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庭文字直播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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比入唔到庭嘅手足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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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此重申此頻用作學術交流
不會為所有言行負上任何法律責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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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沙田裁判法院第七庭
#香淑嫻裁判官
#提堂 #1208大圍

後補資料

楊 (17)

以前提堂:
6/322/74/916/101/12

控罪:在公眾地方管有攻擊性武器

案情:2019年12月8日凌晨時分在大圍管有攻擊性武器(伸縮棍)

今日提堂主題係「申請終止聆訊

陳詞前,主控官就上一次未能出席提訊,向法庭表示歉意,原因係因為DoJ有人員確症武漢肺炎,而主控係緊密接觸者,上庭前未有檢測結果,所以未能出席,裁判官讚賞為負責任嘅做法。

申請人(案件辯方)陳詞:
事情發展:22/7 提堂,溫官基於律政司對中大生持刀一案,建議辯方向律政司申請作另行處理,於是辯方去信律政司,1/9收到回覆接納簽保守行為,但在2/9收到fax話撒回,原因只係話mishandling of the case, 律師表示從來未見過這情況。

辯方不是爭議檢控嘅獨立性,爭議嘅係1/9 和2/9立場嘅轉變,在無任何證據之下,法庭有咩基礎去考慮DoJ轉立場,仲應唔應該審理。

裁判官指出決定告定唔告,和用另一方式去處理,係兩回事,用另一方式處理不等於唔告;再者,控方接受以另一方式處理,之後還有兩個步驟:被告要接受條款和要法庭同意;1/9 DoJ的信件只係商討中,未完。

辯方律師回應被告冇可能唔接受DoJ條件,現在根據公安條例起訴,如果罪名成立,必須係判予監禁,法庭係冇酌情權去減刑,係呢個情況下,被告有咩可能唔接受條件?

控辯雙方係不對等,DoJ代表政府,說話係有份量,DoJ用咗一個半月去考慮,期間專員有搵被告嘅法律代表索取資料,其後由高級職員書面發表,在無明顯錯誤的情況下轉立場,係breach of official promise 。

律師引用四個案例。

答辯人(控方)陳詞:
這項申請的理據是基於「控方濫用司法程序」,控方不同意,認為繼續控告先係正確嘅決定,呈上多張相片,內容係當日在被告身上搜出的物品,有伸縮棍、頭盔、面罩、護膝、蒙面面紗和紗布,不是只有一支申縮棍,推斷被告係full gear,有攻擊能力,有保護物品,仲預備受傷。

這單案不是一般雷射筆,申縮棍係嚴重,唯一推斷係傷人用途,連辯方寫給DoJ嘅信件都承認嚴重性,法庭除咗考慮DoJ mishandling ,仲要考慮其他因素,DoJ覆核咗11宗案,上訴庭表示不單要考慮年青人更生,要有阻嚇力。

辯方不爭議可以告,只係話DoJ出爾反爾,其實控方無promise, we prepare to..., no agreement, no unconditional offer. 控方不同意溫紹明裁判官嘅提示,中大生嗰把係生果刀,申縮棍唯一係攻擊用途。

法庭無所有文件,只有brief fact,不知案情。

控方提出案例。

香港嘅憲制情況,控方有權力改變立場,法庭不應干預檢控,亦不需要法庭去猜測檢控原因,法庭不應考慮終止審訊。

辯方補充:
辯方表示好奇怪,控方係根據辯方嘅admission 去考慮檢控。

控方提出要考慮上訴庭嘅判決,但判決在2020年9月22日,係在9月1日信件之後。

案件有漣漪效應,事情嘅公平性,會打撃施法制度,令控辯嘅信任無晒,唔通日後一收到回信要即刻回覆,要將副本抄送法庭,要即刻要求開庭?法庭要被迫參與,plea bargaining 程序全部無晒,如果控方可以改變,整個bind over制度無晒,要求法庭考慮對被告嘅影響,不是對DoJ嘅影響。

民無信不立,睇吓法庭想向公眾發出一個乜嘢訊息。


裁判官判詞:

參考Lee Ming Tee(李明治)案,終止聆訊只有在非常情況之下:
1. 不可能有公平的審訊
2. 濫用司法程序,令被告蒙上污點
相信辯方係根據第二項而提出申請

就算本案有公職人員行為不當,但不會因此擱置本案,要永久擱置需要極高的門檻。

控方出爾反爾,原先允許被告簽保守行為,但之後反口,故辯方認為應該中止本案的審訊。

經過本席的考慮,控方在第一封信,令被告對簽保守行為有希望,而之後的修訂感到失望,本席認為繼續審訊並不涉及不當程序,完全同意控方已經作出檢討,故拒絕中止本案聆訊。

控方原先要求是日答辯,辯方申請押後四星期答辯,控方不反對。

控方申請有關中止聆訊的訟費申請,辯方反對在現階段處理訟費,考慮到審訊結果有可能影響訟費申請。經商議後,控方同意以15條e款,押後訟費申請至案件終結時處理。

控方就本案控罪修訂,於控罪寫返伸縮棍的材料、長度、重量。

案件押後至2021年2月5日14:30於沙田裁判法院第一庭答辯,如被告不認罪,希望控辯雙方作出陳詞。

+++++++++++++++
直播員備注:
1. 因控辯雙方已呈上書面陳詞,在引用案例時講得快,加上直播員法律知識貧乏,抱歉未能跟上,所以內容省卻。

2. 控辯雙方都十分重視這宗申請,辯方臨時邀請 #關百安大律師 作陳詞,而控方更出動 #刑事檢控專員 #譚耀豪資深大律師 作主控。
#終審法院終審法庭
#李義終審法院常任法官
#霍兆剛終審法院常任法官
#林文瀚終審法院常任法官
#上訴許可申請
#1102銅鑼灣

陳(33)

控罪及詳情:
管有攻擊性武器或適合作非法用途的工具
違反香港法例第228章《簡易程序治罪條例》第17條
被控於2019年11月2日,在銅鑼灣波斯富街與羅素街交界,管有一包未開封48條6寸長索帶,意圖將其作非法用途使用。

申請方法律代表:
#謝延豐律師行
#關文渭大律師

律政司法律代表:
#刑事檢控專員
#周天行 署理副刑事檢控專員(特別職務)

背景:
經審訊後罪成,於2020年8月28日被判處5個月又2星期監禁。於同年9月28日申請保釋外出等候上訴獲批。答辯方於2021年2月9日申請將案件轉介至高等法院上訴庭處理獲批。不服定罪及刑罰上訴於2021年10月11日被駁回。高等法院上訴庭於2022年1月5日批准上訴至終審法院。

速報:
終審法院批出上訴許可申請

上訴押後至本年6月16日處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