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庭文字直播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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比入唔到庭嘅手足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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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此重申此頻用作學術交流
不會為所有言行負上任何法律責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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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西九龍裁判法院第二庭
#蘇惠德總裁判官 #指定法官
#新案件
#港區國安法 #光城者

D1:郭 (18) ⚪️下午出院出庭應訊

法律代表:
#彭耀鴻資深大律師
#梁麗幗大律師

控罪:
串謀恐怖活動罪
違反《港區國安法》第24條和香港法例第200章《刑事罪行條例》第159A及159C條

詳情:
被控於2021年6月6日至2021年7月5日期間,首尾兩日包括在內,在香港,一同串謀和與另案D1:何 (17)、D2:歐 (19)、D3:* (15)及其他人串謀,為脅迫中央人民政府或香港特別行政區或者威嚇公眾以圖實現政治主張,組織、策劃、實施、參與實施或者威脅實施意圖造成嚴重社會危害的恐怖活動,即爆炸、縱火、破壞交通工具或交通設施、或以其他危險方法嚴重危害公眾健康或者安全。

律政司代表: #吳加悅 高級檢控官

1533 開庭
書記宣讀控罪,D1表示明白

蘇官指由於被告已出庭應訊,今早訂下的7月16日提訊日期擱置

1535 辯方指現階段沒有保釋申請因資料太少,亦放棄八天保釋覆核權利。法庭提醒被告有權向高等法院原訟庭申請保釋。

辯方透露D1留院期間經精神科醫生診斷,確認有抑鬱和輕生念頭,並對其處方藥物,但被警方沒收。律師希望警方及懲教得悉及協助被告得到適切的藥物治療。

1538 入去前旁聽人士同佢打氣,阿妹有點頭回應

案件押後9月1日1430時西九龍裁判法院第八庭與 另一光城者案 一同提堂再訊,期間還押‼️

上晝聆訊:
https://t.me/youarenotalonehk_live/16855
#西九龍裁判法院第三庭
#羅德泉主任裁判官
#612人道支援基金 #提堂 #傳票案

👤陳日君, 吳靄儀, 許寶強, 何秀蘭, 何韻詩, 施城威(37-90) 🛑何秀蘭因另案服刑中

——————
@09:15 樓下大堂約25人排隊,門口有警員加大量記者
@09:45 約40人排隊😓
@09:50 開始派飛,樞機到場

控方代表:#伍淑娟 署理高級助理刑事檢控專員(特別職務)(A)
辯方代表:#彭耀鴻資深大律師

控罪:
沒有在指明時限內申請註冊或豁免註冊社團(各面對一張傳票)
——————
[10:32] 廣播

[10:45] 開庭

控方可以答辯,裁判官表示將六宗傳票案合併處理,辯方彭資深代表六位被告表示不反對。

法庭宣讀控罪:
告六名被告在2019年7月16日至2021年10月30日,包括首尾兩日,在香港作為612基金的幹事,沒有遵從在指明限時內作登記,干犯香港法例第151章《社團條例》第5(1)條。

各被告不認罪

辯方表示未收齊文件,控方表示仲有證物鏈要處理,最終會有17名控方證人,無警誡供詞,有十個box file文件,8小時片段,會播放聲音,需時兩個月做謄本,今個星期內可以畀晒文件。

彭資深稱唔敢教控方做檢控,本案法例最高刑罰只是第三級罰款一萬元,完全不合比例哋花人力物力作檢控,辯方只有少少事實爭議,根據案情摘要指被告係幹事,詢問下控方表示各被告係信託人,第六被告係秘書長,會有少少爭議。法律方面有爭議,現階段唔想講太多,重點係612係唔係社團,係案件嘅癥結。

主控表示控方案情需約兩天審期。

案件押後至2022年8月9日10:30,在西九龍裁判法院第三庭做審前覆核,指令雙方做聯合問卷,一星期前交到法庭;安排在2022年9月19~23日10:00,在西九龍裁判法院第三庭以中文審訊。

因屬傳票案件,無需處理保釋。
#西九龍裁判法院第三庭
#嚴舜儀主任裁判官
#612人道支援基金 #傳票案 #審訊 [1/5]

👤陳日君, 吳靄儀, 許寶強, 何秀蘭, 何韻詩, 施城威 (37-90)

控罪:
沒有在指明時限內申請註冊或豁免註冊社團(各面對一張傳票)
干犯《香港法例》第151章第5(1)條

控方代表:#周天行 副刑事檢控專員(特別職務)

辯方代表:
D1 #彭耀鴻資深大律師
D3 #李志喜資深大律師

——————
[09:37] 開庭

控方已經呈交開案陳詞和13冊相關文件,亦有承認事實,控方有五位證人,頭三位的證供可以以65B形式呈遞,另外兩位係傳召給辯方盤問。原本安排咗5日審訊,商議後控方案情只需兩日。

辯方D1大狀同意相信兩日可以完成案情,因為D1的身體狀況,希望法庭可以批樞機不用每次申請小休,因為係傳票案件,有律師在庭,D1可以自行離開法庭小休(裁判官批准);另外,向法庭表示審訊期間,各被告都有法律代表,今日有大律師未出席,但有其他律師hold paper(裁判官批准)。

D1大狀代表所有被告表示同意承認事實,但不代表承認事實內容必然與本案有關。控方需要證明該社團在何年何月何日成立,是否足以證明控罪相關原素。

官:控方案情係有人成立社團,對外簡稱612基金,6月12日在公開場合,有人表示有組織,係持續性控罪,由成立到結束,都無申請。

控:裁判官理解係正確,社團曾經在19年7月轉過名,但嘅個係實體,唔係名稱,由2019年6月15日至2021年10月31日,辯方從來無注冊過,同意案情指612無申請。

D2大律師爭議控罪持續性,關鍵係社團幾時成立,控罪有時限;控方開案陳詞中好多段嘅內容係不相關,唔知控方就社團定義係用咩基礎控告。

官:612係高調,6月15日開始,如果唔高調社團,又從何得知幾時成立,錯過咗又如何處理?控方指係一個人或以上嘅組織,不論性質如何,法庭要處理係是否有社團成立咗,一個月內有無登記,各被告係咪幹事。

D2大律師會爭議社團定義,開案陳詞係咪社團釋義有關,控方指有政治目的、理念、訴求、煽情、抗爭行為,呢一類陳詞在開案陳詞係不適合。

官:唔會影響到我對傳票嘅裁決。

D3大律師作相關爭議,內容不相關,對被告不公。

裁判官表示無諗過有呢啲擔心,睇唔到控方透過案件達至任何目的。未開案已經有咁多爭議,希望雙方再檢視承認事實,[10:30] 休庭中。

[11:03] 開庭

D1律師重新各被告同意承認事實的內容只係事實,但不同意一定與本案有關,呢班人同呢個社團嘅關係至為重要,會在結案陳詞中陳述。

控方宣讀開案陳詞,和播出被告在612記者會和其他場合的片段。
#西九龍裁判法院第三庭
#嚴舜儀主任裁判官
#612人道支援基金 #傳票案 #審訊 [2/5]

上午進度

👤陳日君, 吳靄儀, 許寶強, 何秀蘭, 何韻詩, 施城威 (37-90)

控罪:
沒有在指明時限內申請註冊或豁免註冊社團(各面對一張傳票)
違反香港法例第151章《社團條例》第5(1)條
6張傳票指6位被告於2019年7月16日至2021年10月31日期間,在香港作為「612 人道支援基金」本地社團幹事,沒有在指明時間內遵從香港法例《社團條例》第 5(1)條的規定,為基金註冊。

控方代表:#周天行 副刑事檢控專員(特別職務)

辯方代表:
D1,D5 #彭耀鴻資深大律師
D2 #何沛謙資深大律師
D3 #李志喜資深大律師
D4 #林國輝大律師
D6 #梁晴怡大律師

——————
[09:37] 開庭

控方指已呈堂的文件之中有會議紀錄,當中有人士的暱稱,未能與辯方以承認事實同意暱稱的人名,今修改文件,由控方指出某暱稱是何名被告。

辯方立場不爭議有會議紀錄,不爭議記載的字句,僅此而已。

裁判官:昨日睇影片見到樣貌,清楚知道係邊個,今日會議記錄無樣,唔能夠確認是誰,除非有其他證供。

主控:紀錄有基金信託人簽名,文件由612基金根據production order(提交文件令)提交,但辯方今日話簽署的陳日君不是在庭上的陳日君…

裁判官:暫時唔花時間去考慮,仲有整體證據。

主控讀出PW1 警員33779的證供,以65B形式呈堂,該警員負責分析真普聯在匯豐銀行、大新銀行和恒生銀行三個戶口的收支紀錄。

[11:13] 傳召PW1 國安署警長 蔡子章(音)
PW1確認所做的口供,控方會倚賴PW1從網上截取的一段有線新聞片段,在庭上播出,內容為2019年6月12日在煲底發生的衝突(唔知與案有咩關係),之後無主問。

[11:28] 辯方盤問
#彭耀鴻資深大律師
指出基金總額約四億五千三百多萬,超過十萬多宗存款,問PW1知唔知平均個宗存款約4000+【唔知,無計過】。律師指出絕大部份存款都係小額,幾百幾千,超過10萬元嘅存款總數不足九百萬。

#梁晴怡大律師
向法庭呈上一大疊文件,指是所有銀行紀錄,詢問PW1 是根據什麼基礎,去截錄文件而得出口供中的附表分析。PW1稱他所睇的文件是控方的trial bundle,文件中有編號,而辯方的文件無編號,不知是否同一文件,另外,文件是由上級給予,唔知文件原本數量。

律師再指出銀行紀錄中的編號和文件頁碼,有消失和不依次序的情況,PW1如何處理。PW1表示唔會注重呢啲,只會留意資料中的名稱日期和金額。

PW1同意律師指出,係唔知道截錄文件以外的資料。

律師問銀行資料中的其中一項「秘書處借款」,問PW1有無索取其他文件作支持,PW1話無,收到指示唔需要咁做。

律師表示文件夾中的其餘文件,唔會向PW1盤問,會問另一警員。

控方無覆問

法庭小休待控方確實剛才辯方呈交的文件。

[12:16] 傳召PW2 國安署警員8369 林X基(音)
同樣以65B讀出口供,警員在網上截取圖片。

辯方詢問警員是否知道本案是以公訊方式進行【知道】。

[12:26] 傳召PW3 社團事務處 女高級督察
證明在2022年6月17日前,無收過612基金的申請。

辯方嘗試以不同方式問PW3 有無其他組織注冊為社團,均被控方反對和裁判官阻止,指與本案無關,如果在社團注冊名單中揾到某社團,就向PW3指出,如果無就在陳詞中再講。

D6大律師向PW3指出大律師公會之下設有秘書處,有行政幹事,但他們不是公會幹事。

[12:50] 休庭,14:30續審。
#西九龍裁判法院第三庭
#嚴舜儀主任裁判官
#612人道支援基金 #傳票案 #審訊 [4/9]

上午進度

D1: 陳日君(90), D2: 吳靄儀(74), D3: 許寶強(62)
D4: 何秀蘭(67), D5: 何韻詩(45), D6: 施城威(37)

控罪:
沒有在指明時限內申請註冊或豁免註冊社團(各人面對一張傳票)
干犯《香港法例》第151章第5(1)條

控方代表:#周天行 副刑事檢控專員(特別職務)

辯方代表:
D1,D4 #彭耀鴻資深大律師
D2 #何沛謙資深大律師
D3 #李志喜資深大律師
D5 #林國輝大律師
D6 #梁晴怡大律師

——————
[09:34] 開庭

由辯方 #彭耀鴻資深大律師 陳辭,律師表示刻意以英語發言,係要表達條例中英文的原意。對 Yim Wai Tsang 案例作出演繹,那是50年前的法例,至今有兩件大事產生咗:人權法和基本法,基本法保障市民有結社自由。Yim 案在今時今日,可能有不同結果。

裁判官提出質疑:五位信托人分別在不同時間以基金名義籌款,每位信托人在得到多數信托人同意之下,可以動用基金,有權做決策,這不是權利嗎?
【辯方指各信託人無此竹責任】

捐錢後法律上邊個係擁有人,如果信托人不是擁有人,咁邊個係?他們有權運用基金,基金條例亦由五人決定。
【信託人並無因運用基金而個人得益,因此並不構成權利】

律師提出一個觀點:“persons to associate” not equal to “association of persons” ,裁判官表示明白。

612基金不同於公司或會社,她沒有社團的目的,無推廣目標,法律上無責任,市民自願捐出金錢,被告們只係負責執行方式,將錢轉交到有需要的人仕。

裁判官提出另一議題,證據中有財務守則,但無人簽名,組織是否認為有需要成立守則?有唔同形式嘅表格,有證據去支持;知道辯方陳辭指出傳聞證供原則,請辯方提出,各證據之間是否有任何一部份有不能磨合嘅事情。

律師基金不同於社團,另一原因是基金無會章、無會員、無會員大會。

[12:00] 休庭後 D2 #何沛謙資深大律師 陳辭,重點演繹association 英文和中文意義上的差異。

14:30 再訊。
#西九龍裁判法院第三庭
#嚴舜儀主任裁判官
#612人道支援基金 #傳票案 #審訊 [6/9]

D1: 陳日君(90), D2: 吳靄儀(74)
D3: 許寶強(62), D4: 何秀蘭(67)
D5: 何韻詩(45), D6: 施城威(37)

控罪:
沒有在指明時限內申請註冊或豁免註冊社團(各人面對一張傳票)
干犯《香港法例》第151章第5(1)條

控方代表:#周天行 副刑事檢控專員(特別職務)

辯方代表:
D1,D4 #彭耀鴻資深大律師
D2 #何沛謙資深大律師
D3 #李志喜資深大律師
D5 #林國輝大律師
D6 #梁晴怡大律師

——————
抱歉,只有簡單紀錄今日聆訊重點!其他內容從缺🙇‍♂️

[09:30] 開庭,由辯方 #李志喜資深大律師 陳詞
重點從申社團是否註冊,法律精神是以自願、自律為基礎,非強迫性!
舉例幾位玩音樂的人士組合一齊演出,他們之間無正式協議、無固定演出地點,但有共同目的,是否組織,一些社團註冊的目的甚至是為了招徠!帶來自我宣傳的功能!
是否註冊的考慮乃是盡一項義務,而不是必須的。

[11:15] D6 #梁晴怡大律師 開始陳詞

[11:43] 裁判官收到通知,天文台將於13:40掛8號颱風訊號,雖然大律師表示可以在一點前完結,但裁判官稱唔想大律師有時間壓力,裁判官亦需要控方就某議題確定立場,之後辯方又可能有陳辭,因而決定休庭押後,大律師需於11月5日星期六9:30am同庭繼續。

💛感謝報料💛
#西九龍裁判法院第三庭
#嚴舜儀主任裁判官
#612人道支援基金 #傳票案 #審訊 [7/9]

D1: 陳日君(90), D2: 吳靄儀(74)
D3: 許寶強(62), D4: 何秀蘭(67)
D5: 何韻詩(45), D6: 施城威(37)

控罪:
沒有在指明時限內申請註冊或豁免註冊社團(各人面對一張傳票)
干犯《香港法例》第151章第5(1)條

控方代表:#周天行 副刑事檢控專員(特別職務)

辯方代表:
D1,D4 #彭耀鴻資深大律師
D2 #何沛謙資深大律師
D3 #李志喜資深大律師
D5 #林國輝大律師
D6 #梁晴怡大律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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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09:30] 開庭

繼續由代表D6辯方 #梁晴怡大律師 陳詞,重點從申D6是612基金受僱職員,其職位大致是行政幹事。

而嚴官表示在所有會議紀錄顯示(證物),D6在會議過程中隨住時日越來越多參與基金運作的決策過程!
另外裁判官話如果D6係獨立承包人或受僱者,卻提供唔到受僱合約!所以佢嘅身份對組織而言都係組織成員幹事!而唔係辯方律師話嘅行政統籌?(裁判官表示佢存疑)

嚴官表示即使見到會計帳目有D6薪酬支出也不能確定D6係獨立承包人或受僱者!亦提到D6提供咗自己嘅銀行戶口俾基金做入帳及支帳功能!

辯方律師反駁話D6唔係唯一提供銀行戶口做方便基金支帳入帳,仲有其他職員都咁做過!

裁判官又話嗰個職員係用自己個戶口借擔保金,之後會還番俾佢,但D6用自己個戶口係俾秘書處嘅支出!
辯方稱性質都一樣,係職員先會用自己個戶口方便基金辦事,並舉例證明。

[11:05] 休庭
[11:41] D6 #梁晴怡大律師 繼續陳詞
重申D6雖常肩負基金的「統籌」工作,即使參與會議討論過程,其實係執行具體工作,報告工作進度如其他職員一樣,身份絕非組織嘅領導或決策者!

辯方律師更提出D6與基金係有一個合約,雖不是僱員合約,但係一個工作合約,指明D6嘅工作角色責任!像是個商業承包合約一般。

主控回應表示
1. D6有個法團人的身份與基金合作,不能視之為職員。
2. 由於D6有權運用基金的資金,金額係相當大,運用過有一千八百萬之款項。

[12:57]全案審訊完結,休庭。

案件押後至2022年11月25日星期五9:30am同庭裁決。

💛臨謝臨時直播員💛
#區域法院第六庭
#謝沈智慧法官 #指定法官
#求情
#港區國安法 #港大學生會

D1:張 (19)
D2:郭 (20)
D3:杜林 (18)
D4:容 (19)

控罪:
(1) 宣揚恐怖主義罪
4人一同被控於2021年7月7日在香港宣揚恐怖主義。


(2) 煽惑他人有意圖而傷人 [交替控罪]
4人一同被控於同日在香港,非法煽惑他人意圖使香港警務處的警務人員身體受嚴重傷害而非法及惡意傷害該(該等)警務人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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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人於上周一(11/9)承認控罪(2),控方根據協議撤銷控罪(1),法庭裁定煽惑他人有意圖而傷人罪名成立。押後至上週四求情,本日續處理求情事項,其間四人獲准續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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控方: #張卓勤 助理刑事檢控專員 III(2)(B)、 #李庭偉 高級檢控官
辯方:
D1:#彭耀鴻資深大律師#梁麗幗大律師
D2:#陳國維大律師
D3:#關文渭大律師
D4:#邱治瑋大律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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D1代表 #夏偉志資深大律師 本日依然抱恙,辯方改為延聘 #彭耀鴻資深大律師 處理求情。

(求情內容及法律爭議後補)

押後至10月30日上午10時30分判刑,其間被告需還押。
#區域法院第二十庭
#謝沈智慧法官 #指定法官
#判刑
#港區國安法 #港大學生會

D1:張 (19)
D2:郭 (20)
D3:杜林 (18)
D4:容 (19)

控罪:
(1) 宣揚恐怖主義罪
4人一同被控於2021年7月7日在香港宣揚恐怖主義。

(2) 煽惑他人有意圖而傷人 [交替控罪]
4人一同被控於同日在香港,非法煽惑他人意圖使香港警務處的警務人員身體受嚴重傷害而非法及惡意傷害該(該等)警務人員。

=========

控方: #張卓勤 助理刑事檢控專員 III(2)(B)、 #李庭偉 高級檢控官
辯方:
D1:#彭耀鴻資深大律師#梁麗幗大律師
D2:#陳國維大律師
D3:#關文渭大律師
D4:#邱治瑋大律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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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人於9月11日承認控罪(2),控方根據協議撤銷控罪(1),法庭裁定煽惑他人有意圖而傷人罪名成立。押後至9月14及20日求情,其後還押候判。

=========

判刑考慮:

法官引述上訴庭 潘榕偉 案例,包括該案中控方提出的判刑因素:
(1)  煽惑的方式和覆蓋的人數;
(2)  是否單一的煽惑丶或是透過方法增加煽惑的效果;
(3)  是否突發或有預謀;
(4)  就可能產生的非法集結:
(a)  預期參與的人數;
(b)  預期暴力的程度;
(c)  預期暴力的規模;
(d)  可能引致的後果;
(e)  可能造成的威脅之嚴重性及迫近程度;
(5)  有關煽惑的行為是否實際上導致了非法集結或其他相關的違法行為(即使情況可能未達至非法集結丶或出現更嚴重的情況例如暴動等);
(6)  涉及的地點。

根據刑事訴訟程序條例第101I(2)(c)條,任何人被裁定煽惑他人犯某罪項,
而條例雖訂定該罪項的最高刑罰,但除此處外,並無任 何條例訂定串謀或煽惑他人犯該罪項的刑罰,則可判處 該罪項 (target offence) 的最高刑罰。

本案控罪是否屬於109A條所述「例外罪行」?
法官採納控方陳詞,本控罪屬於附表3的例外罪行。
但因本案所有被告皆年滿21歲,法庭不能考慮任何院所刑罰,此議題只屬學術討論。

案例:
辯方提出多個煽惑罪區院案例供法庭參考,包括葉倩敏、黎哲、趙浩楠、鍾志超、蕭張龍。
但法官指在 唐健帮 案中,上訴庭已重申下級法院未經上訴案件對同級法院無約束力、對上訴法院沒有指導作用,不能被稱為案例,無參考價值。

被告罪責:
D1
拒絕接納時任評議會主席D1為單純主持會議角色,引述其會議中發言「本席邀請全體起立,為為香港犧牲嘅梁默哀」,「希望咁多位節哀啦,會嘗試將大家尊敬之情轉達畀梁先生屋企人」。
評議會會議被校園電視及學苑(編委)透過直播及報導方式於 Facebook等平台公開發布,所有人都能閱讀或觀看。即使沒有人被煽惑作出實質暴力行為,也不會降低煽惑的影響力。
D1同時指出作為主席,他沒有參與討論,只是根據成員要求表決議案。法官拒絕接納此論點,反指D1作為主席,知悉他有引導討論的權力,可見D1有清晰立場。而且D1召開會議、撰寫議程,為表揚梁一事提供討論平台,有絕對責任。

D1雖然作為主席,但有撰寫議程的權力
D2提出該議案,D3和議
D2、D4就議案表達意見
各人有各自扮演不同角色,只要缺少其中一個,議案也不會通過、有如此影響力

本案主要因素:
1. 與他人一同犯罪:共同犯罪原則
2. pre mediation
3. 評議會濫權
4. open defence to the law
5. 公開發佈

(13:03放飯,下午繼續)
#區域法院第二十庭
#謝沈智慧法官 #指定法官
#判刑
#港區國安法 #港大學生會

D1:張 (19)
D2:郭 (20)
D3:杜林 (18)
D4:容 (19)

控罪:
(1) 宣揚恐怖主義罪
4人一同被控於2021年7月7日在香港宣揚恐怖主義。

(2) 煽惑他人有意圖而傷人 [交替控罪]
4人一同被控於同日在香港,非法煽惑他人意圖使香港警務處的警務人員身體受嚴重傷害而非法及惡意傷害該(該等)警務人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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控方: #張卓勤 助理刑事檢控專員 III(2)(B)、 #李庭偉 高級檢控官
辯方:
D1:#彭耀鴻資深大律師#梁麗幗大律師
D2:#陳國維大律師
D3:#關文渭大律師
D4:#邱治瑋大律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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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人於9月11日承認控罪(2),控方根據協議撤銷控罪(1),法庭裁定煽惑他人有意圖而傷人罪名成立。押後至9月14及20日求情,其後還押候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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判刑考慮:
上午部分:https://t.me/youarenotalonehk_live/2469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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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點:35個月監禁
認罪扣減20%,年齡扣減4月
🔥總刑期 24月🔥

(詳情後補)

判刑理由書
https://legalref.judiciary.hk/doc/judg/word/vetted/other/en/2021/DCCC000917_2021.docx