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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此重申此頻用作學術交流
不會為所有言行負上任何法律責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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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西九龍裁判法院4樓1庭 #羅德泉主任裁判官

🏛西 九 龍 裁 判 法 院 4 樓 1 庭(2案)
👨🏻‍⚖️羅德泉主任裁判官
👤王/20 提堂(#1226旺角 刑事損壞:腳踢Starbucks的貨架)

控方:申請案件押後至 3月5日 晏晝兩點半
辯方:不反對押後
申請擔保條件更改:
不能進入商場及其範圍內 --- 不能進入商場既特定範圍
及後 決定以 除轉乘交通工具外 及特定因素 不準進入任何商場 為更改保釋條件

法官:批准依原有保釋條件擔保 及 更改擔保條件申請 案件押後至 3月5日 晏晝兩點半 同一庭
#西九龍裁判法院第三庭
#羅德泉主任裁判官
#1226旺角 #提堂
王(20)

控罪:刑事損壞
被控於2019年12月26日,在朗豪坊4樓2號舖星巴克咖啡店,無合法辯解而損壞屬於其財產,即包括杯及貨架。據悉涉腳踢Starbucks的貨架。

背景:2019年12月28日首次提堂,獲 #嚴舜儀署理主任裁判官 批准以5,000元保釋,期間不得離港、須遵守宵禁令、禁足洗衣街、豉油街、上海街及弼街一帶,以及不得進入任何商場

控方修訂控罪

控方準備好答辯,辯方申請押後9星期以索取醫療報告、法律文件及法律意見
法庭指示如臨近下次提訊時仍未獲得有關文件,可寫信通知法庭押後


期間以原有條件繼續擔保

案件押後至6月30日1430西九龍裁判法院再訊
#西九龍裁判法院第一庭
#羅德泉主任裁判官
#提堂
#1226旺角

王(20)

控罪:
刑事損壞

詳細:
被控於19年12月26日在朗豪坊4樓2號舖星巴克咖啡店,無合法辯解而損壞屬於其財產,即杯及貨架,意圖損壞該財產或罔顧該財產是否會被損壞

— 被告認罪

3次刑事定罪紀錄

物主沒有要求賠償

求情:
—自小父母離異,患有ADHD及對立反抗症
—定期捐血及做義工
—自犯事後由外展社工輔導,為人變得積極及正面
— 西貢區議會指被告有協助議員工作
— 一時衝動犯錯

索取社會服務令報告

案件押後至7月21日0930西九龍裁判法院判刑,期間維持原有條件保釋。
#西九龍裁判法院第一庭
#羅德泉主任裁判官
#1226旺角 #判刑

王(20)

控罪:
刑事損壞

案情:
被控於19年12月26日在朗豪坊4樓2號舖星巴克咖啡店,無合法辯解而損壞屬於其財產,即杯及貨架,意圖損壞該財產或罔顧該財產是否會被損壞

— 被告認罪

🔥判刑:
判處240小時社會服務令
#西九龍裁判法院第一庭
#羅德泉主任裁判官
👤楊(29) #提堂#1226旺角 遊蕩導致他人擔心)

控方是日要求答辯,辯方要求押後案件。辯方透露未收到為關鍵證據的影片及未被使用文件表,上一庭 10/6押後後曾去信警方索取,27/7第二次去信,皆沒有回覆。

案件押後至 2/9 0930 西九龍法院一庭
#西九龍裁判法院第一庭
#羅德泉主任裁判官
👤楊(29) #提堂#1226旺角 遊蕩導致他人擔心)

被告不認罪 🙅‍♂️
案件押後至11月2日於西九龍裁判法院作審前覆核。
#西九龍裁判法院第一庭
#羅德泉主任裁判官
#審前覆核 #1226旺角

楊(29)

控罪:遊蕩導致他人擔心

被告不認罪 🙅‍♂️

辯方主要爭議: (i) 行為是否構成遊蕩,(ii) 是否有他人擔心

辯方主要依靠影片,沒有辯方證人。
控方會傳召兩名控方證人。

辯方指控罪書內導致他人擔心有含糊。控方澄清是使影片內兩名哭泣和轉座位的女士擔心。

案件押後至2021年1月29日於西九龍裁判法院第五庭進行一天中文審訊,被告以同樣條件擔保。
#西九龍裁判法院第五庭
#劉淑嫻裁判官 #審訊 [1/1] #1226旺角

楊(29)

控罪:遊蕩導致他人擔心

案情:2019年12月26日,在朗豪坊4樓「茶木」內上述公眾地方遊蕩,而他結伴在該處出現,導致其他不知名人士合理地擔心本身的安全或利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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0927播錄音,滿人(細庭)
0934開庭
1057休庭至1105

不認罪

承認事實(控方證物p4):
1.20191226約2025時警員15625於朗豪坊四樓拘捕被告,罪名是在公眾地方行為不檢
2.警方於公眾媒體下載3條片段,並存入光碟,是證物p1-3
3.被告沒刑事定罪紀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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傳召PW1警員15625戴子猿(同音):
20191226在旺角警區反三合會行動組第一隊,由1400時開始當值,1950-2000期間,主管及副主管有訓示,叫他們行動,PW1小隊會聯同旺角警區刑事總部其他隊伍,前往朗豪坊,喬裝顧客或行街人士,進行特別行動,目的是防止商場內商舖被人破壞。PW1於2030到達並喬裝途人進行觀察,當時是便裝,他到達四樓,見到有間餐廳叫茶木,有一群人聚集,所以他行去茶木作出觀察。
到茶木外,見到餐廳內有十多名男女在入面叫囂,於是繼續觀察,但因當時外面有大量記者,或者是示威人士或行街人士,他視線水平受阻,之後在餐廳旁扶手電梯上商場五樓。
上去五樓後,電梯旁有欄杆位,可以直接向茶木作觀察,角度比較好,當時餐廳內有十多名男女,在餐廳出入口附近的幾張餐桌坐下,茶木裏亦有其他相信是食客,而該十多名男女部份身穿黑衫黑褲,多數有戴帽或者用衫套頭,以及戴口罩或者使用其他物件遮擋面部。
當時十多名男女有其中一名男子身穿紅色長袖連帽衛衣,衛衣帽是套在頭上,而紅衛衣心口前有白色圓形圖案,背面有大白色圓形圖案,另外身穿藍色牛仔褲,有戴淺藍色外科口罩,有戴眼鏡,即是被告。
被告與另外十多名男女在茶木內大聲叫囂,被告曾經由一張桌走過另一張桌,與另一張桌本來坐在的人士,有交頭接耳的動作,其後被告行去原本的桌。
在他們叫囂期間,被告旁邊的桌有3名女子,因為當時聽到十幾名男女及被告叫囂期間,有說到``做咩喊啊``所以見到3名女子,其中2名女子約十多歲,另1名年紀較大。而年紀較小的其中一個女子,有拿着紙巾,蓋住面部,另一名也用手蓋住面部。
其後3名女子行入去茶木較入的餐桌位置,當時有另一名男子在收銀處附近,看似結賬走,他站着看着茶木出入口,顯得很徬徨,不知結賬好還是想走好,因為當時主要出入口,被一大群記者及示威人士堵塞,之後PW1沒再留意該男子。
被告與十多名男女繼續在所坐的餐桌叫囂,亦不停翻閱餐牌,期間茶木吸引很多記者去拍他們。
及後PW1到達商場四樓繼續觀察,見到被告與十多名男女行出餐廳,連同外面的記者及其他約30-40名人士,行去朗豪坊旁邊康德斯酒店連接的天橋方向。
PW1指當時沒見到他們在餐廳內進食,亦沒見到點餐。
(控方呈上P5相簿第11-12張相,顯示被告人及當日衣著)
(播證物p1片--PSHK,畫面是茶木內的情況。PW1認出哭泣旳女鬼;看到被告交頭接耳的動作;認出想結賬的男子;餐廳內有人叫囂好多位啊咁貴㗎啲嘢食啲嘢會食死人㗎要水啊唔好喊啦酒店有狗啊)
(播證物p2--ON.CC的16分鐘片段,顯示事發前商場內的背景)
(呈上證物p6被告紅色衛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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抱歉直播員有事,因此無紀錄PW2供詞,感謝臨時直播員的幫忙😘😘😚

結案陳詞
https://t.me/youarenotalonehk_live/13324
#西九龍裁判法院第五庭
#劉淑嫻裁判官
#1226旺角 #審訊 [1/1]

楊 (29)

控罪:遊蕩導致他人擔心
被控於2019年12月26日在旺角朗豪坊4樓的餐廳「茶木」內遊蕩,導致他人合理地擔心自身的安全。

——————————————————
審訊詳情
https://t.me/youarenotalonehk_live/13304

📌辯方結案陳詞

被告嘅行為是否符合遊蕩罪的定義有疑點或不穩妥,被指「與他人結伴」所謂同伴亦沒有參與叫囂。

另一重點,導致他人擔心自身安全或利益,由於案情中兩位粉色衣服女士並沒有到場作供,我冇辦法就住畫面中嘅悲傷神情,去判斷兩位擔心自身安全或利益。

另外控方所指嘅叫囂,都是在兩位粉色衣服女士起身調位置後出現的,因此冇辦法判斷兩位粉色衣服女士調位置與被告或者同伴嘅行為有直接的關係。

案件押後至2021年3月12日1430在西九龍裁判法院第五庭裁決
期間以原有條件繼續保釋

💛感謝臨時直播員💛
#西九龍法院第五庭
#劉淑嫻裁判官
#1226旺角 #裁決

楊(29)

控罪:遊蕩導致他人擔心
被控於2019年12月26日,在朗豪坊4樓「茶木」內上述公眾地方遊蕩,而他結伴在該處出現,導致其他不知名人士合理地擔心本身的安全或利益。

PW1拘捕警員15625作供

辯方結案陳詞

——————

【速報】
🎊罪名不成立🎊

——————

控方案情
2019年12月26日聖誕節翌日約2015時,有示威者到朗豪坊叫口號,現場亦有身穿反光衣的人士在拍照,又有普通市民。一個身穿紅色衛衣的男子和十多名身穿黑衫黑褲戴帽或身穿連帽衛衣早前在叫囂的示威人士進入「茶木」,坐在「茶木」出入口附近叫侍應,期間大叫「咁貴嘅啲嘢」等。
被告人由一張枱行到另一張枱,其後又再回到原本餐枱。兩個年輕女子及一個年長女子坐在鄰近餐枱的,其中一個年輕女子狀似哭泣,侍應其後叫他們轉到另一枱坐。

證人
控罪所指的不知名人士為兩個年輕女子,但並沒有傳召作控方證人。控方依賴3段錄影片段。被告人沒有作供。

辯方陳詞

辯方邀請法庭參考案例 香港特別行政區 訴 黃俊欽 HCMA494/2017

當時「茶木」餐廳侍應並沒有要求被告人或其他示威者離開,反而在他們談論時給予餐牌,可見他們得到許可留在「茶木」。被告人有查閱餐牌,當時亦有記者在餐廳內,餐廳內擠擁,侍應忙沒有空招呼他們。控罪時段為被告人身處「茶木」至兩個女子轉枱,期間有人坐着叫囂但被告人沒有接近該枱人。

即使將控方案情推至最高點,被告人有參與叫囂,但都是在兩個女子轉枱後;兩個女子有合理擔心而起身換位時,被告才返回座位;其中一個女子用紙巾掩面哭泣時是面向記者。

合理擔心並不一定代表擔心其安全或利益。該名女子因何事而哭亦不清楚,難以判斷是因為被告人行為或是因為被記者包圍。加上女子哭泣是在指稱被告人叫囂前,不存在因果關係。最後兩個女子並沒有離開餐廳,只是轉換位置,假如他們擔心自己的安全或利益,大可離開餐廳。

控罪元素並不穩妥,控罪亦沒有指明與什麼人結伴。

法律原則

法庭提醒自己舉證責任在於控方,控方必須舉證至毫無合理疑點,被告人沒有責任證明自己清白,被告人不作供為權利,法庭並不會因為被告人不作供而作出對被告人不利的推斷。
被告人沒有刑事定罪紀錄,犯罪傾向較低。
本案是單對單案件,控方證人證據尤其重要。

案例
本案是根據第200章《刑事罪行條例》第160(3)條控告被告人。參考 香港特別行政區 訴 黃俊欽 案第23及24段,「從條文中可以看出,單單遊蕩本身並不犯法,但是如果遊蕩的行為導致他人合理地擔心本身的安全或利益,這就觸犯了條文中的罪行。根據這條例的用字及上述的有關案例,就「合理地擔心本身的安全或利益」這個元素,正確的測試標準是包含兩個步驟的。首先,控方必須在毫無合理疑點之下證明有關的人士,確實因為被告人的遊蕩行為而擔心本身的安全或利益。這是一個主觀的衡量標準。如果這個人是根本就沒有擔心本身的安全或利益,控方就未能夠證明這罪行。
如果控方能夠成功地證明這一點,第二個步驟就要考慮控方能否在毫無合理疑點之下,證明這個人是合理地擔心本身的安全或利益。這是一個客觀的衡量標準,即是說一個正常意志堅定的普通人,會因為被告人的遊蕩行為而擔心本身的安全或利益。」

遊蕩的定義為閒逛或徘徊。共同犯罪意圖指各人即使角色不同,但有共同目標或協議。協議可以無需交談,可以是眼神或點頭意會,亦可從行為推定。

證人是否可信可靠

控方雖傳召PW2,但沒有主問,證據價值有限。

PW1在2019年12月26日約2015時由旺角站上到朗豪坊4樓,期間聽到有人叫囂。當天為聖誕節翌日,朗豪坊有大量記者、示威者和市民。由於視線受阻,PW1坐電梯上5樓觀察樓下「茶木」的情況,見到「茶木」內外都有示威者裝束的人士聚集。期間有人叫「好多位呀」、「咁貴呀啲嘢食」、「做咩喊呀」。
PW1自稱憑肉眼可知何人在叫囂,因見到PW1頭部及膊頭有向前傾。PW1承認先聽到叫喊聲才見到被告人向前傾,但同意不肯定被告人向前傾是因為叫囂,可能是因為傾偈。
有一個男子舉起餐牌叫囂,被告人並沒有接近該男子。

法庭認為PW1誠實可靠,但不接納PW1以下證供:
法庭不接納PW1指被告人身體向前傾必然因為叫囂,認為PW1並沒有見到被告人叫囂,只是憑推論指控被告人叫囂。從片段可見被告人身體前傾和有人叫囂期間相隔幾秒。
至於PW1指一名男子站在餐廳門口,因為有大批記者包圍而不知是否應該結帳,只是PW1推斷。

罪行元素
(1)被告人身份沒有爭議
(2)「茶木」餐廳為任何人可以進入消費地方,被告人沒有被要求離開,餐廳屬於公眾地方。
(3)被告人在餐廳內沒有點餐,只是逗留及傾偈,因此屬於遊蕩。
(4)被告人並非單獨行事,而是聯同其他人一起行事。
(5)從案例可見,「導致他人合理擔心」可分為主觀或客觀。兩個女子並沒有出庭作供,因此法庭只能依賴有十多人身穿黑衣叫囂,期間一個女子用紙巾掩面哭泣,但現場同事有記者正在拍攝。他們只是轉換位置而非離開餐廳,如果擔心自己的安全或利益理應會離開餐廳。未轉枱前在餐廳門口附近,面向商場通道,掩面有可能只為遮掩容貌不想被記者拍攝。因此無法判斷兩個女子是因為被告的行為而擔心本身的安全或利益。

裁決
由於控方案情並非唯一合理推論,因此裁定罪名不成立。

證物處理
除P6衣服外,其餘證物交由法庭存檔。