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粉嶺裁判法院第一庭
#蘇文隆主任裁判官
#20200224大埔 #答辯 #阻街
葉
修訂控罪:在公眾地方造成阻礙
2020年2月24日在大埔無合法辯釋而陳列或留下任何物品(即一條欄杆),對在公眾地方的人或車輛造成阻礙
控方有3名控方證人
答辯意向:不認罪❗️
案件押後至2021年4月1日0930粉嶺裁判法院第一庭進行審前覆核。
✅期間以原有條件繼續保釋✅
按:今日12點有粉嶺少年庭,有關暴動,還請各旁聽師多多留意,雖然少年庭不設旁聽,但仍可在法庭外等候支持,起碼步入法庭前,小朋友是可以見到大家的
#蘇文隆主任裁判官
#20200224大埔 #答辯 #阻街
葉
修訂控罪:在公眾地方造成阻礙
2020年2月24日在大埔無合法辯釋而陳列或留下任何物品(即一條欄杆),對在公眾地方的人或車輛造成阻礙
控方有3名控方證人
答辯意向:不認罪❗️
案件押後至2021年4月1日0930粉嶺裁判法院第一庭進行審前覆核。
✅期間以原有條件繼續保釋✅
按:今日12點有粉嶺少年庭,有關暴動,還請各旁聽師多多留意,雖然少年庭不設旁聽,但仍可在法庭外等候支持,起碼步入法庭前,小朋友是可以見到大家的
#粉嶺裁判法院第六庭
#黃國輝裁判官
#20200224大埔 #審前覆核
葉
控罪:在公眾地方造成阻礙
案情:
2020年2月24日在大埔無合法辯釋而陳列或留下任何物品(即一條欄杆),對在公眾地方的人或車輛造成阻礙
商議情況:
~被告不認罪
~爭議點 : 被告口頭招認後,補錄招認記錄時沒有家人在場
~控方原本列出3位控方証人(即1,2,3),其中「2」為主要証人
~辯方要求附加証人,即當時現場的一隊警員。
~估計審訊需時兩日。
案件押後至2021年6月22日及23日0930粉嶺裁判法院第六庭進行審訊。
✅被告以原有條件繼續保釋✅
💛感謝臨時直播員💛
#黃國輝裁判官
#20200224大埔 #審前覆核
葉
控罪:在公眾地方造成阻礙
案情:
2020年2月24日在大埔無合法辯釋而陳列或留下任何物品(即一條欄杆),對在公眾地方的人或車輛造成阻礙
商議情況:
~被告不認罪
~爭議點 : 被告口頭招認後,補錄招認記錄時沒有家人在場
~控方原本列出3位控方証人(即1,2,3),其中「2」為主要証人
~辯方要求附加証人,即當時現場的一隊警員。
~估計審訊需時兩日。
案件押後至2021年6月22日及23日0930粉嶺裁判法院第六庭進行審訊。
✅被告以原有條件繼續保釋✅
💛感謝臨時直播員💛
#粉嶺裁判法院第六庭
#黃國輝裁判官
#20200224大埔 #審訊 [1/2] #阻街
葉 (16)
控罪:在公眾地方造成阻礙
2020年2月24日在大埔無合法辯釋而陳列或留下任何物品(即一條欄杆),對在公眾地方的車輛造成阻礙
——————————————————
第一控方證人:的士司機 吳福來(譯音)
第二控方證人:警員27073
特别事項證人:警員25480鄧嘉歡(譯音)
特別事項證人:沙展11131劉錦華(譯音)
四位控方證人作供完畢~
下午2:30續審
💛感謝臨時直播員💛
#黃國輝裁判官
#20200224大埔 #審訊 [1/2] #阻街
葉 (16)
控罪:在公眾地方造成阻礙
2020年2月24日在大埔無合法辯釋而陳列或留下任何物品(即一條欄杆),對在公眾地方的車輛造成阻礙
——————————————————
第一控方證人:的士司機 吳福來(譯音)
第二控方證人:警員27073
特别事項證人:警員25480鄧嘉歡(譯音)
特別事項證人:沙展11131劉錦華(譯音)
四位控方證人作供完畢~
下午2:30續審
💛感謝臨時直播員💛
#粉嶺裁判法院第六庭
#黃國輝裁判官
#20200224大埔 #阻街
#審訊 [1/2]
葉 (16)
控罪:在公眾地方造成阻礙
2020年2月24日在大埔無合法辯釋而陳列或留下任何物品(即一條欄杆)
下午進度:
PC16045 潘俊健(音) 作供完畢,當時駐守刑事調查隊第10隊。
警員鄺保然(音) 作供完畢,當時駐守大埔軍裝巡邏小隊。
被告就特別事項的作供完畢,辯方沒有就特別事項傳召其他證人。
案件押後至明天早上10:30續審,辯方會就特別事項陳詞。
被告以原有條件繼續保釋。
💛感謝臨時直播員💛
#黃國輝裁判官
#20200224大埔 #阻街
#審訊 [1/2]
葉 (16)
控罪:在公眾地方造成阻礙
2020年2月24日在大埔無合法辯釋而陳列或留下任何物品(即一條欄杆)
下午進度:
PC16045 潘俊健(音) 作供完畢,當時駐守刑事調查隊第10隊。
警員鄺保然(音) 作供完畢,當時駐守大埔軍裝巡邏小隊。
被告就特別事項的作供完畢,辯方沒有就特別事項傳召其他證人。
案件押後至明天早上10:30續審,辯方會就特別事項陳詞。
被告以原有條件繼續保釋。
💛感謝臨時直播員💛
#粉嶺裁判法院第六庭
#黃國輝裁判官
#20200224大埔 #阻街
#審訊 [2/2]
葉 (16)
控罪:在公眾地方造成阻礙
2020年2月24日在大埔無合法辯釋而陳列或留下任何物品(即一條欄杆)
10:32 開庭
律師就特別事項陳詞完畢,主要針對各證人的證供之間有予盾,裁判官要休庭考慮,12:00就特別事項裁決。
12:02 押後至 12:15
特別事項裁決,接受辯方指證供有多項矛盾,口頭招認證供不能呈堂作證。
辯方中段陳辭指PW1認唔到堵路人,無證據指控被告堵路;主控同意。
法庭裁定表面證據不成立,被告毋須答辯當庭釋放。
辯方有訟費申請,雖然控方提出反對,指被告管有士巴拿和六角匙係自招嫌疑,法庭不同意,裁定批准訟費申請。
#黃國輝裁判官
#20200224大埔 #阻街
#審訊 [2/2]
葉 (16)
控罪:在公眾地方造成阻礙
2020年2月24日在大埔無合法辯釋而陳列或留下任何物品(即一條欄杆)
10:32 開庭
律師就特別事項陳詞完畢,主要針對各證人的證供之間有予盾,裁判官要休庭考慮,12:00就特別事項裁決。
12:02 押後至 12:15
特別事項裁決,接受辯方指證供有多項矛盾,口頭招認證供不能呈堂作證。
辯方中段陳辭指PW1認唔到堵路人,無證據指控被告堵路;主控同意。
法庭裁定表面證據不成立,被告毋須答辯當庭釋放。
辯方有訟費申請,雖然控方提出反對,指被告管有士巴拿和六角匙係自招嫌疑,法庭不同意,裁定批准訟費申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