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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觀塘裁判法院第八庭
#劉淑嫻裁判官
#0707旺角 #裁決 #襲擊警務人員 #抗拒警務人員

陳 (36)

控罪:
(1) 襲擊在正當執行職務的警務人員
(2) 抗拒在正當執行職務的警務人員

詳情:
被控於2019年7月7日,在旺角亞皆老街24-26號襲擊及抗拒警署警長50657招敬聰。
====
結果:
控罪1:罪名成立‼️
控罪2:罪名成立‼️

📌裁決理由:
雖然Pw1-2證供有所出入,一如在指稱被告打完人後的舉動是離開抑或向後踏;二如PW2聽不到PW1的拘捕警告。

但劉官在觀看影片後裁定PW1有講拘捕警告,即使影片沒有但也只因為現場嘈雜,而部分影片見Pw1-2口部有郁動,故PW1應該有講述「唔好再反抗,如果唔係拉你拒捕」;「依家拉你襲警拒捕」等說話,惟PW2聽不到。亦因當時PW2或許在Pw1說出「拉你襲警」時,未有及時上到Pw1身邊,故聽不到也無可厚非。

所以在接納Pw1-2的證供下,由於沒有影片拍到襲警事件,亦沒有說法支持被告是無故被警員截下及誣捏。

而PW1 事後被送到廣華醫院檢查,報告顯示右手手腕僅有擦傷。因他是正當執行職務的警員,故控罪一罪名成立。

控罪二方面,在打完人後,在拘捕及上手銬期間被告有掙扎,身體不停擺動。因軍裝警員向後拉告而令被告跌下,雖劉官不清楚倒地原因。但始終被告在被截停後一直想要離開且態度不合作,現場的警員都是正當執行職務,故罪名二成立。

📌🐕‍🦺證供分析:
🦮Pw1 PC60657
除控方案情外,Pw1指稱被告在另一位置的倒地是想逃走。綜合不同影片,Pw1同意PW2 是第一個箍住被告的人;又指被告舉右手是擋下;被告曾稱「做咩呀」、「我企喺度啫,就話我襲警,痴線㗎」;有拍攝到被告被警員推往前所以才倒下,另一邊有男子大叫:「警察打人」;PC9865有在被告打完警方後,上前箍頸。

經比對警員口供及影片後,裁定PW1可信。劉官指片段只反映某一事件情況,不能反映被告打人情況,至Pw1捉住被告雙手的情況。劉官認為Pw1的觀察跟鉅細無遺的片段無法相比,Pw1會受其感官及所觀察的事物限制,故作供跟影片沒有大出入。

🐕‍🦺PW2 PC9865
在盤問下經常聽不到PW1對被告的警告「唔好再反抗,如果唔係拉你拒捕」;「依家拉你襲警拒捕」之類。PW2有份推被告到另一位置進行拘捕。呈堂影片無顯示PW1捉住被告的手及被告想轉身走。

劉官指PW2不是機械人,記憶力不像影片準確也合理,而辯方所指的差微皆細微,沒有關鍵性,故此證人可靠。

🦮PW3 PC49749
主問所指見到被告用左手打PW1臉一下,但其指稱的出手及擊打位置跟Pw1-2不同,劉官認為PW3不可能比此二人更清楚,所以作供不可靠。

📌控方案情簡述:
Pw1-2便衣及PW3以軍裝在事發當日當值,處理人群聚集,PW1聽到身後有吵鬧聲,轉身見另一隻便衣狗被人群包圍。Pw1上前叫人群「合作向後移動」,眾人合作但有一男子目露凶光行前,該男子被告行近,沒有理會Pw1的警告:「警察,退開」,被告舉右拳擊中Pw1左邊臉,隨即轉身後。Pw1很快上前在PW2的協助下拘捕了被告,PW3見此情況,Pw1捉住被告的手及以「襲警」罪名拘捕。

3-4名警員帶被告到另一位置,警方為被告帶上手銬,期間被告爭扎,被告因而同數名警員一起倒地,Pw1兩次警告被告及指稱要用「拒捕」拘捕被告。警方終仍能為被告扣上手銬,以及正式作出拘捕。

PW1 事後被送到廣華醫院檢查,醫療報告顯示Pw1右手手腕僅有擦傷。

控方呈交1條影片,當中不涉及被告襲警經過,僅拍到被告被阻止離開及帶到另一位置的經過。

辯方依賴數條影片,以作質疑Pw口供同錄像片段不相符,故證人不可靠。

🪄判刑見此

【19:19補完】
#觀塘裁判法院第八庭
#劉淑嫻裁判官
#0707旺角 即日 #判刑 #襲擊警務人員 #抗拒警務人員

陳 (36)

控罪:
(1) 襲擊在正當執行職務的警務人員
(2) 抗拒在正當執行職務的警務人員

詳情:
被控於2019年7月7日,在旺角亞皆老街24-26號襲擊及抗拒警署警長50657招敬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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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同日裁決結果見此

🔴判刑結果:
控罪1: 【3個月即時監禁】
控罪2: 【2個月即時監禁】

控罪二中1個月分期執行,總刑期為【4個月即時監禁】‼️

📌 判刑理由:
綜合兩個案例,襲警嚴重所以法庭會嚴肅處理。有一個案底是交通事故,故以沒有案底為標準。控罪一以四個月監禁作起點,但因審期過長的壓力;及此案情不是同類型最差,Pw1驗傷後的報告顯示沒有傷勢,故減一個月刑期。

而控罪2,由於沒有直接證據顯示其Pw1傷勢是如何造成,但明顯是在抗拒期間造成,所以控罪2刑期為2個月即時監禁。

劉官指由於兩件事情並不是單一事件,所以控罪二中的1個月需要分期執行,兩項控罪總刑期為即時監禁四個月。

📌 #求情
被告在2008年曾有一次交通事故的案底。

現年37歲,任職健身教練,乃家中獨子,現跟家人同住。劉官給了兩個案例作參考,一是Hcma273 ,其案情是被告持續性打警方但警員沒有永久傷勢,故上訴法院維持6星期原判。Hcma361/2007 控罪一及二判了6個月,控罪二案情嚴重因打了女沙展至流鼻血,故辯方指比此案嚴重。

辯方指Pw1被打時戴了頭盔故其拳擊不算嚴重,而擦傷的手腕也不是被告直接所致,而是被告被警員推倒而連帶PW1倒下。

辯方指其因案情不嚴重,歷時兩年的審訊已是折磨,故望輕判。

🪄按:手足有向親友舉手指心心,親友聞畢裁決結果有落淚,但其後仍指手足適應力強,入去都撐到。保重,攬攬各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