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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此重申此頻用作學術交流
不會為所有言行負上任何法律責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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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九龍城裁判法院第七庭
#葉啓亮裁判官
#1020旺角
#續審[8/15]

👥謝,區,胡,梁,楊(20-4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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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午小結:
D2代表律師完成盤問PW6(總督察Y),D3代表律師盤問中,未完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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下午 14:30 續審

💛感謝臨時直播員💛
#九龍城裁判法院第七庭
#葉啓亮裁判官
#1020旺角
#續審[8/15]

👥謝,區,胡,梁,楊(20-48)

下午進度:
D3代表律師盤問PW6完成,D4、D5代表律師沒有提問,控方完成覆問,PW6作供完畢。

由於所有需使用特別通道證人已全數作供完畢,法官詢問控辯雙方是否需要就證物PP6重新傳召證人。

聽畢控辯雙方申請及理據後,不需重新傳召已作供證人,但會增加兩名證人包括警員6162及警員6145,而減省一名證人警員9058作供。

下一名即將傳召證人為PW7 警員767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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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件於下星期一上午09:30九龍城裁判法院第七庭續審。

💛感謝臨時直播員💛
#九龍城裁判法院第七庭
#葉啓亮裁判官
#1020旺角
#續審[11/15]

👥謝,區,胡,梁,楊(20-48)

全部控罪表面證供成立,被告需要答辯,休庭10分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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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6:40 再開庭。

📍D1、2選擇不作供,沒有辯方證人。

📍D3 選擇不作供,將傳召1 名辯方證人。D3 代表律師指由於辯方證人需要請假出庭,因此最快將可在2021年3月29日出庭作供。此名辯方證人不在案發現場,但就管有物品方面是相關。

另外,裁判官豁免D3 在這星期五不用到警署報到。

📍D4、5選擇不作供,沒有辯方證人。

案件押後至2021年3月29日 09:30 於九龍城裁判法院第七庭續審,期間各被告以原有條件保釋
#九龍城裁判法院第七庭
#葉啓亮裁判官
#1020旺角
#續審[12/15]

👥謝,區,胡,梁,楊(20-48)
控罪1:參與非法集結 [所有被告]
5人被控2019年10月20日,在旺角亞皆老街近塘尾道交界,與其他不知名人士參與非法集結。

控罪2:襲擊正在執行職務的警務人員 [D1]
D1被控於同日同地,襲擊警長X。

控罪3:管有攻擊性武器或其他適合作非法用途的工具 [D1]
D1被控於同日同地,管有1塊石頭、1塊磚頭、1把鉗。

控罪4:管有攻擊性武器或其他適合作非法用途的工具 [D2]
D2被控於同日同地,管有1支噴漆。

控罪5:故意阻撓正當執行職務的警務人員 [D3]
D3被控於同日同地,故意阻撓總督察Y。

控罪6:管有攻擊性武器或其他適合作非法用途的工具 [D3]
D3被控於同日同地,管有5條膠索帶、1枝行山杖、1卷黑膠紙。

控罪7:管有攻擊性武器或其他適合作非法用途的工具 [D4]
D4被控於同日同地,管有黑膠帶。

控罪8:管有攻擊性武器或其他適合作非法用途的工具 [D5]
D5被控於同日同地,管有1包膠索帶、1枝行山杖。

控罪9-13:在身處非法集結時使用蒙面物品 [所有被告]
5人被控於同日同地,使用口罩及圍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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D3傳召一名辯方證人DW1,就D3管有物品範疇作供。

DW1上午作供完畢,辯方案情完結。

案件押後至4月15日14:30 九龍城裁判法院第七庭作結案陳詞,控辯雙方需在4月12日或之前向法庭呈上書面陳詞以減省時間。

D4代表律師指D4因學業原因希望申請縮減報到日數,控方反對指警方有擔憂。D4代表律師指若不能縮減日數,希望申請更改報到日期,獲批。

案件押後期間其他被告保釋及報到條件不變

💛感謝臨時直播員💛
#九龍城裁判法院第七庭
#葉啓亮裁判官
#1020旺角
#續審[13/15]

👥謝,區,胡,梁,楊(20-48)
控罪1:參與非法集結 [所有被告]
5人被控2019年10月20日,在旺角亞皆老街近塘尾道交界,與其他不知名人士參與非法集結。

控罪2:襲擊正在執行職務的警務人員 [D1]
D1被控於同日同地,襲擊警長X。

控罪3:管有攻擊性武器或其他適合作非法用途的工具 [D1]
D1被控於同日同地,管有1塊石頭、1塊磚頭、1把鉗。

控罪4:管有攻擊性武器或其他適合作非法用途的工具 [D2]
D2被控於同日同地,管有1支噴漆。

控罪5:故意阻撓正當執行職務的警務人員 [D3]
D3被控於同日同地,故意阻撓總督察Y。

控罪6:管有攻擊性武器或其他適合作非法用途的工具 [D3]
D3被控於同日同地,管有5條膠索帶、1枝行山杖、1卷黑膠紙。

控罪7:管有攻擊性武器或其他適合作非法用途的工具 [D4]
D4被控於同日同地,管有黑膠帶。

控罪8:管有攻擊性武器或其他適合作非法用途的工具 [D5]
D5被控於同日同地,管有1包膠索帶、1枝行山杖。

控罪9-13:在身處非法集結時使用蒙面物品 [所有被告]
5人被控於同日同地,使用口罩及圍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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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445開庭,控方結案陳詞
1506 D1代表律師結案陳詞
1520 D2代表律師結案陳詞
1530 D3代表律師結案陳詞
1544 D4代表律師結案陳詞
1601 D5代表律師結案陳詞

(旁聽人士自爆時請注意聲量,周圍都聽到你叫咩名,幾歲,邊度返工返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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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午有年僅16歲手足被判入更生中心,現場有人指,16歲手足極有可能下午才出車‼️各位親友旁聽完自己親友可以顧及一下其他手足,其他手足都係手足)
#九龍城裁判法院第七庭
#葉啓亮裁判官
#1020旺角
#續審[13/15]

👥謝,區,胡,梁,楊(20-48)
控罪1:參與非法集結 [所有被告]
5人被控2019年10月20日,在旺角亞皆老街近塘尾道交界,與其他不知名人士參與非法集結。

控罪2:襲擊正在執行職務的警務人員 [D1]
D1被控於同日同地,襲擊警長X。

控罪3:管有攻擊性武器或其他適合作非法用途的工具 [D1]
D1被控於同日同地,管有1塊石頭、1塊磚頭、1把鉗。

控罪4:管有攻擊性武器或其他適合作非法用途的工具 [D2]
D2被控於同日同地,管有1支噴漆。

控罪5:故意阻撓正當執行職務的警務人員 [D3]
D3被控於同日同地,故意阻撓總督察Y。

控罪6:管有攻擊性武器或其他適合作非法用途的工具 [D3]
D3被控於同日同地,管有5條膠索帶、1枝行山杖、1卷黑膠紙。

控罪7:管有攻擊性武器或其他適合作非法用途的工具 [D4]
D4被控於同日同地,管有黑膠帶。

控罪8:管有攻擊性武器或其他適合作非法用途的工具 [D5]
D5被控於同日同地,管有1包膠索帶、1枝行山杖。

控罪9-13:在身處非法集結時使用蒙面物品 [所有被告]
5人被控於同日同地,使用口罩及圍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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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控方結案陳詞
對於有沒有參與非法集結的議題,會較容易處理,會依據手上證據。
而是否參與非法集結,會參考上訴庭湯杜夫婦案例,控方用案情指出D1有參與非法集結,因當時其他被告是往相反方向跑,只有D1不是。
各代表律師依賴區域法院余德榮案例。
控方希望辯方會以足夠證據證明,D3是真誠地誤會受害人非警員,然而D3不作供,控方指辯方的環境證供不充分。

🔔D1代表律師陳詞
不爭議上訴庭的共同犯罪原則,但希望法庭留意到本案的法律原則,留意到現場情況與原則有差異的議題,即有機會誤墮法網。
控方沒直接證供證明D1曾在集結現場出現,明白D1電話有被檢取,但沒通訊紀錄證據,亦沒證據指D1有與現場人士溝通及協調。
警方到場時立刻進行驅散,沒有作出警告或提示。根據控方證人證供,沒足夠證據證明D1有參與集結,更像的是D1在逃離現場,更是唯一一個反方向衝去警方防線的人。
D2 D3在被追捕過程中,有說過有其他在場警員協助過追捕。
控方證人在辯方盤問時指出,受襲時有幾個警員一起追捕。
PW3誇過南行線的時候有其他警員一起追捕,但說不出當時南行線有多少名警員。
至於PW3的觀察點,距離及環境都不是最佳和最好的觀察點,所以不能100%確認被告有襲警。但根據2位證人證供,現場有更佳位置去觀察,但沒聽過關於這些位置觀察情況的證供。
警方當日拘捕被告時,沒任何基礎去指出D1管有案情所指的物品及有意圖去使用。
PW2證供清晰,沒有搜查過D1,不知D1有這些物品。PW8是處理D1的人,亦不知D1有這些物品,只是知道控罪,因為這些物品當時未被搜出。
即使有物品被搜出並加在列表中,但PW9有補口供去更正錯誤。難以見得D1有意圖去使用。

🔭D2代表律師陳詞
關於環境證供,在警員未下車前,D2已走,而該車是文裝警車,沒法證明D2是想逃離現場。
不爭議D2裝束與一般社運人士相似,但警員裝束並不相似,辯方承認D2有鮮明特徵,即黃頭盔,但被告見到車就真的走,沒證據指出被告知道是警車。
D2沒實際發現有無線電器材,引用湯杜夫婦案例指,案例中有CCTV,但實際情況與本案不同。辯方否認警方到場前,黃頭盔人士是被告。
PW6未能肯定認出黃頭盔人士是被告人。
警員下車追捕只有4秒,難看到相關人士動向,與案例案情不同。D2是警員未下車,未作出行動前已走,與案例案情不同。
呈上A豬案例(同音..sorry),相關片段是不清晰,但片中所有相關人士是蒙面,就算再清也沒法看到面部特徵。PW6的證供應被忽視。辯方指在本案中,就算片段再清晰也沒有用。

🧲D3代表律師陳詞
湯杜夫婦案例不適用於D3,PW7不清楚被告在被捕前在哪裏出現,亦沒見過被告有沒有示威行為,甚麼都沒見過。只是看過片段中的4名男子,就認為是被告,假設4名男子真的是被告,該群男子也沒作出任何行為,只是在步行。裝束更與示威者不相似,被告不是示威裝束,是綠衫黑褲。如果共同犯罪原則適用,也要指出被告是甚麼角色,在本案中沒法看出被告的角色。警員證人看到疑似被告的男子,不足10秒,也沒見過被告揹背包。
有鏡頭拍到疑似被告男子有戴口罩,辯方呈上區域法院 賴手足的案例
#0813機場
https://t.me/youarenotalonehk_live/12763
指出片段中的衣著顏色和現實看,會有色差。
希望法庭會明白被告真誠地誤會證人Y不是警員,因當時是電光火石間,很混亂也很多人。
PW2有提及示威者是戴頭盔,可見警員與示威者衣束是相近,可能唯一不同的是警員頭盔有燈,但當時混亂與人多,在電光火石間,被告當時在現場未必看清警員頭盔上的特徵。
雖然受害人有稱自己是警察,但前後只有2次,被告未必聽得清楚,而且現場人多混亂嘈吵。
被告當時只想勸交,沒有打人。
PW2未能清楚分辨示威者裝束的顏色,同樣,在現場的被告也是難以分辨,因大家的裝束相近。

📎D4代表律師陳詞
被告被捕時離案發現場很遠,難證明被告是在哪裏走出來。有警員作供指有可能是旺角道出來。但有警員指被告跟着一堆人跑,辯方指人群跑步不可能是一行地跑🤣是會一群人,有幾行人地跑,因此被告有可能是從旺角道走出。
如果用湯杜夫婦案例的犯罪原則,控方沒足夠證據證明被告與現場人士能拉上關係,只是有疑似被告人士推垃圾車。
目前證據未能把被告與其他人拉上關係,沒證據證明被告有任何舉動,甚麼時候到達現場也不知,未能證明他在現場長時間逗留。唯一所做的是,在跑步時回頭張望一下,辯方指這不是把風角色,因不可能穿與示威者相同衣著,去引人懷疑,應穿其他顏色衣服,不引人耳目。
葉啓亮:咁第三被告...(按:因為D3是綠衫)
辯方指現場人士可以流動,就算被告是穿示威裝束,但未必有參與,存在的可能性有很多。就算被告有跑,也要證明被告的跑與本案有關。就算被告有在其他地方旁觀過,就算有跑,逃離警方追捕,也未能證明被告的跑與本案有關。
呈上林子建案例,該案警員有提及步姿問題,但在本案亦沒有拍到被告的步姿。假如想用裝束去辨認被告,但被告的裝備是沒法合符案例標準。
關於警員A觀看片段p4時,與上年三月辨認人士時,是辨認到2個人。
警員在上年看證供時,是極似事先選擇過,或者是人說甚麼他說甚麼。

D5代表律師陳詞
片段中的衣著未能100%確定是被告。如果用物品去辨認,被告最大特徵是豬咀行山杖,現場很多人也有這些物品。
片段中的男與被告作比較時,未能達至毫無合理疑點的標準。
就算真的是被告,沒拍到該男子先舉動,有可能純粹路過。不排除有看熱鬧的可能性,原因是現場有其他人在場,甚麼顏色的衣著都有,並非集結人士是一種衣物,看熱鬧人士是另一種衣物,該堆人可以自由出入,所以不能忽略在場人士其他衣著。
至於湯杜夫婦案例,辯方指在本案中,警員沒作出任何警告。
除了被告有跑/逃離,除非法庭肯定被告是畏罪,否則不可能因此定罪,逃跑可能有很多原因。
至於角色問題,控方沒足夠證據指證被告有任何示威行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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押後至2021年5月18日早上10:00九龍城法院第七庭裁決,現有條件保釋

🔴上午有年僅16歲手足被判入更生中心,現場有人指,16歲手足極有可能下午才出車‼️各位親友旁聽完自己親友,可以理下其他手足,其他手足都係手足)
#九龍城裁判法院第十三庭
#鄭念慈裁判官
#1020旺角 #審訊[1/2]

👤陳(18)

控罪:
(1)在公眾地方作出擾亂秩序的行為
(2)襲擊警務人員
(3)襲擊警務人員

辯方由 #吳宗鑾大律師 代表。

0935開庭

控方 (應辯方要求) 向裁判官提出,需先讓被告進行指認拘捕警員(PW)程序才能開審。
裁判官批評此臨時提出之要求過份倉促,且控方證人預計11am才到齊,安排阻礙法庭審訊,但基於公平審訊原則無奈只能接受。

0940休庭

1120再開庭

被告就控罪(1)認罪‼️
就控罪(2)及(3)皆不認罪。

控方將傳召3位證人
PW1: 警員18423
PW2: 警員6185
PW3: 警員9942

PW1 警員18423 陳文樂(音)主問中。

現時休庭,14:30續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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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感謝臨時直播員💛
#九龍城裁判法院第十三庭
#鄭念慈裁判官
#1020旺角 #審訊[1/2]

👤陳(18)

控罪:
(1)在公眾地方作出擾亂秩序的行為
(2)襲擊警務人員
(3)襲擊警務人員

辯方由 #吳宗鑾大律師 代表。

0935開庭

控方 (應辯方要求) 向裁判官提出,需先讓被告進行指認拘捕警員(PW)程序才能開審。
裁判官批評此臨時提出之要求過份倉促,且控方證人預計11am才到齊,安排阻礙法庭審訊,但基於公平審訊原則無奈只能接受。

0940休庭

1120再開庭

被告就控罪(1)認罪‼️
就控罪(2)及(3)皆不認罪。

控方將傳召3位證人
PW1: 警員18423
PW2: 警員6185
PW3: 警員9942

PW1 警員18423 陳文樂(音)主問完畢,明天將開始辯方盤問。

現時休庭,明日0930續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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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感謝臨時直播員💛
#九龍城裁判法院第十三庭
#鄭念慈裁判官
#1020旺角 #審訊[2/2]

陳(18)

控罪:
(1)在公眾地方作出擾亂秩序的行為
(2)襲擊警務人員
(3)襲擊警務人員

辯方由 #吳宗鑾大律師 代表。

上午進度:
0940 辯方律師繼續盤問PW1 (警員18423 陳文道)

節錄:
辯方指出警員曾向被告噴射胡椒噴霧;片段中聽到噴射的聲音。
辯方亦指出即使被告曾碰觸到PW1頭盔或另一警員PW2的警棍,皆屬意外觸碰,並無任何攻擊意圖。

被告翌日凌晨0312被送往伊利沙伯醫院,呈堂之醫療報告顯示身體多處擦傷;雙手手背均有紅斑,辯方指出紅斑是由胡椒噴霧造成。

裁判官提醒辯方律師有冇漏問證人某一些說話係唔係由被告說出,經主控不反對下重召証人補問。

1120 PW1作供完畢。

主控還有兩名証人,被告可能作供,亦有一位在現場的辯方証人,商議加開下星期四五及再下個星期一續審。

小休後,PW2警員6185何俊傑(音) 作供。
2019年10月20日1918開始在彌敦道窩打老道交界執行職務,至2000,行人路已聚集人群,當中被告向警察方向大叫。
PW1行向被告,要求出示身份證,PW2亦上前支援。
被告拍打PW1頭盔,PW2用警棍喝令被告停止。被告用力扯住警棍,之後PW2感到右肩痛楚。警員9942將被告拘捕。

主問未完成,下午續審。

💛感謝臨時直播員💛
#九龍城裁判法院第十三庭
#鄭念慈裁判官
#1020旺角 #審訊[2/2]

陳(18)

控罪:
(1)在公眾地方作出擾亂秩序的行為
(2)襲擊警務人員
(3)襲擊警務人員

辯方由 #吳宗鑾大律師 代表。

下午進度:
PW3警員9942 何敏健(音),為拘捕被告的警員,主問未完成。

案件押後至5月20日1500九龍城裁判法院第十三庭續審,期間被告以現有條件保釋。

💛感謝臨時直播員💛
#九龍城裁判法院第十三庭
#葉啓亮裁判官 #裁決
謝,區,胡,梁,楊(20-48) #1020旺角

控罪1:參與非法集結 [所有被告]
5人被控2019年10月20日,在旺角亞皆老街近塘尾道交界,與其他不知名人士參與非法集結。

控罪2:襲擊正在執行職務的警務人員 [D1]
D1被控於同日同地,襲擊警長X。

控罪3:管有攻擊性武器或其他適合作非法用途的工具 [D1]
D1被控於同日同地,管有1塊石頭、1塊磚頭、1把鉗。

控罪4:管有攻擊性武器或其他適合作非法用途的工具 [D2]
D2被控於同日同地,管有1支噴漆。

控罪5:故意阻撓正當執行職務的警務人員 [D3]
D3被控於同日同地,故意阻撓總督察Y。

控罪6:管有攻擊性武器或其他適合作非法用途的工具 [D3]
D3被控於同日同地,管有5條膠索帶、1枝行山杖、1卷黑膠紙。

控罪7:管有攻擊性武器或其他適合作非法用途的工具 [D4]
D4被控於同日同地,管有黑膠帶。

控罪8:管有攻擊性武器或其他適合作非法用途的工具 [D5]
D5被控於同日同地,管有1包膠索帶、1枝行山杖。

控罪9-13:在身處非法集結時使用蒙面物品 [所有被告]
5人被控於同日同地,使用口罩及圍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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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031開庭

📌法庭接納所有控方證人口供,不接納辯方證人口供

法庭分析辯方對各控方證人的質疑後,均認為控方證人在作供上的不清晰地方已有合理解釋,部分證供上混淆的地方亦是情有可原。

事件發生在電光火石間,法庭三次強調作供非記憶力測試,而證人在作供期間能記起細節亦屬正常,認為各控方證人能清晰、肯定地作供,期間亦沒有遲疑及眼神迴避,故裁定控方證人誠實可靠,

反之就D3管有物品作供的辯方證人並未能直接解釋行山杖/手套的用途,即使能證實D3管有的物品是工作之用,與D3會否使用其工具作非法用途亦沒有直接關係,裁定辯方證人不可靠。
———————————————
速報:(所有罪名成立‼️
D1-D5: 控罪一及九至十三成立‼️
D1: 控罪二、三成立‼️
D2: 控罪四成立‼️
D3: 控罪五、六成立‼️
D4: 控罪七成立‼️
D5: 控罪八成立‼️

1219小休,各被告不用由懲教看管,可在庭外等候

1243開庭
📌D1 求情

D1是一名土生土長年輕人,正直有禮、品學兼優、為人熱誠,現在就讀大學心儀學系,追尋自己夢想,亦望為社會出一份力。辯方有十多信求情信,分為三類:包括被告自己及家人、德高望重的人(師長、名人等)及朋輩。證明D1除沒有刑事記錄外,更有良好背景,未踏出社會已受多人愛戴,即使審訊間知道案件可能影響自己將來工作的專業資格,仍繼續進修,實屬難能可貴。

辯方希望法庭處理控罪一、九時,能考慮現場並無出現暴力衝突及嚴重破壞,亦無證據顯示D1有激進行為。在控罪二中受襲警長仍能執行職務,而控罪三提及的工具亦無在任何階段顯示D1有意圖使用。

法官表示更新中心及教導所並不適合D1,或會索取勞教中心報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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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3:01 午休至14:30再訊
#九龍城裁判法院第十三庭
#葉啓亮裁判官 #裁決
謝,區,胡,梁,楊(20-48) #1020旺角

控罪及上午進度按此
註:所有罪名成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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下午進度:1505開庭

📌D2求情
D2為中大學生,生於小康之家,大學生涯間積極參與活動,更任兩屆中大學生會會長,是日家人朋友亦有到場陪伴。礙於D2凡事優先考慮別人利益,不願麻煩別人寫求情信。

雖D2非社會上最受壓迫一群,但辯方呈上D2自白書講述D2心路歷程,希望法官能明白D2心意及背景,考慮為甚麼一個大好前途青年會犯案,但強調D2絕對願意承擔後果。

案發現場無暴力發生,示威者與警方亦無正面衝突,從P6影片可見指罵警方行為於拘捕D2後發生,涉案的非法集結非嚴重性質。希望法庭處理D2面對的三條控罪量刑時考慮整體性,望三罪能同期執行。

📌D3求情
D3為公務員,案發後已停職,辯方呈上8封由被告及親友所撰寫求情信及醫生證明,講述被告為好好先生,為人努力誠實、樂於助人,是社會的財產而非威脅。

案發時處於社會動盪之際,但D3行為非為一已私利,P6影片可見他亦協助路人過馬路,並無激進行為,求情信亦指D3平時會幫助弱勢社群。

D3對家庭負責,為女兒榜樣,醫生證明家中有老父為長期病患,案發被停職後,D3面對經濟壓力,亦將恐失長俸,年紀較大的D3重新求職困難,可見重犯機會極低。

案件中非法集結沒有暴力元素,D3身上所搜出物品亦存於背囊內,非握於手中亦非隨手可及。而受阻的警長亦只形容被D3 「chok」一下,當時D3並非手持武器,警長所執行的職務實質上未受影響,亦無人受傷。

雖然監禁式刑罰無可避免,但D3已受阻嚇,不會重犯,考慮在囚時會失去與老父相處機會,希望能酌情輕判並考慮同期執行刑期。

🌟D4, D5代表律師因被安排在法庭後排,而後排收音不佳,故未能聽清楚兩位被告求情內容。

大致上為:D4描述此非法集結人數規模較少,D4在現場時間不長,亦非領導者;而D5則概括多封求情信內容,並描述D5於案件中角色。

商討後,因考慮被告年紀現為D1,2,4,5索取勞教中心報告,D3索取背景報告。強調判刑需有阻嚇性,索取報告為考慮所有可能性,仍代表有機會判監。

所有證物充公,文件由法庭存檔。

案件押後至2021年6月2日1430 九龍城裁判法院第十三庭判刑
🛑所有被告需還柙,D1,2,4,5索取勞教中心報告,D3索取背景報告🛑
#九龍城裁判法院第六庭
#鄭念慈裁判官
#續審 [4/2]
#1020旺角

陳(18)
法律代表:#吳宗鑾大律師

控罪:
(1)在公眾地方作出擾亂秩序的行為
(2)襲擊警務人員
(3)襲擊警務人員

【11:33更新】
早上控方第三證人作供完畢

‼️表證成立‼️

被告人選擇作供,辯方主問:
內容大約係有關被告被掌摑及在威迫下填寫口供資料。

控方盤問前休庭至11:45

【12:58更新】
控方未完成盤問
押後至下星期一14:30續審,暫定7樓6庭
被告以原有條件保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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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九龍城裁判法院第六庭
#鄭念慈裁判官
#續審 [5/2]
#1020旺角

陳(18)
法律代表:#吳宗鑾大律師

控罪:
(1)在公眾地方作出擾亂秩序的行為
(2)襲擊警務人員
(3)襲擊警務人員

📌控方盤問被告
控:跟據文件,於2019年10月20日下午9:14在尖沙咀警署錄取口供,當時房內只有被告及PW3 9942,被告並沒有要求通知家長或律師。
被告:同意,我當時不知道可以聯絡家長或律師。
經過一番討論後,鄭官突然插嘴:被告與律師的對話無需在法庭公開。
控:我對你指出,其實你知道你可以聯絡家長及律師,因為你當時簽署了PP21羈留人士通知書,理應知道你自己的權利。文件的每一頁都簽署了同一個簽名,是否被告你簽的?
被告:同意。
控:既然你在每一頁文件都簽了名,那你應該閱讀了所有內容。
被告:不同意,因為當時是警員急速地要求我簽名。警員9942亦曾對我說必須簽署文件方能前往醫院。
控:我向你指出PW3警員並沒有說過前往醫院前必須簽署文件。
被告:不同意。
控:你是否親自在文件上寫下「我無嘢改」「我自願回答」「我親手寫」等字眼?
被告:同意。
控:你在獲釋後至上庭前是否有時間閱讀文件,即PP22?
被告:有
控:你在閱讀文件時有沒有發現有任何錯誤?你曾說你在沒有警誡之下作供。你沒有發現這是錯誤的?
被告:沒有
控:跟據PP22,你當時作供時說「我當時見到警察同市民嗌交,咁我一時嬲起上嚟,我咪去打佢地囉。」,在這裏你有沒有發現任何問題?
被告:我不曾作這些口供。
控:當你發現這些錯誤時,你有否嘗試向警方證清?
被告:我不知道可以更改口供。
盤問完畢
(鄭官同被告作供都好細聲,只能盡量記錄sorry)

📌辯方主問
律師:之前曾問及警方是否有提供3份文件的副本給你,在主問的時候你說有,但當控方盤問時,你說忘記了,你究竟有否收到該3份文件?
被告:有。
律師:你曾說口供紙上有些地方你是不同意的,為甚麼你當時沒有當警方投訴?
被告:我不知道可以投訴。

📌辯方就特別事項的陳詞
因被告當時受到胡椒噴霧的影響,在警署給予他生理鹽水前,他完全看不到東西。PW2承認被告當時聽到胡椒噴霧的聲音,而PW3則承認被告受到胡椒噴霧影響,而被告當時曾要求以生理鹽水清潔面部(包括雙眼)。從醫療報告中能看出,被告在被制服時受傷,控方曾問及如果警員曾掌摑被告這情況是真實的話,為何在醫療報告中並沒有提及。辯方律師解釋,被告曾話掌摑是大力的,但並沒有一個客觀的角度來決定如何大力,加上從案發到被告抵達醫院相隔幾小時,不排除令被告的傷勢減輕了一點。
鄭官又插嘴:「在醫生診斷前必定會先問病人發生何事,但醫療報告完全沒有提及。」
辯方律師表示被告在警車時被問及身分證號碼,但警員說他的回答不正確而掌摑他,之後答了幾次一樣的答案,警員也繼續掌摑,一般人很難會忘記自己的身分證號碼,可能是警員想「作弄」他才這樣做,在警署內又不斷要被告道歉及掌摑,這樣令被告當時感到更驚恐。

關於Pol153,控方證人在作供時說用了12分鐘讓被告閱讀後再解釋Pol153,但在辯方質疑12分鐘不足以識被告閱讀後再解釋後,該證人改口說讓被告一邊閱讀他一邊解釋,表示這樣較節省時間。在Pol153上指明可以聯絡家人,如果當時警員解釋了,被告根本沒可能到今天上庭也不知道他可以聯絡家人或律師,所以辯方指出警員根本沒有解釋Pol153給被告。

關於PW3是否應該先聯絡被告的家長,PW3承認他沒有主動問被告是否需要通知家人,但他有責任這樣做。雖然被告被捕時年齡已超過16歲,但他患有自閉症,與16歲的分別應該不大。此外,在被告的醫療報告中提及,醫生給了他9天的病假,甚至比受襲的警員還要多。PW3又說被告未曾要求前往醫院,辯方認為這是為了掩飾自己要求被告先作供才能前往醫院的行為,希望法庭能考慮以上的陳詞及被告的背景,剔除這些證供。

案件押後至2021年5月26日1430在九龍城裁判法院續審,屆時將會就特別事項作出裁決,被告以原有條件保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