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庭文字直播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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比入唔到庭嘅手足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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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此重申此頻用作學術交流
不會為所有言行負上任何法律責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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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九龍城裁判法院第九庭 #少年法庭 #庭外消息
#梁嘉琪裁判官
#20200527旺角 #裁決
#刑事損壞

15歲手足

控罪:
(1)管有攻擊性武器‼️已認罪‼️
第228章《簡易程序治罪條例》第17條
(2)在公眾地方管有攻擊性武器‼️已認罪‼️
第245章《公安條例》第33條
(3) 刑事損壞

參考審訊詳情

—————

控罪(3)罪名不成立🟢

控罪(1)及(2)判刑押後至2021年1月8日0930在九龍城少年法庭處理

🛑期間還押候判🛑

💛感謝臨時直播員💛
#西九龍裁判法院第一庭
#羅德泉主任裁判官
#判刑
#20200527旺角

蘇(23)

控罪:1)在公眾地方造成阻礙

詳情:
被控於20年5月27日,山東街洗衣街交界,沒有解釋下遺留一個交通錐造成阻礙。

上次答辯及求情
https://t.me/youarenotalonehk_live/11982

判刑:160小時社會服務令

上次押後索取背景及社會服務令報告,感化官對被告評價正面,為人勤力且表現良好,工作表示被受高度肯定,指被告坦白承認控罪有悔意,節省法庭時間,值得再給予一次機會,報告建議社會服務令。裁判官接納申請,判處160小時社會服務令。

💛感謝臨時直播員💛
#九龍城裁判法院第一庭
#嚴舜儀主任裁判官
#20200527旺角 #提堂

劉, 李(17-19)

控罪:在公眾地方造成阻礙

詳情:被控2020年5月27日在旺角登打士街35好外馬路中心無合法權限或著解釋,留下兩個膠籃一張折台,佔範圍約3平方米,對公眾車輛造成阻礙。

辯方申請押後,因控辯雙方正商討以其他方式處理案件

案件押後到2021年2月16號1430九龍城裁判法院第一庭再訊,期間以原有條件保釋
#九龍城裁判法院第一庭
#嚴舜儀主任裁判官
#20200527旺角 #答辯

李(20)

控罪:在公眾地方或交通造成阻礙

詳情:被控2020年5月27日在旺角花園街與山東街交界,站在馬路上阻礙交通,因而可直接造成或可導致公眾交通受損或阻礙。

辯方申請押後索取文件

案件押後到2021年3月2號1430九龍城裁判法院第一庭再訊,期間以原有條件保釋
#九龍城裁判法院第一庭
#嚴舜儀主任裁判官
#20200527旺角 #提堂

D1劉(17)
D2李(19)

控罪:在公眾地方造成阻礙

詳情:
2020年5月27日在旺角登打士街35好外馬路中心,無合法權限或解釋,留下兩個膠籃一張折台,佔範圍約3平方米,對公眾車輛造成阻礙。

辯方申請無須答辯,有新的文件,與控方再商討以其他方式處理,控方不反對

押後至2021年3月17日1430九龍城法院第一庭再訊,現有條件保釋
#西九龍裁判法院第四庭
#徐綺薇主任裁判官
#20200527旺角
#提堂

蔡(21)

控罪:
1)阻差辦公
2)偷竊
被控於去年5月27日在㕵角奶路臣街與花園街交界阻撓警員18077謝志英,另被控一項盜竊罪,指他於去年同月在某地方偷竊另一人一張信用卡。(輯自蘋果日報)

背景:
去年5月27日立法會恢復二讀辯論《國歌條例草案》,網民發動「大三罷」及包圍立法會,多區出現堵路情況,同日數百市民被捕。(輯自蘋果日報)

- 被告在18/01/2021第一次提堂,當時有私人辯護律師,今天提堂得悉辯護律師將不再代表他,被告申請押後4-6星期讓他尋找當值律師跟進他的案件。

押後至29/03/2021 0930在西九龍裁判法院第一庭提堂,屆時將進行答辯,期間被告維持原來條件保釋
#九龍城裁判法院第一庭
#嚴舜儀主任裁判官

👤李(20) #答辯 (#20200527旺角 在公眾地方或交通造成阻礙)

不認罪

4控方證人
1辯方證人

安排至4月26日上午9:30九龍城裁判法院第七庭以中文審訊

4月22日交同意案情

原條件保釋
#九龍城裁判法院第一庭
#鄭念慈裁判官
#提堂
#20200527旺角

D1: 劉(17)
D2: 李(19)

控罪:
在公眾地方造成阻礙

詳情:
被控於2020年5月27日,在旺角登打士街35號外馬路中心,無合法權限或解釋,而留下兩個膠籃和一張摺枱,所佔範圍約3平方米,對在上訴公眾地方的車輛造成阻礙。

‼️二人認罪‼️

判刑押後至3月31日0930時九龍城裁判法院第十三庭,以待索取感化及社會服務令報告。期間維持保釋。
#九龍城裁判法院第十三庭
#鄭念慈裁判官 #判刑
👥D1: 劉(17) D2: 李(19)
#20200527旺角

控罪:在公眾地方造成阻礙 [D1&D2]
各被告同被控於2020年5月27日,在旺角登打士街35號外馬路中心,無合法權限或解釋,而留下兩個膠籃和一張摺枱,所佔範圍約3平方米,對在上訴公眾地方的車輛造成阻礙。

--------------------------
感化報告內容正面,鄭官接納感化官報告,相信被告有作出反省,法庭亦知悉被告係應屆dse考生,相信判處非監禁式刑罰對被告較為適合,希望被告跟隨感化官指示參與不同的活動和正常社交接觸。兩名被告亦要在四個月後即2021年7月31日 14:30在九龍城法院第十三庭聽取進度報告。

‼️判處12個月感化令‼️

💛感謝臨時直播員提供資訊💛
#九龍城裁判法院第七庭
#梁嘉琪裁判官
#20200527旺角 #審訊

李(20)

控罪:在公眾地方或交通造成阻礙

詳情:被控2020年5月27日在旺角花園街與山東街交界,站在馬路上阻礙交通,因而可直接造成或可導致公眾交通受損或阻礙。

不認罪


開庭

5個辯方證人pw1 pw2 pw5以書面作供,pw3 pw4會出庭作供

被告應不會作供,其1名朋友會作為辯方證人作供。

休庭15分鐘控方看辯方呈堂的網上片2段後再開
#九龍城裁判法院第七庭
#梁嘉琪裁判官
#20200527旺角 #審訊

李(20)

控罪:在公眾地方或交通造成阻礙

詳情:被控2020年5月27日在旺角花園街與山東街交界,站在馬路上阻礙交通,因而可直接造成或可導致公眾交通受損或阻礙。

不認罪

5個辯方證人pw1 pw2 p3 p4 作供完畢,pw5待午休後接受辯方盤問

被告應不會作供,其1名朋友會作為辯方證人作供。

休庭下午2時45分繼續

庭上節錄會在庭審完畢後出,以防串供
#九龍城裁判法院第七庭
#梁嘉琪裁判官
#20200527旺角 #審訊

李(20)

控罪:在公眾地方或交通造成阻礙

詳情:被控2020年5月27日在旺角花園街與山東街交界,站在馬路上阻礙交通,因而可直接造成或可導致公眾交通受損或阻礙。

不認罪



休庭下午2時45分繼續

控方案情結束
無中段陳詞
法庭裁定表面證供成立
被告不出庭給口供
傳辯方證人


庭上節錄會在庭審完畢後出,以防串供
#九龍城裁判法院第七庭
#梁嘉琪裁判官
#20200527旺角 #審訊

李(20)

控罪:在公眾地方或交通造成阻礙

詳情:被控2020年5月27日在旺角花園街與山東街交界,站在馬路上阻礙交通,因而可直接造成或可導致公眾交通受損或阻礙。

不認罪



押後至5月21日下午九龍城七庭裁決
其間原條件保釋


庭上節錄稍後出
#西九龍裁判法院第一庭
#徐綺薇主任裁判官
#提堂 #非社運相關
#蘋果日報 #壹傳媒

KTS566/2021 - 壹傳媒有限公司
披露未經資料使用者同意而取得的個人資料

KTS567/2021 - ELEMENT 5 DIGITAL LIMITED
披露未經資料使用者同意而取得的個人資料

KTS568/2021 - 麥編輯
披露未經資料使用者同意而取得的個人資料

KTS569/2021 - 鄭記者
協助及教唆披露未經資料使用者同意而取得的個人資料

詳情:
566~68:同被控於或約於2019年1月28日,披露一名資料當事人的個人資料,即一份根據《生死登記條例》,備存一名兒童的出生登記紀錄記項的核正副本內所載的個人資料,而該等資料未經身為資料使用人的生死登記官同意,而取自資料使用人,並意圖獲取金錢得益或其他財產得益,不論是為了他們或另一人受惠而獲取。

569:被控於或約於2019年1月28日,在香港協助及教唆壹傳媒有限公司、Element 5 Digital Limited及麥景慶,披露一名資料當事人的個人資料,即一份根據《生死登記條例》,備存一名兒童的出生登記紀錄記項的核正副本內所載的個人資料,而該等資料未經身為資料使用人的生死登記官同意,而取自資料使用人,並意圖獲取金錢得益或其他財產得益,不論是為了他們或另一人受惠而獲取。

控方今天預備好答辯,唯辯方較早前去信後認為需時再作磋商。

案件押後至6月15日0930時西九龍裁判法院第一庭再訊,傳票案件無須處理保釋。

- - - - - - -
直播員按
尚有 #20200527旺角 蔡(21)案審前覆核未做,唔好走哂住🙏🏻

如有蔡手足相關資訊 🔰請按此報料
#九龍城裁判法院第十三庭
#梁嘉琪裁判官
#20200527旺角 #裁決

李(20)

控罪:在公眾地方或交通造成阻礙

詳情:被控2020年5月27日在旺角花園街與山東街交界,站在馬路上阻礙交通,因而可直接造成或可導致公眾交通受損或阻礙。

1450開庭
#九龍城裁判法院第十三庭
#梁嘉琪裁判官
#20200527旺角 #裁決

李(20)

控罪:在公眾地方或交通造成阻礙

詳情:被控2020年5月27日在旺角花園街與山東街交界,站在馬路上阻礙交通,因而可直接造成或可導致公眾交通受損或阻礙。

速報:🛑罪名成立🛑
(詳情後補)

押後至6月4日判刑,索取背景報告,期間需要還押‼️

(按:公開法庭咁細聲讀裁決理由讀俾邊個聽🙃
#九龍城裁判法院第七庭
#梁嘉琪裁判官
#20200527旺角 #判刑

李(20)🛑已還押逾兩星期

控罪:在公眾地方或交通造成阻礙

案情:
被控2020年5月27日在旺角花園街與山東街交界,站在馬路上阻礙交通,因而可直接造成或可導致公眾交通受損或阻礙。

裁決理由可參考報導
https://bit.ly/3phyXBE

———————————————
1448手足坐了在被告欄了
1456開庭

背景報告第三頁有修改字眼,內容主要指被告有反省過證據強弱所以才不認罪,報告字眼有誤。
被告的學歷、主要背景已在報告中大致詳述,部份不多說。
進一步求情:
年幼時家庭離異,與家人相依為命,十分生性,會兼職養家。無案底,有良好品格,有不同的人支持。犯案只是因為一時衝動,受社會氣氛影響。
被告在還押時有反思過,親手寫了悔改書,指自己十分後悔,在被捕後理解家人的苦心,明白失去自由的滋味,明白對周遭的人的影響。
另一封信為被告老師寫,指被告重情義、尊重老師、虛心學習,雖然家庭不完整但沒有自暴自棄,反而努力追尋夢想,入讀理想科目。
從控方證據可見,整件事發生在電光火石之間,過程十分短。控方選擇較輕的控罪,對交通造成的障礙少,也沒有造成危險,被告只是肉身在馬路。
被告已還押兩星期,希望可以輕判。

———————————————-
判刑理由:
被告知錯,態度良好。裁用 #0722荃灣 案例,要顧及案發背景,本案有示威集結,不少防暴警需當值,有人逃跑追逐,警方要舉旗驅散。
https://t.me/youarenotalonehk_live/14760

三星期量刑起點
🛑🛑總刑期三星期🛑🛑

(有旁聽人士與朋友仔換正庭籌,合情合理合法,卻被保安以行為不檢作警告理由🤔
(被告多朋友仔💛辛苦了)
#西九龍裁判法院第五庭
#劉淑嫻裁判官
#20200527旺角
#審訊[1/2]

蔡(21)

控罪:
1)阻撓在正當執行職務的警務人員
被控於2020年5月27日在㕵角奶路臣街與花園街交界阻撓警員18077謝志英。

2)盜竊
2020年5月在某地方偷竊另一人一張信用卡。(輯自蘋果日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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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440開庭,繼續盤問PW2警員證人

1448休庭,控方未準備好副本
1505繼續開庭,盤問完,辯方在陳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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PW2下午的盤問:
不同意叫被告抄寫副本,不同意會面紀錄不準確,同意指示被告在哪裏簽,被告就在哪裏簽名(證人諗咗一陣)。

辯方陳詞:
指出情況純粹是警員叫停被告,但被告沒有停,這不構成阻撓,因為如果警員要限制別人人身自由,必定要提供原因,例如拘捕、截查、搜身。在現場環境,被告不可能知道自己為何要停低。PW1只是說「警察唔好跑」,沒說為何被告要停低,不符合普通法限制人身自由的理據。
呈上梁國雄案例及英國案例,指出被告要在人身自由受限時,作出反抗才會是阻撓。
警員當時要求被告出示身份證,確實是在執行職務,但說完這句後,警員就是完成了此職務。因此,不存在阻撓警員執行職務,因警員已執行完,而接下來需要聽從指示的是被告。被截查人士在道德上要協助警方,但法律上不是必須要協助。

控方陳詞:
根據警隊條例,警察截停人士,是讓警員可以扣留或調查,不知是否通緝人士。
警員認為被告曾犯事,因見到警車有逃跑,又看到被告堵路,因此警員截停被告時未知會否有危險,有可能需要支援。
辯方回應指,本案不存在阻撓成份,只是被告沒有出示身份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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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527完庭
🟢明早0930繼續

如有報料可以按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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