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西九龍裁判法院第四庭
#劉淑嫻裁判官 #續審(2/3)
👥葉,陳,陳(20-22) #1112荃灣
控罪1:參與⾮法集結(所有被告)
3人被控於2019年11月12日,在荃灣沙咀道近大河道及禾笛街與其他不知名人士參與非法集結。
控罪2-4:在⾝處⾮法集結時使⽤蒙⾯物品
3人各被控於同日同地身處非法集結時,使用相當可能阻止識辨身分的蒙面物品,即一個面罩。
=================
雙方已簽署承認事實3,即證物P19:
於審訊中所呈堂的實物證物P2-P11, P14-P17的證物連貫性不受爭議。
在控辯雙方經討論後,控方不傳召其他5名證人。
控方案情完結。
=================
‼️法庭裁定表證成立‼️
=================
D1選擇不作供,會傳召1名辯方證人(事實證人,當天在場)
D2選擇不作供,亦不會傳召辯方證人
D3選擇不作供,也不會傳召辯方證人
但由於辯方證人明天才抵達法庭,故法庭把案件押後至2021年4月23日1100西九龍裁判法院第四庭續審。期間各被告以原有條件繼續保釋。
#劉淑嫻裁判官 #續審(2/3)
👥葉,陳,陳(20-22) #1112荃灣
控罪1:參與⾮法集結(所有被告)
3人被控於2019年11月12日,在荃灣沙咀道近大河道及禾笛街與其他不知名人士參與非法集結。
控罪2-4:在⾝處⾮法集結時使⽤蒙⾯物品
3人各被控於同日同地身處非法集結時,使用相當可能阻止識辨身分的蒙面物品,即一個面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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雙方已簽署承認事實3,即證物P19:
於審訊中所呈堂的實物證物P2-P11, P14-P17的證物連貫性不受爭議。
在控辯雙方經討論後,控方不傳召其他5名證人。
控方案情完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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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庭裁定表證成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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D1選擇不作供,會傳召1名辯方證人(事實證人,當天在場)
D2選擇不作供,亦不會傳召辯方證人
D3選擇不作供,也不會傳召辯方證人
但由於辯方證人明天才抵達法庭,故法庭把案件押後至2021年4月23日1100西九龍裁判法院第四庭續審。期間各被告以原有條件繼續保釋。
#西九龍裁判法院第四庭
#劉淑嫻裁判官
#1112荃灣 #續審(3/3)
D1 葉
D2 陳
D3 陳
控罪1:參與⾮法集結(所有被告)
3人被控於2019年11月12日,在荃灣沙咀道近大河道及禾笛街與其他不知名人士參與非法集結。
控罪2-4:在⾝處⾮法集結時使⽤蒙⾯物品
3人各被控於同日同地身處非法集結時,使用相當可能阻止識辨身分的蒙面物品,即一個面罩。
=================
1102 開庭
傳召辯方證人戴小姐
就辯方證人引述被告講嘅嘢,控方認為係傳聞證供,劉官指出「呢個係審訊黎架喎,咁喺其他刑事案件,控方證人都會引述被告講嘅嘢架啦」,劉官詢問控方,咁屬唔屬於傳聞證供,控方認為都係傳聞證供嘅一種。
劉官問辯方是否同意控方講,不依賴該部分之真實性,辯方指需由法庭判斷。劉官指這是admissibility (呈堂性)嘅問題,休庭一會,讓控辯雙方搵理據支持說法。
休庭至1145
1240 完結所有辯方案情
劉官希望控辯雙方可以在下午口述結案陳詞
案件押後至同日1500西九龍裁判法院第四庭續審。
===============
考慮到審訊的公正性,今早的聆訊內容亦會在審訊完畢後才發布。
#劉淑嫻裁判官
#1112荃灣 #續審(3/3)
D1 葉
D2 陳
D3 陳
控罪1:參與⾮法集結(所有被告)
3人被控於2019年11月12日,在荃灣沙咀道近大河道及禾笛街與其他不知名人士參與非法集結。
控罪2-4:在⾝處⾮法集結時使⽤蒙⾯物品
3人各被控於同日同地身處非法集結時,使用相當可能阻止識辨身分的蒙面物品,即一個面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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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102 開庭
傳召辯方證人戴小姐
就辯方證人引述被告講嘅嘢,控方認為係傳聞證供,劉官指出「呢個係審訊黎架喎,咁喺其他刑事案件,控方證人都會引述被告講嘅嘢架啦」,劉官詢問控方,咁屬唔屬於傳聞證供,控方認為都係傳聞證供嘅一種。
劉官問辯方是否同意控方講,不依賴該部分之真實性,辯方指需由法庭判斷。劉官指這是admissibility (呈堂性)嘅問題,休庭一會,讓控辯雙方搵理據支持說法。
休庭至1145
1240 完結所有辯方案情
劉官希望控辯雙方可以在下午口述結案陳詞
案件押後至同日1500西九龍裁判法院第四庭續審。
===============
考慮到審訊的公正性,今早的聆訊內容亦會在審訊完畢後才發布。
#西九龍裁判法院第四庭
#劉淑嫻裁判官
#1112荃灣 #續審(3/3)
D1 葉
D2 陳
D3 陳
控罪1:參與⾮法集結(所有被告)
3人被控於2019年11月12日,在荃灣沙咀道近大河道及禾笛街與其他不知名人士參與非法集結。
控罪2-4:在⾝處⾮法集結時使⽤蒙⾯物品
3人各被控於同日同地身處非法集結時,使用相當可能阻止識辨身分的蒙面物品,即一個面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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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102 開庭
傳召辯方證人戴小姐
========
辯方主問
辯:認識D1?
證:識
辯:識左幾耐?
證:3年半到4年左右
辯:點識?
證:透過男朋友識嘅
辯:男朋友嘅朋友?
證:係
辯:成日見?大約?
證:頻密,一星期3,4次
辯:佢讀緊書定做緊嘢
證:之前有讀,而家冇,好似係讀到一半drop左
辯:時間番返去案發當日6點,你喺邊
證:男朋友屋企
辯:做緊咩?
證:hea緊
官:咩叫hea緊,我要寫白話架
辯:hea緊即係做緊乜
證:睇電視
辯:之後呢
證:6點半左右,男朋友有個whatsapp group,其中有個叫__嘅朋友問有冇人去荃灣食飯。男朋友就問有冇興趣一齊。我就話冇所謂。所以就一齊去。咁跟住一齊整理屋企,換衫就出去。大約6點45到7點左右,男朋友話D1都黎。到7點幾就同男朋友一齊出發。
辯:知唔知D1點去
證:知,我地約左7點半喺的士站等
辯:大家都準時到?
證:我地到先
辯:之後搭咩去
證:的士,去到荃新天地2期落
辯:邊條道路落?
證:唔記得,喺荃新天地門口落
辯:沿途交通有冇問題
證:冇
辯:沿途街道狀況有冇咩特別,例如行人路上
證:冇
辯:幾點到荃新天地
證:7點45左右
辯:同麥皮喺邊度見
證:荃新天地1期
辯:咁點解喺2期度落
證:因為2期都有嘢食,想睇下有咩食,去果陣都冇概念食啲咩。最後因為2期啲嘢食比較昂貴,所以去左1期度食。
辯:2期點過1期?
證:馬路過
辯:即係喺地面過?
證:係
辯:去1期果陣,沿途街道有冇咩狀況?
證:冇
辯:同平時有冇分別
證:冇
辯:去到見到麥皮,幾多人食飯
證:4人,麥皮話想食米線陣,所以就去左食
辯:幾點食
證:8點15前食
辯:米線陣喺1期邊度
證:地下果層
辯:坐喺入面,望唔望到中庭
證:見唔到
辯:知唔知D1食飯前去左邊?
證:知道,佢有講......
控:傳聞證供
官:呢個係刑事審訊黎,如證人唔可以引述被告同佢講嘅嘢,咁其他刑事案件審訊果陣,控方證人引述被告講嘅嘢都係傳聞證供?
控:我認為係
官:其他控方證人都會引述
控:控方證人?
官:一樣架喎,控方證人同辯方證人
控:我認為係,如果被告以第一身咁講就得。
劉官問辯方是否同意控方講,不依賴該部分之真實性,辯方指需由法庭判斷。劉官指這是admissibility (呈堂性)嘅問題,休庭一會,讓控辯雙方搵理據支持說法。
休庭至1145
在表達完各方理據後,以大家有共識知道法庭會如何處理證供的前提下,繼續審訊。
(上面提及食飯前證人知D1去左邊)
辯:點解你會知
證:閒聊時問D1,佢話同朋友去篤波,跟住就去左買索帶。咁我就問咩索帶?佢就喺書包度抽左一小部分出黎比我睇
辯:咩叫小部分
證:喺袋入面抽左大約4分1出黎
辯:可能有袋遮住左,所以睇到少少?
證:係
官:咩袋遮住左
證:佢嘅背囊
證:咁我就問佢買索帶黎做咩,佢就話佢屋企人要用,所以買
(辯方展示證物P15)
辯:知唔知係咩黎
證:索帶
辯:同你果日見到嘅有冇分別
證:大約一樣
辯:之後呢
證:將索帶放番入書包入面
辯:D1當時著咩衫
證:黑白色外套,黑色運動褲
辯:有冇戴眼鏡
證:有
辯:點解咁肯定
證:我冇見過佢冇帶眼鏡
辯:食到幾時
證:20:40-45
辯:然後呢
證:之後4個一齊走,__話自己第二日要番工,所以走先,然後去左M&S個出跟煙。
(辯方指示證人在地圖上標出食煙位置)
辯:係幾時去到你標果度
證:20:45-50
辯:基本上食完就行出去?
證:係
辯:望到禾笛街?
證:望到
辯:情況係點
證:比平時人流多
辯:嘈唔嘈
證:嘈
辯:啲人著咩衫
證:都係街坊裝
辯:咩顏色
證:咩色都有
辯:見唔見到沙咀道
證:見到但唔清楚,因為前面有一堆人,果堆人企喺行人路上,沙咀道同禾笛行界的馬路邊
(證人在地圖上標示)
辯:距離?
證:大約10米
辯:佢地喺做緊咩
證:望緊嘢,好嘈
辯:知唔知佢地嗌緊咩,講緊咩
證:好多人一齊講,聽唔清楚講咩
辯:沙咀道與禾笛街交通如何
證:只係知禾笛街有車行
辯:食完煙之後諗住點
證:就番去,番去住果度
辯:食煙果陣現場係點
證:覺得情況混亂
辯:咁點解唔走
證:因為諗住食完煙就番去
辯:跟住呢
證:望過去背面嘅沙咀道,聽到一下響聲,見到有堆人同煙向我地衝埋去,跟住就同男朋友一齊走。
辯:知唔知咩事
證:唔知
辯:果度有幾多人
證:唔識講,因為人多到一團咁
辯:班人衝過黎,然後點樣
證:隻眼好唔舒服,就同男朋友一齊跑,而前面仲有個較肥大嘅女人阻住。一直跟住男朋友佢跑邊就去邊,去到就黎新村街。去到安全地方,先停低,先發現D1唔見左,因為擔心就不斷打電話搵佢,冇人聽。想番去果陣,諗住搵的士搭,都冇的士可以搭。最後決定行番去。
辯:當時視野點
證:唔記得
辯:D1隻手有冇拎住嘢
證:冇
D1辯方正問完畢
D2,3辯方沒有覆問
=========
控方盤問
控:果堆人大約幾多人
證:大約2,30人
控:3位上左的士,直接到2期?
證:係
控:喺的士站上?
證:係
控:車程大約幾耐
證:10-15分鐘
控:坐喺邊
證:後座近窗口位
控:外面情況有冇任何異樣
證:印象中冇。
控方向其指出審訊時曾播的片顯示荃新天地一帶有好多警車,比平時多好多
證:冇留意
控:你見到人群聚集,就果堆人?
證:係,冇留意到再其他人
控:有冇見到有雜物堵路
證:冇留意
控:有冇聽到「光復香港」呢類口號
證:當時聽唔到
控:由搭車到食飯,同平時都冇分別?
證:唔同意
控:點解
證:因為好少去果邊食嘢,所以唔知之前係點。
控:你應該知2019年香港社會發生左啲動蕩
證:知
控:向你指出你之前都有留意香港市面上有啲事發生緊
證:少留意呢啲事件
控:以前唔會話有堵路,咁多警車.....
官:咁點阿你而家?證人都話冇留意到
證:首先我冇留意到好多警察,即使有,有人跳樓都會好多警察
控:你講左個好好嘅例子,有人跳樓都唔會日日都有,仲唔係唔尋常?
證:咁我都冇留意到有好多警察
控:定係你留意到,但唔想同法庭講
證:唔同意
有關口罩
控:D1有冇戴口罩
證:冇留意
控:你地距離好遠,唔係都係圍住一齊食?
證:係,都係朋友間圍住一齊食
控:距離?
證:好近,大家可以見到大家
官:咁又真係唔明,大家咁近,食煙都要用口用鼻,點會冇留意到,我唔明邏輯上有邊度有合理之處
證:因為D1食煙比較快,我地食1支等於佢食幾支,所以唔知佢有有食完又戴番或者除低,冇注意喺呢個點上
控:咁你同男朋友有冇戴口罩
證:冇
控方向證人指出2019年11月未爆發新冠肺炎(按:武漢肺炎),正常人唔會戴口罩
證:唔同意
控:同意左嘅係佢管有一個口罩
證:我唔知佢有
有關索帶
控:去玩桌球同買索帶有咩關係性,有啲突兀,佢果陣係點講?
證:我問佢今日去左邊,佢就話約左朋友篤波同買索帶。
控:D1話佢買索帶係比屋企人用,點解要同你講?
證:因為索帶我唔常見,咪問佢買黎做乜
控方向證人指出證人沒有將事實真相講比法庭知。再指出D1於2019年11月12日20:20-20:50有參與位於沙咀道,大河道,禾笛街的非法集結。並指出D1身處非法集結時,戴上證物中的黑色面罩,有相當可能阻止別人識別身份。
證人對上述指出一一表示不同意。
控方盤問完畢
辯方沒有覆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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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240 完結所有辯方案情
劉官希望控辯雙方可以在下午口述結案陳詞
案件押後至同日1500西九龍裁判法院第四庭
#劉淑嫻裁判官
#1112荃灣 #續審(3/3)
D1 葉
D2 陳
D3 陳
控罪1:參與⾮法集結(所有被告)
3人被控於2019年11月12日,在荃灣沙咀道近大河道及禾笛街與其他不知名人士參與非法集結。
控罪2-4:在⾝處⾮法集結時使⽤蒙⾯物品
3人各被控於同日同地身處非法集結時,使用相當可能阻止識辨身分的蒙面物品,即一個面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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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102 開庭
傳召辯方證人戴小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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辯方主問
辯:認識D1?
證:識
辯:識左幾耐?
證:3年半到4年左右
辯:點識?
證:透過男朋友識嘅
辯:男朋友嘅朋友?
證:係
辯:成日見?大約?
證:頻密,一星期3,4次
辯:佢讀緊書定做緊嘢
證:之前有讀,而家冇,好似係讀到一半drop左
辯:時間番返去案發當日6點,你喺邊
證:男朋友屋企
辯:做緊咩?
證:hea緊
官:咩叫hea緊,我要寫白話架
辯:hea緊即係做緊乜
證:睇電視
辯:之後呢
證:6點半左右,男朋友有個whatsapp group,其中有個叫__嘅朋友問有冇人去荃灣食飯。男朋友就問有冇興趣一齊。我就話冇所謂。所以就一齊去。咁跟住一齊整理屋企,換衫就出去。大約6點45到7點左右,男朋友話D1都黎。到7點幾就同男朋友一齊出發。
辯:知唔知D1點去
證:知,我地約左7點半喺的士站等
辯:大家都準時到?
證:我地到先
辯:之後搭咩去
證:的士,去到荃新天地2期落
辯:邊條道路落?
證:唔記得,喺荃新天地門口落
辯:沿途交通有冇問題
證:冇
辯:沿途街道狀況有冇咩特別,例如行人路上
證:冇
辯:幾點到荃新天地
證:7點45左右
辯:同麥皮喺邊度見
證:荃新天地1期
辯:咁點解喺2期度落
證:因為2期都有嘢食,想睇下有咩食,去果陣都冇概念食啲咩。最後因為2期啲嘢食比較昂貴,所以去左1期度食。
辯:2期點過1期?
證:馬路過
辯:即係喺地面過?
證:係
辯:去1期果陣,沿途街道有冇咩狀況?
證:冇
辯:同平時有冇分別
證:冇
辯:去到見到麥皮,幾多人食飯
證:4人,麥皮話想食米線陣,所以就去左食
辯:幾點食
證:8點15前食
辯:米線陣喺1期邊度
證:地下果層
辯:坐喺入面,望唔望到中庭
證:見唔到
辯:知唔知D1食飯前去左邊?
證:知道,佢有講......
控:傳聞證供
官:呢個係刑事審訊黎,如證人唔可以引述被告同佢講嘅嘢,咁其他刑事案件審訊果陣,控方證人引述被告講嘅嘢都係傳聞證供?
控:我認為係
官:其他控方證人都會引述
控:控方證人?
官:一樣架喎,控方證人同辯方證人
控:我認為係,如果被告以第一身咁講就得。
劉官問辯方是否同意控方講,不依賴該部分之真實性,辯方指需由法庭判斷。劉官指這是admissibility (呈堂性)嘅問題,休庭一會,讓控辯雙方搵理據支持說法。
休庭至1145
在表達完各方理據後,以大家有共識知道法庭會如何處理證供的前提下,繼續審訊。
(上面提及食飯前證人知D1去左邊)
辯:點解你會知
證:閒聊時問D1,佢話同朋友去篤波,跟住就去左買索帶。咁我就問咩索帶?佢就喺書包度抽左一小部分出黎比我睇
辯:咩叫小部分
證:喺袋入面抽左大約4分1出黎
辯:可能有袋遮住左,所以睇到少少?
證:係
官:咩袋遮住左
證:佢嘅背囊
證:咁我就問佢買索帶黎做咩,佢就話佢屋企人要用,所以買
(辯方展示證物P15)
辯:知唔知係咩黎
證:索帶
辯:同你果日見到嘅有冇分別
證:大約一樣
辯:之後呢
證:將索帶放番入書包入面
辯:D1當時著咩衫
證:黑白色外套,黑色運動褲
辯:有冇戴眼鏡
證:有
辯:點解咁肯定
證:我冇見過佢冇帶眼鏡
辯:食到幾時
證:20:40-45
辯:然後呢
證:之後4個一齊走,__話自己第二日要番工,所以走先,然後去左M&S個出跟煙。
(辯方指示證人在地圖上標出食煙位置)
辯:係幾時去到你標果度
證:20:45-50
辯:基本上食完就行出去?
證:係
辯:望到禾笛街?
證:望到
辯:情況係點
證:比平時人流多
辯:嘈唔嘈
證:嘈
辯:啲人著咩衫
證:都係街坊裝
辯:咩顏色
證:咩色都有
辯:見唔見到沙咀道
證:見到但唔清楚,因為前面有一堆人,果堆人企喺行人路上,沙咀道同禾笛行界的馬路邊
(證人在地圖上標示)
辯:距離?
證:大約10米
辯:佢地喺做緊咩
證:望緊嘢,好嘈
辯:知唔知佢地嗌緊咩,講緊咩
證:好多人一齊講,聽唔清楚講咩
辯:沙咀道與禾笛街交通如何
證:只係知禾笛街有車行
辯:食完煙之後諗住點
證:就番去,番去住果度
辯:食煙果陣現場係點
證:覺得情況混亂
辯:咁點解唔走
證:因為諗住食完煙就番去
辯:跟住呢
證:望過去背面嘅沙咀道,聽到一下響聲,見到有堆人同煙向我地衝埋去,跟住就同男朋友一齊走。
辯:知唔知咩事
證:唔知
辯:果度有幾多人
證:唔識講,因為人多到一團咁
辯:班人衝過黎,然後點樣
證:隻眼好唔舒服,就同男朋友一齊跑,而前面仲有個較肥大嘅女人阻住。一直跟住男朋友佢跑邊就去邊,去到就黎新村街。去到安全地方,先停低,先發現D1唔見左,因為擔心就不斷打電話搵佢,冇人聽。想番去果陣,諗住搵的士搭,都冇的士可以搭。最後決定行番去。
辯:當時視野點
證:唔記得
辯:D1隻手有冇拎住嘢
證:冇
D1辯方正問完畢
D2,3辯方沒有覆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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控方盤問
控:果堆人大約幾多人
證:大約2,30人
控:3位上左的士,直接到2期?
證:係
控:喺的士站上?
證:係
控:車程大約幾耐
證:10-15分鐘
控:坐喺邊
證:後座近窗口位
控:外面情況有冇任何異樣
證:印象中冇。
控方向其指出審訊時曾播的片顯示荃新天地一帶有好多警車,比平時多好多
證:冇留意
控:你見到人群聚集,就果堆人?
證:係,冇留意到再其他人
控:有冇見到有雜物堵路
證:冇留意
控:有冇聽到「光復香港」呢類口號
證:當時聽唔到
控:由搭車到食飯,同平時都冇分別?
證:唔同意
控:點解
證:因為好少去果邊食嘢,所以唔知之前係點。
控:你應該知2019年香港社會發生左啲動蕩
證:知
控:向你指出你之前都有留意香港市面上有啲事發生緊
證:少留意呢啲事件
控:以前唔會話有堵路,咁多警車.....
官:咁點阿你而家?證人都話冇留意到
證:首先我冇留意到好多警察,即使有,有人跳樓都會好多警察
控:你講左個好好嘅例子,有人跳樓都唔會日日都有,仲唔係唔尋常?
證:咁我都冇留意到有好多警察
控:定係你留意到,但唔想同法庭講
證:唔同意
有關口罩
控:D1有冇戴口罩
證:冇留意
控:你地距離好遠,唔係都係圍住一齊食?
證:係,都係朋友間圍住一齊食
控:距離?
證:好近,大家可以見到大家
官:咁又真係唔明,大家咁近,食煙都要用口用鼻,點會冇留意到,我唔明邏輯上有邊度有合理之處
證:因為D1食煙比較快,我地食1支等於佢食幾支,所以唔知佢有有食完又戴番或者除低,冇注意喺呢個點上
控:咁你同男朋友有冇戴口罩
證:冇
控方向證人指出2019年11月未爆發新冠肺炎(按:武漢肺炎),正常人唔會戴口罩
證:唔同意
控:同意左嘅係佢管有一個口罩
證:我唔知佢有
有關索帶
控:去玩桌球同買索帶有咩關係性,有啲突兀,佢果陣係點講?
證:我問佢今日去左邊,佢就話約左朋友篤波同買索帶。
控:D1話佢買索帶係比屋企人用,點解要同你講?
證:因為索帶我唔常見,咪問佢買黎做乜
控方向證人指出證人沒有將事實真相講比法庭知。再指出D1於2019年11月12日20:20-20:50有參與位於沙咀道,大河道,禾笛街的非法集結。並指出D1身處非法集結時,戴上證物中的黑色面罩,有相當可能阻止別人識別身份。
證人對上述指出一一表示不同意。
控方盤問完畢
辯方沒有覆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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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240 完結所有辯方案情
劉官希望控辯雙方可以在下午口述結案陳詞
案件押後至同日1500西九龍裁判法院第四庭
#西九龍裁判法院第四庭
#劉淑嫻裁判官
#1112荃灣 #續審(3/3)
D1 葉
D2 陳
D3 陳
控罪1:參與⾮法集結(所有被告)
3人被控於2019年11月12日,在荃灣沙咀道近大河道及禾笛街與其他不知名人士參與非法集結。
控罪2-4:在⾝處⾮法集結時使⽤蒙⾯物品
3人各被控於同日同地身處非法集結時,使用相當可能阻止識辨身分的蒙面物品,即一個面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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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520 開庭
控方已遞交相關法律觀點陳詞。
控方承認需達至毫無合理疑點才能定罪,並承認沒有直接證據指證各被告有參與非法集結,但希望法庭考慮環境證供,時間上及地理上與案發地相當近,在環境事實的基礎上,使法庭達至唯一而不可抗拒的推論。
========
D1口頭結案陳詞
D1並無參與非法集結,即使被搜出有索帶,不等於其有參與。案情指出有堵路,並聚集叫囂,有嗌「五大訴求 缺一不可」,「光復香港」。
現場沒有非法集結
在控方證人證供只指出有雜物在道路上,沒有證人見到任何人參與堵路。只是嗌口號,係咪已經非法集結?辯方認為不是。即使法庭裁定該處發生非法集結,該集結範圍只是沙咀道到禾笛街路口,並非整條禾笛街。如果第一項控罪不成立,第二條控罪亦無從立足。
共同犯罪原則
根據上訴庭最新的指引,關於共同犯罪原則,是適用於非法集結。但必須要證明其有著一定角色。而D1被捕時身在禾笛街中段,沒有任何證人見到D1做過什麼事情有著一定角色。辯方說法是D1並無做過任何呼籲或煽動性質的舉動。
是否有被勸喻下拒絕離開?
證人指出有舉藍旗警告,根據口供,警告在大河道與沙咀道。D1是否聽到,是存疑的。而且當時警告與施放催淚彈的時間相當近,現場人士有否足夠時間離開,辯方說法是不可能。
被告衣著
當時被告衣著是白衫,與一般示威者的服飾存有差異
有否逃離警察追捕
當時已經施放催淚彈,眾人不是逃走,而是逃命。當時十分嘈吵,D1是否必然聽到警方的叫停?
索帶議題
在混亂的情況,證人竟然看到D1手中拿著一些物件,但是否必然準確呢?是令人存疑。甚至乎,裝索帶的膠袋是未開封。索帶只是尋常用品,並非必然用作非法用途。
有否爭扎
多名警員壓在被告身上,必然會有唔舒服,並非有意反抗警員
控方證人不可信亦不可依賴
各證人證供不相符包括停車位置,而不同位置相距甚遠。
總括而言,控方未能舉證至毫無合理疑點,希望法庭疑點利益歸於被告。
========
D2口頭結案陳詞
呈上梁國華案例
主要採納D1大律師陳詞。
證人聲稱在橋上看到有黑衣黑褲人士堵路,但沒有直接證據指D2是在該些人士之中。
D2被制服位置是在荃新天地中庭,不是在被聲稱的案發現場。
證人第一眼見到被告已在中庭,只是手持黃色水樽向出煙中的催淚彈淋水,當時還有不同人,有男女老幼,有任何人覺得催淚彈影響到現場人士,把水淋到催淚彈上,並不是不能理解的做法。加上,當時並無指令要求警方小隊向中庭施放催淚彈。
淋水到催淚彈沒有理由讓人感到害怕,或相當可能令人合理地害怕如此集結的人,或煽動他人做出破壞社會安寧的行為。相反,在一個警方沒有指令施放的催淚彈的地方,向出煙中的催淚彈淋水,反而是幫助現場市民。
其衣著並非典型示威者衣著,其身穿藍色牛仔裇衫,即使袋中有眼罩及防毒面罩,但並無護甲等,這些預計會有暴力事件發生的典型裝備。希望法庭不會以該些物品對被告有任何不利揣測
即使已被警方打至頭破血流,被告在片段中顯示都是與警方十分合作,到禾笛街也是合作地被扣上手扣。
========
D3口頭結案陳詞
黃大律師引用梁國雄案件,控方需證明不採取進一步行動,將會使社會安寧被破壞或惡化下去。
當時在現場有人集結並叫嗌口號,但同時有普通行人在行走,而非逃跑,看不出有任何人害怕該些集結的人。
即使法庭裁定當處有非法集結,被告也並無參與該項集結。第三證人同意在見到被告前,有見到被告做過什麼。
有關間接證據
被告有戴口罩及跑。有關「跑」,在沙咀道及禾笛街交界施放催淚彈,有一枚不小心地射進荃新天地中庭。當時「跑」是自然反應。其背包並沒有任何防護裝備,在催淚煙的影響下,「跑」是合理反應。
被告身穿藍色長袖衫,而證人多番指出堵路人士是黑衣人。戴口罩可以有好多原因,即使感冒也可以戴口罩。
聲稱在被告身上找到7cm刀,但實際是在其小型斜揹袋中的文具袋內找到,如有非法意圖,不可能會如此收藏,也不會這樣細。辯方說法是這只是普通文具。
再者,證人指出被告有輕微掙扎,但沒有激烈反抗,掙扎只是這麽多人跑,及被告沒有意想到警方對象是他的情況下,輕微掙扎是正常反應。
由於控方未能達至毫無合理疑點的情況下舉證,希望法庭裁定D3 兩項控罪不成立
========
案件押後至2021年6月11日 14:30西九龍裁判法院第五庭裁決。
其間各被告以原有條件繼續保釋。
#劉淑嫻裁判官
#1112荃灣 #續審(3/3)
D1 葉
D2 陳
D3 陳
控罪1:參與⾮法集結(所有被告)
3人被控於2019年11月12日,在荃灣沙咀道近大河道及禾笛街與其他不知名人士參與非法集結。
控罪2-4:在⾝處⾮法集結時使⽤蒙⾯物品
3人各被控於同日同地身處非法集結時,使用相當可能阻止識辨身分的蒙面物品,即一個面罩。
=================
1520 開庭
控方已遞交相關法律觀點陳詞。
控方承認需達至毫無合理疑點才能定罪,並承認沒有直接證據指證各被告有參與非法集結,但希望法庭考慮環境證供,時間上及地理上與案發地相當近,在環境事實的基礎上,使法庭達至唯一而不可抗拒的推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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D1口頭結案陳詞
D1並無參與非法集結,即使被搜出有索帶,不等於其有參與。案情指出有堵路,並聚集叫囂,有嗌「五大訴求 缺一不可」,「光復香港」。
現場沒有非法集結
在控方證人證供只指出有雜物在道路上,沒有證人見到任何人參與堵路。只是嗌口號,係咪已經非法集結?辯方認為不是。即使法庭裁定該處發生非法集結,該集結範圍只是沙咀道到禾笛街路口,並非整條禾笛街。如果第一項控罪不成立,第二條控罪亦無從立足。
共同犯罪原則
根據上訴庭最新的指引,關於共同犯罪原則,是適用於非法集結。但必須要證明其有著一定角色。而D1被捕時身在禾笛街中段,沒有任何證人見到D1做過什麼事情有著一定角色。辯方說法是D1並無做過任何呼籲或煽動性質的舉動。
是否有被勸喻下拒絕離開?
證人指出有舉藍旗警告,根據口供,警告在大河道與沙咀道。D1是否聽到,是存疑的。而且當時警告與施放催淚彈的時間相當近,現場人士有否足夠時間離開,辯方說法是不可能。
被告衣著
當時被告衣著是白衫,與一般示威者的服飾存有差異
有否逃離警察追捕
當時已經施放催淚彈,眾人不是逃走,而是逃命。當時十分嘈吵,D1是否必然聽到警方的叫停?
索帶議題
在混亂的情況,證人竟然看到D1手中拿著一些物件,但是否必然準確呢?是令人存疑。甚至乎,裝索帶的膠袋是未開封。索帶只是尋常用品,並非必然用作非法用途。
有否爭扎
多名警員壓在被告身上,必然會有唔舒服,並非有意反抗警員
控方證人不可信亦不可依賴
各證人證供不相符包括停車位置,而不同位置相距甚遠。
總括而言,控方未能舉證至毫無合理疑點,希望法庭疑點利益歸於被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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D2口頭結案陳詞
呈上梁國華案例
主要採納D1大律師陳詞。
證人聲稱在橋上看到有黑衣黑褲人士堵路,但沒有直接證據指D2是在該些人士之中。
D2被制服位置是在荃新天地中庭,不是在被聲稱的案發現場。
證人第一眼見到被告已在中庭,只是手持黃色水樽向出煙中的催淚彈淋水,當時還有不同人,有男女老幼,有任何人覺得催淚彈影響到現場人士,把水淋到催淚彈上,並不是不能理解的做法。加上,當時並無指令要求警方小隊向中庭施放催淚彈。
淋水到催淚彈沒有理由讓人感到害怕,或相當可能令人合理地害怕如此集結的人,或煽動他人做出破壞社會安寧的行為。相反,在一個警方沒有指令施放的催淚彈的地方,向出煙中的催淚彈淋水,反而是幫助現場市民。
其衣著並非典型示威者衣著,其身穿藍色牛仔裇衫,即使袋中有眼罩及防毒面罩,但並無護甲等,這些預計會有暴力事件發生的典型裝備。希望法庭不會以該些物品對被告有任何不利揣測
即使已被警方打至頭破血流,被告在片段中顯示都是與警方十分合作,到禾笛街也是合作地被扣上手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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D3口頭結案陳詞
黃大律師引用梁國雄案件,控方需證明不採取進一步行動,將會使社會安寧被破壞或惡化下去。
當時在現場有人集結並叫嗌口號,但同時有普通行人在行走,而非逃跑,看不出有任何人害怕該些集結的人。
即使法庭裁定當處有非法集結,被告也並無參與該項集結。第三證人同意在見到被告前,有見到被告做過什麼。
有關間接證據
被告有戴口罩及跑。有關「跑」,在沙咀道及禾笛街交界施放催淚彈,有一枚不小心地射進荃新天地中庭。當時「跑」是自然反應。其背包並沒有任何防護裝備,在催淚煙的影響下,「跑」是合理反應。
被告身穿藍色長袖衫,而證人多番指出堵路人士是黑衣人。戴口罩可以有好多原因,即使感冒也可以戴口罩。
聲稱在被告身上找到7cm刀,但實際是在其小型斜揹袋中的文具袋內找到,如有非法意圖,不可能會如此收藏,也不會這樣細。辯方說法是這只是普通文具。
再者,證人指出被告有輕微掙扎,但沒有激烈反抗,掙扎只是這麽多人跑,及被告沒有意想到警方對象是他的情況下,輕微掙扎是正常反應。
由於控方未能達至毫無合理疑點的情況下舉證,希望法庭裁定D3 兩項控罪不成立
========
案件押後至2021年6月11日 14:30西九龍裁判法院第五庭裁決。
其間各被告以原有條件繼續保釋。
#西九龍裁判法院第四庭
#劉淑嫻裁判官 #裁決
👥葉,陳,陳(20-22) #1112荃灣
控罪1:參與 #非法集結 (所有被告)
3人被控於2019年11月12日,在荃灣沙咀道近大河道及禾笛街與其他不知名人士參與非法集結。
控罪2-4:在⾝處非法集結時使⽤蒙⾯物品
3人各被控於同日同地身處非法集結時,使用相當可能阻止識辨身分的蒙面物品,即一個面罩。#蒙面法
=================
裁決理由:
法律原則:
法庭在考慮非法集結涉及的元素及各元素的釋義時參考了 梁天琦、梁國華、陶君行等案。
法庭也有參考《禁蒙面法》的法律原則。
法庭也謹記舉證責任在於控方;三位被告都沒有案底,犯罪傾向性低;即使三位被告沒有作供,也不能因此對他們作不利推斷;即使本案涉及三位被告,也需要就每項控罪作獨立考慮。
證供評估:
法庭認為PW1作供清晰明確合乎邏輯,在盤問下沒有動搖,會接納他的證供。即使辯方挑戰PW1看到D1沒有佩戴眼鏡的議題,法庭認為PW1是在有附近商店的燈光照明下觀察D1,再加上PW1視線沒有離開D1,接納PW1對D1的觀察;即使辯方挑戰PW1就D1的逃跑路線道出三個版本,法庭認為PW1在這三個版本的描述一致,大意一樣。
法庭認為PW2就現場的觀察有部分與片段有出入,不會接納他就這部分的證供。但由於他在其他內容的證供作供清𥇦明確合乎邏輯,在盤問下沒有動搖,法庭會接納他在其他內容的證供。雖然辯方挑戰PW2就D2當時身穿黑色牛仔䄛的描述,法庭認為這沒有不妥當的地方。此外法庭亦接納PW2為D2上手扣的解釋。
法庭認為PW3和PW4作供清𥇦明確合乎邏輯,在盤問下沒有動搖,會接納他們的證供。
法庭認為DW1作供迴避,不盡不實,沒有向法庭道出真相,因為若DW1與D1等人一同食煙,應能看到D1在當時有沒有戴口罩。
事實裁定:
法庭裁定案發現場的環境與PW1、PW3和PW4所描述一致,但本案沒有警員證供與目堵三位被告與他人聚集,也沒有證據指三位被告與他人故意作出擾亂秩序的行為。
法庭留意到在案發當天20:31時,荃新天地中庭有身穿不同衣服的市民逗留,不能排除在場人士是因警方後來在現場發射催淚彈而爭相走避。
雖然D1當時有佩戴口罩、奔跑及管有索帶,但當時的索帶包裝良好,未被打開,法庭不能推斷是用作束縛物件以進行堵路;雖然D2當時向着冒煙的催淚彈淋水,但認為本案沒有證據指出D2干犯了甚麼「訂明的行為」,也沒有證據指D2從那裏走到荃新天地中庭;雖然D3當時有帶長約7cm的𠝹刀,有15cm長的紅色原子筆及其他文具,但它們是放在一起,本案也沒有證據指出D3干犯了甚麼「訂明的行為」。
鑑於以上,3位被告面對的控罪1不成立。因此,由於他們沒有干犯參與非法集結或未經批准的集結,3位被告面對的控罪2至4不成立。
訟費申請:
D3律師代表D3 (也代表D2) 申請訟費,內容大致指出他 (D3) 面前的案情不應告上法庭,他也沒有故意令控方認為本案證供強弱較想像中強。此外他沒有自招嫌疑。
控方認為當時有人羣聚集,有人叫喊,D3當時也有佩戴口罩,是自招嫌疑。
法庭認同控方的回應,加上D3逃跑是自招嫌疑的表現,拒絕D2和D3的訟費申請。
#劉淑嫻裁判官 #裁決
👥葉,陳,陳(20-22) #1112荃灣
控罪1:參與 #非法集結 (所有被告)
3人被控於2019年11月12日,在荃灣沙咀道近大河道及禾笛街與其他不知名人士參與非法集結。
控罪2-4:在⾝處非法集結時使⽤蒙⾯物品
3人各被控於同日同地身處非法集結時,使用相當可能阻止識辨身分的蒙面物品,即一個面罩。#蒙面法
=================
裁決理由:
法律原則:
法庭在考慮非法集結涉及的元素及各元素的釋義時參考了 梁天琦、梁國華、陶君行等案。
法庭也有參考《禁蒙面法》的法律原則。
法庭也謹記舉證責任在於控方;三位被告都沒有案底,犯罪傾向性低;即使三位被告沒有作供,也不能因此對他們作不利推斷;即使本案涉及三位被告,也需要就每項控罪作獨立考慮。
證供評估:
法庭認為PW1作供清晰明確合乎邏輯,在盤問下沒有動搖,會接納他的證供。即使辯方挑戰PW1看到D1沒有佩戴眼鏡的議題,法庭認為PW1是在有附近商店的燈光照明下觀察D1,再加上PW1視線沒有離開D1,接納PW1對D1的觀察;即使辯方挑戰PW1就D1的逃跑路線道出三個版本,法庭認為PW1在這三個版本的描述一致,大意一樣。
法庭認為PW2就現場的觀察有部分與片段有出入,不會接納他就這部分的證供。但由於他在其他內容的證供作供清𥇦明確合乎邏輯,在盤問下沒有動搖,法庭會接納他在其他內容的證供。雖然辯方挑戰PW2就D2當時身穿黑色牛仔䄛的描述,法庭認為這沒有不妥當的地方。此外法庭亦接納PW2為D2上手扣的解釋。
法庭認為PW3和PW4作供清𥇦明確合乎邏輯,在盤問下沒有動搖,會接納他們的證供。
法庭認為DW1作供迴避,不盡不實,沒有向法庭道出真相,因為若DW1與D1等人一同食煙,應能看到D1在當時有沒有戴口罩。
事實裁定:
法庭裁定案發現場的環境與PW1、PW3和PW4所描述一致,但本案沒有警員證供與目堵三位被告與他人聚集,也沒有證據指三位被告與他人故意作出擾亂秩序的行為。
法庭留意到在案發當天20:31時,荃新天地中庭有身穿不同衣服的市民逗留,不能排除在場人士是因警方後來在現場發射催淚彈而爭相走避。
雖然D1當時有佩戴口罩、奔跑及管有索帶,但當時的索帶包裝良好,未被打開,法庭不能推斷是用作束縛物件以進行堵路;雖然D2當時向着冒煙的催淚彈淋水,但認為本案沒有證據指出D2干犯了甚麼「訂明的行為」,也沒有證據指D2從那裏走到荃新天地中庭;雖然D3當時有帶長約7cm的𠝹刀,有15cm長的紅色原子筆及其他文具,但它們是放在一起,本案也沒有證據指出D3干犯了甚麼「訂明的行為」。
鑑於以上,3位被告面對的控罪1不成立。因此,由於他們沒有干犯參與非法集結或未經批准的集結,3位被告面對的控罪2至4不成立。
訟費申請:
D3律師代表D3 (也代表D2) 申請訟費,內容大致指出他 (D3) 面前的案情不應告上法庭,他也沒有故意令控方認為本案證供強弱較想像中強。此外他沒有自招嫌疑。
控方認為當時有人羣聚集,有人叫喊,D3當時也有佩戴口罩,是自招嫌疑。
法庭認同控方的回應,加上D3逃跑是自招嫌疑的表現,拒絕D2和D3的訟費申請。
#西九龍裁判法院第四庭
#香淑嫻裁判官
#審訊 [1/2]
#1112荃灣 #管有物品意圖損壞財產
楊(21)
控罪:管有物品意圖損壞財產
背景:
2019年11月12日為「大三罷」第2日「破曉行動」。被控於當日在荃灣大河道荃新天地一期外,保管或控制1把玻璃擊鎚,意圖在無合法辯解的情況下使用、導致或准許他人使用該物品,以摧毀或損壞他人的任何財產。
——————————————
控方將傳召4名證人,包括三名警員及一名專家證人;辯方有一名事實證人。辯方律師表示爭議點為:管有物品的意圖
PW1 張督察作供,主控官主問至10:48,而辯方律師盤問PW1 至上午休庭。
📌PW2警長34603周志恆(音)作供。
現在隸屬荃灣警區軍裝行動支援小隊,案發當日屬新界南警區機動部隊A大連第四小隊。
當日軍裝(防暴裝)當值,PW1張立山督察是指揮官。2130到達沙咀道禾笛街交界,荃新天地一期外設立防線。當時有150人在馬路聚集阻塞行車線、叫囂、路面上有磚頭、垃圾桶等雜物。2202 PW1命令防線推進,他亦追住幾個參與非法集結的人,一起跑入荃新天地一期中庭 (下稱中庭)。PW2上前支援,在近匯豐銀行的入口進入。之後就看到PW1按住被告,PW2協助控制並帶離現場,回到沙咀道中銀外面。PW2要求警員24286(PW3)協助押被告上警車,因當時只有PW2自己一人,PW1已離開,繼續做指揮工作。PW2亦向24286交代被告參與非法集結。24286在警車AM7197內被告作快速搜查及宣佈拘捕,PW2之後離開警車,交由24286處理。
🌟盤問
辯方律師要求PW2在地圖上標示設立防線的位置及他自己的位置,呈堂為MFI2。PW2指他在沙咀道近大河道的位置,看到有人沙咀道馬路聚集,亦有少部分人在行人路,不敢肯定是否有行人旁觀。2202 PW1命令防線沿沙咀道向葵涌方向前行,防線共有四排,PW2在第二排,PW1亦在第二排中間位置。
推進時,PW2第一眼看到PW1追截數人,距離PW1約八至十米,逃跑的數人(多於3人)再前少少,其中一個是被告。不記得逃跑人士的裝束,但稱PW1和被告一直在視線範圍內。
辯方律師要求PW2在地圖上標示PW1由沙咀道進入中庭的位置,呈堂為D10。
辯方律師問被告是否進入了商場,PW2表示不記得。
播放辯方片段D3,某網媒的片段,攝影者在中庭影住沙咀道入口,中庭內有路人。數秒後有兩至三人跑進,2-3秒後,後面有四隻狗追隨,PW2同意其中一位是他。片段拍攝到警員由中庭跑入商場,拍攝者追隨,不久後看到PW1已將被告制服在地上。(看不到制服過程,亦沒有特別聲音/爭吵叫罵聲)
辯方律師問,根據PW2的講法,為何片段中不是首先見到被告和PW1?PW2稱片段淨係影住警察,影唔到整個環境。辯方律師向他指出這不是事實,PW2不同意。
盤問中,PW2指有部分人是黑衫黑褲。不記得當時沙咀道大河道的天橋有沒有被警方封鎖。記得當時有用催淚彈,同意當時人群因催淚煙散去。
PW2作供完畢。
📌PW3 警員24286方志強(音)作供。
現時屬荃灣警區刑事調查隊第一隊,案發當日和PW2屬同一小隊,防暴裝束當值。
2130 在大河道禾笛街交界近荃新天地一期中銀附近設立防線。有150至200人阻塞道路及叫囂。2202 PW1指示由沙咀道推進至近中庭位置設防線,於是PW3走到附近停下。2205 PW2將一名男子帶到中銀外,衣著為白色衫黑色褲、白色波鞋、藍色cap帽、黑色手套、黑藍色背囊,不爭議為本案被告。PW3在荃新天地小巴站帶被告上車,並作快速搜查,因為怕有人搶犯,時間上唔容許詳細搜查。褲袋內發現有口罩、銀包、手提電話。在警車上向被告宣佈拘捕,罪名為非法集結。逗留至2215,上AM8159回荃灣警署,被告上了膠手銬。2219到達荃灣警署,2220在背囊搜出點火器、黑色面巾、黑色外套、3M手套、黑色玻璃擊鎚 (車窗破窗器)。2228 以管有工具適合作刑事毀壞(?) 罪名拘捕。2229 將證物交給偵緝警員6582調查。
🌟盤問
警車內情況及檢取證物的情況:
辯方律師指出,警車上有其他被告,亦有其他警員,有人問邊個未上手銬 (PW3:冇) 被告主動出聲示意, 所以之後先上膠手銬 (PW3:唔認同) 你沒有撿取背包內所有物品,背包內有急救包,有被告的急救證書,但你沒有撿取 (PW3:已全部檢取,但冇印象有冇急救包及急救證書,唔敢答)
被告亦有一樽水,佢曾經問飲唔飲得 (PW3:冇印象) 你寫的口供話被告自己揸住嚟飲 (PW3:......(dead air) 冇印象) 即係唔排除發生過?(PW3:......我印象中就冇) 你唔敢講一定冇發生過?(PW3:......你意思係飲水?) 所有事。(PW3:唔肯定佢有冇急救包同水)
現場情況:
PW3冇印象推進時分幾多行幾多排,但記得自己喺第三排,揸住俗稱的大口槍,即橡膠彈槍及催淚煙槍。有印象警方曾經使用催淚彈,因他自己帶了防毒面具。亦有印象大河道沙咀道交界的行人天橋被警方封鎖唔畀路人經過,因要防止有人掟嘢。同意曾經查問被告汽車破窗器用嚟做咩,被告回答交通意外時逃生用。
當時的交通情況:
辯方指出當日八點至九點幾有巴士及車輛可以穿過,PW3回答冇印象,上警車的時刻冇見到,推進時亦沒有留意。
PW3作供完畢。
(直播員按:高殺傷力武器比呢d 低能仔揸...)
📌PW4法證科學家專家證人吳家豪(音)證供,以65B形式呈堂。
補充主問,指實驗中使用被告的破窗器,可致4mm厚的車門玻璃粉碎。破窗器給控辯及裁判官傳閱研究一番,PW4在庭上亦示範使用。他說明破窗器內有兩組彈弓,一強一弱,按下弱彈弓的按鈕使強彈弓彈出,利用該衝擊力將車窗粉碎。他沒有拆開來看,但指大部份破窗器都是這個原理。(註:看PW4的示範,其實要超大力先trigger到該破窗器...)
辯方律師要求休庭,以了解專家證供及索取指示。
控方要求修改控罪詳情,更改地點:由荃新天地一期「外」改至「內」,辯方沒有反對。
案件押後至2021年6月22日上午9:30西九龍法院第四庭續審,被告以現有條件保釋。
#香淑嫻裁判官
#審訊 [1/2]
#1112荃灣 #管有物品意圖損壞財產
楊(21)
控罪:管有物品意圖損壞財產
背景:
2019年11月12日為「大三罷」第2日「破曉行動」。被控於當日在荃灣大河道荃新天地一期外,保管或控制1把玻璃擊鎚,意圖在無合法辯解的情況下使用、導致或准許他人使用該物品,以摧毀或損壞他人的任何財產。
——————————————
控方將傳召4名證人,包括三名警員及一名專家證人;辯方有一名事實證人。辯方律師表示爭議點為:管有物品的意圖
PW1 張督察作供,主控官主問至10:48,而辯方律師盤問PW1 至上午休庭。
📌PW2警長34603周志恆(音)作供。
現在隸屬荃灣警區軍裝行動支援小隊,案發當日屬新界南警區機動部隊A大連第四小隊。
當日軍裝(防暴裝)當值,PW1張立山督察是指揮官。2130到達沙咀道禾笛街交界,荃新天地一期外設立防線。當時有150人在馬路聚集阻塞行車線、叫囂、路面上有磚頭、垃圾桶等雜物。2202 PW1命令防線推進,他亦追住幾個參與非法集結的人,一起跑入荃新天地一期中庭 (下稱中庭)。PW2上前支援,在近匯豐銀行的入口進入。之後就看到PW1按住被告,PW2協助控制並帶離現場,回到沙咀道中銀外面。PW2要求警員24286(PW3)協助押被告上警車,因當時只有PW2自己一人,PW1已離開,繼續做指揮工作。PW2亦向24286交代被告參與非法集結。24286在警車AM7197內被告作快速搜查及宣佈拘捕,PW2之後離開警車,交由24286處理。
🌟盤問
辯方律師要求PW2在地圖上標示設立防線的位置及他自己的位置,呈堂為MFI2。PW2指他在沙咀道近大河道的位置,看到有人沙咀道馬路聚集,亦有少部分人在行人路,不敢肯定是否有行人旁觀。2202 PW1命令防線沿沙咀道向葵涌方向前行,防線共有四排,PW2在第二排,PW1亦在第二排中間位置。
推進時,PW2第一眼看到PW1追截數人,距離PW1約八至十米,逃跑的數人(多於3人)再前少少,其中一個是被告。不記得逃跑人士的裝束,但稱PW1和被告一直在視線範圍內。
辯方律師要求PW2在地圖上標示PW1由沙咀道進入中庭的位置,呈堂為D10。
辯方律師問被告是否進入了商場,PW2表示不記得。
播放辯方片段D3,某網媒的片段,攝影者在中庭影住沙咀道入口,中庭內有路人。數秒後有兩至三人跑進,2-3秒後,後面有四隻狗追隨,PW2同意其中一位是他。片段拍攝到警員由中庭跑入商場,拍攝者追隨,不久後看到PW1已將被告制服在地上。(看不到制服過程,亦沒有特別聲音/爭吵叫罵聲)
辯方律師問,根據PW2的講法,為何片段中不是首先見到被告和PW1?PW2稱片段淨係影住警察,影唔到整個環境。辯方律師向他指出這不是事實,PW2不同意。
盤問中,PW2指有部分人是黑衫黑褲。不記得當時沙咀道大河道的天橋有沒有被警方封鎖。記得當時有用催淚彈,同意當時人群因催淚煙散去。
PW2作供完畢。
📌PW3 警員24286方志強(音)作供。
現時屬荃灣警區刑事調查隊第一隊,案發當日和PW2屬同一小隊,防暴裝束當值。
2130 在大河道禾笛街交界近荃新天地一期中銀附近設立防線。有150至200人阻塞道路及叫囂。2202 PW1指示由沙咀道推進至近中庭位置設防線,於是PW3走到附近停下。2205 PW2將一名男子帶到中銀外,衣著為白色衫黑色褲、白色波鞋、藍色cap帽、黑色手套、黑藍色背囊,不爭議為本案被告。PW3在荃新天地小巴站帶被告上車,並作快速搜查,因為怕有人搶犯,時間上唔容許詳細搜查。褲袋內發現有口罩、銀包、手提電話。在警車上向被告宣佈拘捕,罪名為非法集結。逗留至2215,上AM8159回荃灣警署,被告上了膠手銬。2219到達荃灣警署,2220在背囊搜出點火器、黑色面巾、黑色外套、3M手套、黑色玻璃擊鎚 (車窗破窗器)。2228 以管有工具適合作刑事毀壞(?) 罪名拘捕。2229 將證物交給偵緝警員6582調查。
🌟盤問
警車內情況及檢取證物的情況:
辯方律師指出,警車上有其他被告,亦有其他警員,有人問邊個未上手銬 (PW3:冇) 被告主動出聲示意, 所以之後先上膠手銬 (PW3:唔認同) 你沒有撿取背包內所有物品,背包內有急救包,有被告的急救證書,但你沒有撿取 (PW3:已全部檢取,但冇印象有冇急救包及急救證書,唔敢答)
被告亦有一樽水,佢曾經問飲唔飲得 (PW3:冇印象) 你寫的口供話被告自己揸住嚟飲 (PW3:......(dead air) 冇印象) 即係唔排除發生過?(PW3:......我印象中就冇) 你唔敢講一定冇發生過?(PW3:......你意思係飲水?) 所有事。(PW3:唔肯定佢有冇急救包同水)
現場情況:
PW3冇印象推進時分幾多行幾多排,但記得自己喺第三排,揸住俗稱的大口槍,即橡膠彈槍及催淚煙槍。有印象警方曾經使用催淚彈,因他自己帶了防毒面具。亦有印象大河道沙咀道交界的行人天橋被警方封鎖唔畀路人經過,因要防止有人掟嘢。同意曾經查問被告汽車破窗器用嚟做咩,被告回答交通意外時逃生用。
當時的交通情況:
辯方指出當日八點至九點幾有巴士及車輛可以穿過,PW3回答冇印象,上警車的時刻冇見到,推進時亦沒有留意。
PW3作供完畢。
(直播員按:高殺傷力武器比呢d 低能仔揸...)
📌PW4法證科學家專家證人吳家豪(音)證供,以65B形式呈堂。
補充主問,指實驗中使用被告的破窗器,可致4mm厚的車門玻璃粉碎。破窗器給控辯及裁判官傳閱研究一番,PW4在庭上亦示範使用。他說明破窗器內有兩組彈弓,一強一弱,按下弱彈弓的按鈕使強彈弓彈出,利用該衝擊力將車窗粉碎。他沒有拆開來看,但指大部份破窗器都是這個原理。(註:看PW4的示範,其實要超大力先trigger到該破窗器...)
辯方律師要求休庭,以了解專家證供及索取指示。
控方要求修改控罪詳情,更改地點:由荃新天地一期「外」改至「內」,辯方沒有反對。
案件押後至2021年6月22日上午9:30西九龍法院第四庭續審,被告以現有條件保釋。
#西九龍裁判法院第四庭
#香淑嫻裁判官
#續審 [2/2]
#1112荃灣 #管有物品意圖損壞財產
楊(21)
控罪:管有物品意圖損壞財產
背景:
2019年11月12日為「大三罷」第2日「破曉行動」。被控於當日在荃灣大河道荃新天地一期外,保管或控制1把玻璃擊鎚,意圖在無合法辯解的情況下使用、導致或准許他人使用該物品,以摧毀或損壞他人的任何財產。
——————————————
PW4法證科學家專家證人吳嘉豪作供完畢。
‼️法庭裁定表證成立
被告選擇作供
——————————————
被告作供中
午休,1430續審
💛感謝臨時直播員💛
#香淑嫻裁判官
#續審 [2/2]
#1112荃灣 #管有物品意圖損壞財產
楊(21)
控罪:管有物品意圖損壞財產
背景:
2019年11月12日為「大三罷」第2日「破曉行動」。被控於當日在荃灣大河道荃新天地一期外,保管或控制1把玻璃擊鎚,意圖在無合法辯解的情況下使用、導致或准許他人使用該物品,以摧毀或損壞他人的任何財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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PW4法證科學家專家證人吳嘉豪作供完畢。
‼️法庭裁定表證成立
被告選擇作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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被告作供中
午休,1430續審
💛感謝臨時直播員💛
#西九龍裁判法院第四庭
#香淑嫻裁判官
#審訊 [2/2]
#1112荃灣 #管有物品意圖損壞財產
楊(21)
控罪:管有物品意圖損壞財產
背景:
2019年11月12日為「大三罷」第2日「破曉行動」。被控於當日在荃灣大河道荃新天地一期外,保管或控制1把玻璃擊鎚,意圖在無合法辯解的情況下使用、導致或准許他人使用該物品,以摧毀或損壞他人的任何財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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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0:14 開始繼續審訊。辯方律師向PW4法證科學家專家證人吳嘉豪,盤問有關破窗器粉碎玻璃的狀況、功能及威力程度。專家表示沒有就破窗器的刀片部份作測試。10:36盤問完畢。
法官裁定表面證供成立。
被告選擇作供,現時大專二年級。事發當日約八點半由家搭車,計劃往荃灣用膳及買餸。中途他遇上前中學老師,傾計約半小時。
及後被告途中聽到槍聲,亦見到有催淚彈向沙咀道發射。他輾轉橫過沙咀道,往荃新天地中庭及至禾笛街,見到其他人及防暴警察在跑,被告逐跟著其他人背向防暴警察跑入中庭。後來第一位警察衝入,被告被推背跌落地被制服,第二位警察拘捕被告。被告亦透過地圖及相片,陳述以上過程。
下午被告繼續作供,辯方播放影片,由被告講述被捕過程。被告表示汽車破窗器是之前已放背囊內,如遇交通意外時作逃生用,之前曾試用,沒有作其他用途。點火器有防風伸縮功能,連同3M手套均是戶外活動用。
辯方主問完畢,主控盤問未開始。
案件押後至2021年6月28日下午2:30西九龍法院第四庭續審,被告以現有條件保釋。
💛感謝臨時直播員報料💛
#香淑嫻裁判官
#審訊 [2/2]
#1112荃灣 #管有物品意圖損壞財產
楊(21)
控罪:管有物品意圖損壞財產
背景:
2019年11月12日為「大三罷」第2日「破曉行動」。被控於當日在荃灣大河道荃新天地一期外,保管或控制1把玻璃擊鎚,意圖在無合法辯解的情況下使用、導致或准許他人使用該物品,以摧毀或損壞他人的任何財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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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0:14 開始繼續審訊。辯方律師向PW4法證科學家專家證人吳嘉豪,盤問有關破窗器粉碎玻璃的狀況、功能及威力程度。專家表示沒有就破窗器的刀片部份作測試。10:36盤問完畢。
法官裁定表面證供成立。
被告選擇作供,現時大專二年級。事發當日約八點半由家搭車,計劃往荃灣用膳及買餸。中途他遇上前中學老師,傾計約半小時。
及後被告途中聽到槍聲,亦見到有催淚彈向沙咀道發射。他輾轉橫過沙咀道,往荃新天地中庭及至禾笛街,見到其他人及防暴警察在跑,被告逐跟著其他人背向防暴警察跑入中庭。後來第一位警察衝入,被告被推背跌落地被制服,第二位警察拘捕被告。被告亦透過地圖及相片,陳述以上過程。
下午被告繼續作供,辯方播放影片,由被告講述被捕過程。被告表示汽車破窗器是之前已放背囊內,如遇交通意外時作逃生用,之前曾試用,沒有作其他用途。點火器有防風伸縮功能,連同3M手套均是戶外活動用。
辯方主問完畢,主控盤問未開始。
案件押後至2021年6月28日下午2:30西九龍法院第四庭續審,被告以現有條件保釋。
💛感謝臨時直播員報料💛
#西九龍裁判法院第七庭
#香淑嫻裁判官
#審訊 [4/2]
#1112荃灣 #管有物品意圖損壞財產
楊(21)
控罪:管有物品意圖損壞財產
背景:
2019年11月12日為「大三罷」第2日「破曉行動」。被控於當日在荃灣大河道荃新天地一期外,保管或控制1把玻璃擊鎚,意圖在無合法辯解的情況下使用、導致或准許他人使用該物品,以摧毀或損壞他人的任何財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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手足在空蕩的庭上繼續作供。
👁🗨控方盤問:
🔸解釋各物品的攜帶原因
被告指日常返學不會用P1背囊,但出街時就會用到,被告指這是常用背包但自己不常執袋,事發當晚為了帶水才帶背囊外出。
3m手套(P3) 同火機,黑面巾(P6)等物品一樣有機會攜帶但不肯定是存放在袋中。因為自己外出前沒有刻意檢查,惟外套較大件,所以放下去時有印象。
玻璃擊錘(P2)會一直攜帶,因為有需要用到但不一定要用到,基於「有好過冇」的原因,此物長放在袋中。黑面巾主要行山用,防蚊及防割傷,因為行山爆林時有機會割到。
被告每日外出前不會檢查袋中的物品及其用途,當晚外出前亦沒有想到有否需要在食飯及去超市期間使用各物品。
玻璃擊錘是用作戶外活動,此跟其他物品(點火器)一同在袋出現的原因是之前用完後沒有清空背包。
🔸現場行為
荃灣天橋見到老師,惟不太記得撞面次序及其衣飾打扮(顏色、帽、鞋)粗略記得著短袖衫,及肯定有戴眼鏡。在天橋上二人沒有對談,約9點後離開天橋時,到燉奶佬餐廳外聊天,被告忘記誰人動議話題及抵達餐廳的細節,話題圍繞彼此近況、自己所讀學科、前途,惟仔細內容無法記起。
被告當時未食飯亦沒有如期前往超市,但解釋不約食飯原因為自己晚起床,故至九點未有需要用膳。
在燉奶佬外面期間,被告目睹防暴警察出現及展示藍旗,早前作供亦指見到對面荃新天地及巴士站有群眾起哄。今於庭上同意知道舉藍旗代表要散去,但見不到此刻有任何衝突,他同意防暴警出現可能有武力驅散但也不過是幾條行車線以外的人,亦不知會放TG。
從P8截圖中辨認自己在左上角,同意右上角有人起哄,但不能辨識是否示威者,以及認為他們跟自己距離較遠。
12:04-12:20 午休。之後控方繼續盤問。
(按:全庭連一隻坐最後排略嘈吵的便衣,不足5人旁聽)
#香淑嫻裁判官
#審訊 [4/2]
#1112荃灣 #管有物品意圖損壞財產
楊(21)
控罪:管有物品意圖損壞財產
背景:
2019年11月12日為「大三罷」第2日「破曉行動」。被控於當日在荃灣大河道荃新天地一期外,保管或控制1把玻璃擊鎚,意圖在無合法辯解的情況下使用、導致或准許他人使用該物品,以摧毀或損壞他人的任何財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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手足在空蕩的庭上繼續作供。
👁🗨控方盤問:
🔸解釋各物品的攜帶原因
被告指日常返學不會用P1背囊,但出街時就會用到,被告指這是常用背包但自己不常執袋,事發當晚為了帶水才帶背囊外出。
3m手套(P3) 同火機,黑面巾(P6)等物品一樣有機會攜帶但不肯定是存放在袋中。因為自己外出前沒有刻意檢查,惟外套較大件,所以放下去時有印象。
玻璃擊錘(P2)會一直攜帶,因為有需要用到但不一定要用到,基於「有好過冇」的原因,此物長放在袋中。黑面巾主要行山用,防蚊及防割傷,因為行山爆林時有機會割到。
被告每日外出前不會檢查袋中的物品及其用途,當晚外出前亦沒有想到有否需要在食飯及去超市期間使用各物品。
玻璃擊錘是用作戶外活動,此跟其他物品(點火器)一同在袋出現的原因是之前用完後沒有清空背包。
🔸現場行為
荃灣天橋見到老師,惟不太記得撞面次序及其衣飾打扮(顏色、帽、鞋)粗略記得著短袖衫,及肯定有戴眼鏡。在天橋上二人沒有對談,約9點後離開天橋時,到燉奶佬餐廳外聊天,被告忘記誰人動議話題及抵達餐廳的細節,話題圍繞彼此近況、自己所讀學科、前途,惟仔細內容無法記起。
被告當時未食飯亦沒有如期前往超市,但解釋不約食飯原因為自己晚起床,故至九點未有需要用膳。
在燉奶佬外面期間,被告目睹防暴警察出現及展示藍旗,早前作供亦指見到對面荃新天地及巴士站有群眾起哄。今於庭上同意知道舉藍旗代表要散去,但見不到此刻有任何衝突,他同意防暴警出現可能有武力驅散但也不過是幾條行車線以外的人,亦不知會放TG。
從P8截圖中辨認自己在左上角,同意右上角有人起哄,但不能辨識是否示威者,以及認為他們跟自己距離較遠。
12:04-12:20 午休。之後控方繼續盤問。
(按:全庭連一隻坐最後排略嘈吵的便衣,不足5人旁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