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庭文字直播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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比入唔到庭嘅手足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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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此重申此頻用作學術交流
不會為所有言行負上任何法律責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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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西九龍裁判法院第三庭 (區域法院)
#高勁修首席區域法院法官
#1118理大 #聆取對控罪的回答
#暴動 #無牌管有無線電通訊器具

🕐10:00
👤梁(24)🛑已還押17日
👤陳(21)🛑已還押1個月
👤陳(17)🛑已還押1個月
👤鍾(30)
👤郭(24)
👤郭(20)🛑已還押1個月
👤許(20)🛑已還押1個月
👤羅(16)🛑已還押1個月
👤李(19)🛑已還押1個月
👤李(21)🛑已還押1個月
👤馬(27)🛑已還押1個月
👤嚴(28)🛑已還押1個月
👤袁(21)🛑已還押1個月
========

控方有合併申請,可以7日內提供合併公訴書予法庭
辯方表示需要時間了解合併,今日未能就合併有回覆
辯方需要申請法援,需時約6-8星期
控方反對所有擔保申請
========
保釋申請(持續更新)

👤梁(24)🛑已還押17日
(2項暴動+管有非法工具,即士巴拿)

高勁修區域法院首席法官撤回拒絕保釋命令,重新批准被告保釋

保釋申請獲批
保釋金 50000
人事保釋
不得離開香港
住報稱地址
每周3次報到
宵禁 2200-0600

👤陳(21)🛑已還押1個月 (暴動)

保釋申請被拒

👤陳(17)🛑已還押1個月 (暴動)

高勁修區域法院首席法官撤回拒絕保釋命令,重新批准被告保釋

保釋申請獲批
保釋金50000
人事保釋 (媽媽)40000
不得離開香港
住報稱地址
每周3次報到
宵禁 2200-0600

👤郭(20)🛑已還押1個月

保釋申請被拒

👤許(20)🛑已還押1個月

保釋申請獲批
保釋金50000
人事保釋 (姐姐)40000
不得離開香港
住報稱地址
交出所有旅遊證件
每周3次報到
宵禁 2200-0600

👤羅(16)🛑已還押1個月

保釋申請被拒

👤李(19)🛑已還押1個月 (2項暴動)

保釋申請被拒

👤李(21)🛑已還押1個月

保釋申請被拒

👤馬(27)🛑已還押1個月

矮肥小白臉不再反對其保釋申請,因其在上次提堂令主任裁判官席前未有全面文件,誤導主任裁判官當時做出不一樣的決定

保釋申請獲批
保釋金50000
人事保釋 (爸爸)40000
不得離開香港
住報稱地址
交出所有旅遊證件
每周3次報到
宵禁 2330-0530

👤嚴(28)🛑已還押1個月 (2項暴動)

保釋申請獲批
保釋金 50000
人事擔保(哥哥) 50000
每周3次報到
宵禁 2200-0600
不離開香港
交出所有旅遊證件
住報稱地址

👤袁(21)🛑已還押1個月

保釋申請被拒

案件押後至2021年5月14日1430西九龍裁判法院(暫代區院)提訊及處理合併申請
========
矮肥小白臉 #張卓勤高級檢控官 (? - 2021)語錄:

我係唔會比你地作個長嘅押後日期黎做保釋申請嘅
(背景:控辯正討論押後時間)

常人出街係唔會戴3副隱形眼鏡嘅
(按:全場R頭)

該矮肥小白臉繼續誣衊被告及辯方律師,務求置所有被告於死地
========

是場直播員本人只想謹以致誠按多句:辛苦各位,對唔住......我愛大家......

最後,保釋金問題,我相信旁聽師願意籌,請聯絡我地🙏🏻
#九龍城裁判法院第一庭
#鄭念慈裁判官
#新案件
#理大事件 #1111理大

D1:林(22)
D2:姜(22)
D3:姜(21)
D4:陳(23)
D5:陳(22)

控罪:
串謀暴動

詳情:
同被控於2019年11月11日與或約於2019年11月14日,首尾兩日包括在內,在香港,串謀與其他不知名人士於香港理工大學參與暴動

控方代表: #張卓勤高級檢控官
控方申請押後3星期預備轉介文件並反對被告保釋。呈上圖冊顯示被告曾在理大內出現的CCTV片段,並前後播放共約30餘分鐘的CCTV片段,角度位置覆蓋部份校園平台、正門樓梯附近、VA對出、24房等。

辯方完成保釋陳詞。

1653 押後15分鐘
(聆訊未完待續)
#九龍城裁判法院第一庭
#鄭念慈裁判官
#新案件
#理大事件 #1111理大

D1:林(22)
D2:姜(22)
D3:姜(21)
D4:陳(23)
D5:陳(22)

控罪:
串謀暴動

詳情:
同被控於2019年11月11日與或約於2019年11月14日,首尾兩日包括在內,在香港,串謀與其他不知名人士於香港理工大學參與暴動

控方代表: #張卓勤高級檢控官

1725 再開庭

‼️拒絕全部被告保釋,需要還押‼️

押後至4月7日1430時九龍城裁判法院第一庭再訊。除D1,其餘被告即D2-5保留八天保釋覆核權利。
#高等法院第一庭
#潘兆初高等法院首席法官
#彭偉昌上訴庭法官 #潘敏琦法官
👤潘(36) #網上言論 #刑期覆核

控罪:煽惑他人參與非法集結
潘被控於2019年9月19日至21日期間,非法煽惑身份不詳的人在新屋嶺扣留中心外,參與未經批准的非法集結。

潘在審訊後被黃雅茵裁判官裁定罪名成立,於2020年11月3日判處160小時社會服務令,詳情如下:https://t.me/youarenotalonehk_live/10905

📌律政司不服判刑明顯過輕,遂向高等法院上訴庭申請刑期覆核。

--------------------------
覆核理由:
#張卓勤高級檢控官 指出煽惑罪行與根本罪行(underlying offense)的量刑基準一樣,判刑時應考慮「煽惑可能造成的後果」作量刑基準。煽惑罪行的嚴重性,在於令本來只在煽惑者腦海裏構想的罪行,有被他人實現的可能。如果在考慮煽惑罪行時過份地考慮「根本罪行」(即非法集結)沒有發生,某程度上違反了煽惑罪的關鍵精神。張高檢認為,本案煽惑的覆蓋程度多達1萬至2萬人(相關FB group人數),嚴重性比在示威現場用擴音器煽惑身邊的人更高。

彭偉昌法官質疑張高檢的講法,他認為不能以FB message可覆蓋群組內的萬幾兩萬人,就用有萬幾兩萬人參與非法集結作為評估被告刑責的起步點。反問「咁如果嗰個人上電視係鏡頭前講呢?全香港有唔知幾多百萬人睇喎?」張高檢回應指透過以上媒介煽惑的嚴重性,甚至高於在示威現埸用擴音器煽惑身邊的人,因為不受聲音傳播的物理局限,可煽惑更多人。


📌虛構指控屬加刑因素
本案不但透過虛構指控作煽惑,更上載來自其他群組的截圖加強可信度,行為顯示被告有預謀地、在知情下犯案。貼文所用的字眼、仇恨言論、虛構的主題及重覆性,部份信息例如「救出義士才是重中之重」更有「搶犯」意味,以上均是加刑因素,建議用10個月監禁作量刑起點。潘敏琦法官認為被告言論有涉及煽惑仇警,彭偉昌法官指被告製造恐慌及憎恨……

📌答辯人無真誠悔意
答辯人經審訊後被定罪,在審訊中提出各種開脫罪責的說法,更嘗試解釋甚至收回在警方錄影片段中的內容。在求情信中顯露的悔意只是「有條件的彰顯」。

--------------------------
🟡答辯方回應
因為非法集結沒有發生,較難斷定覆蓋人數,亦不是在互聯網的煽惑就較嚴重,要視乎實際狀況而定。在黃之鋒重奪公民廣場一案中煽惑現場人士,當中的煽惑有即時性,而本案被告並無在貼文中指明集結的時間、日期,故此難以聚眾,嚴重性亦較低。

*答辯方回應的詳細內容後補。

--------------------------
🏛批准律政司覆核申請並撤銷原有刑罰。本案案情十分嚴重,考慮犯罪處境、犯案手法、貼文內容及傳達之信息、針對法紀及執法人員的攻擊,均有可能引起破壞公眾秩序。合適刑罰是15個月作量刑起點,考慮本案為刑期覆核申請,而且答辯人已完成40小時社會服務令,酌情扣減2個月刑期。

改判答辯人13個月即時監禁

CAAR16/2020 判案理由書:
https://legalref.judiciary.hk/lrs/common/ju/ju_frame.jsp?DIS=135069&currpage=T
#東區裁判法院第一庭
#羅德泉主任裁判官
#20200524銅鑼灣 #審前覆核

李志宏/沙田區議員 (25)

控罪:在公眾地方作出喧嘩或擾亂秩序的行為
被控於2020年5月24日,在香港銅鑼灣堅拿道東及軒尼詩道交界的公眾地方作出擾亂秩序的行為,即作出喧嘩或擾亂秩序的行為,或使用恐嚇性、或侮辱性的言詞,或派發或展示任何載有此等言詞的文稿,意圖激使他人破壞社會安寧,或其上述行為相當可能會導致社會安寧破壞。

背景:
2020年5月24日,大批市民在港島灣仔和銅鑼灣遊行,抗議《國歌法》及《國安法》,沙田區議員李志宏事後被控在公眾地方作出擾亂秩序罪,指他喧嘩及喊口號等。案件於2020年11月23日首度提堂, #錢禮主任裁判官 批准被告保釋候訊,但不得離港。被告2021年2月1日否認控罪,排期至今日作審前覆核。
(參考 明報獨立媒體 報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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控方由 #張卓勤高級檢控官 代表
辯方由 黎大律師 代表

控方將傳召5名證人,沒有警誡供詞及招認。

辯方對控方錄影片段真確性不爭議,但會爭議控方證人所口述的動作,動作的效果及動機,沒有辯方證人。

案件排期於2021年6月2日及6月3日0930在東區裁判法院第五庭以本地話審訊,雙方需於審訊前3天提交進一步同意案情。
期間被告以原條件保釋
此為補回2月24日審訊內容~

#觀塘裁判法院第八庭
#屈麗雯裁判官
#1228九龍灣 #審訊[1/8]
#非法集結 #襲警

D1: 15歲手足
D2: 楊(20)
D3: 麥(16)
D4: 丘(16)
D5: 15 歲手足
D6: 15 歲手足
D7: 14 歲手足
D8: 李(16)
D9: 劉(22)
D10: 林(19) 🛑還押中

控罪:
(1)非法集結 (D1-D10)
(2)襲擊在正當執行職務的警務人員(D1,D2,D3) 🛑D2已認罪
(3)襲擊警務人員 (D4)
(4)襲擊警務人員(D5) 🛑已認罪

背景:
12月28日在德福廣場有「和你 shop」活動。12月30日D1至D5 首次提堂,獲准以1000元現金保釋,並須守宵禁令及禁足德福廣場範圍,其中一人出庭時左額頭及右手背都有紗布,控方在控罪書上遮蔽涉案警員編號,但裁判官認為控罪書應該披露警員身份;6月2日D6至D10首次提堂,控方合併案件,並加控所有人一項「參與非法集結」罪。

本案D2及D5已在上次審前覆核分別承認控罪(2)及(4), 判刑會在審訊完結後才處理。

按此返回控方主問PW1 (PART 1)

🟢控方繼續主問PW1 (PART 2)

📹控方播放RTHK32 於2019年12月28日 晚上7時50分開始的直播片段(證物P177)

播放影片於 000000-000026(案發當時時間:1950)

控:遊行隊頭位置喺店舖G09-G11 及 G12-15 嘅空地位置?
PW: 係
控: 根據條片,呢個空地位置係咪喺三個樓梯位對出比較大?
PW: 係
控: 呢個空地平時會做咩
PW: 會有裝飾或者roadshow
控: roadshow 係指流動展示嘅店舖?
PW: 係
控: decoration 係裝飾?
PW: 係
控: 當時有冇decoration 或者roadshow ?
PW: 唔記得

播放影片於 000026-000210(案發當時時間:1952)

控: 見唔見到遊行人士前進轉左,即係草圖G04-08 方形左上角轉左?
PW: 係
控: 遊行人士轉左之後轉左就係shiseido 位置?
PW: 係

播放影片於 000210-000258(案發當時時間:1953)

控: 遊行人士行到去G64-72 左下角位置?
PW: 係
控: 遊行人士之後會轉左?
PW: 係
控: 今朝主問嘅時候,你話12月28日嘅遊行係圍圈走,佢哋大概行咗1圈。係咪就係好似我哋啱啱所講咁樣?
PW: 係
控: 呢段片係由右前方影返去遊行隊頭?
PW: 係
控: 右方嘅店舖係starbucks ?
PW: 係
控: starbucks 右邊係咩?
PW: 馬沙
控: 今朝你話GF 詢問處有3排電梯,電梯下面下面係starbucks.睇返草圖,所以G03係馬沙?
PW: 係
控: 有影片顯示starbucks 喺遊行期間係閂門.你嗰陣見唔見?
PW: 見
控: starbucks 有冇同保安部或者管理處申報點解唔開工?
PW: 唔太清楚
控: 有影片顯示馬沙有拉過閘。你記唔記得?
PW: 冇印象
控: 馬沙個閘嘅顧客出入口G03係面向樓梯?
PW: 係

播放影片於 000258-000324(案發當時時間:1953)

控: 影片見到遊行人士前進方向嘅右邊,有賣衫嘅舖頭BERSHKA. 你見唔見到佢拉咗閘?
PW: 冇留意
控: 我播多次俾你睇

播放影片於 000258-000319(案發當時時間:1953)

控: 你見到拉咗閘?
PW: 見到
控: 當時有冇留意?
PW: 冇
控: BERSHKA有冇申報拉閘原因?
PW: 唔記得

播放影片於 000319-000428(案發當時時間:1955)

控: 畫面左邊見到2條柱,中間綠白膠帶圍住。
PW: 係
控: 知唔知咩嚟
PW: 商場圍封用嘅
控: 目的係?
PW: 唔記得
控: 呢個空地係啱啱講嗰個,依家左邊嗰個?
PW: 係
控: 知唔知點解要圍封?
PW: 管理處通知保安部要圍封
控: 咩原因?
PW: 唔俾人入去
控: 一般情況有冇圍封呢啲措施?
PW: 正常每晚10點會圍封
控: 正常情況下會圍封因為夜晚唔想人入去?
PW: 係
控: 所以夜晚可能會有管理員當值?
PW: 唔一定
控: 正常日子店舖會喺7點幾閂門?
PW: 正常唔會
控: 望返草圖,依家畫面前方係出口C 通道?
PW: 係
控: 睇返畫面,就係店舖G41-G61嘅中間左前方位置?
PW: 係
控: 我冇問題了

🟢16:18 控方主問完成

🟡16:22
D1 辯方大律師開始盤問PW1

📹辯方播放片段(證物P175), 背景內容為警方在德福廣場一期PANDORA對出作出拘捕的情況。

辯:遊行畫面停喺C出口,指出“光復香港 時代革命”旗。
去到片段時間000546 (當晚1956),當晚有擴音器聲音
PW: 我當晚都聽到咪聲同見到光時旗。
辯: 現場有多過一人叫,當中夾雜粗口?
PW:有。但係唔記得說話內容。

播放影片於 000755(案發當時時間:1958)

辯:有便衣截查人士,帶至PANDORA牆邊?
PW: 當時好亂,我認唔到邊個係邊個,淨係見到一對人。當時我同人群距離約11米,冇行前去睇發生咩事。因為我要睇成個現場情況,亦都考慮到我嘅人生安全。

辯:你冇行埋去人群係因為懷疑佢地有武器?
PW:有一班人聚集咁我都要了解清楚,同遊行人群試過某些時間最近距離就在隔離,但係我唔記得嗰陣發生咩事。最遠就約11米
當時我穿橙色反光衣,同其他保安一樣。
辯: 你知唔知點解有舖頭拉閘?
PW: 我唔清楚點解店舖拉閘,店舖通常2230至0000關門,冇乜會七八點閂。
辯: 連登同 telegram 要點先睇到po?
PW: tg要下載軟件,連登不肯定要唔要註冊會員

辯:所以你根本唔清楚點解,店鋪當時落閂?
PW: 冇睇住店鋪落閘,只是睇片先知,當時也不知落閘原因

辯: Pandora搜身時,你知唔知當時2班人係咪打交?
PW: 唔知
辯:分唔分到邊啲係遊行人士?
PW: 分不清

辯: 我向你指出,你同遊行人士距離時長時近,當時你係有時間覺得足夠安全可以企近啲嘅
PW: 認同

辯:你作為保安會盡量介入可能令顧客受驚的事?
PW: 睇情況

辯: 喺1932至1950, 你淨係觀望,沒有介入,其他保安都係咁?
PW: 係

d: 當晚(28/12) 人多?
PW: 人流正常,不是特別多,通常果陣都係顧客為主

辯:你有提出遊行人士也可能係商場顧客
PW: 係

播放片段至19:50:13(000423)
辯:Godiva 店舖門口有一啲非遊行人士
PW: 同意。

16:35 退庭🌟

案件押後至2021年2月25日 09:30於觀塘裁判法院第八庭續審,期間各被告以原有條件保釋

(按:#張卓勤高級檢控官 漠視法庭所頒布的匿名令,於庭上刻意讀出各未成年被告的名字。
*根據第226章 《少年犯條例》第20A(1)(a) 任何人不得發表一項書面報導或廣播一項報導,而揭露與該項法律程序有關的兒童或少年人的姓名、地址或學校。)
此為補回2月25日審訊內容~

#觀塘裁判法院第八庭
#屈麗雯裁判官
#1228九龍灣 #審訊[2/8]
#非法集結 #襲警

D1: 15歲手足
D2: 楊(20)
D3: 麥(16)
D4: 丘(16)
D5: 15 歲手足
D6: 15 歲手足
D7: 14 歲手足
D8: 李(16)
D9: 劉(22)
D10: 林(19) 🛑還押中

控罪:
(1)非法集結 (D1-D10)
(2)襲擊在正當執行職務的警務人員(D1,D2,D3) 🛑D2已認罪
(3)襲擊警務人員 (D4)
(4)襲擊警務人員(D5) 🛑已認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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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按此返回閱讀D6-D10辯方大律師盤問PW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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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控方 #張卓勤高級檢控官 覆問 PW1
📹控方播放NOW 新聞於2019年12月28日 晚上7時49分開始的直播片段(證物P175)

影片播放 194954-195013
控: 右邊畫面嘅左方,橙色反光衣係咪你?
PW: 係
控: D1嘅律師問你係咪有其他人喺Godiva 隔離行
PW: 係
控: 係咪就係你後面身後嘅人?
PW: 係
控: 你點知佢地係其他人?
PW: 佢地係排緊隊買嘢
控: 你點知?
PW: 我地set 咗帶,當時有 promotion做緊,所以我知。

📹控方播放RTHK於2019年12月28日 晚上7時55分開始的直播片段(證物P177)

影片播放1955
控: 主問所講嘅綠白帶地方,姐係191228嗰畫面所顯示嘅位置,係咪當時做緊promotion?
PW: 唔係
控: 你話綠色白色帶係咪呢度?
PW: 唔係,係另一邊。警方追捕人嘅片我可以見到呢啲帶,喺GODIVA對出。

📹播放德福廣場於2019年12月28日 晚上的閉路電視錄像片段(證物(P180) Mon3.4 4-15-CA2 大圓柱

控: 畫面左方嘅圍欄 l,有白綠色帶,你係講呢啲?
PW: 係
控: 你知道呢啲人買嘢因為佢哋排緊隊?
PW: 係
控: 呢個就係當你回答辯方律師有遊行以外人士,嘅嗰啲買緊野嘅人?
PW: 係
控: 2019 先有遊行,你或者同事經歷過有市民質疑投訴警方?
PW: 係
控: 12月25同12月28 ,我之前問係1225 前有冇發生類似活動。 證人你話冇

D3代表 #郭憬憲大律師:佢係話唔記得

控: D3律師問嘅時候,你話有保安處理過,你話1228冇收過投訴。
PW: 係
控: 28號冇投訴,咁25號有冇?
PW: 唔記得
控: 有冇其他日子有人做過呢啲投訴
PW: 唔記得
控: 25 號之前有冇發生似28號嘅遊行?
PW: 冇

控: D3 律師問過有冇指引喺呢度處理,或者指引可能商場要關閉,商舖要閂門?
PW: 幾時?
控: 當日

D3代表 #郭憬憲大律師:我係問證人有冇指引,其他嘅律師係問關於店舖關門。依家控方將兩樣嘢連結埋一齊,指引同埋閂門,我覺得咁樣問有問題。

控:D6律師問 203011 嘅時候聽到廣告有女聲。當時聽唔到定依家聽唔到?

D6代表 #邱治瑋大律師:控方同辯方問嘅時間唔同,一個係203011,一個係200058.

控:咁我集中喺店舖關門嘅原因。德福廣場有冇廣播系統?
PW: 有
控:可以播聲同現場廣播?
PW: 係

D6代表 #邱治瑋大律師: 喺盤問過程冇提及過關於背景聲音,我唔明主控嘅目的。

控:有冇廣播係叫店舖閂門同埋人離開?
PW: 有
控:實際字眼?
PW: 唔記得
控:中定英?
PW: ?
控:保安經理,係你嘅職責一部分,工作上有冇聽過呢段廣播?
PW: 有聽過

D3代表 #郭憬憲大律師: 冇人講過廣播內容,唔係喺盤問帶出嚟,主控唔可以喺覆問提出。

控:你係咪望住店舖閂門 ?
PW: 唔係
控:你知唔知點解閂門?
PW: 唔知
控:知唔知管理處有冇喺1958之後要求德福廣場閂門 ?
PW: 唔記得
控:有冇收到指示叫商場嘅人離開?
PW: 唔記得
控:呢啲店舖閂門,辯方有問你知唔知或者收唔收到會停業嘅通知。有冇話要事前或者事後通知你哋?例如係閂咗門再事後通知返你哋?
PW: 佢地有寫明營業時間
控:咁你係點唔清楚?
PW: 唔清楚

D6代表 #邱治瑋大律師: 我係問有冇裝修或者特別原因而閂門。證人話冇

控:D7大律師利用證物P169 ,問你武器包唔包括胡椒噴劑。你預期有咩其他嘅武器?
PW: 冇得預期,係睇安唔安全
控:同你介入或者行動有咩關係?
PW: 要現場環境安全我先行到去
控:如果你見唔安全,你係保安身份,你會點做?
PW: 報警
控:當日事件由遊行開始,直到喺Pandora出面發生事件,你本人有冇報警或者要求管理處報警?
PW: 冇
控:Pandora 出面有嘢發生都唔報警?
PW: 之前冇事。Pandora 現場有人話差人同軍裝,已經有警員,所以唔報。
控:辯方問你似唔似/分辯人,你有冇專業訓練?
PW: 冇
控:有冇經歷教你去分示威者或者便衣警員啲裝束?
PW: 冇
控:當你答辯方嗰啲係咩人, 係你自己睇法定肯定?
PW: 自己睇法

📍PW1作供完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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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按此繼續閱讀控方主問PW2
此為補回2月25日審訊內容~

#觀塘裁判法院第八庭
#屈麗雯裁判官
#1228九龍灣 #審訊[2/8]
#非法集結 #襲警

D1: 15歲手足
D2: 楊(20)
D3: 麥(16)
D4: 丘(16)
D5: 15 歲手足
D6: 15 歲手足
D7: 14 歲手足
D8: 李(16)
D9: 劉(22)
D10: 林(19) 🛑還押中

控罪:
(1)非法集結 (D1-D10)
(2)襲擊在正當執行職務的警務人員(D1,D2,D3) 🛑D2已認罪
(3)襲擊警務人員 (D4)
(4)襲擊警務人員(D5) 🛑已認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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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控方傳召PW2警員23376
PW2於2016年加入警隊,於案發日期隸屬機動部隊F連(訓練大隊)第1小隊。當天於1600與隊員收到任務,需要以便裝身份到德福廣場第一期進行巡邏。於1817到達現場,並收到當值長官的指示,得悉有和你shop 的網民活動,並需要集中留意示威抗爭的人士。

‼️PW2 當時佩戴黑色面巾+Blackbloc假扮示威者,跟隨警長截查D9D10, 大力拉住佢哋推埋牆呼喝,再用胡椒噴劑指向記者鏡頭。‼️

🟢控方 #張卓勤高級檢控官 主問PW2

控: 當日你見唔見到有遊行?
PW: 1930嘅時候,見到有人喺德福廣場近九龍灣地鐵站C出口遊行
控: 睇草圖 P193 有GF, FF(1樓。見唔見到有mark 到 ?你喺地鐵站定係德福廣場入面?
PW:我地喺德福廣場入面近地鐵站C出口。有大概10至20個人做緊嘢。
控: 做緊啲乜嘢?
PW:舉標語,嗌政治口號。期間有叫途人唔好幫襯藍店或者港鐵商鋪。
控: 你話有10-20 人,佢地係移動嘅遊行?遊行?
PW:係
控: 當佢哋遊行期間有冇其他人喺商場入面?
PW:有啲人攞住攝影器材跟住佢哋。
控: 你點知佢哋係拍攝嘅人士而唔係遊行嘅人士?
PW:佢哋手持相機同埋穿着黃背心跟住啲遊行人士。
控: Starbucks 喺G/F,旁邊詢問處。有證供話元氣喺G101-102 .
PW:係
控: 你話見到佢地閂咗門。
PW:係
控: 你係移動定係定點監察?
PW:離遠觀察,跟住佢哋行。
控: 你係跟住隊尾定係隊頭?定係其他位置?
PW: 跟住隊尾
控: 跟住隊尾嘅時候,同佢哋最近嘅距離係?
PW: 7-8 米
控: 最遠?
PW: 20-30米
控: 德福廣場得一個定係多過一個遊行?
PW:1 個
控: 呢個遊行有冇離開 G/F上去 F/F?
PW:我記得係喺地下
控: 有冇喺遊行期間執行警權?
PW: 有,7點幾喺地鐵站C出口隔離嘅Pandora
控: 嗰遊行有冇行?定繼續?
PW:冇,佢地同黃背心一齊指罵警察
控: 呢啲人喺你觀察係諗住離開定繼續停留喺現場?
PW:冇話過離開,佢哋全部企喺度同埋包圍指罵1位警方同事。
控: 咁你做咗啲咩?
PW:見到10-20 人士罵緊便裝同事,所以向佢地作出截停搜查。見到有兩個人喺我哋行近佢哋嘅時候即刻轉身,認為佢哋有可疑,所以就截停咗佢哋,叫佢哋行埋一邊。
控: 佢地有冇行埋一邊?
PW: 有聽指示。但現場好亂,有記者同埋其他人士。所以我將呢兩個人同記者分隔。再去叫其他便衣幫手。當有便衣出現然後有遊行人士向佢施襲,然後場面受控,我地就繼續去截查嗰2名市民。
控: 你話我地去繼續截查兩名市民。我地係咩意思?
PW:我同警員23262 向嗰兩位被截查人士進行搜查。
控: 佢哋係男定女
PW:2個男仔
控: 係兩個人搜查一個定係每人搜查一個?
PW: 每人一個
控: 你負責搜查嘅嗰個市民嘅衣著係?
PW:灰色衛衣
控: 另外嗰位呢?
PW:太耐,我唔太記得,好似係黑色衛衣。
控: 你截查灰色衛衣嗰位嘅時候有冇抄低佢嘅身分證?
PW:有
控: 佢叫咩名?
PW:林志鑫
控: 你點知佢嘅個人資料?
PW:我同佢講話我係警察,叫佢出示身分證,佢就合作咁出示咗。
控: 有冇比對過身分證嘅樣貌?
PW:截查之後有比對,係一樣嘅
控: 有冇記錄?
PW:有記喺本簿同同事check
控: 你記錄嘅就係D10 灰衣男子?
PW:係
控: 你話見到10-20 人士,有沙展帶隊去進行截查?
PW:係
控: 嗰個警長有冇講過截查嘅原因?或者截查之後要做啲乜嘢?
PW:截查嘅原因係覺得佢地涉嫌非法集結。冇講過做咩因為平時有訓練。
控: 當沙展同埋你哋去進行截查嘅時候,你有冇表明警察身份?
PW:我截停佢 ,我話我係警員, 有向D10展示委任證。
控: 我問緊當你想去截查, 沙展帶你地嘅階段。你有冇用任何形式去表露係警員?
PW:有向D10表露
控: 你覺得佢地奇怪,所以帶佢地去一個地方截查?
PW: 係
控: 你話你係警員,係帶佢哋去截查前講,定係之後講?
PW:有
控: 你係去牆邊之後講?
PW:行緊去牆邊嘅時候發生,警長展示委任證係喺牆邊。
控: 我問未到牆邊嘅時候。當你見到嗰啲人,你阿Sir帶你行過去Pandora出面嘅時候。
PW:係
控: 你哋喺邊
PW:根據草圖,我地喺店舖G64-72 中段接近C出口
控: 邊度
PW: 右下方
控: 所以啲人係喺店舖G61-41嘅左下角?
PW: 喺
控: 由你喺店鋪G64-72 嘅角落頭見到有人同埋同事俾人鬧,警長帶你地去進行截查?
PW:係,首先行過去增援。之後先話上前截查。
控: 你哋話要進行截查嘅時候,同嗰啲人士嘅距離係幾遠?
PW: 4-5米
控: 你地行前4-5米,有冇人表露過自己係警員嘅身份?
PW: 唔記得
控: 見到兩個男子覺得轉身奇怪?
PW: 係
控: 你第一眼見到佢地嘅距離係?
PW: 3-4 米
控: 見到呢件事你係向咩方向?
PW: 行緊去C出口
控: 兩個人轉身係由邊度去邊度?
PW: 由面對店舖G61-41 到背對住C出口。
望住我地行緊佢哋,佢地由背向C 出口變望向C 出口。
控: 佢哋面向C出口係靜止定行?
PW: 行緊過去C出口
控: 呢2個另轉面行向C出口。佢哋係同樣嘅速度定係點?
PW: 並排的
控: 同佢地有接觸,行去牆邊。你去接觸嗰兩位人士係你要行快啲定要追上去?
PW: 急步,大步就追到佢地。
控: 呢兩個人有冇離開過你視線?
PW: 冇
控: 嗰兩個人就係D10 同埋黑衣男子?
PW:係
控: 係接觸邊個先?
PW: D10先。我話我係警察,叫佢拍埋牆。
控: 所以警員23262 就係專注喺另一位男士?呢樣嘢係你一開頭就知定幾時?
PW: 當場面受控之後,我就向D10進行截查。有其他警員話可以幫手,我就話你去截查另一個,跟住佢就去咗幫手截查另一位。
控: 將D10 帶去牆截查,你有參與,23262有冇參與?
PW:冇留意
控: 就23262 有冇參與帶D10 去牆?
PW:冇留意
控: 帶去牆邊,開始亂係咩意思?呢啲亂係親眼見定聽人講?
PW:親眼見
控: 親眼見發生嘅時候已經接觸咗D10 ?
PW: 係
控: 行緊去牆定已經到咗?
PW:差唔多到
控: 你話你見到亂,你係行緊定係企喺度?
PW:行緊
控: 你帶D10去牆嘅時候係望邊度?
PW:望D10 同埋後面
控: 你話見到亂,見到咩?
PW:當帶佢哋去牆嘅時候,有揸住相機嘅人士同埋10至20個人包圍我地。亦有人襲擊我隊嘅警署警長。
控: 係劉警長 50970 ?
PW:係
控: 講完亂嘅嘢?
PW: 係
控: 你有冇好仔細留意定係就咁見到?
PW:見到,但係警長叫我望返住D10 怕佢逃脫,之後集中喺D10,後面咩事睇唔到。
控: 喺亂之前,你嘅視線係D10. 亂緊嘅時候,曾經離開D10. 沙展叫你望返D10 ,之後望返過去。
PW:係
控: 幾耐
PW:1-2 秒離開視線
控: 行向D10嘅時間,個混亂情況受控,沙展顯示委任證。咁嗰搜查係混亂停咗先開始定係途中?
PW: 停咗先
控: 你負責D10,截查做咗啲咩?
PW:檢查身上面有冇可疑物品,包括衫袋褲袋,所有可以擺到嘢嘅地方都有搜查。
控: 有冇任何發現?
PW: 冇,所以就查問佢。
控: 問咩?
PW: 你喺度做咩
控: 問邊個?
PW:問D10
控: D10有冇回應?
PW:當時冇講
控: 之後呢?
PW:我同我沙展講截查嘅結果,將D10情況話俾佢知,講搜查完畢。
控: 你同警方報告嘅時間喺邊?
PW: 警長喺身旁
控: 23262 喺你處理 D10 嘅時問有冇幫
你手去截查另一位黑衣男子?
PW: 有
控: 見唔見到佢有冇咁做?
PW:有
控: 呢個截查期間,D10仲喺牆?
PW:喺牆邊
控: 一開始嘅位置定帶遠咗?
PW:向左邊少少。
控: 行近左C出口先截查?
PW: 係
控: 呢個係D10 被截查嘅位置,咁另外個位喺邊度?
PW: 喺隔離
控: 23262 係向黑衣男子進行截查?
PW:係
控: 截查期間周圍環境平靜定係有其他聲音?
PW:有人講嘢
控: 係有人講嘢定係廣播?
PW:有人講嘢,唔記得,過咗太耐
控: 係好似法庭咁靜定有人講嘢?
PW: 有便衣警員喝止緊一啲嘢。
控: 所以截查期間有人大聲說話?
PW:係

🟢控方主問尚未完成

17:03 退庭🌟

案件押後至2021年2月26日 09:30於觀塘裁判法院第八庭續審,期間各被告以原有條件保釋
此為補回2月26日審訊內容~

#觀塘裁判法院第八庭
#屈麗雯裁判官
#1228九龍灣 #審訊[3/8]
#非法集結 #襲警

D1: 15歲手足
D2: 楊(20)
D3: 麥(16)
D4: 丘(16)
D5: 15 歲手足
D6: 15 歲手足
D7: 14 歲手足
D8: 李(16)
D9: 劉(22)
D10: 林(19) 🛑還押中

控罪:
(1)非法集結 (D1-D10)
(2)襲擊在正當執行職務的警務人員(D1,D2,D3) 🛑D2已認罪
(3)襲擊警務人員 (D4)
(4)襲擊警務人員(D5) 🛑已認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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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按此返回D5-D10辯方大律師盤問PW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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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控方 #張卓勤高級檢控官 覆問PW2

控:D9,10嘅李大律師盤問你關於黑衣男子查問情況
P: 係
控:澄清返。問你有冇查問,你就話淨係向黑衣男子查問。
P: 係
控: 對答內容唔記得?
P: 唔記得
控:你記得23262 有向黑衣發問?
P: 有
控:黑衣男有冇講嘢?
P: 唔記得
控:呢個環節辯方問嘅時間同你講,話係開始咗搜身嘅時候
P: 係
控:主問嘅時候,閉路電視見到你對D10搜身前有啲移動,係戒備?
P: 係
控:點解唔記得對答?
P: 唔係我查問黑衣男子,同埋過咗1年3個月。
控:有冇就23262 對黑衣男子查問作記錄?
P: 沒有
控:原因?
P: 唔係我作出查問
控:你講尾隨,但係有遊行隊伍喺你前方行過?
P: 係
控: 你有講過隊頭隊尾
P: 記得
控:遊行過程有冇觀察?
P: 有
控:你講尾隨,你想講咩意思?
P: 德福廣場地形問題,有shortcut .我行去佢地前面再觀察,會跟隨佢地作觀察
控:你講嘅shortcut 係咩意思/咩位置?睇草圖P193
P: 例如喺G/F 店舖G20-24, 中間有通道過對面走廊G55-57.
控:地圖顯示,所以呢整格通道可以通過?
P: 好耐唔記得
法官:證人麻煩簡單口述呢啲shortcut
P: 淺木色,有廁所嘅標誌,入面有廁所,兩邊互通
控:就係你啱啱講嘅通道?
P: 係
控: 你用過幾多條?
P: 1,2 條
控:左右係密封?
P: 係
控:你喺通道嘅時候,睇唔到遊行人士
P: 係
控:你離開視線幾耐?
P: 4-5 秒
控:呢個係最長嘅時間?
P: 大約 4-5 秒


🌟 D3代表 #郭憬憲大律師: 控方用leading 不斷引導證人回答

控:有辯方問你右手攞胡椒噴劑喺Pandora 牆邊嘅時候,最近你嘅人係手持相機。
P: 係
控: 你叫人退開
P: 係
控: 叫呢個手持相機嘅人定係其他人?
P: 現場包圍嘅人
控:淨係揸住相機嘅?
P: 唔係。所有包圍人士

關於尾隨,我再問一問你
控:片段見到你喺G/F 店舖G33-41同G12-15嘅中間通道附近,望住滿記
P: 係
控:當時遊行人士喺視線範圍定消失?
P: 等等。

13:19 午休,14:30 繼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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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少少補充:當晚警員包括但不限於以下小隊
防暴警員:KE東九龍區第2小隊
特別戰術小隊(速龍):機動部隊(R)
便衣警員:機動部隊F 連(訓練大隊)第1小隊
#區域法院第廿八庭
#姚勳智法官
#網上言論
#審訊 [1/6]
許(24)🛑已還押逾2個月

控罪:
1.串謀煽惑他人縱火
2.串謀煽惑他人傷人
3.串謀煽惑他人刑事損壞
4.串謀作出具煽動意圖的作為 (為首三項的交替控罪)
5.煽惑他人刑事損壞

案情:
於2019年8月12日至11月28日串謀他人煽惑流動應用程式Telegram使用者非法用火損壞屬於他人的財產、非法及惡意傷害他人以及非法損壞屬於他人的財產(控罪一至三)
於2019年8月12日至11月28日串謀煽惑流動應用程式Telegram使用者使用暴力(控罪四)
於2019年9月3日煽惑流動應用程式Telegram使用者損壞屬於他人的財產,即一部載有WhatsApp的裝置(控罪五)

1049 開庭
控方 #張卓勤高級檢控官 提交修訂控罪申請,包括修訂控罪時間、將涉案TG使用者名字簡化、加插「於及或於」、加入「唆使他人不守法控罪」等字眼,特別是控罪4 由「意圖煽惑」改為「慫使他人不守法...」。

控方亦表示會呈交新的案情撮要,因牽涉過萬TG訊息,約過千訊息與案相關,現時進展過半,仍需時處理。

辯方今朝先收到控方提出修改後的案情,需向當事人索取指示及答辯意向。如需審訊大概只需一天,因為不爭議警誡供詞。

本身辯方指不希望被告這麽快又回到收押所,故提出下午3點再開庭,但控方指仍需時處理,故請求明天1430才開庭。

案件押後至3月30日下午2時30分區域法院第廿八庭重新進行答辯 如需審訊,預計審期需一天。

期間被告需還押‼️

(手足離開前向旁聽席揮手)

💛感謝臨時直播員💛
#西九龍裁判法院第二庭
#蘇惠德總裁判官 #指定法官
#20200924粉嶺 #港區國安法 #提堂

呂(23)‼️已還押逾6個月

修訂控罪:
(1) 無牌管有槍械
被控於2020年9月24日在粉嶺某一單位內管有1支手槍型的胡椒球槍及2個胡椒彈彈匣,而沒有相關牌照。
(2) 管有攻擊性武器
違反《簡易程序治罪條例》第17條
被控於同日同地管有2把大約30厘米長軍刀及1支伸縮棍。

‼️新增控罪:
(3) 煽動他人分裂国家罪
被控於2020年6月30日至9月24日期間,在香港連同其他人士煽動他人組織、策劃、實施或參與旨在分裂国家或破壞国家統一行為,將香港特別行政區從中華人民共和国分離出去或改變香港特別行政區的法律地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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早前庭上投訴:

被告不只一次被「國安部警員」威脅要坦白承認,否則會起訴被告母親及女友。

律師多次致電詢問被告位置,但警方沒有回答,警方官腔回覆要先詢問被告是否需要律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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控方法律代表: #張卓勤高級檢控官
案件主管:警方國家安全處(行動及調查)C2b隊高級督察黃百祺

控方申請撤回「無牌進口戰略物品」控罪,原指被告於同日同地沒有工業貿易署署長發出的進口許可證輸入戰略物品,即1件避彈衣、14個防毒面具及3個濾芯,並新增《国安法》控罪。

案件押後至2021年5月4日1430在西九龍裁判法院第一庭處理區域法院轉介文件。

🛑 被告沒有保釋申請,繼續還押🛑

💛感謝臨時直播員💛
#觀塘裁判法院第八庭
#屈麗雯裁判官 #審訊 [7/8]
#1228九龍灣 #結案陳詞
#非法集結 #襲警

D1: 15歲手足
D2: 楊(20)
D3: 麥(16)
D4: 丘(16)
D5: 15 歲手足
D6: 15 歲手足
D7: 14 歲手足
D8: 李(16)
D9: 劉(22)
D10: 林(19)🛑還押中

控罪:
(1)非法集結 [D1-D10]
(2)襲擊在正當執行職務的警務人員 [D1,D2,D3] 🛑D2已認罪
(3)襲擊警務人員 [D4]
(4)襲擊警務人員 [D5] 🛑已認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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因為 #張卓勤高級檢控官 遲交結案陳詞,屈官表示未必可以趕及在4月23日作出裁決,稍後或需處理D10的保釋申請。


📌結案陳詞帶出的法律爭議
辯方律師在結案陳詞中提及的人權及言論自由等議題,控方指本案不存在辯方提出的憲法爭議。邀請法庭參考梁國華案 [1] 判案書第24段,當時林副庭長明確指出非法集結罪所針對的的是有關行為的性質,而並非該行為背後的目的(即行使言論自由)之合法性,確立非法集結罪條文合憲。 控方認為辯方主張一些挑撥性、侮辱性、威嚇性的行為,會因被告行使言論自由權利而變得合法並不合理。

如辯方有說法要額外加插情節,使一些挑撥性、侮辱性、威嚇性……的行為,因被告行使權利、言論自由而變得合法,控方認為這並不合理。法律也不會因此特别容許示威者以漠視法律及社會秩序的方式行事。

法庭在考慮裁決時,只須集中考慮①訂明行為有否出現 ② 被告的行為是否「相當可能」令人產生訂明害怕、令社會安寧會被破壞,毋須考慮這些訂明行為及訂明害怕有否實質產生。

🧷非法集結罪所指的訂明行為,泛指任何擾亂秩序的行為或帶有威嚇性、侮辱性或挑撥性的行為。訂明害怕是指「任何人合理地害怕如此集結的人會破壞社會安寧,或害怕他們會藉以上的行為激使其他人破壞社會安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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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辯方回應:
代表D1的 #黃海榕大律師 回應指自己在書面陳詞提出的人權考慮,並非如控方所講要提高定罪門檻或令違法的事變成合法,辯方陳詞純粹向法庭指出在考慮被告是否違法時,人權是重要的考慮因素。對示威行使人群控制的權力時,須要在一方面容許示威進行及另一方面確保人命及財產安全取得平衡。辯方強調上述的平衡的考慮因素包括「容許示威進行」,這些考慮並非額外的門檻。

在本案中的遊行人士行使叫口號、唱歌、叫囂等表達自由及和平示威的權力,不應在事實裁定中被法庭視為擾亂秩序、威嚇性、侮辱性、挑撥性的行為,更不應被視為導致他人合理地害怕的原因。

另外,無證據指出有無辜第三者因遊行人士的行為而感到害怕,包括商場保安 朱家培 作供時亦無提及他有甚麼「訂明害怕」 。退一步説,一場和平示威並不會因為有獨立、間歇性的暴力事件出現而變成非法集結,而D1的立場是案發現場根本無非法集結。

代表D3的 #郭憬憲大律師 引述楊美雲案 [2] 作回應,該案判案書第44段指「行使示威權的人士亦不得在有關情況下導致超出合理範圍的阻礙,但這個範圍絕不能被狹義地界定,以致憲法權利被貶低或令市民行使憲法權利的能力遭受不當的減損。」

因此,法庭首先要考慮遊行集會衍生的阻礙是否合理?有否超越「合理可包容範圍」?法庭應就阻礙的合理性作出所需的評估,不應考慮各被告是否「合理地行使自由」。因為只有在行使自由時產生的阻礙超越「合理可包容範圍」才算違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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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HCMA54/2012 香港特别行政區訴梁國華 及另五人
[2] FACC19/2004 楊美雲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