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東區裁判法院第一庭
#錢禮主任裁判官
#20200820灣仔 #網上起底 #網上言行 #新案件
👤孔(25)
六項控罪:
(1) 公職人員行為失當
(普通法罪行及《刑事訴訟程序條例》第221章 第101I(1)條)
(2-6) 串謀他人有犯罪或不誠實意圖而取用電腦
(《刑事罪行條例》第200章 第161條)
(1) 於2019年12月至2020年8月,身為入境處文書助理,在未獲授權而取用香港特別行政區入境處電腦,不法取得受害人個人資料,並在未獲授權下發放上述個人資料。
(2-6) 分別於2019年12月23日,2020年1月24日,5月6日,6月15日,8月4日取用入境處電腦,使其本人或他人不誠實地獲益。
控方反對保釋。
❌保釋申請被拒❌
被告保留8天保釋覆核權利
案件押後至 2020年10月19日 14:30 東區裁判法院第一庭再訊,以讓警方作進一步調查。
(直播員按:手足眼神有點空洞,望咗旁聽席十幾次)
#錢禮主任裁判官
#20200820灣仔 #網上起底 #網上言行 #新案件
👤孔(25)
六項控罪:
(1) 公職人員行為失當
(普通法罪行及《刑事訴訟程序條例》第221章 第101I(1)條)
(2-6) 串謀他人有犯罪或不誠實意圖而取用電腦
(《刑事罪行條例》第200章 第161條)
(1) 於2019年12月至2020年8月,身為入境處文書助理,在未獲授權而取用香港特別行政區入境處電腦,不法取得受害人個人資料,並在未獲授權下發放上述個人資料。
(2-6) 分別於2019年12月23日,2020年1月24日,5月6日,6月15日,8月4日取用入境處電腦,使其本人或他人不誠實地獲益。
控方反對保釋。
❌保釋申請被拒❌
被告保留8天保釋覆核權利
案件押後至 2020年10月19日 14:30 東區裁判法院第一庭再訊,以讓警方作進一步調查。
(直播員按:手足眼神有點空洞,望咗旁聽席十幾次)
#東區裁判法院第一庭
#錢禮主任裁判官
#20200820灣仔 #網上起底 #網上言行
#提堂
👤孔(25)
六項控罪:
(1) 公職人員行為失當
(普通法罪行及《刑事訴訟程序條例》第221章 第101I(1)條)
(2-6) 串謀他人有犯罪或不誠實意圖而取用電腦
(《刑事罪行條例》第200章 第161條)
(1) 於2019年12月至2020年8月,身為入境處文書助理,在未獲授權而取用香港特別行政區入境處電腦,不法取得受害人個人資料,並在未獲授權下發放上述個人資料。
(2-6) 分別於2019年12月23日,2020年1月24日,5月6日,6月15日,8月4日取用入境處電腦,使其本人或他人不誠實地獲益。
辯方沒有保釋申請,不保留8天保釋覆核權利。
❗️被告需要繼續還押❗️
案件押後至 2020年12月15日 14:30 東區裁判法院第一庭再訊,以便控方整理案情及索取法律意見。
#錢禮主任裁判官
#20200820灣仔 #網上起底 #網上言行
#提堂
👤孔(25)
六項控罪:
(1) 公職人員行為失當
(普通法罪行及《刑事訴訟程序條例》第221章 第101I(1)條)
(2-6) 串謀他人有犯罪或不誠實意圖而取用電腦
(《刑事罪行條例》第200章 第161條)
(1) 於2019年12月至2020年8月,身為入境處文書助理,在未獲授權而取用香港特別行政區入境處電腦,不法取得受害人個人資料,並在未獲授權下發放上述個人資料。
(2-6) 分別於2019年12月23日,2020年1月24日,5月6日,6月15日,8月4日取用入境處電腦,使其本人或他人不誠實地獲益。
辯方沒有保釋申請,不保留8天保釋覆核權利。
❗️被告需要繼續還押❗️
案件押後至 2020年12月15日 14:30 東區裁判法院第一庭再訊,以便控方整理案情及索取法律意見。
#東區裁判法院第一庭
#錢禮主任裁判官
#20200820灣仔 #網上起底 #網上言行
#提堂
👤孔(25) 🛑已還押逾116天
六項控罪:
(1) 公職人員行為失當
(普通法罪行及《刑事訴訟程序條例》第221章 第101I(1)條)
(2-6) 串謀他人有犯罪或不誠實意圖而取用電腦
(《刑事罪行條例》第200章 第161條)
(1) 於2019年12月至2020年8月,身為入境處文書助理,在未獲授權而取用香港特別行政區入境處電腦,不法取得受害人個人資料,並在未獲授權下發放上述個人資料。
(2-6) 分別於2019年12月23日,2020年1月24日,5月6日,6月15日,8月4日取用入境處電腦,使其本人或他人不誠實地獲益。
控方透露仍需查證大量資料及索取法律意見申請延期,辯方沒有保釋申請,不保留8天保釋覆核權利。
❗️被告需要繼續還押❗️
案件押後至 2021年2月26日 14:30 東區裁判法院第一庭再訊,以便控方整理案情及索取法律意見。
#錢禮主任裁判官
#20200820灣仔 #網上起底 #網上言行
#提堂
👤孔(25) 🛑已還押逾116天
六項控罪:
(1) 公職人員行為失當
(普通法罪行及《刑事訴訟程序條例》第221章 第101I(1)條)
(2-6) 串謀他人有犯罪或不誠實意圖而取用電腦
(《刑事罪行條例》第200章 第161條)
(1) 於2019年12月至2020年8月,身為入境處文書助理,在未獲授權而取用香港特別行政區入境處電腦,不法取得受害人個人資料,並在未獲授權下發放上述個人資料。
(2-6) 分別於2019年12月23日,2020年1月24日,5月6日,6月15日,8月4日取用入境處電腦,使其本人或他人不誠實地獲益。
控方透露仍需查證大量資料及索取法律意見申請延期,辯方沒有保釋申請,不保留8天保釋覆核權利。
❗️被告需要繼續還押❗️
案件押後至 2021年2月26日 14:30 東區裁判法院第一庭再訊,以便控方整理案情及索取法律意見。
#東區裁判法院第一庭
#錢禮主任裁判官
#20200820灣仔 #網上起底 #網上言論
#提堂
👤孔(25) 🛑已還押逾6個月
控罪:
(1) 公職人員行為失當
(普通法罪行及《刑事訴訟程序條例》第221章 第101I(1)條)
(2-6) 串謀他人有犯罪或不誠實意圖而取用電腦
(《刑事罪行條例》第200章 第161條)
(1) 於2019年12月至2020年8月,身為入境處文書助理,在未獲授權而取用香港特別行政區入境處電腦,不法取得受害人個人資料,並在未獲授權下發放上述個人資料。
(2-6) 分別於2019年12月23日,2020年1月24日,5月6日,6月15日,8月4日取用入境處電腦,使其本人或他人不誠實地獲益。
案件押後至 2021年4月9日 14:30 東區裁判法院第一庭訊,以便控方準備新增控罪及轉介文件。
辯方沒有保釋申請,不保留8天保釋覆核權利。
❗️被告需要繼續還押❗️
#錢禮主任裁判官
#20200820灣仔 #網上起底 #網上言論
#提堂
👤孔(25) 🛑已還押逾6個月
控罪:
(1) 公職人員行為失當
(普通法罪行及《刑事訴訟程序條例》第221章 第101I(1)條)
(2-6) 串謀他人有犯罪或不誠實意圖而取用電腦
(《刑事罪行條例》第200章 第161條)
(1) 於2019年12月至2020年8月,身為入境處文書助理,在未獲授權而取用香港特別行政區入境處電腦,不法取得受害人個人資料,並在未獲授權下發放上述個人資料。
(2-6) 分別於2019年12月23日,2020年1月24日,5月6日,6月15日,8月4日取用入境處電腦,使其本人或他人不誠實地獲益。
案件押後至 2021年4月9日 14:30 東區裁判法院第一庭訊,以便控方準備新增控罪及轉介文件。
辯方沒有保釋申請,不保留8天保釋覆核權利。
❗️被告需要繼續還押❗️
#東區裁判法院第一庭
#羅德泉主任裁判官
#20200820灣仔 #網上起底 #網上言行
#轉介文件
👤孔(25) 🛑已還押逾8個月
修訂及新增控罪:
修訂控罪(1-6),新增控罪(7-19) ,控罪2-19為控罪1的交替控罪。
(1) 藉公職作出不當行為
違反普通法並根據香港法例第221章《刑事訴訟程序條例》第101I(1) 條予以懲處(最高判刑為監禁7年及罰款)
(2-19) 目的在於使其本人或他人不誠實地獲益而取用電腦 (均為控罪1的交替控罪)
違反香港法例《刑事罪行條例》第200章 第161條(C) (最高判刑為監禁5年)
案情:
(1) 藉公職作出不當行為
於2019年9月9日至2020年8月18日期間,在香港身為公職人員,即香港入境事務處文書助理,在執行公職過程中或在其公職有關的事情上,無合理辯解或理由,故意作出不當行為,即未獲授權而作出以下行為
A) 取用入境事務處的電腦
B) 搜查特定人物的個人資料
C) 索取特定人物的個人資料
D) 轉播特定人物的個人資料
(2-19)目的在於使其本人或他人不誠實地獲益而取用電腦
分別於2019年9月9日至2020年8月4日的期間,取用入境事務處的電腦,使其本人或他人不誠實地獲益。
沒有保釋申請,被告需要繼續還押❗️
案件將於 2021年4月29日 1430 轉介至灣仔區域法院再訊。
#羅德泉主任裁判官
#20200820灣仔 #網上起底 #網上言行
#轉介文件
👤孔(25) 🛑已還押逾8個月
修訂及新增控罪:
修訂控罪(1-6),新增控罪(7-19) ,控罪2-19為控罪1的交替控罪。
(1) 藉公職作出不當行為
違反普通法並根據香港法例第221章《刑事訴訟程序條例》第101I(1) 條予以懲處(最高判刑為監禁7年及罰款)
(2-19) 目的在於使其本人或他人不誠實地獲益而取用電腦 (均為控罪1的交替控罪)
違反香港法例《刑事罪行條例》第200章 第161條(C) (最高判刑為監禁5年)
案情:
(1) 藉公職作出不當行為
於2019年9月9日至2020年8月18日期間,在香港身為公職人員,即香港入境事務處文書助理,在執行公職過程中或在其公職有關的事情上,無合理辯解或理由,故意作出不當行為,即未獲授權而作出以下行為
A) 取用入境事務處的電腦
B) 搜查特定人物的個人資料
C) 索取特定人物的個人資料
D) 轉播特定人物的個人資料
(2-19)目的在於使其本人或他人不誠實地獲益而取用電腦
分別於2019年9月9日至2020年8月4日的期間,取用入境事務處的電腦,使其本人或他人不誠實地獲益。
沒有保釋申請,被告需要繼續還押❗️
案件將於 2021年4月29日 1430 轉介至灣仔區域法院再訊。
#區域法院第廿七庭
#高勁修首席區域法院法官
#20200820灣仔 #網上起底 #網上言行
#聆取對控罪的回答
👤孔(25) 🛑已還押逾8個月
控罪:
控罪2-19為控罪1的交替控罪。✨
(1) 藉公職作出不當行為
違反普通法並根據香港法例第221章《刑事訴訟程序條例》第101I(1) 條予以懲處(最高判刑為監禁7年及罰款)
(2-19) 目的在於使其本人或他人不誠實地獲益而取用電腦 (均為控罪1的交替控罪)
違反香港法例《刑事罪行條例》第200章 第161條(C) (最高判刑為監禁5年)
案情:
(1) 藉公職作出不當行為
於2019年9月9日至2020年8月18日期間,在香港身為公職人員,即香港入境事務處文書助理,在執行公職過程中或在其公職有關的事情上,無合理辯解或理由,故意作出不當行為,即未獲授權而作出以下行為
A) 取用入境事務處的電腦
B) 搜查特定人物的個人資料
C) 索取特定人物的個人資料
D) 轉播特定人物的個人資料
(2-19)目的在於使其本人或他人不誠實地獲益而取用電腦
分別於2019年9月9日至2020年8月4日的期間,取用入境事務處的電腦,使其本人或他人不誠實地獲益。
----------------------------------
控方為案中被起底的人士申請匿名令,禁止傳媒報道。
由於被告的起底行為,令到215位公眾人物,官員,政治人物及其家人等個人資料被發佈。
法庭批准控方申請✅
辯方申請押後,需時索取法律意見。
被告沒有保釋申請,期間繼續還押懲教看管❗️
案件將於 2021年6月24日 1430 灣仔區域法院再訊。
(按:孔手足精神不錯,有向旁聽席點頭示意)
#高勁修首席區域法院法官
#20200820灣仔 #網上起底 #網上言行
#聆取對控罪的回答
👤孔(25) 🛑已還押逾8個月
控罪:
控罪2-19為控罪1的交替控罪。✨
(1) 藉公職作出不當行為
違反普通法並根據香港法例第221章《刑事訴訟程序條例》第101I(1) 條予以懲處(最高判刑為監禁7年及罰款)
(2-19) 目的在於使其本人或他人不誠實地獲益而取用電腦 (均為控罪1的交替控罪)
違反香港法例《刑事罪行條例》第200章 第161條(C) (最高判刑為監禁5年)
案情:
(1) 藉公職作出不當行為
於2019年9月9日至2020年8月18日期間,在香港身為公職人員,即香港入境事務處文書助理,在執行公職過程中或在其公職有關的事情上,無合理辯解或理由,故意作出不當行為,即未獲授權而作出以下行為
A) 取用入境事務處的電腦
B) 搜查特定人物的個人資料
C) 索取特定人物的個人資料
D) 轉播特定人物的個人資料
(2-19)目的在於使其本人或他人不誠實地獲益而取用電腦
分別於2019年9月9日至2020年8月4日的期間,取用入境事務處的電腦,使其本人或他人不誠實地獲益。
----------------------------------
控方為案中被起底的人士申請匿名令,禁止傳媒報道。
由於被告的起底行為,令到215位公眾人物,官員,政治人物及其家人等個人資料被發佈。
法庭批准控方申請✅
辯方申請押後,需時索取法律意見。
被告沒有保釋申請,期間繼續還押懲教看管❗️
案件將於 2021年6月24日 1430 灣仔區域法院再訊。
(按:孔手足精神不錯,有向旁聽席點頭示意)
#區域法院第廿七庭
#高勁修首席區域法院法官
#20200820灣仔 #網上起底 #網上言行
#提訊
👩🏻孔(25) 🛑已還押逾10個月
控罪:
控罪2-19為控罪1的交替控罪。✨
(1) 藉公職作出不當行為
違反普通法並根據香港法例第221章《刑事訴訟程序條例》第101I(1) 條予以懲處(最高判刑為監禁7年及罰款)
(2-19) 目的在於使其本人或他人不誠實地獲益而取用電腦 (均為控罪1的交替控罪)
違反香港法例《刑事罪行條例》第200章 第161條(C) (最高判刑為監禁5年)
案情:
(1) 藉公職作出不當行為
於2019年9月9日至2020年8月18日期間,在香港身為公職人員,即香港入境事務處文書助理,在執行公職過程中或在其公職有關的事情上,無合理辯解或理由,故意作出不當行為,即未獲授權而作出以下行為
A) 取用入境事務處的電腦
B) 搜查特定人物的個人資料
C) 索取特定人物的個人資料
D) 轉播特定人物的個人資料
(2-19)目的在於使其本人或他人不誠實地獲益而取用電腦
分別於2019年9月9日至2020年8月4日的期間,取用入境事務處的電腦,使其本人或他人不誠實地獲益。
----------------------------------
辯方申請押後,需時索取法律意見。
被告沒有保釋申請,期間繼續還押懲教看管❗️
案件將於 2021年7月29日 1430 灣仔區域法院再訊。
(按:手足今日冇咩精神😢)
直播員按:希望大家關注蘋果日報嘅時候,唔好忘記任何一位為香港付出過嘅手足。唔係得你嘅朋友先係手足,坐多幾分鐘聽埋下一個手足真係咁難咩?
蘋果法庭組琴日最後嘅一句,係希望大家繼續旁聽寫信,堅持到底💛
#高勁修首席區域法院法官
#20200820灣仔 #網上起底 #網上言行
#提訊
👩🏻孔(25) 🛑已還押逾10個月
控罪:
控罪2-19為控罪1的交替控罪。✨
(1) 藉公職作出不當行為
違反普通法並根據香港法例第221章《刑事訴訟程序條例》第101I(1) 條予以懲處(最高判刑為監禁7年及罰款)
(2-19) 目的在於使其本人或他人不誠實地獲益而取用電腦 (均為控罪1的交替控罪)
違反香港法例《刑事罪行條例》第200章 第161條(C) (最高判刑為監禁5年)
案情:
(1) 藉公職作出不當行為
於2019年9月9日至2020年8月18日期間,在香港身為公職人員,即香港入境事務處文書助理,在執行公職過程中或在其公職有關的事情上,無合理辯解或理由,故意作出不當行為,即未獲授權而作出以下行為
A) 取用入境事務處的電腦
B) 搜查特定人物的個人資料
C) 索取特定人物的個人資料
D) 轉播特定人物的個人資料
(2-19)目的在於使其本人或他人不誠實地獲益而取用電腦
分別於2019年9月9日至2020年8月4日的期間,取用入境事務處的電腦,使其本人或他人不誠實地獲益。
----------------------------------
辯方申請押後,需時索取法律意見。
被告沒有保釋申請,期間繼續還押懲教看管❗️
案件將於 2021年7月29日 1430 灣仔區域法院再訊。
(按:手足今日冇咩精神😢)
直播員按:希望大家關注蘋果日報嘅時候,唔好忘記任何一位為香港付出過嘅手足。唔係得你嘅朋友先係手足,坐多幾分鐘聽埋下一個手足真係咁難咩?
蘋果法庭組琴日最後嘅一句,係希望大家繼續旁聽寫信,堅持到底💛
#區域法院第廿七庭
#胡雅文法官
#20200820灣仔 #網上起底 #網上言行
#提訊
👩🏻孔(25) 🛑已還押逾11個月
控罪:
(1) 藉公職作出不當行為
違反普通法並根據香港法例第221章《刑事訴訟程序條例》第101I(1) 條予以懲處(最高判刑為監禁7年及罰款)
(2-19) 目的在於使其本人或他人不誠實地獲益而取用電腦 (均為控罪1的交替控罪)
違反香港法例《刑事罪行條例》第200章 第161條(C) (最高判刑為監禁5年)
案情:
(1) 藉公職作出不當行為
於2019年9月9日至2020年8月18日期間,在香港身為公職人員,即香港入境事務處文書助理,在執行公職過程中或在其公職有關的事情上,無合理辯解或理由,故意作出不當行為,即未獲授權而作出以下行為
A) 取用入境事務處的電腦
B) 搜查特定人物的個人資料
C) 索取特定人物的個人資料
D) 轉播特定人物的個人資料
(2-19)目的在於使其本人或他人不誠實地獲益而取用電腦
分別於2019年9月9日至2020年8月4日的期間,取用入境事務處的電腦,使其本人或他人不誠實地獲益。
----------------------------------
被告答辯意向為:控罪(1)認罪‼️‼️‼️
基於認罪協議,控罪(2)-(19)留法庭存檔
控方需在正式答辯前3個工作天,提交被告的背景資料、過往刑事定罪記錄(如有),辯方需提交求情信件、相關案例。
被告沒有保釋申請,期間繼續還押懲教看管❗️
案件將於 2021年9月14日 0930灣仔區域法院,預留2小時進行正式答辯。
(按:手足今日冇咩精神😢)
直播員按:睇完奧運好開心喇,你地關注返手足好唔好?
#胡雅文法官
#20200820灣仔 #網上起底 #網上言行
#提訊
👩🏻孔(25) 🛑已還押逾11個月
控罪:
(1) 藉公職作出不當行為
違反普通法並根據香港法例第221章《刑事訴訟程序條例》第101I(1) 條予以懲處(最高判刑為監禁7年及罰款)
違反香港法例《刑事罪行條例》第200章 第161條(C) (最高判刑為監禁5年)
案情:
(1) 藉公職作出不當行為
於2019年9月9日至2020年8月18日期間,在香港身為公職人員,即香港入境事務處文書助理,在執行公職過程中或在其公職有關的事情上,無合理辯解或理由,故意作出不當行為,即未獲授權而作出以下行為
A) 取用入境事務處的電腦
B) 搜查特定人物的個人資料
C) 索取特定人物的個人資料
D) 轉播特定人物的個人資料
分別於2019年9月9日至2020年8月4日的期間,取用入境事務處的電腦,使其本人或他人不誠實地獲益。
----------------------------------
被告答辯意向為:控罪(1)認罪‼️‼️‼️
基於認罪協議,控罪(2)-(19)留法庭存檔
控方需在正式答辯前3個工作天,提交被告的背景資料、過往刑事定罪記錄(如有),辯方需提交求情信件、相關案例。
被告沒有保釋申請,期間繼續還押懲教看管❗️
案件將於 2021年9月14日 0930灣仔區域法院,預留2小時進行正式答辯。
(按:手足今日冇咩精神😢)
直播員按:睇完奧運好開心喇,你地關注返手足好唔好?
#區域法院第廿八庭
#陳廣池法官
#20200820灣仔
#網上起底 #網上言行
#聆取對控罪的回答
👩🏻孔(25) 🛑已還押逾13個月
控罪:
藉公職作出不當行為
違反普通法並根據香港法例第221章《刑事訴訟程序條例》第101I(1) 條予以懲處(最高判刑為監禁7年及罰款)
——————————-
被告認罪‼️
📌案情
自2019年6月起,多名主要高級政府官員、各級司法人員、政治及公眾人物,其家屬因社會事件而被「起底」,並因此遭受網絡欺凌和滋擾。
他們的個人資料被人於網絡上非法披露,例如於Telegram 的訊息群组「老豆搵仔」及「阿囝搵老豆老母」。
被告身為公職人員,在執行其公職時或長時間參與或支援起底群組的起底活動。被告未獲授權而主動獲取215 名當事人的個人資料,並向起底群組披露和上述資訊。
被告派駐入境處外籍家庭傭工組,負責查證和核實關乎其組別公務,包括在香港僱用外籍家庭傭工的相關事宜的相關人士紀錄及/或個人資料。
約於 2019年9月9日約至2020年8月18日期間,被告多次取用入境處電腦系統。入境處證實被告在值勤時未獲授權而取得電腦系統內 215 名人士的資料,分類如下:
政府官員:20
政府官員家屬:5
司法人員:5
政界人物:37
警務人員:69
警務人員家屬:1
公眾人物(藍絲明星):78
🐸陳廣池聽畢案情後有以下發言:
📌陳官認為可加控串謀刑事恐嚇罪及串謀妨礙司法公正罪
陳官認為控罪不能反映案件嚴重性,起碼要加控串謀刑事恐嚇罪,以及串謀妨礙司法公正罪。陳官強調以上兩罪最高刑罰唔止7年,認為被告罪行嚴重,其起底的資料包括百多名藝人以及政界人士資料。
📌陳官認為成年都搵唔到內鬼,入境處安檢一定大有問題
陳官大惑不解為何一名文書助理擁有如此大的權限接觸私人紀錄,陳認為「署長做唔出奇,但佢只係助理」,又問「成年都搵唔到內鬼,入境署有無措施防範依啲事」。陳官推理道,「點解職位上唔係咁高嘅人喺入境處可以翻天覆地,證明入境處安檢有好大問題」。
📌陳官對網絡世界好有研究
陳官對網絡世界亦大有研究,指出「問題係案情顯示係大規模串謀,網絡無區域性限制可以去到全世界,電子足跡理論上嚟計可永世存在,即使供應商刪咗都可以備份,去到阿富汗都可以睇到。」
按:啱呀去到阿富汗可以睇到,不過係中国就睇唔到。
📌陳官對被告由乖乖女變無間道大惑不解
陳官亦對被告的轉變感到疑惑,「點解一個26歲嘅女仔,親友校長寫到佢乖乖女,但一年內做咗無間道」,指出監禁是唯一判刑。
辯方求情指,被告只是根據起底群組經辦人尋找起底目標,她只是使用其帳戶犯案,沒有使用他人或較高級權限的帳戶犯案。
陳官認為「佢無機會攞到之嘛,唔係佢唔想,如果佢攞到佢都想用」,又反駁辯方指「佢無用高級人員身分進入電腦都不算太差,依個講法喺錯㗎嘛。」
📌陳官認為被告角色較群組營辦人重要
辯方又指,「佢從來唔知依啲人嘅真實身分,但佢無直接公開資料」。陳官又反駁「但佢唔會無知到唔知會發放?」,又話「群組叫佢小心啲,好關懷佢」,認為被告角色較群組營辦人重要,「因為啲料喺佢到嚟」。
📌陳官強調本案為網絡恐怖主義行為、網絡阿爾蓋達行為
陳官又認為辯方呈交的案例不適用於本案,因為案例中的犯罪規模較細以及涉及利益輸送,「但本案喺利用公職身分履行網絡恐怖主義行為」,指「受害人的父母親戚姨媽包括佢所有親人細佬仔全部起曬底,佢對唔對得住自己」。陳官形容此案為網絡阿爾蓋達行為,影響受害人私隱。
📌陳官詳細列出被告之四大背叛!
陳官認為被告至少有四個大背叛:「一!背叛以往香港人基本道德水平,二!背叛佢校長肯畀佢留班繼續栽培佢,三!背叛公務員使命,四!背叛入境處對佢嘅信賴」,結論就是會判處阻嚇性刑罰。
📌陳官繼續唔明點解被告變咗人神共憤嘅無間道
陳官又百思不得其解,「26歲女攞女童軍獎項,由不斷進修….,點解2019年變咗人神共憤嘅無間道,就係無任何金錢利益先恐怖,你為咗錢背叛良心都叫有原因」。
陳官最終索取被告背景報告,將案件押後至9月27日下午3點判刑。
(17:43更新案情)
#陳廣池法官
#20200820灣仔
#網上起底 #網上言行
#聆取對控罪的回答
👩🏻孔(25) 🛑已還押逾13個月
控罪:
藉公職作出不當行為
違反普通法並根據香港法例第221章《刑事訴訟程序條例》第101I(1) 條予以懲處(最高判刑為監禁7年及罰款)
——————————-
被告認罪‼️
📌案情
自2019年6月起,多名主要高級政府官員、各級司法人員、政治及公眾人物,其家屬因社會事件而被「起底」,並因此遭受網絡欺凌和滋擾。
他們的個人資料被人於網絡上非法披露,例如於Telegram 的訊息群组「老豆搵仔」及「阿囝搵老豆老母」。
被告身為公職人員,在執行其公職時或長時間參與或支援起底群組的起底活動。被告未獲授權而主動獲取215 名當事人的個人資料,並向起底群組披露和上述資訊。
被告派駐入境處外籍家庭傭工組,負責查證和核實關乎其組別公務,包括在香港僱用外籍家庭傭工的相關事宜的相關人士紀錄及/或個人資料。
約於 2019年9月9日約至2020年8月18日期間,被告多次取用入境處電腦系統。入境處證實被告在值勤時未獲授權而取得電腦系統內 215 名人士的資料,分類如下:
政府官員:20
政府官員家屬:5
司法人員:5
政界人物:37
警務人員:69
警務人員家屬:1
公眾人物(藍絲明星):78
🐸陳廣池聽畢案情後有以下發言:
📌陳官認為可加控串謀刑事恐嚇罪及串謀妨礙司法公正罪
陳官認為控罪不能反映案件嚴重性,起碼要加控串謀刑事恐嚇罪,以及串謀妨礙司法公正罪。陳官強調以上兩罪最高刑罰唔止7年,認為被告罪行嚴重,其起底的資料包括百多名藝人以及政界人士資料。
📌陳官認為成年都搵唔到內鬼,入境處安檢一定大有問題
陳官大惑不解為何一名文書助理擁有如此大的權限接觸私人紀錄,陳認為「署長做唔出奇,但佢只係助理」,又問「成年都搵唔到內鬼,入境署有無措施防範依啲事」。陳官推理道,「點解職位上唔係咁高嘅人喺入境處可以翻天覆地,證明入境處安檢有好大問題」。
📌陳官對網絡世界好有研究
陳官對網絡世界亦大有研究,指出「問題係案情顯示係大規模串謀,網絡無區域性限制可以去到全世界,電子足跡理論上嚟計可永世存在,即使供應商刪咗都可以備份,去到阿富汗都可以睇到。」
按:啱呀去到阿富汗可以睇到,不過係中国就睇唔到。
📌陳官對被告由乖乖女變無間道大惑不解
陳官亦對被告的轉變感到疑惑,「點解一個26歲嘅女仔,親友校長寫到佢乖乖女,但一年內做咗無間道」,指出監禁是唯一判刑。
辯方求情指,被告只是根據起底群組經辦人尋找起底目標,她只是使用其帳戶犯案,沒有使用他人或較高級權限的帳戶犯案。
陳官認為「佢無機會攞到之嘛,唔係佢唔想,如果佢攞到佢都想用」,又反駁辯方指「佢無用高級人員身分進入電腦都不算太差,依個講法喺錯㗎嘛。」
📌陳官認為被告角色較群組營辦人重要
辯方又指,「佢從來唔知依啲人嘅真實身分,但佢無直接公開資料」。陳官又反駁「但佢唔會無知到唔知會發放?」,又話「群組叫佢小心啲,好關懷佢」,認為被告角色較群組營辦人重要,「因為啲料喺佢到嚟」。
📌陳官強調本案為網絡恐怖主義行為、網絡阿爾蓋達行為
陳官又認為辯方呈交的案例不適用於本案,因為案例中的犯罪規模較細以及涉及利益輸送,「但本案喺利用公職身分履行網絡恐怖主義行為」,指「受害人的父母親戚姨媽包括佢所有親人細佬仔全部起曬底,佢對唔對得住自己」。陳官形容此案為網絡阿爾蓋達行為,影響受害人私隱。
📌陳官詳細列出被告之四大背叛!
陳官認為被告至少有四個大背叛:「一!背叛以往香港人基本道德水平,二!背叛佢校長肯畀佢留班繼續栽培佢,三!背叛公務員使命,四!背叛入境處對佢嘅信賴」,結論就是會判處阻嚇性刑罰。
📌陳官繼續唔明點解被告變咗人神共憤嘅無間道
陳官又百思不得其解,「26歲女攞女童軍獎項,由不斷進修….,點解2019年變咗人神共憤嘅無間道,就係無任何金錢利益先恐怖,你為咗錢背叛良心都叫有原因」。
陳官最終索取被告背景報告,將案件押後至9月27日下午3點判刑。
(17:43更新案情)
#區域法院第廿五庭
#陳廣池法官
#20200820灣仔
#網上起底 #網上言行
#判刑
👩🏻孔(25) 🛑已還押逾13個月
控罪:
藉公職作出不當行為
違反普通法並根據香港法例第221章《刑事訴訟程序條例》第101I(1) 條予以懲處(最高判刑為監禁7年及罰款)
——————————
陳官開庭不久便提醒公眾,「上次我聽見有聲音大聲講撐住同埋有其他說話,法官喺到如果講啲唔合規矩嘅嘢可構成藐視刑事法庭;即使法官唔係到,依到都唔係爛大笪地」,聲言或會派人觀察公眾席是否會有不乎合規矩的情況。
辯方續求情指,被告讀書時曾入菁英班,後來成績一落千丈。被告學業大退步導致自信心大受打擊,但她沒有放棄,繼續努力進修,修讀不同課程。她承認使用錯誤方法達成政治訴求,並已經預備接受懲罰,並對所有受害人以及親友表示歉意。
被告的中學同學以及上司均為被告撰寫求情信,上司讚許被告工作品質高,態度積極。
陳官問被告,「你有無機會睇你父母嘅求情信呀?睇過未?睇過可?請你大聲讀出求情信最後一段」,被告應要求讀內容。
陳官認為,「我想講樣嘢依種虛無飄渺嘅成功感正正令你身陷囹圄,請你徹底反省。」並押後案件至4點判刑。
#陳廣池法官
#20200820灣仔
#網上起底 #網上言行
#判刑
👩🏻孔(25) 🛑已還押逾13個月
控罪:
藉公職作出不當行為
違反普通法並根據香港法例第221章《刑事訴訟程序條例》第101I(1) 條予以懲處(最高判刑為監禁7年及罰款)
——————————
陳官開庭不久便提醒公眾,「上次我聽見有聲音大聲講撐住同埋有其他說話,法官喺到如果講啲唔合規矩嘅嘢可構成藐視刑事法庭;即使法官唔係到,依到都唔係爛大笪地」,聲言或會派人觀察公眾席是否會有不乎合規矩的情況。
辯方續求情指,被告讀書時曾入菁英班,後來成績一落千丈。被告學業大退步導致自信心大受打擊,但她沒有放棄,繼續努力進修,修讀不同課程。她承認使用錯誤方法達成政治訴求,並已經預備接受懲罰,並對所有受害人以及親友表示歉意。
被告的中學同學以及上司均為被告撰寫求情信,上司讚許被告工作品質高,態度積極。
陳官問被告,「你有無機會睇你父母嘅求情信呀?睇過未?睇過可?請你大聲讀出求情信最後一段」,被告應要求讀內容。
陳官認為,「我想講樣嘢依種虛無飄渺嘅成功感正正令你身陷囹圄,請你徹底反省。」並押後案件至4點判刑。
#區域法院第廿五庭
#陳廣池法官
#20200820灣仔
#網上起底 #網上言行
#判刑
👩🏻孔(25) 認罪🛑已還押逾13個月
控罪:
藉公職作出不當行為
違反普通法並根據香港法例第221章《刑事訴訟程序條例》第101I(1) 條予以懲處(最高判刑為監禁7年及罰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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陳官大發官威以及辯方求情:
https://t.me/youarenotalonehk_live/1808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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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604 再度開庭
判刑:
以6年(72個月) 作起點,認罪扣減1/3,再扣減3個月,總刑期45個月❗
——————————-
簡而言之,陳官有八個原因使法庭要嚴懲被告:
一)被告犯案時段,香港正在經歷史無前例的暴力,被告的行爲是要打擊脅逼警隊反暴能力,動搖執法機關的軍心,加上街頭暴力令社會人士人心惶惶,這是內外雙逼!
二)被告沒有金錢利益,卻被泛政治荼毒自動獻身,嚴重違反誠信,違背人與人之間的基本道德。
三)被告不是單單被動犯案,曾主動更正資料,更主動提議「玩」目標人士。
四)這項瀆職罪不能反映被告實則惡行,因為過往案例喺因個人利益而濫用職權,例如醫管局醫生犯案為父母及仔女診斷病症,被告作為不單止是公職行為失當,其目的廣闊、歹毒。
五)因被告起底黑材料在網絡永久留存不限區域不限時間,令不法之徒動用資料作詐騙行為、以身試法,用作滋擾受害人,被告行為深遠可惡。
六)受害人士不少涉及政界人士…..,他們飽受心理上烙印及恐慌,私隱赤裸裸在網絡世界被公諸於世。
七)本案不是單純起底行為這麼簡單,而是兩個起底群組有心大規模對付執法人員,目的令他們執行任務使命時打擊士氣。
陳官再次強調本案不止是妨礙司法公正行為,已是網絡恐怖主義;起底群組不是起底咁簡單產生,而是疊加嘅成數效應,加強深化網絡欺凌…..,曠闊加深起底禍害,屬歹毒行動!
陳官繼續大放厥詞指,恐怖主義行為隨時間更加明顯,如果執法機構士氣散渙沒有軍心,香港只會沈淪下去、警隊解散,災難不言而喻!陳官強調不是危言聳聽,上述是有可能發生的情況。
八)被告的手段屬驚嚇,欺凌是目的。被告惡行要嚴懲!法庭要發放強烈明確訊息,不會姑息此等血行…,嚴懲被告別無他選。
陳官將量刑起點列為6年,因控方證據確鑿,被告認罪屬明智之舉,減至48個月。加上被告從犯機會低以及有家人強大支持,再減三個月,終判處45個月。
—————————
花絮🥰:
陳官散庭前有感而發,網絡世界對人類帶來美好東西:blahblahblah,但帶來醜惡一面。
陳官認為被告只是文員卻可在一年內不斷發放資料,入境署好似無積極地查明事件,陳官強調不是事後孔明針對任何部門,但隨時間越多人被起底,執法機關沒有審視內鬼,越遲發現漏洞,越對受害人不公平。
陳官終於諗出幾個驚世建議,就是政府要加快立法,簡化舉證過程,以懲處犯案者,並消除受害人的相關信息,剔除户口(又話可永久留存,原來咁易搞點),減底受害人創傷TT。
#陳廣池法官
#20200820灣仔
#網上起底 #網上言行
#判刑
👩🏻孔(25) 認罪🛑已還押逾13個月
控罪:
藉公職作出不當行為
違反普通法並根據香港法例第221章《刑事訴訟程序條例》第101I(1) 條予以懲處(最高判刑為監禁7年及罰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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陳官大發官威以及辯方求情:
https://t.me/youarenotalonehk_live/1808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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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604 再度開庭
判刑:
以6年(72個月) 作起點,認罪扣減1/3,再扣減3個月,總刑期45個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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簡而言之,陳官有八個原因使法庭要嚴懲被告:
一)被告犯案時段,香港正在經歷史無前例的暴力,被告的行爲是要打擊脅逼警隊反暴能力,動搖執法機關的軍心,加上街頭暴力令社會人士人心惶惶,這是內外雙逼!
二)被告沒有金錢利益,卻被泛政治荼毒自動獻身,嚴重違反誠信,違背人與人之間的基本道德。
三)被告不是單單被動犯案,曾主動更正資料,更主動提議「玩」目標人士。
四)這項瀆職罪不能反映被告實則惡行,因為過往案例喺因個人利益而濫用職權,例如醫管局醫生犯案為父母及仔女診斷病症,被告作為不單止是公職行為失當,其目的廣闊、歹毒。
五)因被告起底黑材料在網絡永久留存不限區域不限時間,令不法之徒動用資料作詐騙行為、以身試法,用作滋擾受害人,被告行為深遠可惡。
六)受害人士不少涉及政界人士…..,他們飽受心理上烙印及恐慌,私隱赤裸裸在網絡世界被公諸於世。
七)本案不是單純起底行為這麼簡單,而是兩個起底群組有心大規模對付執法人員,目的令他們執行任務使命時打擊士氣。
陳官再次強調本案不止是妨礙司法公正行為,已是網絡恐怖主義;起底群組不是起底咁簡單產生,而是疊加嘅成數效應,加強深化網絡欺凌…..,曠闊加深起底禍害,屬歹毒行動!
陳官繼續大放厥詞指,恐怖主義行為隨時間更加明顯,如果執法機構士氣散渙沒有軍心,香港只會沈淪下去、警隊解散,災難不言而喻!陳官強調不是危言聳聽,上述是有可能發生的情況。
八)被告的手段屬驚嚇,欺凌是目的。被告惡行要嚴懲!法庭要發放強烈明確訊息,不會姑息此等血行…,嚴懲被告別無他選。
陳官將量刑起點列為6年,因控方證據確鑿,被告認罪屬明智之舉,減至48個月。加上被告從犯機會低以及有家人強大支持,再減三個月,終判處45個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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花絮🥰:
陳官散庭前有感而發,網絡世界對人類帶來美好東西:blahblahblah,但帶來醜惡一面。
陳官認為被告只是文員卻可在一年內不斷發放資料,入境署好似無積極地查明事件,陳官強調不是事後孔明針對任何部門,但隨時間越多人被起底,執法機關沒有審視內鬼,越遲發現漏洞,越對受害人不公平。
陳官終於諗出幾個驚世建議,就是政府要加快立法,簡化舉證過程,以懲處犯案者,並消除受害人的相關信息,剔除户口(又話可永久留存,原來咁易搞點),減底受害人創傷TT。