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比入唔到庭嘅手足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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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此重申此頻用作學術交流
不會為所有言行負上任何法律責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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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西九龍法院第八庭 (暫代區院)
#陳仲衡法官
#0728上環 #審訊 [16/60]

23名手足

控罪:
(1)暴動 [A1-24]
(2)襲擊警務人員 [A15]
(3)無牌管有無線電通訊器具 [A4]

——————

繼續盤問PW10偵緝警員21283 葉桂堯
案發當日為新界南總區應變大隊
防暴裝當值
負責制服A4

A4及A22法律代表 #石書銘大律師 盤問PW10

A11法律代表 #傅昶生大律師 盤問PW10

(盤問詳情在控方案情完成後補充)

覆問PW10偵緝警員21283 葉桂堯

PW10作供完畢
#西九龍法院第八庭 (暫代區院)
#陳仲衡法官
#0728上環 #審訊 [16/60]

23名手足

控罪:
(1)暴動 [A1-24]
(2)襲擊警務人員 [A15]
(3)無牌管有無線電通訊器具 [A4]

——————

傳召PW11偵緝警員8396 鄭業銘
案發當日為新界南總區應變大隊
負責拘捕A4及攝錄NTS16 M085片段

📌背景
案發當天約1845時到達德輔道西近西區警署,當時裝備包括攝錄機。

📌接觸A4
約2000時PW11到達德輔道西及皇后街交界,防暴警員21283將A4交予PW11,當時A4雙手已上索帶。

📌A4身旁物品
PW11見A4身旁地下有一個頭盔和一個護目鏡,遂向21283查問是否與案有關。21283表示頭盔和護目鏡均為A4原先戴住,但礙於PW11當時持長盾及攝錄機,因此指使一個路過的警員拾起頭盔和護目鏡。PW11將A4帶到德輔道西及皇后街交界的行人路上時,該警員將頭盔和護目鏡交予PW11,PW11檢取兩物為證物。PW11確認為臨時證物PP4-8及PP4-9。

正式呈堂為P4-8及P4-9。

📌拘捕A4及搜身
PW11以「參與未經批准集結」拘捕A4,其後搜查A4的腰包P4-5,在腰包內搜出一個通訊機P4-7、一張放在銀包內有A4相片的個人八達通、和一個電筒。

📌在警署內
PW11和A4一同坐車到葵涌警署臨時拘留中心,並再次搜身。在A4雙手黑色手袖內前臂外則搜出一對護甲,將其檢取作證物。
之後PW11帶A4見值日官,PW11指A4當時沒有向值日官作任何投訴。

- 早休至1200 -

A4及A22法律代表 #石書銘大律師 盤問PW11

A11法律代表 #傅昶生大律師 盤問PW11

(盤問詳情在控方案情完成後補充)

- 午休至1430 -

🌟由於 #陳仲衡法官 下午須就 #0714沙田 判刑,今天下午審訊1515時結束
#西九龍法院第八庭 (暫代區院)
#陳仲衡法官
#0728上環 #審訊 [17/60]

23名手足

控罪:
(1)暴動 [A1-24]
(2)襲擊警務人員 [A15]
(3)無牌管有無線電通訊器具 [A4]

——————

繼續盤問PW13 偵緝警署警長49605 陳國深
負責在葵涌警署設立臨時羈留中心THA (Temporary Holding Area)
案發當天2130時被委任為值日官

A4及A22法律代表 #石書銘大律師 盤問PW13

📌展示證物
PW13同意8396在案發當晚帶A4見PW13時,PW13並沒有接管任何有關A4的證物,8396亦沒有將P4-7對講機放入證物封套,但PW13不確定8396有否寫任何財物標籤。8396展示後自己保管至進一步處理 ,PW13除在案發當晚外沒有再見過P4-7。

📌機身編號
案發當晚當8396展示通訊機予PW13時,PW13只在OB上記錄「一部對講機 marked with WESTON」,當時沒有留意或檢查機身編號。由於沒有機身編號資料,PW13無法百分百肯定現時的P4-7與案發當晚8396展示的是同一部,只能確定款式相同。

📌型號
由於通訊機上沒有寫型號,所以PW13當時沒有留意,現在亦不能完全肯定P4-7與案發當晚8396展示的是同一型號。
PW13稱如果兩者形狀大小不同,自己會有印象,但同意不知道WESTON出產過多少不同型號的通訊機,亦不知道不同型號之間外型有什麼分別,更不知道從哪裏可以購買。PW13同意只能確定兩者外型相若,同為WESTON對講機。

📌接見過程
接見A4過程只有大約10分鐘,期間需要處理不同證物、了解案情、查問資料。當時沒有特別原因需要特別留意此對講機。由於接見每位被捕人只有約10多分鐘時間,所以在OB上只記錄WESTON,便需要處理其他被捕人。

覆問PW13 偵緝警署警長49605 陳國深

📌交財物人員規定
《警察通例》第30章30-02「紀錄財物」第4段:
檢獲/發現財物的人員,須將財物交予當值的財物人員存放。檢獲財物/負 責證物的人員,應就每個證物封套或每件體積巨大的財物,分別填妥財物標簽(Pol. 195 表 格)。如使用證物封套,須將 Pol. 195 表格放入封套內,並須從封套外面清楚看見該表格。

條例只訂明要將財物交財物人員,即證物室人員或值日官,但沒有指明時間限制。

📌填寫財物標籤
至於財物標籤可以由檢獲或負責人員填寫,PW13確認P4-7上 沒 有 財物標籤,因財物標籤為黃色的Pol. 195。袋上只有一張電腦列印的白色貼紙。

比較P4-8上掛有一張黃色標籤,上面資料由白色電腦打印貼紙黏貼在黃色標籤上,如「物件形容」等資料,與Pol. 195需填寫資料一樣。

P4-7上白色電腦列印貼紙所寫資料與Pol. 195所需資料相同。

PW13作供完畢

——————

控方宣讀有關A5承認事實

(21)2019年7月28日約2003時,偵緝警員14064 林健邦 制服A5,當時A5身穿黑色長袖上衣P5-1、黑色短袖上衣P5-2、黑色長牛仔褲P5-3及黑色布鞋P5-4。

(22)同日約2004時,偵緝警員14064 林健邦 以「參與未經批准的集結」拘捕A5。

(11)2019年7月29日約2125至2155時, 偵緝警員12909 黎明偉 搜查A5住所。期間檢取A5的衣物,包括P5-1至P5-4。

(87)2019年7月28日,偵緝警員48989郭志浩 在葵涌警署拍攝5張A5相片呈堂為P28(D5)(1)-(5)。

(88) 2019年7月29日、7月30日及2020年1月14 日,警員17414陳浩鳴、偵緝警員4980陳汶、偵緝警員7696劉祺添、偵緝警員4905許銳亮、女偵緝警員6665林嘉汶及警員8543關耀輝拍攝8張從A5證物相片,呈堂為P29(D5)(1)-(8)。

- 休庭至1525 -
#西九龍法院第八庭 (暫代區院)
#陳仲衡法官
#0728上環 #審訊 [20/60]

23名手足

控罪:
(1)暴動 [A1-24]
(2)襲擊警務人員 [A15]
(3)無牌管有無線電通訊器具 [A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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傳召PW17偵緝警員7720 嚴偉倫(耶)
當天為畜龍
負責制服及拘捕A7

📌背景
案發當日約1940時PW17與其他畜龍到德輔道西近東邊街支援;約1955時在德輔道西與皇后街交界東行線進行驅散及拘捕行動。

📌制服及拘捕A7
在德輔道西40至50號西區中心外近燈柱34528見到一名身穿黑色上衣、黑色褲、黑色鞋,背着深藍色背囊男子,即A7。A7距離PW17約3米,用雙手及身體阻礙PW17向前追捕。PW17將A7制服,用膠索帶反鎖其雙手。PW17拘捕A7後,將A7交PW7偵緝警長54982 譚建成。

📌標示A7位置
PW17在P62街道圖上畫紅色交叉顯示A7舉起雙手阻擋PW17時的位置,在電車站及電車軌間,呈堂為P62_PW17_001A。

📌播放NTS16 M064
片段由9943 賴敏庭拍攝
由20:01:46至20:03:17
在20:01:50時可見A7身穿黑色上衣坐在路肩上,PW17在旁邊。當時A7頸上有黑色物品,PW17指在現場沒有留意。截圖為P41_PW17_001。
20:02:22時,A7仍坐在路肩,可見為電車站。在A7前有另一人(即A11)被3個警員制服在電車軌上,面向天躺在地上。控方指在二人身邊地下有兩個防毒面罩。截圖為P41_PW17_002A。
20:03:13時畫面可見有一個深藍色背囊在A7後面地下,一個畜龍,PW17稱為13004,正搜查該背囊。PW17指A7當時仍在單肩揹住背囊。
早休後PW17稱自己從背囊內取出A7身份證,並搜查其他物品,但忘記其他物品,只取走其身分證。

📌播放C7香港獨立媒體片段
由00:43:52至00:44:08
可見A7坐在同一地點,A7身邊兩旁各有一個畜龍,PW17在畫面左邊 、13004在畫面右邊,正搜查A7背包。PW17當時沒有留意搜出的物品。

A7法律代表 #伍凱麟大律師 盤問PW17

在截圖P41_PW17_001中,可見A7腳上的黑色鞋,PW17指自己當時沒有留意鞋外面有沒有鞋套。
畫面中可見在A7的鞋和褲之間有一截不同顏色,PW17不同意是因鞋套所致,稱自己當時見到A6的鞋是黑色,亦不同意如果鞋套都是黑色,畫面中會見到鞋和鞋套有不同反光情況,再次強調自己當時見到A6的鞋是黑色。

至於A6上衣,PW16指是短袖,短袖衫外沒有其他衣物。

A9及A13法律代表 #田思蔚大律師 盤問PW17

案發當日1750時已經到達西區警署外德輔道西,和其他警員組成防線,前方有人群聚集,在人群前面有路障。約1900時,PW17收到指示要驅散及拘捕示威者。
推進至路障時,警員需要花時間移開路障,期間見到大約50名身處路障後面的人進入奇靈里。當時PW17及其他畜龍有跟隨進入奇靈里。

A11法律代表 #傅昶生大律師 盤問PW17

1955時指揮官指示向前推進及拘捕,機動部隊發射催淚彈及橡膠子彈,但仍然有大約100人未散去。當警方向前推進驅散及拘捕期間,PW17見到A7沒有轉身離去,反而面向警方方向。A7沒有張開雙手,只是用手和身體阻礙推進。

PW17衝向A7時,A7裝束與被捕時相同,期間PW17視線沒有離開A7。
截圖可見A7頸上的黑色物品在PW17第一眼看見A7時已經有。被捕時A7沒有頭盔或防毒面罩,而PW17亦從來沒有見過A7有脫去頭盔或口罩的動作。

🌟 #陳仲衡法官 試圖阻止 #傅昶生大律師 進一步盤問PW17細節,大律師稱「法官唔俾我問我就唔問嘅,我聽話嘅」, #陳仲衡法官 疑認為大律師言下之意不滿其判斷,揚言「我有錯你講俾我知」, #傅昶生大律師 直指「我覺得你唔啱㗎」,終繼續盤問細節。

在截圖中金灰色頭髮女子為A11。在PW17聲稱A7阻礙推追捕時,PW17沒有留意A11在哪裡。

A14法律代表 #曾藹琪大律師 盤問PW17

截停A7時,留意到早前在德輔道西聚集的人群往上環方向散去,但沒有留意有沒有人向干諾道西方向離去。

拘捕A7後,約在2013時交予54982看管,之後PW17繼續向上環方向掃蕩。PW17先再皇后街與德輔道西交界留守大約一小時,之後經德輔道西到ibis轉入干諾道中,期間沒有經過橫街。

到干諾道中時,看見有數以百計人群聚集,服飾和裝備與早前在德輔道西的人群相似。當時在信德中心外有另一條警察防線封鎖干諾道中。

覆問PW17偵緝警員7720 嚴偉倫

📌催淚彈和橡膠子彈
在德輔道西推進期間,PW17曾經見到左右兩邊有機動部隊發射催淚彈和橡膠子彈,催淚彈發射後有煙霧冒出,至於曾經發射橡膠子彈是PW17憑警務知識及自己所受的訓練判斷。

📌A7前臂
PW17確認在相片P28(D7)(5)中短袖衫與自己在現場見到的相同;在NTS16 M064片段中,畫面顯示A7右前臂有遮蓋,PW17指不記得在上索帶時A7手部除短袖衫外有什麼衣物。

📌鞋帶
PW17確認證物P7-3黑色鞋為A7在皇后街時所穿着的鞋,證物沒有鞋帶,但有鞋帶窿。相片P28(D7)(5)是A7在葵涌警署拍攝,可見鞋子沒有鞋帶或鞋帶窿。PW17指A7在被截停時,黑色鞋上有鞋帶亦有鞋帶窿。

- 午休至1430 -
#西九龍法院第八庭 (暫代區院)
#陳仲衡法官
#0728上環 #審訊 [20/60]

23名手足

控罪:
(1)暴動 [A1-24]
(2)襲擊警務人員 [A15]
(3)無牌管有無線電通訊器具 [A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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傳召PW19偵緝警員11223 馮偉康
案發當日為總區應變大隊
負責拘捕A7及攝錄NTS M049片段

📌背景
當天約1845時到達德輔道西;約2000時到德輔道西40至50號附近,被指示用警方攝錄機拍攝NTS M049。

📌接觸A7
約2015時偵緝警長54982指派PW19處理被7720拘捕的被捕人,即A7。
A7當時已被7720以「非法集會」拘捕,由54982交由PW19處理時雙手已被索帶反鎖。當時A7身穿黑色短袖上衣、黑色褲,戴黑色手袖、着黑色鞋套。

從54982接手A7時,A7穿着鞋套與P28(D7)(5)所示的鞋套相同。

📌搜身及搜查隨身物品
深藍色背包內有一支白色噴漆、一卷黑色膠帶、一隻白色勞工手套、兩張八達通、兩部手提電話。

PW19確認黑色膠帶為P7-5。至於兩張八達通,PW19指為印有姓名的個人八達通,因有抄下姓名,但不記得有沒有相片。

兩部手提電話確認為P29(D7)(11)-(12)及P29(D7)(14)-(15)。

在P41_PW17_001A截圖,A7坐在電車站,頸上黑色物件為面罩,可箍在頸上,亦可包裹面部眼睛以下位置。

A7法律代表 #伍凱麟大律師 盤問PW19

📌手袖和鞋套
PW19同意手袖並不是短袖上衣的一部份,A7當時佩戴的手冊和鞋套均沒有被檢取。
黑色手袖可遮蓋全部手臂,手袖和上衣為明顯兩件衣物,手袖並非內衣延伸。郁動時可否見到手袖和上衣之間的手臂,PW19指視乎手袖高度,當時PW19沒有留意。
至於鞋套,PW19當時見到鞋套包住整對鞋,但有露出腳的部份。

PW19在現場沒有見到A7戴面罩。口供紙中「黑色長手袖及黑色鞋套,並無口罩及其他防護裝備」,是指沒有口罩,並非有否戴上。

A11法律代表 #傅昶生大律師 盤問PW19

1845時在現場見到指揮官指示其他警員展示旗幟,亦有使用揚聲器警告,「前面人群和平散開 否則使用催淚煙」。由於警告後人群沒有散去,警員被命令向東掃蕩未經批准集結的示威者及進行拘捕。PW19指起初只是驅趕,直至2000時才有拘捕行動。PW19不同意1845時訓示為向東掃蕩及進行拘捕。
口供紙第5段寫道「於同日約1845時我與⋯驅趕、掃蕩及進行拘捕工作」,PW19同意上述口供於7月29日在葵涌警署紀錄,而整個第5段及其中所指的「掃蕩及拘捕工作」是1845時以後。

覆問PW19偵緝警員11223 馮偉康

閱讀口供前指至2000時才有拘捕行動,但口供紙寫在1845時「及進行拘捕工作」,PW19解釋是在1845時所接到的指令將在未來一段時間要做的工作。但PW19其後又指「進行拘捕工作」命令為2000時發出;「驅趕」的命令則由1845時開始。PW19辯駁自己指為「同一時刻」是誤會整個任務為同一時間,通常現場指揮官會指示「驅趕不排除突然會進行拘捕行動」,但當天是指「驅散示威者」,拘捕指令並非1845時發出。

PW19作供完畢

案件押後至3月22日0930時同庭續審
#西九龍法院第八庭 (暫代區院)
#陳仲衡法官
#0728上環 #審訊 [22/60]

23名手足

控罪:
(1)暴動 [A1-24]
(2)襲擊警務人員 [A15]
(3)無牌管有無線電通訊器具 [A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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傳召PW21偵緝警員12381 梁晉榮
隸屬新界南總區重案組3A隊
案發當日為新界南總區應變大隊
便裝當值
負責拘捕A9

📌背景
案發當日1813時到達德輔道西及西邊街交界西區警署外,向東組成防線。防線前方大約50米有約約500人聚集,他們大多帶有頭盔、眼罩/眼鏡、口罩/工業用口罩,身穿黑色衫褲,手持自製盾牌、鐵棒、雨遮,用圍欄組成防線。現場有警員用擴音器作出警告和呼籲。

📌推進
約1900時,警方防線沿德輔道西東西行線向東推進,PW21身處西行線馬路。示威者向警方方向拋擲雜物,包括磚塊、玻璃樽、鐵棒等硬物。
推進期間,有身穿記者背心的人士在警方防線和人群中間,阻礙推進。
群眾叫囂和喊口號,當中有粗言穢語,包括「黑警屌你老母」、「黑警死全家」、「今次要你哋死」(按:吓?)。
由西邊街開始的推進斷斷續續,中間有停頓。

📌最後一次推進
直至1955時,警方到達德輔道西近高陞街停頓組成防線,受小隊高級督察 馬督察 訓示,將會作出拘捕行動。訓示內容針對由西邊街開始直至高陞街仍然未有離開的示威者。
機動部隊和畜龍首先向前推進,刑事部警員在後排,目的為(1)負責拍攝現場環境及(2)如前方機動部隊或畜龍成功制服疑犯,協助作出拘捕,罪行為「未經批准集結」。

法官此時查問判斷制服什麼人是否非由刑事部警員負責,PW21指如果跑得快見到示威者,仍然會作出拘捕,不只「執手尾」。除支援防暴和畜龍作出拘捕外,有必要時亦會主動作出拘捕。

📌拘捕A9

約2000時警方開始推進,直至德輔道西52號恒生銀行」
附近,當時PW21在西行線馬路上,有防暴和畜龍在前面。一名男子當時趴在地上,背向天,PW21上次制服該男子後,以「參與未經批准集結」拘捕該男子,即A9。

PW21將A9上膠索帶,同行警長首先除去A9口罩確認樣貌,之後要求A9講出自己姓名和身分證號碼。問過A9有否受傷後,帶A9到德輔道西52號恒生銀行門外搜身,其後拘捕A9。

📌A9位置
控方要求PW21在P62街道圖上用紅色交叉標示第一眼看見A9趴在地上的位置,PW21點一點, #郭棟明大律師 指「你點咗一個點,我係叫你打個交叉呀」。呈堂為P62_PW21_001A。

📌播放NTS16 M035
片段由13962 溫思豪 拍攝
由20:00:58至20:01:04
PW21指在片中可見A9趴在地上,身旁有兩個防暴控制A9,PW21不在片段中,正準備上前。旁邊有許多警員經過。
20:00:59時可見上述情境,截圖為P34_PW21_001。

📌播放NTS M077
片段由15498 郭禮賢 拍攝
由20:02:27至20:02:37
片段可見A9被身穿深身短袖上衣及警察背心的PW21上索帶,早前兩個防暴已不在畫面中。

PW21上前制服A9時,兩個防暴向前離開,沒有與PW21交接或對話,在現場沒有留意兩個防暴有否曾經面向自己。

📌播放NTS16 M040
片段由15610 鍾建輝 拍攝
由20:04:08至20:04:23
片段可見PW21蹲在A9身旁,兩個防暴起身離開,期間沒有任何溝通,因此不知道兩個防暴身份。
兩個防暴頭上有紅色燈,但PW21不知道代表哪隊伍。

📌播放NTS16 M045片段
片段由13943 占學賢 拍攝
由19:59:53至20:00:47
片中PW21將A9轉向右邊,警長58919粗暴扯脫A9口罩及眼罩,A9眼鏡飛脫。58919要求A9講出姓名和身分證號碼,並問A9身份證在哪裡。

19:59:57時,可見兩個防暴已制服A9在地上,PW21正上前。
控方千辛萬苦引導PW21,終於認出自己。

其中一個防暴頭盔上寫有「A1 4/2」,PW21指「A1」為機動部隊A1隊,但不知「4/2」意思。

📌脫去A9口罩
20:00:30時,58919由PW21手上取去圓盾。
20:00:31時,畫面可見A9趴在地上,雙手已被上索帶,當時戴手套、背背囊,截圖為P37_PW21_001。
20:00:32時,A9戴有透明眼罩,內有眼鏡,截圖為P37_PW21_002。20:00:34時,警長58919扯脫A9工業用口罩,內有外科口罩。58919問A9情況,A9答「冇事冇受傷」。

📌搜身
其後PW21及58919帶A9到恒生銀行梯級上搜身,搜查衫袋、褲袋、背囊,將其中一些物品放在地上,期間脫去A9手套和口罩。
之後再由背囊取出A9銀包(揾極都揾唔到,要拎晒啲嘢出嚟),取出身分證對姓名及身分證號碼後,又翻查銀包內其他卡片,檢取一些卡片和八達通。
最後將一些物品放回背囊,地上物品則放入一個由A9背囊搜出的H&M膠袋。

20:01:55時在背囊搜出一部對講機;20:02:02時搜出兩部電話連外置充電;20:02:59時取出一卷保鮮紙;20:03:22時取出兩部對講機;20:04:21時在背囊左側袋取出一件物件,PW21在現場沒有留意該物品,亦沒有檢取;20:05:55時,在A9衫袋取出一副眼鏡幫A9戴上,眼鏡是早前PW21在地上拾起放入A9衫袋。

20:07:24時在背囊終於找到銀包;20:08:19時在銀包取出有A9相片的八達通;20:09:01時在銀包搜出兩張卡片,確認為P9-11的白色和粉紅色卡片。
20:10:06時,PW21將檢取的物品放入一個膠袋。

- 早休至1200 -

兩部對講機P9-9內各有3粒電池,共6粒電池。PW21確認P9-10為片段中在A9手上脫下的手套;確認P9-6為警長58919在A9頭上扯落的透明眼罩。

A9及A13法律代表 #田思蔚大律師 盤問PW21

📌對講機
在A9背囊搜出的對講機牌子相同,但PW21不清楚對講機的型號,只知道外貌相同,無法確認辯方所指是「一對對講機」。
對講機被搜出是在關機狀態。

📌A9位置
PW21不同意扶起A9後只需行「兩三步」就到行人路。觀看片段後指是多於「兩三步」,認為「三四步」。

📌播放NTS16 M045片段
片段由13943 占學賢 拍攝
由20:00:57至20:01:03
片段可見58919拾起一隻鞋問A9是否屬於他,A9回答不是,其後他們行4步到行人路。

📌首次見到A9
PW21確認自己第一眼見到A9時,A9已經趴在地下,之前從未見過A9。

A11法律代表 #傅昶生大律師 盤問PW21

📌拋擲雜物
約1900時警方沿德輔道西行動推進,期間示威者向警方拋擲磚頭、玻璃樽、欄杆等。PW21指物件有擲中自己,亦見到其他警員被擲中,但同意此說法在口供紙或任何其他文件中沒有作任何文字記載。 #傅昶生大律師 指出PW21上述為「講大話」,PW21不同意。

🌟 #陳仲衡法官 指法庭內不可以講okay 😠(迷)
代表A11的 #傅昶生大律師 盤問PW21時,引述其主問供稱示威者曾向警方投擲磚頭、玻璃樽以及欄杆,隨即遭 #陳仲衡法官 打斷,指傅狀的紀錄與其有出入。傅狀已表示接納法官說法,證人是指示威者用欄杆堵路而非投擲欄杆,但 #陳仲衡法官 仍追問是否需要重聽法庭錄音。傅狀表示為節省法庭時間,直接問證人即可。陳官聞言怒斥「唔使問!我話冇!」傅狀無奈表示「OK」,但陳官竟指「唔好喺法庭講『OK』呢個字!清唔清楚!」

📌「今日要你哋死」
主問時提及口號包括「今日要你哋死」,當中「你哋」並沒有指明對象,PW21自稱不會就此作猜測,指聽到由示威者方向傳來,但承認不知是誰講。

📌最後一次推進
約1955時接到新訓示,可以作出推進和拘捕行為,當時訓示對象為新界南應變大隊,包括58919。推進行動包括機動部隊、新界南應變大隊、畜龍和葵青區第二梯隊等,但PW21不知道其他隊伍指揮官有沒有給予他們相同訓示。

📌警告
在訓示後直至向前驅散及拘捕期間,PW21聽到曾經向示威者方向警告盡快離開,但不確定有否用揚聲器,亦沒有留意有沒有提及「會被拘捕」,因為當時PW21收到訓示將進行拘捕,忙於準備裝備,所以未有留意。

📌扯開口罩
PW21不同意辯方指出警員從A9面上「拉扯」防毒面罩及眼罩和眼鏡,辯稱是「除下」。

📌強力電筒
在NTS16 M04中20:04:11至20:04:20時,警方用電筒照射人群,PW21聲稱由於距離和現場環境均有影響,無法評估電筒是否強力,又指片段中被照射的人和旁邊發光標誌光度相約(按:留意標誌為光管,人一般情況下不發光)。
PW21同意當天警方有用電筒照向人群,但無法判斷當天警方配備多少如20:04:20時的電筒,又再三聲稱自己無法判斷電筒亮度。20:04:20時截圖為P35_PW21_D11_001。

PW21作供完畢

- 午休至1430 -
#西九龍法院第八庭 (暫代區院)
#陳仲衡法官
#0728上環 #審訊 [23/60]

23名手足

控罪:
(1)暴動 [A1-24]
(2)襲擊警務人員 [A15]
(3)無牌管有無線電通訊器具 [A4]

——————

由於控方昨天約2100時才提供2份新增證人的供詞,並打算在PW22之後傳召該2個證人,涉及在現場處理A10及之後辨認被告,因此要求2個警員的記事冊。控方在昨天晚上及今天早上分別提供2本記事冊內容。
另外在落口供時負責播片的警員為本案調查隊的隊員,辯方亦要求相關的記事冊內容。
#黎建華大律師 現階段不批評控方處理手法,但需要時間查閱記事冊、證人供詞、錄影片段,申請休庭至1200時。

「唉,開到第廿幾日先望到,你準備一年幾,俾19個鐘我,唔嬲就假啦」

- 休庭至1200 -

#黎建華大律師 在休庭期間考慮所有新證據及文件,由於控方保持聯絡,或可縮減A10案情,惟需時與控方相討

- 休庭至1430 -
#西九龍法院第八庭 (暫代區院)
#陳仲衡法官
#0728上環 #審訊 [23/60]

23名手足

控罪:
(1)暴動 [A1-24]
(2)襲擊警務人員 [A15]
(3)無牌管有無線電通訊器具 [A4]

——————

🌟控辯雙方未能達成共識,將須傳召2個額外證人。

繼續盤問PW22高級督察 邱嘉威
駐守機動部隊總部
當天為畜龍
負責制服A10

A10及A12法律代表 #黎建華大律師 盤問PW22

📌MOLLE webbing system
主問時在C4 NOW直播片段中由20:01:30開始,確認畫面右邊的畜龍是自己,是基於裝備、制服、沒有持盾、背部右上角有藍色燈。

藍色燈是固定在背心上的MOLLE (Modular Lightweight Load-carrying Equipment),有尼龍帶連在背心上,但PW22不確定間距,約為手指闊度,可以穩妥地安裝藍燈。藍燈插在糟中,而糟與糟之間有空間沒有尼龍帶,藍燈裝置有環可以穿在MOLLE上。

PW22同意若果需要將燈由背心一個位置移至另一位置,要先將燈由糟抽出再放入另一個糟中。

📌播放C4 NOW直播片段
由20:01:38至20:01:40

在主問時PW22指20:01:38時紅傘旁的畜龍是自己,其後畫面角度有所改變,但PW22指認為自己的畜龍仍在畫面中,該畜龍的藍燈在背部「左上角」。PW22稱自己當時制服A10後準備離開繼續向東推進。

📌堅稱畫面中畜龍為自己
PW22再堅持畫面中畜龍為自己,指藍燈擺放位置沒有規定左邊或右邊。而憑其他特徵亦可認出該畜龍為自己,包括頭盔款式,因為畜龍頭盔有兩三款,另外頭盔上有數字標示代表隊伍。加上水袋位置和索帶位置、持胡椒球槍、身形相似等原因確認為自己。

📌兩支藍燈的可能性
PW22突稱自己可能「兩邊都有燈」,而藍燈開關很容易,因燈制在上方。

片段較早前在20:01:29時,PW22同意無法看見背後左上方有另一支藍燈。

📌指認被制服女子
PW22否認自己認為,在截圖P57(NOW)_PW22_001中箭嘴所指的為當天制服的女子,是完全基於認定畫面右邊的畜龍為自己,但同意認定在截圖P57(icable)_PW22_001中箭嘴所指的為當天制服的女子,是基於認定畫面中紅傘旁的畜龍為自己。

覆問PW22高級督察 邱嘉威

📌確認自己的特徵
截圖P57(NOW)_PW22_001中認出右邊畜龍為自己是依靠頭盔款式、頭盔上的標記、胡椒球槍、水袋位置、索帶位置。

📌頭盔
PW22指自己當日配戴的頭盔款式是防暴頭盔,法國製造,頭盔後方有黑色抗火扇葉保護頸部,前方有透明護目鏡。
旁邊畜龍的頭盔款式不同,是美國製造。配戴的頭盔自由選擇,與級別無關。

📌頭盔標記
頭盔後方白色字寫有「3-1」代表所屬隊伍。當日頭盔上寫有「3-1」或「3-2」的畜龍有7個,PW22屬於「3-1」。

📌胡椒球槍
PW22同意在畫面中未有看到胡椒球槍,但指在片段中可見PW22認為是自己的畜龍有持胡椒球槍。一隊中通常會有2支,但PW22不肯定當日的數量。
播放20:01:29至20:01:32後仍不見有胡椒球槍,PW22又改稱是因放在前面,又反駁認為該畜龍是自己並非因為持胡椒球槍。

20:01:36時在煙霧散開後,可見PW22認為是自己的畜龍在坐在地上的女子旁,PW22指是基於法國製頭盔、身前持胡椒球槍、身型相近,但水袋及索帶位置則看不見。
PW22指自己當日只制服過一人。

截圖P57(icable)_PW22_001中指畫面右邊坐在地上的女子旁為自己,PW22指是因持有胡椒球槍、皮帶後有同款式同位置的袋,但又同意當日有許多警員使用類似的袋。該畜龍轉身離去時可見其頭盔。

📌索帶位置
在C5有線新聞片段05:05:48時,可見索帶數量為3,及擺放位置為右上方胸前1個、下方近腰位置2個。

截圖P57(icable)_PW22_003中可見畫面中間另一畜龍沒有索帶。

📌藍色燈
藍燈擺放位置不限,用以識別隊伍,不同顏色代表不同隊伍,而3-1及3-2隊用藍色。PW22稱自己因為怕電量不足而會放後備,但忘記當日放置多少支燈。燈制開關在頂部,無電或碰到開關可能會熄滅。熄滅後燈為透明,可見白色帶。

📌水袋
在C5有線新聞片段05:05:49時,可見水袋在背部上方藍燈旁,PW22不知道是否所有畜龍都有,但確認是畜龍裝備之一,3-1及3-2隊都有,而擺放位置是自行決定。

截圖P57(NOW)_PW22_001中可見水袋在同一位置,但同意旁邊另一畜龍在相同位置亦有相同水袋。畫面中亦可見腳旁有防毒面具袋,所有畜龍均有配備,一般放在非主力手邊的大腿位置。在C5有線新聞片段中可見防毒面具袋在左大腿位置。

📌身型
PW22自認身型高大,而且片中畜龍與自己跑姿相近。

PW22作供完畢
#西九龍法院第八庭 (暫代區院)
#陳仲衡法官
#0728上環 #審訊 [24/60]

23名手足

控罪:
(1)暴動 [A1-24]
(2)襲擊警務人員 [A15]
(3)無牌管有無線電通訊器具 [A4]

——————

傳召PW23偵緝警長51631 蘇長安
案發當日為新界南總區應變大隊
便裝當值

沒有任何盤問或覆問

PW23作供完畢

——————

傳召PW24偵緝警長51338 王志強
案發當日為新界南總區應變大隊
便裝當值

📌當天裝束
PW24當天身穿深身短袖上衣、黑色警察背心、深色長褲、黑色Nike波鞋,鞋上有白色剔號,頭戴防暴頭盔。

📌背景
傍晚時分到達西區警署外德輔道西,約1900時開始沿德輔道西向東推進,約2000時到德輔道西東行線馬路近皇后街,隨葵青大隊掃蕩面前「暴徒」。

📌接觸趴在地上人士
在前面有一名身穿黑色衫褲人士趴在地上,被一個便衣警員按壓住。PW24不知道該便衣警員身份。PW24叫該不知名便衣離開,該警員便離開,PW24遂繼續處理被壓住人士。

在截圖P57(icable)_PW23_002A中,畫面右邊身穿黑衣戴防毒面具的為PW24自己、左邊身旁白色T裇綠身褲戴長手袖的為該不知名便衣。

📌接手處理該人
該不知名便衣(A)離開後,PW24叫另一警員(B)上前協助,當時亦不知前來警員身份,其後憑身型估計為同隊警員。該另一不知名便衣(B)站在趴在地下人士右邊。

📌試圖上索帶
PW24當時試圖用膠索帶鎖住該人雙手,但因索帶圈太細,該人又不合作,因此無法鎖上。
PW24與不知名便衣(B)扶起該人上行人路,此時得知為女子。

📌防毒面罩
扶起女子時,女子頭上沒有戴任何物品。PW24補充在截圖中趴在地上的人頭部旁邊有一件白色物品,為他戴住的防毒面具,但因女子指透不過氣,所以PW24除下。
PW24脫下女子的防毒面罩後放在地上沒有處理。

📌帶上行人路
PW24與不知名便衣(B)帶女子上行人路後,同隊女警14537上前協助處理。之後PW24離開跟大隊繼續前進。

📌播放NTS M049片段
片段由11223 馮煒康 拍攝
由20:02:03至20:07:05
片中女子不斷咳嗽,女警14537前來接手處理該女子,並有警員問女子的姓名和身分證號碼。
片段中可見14537、PW24及被帶上行人路的女子;片中聲音為14537和不知名便衣(B),即其後認出為11223。

20:02:08時,聲音「你放鬆吓」為11223;20:02:20時,聲音「起身先,一二三」為11223;至於20:02:26時的聲音無法辨認。
20:02:29至20:02:33時畫面中間出現一人戴防暴頭盔,PW24不肯定為誰。
20:02:35時,聲音「坐低,坐低,坐低」為11223。
20:03:35至20:03:37時畫面中間出現一人戴防暴頭盔,PW24不肯定為誰。
20:02:42至20:03:20時,聲音「坐低,坐低,好喇攤喺度,使唔使飲水,使唔使飲水」為11223,期間女子不斷咳嗽,並指「透唔到⋯」,聲音「你透唔到氣你放鬆,放鬆,你放鬆嗱」為11223。PW24相信11223對女子講。當時亦有另一較細聲音「放鬆放鬆」,PW24不肯定是否自己聲音,但現場只有11223、PW24及該名女子。
20:04:16時,聲音「唔使緊張,慢慢,放鬆,唔使急慢慢嚟」為11223,女子繼續咳嗽。PW24指當時是叫女子慢慢飲水。
20:04:25時畫面中一個警員戴防暴頭盔在馬路上跑,PW24指是14537,截圖為P38_PW24_001。
20:04:51時畫面出現一個身穿警察背心、頭戴頭盔的警員,PW24指為自己;20:04:57時該警員在馬路上向東行,PW24指為自己離開現場。
20:06:01時,PW24已離開,畫面中間的女子確認為早前PW24扶起上行人路的女子。當時可以清楚見到女子面容,而且直至14537接手前PW24都和女子在一起。畫面左邊在女子面前的為14537。

A10及A12法律代表 #黎建華大律師 盤問PW24

📌有否鎖上膠索帶
主問時PW24指將一名女子按在地上後,曾試圖用膠索帶鎖住該人雙手,但因索帶圈太細,該人又不合作,因此無法鎖上。 PW24否認辯方所指是因該人手腕太粗,反指因該人雙手戴着手套而無法套上,但PW24不記得當時有沒有脫下該人的手套,辯稱因為時間緊迫、情況混亂,所以不記得當時有沒有除下手套或鎖上索帶,只記得曾經試過。

PW24現稱不肯定該人在馬路被制服後有沒有被鎖上膠索帶,又不肯定主問時所指的「因索帶圈太細,該人又不合作,因此無法鎖上」。

📌錄取口供
PW24在兩日前(即3月23日)被本案調查隊要求就今天在法庭描述的事件錄取證人供詞,該證人供詞是唯一,亦是第一次的相關文字記錄。錄取口供當天調查隊曾向PW24播放新聞片段,即P57(icable),片長約一分鐘,由調查隊警員決定播放的片段,片段共播放兩次。期間要求PW24辨認片中人物,包括PW24本人。

PW24確認當天開始觀看時間為05:05:30,在庭上PW24觀看至05:06:53仍表示錄取口供當日播放片段未完結,直至05:08:15才表示未能肯定當天播放片段是否已結束。

在2021年3月23日(即前天)1945時錄取的口供紙中寫道「當片段播到05:06:18的時候,偵緝警長83186停止向我播放片段」。

PW24指在錄取口供前沒有觀看過相關片段,而錄取口供考直至今天上庭作供才再次觀看片段。

📌「靜態不合作」即反抗
被問及女子如何反抗令PW24無法鎖上索帶,PW24指不確定當時有沒有成功鎖上索帶,但指女子不肯將雙手並排,所以認為有反抗。PW24指當時自己曾經要求女子將雙手放在背後,但女子沒有做,所以認為是「靜態不合作」,即反抗。但PW24稱不記得是否因女子不合作而沒有鎖上,因記得曾經不合作,自己有嘗試。

PW24不肯定錄取口供時影片停止時間為05:06:18,指「畫面好似唔係咁樣」,口供指畫面有黃色頭盔、眼罩、防毒口罩在地上,但在片段中不見。

#黎建華大律師 請PW24了解自己口供的前文後理,口供中第4段第2行「片段開始時,螢幕下方播放器顯示時間為05:05:30,當我睇該片段至05:06:11時」,其後形容PW24自己、自己衣着、對方、對方衣着,包括頭盔、眼罩、防毒面罩,在對方頭部附近。

🌟早休後因A20身體不適需要召救護車入院,因此提早休庭至1400。
(要身體健康呀🥺)

- 1218休庭至1400 -
#西九龍法院第八庭 (暫代區院)
#陳仲衡法官
#0728上環 #審訊 [25/60]

23名手足

控罪:
(1)暴動 [A1-24]
(2)襲擊警務人員 [A15]
(3)無牌管有無線電通訊器具 [A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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控方宣讀有關A11承認事實

(42)2019年7月28日約1955時,警員9385陳穎然 在德輔道西近皇后街的馬路上制服A11,當時A11頭上戴著黑色頭盔(P11- 1),雙手戴白色手袖(P11- 2),身穿黑色短袖上衣(P11- 3)、黑色長褲(P11-4)及黑色鞋(P11-5),並背著藍色背囊(P11-6)。警員 9385 陳穎然 及後把A11交給女警員27049 李國華 看管。

(43)同日約2010時,偵緝警員 5869 邱偉濤 在德輔 道西 31 號外以「參與未經批准的集結」拘捕A11。

(44)同日約2012時,偵緝警員 5869 邱偉濤 從A11檢取(1)一個黑色頭盔(P11-1)、(2)一對白色手袖(P11-2)、(3)一個防毒面罩(P11-7)及(4)一條黑色頸罩(P11-8)。

(45)2019年7月29日約2236至2245時,偵緝警員 8915 高浩天 搜查A11住所。期間檢取A11的衣物,包括P11-3至P11-5。

(87)2019年7月28日,偵緝警員48989郭志浩在葵涌警署拍攝5張A11相片呈堂為P28(D11)(1)-(5)。

(88) 2019年7月29日、7月30日及2020年1月14 日,警員17414陳浩鳴、偵緝警員4980陳汶、偵緝警員7696劉祺添、偵緝警員4905許銳亮、女偵緝警員6665林嘉汶及警員8543關耀輝拍攝15張從A11證物相片,呈堂為P29(D11)(1)-(15)。

——————

傳召PW26警員9385 陳穎然
駐守反恐特勤隊行動隊二隊
當天為畜龍
負責制服A11

🌟#鄧銘聰高級檢控官 負責主問

📌裝備
當日佩備圓盾和警棍。

📌背景
當日約1940時到達德輔道西近東邊街向東組成防線,前方80米外有約200人集結,身穿黑色上衣、頭戴黃色頭盔,大叫「死黑警」、「死仆街」、「黑警死全家」等。期間前排示威者不時向警察方向拋擲磚塊,後排示威者用綠色雷射光射照向警方方向。

📌最後一次推進
約1955時在德輔道西及高陞街交界,PW26在德輔道西東行線近馬路中心,約在防線第三排。當時示威人群未有散去,繼續叫「死黑警」,但由於在第三排無法見到人群的行為。群眾首先慢慢後退,至PW26衝出去時,人群轉身向後跑。

📌制服A11
PW26向前跑至德輔道西近皇后街東行線電車站附近時,見到一人身穿黑色衫褲,即A11,當時約在10米外轉身背向PW26逃跑(其後PW26指第一眼見到A11時已背向自己,沒有見到A11轉身動作)。之後向前跌在地上面向天。
PW26上前用圓盾壓住A11,A11當時面向天。期間A11有「揈手揈腳」(PW26示範雙手屈曲舉高上下擺動),PW26捉住A11左手手腕,呼喝A11「咪再郁啊」,約10秒後A11沒有再反抗。
之後PW26拉起A11到電車站旁路旁坐下等候支援。

📌標示A11位置
PW26在P62街道圖上畫紅色交叉顯示A11被PW26圓盾按壓的位置,在電車軌及雙白線間,呈堂為P62_PW26_001A。

PW26警員9385 陳穎然 未完成作供
案件押後至3月29日0930時同庭續審
#西九龍法院第八庭 (暫代區院)
#陳仲衡法官
#0728上環 #審訊 [26/60]

23名手足

控罪:
(1)暴動 [A1-24]
(2)襲擊警務人員 [A15]
(3)無牌管有無線電通訊器具 [A4]

🌟A6醫生紙指出因感冒而發燒,快速測試結果為陰性。 #陳仲衡法官 批准其代表律師在A6缺席下繼續代表被告人,但重申之後會克扣早休及午飯時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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繼續傳召PW26警員9385 陳穎然
駐守反恐特勤隊行動隊二隊
當天為畜龍
負責制服A11

在截圖P41_PW26_004A中,A11頸上物件當時PW26有留意,形容為類似口罩及頸巾,確認為證物P11-8。

在截圖P41_PW26_005A中,A11戴起由地上拾起的防毒面罩,PW26指被制服時A11並沒有戴防毒面罩。

📌播放C1蘋果FB Live片段
由04:50:23至04:50:39
為PW26制服A11後情況
04:50:37時A11戴白色手袖躺在地上,在上方按壓住A11的畜龍為PW26。在A11頭部上方有一個黑色頭盔。

📌播放C5有線新聞片段
由05:10:09至05:11:11
在05:10:18時,A11坐在電車站石壆,戴着防毒面罩,左腳旁有黑色頭盔,前方站着的畜龍為PW26。
05:10:20時,兩個畜龍包括27049行向A11協助PW26。05:10:33時兩個畜龍在A11左右,搭住A11膊頭押送A11行向行人路,其中一個為27049,而PW26則不在其中。
05:10:44時將頭盔放在A11身旁的畜龍為PW26。05:10:48時可見A11雙手被膠索帶鎖上,PW26指是自己所為。

A11法律代表 #傅昶生大律師 盤問PW26

📌合法集會
當天約1230時在警察總部開始當值,當時時馮高級督察及潘督察向約40個警員作出訓示,指主要任務為到不同區份協助處理人群管理、驅散、及可行情況下作出拘捕行動」,因為當日有獲不反對通知書的集會在中環遮打花園舉行,估計有2000至5000人參與。但PW26指沒有留意集會時間是否由1500時至2300時。PW26又指自己沒有留意集會人士持有橫額、海報、安全帽、頭盔、口罩、護目鏡、大聲公或揚聲器。

📌制服A11時煙霧離漫
1955時由馮高級督察帶領向皇后街推進,作「驅散、及可能情況下作出拘捕」。PW26稱由第一眼看見A11至推倒A11在地時相距約3分鐘。

PW26不同意辯方所指A11拾起地上的防毒面罩時現場煙霧濃厚,以至片段中畫面濛龍,反稱是因A11怕被傳媒拍到其樣貌。

PW26不知道衝上前作制服時警方向人群發射多少枚催淚彈,同意由於自己當時頭帶防毒面罩,所以不受催淚氣體影響。

📌播放C5有線新聞片段
PW26不同意在05:10:18時現場煙霧離漫,截圖為P57(icable)_PW26_D11_001。

📌播放NTS16 M035片段
片段由新界南反三合會行動組第2隊13962 溫思豪 拍攝
畫面左邊有一警員持警棍毆打A11腿部三下,在雙白線位置可見A11腳部在畜龍腳旁。PW26指看見警棍「掂住A11腳,抽起,再掂住腳」。

📌毆打A11雙腿
主問時指A11「腳𨅝」,PW26承認原因是片中警員行為所致,但指在片段前的時段A11亦有𨅝,警員是因A11未受控制所以使用「合理武力」。

20:01:11時截圖為P34_PW26_001。

PW26聲稱因A11早前激烈反抗,即掙扎,擔心A11會逃走,所以在電車站石壆位置鎖上手銬。

覆問PW26警員9385 陳穎然

剛才盤問時指片段中可見有畜龍毆打A11,PW26稱在現場制服時沒有留意。PW26同意在截圖P34_PW26_001中畜龍警棍與A11腿部接觸,但又再堅稱在片段前A11未受控制,所以畜龍繼續使用合理武力控制A11。而在片段拍攝到的階段,可見A11雙腳擺動,PW26認為A11仍然反抗掙扎,所以仍在制服A11。

PW26作供完畢
#西九龍法院第八庭 (暫代區院)
#陳仲衡法官
#0728上環 #審訊 [27/60]

23名手足

控罪:
(1)暴動 [A1-24]
(2)襲擊警務人員 [A15]
(3)無牌管有無線電通訊器具 [A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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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A6今天仍未康復,未能出庭;A20已痊癒到庭;A14在4月尾需要考試,申請如有需要希望調動證人次序,法庭批准。

控辯雙方今早已了解如何在陳詞中使用QR code。

——————

傳召PW28偵緝警員5869 邱偉濤
現為警長
當天為新界南總區應變大隊
便裝當值

📌背景
穿着警察背心,當天有佩備圓盾。當天1845時到達西區警署外德輔道西與其他警員向東組成防線。約1900時開始向東推進,驅散前方人群。

📌制服女子
約2010時在德輔道西31號外東行線馬路上制服一名女子,女子趴在地上,頭部向中環方向,可見到其容貌。PW28用手銬鎖住女子,並自稱警員。

📌女子位置
PW28指女子在街道圖P61A中西區商業大廈及電車站間馬路。

📌將女子交予15275
PW28與其他警員將女子帶到德輔道西31號外行人路後,將女子交予偵緝警員15275,之後沒有再處理該女子。

📌拘捕A11
將女子交予偵緝警員15275期間,女警27049將另一名被捕女子,即A11,交予PW28,並將女子隨身物品,即一個藍色背囊及一個黑色頭盔,交予PW28。PW28及後拘捕A11,並檢取證物。

📌檢取證物
PW28確認從P11檢取的證物包括27049早前交予PW28的一個黑色頭盔、P11-2一對白色手袖、P11-7一個防毒面罩、及P11-8一條黑色頸罩。
另外由藍色背囊內檢取一支黑色噴漆、一束白色膠索帶、三隻黑灰色手套、及一部白色Samsung手提電話連電話套。

PW28指一支黑色蓋物品為檢取的黑色噴漆,呈堂為P11-9;一對黑灰色手套及一隻黑灰色手套為早前所指檢取的黑灰色手套,分別呈堂為P11-10及P11-11;一束白色膠索帶為證供所指的白色膠索帶,呈堂為P11-12。膠索帶搜出時並沒有任何包裝,由一條索帶綁住,PW28將兩三條散落在背囊中的索帶插上該束索帶中。控方指128條,將與辯方尋求共識。

搜出證物後繼續看守A11,至押上旅遊巴士到葵涌警署。

📌播放NTS M049片段
片段由11223 馮煒康 拍攝

時段一由20:03:41至20:05:44
畫面顯示德輔道西近皇后街東行線電車站位置,即P61A街道圖上17E電車站。
20:04:08時PW28認出自己為身穿黑色背心及灰色短T裇,背上有一個盾,在畜龍右邊。趴在地上的女子頭向中環方向,畫面可見女子鞋底。截圖為P38_PW28_001。PW28圈出自己為P38_PW28_001A。

20:04:12時可見PW28面向鏡頭,身穿黑色背心、灰色短T裇、藍色褲,一條黑色帶由右肩斜跨PW28身體為背上的圓盾。仍可見趴在地上的女子女子鞋底。截圖為P38_PW28_002。PW28圈出自己為P38_PW28_002A。

- 午休至1545 -

辯方不反對片段中趴在地上的被捕人為A12。
20:05:31至20:05:33時,PW28當時有留意A12被身旁警員拉起。A12身上有一件透明物品,PW28在現場沒有留意。
20:05:37時,A12再被按在地上,PW28同樣沒有印象。

時段二由20:08:32至20:10:13
20:08:34時可見A12身上穿着一件透明雨衣,狀甚痛苦,不斷咳嗽。
20:09:10時畫面中身穿灰色短裇上衣,背上有圓盾的為PW28。
20:09:58時,聲音「你張身分證喺邊呀?攞出嚟呀自己」為PW28,並用手指指向A12背囊。
20:10:22時,PW28將A12交15275。

稍後在同一地點27049將A11交PW28。

控方呈上相關證物相片P29(D11)(10)-(12)。

A11法律代表 #傅昶生大律師 盤問PW28

📌背景
約1845時,區督察訓示PW28及其隊員,聯同其他部隊沿德輔道西向中環方向推進及作出拘捕行動。至1900時群眾與警員相隔50米時,約有500至800人面對警員站立。其中兩隊向人群發射催淚彈希望人群散去。

📌證物交收
2010時在PW28控制A12後,女警員27049 李國華 帶A11到PW28所在位置,即德輔道西31號外。PW28聲稱忘記當時A11雙手是否被索帶鎖住在身前, #陳仲衡法官 向PW28指出上述並沒有爭議。當時27049將背囊及頭盔交予PW28,PW28更正指A11當時背着藍色背囊,頭盔則由27049交給自己,在檢取背包時A11沒有除下背囊。至於主問時指「除女子外,27049交予被捕女子的隨身物品,包括頭盔及背囊」,PW28現稱是「表達問題」,指27049當時是「連人帶證物」給予自己處理,而非將證物親手交予自己。

📌搜查背囊
在A11背後搜查其背囊時,PW28指沒有留意A11當時有否看到自己搜查過程。PW28自行打開背囊檢查,並大聲講「有支噴漆」,同樣不知道A11有沒有留意。PW28又指自己沒有印象在搜查期間是否每樣物件有大聲講出,但聲稱曾講「有噴漆有索帶」,至於手套就不記得有否大聲講出,惟堅稱在藍色背囊中發現三隻手套,當時沒有取出物品放在地面。在記事冊內亦有記錄在背囊中搜出的物品。

📌記事冊及證人供詞
案發翌日7月29日0655時補錄搜查背囊時的情況,並在同日1800時在葵涌警署錄取Pol 154證人供詞。

在上述兩份文件中均寫到「我發現AP12嘅藍色背囊裏面有一個防毒口罩、一支黑色噴漆、一對白色手袖、一部白色Samsung電話連電話膠套、一條黑色臉巾、三隻黑灰色手套、一束白色膠索帶」。PW28更正指自己當時描述有錯,多件證物包括防毒口罩、黑色面巾、白色手袖當時在A11身上穿着,而其他物品則在藍色背囊內。

📝A11法律代表盤問PW28逐字稿

🌟 #陳仲衡法官 提醒明天開始剋扣早休及午飯時間。

PW28偵緝警員5869 邱偉濤 未完成作供
案件押後至明早0930時同庭續審
#西九龍法院第八庭 (暫代區院)
#陳仲衡法官
#0728上環 #審訊 [36/60]

23名手足

控罪:
(1)暴動 [A1-24]
(2)襲擊警務人員 [A15]
(3)無牌管有無線電通訊器具 [A4]

——————

🌟A2及A20今早身體不適,二人皆正求醫。

繼續傳召PW39警員9800 黃銘暉
當天為畜龍
負責制服A16

A8及A16法律代表 #鄭凱霖大律師 繼續盤問PW39

📌辨認A16口供
2020年2月3日0945時在警察總部2樓,探員13682為PW39落一份有關辨認A16的口供,期間13682向PW39播放NOW新聞片段。PW39指當時在一間房間內,只有PW39和13682。口供由PW39口述,13862撰寫,最後交PW39確認並簽署作實。

13682在播放片段前,指示PW39如在片中看見A16,便截取有關畫面作口供附件,並在口供內記截對有關畫面的解說。

當時13682要求PW39觀看整段影片,約「幾小時」,但其中有部分場面PW39在現場沒有參與,所以快速觀看至在高陞街防線。

錄取整份口供需時PW39完全不記得,亦不記得觀看過整段影片多少次,但當看見所謂A16時,因需確認所以有翻看該部分。

整個觀看片段及落口供期間,13682均與PW39一齊,觀看影片的器材不記得。

開始觀看片段前,PW39沒有翻閱在2019年7月30日錄取關於A16衣着裝備的口供,直接開始觀看影片及形容所謂A16。

🌟當PW39與 #鄭凱霖大律師 釐清問題所指的時段時, #陳仲衡法官 突然斥「唔好嗌交啦」,PW39與 #鄭凱霖大律師 均感迷惘,稱從未有「嗌交」

📌口供內附件一截圖
#鄭凱霖大律師 指出整段片段為08:53:25,PW39自稱有專心看,但不確定有用「最大努力」。當時PW39最終截取3幅圖片,當中2張為A16被制服後,辯方對被捕人身份沒有爭議。

附件一的第一張截圖時間為19:55:08,與昨天在庭上觀看同一片段時截取的P57(NOW)_PW39_001時間相同。

PW39在附件一中圈出的所謂A16,暫稱「片中人」,當時基於頭戴黃色頭盔、身穿綠色長袖風褸、黑色長褲、黑色球鞋、背黑色背囊。PW39稱有將剛才描述記錄在口供中。

🌟 #陳仲衡法官 斥責 #鄭凱霖大律師 沒有把口供相關部分影印呈堂,「你做好你應做而冇做嘅嘢我先開庭」

在該口供中第3段第4行,「當時被捕人戴黃色頭盔、身穿綠色長身長袖風褸、戴口罩、揹黑色背囊,手持一個大聲公」,剛才指的「黑色長褲、黑色球鞋」並沒有紀錄。PW39指自己記錯。

#鄭凱霖大律師 指出截圖中只見片中人背面,疑惑PW39如何見到「戴口罩」, #陳仲衡法官 駁斥辯方曲解口供說法, #鄭凱霖大律師 提出可直接要求證人澄清。

不論庭上和附件中截圖,當日在現場沒有親眼見到截圖內的「片中人」,PW39同意,指當日在快速推進時才首次見到A16。

在口供中前「片中人」的形容為錄取口供的辨認基礎,「戴口罩」是在截圖之後的片段中拍攝到「片中人」側面時,清晰顯示「片中人」的裝備,即P57(NOW)_PW39_002,因片段中「片中人」有移動,可從不同角度觀察。但沒有截取該畫面因當時認為只要辨認該人有否出現。

PW39同意P57(NOW)_PW39_002中不清晰,但堅稱自己能辨認。

📌圈出「自己」
口供第3段最後寫「在截圖上指出我及被捕人」,但在口供的3張附件內從未指出自己,PW39稱「打錯咗落去」。同意口供由PW39口述,13862記錄,最後交PW39確認並簽署作實。PW39又稱自己誤會是識別有否參與該場景,因片段超過8小時,PW39有參與該行動,片中自己和其他畜龍亦曾出現。「截圖上指出我」一句為理解錯誤,以為是影片。

口供第3段亦有寫「我亦出現有(在)片段中」,沒有理解錯誤空間,但PW39堅稱是理解錯誤,不同意有人預先準備好口供內容和附件,PW39只是簽署確認。

部分口供及附件一呈堂為MFI D16_001。

📌 無線新聞片段
昨天觀看無線新聞片段,在庭上首次觀看,片中認出所謂A16的「片中人」在現場均沒有留意,只在片段中見到。

📌 影片質素
不論無線新聞的7張截圖或NOW新聞的2張截圖,均沒有拍攝到「片中人」容貌,辨認出的畫面亦全為側面或背面,沒有正面畫面。P58(1933_2003)_PW39_004甚至無法見到「片中人」全身,只見其上半身。片段中「片中人」身旁充滿其他人。

PW39同意截圖畫面質素不高,畫面不清晰,但稱從庭上屏幕觀看片段清晰。

PW39同意鏡頭位置與「片中人」有一定距離,沒有近鏡拍攝,鏡頭非固定有一直移動,亦有一直變焦。當時為晚上,鏡頭拍攝的光線是否充足取決於外來光源,PW39指片段清晰可見,但不知光源差別。PW39又同意在不同光線下拍攝的畫面顏色有分別。

📌辨認基礎
主問時辨認「片中人」的各項基礎中,PW39指最重要有幾項:綠色長袖風褸、黑色背囊、揚聲器、黃色頭盔、眼罩、防毒面罩,後又指各項都重要。

📌黃色頭盔
不論在現場或片段中,除警察外大部分人戴黃色頭盔或安全帽,PW39同意「片中人」的黃色頭盔沒有特別特徵。

📌黑色背囊
不論在現場或片段中,大部分人背黑色或深色背囊,PW39同意「片中人」的深色背囊沒有特別特徵。但PW39不同意不能肯定「片中人」背囊與A16被制服時背着的背囊相同,指A16的背囊有防水套,片段中背囊有時會反光,為防水物料所致。惟PW39同意許多背囊為防水物料。PW39聲稱認到「片中人」背囊有背囊套,堅持因為反光。

在辯方再追問如何單憑反光一點如何分辨是背囊套或背囊本身,PW39就指防水袋套在背囊上的外型「好似一個包」,沒有剪裁,如背囊有外袋的話在遠看會見到形狀,但套上防水袋就會完全覆蓋住,所以認出與A16背囊相同。

辯方指出PW39不能假設背囊有外袋,PW39同意有背囊外面沒有任何裝備,肯定「片中人」背囊必然有背囊套是因有皺褶,因防水袋由橡筋箍上背囊,所以側邊有皺褶。
PW39同意沒有任何一幅截圖可見「橡筋」或「皺褶」,但重申截圖雖然不見,在片段中可見。PW39無法講出是NOW新聞或無線新聞片段。

🌟總結:PW39先稱肯定「片中人」背囊與A16相同是因「反光」,之後改稱因為「外形好似一個包」,最後又改為因為「橡筋和皺褶」。

🌟 #鄭凱霖大律師 冷靜地希望了解PW39在片段那一個畫面可以見到背囊套的鄒褶,以播放相關片段,惟 #陳仲衡法官 無法理解鄭問PW39的原因,只懂直斥鄭「我完全唔明白你嘅表現係咩,我唔明白你一直咁大嘅反應」

- 休庭至1200 -

休庭後PW39突然指在無線新聞(1933至2003)片段中00:22:11時的截圖P58(1933_2003)_PW39_003A及00:26:03時的截圖P58(1933_2003)_PW39_007A可見所謂的皺褶。用藍色圈出P58(1933_2003)_PW39_003A背囊上的皺褶為PW39_D16_001A。

PW39_D16_001A中PW39肯定非背囊本身裝住物件後的摺痕,因背後平滑,但背囊旁邊有皺褶。早休前同意有背囊外觀平滑,PW39同意無法肯定,只是相信「片中人」背囊使用背囊套。

對比P58(1933_2003)_PW39_003A截圖,PW39同意P58(1933_2003)_PW39_007A中的背囊沒有更多特徵。

📌防毒面罩
俗稱「豬嘴」的防毒面罩為單濾罐式防毒面罩,在現場除警察外有許多人都戴住,「片中人」所戴的「豬嘴」沒有獨一無二的特徵。

📌眼罩
在現場或片段中,都可見不少人戴深色眼罩,主問時首次提及眼罩形容為「深色」,確認證物時指「深綠色」。

截圖P58(1933_2003)_PW39_004A在7張無線新聞截圖中,較可清楚見到「片中人」眼部, #鄭凱霖大律師 指出「片中人」眼部物品為深藍色或深灰色,PW39不同意,指為深綠色,亦不太同意似深藍色或深灰色。

至於截圖P58(1933_2003)_PW39_005A中「片中人」眼部物品為深藍色,PW39同意。

📌風褸
「片中人」風褸除PW39指為綠色外,PW39稱亦依賴衣長,同意衣長視乎該人高度。PW39指制服A16後,可見其綠色風褸蓋過臀部,與截圖P58(1933_2003)_PW39_005A中「片中人」差不多。另外A16風褸有開叉位。

PW39指在截圖P57(NOW)_PW39_001A中見到三角開叉位置摺疊,指有機會郁動時可見到開叉位分開。PW39相信為A16身穿的風褸。

#陳仲衡法官 要求查看P16-8綠色風褸,指平放時開叉地方沒有重疊。

相片P29(D16)(19)-(20)為衣服的前後,(21)-(22)亦分別為衣服前後。PW39同意(19)-(20)的綠色與(21)-(22)的綠色在相片中顯示有所不同,因在不同環境或燈光下拍攝,錄影片段亦可能出現同樣情況,因此無法肯定「片中人」身穿的風褸顏色與實物有沒有色差。

P16-8綠色風褸衣服內有牌子「Uniqlo」,PW39同意牌子在香港普遍。

風褸帽內層為黑色,與衣服綠色有對比。截圖上「片中人」風褸有帽,但無法見到此顏色對比。

PW39 無法肯定當天在場或現場附近有沒有其他人穿着相似甚至相同的風褸。

📌播放無線新聞(1933至2003)片段
由00:22:25至00:22:27
片中右方一人行過,衣着與「片中人」相似,戴黃色頭盔,身穿黑色背囊、黑色長褲、黑色鞋,PW39稱其風褸為黑色,不同意為墨綠色。辯方指款式十分相似,同樣有帽,PW39不同意。

#陳仲衡法官 前後慢鏡播放4次。

📌播放C5有線新聞片段
由05:18:30至05:19:31
片段右邊畫面為干諾道西及永樂街一帶,PW39當天沒有去過,不知片中確實位置。辯方指出片中二人身穿風褸與「片中人」相似。

- 午飯至1430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