126旺角
👥*,魯,*(15-16)#20200523牛頭角
1609 再廣播 1620再開庭
控方透露會合併兩宗 #0721元朗 案件,而辯方透露還押逾1年的林觀良、林啟明今天沒有保釋申請
會順序處理以下案件:
👥盧,林(21-24)#1008將軍澳
👥王,李(19-22) #1113銅鑼灣
👥潘,李,施(19-24) #0929銅鑼灣
💩林觀良,林啟明,蔡立基(40-48) #0721元朗
#區域法院第廿七庭
#高勁修首席區域法院法官
#提訊
#1113銅鑼灣
A1:王(19)
A2:李(22)
控罪:
(1)A1-2有意圖傷人致他人身體造成嚴重傷害
(2)A1-2暴動
(3)A2非法禁錮罪
詳情:
(1)A1-2被控於19年11月13日,在銅鑼灣金百利商場地下,襲擊男子X,導致X身體受嚴重傷害
(2)A1-2被控於同日同地,連同其他身份不詳人士參與暴動
(3)A2被控於同日同地非法禁錮X
案件押後至11月24日1430時區域法院再訊,期間維持保釋。
#高勁修首席區域法院法官
#提訊
#1113銅鑼灣
A1:王(19)
A2:李(22)
控罪:
(1)A1-2有意圖傷人致他人身體造成嚴重傷害
(2)A1-2暴動
(3)A2非法禁錮罪
詳情:
(1)A1-2被控於19年11月13日,在銅鑼灣金百利商場地下,襲擊男子X,導致X身體受嚴重傷害
(2)A1-2被控於同日同地,連同其他身份不詳人士參與暴動
(3)A2被控於同日同地非法禁錮X
案件押後至11月24日1430時區域法院再訊,期間維持保釋。
#區域法院第廿七庭 #提訊
#高勁修首席區域法院法官
👥A1:王 (19),A2: 李 (22)
#1113銅鑼灣
控罪:
① 有意圖傷人致他人身體造成嚴重傷害 [A1][A2]
兩名被告同被控於2019年11月13日,在銅鑼灣金百利商場地下襲擊男子X,導致X身體受嚴重傷害而非法給惡意地損害他
② 暴動 [A1][A2]
兩名被告同被控於同日同地,連同其他身份不詳人士參與暴動
③ 非法禁錮罪 [A2]
李手足被控於同日同地非法禁錮X
案件押後至2021年 1月26日 1430時區域法院再訊。法庭希望下次提訊可聽取答辯意向。
✅期間以原有條件繼續維保釋。
#高勁修首席區域法院法官
👥A1:王 (19),A2: 李 (22)
#1113銅鑼灣
控罪:
① 有意圖傷人致他人身體造成嚴重傷害 [A1][A2]
兩名被告同被控於2019年11月13日,在銅鑼灣金百利商場地下襲擊男子X,導致X身體受嚴重傷害而非法給惡意地損害他
② 暴動 [A1][A2]
兩名被告同被控於同日同地,連同其他身份不詳人士參與暴動
③ 非法禁錮罪 [A2]
李手足被控於同日同地非法禁錮X
案件押後至2021年 1月26日 1430時區域法院再訊。法庭希望下次提訊可聽取答辯意向。
✅期間以原有條件繼續維保釋。
#區域法院第廿七庭
#高勁修首席區域法院法官
#1113銅鑼灣 #提訊
A1 王(19)
A2 李(22)
控罪:
(1)A1-2有意圖傷人致他人身體造成嚴重傷害
(2)A1-2暴動
(3)A2非法禁錮
詳情:
(1)A1-2被控於19年11月13日,在銅鑼灣金百利商場地下,襲擊男子X,導致X身體受嚴重傷害
(2)A1-2被控於同日同地,連同其他身份不詳人士參與暴動
(3)A2被控於同日同地非法禁錮X
‼️A1及A2均承認傷人及暴動罪,非法禁錮罪則留予法庭存檔‼️
*本案於1月26日再有一次聆訊,惟敝台未有相關紀錄。據悉該聆訊有相關修訂控罪,故未有相關資訊,請見諒*
案件押後至6月2日1100區域法院聽取二人答辯及進行求情,期間各被告以現有條件保釋。
#高勁修首席區域法院法官
#1113銅鑼灣 #提訊
A1 王(19)
A2 李(22)
控罪:
(1)A1-2有意圖傷人致他人身體造成嚴重傷害
(2)A1-2暴動
(3)A2非法禁錮
詳情:
(1)A1-2被控於19年11月13日,在銅鑼灣金百利商場地下,襲擊男子X,導致X身體受嚴重傷害
(2)A1-2被控於同日同地,連同其他身份不詳人士參與暴動
(3)A2被控於同日同地非法禁錮X
‼️A1及A2均承認傷人及暴動罪,非法禁錮罪則留予法庭存檔‼️
*本案於1月26日再有一次聆訊,惟敝台未有相關紀錄。據悉該聆訊有相關修訂控罪,故未有相關資訊,請見諒*
案件押後至6月2日1100區域法院聽取二人答辯及進行求情,期間各被告以現有條件保釋。
#區域法院第七庭
#練錦鴻法官 #聆取對控罪的回答
👥王,李(19-22) #1113銅鑼灣
控罪1:暴動
二人被控或約於2019年11月13日,連同其他身份不詳人士在銅鑼灣東角道22號金百利商場地下參與暴動。
控罪2:非法禁錮
A2被控或約於2019年11月13日,在銅鑼灣東角道22號金百利商場地下非法及及損害性禁錮X ,違反其意願而將X禁錮。
控罪3:傷人
二人被控於2019年11月13日,連同其他身份不詳人士在銅鑼灣東角道22號金百利商場地下非法及惡意傷害X。
=================
答辯:二人在庭上承認控罪一和三。因控辯雙方達成協議,A2獨自面對的控罪二會存檔法庭。
控方由吳加悅署理高級檢控官代表。
案情:
在2019年11月2日21:00時,有示威者在崇光百貨外聚集,期間X站在行人路上觀察情況。在此段時間中,示威者已有堵路及在某些店舖內縱火的作為。
在23:30時,X離開現場,當時已經有示威者尾隨X。當X想走到怡和街乘搭交通工具離開現場但失敗,於是X再到百德新街想乘搭的士離開現場但再度失敗。所以X想前往軒尼詩道乘搭巴士離開現場。
與此同時,有示威者懷疑X是便衣警察,於是有戴口罩的他們尾隨X,直到X 在23:57時走到東角道。那時A2已身在人羣之中。
在2019年11月3日00:00時,約有30名示威者在金百利商場外包圍X,X想離開但不成功,並被示威者以粗口責罵。後來X被包括已戴上面罩蒙面的A2的示威者要求打開背包予他們檢查。在不成功後,X被示威者搶去背包並將X背包內的物品倒在地上,之後示威者發現有一個警察機動部隊的水樽及一條印有「Hong Kong Police」的頸繩。
之後開始有示威者打開雨傘,並對X拳打腳踢。A1和A2在其後加入襲擊行列,即用雨傘襲擊X、對X的身體拳打腳踼和打X的後腦等。包括A1和A2的人羣在進行兩次兩至三分鐘對X的襲擊後,隨着警員到場後逃去。
在此段時間期間,X遺失了自己的iPhone 6S和大學設施卡。
其後X到律敦治醫院求醫,醫療報告指X的耳廓有瘀傷,頭皮有三處紅腫。片段中也可顯示出X的衣服多處染上血漬。
在2019年11月26日09:03時,警員9161拘捕A1,並搜出其在案發當天的衣着及隨身物品。在同日17:08時,警員13321拘捕A2,並搜出其在案發當天的衣着及隨身物品。之後兩人在2019年11月27日的認人程序中被X認出。
播放片段:
片段顯示有人羣在金百利商場門口外開始包圍X。初時可見只有少數人羣與X理論,其後人數漸多。
之後X踏入金百利商場地下的範圍,並可以A2與X理論。在一段時間後,A2帶上面巾遮蔽自己的樣貌,之後再與X理論不果後返回人羣之中。
其後有一名男子走近X,並嘗試要求X讓示威者檢查X背包內的物品但不果。之後A2再上前與X理論,但仍失敗。
然後開始有示威者高舉雨傘並走近X,他們嘗試再與X理論但失敗。練錦鴻法官觀察到當時這堆人羣約有20人。在這段時間內,A2站在人羣外。
期後A1加入人羣,練錦鴻法官觀察到A1加入人羣之後亦持續有人加入包圍網,不讓X離開。X之後被人羣襲擊,包括用腳踼X。縱然有一男子想保護X,但A2嘗試拉開該男子並之後持續用手打及用腳踢,踩X的身體。其後有示威者表示「繼續打,狗嚟架」,亦有示威者表示「夠啦」的意思。A1之後拍打了X的後腦,而A2及後揮拳打X的頭部,及用腳踢X。練錦鴻法官亦觀察到A1有用雨傘襲擊X。之後A1再用他右手肘及下半身挫X的身體。期後人羣在警員到場後散去。
相片:
控方呈上X的傷勢圖及兩位被告在家中搜出的物品。
=================
A1求情:
A1由馬詠璋大律師代表。
📌背景:
辯方會採納書面求情陳詞,並在庭上再呈上教師、社工、朋友及被告撰寫的求情信。辯方指被告亦對X造成的傷害感到抱歉。他亦感受家人、朋友和教師對他的支持,對犯下本案感到後悔。
📌案情:
辯方指A1只是在案發尾聲在出現,辯方亦已在書面陳詞中將本案與CACC164/2018案作對比。
A2求情:
A2由陸景弘大律師代表。
📌案情:
辯方會採納書面求情陳詞。辯方指A2是非預謀地犯下本案,他在案發初期本身打算協助X與眾示威者解釋X不是警察的身份,即叫X將背包予示威者看看,可是得不到示威者的信任。他在稍後時間也曾站在店舖一角及門外,一度沒有參與對X的包圍網,但因受其他人煽動,即指X是「冼」和「點 (欺騙) 」他及氣氛影響下才失去理性,加入對X的襲擊。
📌背景:
辯方指A2是守規矩的年青人。他在犯案後已經作出深刻反省,對襲擊X感到抱歉。
=================
本案會在2021年6日23日10:00在西九龍法院大樓進行判刑。期間法庭會為還柙的兩位被告人索取背景及心理報告。
#練錦鴻法官 #聆取對控罪的回答
👥王,李(19-22) #1113銅鑼灣
控罪1:暴動
二人被控或約於2019年11月13日,連同其他身份不詳人士在銅鑼灣東角道22號金百利商場地下參與暴動。
控罪2:非法禁錮
A2被控或約於2019年11月13日,在銅鑼灣東角道22號金百利商場地下非法及及損害性禁錮X ,違反其意願而將X禁錮。
控罪3:傷人
二人被控於2019年11月13日,連同其他身份不詳人士在銅鑼灣東角道22號金百利商場地下非法及惡意傷害X。
=================
答辯:二人在庭上承認控罪一和三。因控辯雙方達成協議,A2獨自面對的控罪二會存檔法庭。
控方由吳加悅署理高級檢控官代表。
案情:
在2019年11月2日21:00時,有示威者在崇光百貨外聚集,期間X站在行人路上觀察情況。在此段時間中,示威者已有堵路及在某些店舖內縱火的作為。
在23:30時,X離開現場,當時已經有示威者尾隨X。當X想走到怡和街乘搭交通工具離開現場但失敗,於是X再到百德新街想乘搭的士離開現場但再度失敗。所以X想前往軒尼詩道乘搭巴士離開現場。
與此同時,有示威者懷疑X是便衣警察,於是有戴口罩的他們尾隨X,直到X 在23:57時走到東角道。那時A2已身在人羣之中。
在2019年11月3日00:00時,約有30名示威者在金百利商場外包圍X,X想離開但不成功,並被示威者以粗口責罵。後來X被包括已戴上面罩蒙面的A2的示威者要求打開背包予他們檢查。在不成功後,X被示威者搶去背包並將X背包內的物品倒在地上,之後示威者發現有一個警察機動部隊的水樽及一條印有「Hong Kong Police」的頸繩。
之後開始有示威者打開雨傘,並對X拳打腳踢。A1和A2在其後加入襲擊行列,即用雨傘襲擊X、對X的身體拳打腳踼和打X的後腦等。包括A1和A2的人羣在進行兩次兩至三分鐘對X的襲擊後,隨着警員到場後逃去。
在此段時間期間,X遺失了自己的iPhone 6S和大學設施卡。
其後X到律敦治醫院求醫,醫療報告指X的耳廓有瘀傷,頭皮有三處紅腫。片段中也可顯示出X的衣服多處染上血漬。
在2019年11月26日09:03時,警員9161拘捕A1,並搜出其在案發當天的衣着及隨身物品。在同日17:08時,警員13321拘捕A2,並搜出其在案發當天的衣着及隨身物品。之後兩人在2019年11月27日的認人程序中被X認出。
播放片段:
片段顯示有人羣在金百利商場門口外開始包圍X。初時可見只有少數人羣與X理論,其後人數漸多。
之後X踏入金百利商場地下的範圍,並可以A2與X理論。在一段時間後,A2帶上面巾遮蔽自己的樣貌,之後再與X理論不果後返回人羣之中。
其後有一名男子走近X,並嘗試要求X讓示威者檢查X背包內的物品但不果。之後A2再上前與X理論,但仍失敗。
然後開始有示威者高舉雨傘並走近X,他們嘗試再與X理論但失敗。練錦鴻法官觀察到當時這堆人羣約有20人。在這段時間內,A2站在人羣外。
期後A1加入人羣,練錦鴻法官觀察到A1加入人羣之後亦持續有人加入包圍網,不讓X離開。X之後被人羣襲擊,包括用腳踼X。縱然有一男子想保護X,但A2嘗試拉開該男子並之後持續用手打及用腳踢,踩X的身體。其後有示威者表示「繼續打,狗嚟架」,亦有示威者表示「夠啦」的意思。A1之後拍打了X的後腦,而A2及後揮拳打X的頭部,及用腳踢X。練錦鴻法官亦觀察到A1有用雨傘襲擊X。之後A1再用他右手肘及下半身挫X的身體。期後人羣在警員到場後散去。
相片:
控方呈上X的傷勢圖及兩位被告在家中搜出的物品。
=================
A1求情:
A1由馬詠璋大律師代表。
📌背景:
辯方會採納書面求情陳詞,並在庭上再呈上教師、社工、朋友及被告撰寫的求情信。辯方指被告亦對X造成的傷害感到抱歉。他亦感受家人、朋友和教師對他的支持,對犯下本案感到後悔。
📌案情:
辯方指A1只是在案發尾聲在出現,辯方亦已在書面陳詞中將本案與CACC164/2018案作對比。
A2求情:
A2由陸景弘大律師代表。
📌案情:
辯方會採納書面求情陳詞。辯方指A2是非預謀地犯下本案,他在案發初期本身打算協助X與眾示威者解釋X不是警察的身份,即叫X將背包予示威者看看,可是得不到示威者的信任。他在稍後時間也曾站在店舖一角及門外,一度沒有參與對X的包圍網,但因受其他人煽動,即指X是「冼」和「點 (欺騙) 」他及氣氛影響下才失去理性,加入對X的襲擊。
📌背景:
辯方指A2是守規矩的年青人。他在犯案後已經作出深刻反省,對襲擊X感到抱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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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案會在2021年6日23日10:00在西九龍法院大樓進行判刑。期間法庭會為還柙的兩位被告人索取背景及心理報告。
#西九龍法院大樓第八庭 (暫代區院)
#練錦鴻法官 #判刑
👥王,李(19-22) #1113銅鑼灣
🛑已還押21天🛑
控罪1:#暴動罪
二人被控或約於2019年11月13日,連同其他身份不詳人士在銅鑼灣東角道22號金百利商場地下參與暴動。
控罪3:傷人 #傷人19
二人被控於2019年11月13日,連同其他身份不詳人士在銅鑼灣東角道22號金百利商場地下非法及惡意傷害X。
案情及求情:
https://t.me/youarenotalonehk_live/16015
=================
判刑結果:
法庭認為控罪1及3合適的量刑起點為3年6個月監禁,同期執行,各被告認罪獲扣減1/3刑罰。法庭進一步考慮求情後酌情扣減2個月監禁至2年2個月監禁,沒有其他減刑因素後,這就是他們的刑罰。
判刑理由書:
https://legalref.judiciary.hk/lrs/common/ju/ju_frame.jsp?DIS=137872&currpage=T
#練錦鴻法官 #判刑
👥王,李(19-22) #1113銅鑼灣
🛑已還押21天🛑
控罪1:#暴動罪
二人被控或約於2019年11月13日,連同其他身份不詳人士在銅鑼灣東角道22號金百利商場地下參與暴動。
控罪3:傷人 #傷人19
二人被控於2019年11月13日,連同其他身份不詳人士在銅鑼灣東角道22號金百利商場地下非法及惡意傷害X。
案情及求情:
https://t.me/youarenotalonehk_live/1601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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判刑結果:
法庭認為控罪1及3合適的量刑起點為3年6個月監禁,同期執行,各被告認罪獲扣減1/3刑罰。法庭進一步考慮求情後酌情扣減2個月監禁至2年2個月監禁,沒有其他減刑因素後,這就是他們的刑罰。
判刑理由書:
https://legalref.judiciary.hk/lrs/common/ju/ju_frame.jsp?DIS=137872&currpage=T