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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此重申此頻用作學術交流
不會為所有言行負上任何法律責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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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屯門裁判法院第一庭
#張潔宜署理主任裁判官 #審前覆核
👥*,周(15-16) #20200121元朗

控罪1:刑事毀壞
兩位被告被控於2020年1月21日,在元朗又新街37-51號匯豐銀行使用噴漆破壞當中的櫃員機。

控罪2:無牌管有無線電通訊器具
D2被控於2020年1月21日,在元朗又新街賽馬會廣場無牌管有1部無線對講機。
=============
答辯:

D1承認就控罪1,D2否認控罪1但承認控罪2。兩人已同意已承認的案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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D1方面:

📌何時判刑:

控方邀請法庭在審訊後進行D1判刑,但張潔宜署理主任裁判官表示不希望拖太長時間,D1法律代表指被告距離成年還有一段時間,影響不大。

📌賠償令$18848:

張潔宜署理主任裁判官表示本案審訊會在2至3個月後進行,而且可能因不同因素而延誤,若把賠償令連同判刑在D2案件後進行會對D1有欠公允。

但若果不作賠償令,將會交由銀行與被告處理,即會借民事索償渠道處理,屆時D1亦會有額外的訟費,詢問D1法律代表D1是否明白此情況。

D1法律代表指D1已知道並會接受賠償令。

張潔宜署理主任裁判官指會為D1索取社會服務令報告,D1法律代表在庭上呈上求情信的副本予法庭參考,並表示會在當天完成求情。

法庭把可繼續保釋的D1判刑定於2021年1月8日09:30在屯門裁判法院3號庭處理。期間D1需在2020公12月18日12:00前向銀行繳交賠償。
=============
D2方面:

控辯雙方已向法庭呈上同意案情。控方會傳召2名警員。沒有警誡供詞和有數分鐘CCTV片段。

辯方指被告有機會作供,亦有機會有1位辯方證人。

法庭把可繼續保釋的D2的審訊定於2021年2月17日09:30屯門裁判法院第7庭進行,語言為中文。
#屯門裁判法院第三庭
#張潔宜署理主任裁判官
#20200121元朗 #判刑 #庭外消息

#刑事損壞
* (15)

控罪: 刑事損壞

案情:被控於2020年1月21日,在元朗又新街37-51號匯豐銀行,使用噴漆破壞當中的櫃員機。

被告認罪,罪名成立。判處120小時社會服務令

💛感謝臨時直播員💛
#屯門裁判法院第七庭
#李志豪裁判官
#20200121元朗 #審訊

周(16)

控罪:
(1) 刑事毀壞
被控於2020年1月21日,在元朗又新街37-51號匯豐銀行,使用噴漆破壞當中的櫃員機。
(2) 無牌管有無線電通訊器具 🛑已認罪
被控在元朗又新街賽馬會廣場無牌管有1部無線對講機。

同案未成年被告D1於2020年12月16日審前覆核時在張潔宜署理主任裁判官席前承認控罪一,在2021年1月8日在張潔宜署理主任裁判官席前被判120小時社會服務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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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1:02 PW1警員15102作供完畢
11:45 PW2偵緝高級警員109作供完畢
11:55 完成中段陳詞

表面證供成立。早休15分鐘。

整個審訊過程控方準備十分不足,被李官打斷多於三十次,控方尷尬地表示「有勞閣下」,過程令旁聽席竊笑多次。休庭前書記不滿地抱怨控方證物的編號亂掉,示意控方用便條紙貼清楚。

PW1和PW2皆沒見到D1和D2有任何溝通,D2亦沒與D1一起進入匯豐櫃員中心。控方推論D1和D2共同犯案,其中一理由是依賴D1進入匯豐櫃員中心的十幾秒間,D2在馬路東張西望。

12:45 DW1 被告母親作供完畢
13:15 完成結案陳詞

2021年3月17日14:30在屯門裁判法院第七或八庭就控罪一裁決和就控罪二判刑,法庭稍後確定地點。

審訊詳情後補。

(按: 旁聽人士一致認為此為他們聽過能力最弱的主控,因而在審訊期間不斷嘆氣。)
#屯門裁判法院第七庭
#李志豪裁判官
#20200121元朗 #審訊
#刑事損壞

[以下為2月16日的審訊內容]

周(16)

控罪:
(1) 刑事損壞
被控於2020年1月21日,在元朗又新街37-51號滙豐銀行理財易中心,使用噴漆破壞當中的櫃員機5E60和提款機57C1。
(2) 無牌管有無線電通訊器具 🛑已認罪
被控在元朗又新街賽馬會廣場無牌管有1部無線電對講機。

同案未成年被告D1於2020年12月16日審前覆核時在張潔宜署理主任裁判官席前承認控罪一,在2021年1月8日在張潔宜署理主任裁判官席前被判120小時社會服務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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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Part 1 同意事實、爭議事項、播放片段、PW1作供)
(Part 2 PW2作供、中段陳詞)
(Part 3 DW1作供、結案陳詞、裁決日期、延伸閱讀)
#屯門裁判法院第七庭
#李志豪裁判官
#20200121元朗 #審訊

周(16)

控罪:
(1) 刑事損壞
被控於2020年1月21日,在元朗又新街37-51號滙豐銀行理財易中心,使用噴漆破壞當中的櫃員機5E60和提款機57C1。
(2) 無牌管有無線電通訊器具 🛑已認罪
被控在元朗又新街賽馬會廣場無牌管有1部無線電對講機。

同案未成年被告D1於2020年12月16日審前覆核時在張潔宜署理主任裁判官席前承認控罪一,在2021年1月8日在張潔宜署理主任裁判官席前被判120小時社會服務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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控方大律師被李官打斷多次,亦令旁聽席不禁嘆氣和竊笑多次,本文會以「🤣」指出部份有趣情節。

(Part 1 同意事實、爭議事項、播放片段、PW1作供)

📌同意事實1
(1) 2020年1月21日23:20 D1在又新街被捕,當時他身上有一罐噴漆。
(2) 同日23:20 D2在阜財街被警員15102截停並拘捕。
(3) 警員15102在D2右前褲袋搜出一部無線電對講機。
(4) 2020年1月21日23:30警員15102以拘捕D2,罪名為刑事毀壞和無牌管有無線電通訊器具。被告表示「無嘢講」。
(5) 調查期間被告一直保持緘默。
(6) 元朗又新街37-51號滙豐銀行理財易中心(下稱滙豐)CCTV的片段被截取,時間為大約23:23,輯錄成CD,為證物P7。
(7) 政府化驗師化驗櫃員機上的顏料,與D1身上搜出的顏料顏色和化學來源均來自同一來源。

📌同意事實2
(1) P3 D1的噴漆。
(2) P4 元朗地圖,共3個版本,分別為地政總署、Google Map和地理資訊的版本。
(3) P5(1) 1-35和P5(2) 1-10,現場的相片集共2本。
(4) P6 偵緝警員81105案發現場的錄影紀錄,輯錄成CD。
(5) 滙豐銀行維修費用為$18,848。
(6) D2無刑事定罪紀錄。

📌爭議事項
D1和D2是否認識,兩人是否有共同計劃破壞滙豐理財中心的櫃員機。

📌播放片段
傳召證人前,控方想播放P7的十數秒片段,顯示警員的調查過程。李官打斷,表示「無關喎」。控方尷尬地說「其實都……係架…法官閣下。」李官補充「我睇警方調查有咩意思?」旁聽席不禁竊笑。控方及後表示「或者可以睇P6。」🤣

P6片段中,有人大聲說「需要first aid」,及後疑似警員說「我哋會call白車架喇」。李官打斷,問「睇到幾時先同案件有關?」控方表示「其實發生咗,睇調查同環境證供。」李官問有片段有否拍攝到D2,控方答「影唔到,但承認事實同意播。」🤣辯方馬上指出,其立場是不知片段哪一段可證明控罪哪一元素。及後控方傳召PW1。

(控:片段為被告被捕後過程,與案件無關。)

📌控方主問PW1
PW1警員15102,2012年加入警隊,2020年1月21日駐守新界北總區重案組3A隊,當日15:00開始在元朗當值,主要工作為便裝監視。22:30他在又新街賽馬會廣場公園,隊員在附近。約23:20他見到2名穿黑衣褲、戴黑色cap帽和黑面巾的男子經過,引起PW1注意。

該兩名男子在阜財街方向沿又新街行向合益路,兩人並肩,距離約半米,並無交談。兩人距離PW1約6米。其中一男子急步過馬路,另一男子企在原地,面向對面馬路,不時擰頭和東張西望。PW1監視著,不足30秒,有人叫「警察,唔好走」。過了馬路那名男子反方向跑回,另一男子亦轉身就跑。PW1截停原先站在原地的男子(D2),其他隊員截停原先過了馬路的男子(D1)。

PW1指出周邊市民不會蒙面、戴cap帽和穿黑衣褲,另兩名男子一起行,故引起其注意。由PW1第一眼見到該兩名男子至截停他們,為時約30秒。PW1跑了不足十步就追截到站在原地的男子。當天光線充足,能見度高,無霧,清晰見到兩架巴士的距離。由一開始見到D2到截停他,視線無受阻擋。

控方問PW1 23:20氣氛人流如何,PW1表示「氣氛平靜,人流唔多」,控方問「即係點?」李官打斷說「咪氣氛平靜,人流唔多囉。」李官問「同案件有咩關係?」控方尷尬地表示「我職責。」李官指出「你職責係講同案有關既事。」🤣

及後PW1表示D2東張西望,看似是把風的人。PW1看不到D1在理財中心裏做甚麼。

控方問當時街上情況如何,李官打斷問「與案件有咩關係?」控方問PW1是否為D2上手銬,李官打斷說「同意事實處理咗啦」。🤣

PW1續作供,指出00:25與D2到達元朗警署,檢取他身上衣物和物件,包括黑cap帽、黑面巾、黑手套、黑有帽外套、黑褲。

李官問「點解唔喺同意事項處理?」控方頓時呆了,辯方說「控方無提出。」李官說「如果無爭議,俾編號啲證物得喇,無謂嘥時間。控方,繼續你既問題。」控方欲叫PW1在P5相簿上標示,李官打斷說「同證供有咩關係?俾個地圖佢畫咪得囉。」控方尷尬地說「感謝閣下……對案件…處理既方法。」🤣

📌辯方盤問PW1
PW1同意他觀察D1和D2時兩人相隔半米,除兩人的衣著和距離外沒其他地方吸引到PW1注意,兩人沒交談,亦沒跡象他們認識。D2停在馬路而D1走過馬路的過程只幾秒,D2沒拿著對講機,亦沒戴無線耳機。PW1不同意D1逃走時,D2在原地。PW1沒印象此時D2旁有中年女子拖著D2,不同意D1逃走時警員推走中年女子、按低D2、拖他到公園。PW1沒印象中年女子問警員「做咩拉佢,佢乜都無做。」亦沒印象中年女子問「拉佢去邊」而警員答「元朗警署」。
#屯門裁判法院第七庭
#李志豪裁判官
#20200121元朗 #審訊

周(16)

控罪:
(1) 刑事損壞
被控於2020年1月21日,在元朗又新街37-51號滙豐銀行理財易中心,使用噴漆破壞當中的櫃員機5E60和提款機57C1。
(2) 無牌管有無線電通訊器具 🛑已認罪
被控在元朗又新街賽馬會廣場無牌管有1部無線電對講機。

同案未成年被告D1於2020年12月16日審前覆核時在張潔宜署理主任裁判官席前承認控罪一,在2021年1月8日在張潔宜署理主任裁判官席前被判120小時社會服務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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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Part 2 PW2作供、中段陳詞)

📌控方主問PW2
PW2偵緝高級警員109,1998年加入警隊,2020年1月21日駐守新界北總區重案組,22:00開始在元朗當值,在又一街一帶便裝巡邏,當時有其他穿制服的警員在周圍巡邏,目的看有沒有人刑事破壞。

23:20 PW2與另外兩位偵緝警長51398和51286在甜品店外喬裝食客,坐在甜品舖外。他看見一名黑衣、黑帽、黑cap帽、黑面巾、灰黑波鞋的人士,認為他與「暴徒」相似,故監察他。

該男子(D1)由又新街行往滙豐理財時,PW2視線受阻,故他站起來,行向滙豐櫃員機繼續監視。D1行入滙豐理財中心,內有2至3名市民,其中一名肥面形、戴眼鏡的男子感到很驚訝。因過程有車輛阻住PW2視線,他看不到D1的全部動作。十秒左右後,D1跑出,向賽馬會廣場方向逃走,PW2追截並進行截停盤問,他表示警員身份。

PW2一開始見到D1時,D1在花叢旁,花叢阻擋了PW2的方向,PW2不見D1身邊有人。由一開始見到D1到男子去滙豐,為時十幾秒。十幾秒後,D1從滙豐出來,幾秒後跑回對面馬路。

甜品舖是Fan’s House(泛民甜品),距離滙豐十幾米。PW2沒留意PW1與其他同事截停D2。PW2繼續調查,他去在滙豐見到其中兩部櫃員機有黑噴漆,後向偵緝警員13902說櫃員機被破壞。

PW2在P5相片冊2的7號相片標記他坐在甜品店的位置。控方要求PW2再在另一圖標記,李官打斷問「畫咁多張圖有咩意思呢?」控方回應「有勞閣下。」🤣

📌辯方盤問PW2
PW2沒留意D1有否戴耳機,他沒對D1進行搜查,故不知道D1身上有否手機或對講機。D2被截查前,PW2沒見到D2。D2被截查後,在又新街有一中年女子作出阻撓,擾攘一會後女子被隔離。中年女子原坐在甜品舖隔離枱。

PW2沒留意中年女子拖住D2的手,但有印象中年女子問「你哋做咩捉佢?」亦有說過類似「佢哋細路仔,乜都無做」的說話。PW2沒留意中年女子問「拉佢去邊」而警員答「元朗警署」。PW2表示當時尚有另一名中年男子,而該男子在庭上。PW2同意他在觀察D1前,沒看見D1和D2有溝通。

📌控方覆問
PW2表示除該中年男子外,該女子身旁沒其他人。

📌辯方中段陳詞
本案沒任何直接證據,控方只推論D1和D2共同犯罪。沒證據D1和D2有交流或認識,PW1指出D1和D2行得近,衣著相似,距離只有半米,把證據推到最高也證明不到D1和D2認識,亦沒證據證明D2知悉D1將會做甚麼。控方可能說D2有對講機,但D1沒對講機在身,沒證據證明D2知道D1的計劃或在計劃內有角色。

📌控方中段陳詞
不同意D2不知悉D1會做甚麼,D1身上有黑色噴漆,行動很快,D2左右張望。D2沒可能不知D1持噴漆。沒證據D2幫D1拿噴漆,但D1走進滙豐時,D2左右張望,推論他們共同犯案,基本性質為兩者一齊行,D2見到D1做甚麼,鼓勵支持他,有需要時一起走。

據陳錦成案擴張共同犯罪原則,D2可預視有突發情況,當時深夜,D1有黑色噴漆。

📌辯方補充
根據同意事實,D1被捕時有噴漆。沒證據顯示D2在D1進入滙豐前知道他有噴漆。

(按:早休前,法庭書記抱怨地向控方說「控方啲證物編號錯晒,唔該你搞番清楚先啦。」🤣
早休時,旁聽人士在庭外說「一齊著黑衫、左右望就係共同犯罪,笑死人咩。」)
#屯門裁判法院第七庭
#李志豪裁判官
#20200121元朗 #審訊

周(16)

控罪:
(1) 刑事損壞
被控於2020年1月21日,在元朗又新街37-51號滙豐銀行理財易中心,使用噴漆破壞當中的櫃員機5E60和提款機57C1。
(2) 無牌管有無線電通訊器具 🛑已認罪
被控在元朗又新街賽馬會廣場無牌管有1部無線電對講機。

同案未成年被告D1於2020年12月16日審前覆核時在張潔宜署理主任裁判官席前承認控罪一,在2021年1月8日在張潔宜署理主任裁判官席前被判120小時社會服務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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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Part 3 DW1作供、結案陳詞、裁決日期、延伸閱讀)

📌辯方主問DW1
DW1黃冰心(音)是D2的母親,2020年1月21日19:00她與丈夫和D2到元朗晚飯後,丈夫駕車到大棠踏單車。他們帶了帽、面巾、手套、對講機、電筒、六角匙和水。DW1沒踏單車,因為她晚飯後懶。帶面巾的原因是大棠多蚊蟲,而帶對講機的原因是有意外時求救,因為在大棠一些地方電話接收不好。

踏單車後,丈夫駕車去又新街,D2好攰,一上車就入睡。到了又新街。DW1拍醒D2,問他去不去買東西,D2說不去,要去買東西吃。購物約半小時後,丈夫在WhatsApp告訴D2他和DW1「到咗滙豐」,DW1在丈夫旁見到他手機螢幕。(按:辯方呈上DW1丈夫,即D2父親的手機截圖,在DW1作供後獲控方確認為真確的截圖,與DW1丈夫手機應用程式內的畫面相同,證物編號D1。)

DW1購物後手上有不少東西,丈夫WhatsApp通知兒子,而她就放物品在車上。車在滙豐對面,此時她見到兒子,拖住他,就有十幾二十人衝出來。

📌控方盤問DW1
(由於控方多次被李官打斷,內容十分有趣,故此部份以對答形式原汁原味展示。)

WhatsApp訊息唔係你本人發出? (係。)
接收人,即係阿仔既手機,唔喺你手? (係,當然啦。)
WhatsApp畫面無電話號碼? (官:唔好花時間喺啲已知既事上。) (按:以上三條問題既答案,係人都知啦。鬼唔知阿媽係女人咩。)🤣
踩單車時用對講機? (係。)
另一部對講機呢? (佢只有一部求救用。)
需要兩部對講機,較到同一個頻道先用到架喎? (我唔清楚對講機既運作。)
只有一部對講機,無作用架喎? (官:佢咪話咗唔清楚囉。)🤣
又新街係巿區? (係。)
可以接收電話? (係。)
唔需要對講機啦可? (官:呢啲可以留番陳詞時講。) (按:再一次係咁。以上三條問題既答案,係人都知啦。鬼唔知阿媽係女人咩。)🤣
同唔同意你話對講機求救只係為第二被告開脫? (唔同意。)
你拍醒咗阿仔,佢當時好攰,你同你先生就去買嘢? (係。)
咁第二被告唔駛落車啦? (佢要買嘢食。踩完單車肚餓想食嘢。)
你落車咪得囉? (官:你既問題係咩?)🤣
阿仔好攰無落車? (我拍醒佢叫佢落車。)
阿仔無跟你? (按:旁聽席不耐煩,嘆氣聲連綿。) (官速度極快地覆述:佢講咗啦,佢拍醒阿仔,阿仔想買嘢食,佢就去咗買嘢。)🤣
阿仔無去食糖水? (係。)
你哋幾時食晚飯? (七點至七點半左右。)
喺邊食晚飯? (近又新街。)
踩咗幾耐單車? (按:旁聽席不耐煩,嘆氣聲連綿。) (官速度極快地覆述:七點至七點半食晚飯,食完去大棠踩單車,踩完就返又新街……)🤣
喺元朗唔駛手套同面巾啦? (佢懶,攰得濟,一上車就撻咗喺度。)
唔合理喎,都唔駛面巾同手套? (攰得濟,一上車就恰著咗。) (按:「恰著」即入睡。)
WhatsApp對話「到咗滙豐」,無講係邊個喎? (咪即係daddy囉。) (按:daddy即DW1的丈夫,D2的父親。)
你落車,買嘢,大概幾耐? (最多30分鐘。)
你唔知中間發生咩事啦可? (答你唔到。)

📌控方結案陳詞
控方推論根據陳錦成案,依賴共同犯罪計劃原則。控方亦引用葉榮發案,這是關於1993年的械劫案,葉在審訊期間潛逃,24年後在2018年自首。發生械劫案時他不在場,但有份聯合其他劫匪參與計劃。

控方讀出判詞第11段部分內容, ‘The defendant was not present at the scene of the robbery or the shoot-out, but he was part of the robbery because he assisted in the commission of the offence.’ (直播員翻譯:被告在搶劫和槍戰時都不在現場,但他是劫案的一部分,因為他協助犯案。)

控方續引用判詞第12段部分內容, ‘The question you have to decide is whether the prosecution have proved that the defendant played a part in the plan with others, so as to achieve a common intention, and that being the commission of a robbery. The issue is whether the defendant was actively participating or actively involved in the planning of this robbery, which would make him part of a joint enterprise.’ (直播員翻譯:要決定的是控方有否證明被告是眾人計劃中的一部分,從而達致共同目的,即干犯搶劫罪。問題是究竟被告有否積極參與或大程度上牽涉在內,從而令他成為共同犯罪計劃的一部分。)

控方續引用判詞第13段部分內容, ‘The words “plan” and “agreement” do not mean that there has to be any formality about it, or a written agreement. An agreement to commit an offence may arise on the spur of a moment. Nothing needs to be said at all. Sometimes it could be made with a nod or a wink or a look between two or more people or it can be inferred from the behaviour of parties. Or it may have been planned to the last minute detail in advance.’ (直播員翻譯:「計劃」或「協議」一詞不代表須有任何特定形式或文字協議。共同犯罪計劃可以是在一瞬間產生的,不用說任何話。有時協議可以是點一下頭、打一下眼色、兩人或以上的對望、從不同參與者的行為推斷出來、或在最後一刻才有細節。)

D1和D2在案發前曾站得很接近,當時街上黑衣人不多。為何D2會戴手套、穿黑衣、戴面巾,對講機更是開著的?另外,辯方提供的WhatsApp截圖對話沒上文下理,D1手上有噴漆,D2買東西吃的半小時可以有很多事發生,故那截圖不應是控方案情的疑點。

📌辯方結案陳詞
依賴中段陳詞內容,另不爭議共同犯案計劃的法律原則,葉榮發案提供一定程度協助,但那案是槍劫案,與本案關係不大。

DW1解釋了為何D2有面巾、手套和對講機,亦解釋到為何D2在現場出現。D2父親叫D2在滙豐等,D2東張西望是看家人幾時會到。

📌裁決日期
2021年3月17日於屯門裁判法院第七或八庭裁決,地點稍後時間確定。被告以原有條件保釋。

📌延伸閱讀
陳錦成案
葉榮發案
#屯門裁判法院第八庭
#李志豪裁判官
#20200121元朗 #裁決 #判刑
#刑事損壞

周(16)

控罪:
(1) 刑事損壞
被控於2020年1月21日,在元朗又新街37-51號滙豐銀行理財易中心,使用噴漆破壞當中的櫃員機5E60和提款機57C1。
(2) 無牌管有無線電通訊器具 🛑已認罪
被控在元朗又新街賽馬會廣場無牌管有1部無線電對講機。

同案未成年被告D1於2020年12月16日審前覆核時在張潔宜署理主任裁判官席前承認控罪一,在2021年1月8日在張潔宜署理主任裁判官席前被判120小時社會服務令。

2021年2月16日於李志豪裁判官席前審訊內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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速報
控罪一:罪名成立❗️

詳情:
本席已謹記舉證責任全然控方,被告沒有刑事定罪紀錄。

(案內請參閱直播台之連結)

法庭接納2名控方證人之證供,而不接納辯方證人證供。

證供分析:
1. 對講機是為安全
奇怪的是只有一部,明顯是荒謬。

2. 面巾是為了遮擋昆蟲
脫下面巾只是輕而易舉之事,而且已由郊區回到市區,遮擋昆蟲作用不大

明顯其供詞是為了為被告人脫罪的理由。

3. whatsapp只顯示其到HSBC,沒有其他意思(李官講嘢實在太快🤦‍♂抄唔切了)

縱使本席不接納辯方證人供詞,亦不代表被告已干犯控罪。

然,被告以面巾遮擋容貌,即使同案二人沒有交談,但從不同細節中顯示出,唯一不可抗拒推論是被告與涉案另一人為同一夥,被告的角色是把風。

法庭裁定控方已於毫無合理疑點下成功舉證,裁定罪名成立❗️

案件將押後至2021年4月7日1430屯門裁判法院第一庭判刑,以取社會服務令報告,感化令報告,更生中心報告及青少年罪犯委員會評估報告,期間還押❗️
#屯門裁判法院第一庭
#李志豪裁判官
#20200121元朗 #判刑
#刑事損壞

周(16) 🛑已還押21日

控罪:
(1) 刑事損壞
被控於2020年1月21日,在元朗又新街37-51號滙豐銀行理財易中心,使用噴漆破壞當中的櫃員機5E60和提款機57C1。🛑審訊後定罪
(2) 無牌管有無線電通訊器具 🛑已認罪
被控在元朗又新街賽馬會廣場無牌管有1部無線電對講機。

同案未成年被告D1於2020年12月16日審前覆核時在張潔宜署理主任裁判官席前承認控罪一,在2021年1月8日在張潔宜署理主任裁判官席前被判120小時社會服務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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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辯方陳詞
(1) 感化報告顯示被告有良好家庭背景,與家人關係良好,得到父母支持。
(2) 縱使被告在校成績不算優異,副校長撰寫的求情信顯示被告本性純良、守規、努力學習。
(3) 被告生活簡單,沒不良習慣,有踏單車的習慣,此習慣亦可協助他克服心理和健康上的困難。
(4) 被告雖然不承認犯案,但感化報告顯示他明白破壞行為對社會的影響,他亦承認日後會守法。
(5) 青少年罪犯委員會評估報告顯示被告明白觸犯法律所帶來的後果。
(6) 被告已還押三星期,對他來說是沉重的教訓。由於被告獲家人支持,報告內容亦正面,希望法庭就控罪一判處非監禁式的刑罰。
(7) 被告因對法律無知而觸犯控罪二,沒證據顯示他有用對講機作非法用途。此控罪一般的判刑大概約6000元罰款,希望法庭考慮被告的年齡和經濟情況,判處比6000元較低的罰款。

📌判刑理由
被告在審訊後定罪,談不上有悔意,上訴庭案例指出太輕的判刑對青少年罪犯有反效果。但考慮被告只有16歲,無刑事定罪紀錄,而青少年罪犯委員會亦富有經驗,他們建議判處被告社會服務令,著重更生,報告內容值得參考。
就控罪一判處被告200小時社會服務令。
就控罪二判處被告3000元罰款。

📌其他事項
控方申請案中的對講機充公,其他物件歸還被告,報告的副本交控方存檔。辯方沒反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