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觀塘裁判法院第一庭 #徐綺薇署理主任裁判官
#0930北角 #新案件
邱
(1)管有攻擊性武器(搜屋搜出 彈叉/彈射器)
(2)無牌管有無線電通訊器具
辯方申請押後以索取法律文件
法官考慮到被告背景及案情後批准保釋,條件如下:
。3000元現金
。居住報稱地址
。地址如有更改須24小時前通知所屬警署
。每週警署報到一次
案件押後至27APR 1430 東區裁判法院第一庭
#0930北角 #新案件
邱
(1)管有攻擊性武器(搜屋搜出 彈叉/彈射器)
(2)無牌管有無線電通訊器具
辯方申請押後以索取法律文件
法官考慮到被告背景及案情後批准保釋,條件如下:
。3000元現金
。居住報稱地址
。地址如有更改須24小時前通知所屬警署
。每週警署報到一次
案件押後至27APR 1430 東區裁判法院第一庭
#東區裁判法院第一庭
#錢禮主任裁判官
#0930北角
邱(26)
控罪:
(1)管有攻擊性武器
(2)無牌管有無線電通訊器具
案情:
被控於19年9月30日在北角丹拿花園住所內藏有彈叉、彈射器、彈叉或彈射器組件及多顆彈珠,以及無牌藏有一部BAOFENG UV-5RE無線電通訊機。
案件押後至6月19日1430 東區裁判法院第一庭再訊,以就辯方檢視大量文件及徵詢法律意見,期間維持原有條件保釋。
#錢禮主任裁判官
#0930北角
邱(26)
控罪:
(1)管有攻擊性武器
(2)無牌管有無線電通訊器具
案情:
被控於19年9月30日在北角丹拿花園住所內藏有彈叉、彈射器、彈叉或彈射器組件及多顆彈珠,以及無牌藏有一部BAOFENG UV-5RE無線電通訊機。
案件押後至6月19日1430 東區裁判法院第一庭再訊,以就辯方檢視大量文件及徵詢法律意見,期間維持原有條件保釋。
#東區裁判法院第一庭
#錢禮主任裁判官
#0930北角 #提堂
👤邱(26)
控罪:
(1)管有攻擊性武器
(2)無牌管有無線電通訊器具
被告承認控罪(2),否認控罪(1)
被控於2019年9月30日,在北角丹拿花園住所內藏有彈叉、彈射器、彈叉或彈射器組件及多顆彈珠,以及無牌藏有一部BAOFENG UV-5RE無線電通訊機。
控方申請呈上證物、及傳召控方證人(政府化驗師)
✅裁判官批准以原有條件繼續擔保✅
案件押後至 2020年8月7日 1430 東區裁判法院第一庭,作審前覆核。
#錢禮主任裁判官
#0930北角 #提堂
👤邱(26)
控罪:
(1)管有攻擊性武器
(2)無牌管有無線電通訊器具
被告承認控罪(2),否認控罪(1)
被控於2019年9月30日,在北角丹拿花園住所內藏有彈叉、彈射器、彈叉或彈射器組件及多顆彈珠,以及無牌藏有一部BAOFENG UV-5RE無線電通訊機。
控方申請呈上證物、及傳召控方證人(政府化驗師)
✅裁判官批准以原有條件繼續擔保✅
案件押後至 2020年8月7日 1430 東區裁判法院第一庭,作審前覆核。
#東區裁判法院第一庭
#錢禮主任裁判官
#審前覆核 #0930北角
👤邱(26)
控罪:
(1)管有攻擊性武器
(2)無牌管有無線電通訊器具
被告於19/6承認控罪(2)‼️否認控罪(1)‼️
案情:被控於2019年9月30日,在北角丹拿花園住所內藏有彈叉、彈射器、彈叉或彈射器組件及多顆彈珠,以及無牌藏有一部BAOFENG UV-5RE無線電通訊機。
控方將傳召證人PW4、8、9,無警誡供詞,無錄影片段
預計審期:一天
控辯雙方需於開庭前三天提交承認事實
案件押後至2020年10月14日0930東區法院第四庭進行中文審訊。
期間以原條件保釋✅
#錢禮主任裁判官
#審前覆核 #0930北角
👤邱(26)
控罪:
(1)管有攻擊性武器
(2)無牌管有無線電通訊器具
被告於19/6承認控罪(2)‼️否認控罪(1)‼️
案情:被控於2019年9月30日,在北角丹拿花園住所內藏有彈叉、彈射器、彈叉或彈射器組件及多顆彈珠,以及無牌藏有一部BAOFENG UV-5RE無線電通訊機。
控方將傳召證人PW4、8、9,無警誡供詞,無錄影片段
預計審期:一天
控辯雙方需於開庭前三天提交承認事實
案件押後至2020年10月14日0930東區法院第四庭進行中文審訊。
期間以原條件保釋✅
#東區裁判法院第四庭
#崔美霞裁判官
#0930北角 #審訊
👤邱(26)
控罪:
(1)管有攻擊性武器
(2)無牌管有無線電通訊器具 (早前已認罪)
案情:被控於2019年9月30日,在北角丹拿花園住所內藏有彈叉、彈射器、彈叉或彈射器組件及多顆彈珠,以及無牌藏有一部BAOFENG UV-5RE無線電通訊機。
答辯
被告就控罪(1) 不認罪❌
控方將傳召3名專家證人,辯方除被告沒有證人。
崔官今日會先處理原定昨天進行的績審案件,本案需要到一庭再排期審訊。
期間以原條件保釋✅
#崔美霞裁判官
#0930北角 #審訊
👤邱(26)
控罪:
(1)管有攻擊性武器
(2)無牌管有無線電通訊器具 (早前已認罪)
案情:被控於2019年9月30日,在北角丹拿花園住所內藏有彈叉、彈射器、彈叉或彈射器組件及多顆彈珠,以及無牌藏有一部BAOFENG UV-5RE無線電通訊機。
答辯
被告就控罪(1) 不認罪❌
控方將傳召3名專家證人,辯方除被告沒有證人。
崔官今日會先處理原定昨天進行的績審案件,本案需要到一庭再排期審訊。
期間以原條件保釋✅
#東區裁判法院第五庭
#劉綺雲裁判官
#0930北角 #審訊[1/1]
👤邱(26)
控罪:
(1)管有攻擊性武器
(2)無牌管有無線電通訊器具 (早前已認罪)
案情:被控於2019年9月30日,在北角丹拿花園住所內藏有彈叉、彈射器、彈叉或彈射器組件及多顆彈珠,意圖將其作非法用途使用,以及無牌藏有一部BAOFENG UV-5RE無線電通訊機。
案件押後至1215,詳情後補。
(直播員按:一個證人都未傳召 😊)
#劉綺雲裁判官
#0930北角 #審訊[1/1]
👤邱(26)
控罪:
(1)管有攻擊性武器
(2)無牌管有無線電通訊器具 (早前已認罪)
案情:被控於2019年9月30日,在北角丹拿花園住所內藏有彈叉、彈射器、彈叉或彈射器組件及多顆彈珠,意圖將其作非法用途使用,以及無牌藏有一部BAOFENG UV-5RE無線電通訊機。
案件押後至1215,詳情後補。
(直播員按:一個證人都未傳召 😊)
#東區裁判法院第五庭
#劉綺雲裁判官
#0930北角 #審訊[1/1]
👤邱(26)
控罪:
(1)管有 #攻擊性武器
(2)無牌管有 #無線電 通訊器具 (早前已認罪)
案情:被控於2019年9月30日,在北角丹拿花園住所內藏有彈叉、彈射器、彈叉或彈射器組件及多顆彈珠,意圖將其作非法用途使用,以及無牌藏有一部BAOFENG UV-5RE無線電通訊機。
📌答辯
⚪️控罪(2) 認罪
案情:警方於2019年9月30日,在北角丹拿花園住所未經行政長官會同行政會議無牌藏有一部BAOFENG UV-5RE無線電通訊機,政府化驗師後來確認需要有牌照方能管理此類器材,而被告人未有這類牌照。
被告同意案情,裁判官裁定罪成並將判刑押後。
⚪️控罪(1) 不認罪
控方將傳召一名警方證物證人,介紹在被告房間何處找到甚麼物品,沒有警誡供詞。
3 名專家證人會用65B 作書面作供。
📌 承認事實/證物
控辯雙方按照香港法例 221章第65C 條,同意兩份承認事實,及一份追加承認事實。
🧷第一份承認事實
1. 於2019年9月30日清晨,警方搜查被告人住所,搜查令編號為 10075/2019。
2. 該搜查令被列為P1
3. 以下物品均在被告人居所中被尋獲:
A. 一個黑/黃色彈弓,列為 P2
B. 一個黑/白色彈弓,列為 P3
C. 一個彈射器,列為P4
D. 6 條橡膠帶,列為P5A
E. 2 條橡膠帶,列為P5B
F. 一個袋,內含122 粒金屬珠,列為P6A
G. 一個袋,內含121粒金屬珠,列為P6B
H. 一個袋,內含 139 粒金屬珠,列為P6C
I. 控罪2 列明的無線電器具,列為P8
4. P8 為被告人管有。
5. 被告人未獲行政長官會同行政會議或通訊局局長批准而管有P8 。
6. 於案發當日上午6時23分,警方以管有攻擊性武器拘捕被告
7. 馬志鵬 (音) 化驗人員於2019年10月25日對P2 進行測試,並撰寫了一份報告,並以65B呈堂,列為P13。
8. P13 之中文譯本為P13A
9. P13 及 P13A 當中的錄影片段由警員1847存入光碟,該光碟為P13B
10. 警員3191 拍攝了有關P2 的照片共4張,列為P13C (1-4)。
11. 一名化驗師於2019年10月31日對P3進行測試,並撰寫了一份報告,並以65B呈堂,列為P14。
12. P14 之中文譯本為P14A
13. P14 及 P14A 當中的錄影片段由警員14340存入光碟,該光碟為P14B
14. 某警員拍攝了有關P3 的照片,列為P14C 。
15. 一名專家為P2/P3/P5A 於2020年7月3日撰寫了一份報告並以65B呈堂,列為P16。
16. P16 之中文譯本為P16A
17. 黃冠虹博士 (音) 於2020年7月15日撰寫了一份報告,並以65B呈堂,列為P17。
18. P17之中文譯本為P17A。
19. 被告沒有任何刑事定罪記錄。
被告同意並明白第一份承認事實,此事實被列為P18。
🧷第二份承認事實
1. 警員6324 於案發當日於被告住所拍攝了45 張照片,為P19。
2. 警員4734 於2019年10月4日拍攝了32張照片,為P20。
3. 辯方不爭議為控方作專家報告的專家的身份。
被告同意並明白第二份承認事實,此事實被列為P21。
🧷追加承認事實(於開庭後期增加)
P2, P3, P4, P5AB, P6ABC, P8 均是在被告人住所房間由警員 6324 檢取的。
被告同意並明白此追加承認事實,此事實被列為P22。
📌爭議點
辯方不爭議於被告房間找到相關物品,而該物品並未有被改造。3份專家報告均示範如何使用彈珠,並證明了被告房間中的物品能彈出彈珠,未有進行改裝,或證明其被製造目的,但未有任何結論證明用作傷害他人。因此辯方認為法庭不夠證據作推論被告有意圖使用該物品傷人。
控方則指,專家報告中馬總督察已證明被告人家中住所找到的物品可以被使用。控方希望法庭用環境證供推論被告有將該物品用作攻擊性武器。
裁判官指「就算專家報告話 (啲物品) 可以彈,但你 (控方) 又點呢?攻擊性武器要證明到有傷人意圖㗎喎?」
控方律師答「佢呢度(簡易程序治罪條例第17條)話作非法用途就可以喇喎」
裁判官說「Ms Mo(控方代表律師),跟據以往案例,攻擊性武器係要證明到有傷人意圖先得㗎。你要唔要攞啲指示啊?」
控方律師答「咁我去攞啲指示先。」
於本爭議中,法庭曾多次休庭。
1208 再再再開庭
控方指會引用 HCMA13/2020 S.H.Y 案。該案與本案一樣都是用環境作推論出被告用物品作傷人用途,而上訴庭亦同意這說法。
於本案中,有專家於測試中證實本案中的物品能對木板造成損壞。控方稍後於庭上會透過片段及專家證供證明本案物品為攻擊性武器。
📌控方傳召證人PW1 警員6324朱家權 (音)
於案發清晨,PW1 有搜查活動,要對被告人作搜查,他聯同女偵緝警長楊容,男偵緝警長53344,偵緝警員 11705,偵緝警員9509科技罪案調查科警員6287到被告人住所。到場敲門後一名女人應門,後知為被告母親。PW1 於被告門前出示搜查令,並於被告房間中檢取第一份承認事實的第3項的物件。
(接着的45分鐘,PW1 及 法庭 先核對了相關證物,PW1 再用指出證物在被告房間的何處找得到,以及詳細描述P19 中的45張相片。由於使用文字轉述該物品於家中的位置比較困難,本直播將不作詳細描述。)
1301 休庭
約 1530 再開庭
PW1 繼續作供。
PW1 作供完畢。
(詳情後補)
裁判官指需要傳召專家證人協助法庭處理片段,因此需要另擇日子繼續進行審訊。
案件押後至 2021 年3 月18 日及4月1 日 0930 繼續審訊,被告以原有條件繼續保釋。
#劉綺雲裁判官
#0930北角 #審訊[1/1]
👤邱(26)
控罪:
(1)管有 #攻擊性武器
(2)無牌管有 #無線電 通訊器具 (早前已認罪)
案情:被控於2019年9月30日,在北角丹拿花園住所內藏有彈叉、彈射器、彈叉或彈射器組件及多顆彈珠,意圖將其作非法用途使用,以及無牌藏有一部BAOFENG UV-5RE無線電通訊機。
📌答辯
⚪️控罪(2) 認罪
案情:警方於2019年9月30日,在北角丹拿花園住所未經行政長官會同行政會議無牌藏有一部BAOFENG UV-5RE無線電通訊機,政府化驗師後來確認需要有牌照方能管理此類器材,而被告人未有這類牌照。
被告同意案情,裁判官裁定罪成並將判刑押後。
⚪️控罪(1) 不認罪
控方將傳召一名警方證物證人,介紹在被告房間何處找到甚麼物品,沒有警誡供詞。
3 名專家證人會用65B 作書面作供。
📌 承認事實/證物
控辯雙方按照香港法例 221章第65C 條,同意兩份承認事實,及一份追加承認事實。
🧷第一份承認事實
1. 於2019年9月30日清晨,警方搜查被告人住所,搜查令編號為 10075/2019。
2. 該搜查令被列為P1
3. 以下物品均在被告人居所中被尋獲:
A. 一個黑/黃色彈弓,列為 P2
B. 一個黑/白色彈弓,列為 P3
C. 一個彈射器,列為P4
D. 6 條橡膠帶,列為P5A
E. 2 條橡膠帶,列為P5B
F. 一個袋,內含122 粒金屬珠,列為P6A
G. 一個袋,內含121粒金屬珠,列為P6B
H. 一個袋,內含 139 粒金屬珠,列為P6C
I. 控罪2 列明的無線電器具,列為P8
4. P8 為被告人管有。
5. 被告人未獲行政長官會同行政會議或通訊局局長批准而管有P8 。
6. 於案發當日上午6時23分,警方以管有攻擊性武器拘捕被告
7. 馬志鵬 (音) 化驗人員於2019年10月25日對P2 進行測試,並撰寫了一份報告,並以65B呈堂,列為P13。
8. P13 之中文譯本為P13A
9. P13 及 P13A 當中的錄影片段由警員1847存入光碟,該光碟為P13B
10. 警員3191 拍攝了有關P2 的照片共4張,列為P13C (1-4)。
11. 一名化驗師於2019年10月31日對P3進行測試,並撰寫了一份報告,並以65B呈堂,列為P14。
12. P14 之中文譯本為P14A
13. P14 及 P14A 當中的錄影片段由警員14340存入光碟,該光碟為P14B
14. 某警員拍攝了有關P3 的照片,列為P14C 。
15. 一名專家為P2/P3/P5A 於2020年7月3日撰寫了一份報告並以65B呈堂,列為P16。
16. P16 之中文譯本為P16A
17. 黃冠虹博士 (音) 於2020年7月15日撰寫了一份報告,並以65B呈堂,列為P17。
18. P17之中文譯本為P17A。
19. 被告沒有任何刑事定罪記錄。
被告同意並明白第一份承認事實,此事實被列為P18。
🧷第二份承認事實
1. 警員6324 於案發當日於被告住所拍攝了45 張照片,為P19。
2. 警員4734 於2019年10月4日拍攝了32張照片,為P20。
3. 辯方不爭議為控方作專家報告的專家的身份。
被告同意並明白第二份承認事實,此事實被列為P21。
🧷追加承認事實(於開庭後期增加)
P2, P3, P4, P5AB, P6ABC, P8 均是在被告人住所房間由警員 6324 檢取的。
被告同意並明白此追加承認事實,此事實被列為P22。
📌爭議點
辯方不爭議於被告房間找到相關物品,而該物品並未有被改造。3份專家報告均示範如何使用彈珠,並證明了被告房間中的物品能彈出彈珠,未有進行改裝,或證明其被製造目的,但未有任何結論證明用作傷害他人。因此辯方認為法庭不夠證據作推論被告有意圖使用該物品傷人。
控方則指,專家報告中馬總督察已證明被告人家中住所找到的物品可以被使用。控方希望法庭用環境證供推論被告有將該物品用作攻擊性武器。
裁判官指「就算專家報告話 (啲物品) 可以彈,但你 (控方) 又點呢?攻擊性武器要證明到有傷人意圖㗎喎?」
控方律師答「佢呢度(簡易程序治罪條例第17條)話作非法用途就可以喇喎」
裁判官說「Ms Mo(控方代表律師),跟據以往案例,攻擊性武器係要證明到有傷人意圖先得㗎。你要唔要攞啲指示啊?」
控方律師答「咁我去攞啲指示先。」
於本爭議中,法庭曾多次休庭。
1208 再再再開庭
控方指會引用 HCMA13/2020 S.H.Y 案。該案與本案一樣都是用環境作推論出被告用物品作傷人用途,而上訴庭亦同意這說法。
於本案中,有專家於測試中證實本案中的物品能對木板造成損壞。控方稍後於庭上會透過片段及專家證供證明本案物品為攻擊性武器。
📌控方傳召證人PW1 警員6324朱家權 (音)
於案發清晨,PW1 有搜查活動,要對被告人作搜查,他聯同女偵緝警長楊容,男偵緝警長53344,偵緝警員 11705,偵緝警員9509科技罪案調查科警員6287到被告人住所。到場敲門後一名女人應門,後知為被告母親。PW1 於被告門前出示搜查令,並於被告房間中檢取第一份承認事實的第3項的物件。
(接着的45分鐘,PW1 及 法庭 先核對了相關證物,PW1 再用指出證物在被告房間的何處找得到,以及詳細描述P19 中的45張相片。由於使用文字轉述該物品於家中的位置比較困難,本直播將不作詳細描述。)
1301 休庭
約 1530 再開庭
PW1 繼續作供。
PW1 作供完畢。
(詳情後補)
裁判官指需要傳召專家證人協助法庭處理片段,因此需要另擇日子繼續進行審訊。
案件押後至 2021 年3 月18 日及4月1 日 0930 繼續審訊,被告以原有條件繼續保釋。
#東區裁判法院第五庭
#劉綺雲裁判官
#0930北角 #審訊[2/1]
👤邱(26)
控罪:
(1)管有 #攻擊性武器
(2)無牌管有 #無線電 通訊器具 (早前已認罪)
案情:被控於2019年9月30日,在北角丹拿花園住所內藏有彈叉、彈射器、彈叉或彈射器組件及多顆彈珠,意圖將其作非法用途使用,以及無牌藏有一部BAOFENG UV-5RE無線電通訊機。
10:08 終於開庭,控方本想即時傳召PW2馬智鵬(音)總督察,但 #劉綺雲裁判官 花了12分鐘追問控方為何證物9-12及15會懸空,控方曾提出以幾份未有證物編號的承認事實填補,但裁判官未有理會,裁判官於相冊中發現有部分搜出物品未呈堂成為證物,最終裁判官命控方於較後時間以該此未呈的證物補回P9-12及15。
10:20
傳召PW2馬智鵬(音) 軍械法證科總督察
控方播放2段測試片段
第一段片段 由商業罪案調查科警員14380進行測試P2 黑/黃色彈叉
測試用P2用三粒鋼珠(其中一粒測試前有量度,重量4.36g 直徑10.22mm) 射向木板,用作測試的鋼珠PW2作供指是由案件主管帶來的,未知是否P6A/B/C。測試成功以P2把鋼珠擊中木板,但測試距離及木板厚度,甚至是否擊穿則未有交代。
第二段 由PC8413及WDPC14310 測試P5A 即6條橡膠帶(彈射器) 能射到多遠。
片初PC8413交代測試地點為羅湖練靶場,
測試內容是以P5A作彈射器(六條橡巾)*捆綁於2支距約一米的固定支柱上*,而用作射出的物品是磚塊,由於風聲太大只聽到第二舊重量為261.4g
測試結果為第一次射到60-70米外, 第二次超過70米,第三次50-60米。
三次都是由PC8413以把P5A拉後約10步*的方式把磚塊射出,然後再經由對講機的女聲(*相信是WDPC14310*)講出磚塊射達的距離。
*期間拍攝者、測試警員PC8413及PW2均沒有上前確認距離*。
**之間為本人觀察,片中無特別提及。
辯方盤問 PW2 馬智鵬(音) 軍械法證科總督察
辯方律師問PW2是否對槍械有專業知識,本身作為本案專家證人的PW2立即回答自己只是對槍械有點認識但不是專家證人。
裁判官聽到後立即叫證人先出庭,再向控辯雙方確認雙方同意證人是什麼專家身份。
控方稱PW2的角色只是一個目擊者,聽畢控方回答後,辯方表示對PW2再沒問題。
再休庭等控方上車拎啲本來控方唔打算呈堂嘅證物…
重新開庭後,控方呈上十多樣證物。
相冊中第X張相(顯示的物品) ,列為證物P幾多… x 16 (除咗一個膠袋及 膠袋連黑色箍 外其他證物係乜都無講)
裁判官就被告控罪(1) 裁定表證成立
被告選擇不作供及不傳辯方證人
押後至4月8日作結案陳詞,辯方需於3月26日提交詳細書面前陳,被告以原條件保釋。
#劉綺雲裁判官
#0930北角 #審訊[2/1]
👤邱(26)
控罪:
(1)管有 #攻擊性武器
(2)無牌管有 #無線電 通訊器具 (早前已認罪)
案情:被控於2019年9月30日,在北角丹拿花園住所內藏有彈叉、彈射器、彈叉或彈射器組件及多顆彈珠,意圖將其作非法用途使用,以及無牌藏有一部BAOFENG UV-5RE無線電通訊機。
10:08 終於開庭,控方本想即時傳召PW2馬智鵬(音)總督察,但 #劉綺雲裁判官 花了12分鐘追問控方為何證物9-12及15會懸空,控方曾提出以幾份未有證物編號的承認事實填補,但裁判官未有理會,裁判官於相冊中發現有部分搜出物品未呈堂成為證物,最終裁判官命控方於較後時間以該此未呈的證物補回P9-12及15。
10:20
傳召PW2馬智鵬(音) 軍械法證科總督察
控方播放2段測試片段
第一段片段 由商業罪案調查科警員14380進行測試P2 黑/黃色彈叉
測試用P2用三粒鋼珠(其中一粒測試前有量度,重量4.36g 直徑10.22mm) 射向木板,用作測試的鋼珠PW2作供指是由案件主管帶來的,未知是否P6A/B/C。測試成功以P2把鋼珠擊中木板,但測試距離及木板厚度,甚至是否擊穿則未有交代。
第二段 由PC8413及WDPC14310 測試P5A 即6條橡膠帶(彈射器) 能射到多遠。
片初PC8413交代測試地點為羅湖練靶場,
測試內容是以P5A作彈射器(六條橡巾)*捆綁於2支距約一米的固定支柱上*,而用作射出的物品是磚塊,由於風聲太大只聽到第二舊重量為261.4g
測試結果為第一次射到60-70米外, 第二次超過70米,第三次50-60米。
三次都是由PC8413以把P5A拉後約10步*的方式把磚塊射出,然後再經由對講機的女聲(*相信是WDPC14310*)講出磚塊射達的距離。
*期間拍攝者、測試警員PC8413及PW2均沒有上前確認距離*。
**之間為本人觀察,片中無特別提及。
辯方盤問 PW2 馬智鵬(音) 軍械法證科總督察
辯方律師問PW2是否對槍械有專業知識,本身作為本案專家證人的PW2立即回答自己只是對槍械有點認識但不是專家證人。
裁判官聽到後立即叫證人先出庭,再向控辯雙方確認雙方同意證人是什麼專家身份。
控方稱PW2的角色只是一個目擊者,聽畢控方回答後,辯方表示對PW2再沒問題。
再休庭等控方上車拎啲本來控方唔打算呈堂嘅證物…
重新開庭後,控方呈上十多樣證物。
相冊中第X張相(顯示的物品) ,列為證物P幾多… x 16 (除咗一個膠袋及 膠袋連黑色箍 外其他證物係乜都無講)
裁判官就被告控罪(1) 裁定表證成立
被告選擇不作供及不傳辯方證人
押後至4月8日作結案陳詞,辯方需於3月26日提交詳細書面前陳,被告以原條件保釋。
#東區裁判法院第五庭
#劉綺雲裁判官
#0930北角 #審訊[3/1]
👤邱(26)
控罪:
(1)管有 #攻擊性武器
(2)無牌管有 #無線電 通訊器具 (早前已認罪)
案情:被控於2019年9月30日,在北角丹拿花園住所內藏有彈叉、彈射器、彈叉或彈射器組件及多顆彈珠,意圖將其作非法用途使用,以及無牌藏有一部BAOFENG UV-5RE無線電通訊機。
控辯雙方早前已提交書面陳詞,今日裁判官只就陳詞內容作簡單提問。
控方回應裁判官確認同意辯方所指涉案物品並沒有經過改裝,但希望法庭根據本案的環境證據推論被告管有的意圖。
辯方認為控方就涉案物品的測試出的威力(射凹木板),即使在其他物品,如合法氣槍也可有如此威力,重點是有否傷人意圖。
辯方指控方所謂的環境證供十分薄弱,涉案物品只是隨意擺放在家中,沒有刻意收藏,物品本身亦有正當用途。
控方於被告電話中所得的截圖甚至無法顯示被告有在群組中發過任何文字信息(只有一個青蛙emoji)
因為上述原因辯方認為法庭不能就被告管有涉案物品必然是用作傷人作出唯一推論。
案件押後至 6月9日 1430 進行裁決,被告以原有條件保釋。
#劉綺雲裁判官
#0930北角 #審訊[3/1]
👤邱(26)
控罪:
(1)管有 #攻擊性武器
(2)無牌管有 #無線電 通訊器具 (早前已認罪)
案情:被控於2019年9月30日,在北角丹拿花園住所內藏有彈叉、彈射器、彈叉或彈射器組件及多顆彈珠,意圖將其作非法用途使用,以及無牌藏有一部BAOFENG UV-5RE無線電通訊機。
控辯雙方早前已提交書面陳詞,今日裁判官只就陳詞內容作簡單提問。
控方回應裁判官確認同意辯方所指涉案物品並沒有經過改裝,但希望法庭根據本案的環境證據推論被告管有的意圖。
辯方認為控方就涉案物品的測試出的威力(射凹木板),即使在其他物品,如合法氣槍也可有如此威力,重點是有否傷人意圖。
辯方指控方所謂的環境證供十分薄弱,涉案物品只是隨意擺放在家中,沒有刻意收藏,物品本身亦有正當用途。
控方於被告電話中所得的截圖甚至無法顯示被告有在群組中發過任何文字信息(只有一個青蛙emoji)
因為上述原因辯方認為法庭不能就被告管有涉案物品必然是用作傷人作出唯一推論。
案件押後至 6月9日 1430 進行裁決,被告以原有條件保釋。
#東區裁判法院第五庭
#劉綺雲裁判官
#0930北角 #裁決
👤邱(26)
控罪:
(1)管有攻擊性武器
(2)無牌管有無線電通訊器具 (早前已認罪)
#攻擊性武器 #無線電
被控於2019年9月30日在北角丹拿花園住所內藏有彈叉、彈射器、彈叉或彈射器組件及多顆彈珠,意圖將其作非法用途使用,以及無牌藏有一部BAOFENG UV-5RE無線電通訊機。
—————————
法庭先概括案情,請參考以前帖文。
⏺爭議點:
⁃ 是否有意圖傷害他人?
⁃ 是否切合法律上「攻擊性」的定義?
⏺裁決理由:
📌物品的擺放方式
物品放在床尾的木層架、床底,被告必然知道它們的存在,即有意圖管有。辯方指物品隨意擺放在家中,沒有刻意收藏。惟法庭認為放在個人房間內根本無需刻意收藏,並沒有特別。
📌攻擊性強
雖然物品原本性質並非用作攻擊,惟PW2測試後,可見彈射器和彈珠配合使用下,極具殺傷力。Y形彈叉亦可射出大型及重量的物品(磚頭)到50-70米外,反映極具殺傷力,是可致命的武器。
📌其他物品與暴力人士相符
口罩、面罩、過濾替換芯、反光貼紙和種種保護裝備,與其他在反修例的衝突案件中,暴力人士的裝束相符。
📌TG傳送「🐸」即等於「已收到」
在Telegram (TG)程式上有加入多個有關反修例的頻道及群組,例如「抗爭前線戰況直擊」、「反送中Fact Check Channel」等。其中在針對「黑社會及福建幫」的頻道中,有提及「10.1要搞大啲,賀佢老母」,以及包括描述警員的行蹤、警力部署之應對方法等。
被告在6:47am傳送出一個青蛙emoji,雖則沒有證據顯示有文字訊息,但與群組傳出號召訊息的時間吻合。被告房間書枱上有「光復香港 時代革命」,與涉案群組的理念相同,更是緊貼群組訊息,🐸是表示「已收到訊息」的回覆。
—————————
法庭完全信賴,沒有懷疑2名控方證人的供詞,裁定2隻狗是誠實可靠證人。控方能舉證至毫無合理疑點,故裁定控罪(1) #攻擊性武器 罪名成立。控罪(2) #無線電 早前認罪亦罪名成立。
押後至 2021年6月25日 14:30 判刑,期間還押以索取背景報告。‼️
(直播員按:🐸🐸🐸🐸🐸,你哋又收到訊息未?)
#劉綺雲裁判官
#0930北角 #裁決
👤邱(26)
控罪:
(1)管有攻擊性武器
(2)無牌管有無線電通訊器具 (早前已認罪)
#攻擊性武器 #無線電
被控於2019年9月30日在北角丹拿花園住所內藏有彈叉、彈射器、彈叉或彈射器組件及多顆彈珠,意圖將其作非法用途使用,以及無牌藏有一部BAOFENG UV-5RE無線電通訊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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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庭先概括案情,請參考以前帖文。
⏺爭議點:
⁃ 是否有意圖傷害他人?
⁃ 是否切合法律上「攻擊性」的定義?
⏺裁決理由:
📌物品的擺放方式
物品放在床尾的木層架、床底,被告必然知道它們的存在,即有意圖管有。辯方指物品隨意擺放在家中,沒有刻意收藏。惟法庭認為放在個人房間內根本無需刻意收藏,並沒有特別。
📌攻擊性強
雖然物品原本性質並非用作攻擊,惟PW2測試後,可見彈射器和彈珠配合使用下,極具殺傷力。Y形彈叉亦可射出大型及重量的物品(磚頭)到50-70米外,反映極具殺傷力,是可致命的武器。
📌其他物品與暴力人士相符
口罩、面罩、過濾替換芯、反光貼紙和種種保護裝備,與其他在反修例的衝突案件中,暴力人士的裝束相符。
📌TG傳送「🐸」即等於「已收到」
在Telegram (TG)程式上有加入多個有關反修例的頻道及群組,例如「抗爭前線戰況直擊」、「反送中Fact Check Channel」等。其中在針對「黑社會及福建幫」的頻道中,有提及「10.1要搞大啲,賀佢老母」,以及包括描述警員的行蹤、警力部署之應對方法等。
被告在6:47am傳送出一個青蛙emoji,雖則沒有證據顯示有文字訊息,但與群組傳出號召訊息的時間吻合。被告房間書枱上有「光復香港 時代革命」,與涉案群組的理念相同,更是緊貼群組訊息,🐸是表示「已收到訊息」的回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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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庭完全信賴,沒有懷疑2名控方證人的供詞,裁定2隻狗是誠實可靠證人。控方能舉證至毫無合理疑點,故裁定控罪(1) #攻擊性武器 罪名成立。控罪(2) #無線電 早前認罪亦罪名成立。
押後至 2021年6月25日 14:30 判刑,期間還押以索取背景報告。‼️
(直播員按:🐸🐸🐸🐸🐸,你哋又收到訊息未?)
#東區裁判法院第五庭
#劉綺雲裁判官
#0930北角 #判刑
👤邱(26) #吳宗鑾大律師
控罪:
(1)管有攻擊性武器
(2)無牌管有無線電通訊器具
#攻擊性武器 #無線電
被控於2019年9月30日在北角丹拿花園住所內藏有彈叉、彈射器、彈叉或彈射器組件及多顆彈珠,意圖將其作非法用途使用,以及無牌藏有一部BAOFENG UV-5RE無線電通訊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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控罪(1) 審訊後罪名成立‼️
控罪(2) 開審前認罪,罪名成立‼️
⏺澄清背景報告的錯失
被問到有關物品帶出公眾集會有甚麼用途?
被告澄清沒有提及過供應涉案物品給示威者(supply to the demonstrator), 只是會傷害別人。
⏺求情信
被告自己體驗到失去自由,明白到自由可貴,表明物品會對他人造成傷害而深感悔疚。另一方面,因影響到家人,母親為自己奔波擔憂而慚愧。今日母親及兩位舅夫也到庭支持。被告承諾日後必定奉公守法,不再做非法的事,亦願意因此案接受懲罰。
母親指兒子很孝順,照顧母親有加,亦見他感到欠疚。被告出於單親家庭,任職自由職業者以陪母親照顧十年前患病的哥哥,及探望婆婆。
熱心公益的舅父對被告了解頗深,曾聘請被告做兼職設計師,指他對工作有熱誠,更參與舅父的社會服務,例如派飯盒給長者、抗疫工作等,一直都服務 the poor and elderly。被告亦有返母校小學做義工,可見他熱心、持續地幫人。
此案件令他精神受困擾,亦會留下案底。
中學校長及老師的信提及,被告性格文靜、與師生關係良好,沒有言語或肢體上的暴力行為。
其中一名雇主指被告有認真工作態度,曾為戰棋遊戲設計畫集,具創意力。前雇主表示被告是合格員工、幫得手,工作態度認真,亦快速完成工作。當遇到與老闆意見分岐時,會耐心解釋並聽取意見,是一名順服、孝順、溫和有禮、沒有反社會人格的年輕人。
⏺案例
辯方舉出 HCMA101/2020 公眾地方管有攻擊性武器罪。
上訴人在公眾場合及活動中身穿防具或放在背包,與本案(在家中搜出)的性質不同,亦沒有證據顯示被告用緊,或曾使用過涉案物品,可見嚴重性未及案例。
縱然本案物品破壞力可能更大,惟本案以簡易治罪條例(最高判監兩年)控告,而案例是沿用公安條例。案例認罪的被告量刑為8個月,不認罪的被告為12個月。
控方補充案例中作出的武器傷害測試,設備和木板跟本案相同。
⏺判刑理由
被告初犯,求情與背景報告大致相同,辯方呈上多封求情信及案例。被告現年28歲,教育程度至大學,退休的母親患病。被告經常探望婆婆,求情信可見他品性善良、文靜、勤奮好學,亦屢次獲讚賞。令家人擔憂表示悔疚,亦深切反省。
控罪(1) 為第2級罰款或最高監禁2年;控罪(2) 為第5級罰款或最高監禁2年。涉案物品具殺傷力,而且數量甚多,會危害公眾人身安全。事件未有造成傷亡,被警方及早發現,實屬僥倖。
辯方舉出的案例中,攻擊性武器與本案類似,但本案的彈珠數量更多,量刑12個月不為過。
本案涉及簡易治罪條例,刑責比較輕,因此量刑起點為11個月,而眾多求情信的正面評價,扣減1個月;無線電與控罪(1)有關,罰款$5000,金額已反映認罪扣減。
判處10個月即時監禁,罰款$5000。‼️
(按:非常孝順的手足離開時,緊握欄外母親的手❤️ 祝你和家人健康平安)
#劉綺雲裁判官
#0930北角 #判刑
👤邱(26) #吳宗鑾大律師
控罪:
(1)管有攻擊性武器
(2)無牌管有無線電通訊器具
#攻擊性武器 #無線電
被控於2019年9月30日在北角丹拿花園住所內藏有彈叉、彈射器、彈叉或彈射器組件及多顆彈珠,意圖將其作非法用途使用,以及無牌藏有一部BAOFENG UV-5RE無線電通訊機。
—————————
控罪(1) 審訊後罪名成立‼️
控罪(2) 開審前認罪,罪名成立‼️
⏺澄清背景報告的錯失
被問到有關物品帶出公眾集會有甚麼用途?
被告澄清沒有提及過供應涉案物品給示威者(supply to the demonstrator), 只是會傷害別人。
⏺求情信
被告自己體驗到失去自由,明白到自由可貴,表明物品會對他人造成傷害而深感悔疚。另一方面,因影響到家人,母親為自己奔波擔憂而慚愧。今日母親及兩位舅夫也到庭支持。被告承諾日後必定奉公守法,不再做非法的事,亦願意因此案接受懲罰。
母親指兒子很孝順,照顧母親有加,亦見他感到欠疚。被告出於單親家庭,任職自由職業者以陪母親照顧十年前患病的哥哥,及探望婆婆。
熱心公益的舅父對被告了解頗深,曾聘請被告做兼職設計師,指他對工作有熱誠,更參與舅父的社會服務,例如派飯盒給長者、抗疫工作等,一直都服務 the poor and elderly。被告亦有返母校小學做義工,可見他熱心、持續地幫人。
此案件令他精神受困擾,亦會留下案底。
中學校長及老師的信提及,被告性格文靜、與師生關係良好,沒有言語或肢體上的暴力行為。
其中一名雇主指被告有認真工作態度,曾為戰棋遊戲設計畫集,具創意力。前雇主表示被告是合格員工、幫得手,工作態度認真,亦快速完成工作。當遇到與老闆意見分岐時,會耐心解釋並聽取意見,是一名順服、孝順、溫和有禮、沒有反社會人格的年輕人。
⏺案例
辯方舉出 HCMA101/2020 公眾地方管有攻擊性武器罪。
上訴人在公眾場合及活動中身穿防具或放在背包,與本案(在家中搜出)的性質不同,亦沒有證據顯示被告用緊,或曾使用過涉案物品,可見嚴重性未及案例。
縱然本案物品破壞力可能更大,惟本案以簡易治罪條例(最高判監兩年)控告,而案例是沿用公安條例。案例認罪的被告量刑為8個月,不認罪的被告為12個月。
控方補充案例中作出的武器傷害測試,設備和木板跟本案相同。
⏺判刑理由
被告初犯,求情與背景報告大致相同,辯方呈上多封求情信及案例。被告現年28歲,教育程度至大學,退休的母親患病。被告經常探望婆婆,求情信可見他品性善良、文靜、勤奮好學,亦屢次獲讚賞。令家人擔憂表示悔疚,亦深切反省。
控罪(1) 為第2級罰款或最高監禁2年;控罪(2) 為第5級罰款或最高監禁2年。涉案物品具殺傷力,而且數量甚多,會危害公眾人身安全。事件未有造成傷亡,被警方及早發現,實屬僥倖。
辯方舉出的案例中,攻擊性武器與本案類似,但本案的彈珠數量更多,量刑12個月不為過。
本案涉及簡易治罪條例,刑責比較輕,因此量刑起點為11個月,而眾多求情信的正面評價,扣減1個月;無線電與控罪(1)有關,罰款$5000,金額已反映認罪扣減。
判處10個月即時監禁,罰款$5000。‼️
(按:非常孝順的手足離開時,緊握欄外母親的手❤️ 祝你和家人健康平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