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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此重申此頻用作學術交流
不會為所有言行負上任何法律責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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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九龍裁判法院第十三庭
#梁雅忻裁判官
#1118紅磡 #審訊 [1/2]

劉 (27) 🛑還押逾45日

控罪:
(1)管有適合作非法用途的工具
被控於2019年11月18日,在紅磡康莊道紅磡火車站天橋上近A1出口管有一套六角匙,四把剪刀及一把𠝹刀。

(2)-(3)盜竊
被控於2019年11月12日至18日,在理工大學盜取他人香港、理工射箭學會會員證。

————

準備傳召證人作供前,被告表示不知道9名證人將刪減至3名證人。
裁判官表示雙方律師協調後,可以以65b條、以證人口供紙呈堂,因此會刪減證人。
裁判官指示辯方律師李大律師,需與被告及當值律師主任討論一下。

1022 休庭15分鐘。

💛感謝臨時直播員💛
#九龍裁判法院第十三庭
#梁雅忻裁判官
#1118紅磡 #審訊 [2/2]

劉 (27) 🛑還押逾45日

控罪:
(1)管有適合作非法用途的工具
被控於2019年11月18日,在紅磡康莊道紅磡火車站天橋上近A1出口管有一套六角匙,四把剪刀及一把𠝹刀。

(2)-(3)盜竊
被控於2019年11月12日至18日,在理工大學盜取他人香港、理工射箭學會會員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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修改控辯雙方承認證物編號P24-27及P22相簿的目錄。

控方申請修訂控罪(2)及(3)的日期,由「於2019年11月18日」改為「於或約於2019年11月18日」,辯方不反對,法庭批准。

被告對兩項已修訂控罪皆不認罪。

10:15 休庭10分鐘讓被告整理中段陳詞。

被告作中段陳詞

就控方指控三宗控罪,向控方查詢控罪條文,由法庭代答。
就控罪(2)表示證物射箭總會會員證已過期,證件擁有人未曾使用證件,未曾報失。
控罪(3)證件持有人一直有續證,使用證件參與箭總活動,案發時未過期,證件一直由箭會師兄弟代為處理。而證件擁有人案發時出現在案發現場,未有借過畀人,未見過張證,由始至終未曾有報失。

澄清自己係於大學內發現證件而代為保管,沒有意圖佔用證件,案中證物亦無如身份證、信用卡等用途,離開大學後立即將證件交給警方。

就控罪(3),警方所搜證的物件只係日常用品,未有任何改裝,鎅刀亦未有開封,物品亦是全新,沒持有可作傷人物品,當日亦一直依從警方呼籲。

法庭裁定所有控罪表證成立❗️

被告自辯

就控罪(1)交代身處現場原因:
早於17號早上0730已於示威者所建的物資站,14號尾隨示威者進入大學,被告不認識示威者,出於好奇而尾隨進入。15號晚至16號早曾離大學範圍,再次進入是出於想見證事情,因為政府方面多次更改對示威暴動講法,會以觀察者形容自己。

交代持有物品原因:
(被告詳述大學內所見以及如何阻止及破壞示威者製作裝備)當中有三把較剪係為咗拎走製作火魔工具;火機用以食煙;六角匙係由物資站拎走;鎅刀係用於派水同食物,以免被示威者當成臥底;反光衣係記者撤離後喺記者室拎,因為唔希望被視作示威者。會以偏建制擁護政府形容自己。電筒係自己本身經常行夜山用;手套、口罩、鐳射筆亦係用於降低示威者疑心而㩦帶。

而17號早上開始沒有離開是因為外面情況激烈,不希望被警方當作示威者。17號下午身處圖書館睇書,裡面隔音好好,聽唔到外面情況。黃昏時段與丁媽(音)傾談兩個幾鐘,見到全身被噴藍色嘅示威者叫好痛,直到記者因警方宣佈10點後會以暴動拘捕而離開,覺得不再安全而離開。

對於控罪(2)、(3)兩張射箭總會證,係用以通過大學示威者所設立嘅關口,而拎兩張係因為個人習慣有備無患。

對於離開時物品仍在身上,表示若果係有意圖犯案,理應會棄置後再離開。

1227 早休,下午1500續

💛感謝臨時直播員💛
#九龍裁判法院第十三庭
#梁雅忻裁判官
#1118紅磡 #審訊 [2/2]

劉 (27) 🛑還押逾45日

控罪:
(1)管有適合作非法用途的工具
被控於2019年11月18日,在紅磡康莊道紅磡火車站天橋上近A1出口管有一套六角匙,四把剪刀及一把𠝹刀。

(2)-(3)盜竊
被控於2019年11月12日至18日,在理工大學盜取他人香港、理工射箭學會會員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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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624 開庭

控方預計盤問需時30-45分鐘

控方盤問被告

案發時主要於家族合伙灣仔找換店工作 工作時間較自由 店方營業時間9-5 一星期工作3-4日 有協助打理家族物業租務 以及餐廳兼職 14-17號無返找換店工作

同意 18號凌晨爬過欄杆離開 有雜物阻礙 1-20物件都係喺背囊裡面撿取
不同意有被人為阻止

當中彩色遮係如何獲得? 時間17號晚校園路上 嘗試離開理大時抱住用得唔好嘥心態而拾取

同意 離開係因為警方宣佈10點後以暴動拘捕

令被告決定離開嘅危險?
因為聽到外面警員表示要殺晒學生 六四重演 (主控:你係咪學生?唔係學生怕咩) 唔認為當日情況警

會唔會覺得把遮離開時增加困難?
比喻阿婆走火警都會拎埋月餅罐 用得唔好嘥心態

遮可以用以阻擋警察?
同意可以用以擋TG 澄清並無使用過把遮

離開戴住嘅彩色帽?
同把遮同一諗法而拾取 大約凌晨戴起頂帽 因為背囊空間有限 手拎亦造成不便 戴住最好
帽用以擋TG?
(笑) 不同意 而且戴彩色會令自己成為明顯目標

反光衣幾時執?離開時無著住?
17-18號晚除下反光衣 因為正在破壞玻璃樽

不同意示威者穿起反光衣扮演急救員/記者

(法官提問:反光衣上有紅十字標誌? )
拾取時並無詳細檢查

同意救護員通常會穿著類似證物嘅反光衣
同意證物中眼罩於17號校內撿取 並無用過
同意改裝眼罩可用以抵抗防暴
同意有撿取
不同意有使用過眼罩
3M手套亦係校內手套執起

1713 法官打斷 詢問控方盤問需時

1715休庭 稍後決定明日開庭地點

1739 明日早上1130於第4庭繼續 期間被告繼續還押🛑

💛感謝臨時直播員💛
#九龍裁判法院第十三庭
#梁雅忻裁判官
#1118紅磡 #審訊 [3/2]

劉(27) 🛑還押逾45日

控罪
(1)管有適合作非法用途的工具
被控於2019年11月18日,在紅磡康莊道紅磡火車站天橋上近A1出口管有一套六角匙,四把剪刀及一把𠝹刀。

(2)-(3)盜竊
被控於2019年11月12日至18日,在理工大學盜取他人香港、理工射箭學會會員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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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2/9審訊紀錄
12/10審訊紀錄

提要:
被告在開審首日解聘法律代表,決定自辯。他指出自己被捕時,被按在紅磡火車天橋拳打腳踢,導致眼鏡碎裂;在紅磡警署內錄口供時,被4至5名警員按在地上騎頸毆打,四肢、面部皆有血跡。被告在盤問證人過程中,與拘捕警員、看守證物警員及錄取口供警員針鋒相對,卻也屢被裁判官要求暫停、釐清問題。

被告直言自辯與「公義問題」有關,案發兩年過去,他終可在庭上找到涉事警員、當面「問清整個流程」,機會珍貴。裁判官未有正面回應,但勸被告仍要遵守盤問程序,使法庭得見他追求的「公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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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2/11下午審訊紀錄:

1451 開庭,裁判官先為今早遲到抱歉。控方繼續盤問被告。

📌3M手套
接續昨日,控方就證物P5的3M勞工手套,詢問被告是在何時撿到。被告稱自己進入理大第一日已撿到一對勞工手套,用其「幫手砌返啲杯麵山」、其他飲料。至於P5的3M手套,他是在17號的1900之後拾取。因3M手套得一隻,他從沒用過,只放在背囊中,不打算使用。他認為自己撿起手套是出於「執垃圾心態」,旁人如丟垃圾般丟棄手套,自己卻覺得還有價值。

控方問,理大內的示威者有否穿3M手套?被告說:「行喺前面、掟火魔嗰啲示威者實戴㗎啦。」盤問間他認為,3M手套遮擋個人特徵,以免被攝下容貌。控方直接挑戰被告,指出他收藏起手套,其實是有使用的意圖。被告否認,補充自己4天以內一直沒使用,並反問:如果自己還打算使用手套,何以會在18日離開理大?何以會把它帶在身上,徒增嫌疑?

📌耳罩
控方提及理工大學內的示威者在食堂建立「中央主物資站」,被告同意其有物資供應站及食堂的功能,有生活用品如衣服、餅乾、水提供;但他沒留意物資站有否派發手套。被問及有否在物資站當過值,被告回憶自己曾幫忙遞水、將餅乾放在桌上,但沒有如控方所言,派過口罩、手套。至於領取物資,被告表示自己在理大內只拿取了口罩、拾取1個被棄在路邊的耳罩(亦從未使用)。

控方質疑被告,既不打算用耳罩,何須撿起?被告解釋,自己是抱「用得唔好嘥」的心態將其收起。控方又問,理大內的示威者,有沒有人佩戴耳罩?被告笑指「戴咗頭盔、戴咗豬嘴,你覺得仲有位置戴個耳罩咩?」答曰沒有。

📌白色口罩
針對P6口罩,被告回憶自己直到看見鄺俊宇議員都未拿取;後期因警方在理大外施放催淚彈,味道太臭,不得不拿口罩戴上。用完後,便放在背囊中。

控方回顧,當時香港仍未出現新冠肺炎,又問被告:「你仲帶著呢啲嘢喺背囊裡面——呢啲勞工手套、口罩、眼罩⋯⋯如果俾警察截停咗,佢哋一定會有合理懷疑你參與非法暴動。你同意嘛?」被告疑惑:「我本身都冇做犯法嘢,點解帶咗呢啲嘢就會變犯法嘅?」主控反駁:攜帶物資不會構成犯法,但同時帶十幾樣包括反光衣、面具在內的物品,則會引起懷疑。被告不同意,指香港警察應有「足夠的智商和能力」,分辨誰是「辦事的示威者」、誰是路人。

📌4把剪刀
被告詳述4把剪刀由來:

第一把,是他旁觀1位女性示威者分發食物(Oreo、花生餅等)時,隨手撿起以協助開箱,過後便放進袋中。他自嘲自己有個壞習慣:「啲嘢用完會keep起佢先,以備不時之需,但又冇為意,就會一直擺落去。」

18日0時,他正覓路離開理大,路過1個「汽油彈製作工場」。他推理示威者剪碎毛巾作汽油彈引信,在現場「打爛晒啲玻璃樽,倒到成地都係花生油」,見有3把剪刀在旁,便順勢收起。
💁🏼‍♂️直播員:大謎。)

📌2張會員証
被告形容自己拾到證件的環境:沿孫中山像上某棟樓,可找到1間有2部汽水機的房間,已成廢墟。門口右手邊的1個架上,有2張證件被丟棄。控方指出那是理大學生會的寫字樓,又細問房間是否有門;被告沒有清晰印象。

在場有蒙面示威者、看似學生的後生仔及記者,被告撿起學生證,問身邊「有冇理工學生嘅人」,打算托理大學生轉交登記人,卻得不到回答。於是被告「袋起會證」,想在日後交給警察,或另尋方式交還事主。控方再三問被告撿起證件後的行動,望得到「被告收起證件」的回答。被告即質疑主控盤問方式:「可唔可以唔好搬字過紙,成件事流程係噉,可唔可以唔好夾中間你鍾意嗰段出嚟講——『你袋起咗張證』喎,件事唔係噉㗎嘛,你明唔明個point?」

他解釋,自己是隨意拿起證件,打算隨時交給事主。固然,自己不知事主電話、住址,棄之不顧是一個可行的做法,但自己始終想幫忙,現在看來似乎是「做多咗」——「有人跌咗嘢,你係咪應該執起佢?當你見到周圍啲箭、啲弓都好似俾人搶劫完噉樣嘅時候,你點知啲人會唔會返嚟納[naap1]埋啲證?」

控方提及,當天有人在理大出入口,檢查出入人士是否理大學生。被告補充大量細節:A core附近,有示威者負責搜袋,以閘住警察、藍絲。「佢哋嘅角度上,佢哋會認為上年紀嘅人嘅政治立場,會偏向保守、安穩居多;而後生仔對於佢哋認為不公平嘅事情,會更加有一個⋯⋯complaint?或者作出一個⋯⋯想影響嘅⋯⋯狀態。」他認為,示威者覺得持有學生證者更大機會是「自己人」:「佢哋係咁兒戲。」

控方隨即指出,被告拿走2張證件,是為了當通行證使用。被告不同意。

📌拾取證件後續
17號早上,被告有去意,離開理大。到達油麻地位置,他遇見1人手持錘子,聲稱想回入理大,感好奇便跟上。控方懷疑,為何被告走出理大後不直接把證件交給警察?被告指自己疲累,想先回家休息,在先後次序上,暫且沒有理會證件。

控方指出,被告根本沒有交還證件的意圖。被告否認。

📌六角匙
上述盤問中,被告曾提及理大內有「第二副物資倉」,為一提供六角匙、鐳射筆、花生油、玻璃瓶、鎅刀、剪刀、防毒面具及濾芯的物資站。被告被截查一刻,身上的六角匙正是在這物資倉拿取。見到六角匙時,他未有為意該盒物品叫六角匙,但預計自己日後會在踩單車時使用,便帶在身上;到現在一刻,他仍未懂使用六角匙。

控方指出,有示威者會用六角匙拆出欄杆,砌成路障。被告供稱自己被捕後,才知六角匙有此用途。控方又提出,被告是明知六角匙可用於造路障而拿取,被告完全不同意。

📌黑色口罩
證物P11的黑色口罩,是被告進入理大時順手撿起:「未開過、新嘅又冇人要,我覺得啲人好冇公德心。」他預計口罩可阻隔催淚煙:「嗰時香港到處都放,尤其大肚婆嗰啲更加需要。反而我反問控方一句,你嗰時真係完全冇戴過口罩?」他沒為意示威者有口罩遮掩身分,指他們是用防毒面罩完成這一點。

控方又逐一詢問被告為何撿起/持有證物電筒、勞工手套、望遠鏡、火機,及其意圖。

📌持有鐳射筆原因及其意圖
被告指,自己拿起鐳射筆時見它是電筒型,沒為意它有鐳射功能;沒有試用,便收入背囊。他在7至8月曾見示威者用大型鐳射筆干擾警察視線。

控方引述被告口供:19年11月16日,被告在太子尾隨百多名示威者進入理大。這百多人曾衝擊警方防線、「拆咗間警署佢」。不過,他認為這群示威者之中大多數仍是中立人士,為和平、理性、非暴力。他不同意自己進入理大、站在中央物資站時,意識到有身邊人正使用暴力;但隨著有佔據者「打仗」後回到校舍,聲稱已「打X死晒啲狗」,他對示威者的印象有「減分」。
💁🏼‍♂️直播員:再大謎。)

逗留理大的時間漸長,被告越覺得示威者「走火入魔」:「投訴緊你咪投訴囉,但係你納晒架撐⋯⋯好似嗰單嘢噉,有個藍絲俾人放火燒埋,我會形容呢單嘢非常之心寒囉。」隨著弓箭襲警事件發生、理大內人士紛紛拿起武器出外,他逐漸意識到示威者有相當武力,怕真如外面警員所言,雙方硬碰硬時會「六四重演」,愈發覺得要走。被告又形容,後來有一示威者被水炮車噴至如「藍精靈」般,「彈出嚟話好痛、好辛苦」,「去到嗰個位,我突然想入房避難。」

控方指出,被告當時攜有一系列物品,是意圖用作非法用途。被告反問:「如果我真係想用嚟做非法用途,你理應已經見到我喺理工大學掟緊磚、拆緊欄。警方應該會影到相,再由呢啲相推斷我有一個非法用途。冇呢啲相,點解會推斷到我有呢個非法嘅狀態出咗嚟?」

控方又道,若單獨看彩色遮等物,不會構成「非法用途」的推論,但「加加埋埋就係啦」。被告搖頭,稱知道物品有非法用途,和自己意圖把它們作非法用途使用,是風馬牛不相及的兩件事,自己從未打算以證物犯法,甚至不清楚哪些物品可用作非法用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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盤問過後,被告釐清部分答案

他形容,自己置身衝突現場撿起物品,是基於從小到大的習慣——不希望浪費物品,喜歡循環再用,純粹是出於愛惜公物的「收買佬」心態。對於示威者,他覺得他們幼稚、徒勞無功,完全不想牽涉其中,故後來穿上反光衣以策安全。他認為,若然警方/香港政府真的想擺平示威,應該拘捕「明顯地搞事、衝擊政府和真正亂港禍中的人」,而不是隨便拘捕一個不相干的人交差、草草了事。

在控罪(3)中,李先生從未見過自己的會員證,直到被警方通知,都沒有自己丟失物品的意識、沒有報案,甚至對警方告知自己會員証「被盜」感驚訝。警方沿此基礎,以盜竊罪起訴自己,令自己非常疑惑,覺得警方在濫竽充數、粉飾太平。除此以外,他無話可說。
法庭文字直播台
#九龍裁判法院第十三庭 #梁雅忻裁判官 #1118紅磡 #審訊 [3/2] 劉(27) 🛑還押逾45日 控罪: (1)管有適合作非法用途的工具 被控於2019年11月18日,在紅磡康莊道紅磡火車站天橋上近A1出口管有一套六角匙,四把剪刀及一把𠝹刀。 (2)-(3)盜竊 被控於2019年11月12日至18日,在理工大學盜取他人香港、理工射箭學會會員證。 ======= 12/9審訊紀錄 12/10審訊紀錄 提要: 被告在開審首日解聘法律代表,決定自辯。他指出自己被捕時,被按在紅磡火車天橋拳打…
#九龍裁判法院第十三庭
#梁雅忻裁判官
#1118紅磡 #審訊 [3/2]

劉(27) 🛑還押逾45日

控罪
(1)管有適合作非法用途的工具
被控於2019年11月18日,在紅磡康莊道紅磡火車站天橋上近A1出口管有一套六角匙,四把剪刀及一把𠝹刀。

(2)-(3)盜竊
被控於2019年11月12日至18日,在理工大學盜取他人香港、理工射箭學會會員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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盤問環節完畢。被告不需要傳召辯方證人,裁判官向被告解釋結案陳詞的目的和過程。

此時,被告母親(亦為擔保人)在旁聽席舉手,為被告傳召的辯方證人申請2天證人費。

裁判官欲問清辯方證人名稱,被告父親走出旁聽席,表示自己就是辯方證人。話到半途,他指自己聽不清楚裁判官對「結案陳詞」的解釋,不明白法庭會如何處理兒子的案件。他情緒激動:「我個仔困擾咗兩年,俾差佬打到噉樣⋯⋯法官閣下,換返係你個仔係噉樣,你嘅肉唔痛嘅?」

裁判官制止被告父親,指「隨意喺度講嘢,對你個仔未必係有幫助」。裁判官表明,本案被告已成年,法庭會保障他的權利。不過,被告解聘法律代表,無人會適時提醒孰對其有利、孰對他無益。「你(指被告父親)嘅行為對佢不利定有利,你未必知道⋯⋯如果你係佢爸爸、係佢本來想傳召嘅證人,你噉樣嘅行為我會知道。」

最後,梁官再次解釋結案陳詞的程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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審訊快將完結,被告再次申請保釋,以完成結案陳詞。不過,裁判官認為被告時間緊拙,是他個人所致:「你自己計吓你轉過幾個律師?用咗幾耐時間俾你去諮詢法律意見?」不予保釋。

本案將押後至12月24日0930,於九龍城裁判法院第十三庭作結案陳詞。
🛑期間被告繼續還押。
#九龍裁判法院第十三庭
#梁雅忻裁判官
#1118紅磡 #審訊 [4/2]

劉(27) 🛑還押逾2個月

控罪
(1)管有適合作非法用途的工具
被控於2019年11月18日,在紅磡康莊道紅磡火車站天橋上近A1出口管有一套六角匙,四把剪刀及一把𠝹刀。

(2)-(3)盜竊
被控於2019年11月12日至18日,在理工大學盜取他人香港、理工射箭學會會員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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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500 開庭 —

今日審訊為辯方結案陳詞,被告朋友表示由於懲教安排問題,有關案例的法律文件未能交到被告手上,希望能夠現呈上予被告閱讀後再作陳詞。

— 1515 開庭 —

【被告作辯方結案陳詞】

被告表示近兩星期於荔枝角收押所無法獲得任何法律文件,手上只有11月10日時控方提供的三份案例,並不是如裁判官上次所說的能在收押所預備。#梁雅忻裁判官回指被告在開審前半年應開始作準備

被告認為此案件與控方所呈上的三宗案例的案情有很大的分別:

#1102銅鑼灣 — 48條索帶】
上訴庭判決

📌被截停時的衣著並非一般示威者打扮

被告人陳先生被控管有48條索帶,意圖用作攻擊性武器或適合作非法用途的工具。陳當時衣著均為黑色,包括上衣、長褲、鞋、背囊及頭巾;而被告於2019年11月18日0345時被截停時所穿的衣著,只有鞋是黑色,並非示威者一般嘅衣著,包括合法示威、籍合法示威而發展的非法行為或理大暴動的示威。

📌被告管有物品的性質與案例不同

被告指如若在暴動現場(721、831或合理示威演變成暴力或非法活動)找到索帶、軍刀、防毒面具、手套或頭盔等,同意警員有合理懷疑索帶有機會用作捆綁欄杆之用,但並非他的情況。

📌被告遵從警方呼籲予警員截查

案例中陳先生當時衣著全黑而被警方截查前曾轉身離去,及後再遭拘捕。而被告當日於康莊道聽到警方大聲公呼籲後,跟隨指示舉高雙手,並由理工大學走到警員方向。


#1112大埔 — 長木棍及六角匙】
上訴庭判詞

📌管有物品是否用作非法用途與日子有關

被告庭上指此案例的文件中沒提及案發日期,惟表示物品在不同日子可以在完全不同的用法,如721、609、612、831及1001。同意2019年曾有由合法示威發展至非法行為的場面,包括交通受阻、掟磚頭、翻垃圾桶、拆除欄杆、破壞藍絲360店舖或由於言論而被杯葛的美心。

案例葉先生身旁有示威者呼叫口號,亦有侮辱警察的內容。葉先生當時管有14吋長木棍及全新六角匙、口罩、防毒面具及兩支生理鹽水;如案發當日是721或1001,警方可能有理由懷疑佢曾使用過。而他當時稱管有物品為工作原因,認為其原因亦合理。

📌被告未曾使用物品上作非法用途

被告當日身上搜出4把剪刀、1把𠝹刀及全新而未拆包裝的六角匙。在三日聆審內,被告已指出第一把𠝹刀及剪刀是從中央物資處取得,用作幫手拆箱、開杯麵和補充物資。而全新未開封六角匙,則是在最後一日他在第二庫物資倉的枱上拿走,並無作任何非法用途。而眾物品在大學範圍亦非常常見,難道所有從理大離開的人都是有機會將物品用以非法用途?

被告重申他於11月14日至11月18日0345在理大內並無做過任何非法行為。理大當日有示威行動壓制水炮車及衝峰車、暴徒以汽油彈攻擊 、有警員中箭等;但被告無辦法「connect到」為何與他有關,其中六角匙亦未開封過,他如何參與?

防毒面罩是示威中常見的裝備,沒佩戴是沒可能在TG(即催淚彈)下衝擊警方,所以同意示威者一般亦有佩戴。

📌被截停時的衣著並非一般示威者打扮

被告身上穿著黑白間條tee、迷彩外套、綠色長褲、彩色帽及黑鞋,手持彩色雨傘。

他當時在紅磡隧道的六條行車線上,行車線是非常空曠嘅情況;他無佩戴示威者常見裝備或面罩,亦沒有為意圖掩飾自己身份而穿著全黑、安全帽等。

📌被告不同意單純以出現案發現場來斷定他必然使用物品作非法用途

2019年11月17日,理大示威者製造汽油彈、意圖投擲汽油彈及以磚陣等去阻礙警方合理地回收理大。但被告無攜帶具意圖傷害他人的物品如軍刀或摺疊刀,亦指葉案中的木棍有機會更適合作非法用途。

葉案的判刑理由,裁判官指出並無理由指他有參與示威活動,亦不相信他一人之力能作出破壞的行為,但卻斷定葉會連同其他同道中人一同參與規模不細的暴力行動。被告不理解該案判刑,指葉已解釋物品為工作用具,只是持有物品於案發現場附近經過;卻由於早上有發生示威,而推斷他晚上必然參與一項並未發生嘅罪行。
如果有名教師或文具店職員,他們持有文具剪刀、𠝹刀、擦膠等,是否又可以推斷他們會用作非法用途?

被告出現在理大現場,但他不是學生,對環境不熟悉,因此離開時與警方呼籲的時間有落差。警方曾指在訂明時間10點後離開的人均會被控參與暴動;但朱元璋姪女朱媛是由曾鈺成到處攜她離開,若然是所有人均有參與暴動,為何沒有控告她?


#20200119大埔 — 鐵鎚、登山杖及摺刀 】
上訴裁決書

📌被告管有物品性質與案例不同

案例黃先生被控管有兩把鐵鎚、一把登山杖及一把多用途摺刀;被告同意摺刀未必有合法用途。

案例中2019年11月19日,葉先生持有兩個防毒面具,被告同意面具是合法示威、非法行為通常攜帶的裝備;葉先生辯指內地有疫情,被告認為葉所說的是事實,因為中國武漢於年尾有肺炎出現,葉所作的事仍是防範未然。

而葉先生全身衣著為黑色,合乎一般示威者衣著,被告同意警方有機會懷疑他參與示威;但葉當時指物品用以維修電單車,亦是有可能。

被告認為他的物品與葉並不相似,不同意亦不明白為何以此作案例。



除以上案例,被告指警員供詞並不穩妥。他於前三天審訊所供並無虛言,期待司法部門能協助協助理清事件,惟本案的三位警員並無誠實作供。

📌PW1 警員10321 對當日截查情況未有說出全部真相

警員陳振鋼(音)清楚記得被告是銀髮中分、彩色帽及衣著等,對時間地點的描述亦符合客觀事實。但陳警員於0400至0430時的記憶則處於「斷片狀態」,只表示不記得及不清楚被告當時有否佩戴眼鏡及口罩及被截查時坐或企,認為陳警員有所隱瞞。

📌PW5 警員14588 喝罵被告卻反指被告吵鬧而制服他,亦曾有警員毆打被告‼️

警員陳宇霆(音)作供時有關CID交接的時地人、用品亦記得清楚;但描述第三份口供的情況時指被告在審訊室大吵大鬧、拍打桌面,因害怕自己或被告會受傷,而把被告按在地上及使用手扣。

被告指,當日錄取第三份口供時,PW5突然情緒失控,並謂「肯去幫我手錄返份口供未呀、玩X完未呀」。而PW5對盤問細節亦表示不記得、不清楚,被告認為陳試圖隱瞞當時的對答。

被告指他被警員按在地上,騎在身上並毆打他,亦有位戴眼鏡的警員衝過來,當時地下有他的頭髮、枱上有血,而他「成面都係血」 。PW5卻指他只看到被告面上有小小紅印、輕微擦傷,曾詢問被告要否見醫生及水,指被告回答只要水。

被告謂「是 但啦,你哋都唔會處理」「如果佢(PW5)係事實,啫係我講大話?喺呢個話係公義、公平、公正嘅地方,我講出咗真相,但警員們嘅供詞有顯然易見嘅漏洞、隱暪,係講大話」。被告續指證物相第26號顯示他有明顯傷痕,離開警署後亦往骨科看診。

📌PW4 警員15927 指未見到被告傷痕是謊言

警員饒家銳(音)指之前並無見到被告任何傷痕,如有會匯報;他的證供自相矛盾,中間自打嘴包。被告知道如今在庭上說出警暴行為未必有作用,「投訴警察冇用,投訴警察科亦都唔知有無喺度」,並謂「冇人care亦冇人去解決我嘅問題」。

📌被告管有箭會會員證的本意是物歸原主

被告被控偷竊的兩張箭會會員證,當時其中一張已過期,他否認不誠實地剝斷他人財產。被告在中央主物資房見到證件,希望物歸原主,試圖找相似樣貌的人、尋找學生辦事處或學生會位置以歸還及問附近的人是否認識會員證的人士。三個方法亦不成功,因此被告決定採取第四步,先保管會員證,之後交給警署的合法人士去歸還,他無意圖長時間或永遠剝奪該會員的權利。

被告指他曾遭受不合理對待,但這些公職人員身穿制服,卻又不停作出違反其公職的行為。被告指在這一系列事件不見得是合法羈留,他自問也已經盡一切可能配合。

會員證持有人 PW3 李先生無意識有遺失、無報失,認為這情況警方應該結束案件。而顯然在2019年11月14日至18日理大的情況,不相信箭會會營運,並無證據指被告曾盗用或使用過。

被告當日所見有汽油彈,有人使用毛巾、花生油及玻璃樽等;理大有人掟磚頭、塗鴉、兵工廠及打破玻璃,但這不表示他曾作非法行為。同意若被告衣著全黑及有裝備,警方可作合理懷疑;但他實際上不是,亦不同意身上的物品與理大圍城的情況有聯繫。

被告指對警方控告他的事深表遺憾,認為他們浪費事情調查他,但無逮捕到真正的壞人或者真正破壞社會安寧的人士。所謂合理羈留,但使他的眼鏡碎裂、面上有血、手腳擦傷,之後亦曾會見心理科醫生達半年時間。「你們自稱仁義之師,一班自稱在做合法事情的人,卻對此事視若無暏。」

📌控方不合理推論被告早於11月12日已在理大

被告認為控方有一推論的謬誤,以八達通紀錄於2019年11月12日一項$64.8的交易來推斷被告從11月12日後已在理大。如果他上一次八達通紀錄是2019年6月9日,難道代表他整個時段都在參與反修例活動。

「你哋班警察根本就係『黑狗偷吃、白狗當災』,搵個人黎屈打成招,調查粗疏,公職人員喺證人台上作假供詞。你哋香港政府鍾意點玩就點玩啦,我一開始都諗住係配合調查。你哋話想回復社區共融,唔想在咁多對立同偏見,但係一個巴掌拍不響,所自稱仁義之士反而係製造仇恨同裂縫。呢個就係辯方嘅結案陳詞。」

案件押後至2022年1月21日1530作裁決,被告繼續還押🔴

【更新於1149】