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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此重申此頻用作學術交流
不會為所有言行負上任何法律責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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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西九龍裁判法院第三庭
#徐綺薇主任裁判官
#20200906旺角 #新案件

曾 (66)

控罪:
(1)刑事損壞
被控於2020年9月6日,在旺角西洋菜南街3號地下外無合法權限或合理辯解而損壞屬於香港警務處的1條封鎖帶。
(2)抗拒警務人員
被控於同日同地抗拒執行職責的警務人員,即警員25343馮浩及警員25351李詩樂

背景:
去年9月6日原定為立法會選舉投票日,港共政府藉詞武肺疫情押後選舉1年。當日在九龍區有大批市民上街抗爭。

——————————————————

辯方申請押後以待向控方索取文件。

案件押後至2021年4月26日0930在西九龍裁判法院第一庭再訊
被告獲准保釋,條件如下:
• 現金$1,000
• 不得離港,24小時內交出旅遊證件
• 居住在報稱地址
• 每周報到1次
• 禁足旺角東南部,範圍東至通菜街、南至登打士街、西至彌敦道、北至豉油街,乘搭交通工具經過則獲豁免
#西九龍裁判法院第一庭
#徐綺薇主任裁判官
#20200906旺角 #新案件 #提堂
#非即時

*本案已於今早提堂*

彭(16)

控罪1:在公眾地方作出擾亂秩序的行為
被控於2020年9月6日旺角西洋菜車街與山東街交界在公眾地方作出喧嘩或擾亂秩序的行為,或使用恐嚇性,辱罵性或侮辱性的言詞,意圖激使他人破壞社會安寧,或其上述行為相當可能會導致社會安寧破壞。

控罪2:抗拒警務人員
被控於同月同日同地抗拒執行職責的警務人員,即警員16265

背景:
2020年9月6日旺角大遊行,是指香港反對逃犯條例修訂草案運動期間,於九龍佐敦至旺角一帶進行的遊行。警方出動2000名防暴警員在周邊佈防和截查,到晚上開始包圍大量人群進入截查,截至9月6日晚上9時至少289人被捕。期間發生多次暴力制服事件,以及直接把大批疑似只是逛街或路過的市民也作遊行人士拘捕,引起批評。
(摘自維基百科

(如有任何資訊補充,包括保釋與否,保釋條件等,歡迎報bot)

案件押後至2021年4月16日0930西九龍裁判法院提訊

💛多謝庭外消息💛
#西九龍裁判法院第一庭
#徐綺薇主任裁判官
#答辯
#20200906旺角

洪(41)

控罪:
阻差辦公

詳情:
被控於2020年9月6日,在旺角山東街阻礙正在正當執行職務的警員楊嘉茂(音)
_______________

答辯: 不認罪‼️

- 控方將傳召兩名警員作供,控方將不依賴片段舉證。

- 辯方將會有6條(每條約一分鐘)網上片段用作辯護,會與控方討論證物連貫性。

案件押後至2021年5月25日0930時西九龍裁判法院第一庭作審前覆核,期間維持保釋。
#西九龍裁判法院第四庭
#陳慧敏裁判官
#20200906旺角 #提堂

彭 (16)

控罪:
(1) 在公眾地方作出擾亂秩序的行為
被控於2020年9月6日在旺角西洋菜南街與山東街交界,在公眾地方作出喧嘩或擾亂秩序的行為,或使用恐嚇性,辱罵性或侮辱性的言詞,意圖激使他人破壞社會安寧,或其上述行為相當可能會導致社會安寧破壞。

(2) 抗拒警務人員
第232章 《警隊條例》第63條
被控於同月同日同地抗拒執行職責的警務人員,即警員16265。

背景:
2020年9月6日原定為立法會選舉投票日,港共政府藉詞武肺疫情押後選舉1年。當日在九龍區有大批市民上街抗爭。事隔半年,案件於2021年3月5日首度提堂。

——————————————————

辯方申請押後以待與控方商討。

申請延遲宵禁開始時間,由2100改為2130開始及更改住址獲批

案件押後至2021年6月11日0930在西九龍裁判法院第一庭再訊
期間繼續保釋候訊
#西九龍裁判法院第一庭
#徐綺薇主任裁判官
#20200906旺角 #提堂

曾 (66)

控罪:
(1)刑事損壞
被控於2020年9月6日,在旺角西洋菜南街3號地下外無合法權限或合理辯解而損壞屬於香港警務處的1條封鎖帶。
🔴認罪🔴

(2)抗拒警務人員
被控於同日同地抗拒執行職責的警務人員,即警員25343馮浩及警員25351李詩樂。
🔴認罪🔴

背景:
2020年9月6日原定為立法會選舉投票日,港共政府藉詞武肺疫情押後選舉1年。當日在九龍區有市民上街。

——————————————————
重點案情(省略廢話):
當日下午七時多,被告在警方封鎖線前,撕爛橙色封鎖帶。事發時有約30人聚集,警員問被告``做乜``之後有人高叫反對警方的口號,警員截停被告並帶往豉油街截查,被告保持沉默。
PW2去增援,在拘捕時,被告抖動身體,PW2為他鎖上手扣。被告情緒激動,不停叫喊,不停抖動,警員把他推往牆,被告爭扎想脫離控制,用力動右膊三次,用右手捉PW2衣領,想撕走衣領。
警方成功制伏後,被告指自己喝了酒。在警署會面時,被告指自己心情不好,喝了啤酒,想沿着街行,但見到有橙帶,所以撕走,爭扎是因為害怕。
========================
求情:
初犯,已婚,有年幼兒子,已退休,生活困難,平日要照顧兒子。
案發時喝了酒,當日截的士去旺角吃晚餐,剛好下的士時有聚集,當時亦有酒氣,幸好警員沒大傷勢。
案發當天心情不好,因為居住環境惡劣,與太太有爭執,所以找朋友喝酒傾偈。
此案與社運無關,案發時穿藍白間衣服,只是巧合在該處下車。
到酒醒時有向警員聲稱自己喝了酒,詳情是喝了8罐啤酒,影響控制力和判斷力。
如果以罰款形式,被告願意賠,也願意賠償警方橙帶(控方指不申請賠償令)。
========================
判詞:
本案最嚴重的地方是是抗拒警務人員,作出猛烈爭扎。

控罪一:罰$3000
控罪二:量刑起點21天,認罪扣三份一,即14天

🔴即時監禁14天🔴
(當法庭保安問在座有無家人時,無人有反應,被告亦無回望🥺
#西九龍裁判法院第一庭
#徐綺薇主任裁判官
#20200906旺角 #答辯

張(69)

控罪:
阻礙公職人員
__________

- 控方指被告同意簽2年保守行為換取同意案情。

案情:
6/9/2020 為九龍大遊行記念831事件,PW1(一名女警),PW2(一名警員),PW3(一名高級警長)當天在彌敦道巡邏。1516時警察在信和中心外設防線。期後8男12女被要求列隊接受截停搜查。期間被告嘗試越過封鎖線,PW1見她背囊疑似有尖物,於是將她截停搜查,要求她出示身份證和列隊。被告情緒激動,拒絕出示身份證,PW1對她作出警告。1616時PW3要求被告合作否則會將其帶返警署。被告於是拿出身份證,但放在心口位置,PW1無法搜查。1619時PW1比兩個口頭警告,被告續大叫和對警員大聲講話,PW1遂拘捕被告並鎖上手扣,PW1在為被告鎖上手扣後便拿到她的身份證。PW4(一名偵緝警員)其後與被告錄影會面,被告承認犯錯並對警員感抱歉,指自己只是因當時趕時間想盡快離去才作出如此行為。

裁判官裁定被告要以$2000簽保守行為24個月,律政司撤銷控罪🥳
#九龍城法院第三庭
#沈智輝暫委裁判官
#20200906旺角 #新案件
文(20)

控罪:參與受禁群組聚集

控罪詳情:於2020年9月6日在旺角地鐵站E2出口參與受禁群組聚集。

案件押後至2021年6月24日 09:30 九龍城法院第三庭再訊。
#西九龍裁判法院第一庭
#陳慧敏裁判官
#審前覆核
#20200906旺角

洪(41)

控罪:
阻差辦公

詳情:
被控於2020年9月6日,在旺角山東街阻礙正在正當執行職務的警員楊嘉茂(音)
___


- 控方將傳召一名警員作供,控方將不依賴片段舉證。

- 辯方將會有5條(合共十數分鐘)網上片段用作辯護,裁判官指示辯方把片段精華製成相簿。

案件排期至2021年7月23日 09:30在西九龍裁判法院第十四庭審訊,期間被告維持保釋。
#九龍城法院第三庭
#莊靜慧暫委裁判官
#20200906旺角 #提堂

文(20)
(因 #20200125油麻地 而被判處240社會服務令)
https://t.me/youarenotalonehk_live/13959
https://t.me/youarenotalonehk_live/14303

控罪:
參與受禁群組聚集

案情:
2020年9月6日在旺角地鐵站E2出口參與受禁群組聚集。

‼️‼️認罪‼️‼️

重點詳細案情:
當日PW1帶PW2與其他隊員去旺角巡邏。
1400時,PW1,2巡邏至旺角站,見被告與5名男子聚集,無相隔1.5 米。PW2觀察5分鐘後,勸他們離開,他們沒理會,繼續在原地身穿反光衣整理器材,PW2發出警告。
PW3是傳媒聯絡隊警員,確認他們不是正式有牌照的記者。

無律師代表

求情:
無求情說話

‼️罰$2000‼️

(1150先處理此案..辛苦手足了💛
#西九龍裁判法院第一庭
#徐綺薇主任裁判官
#判刑
#20200906旺角 #在公眾地方作出擾亂秩序的行為

彭 (16)

控罪:
(1) 在公眾地方作出擾亂秩序的行為
被控於2020年9月6日在旺角西洋菜南街與山東街交界,在公眾地方作出喧嘩或擾亂秩序的行為,或使用恐嚇性,辱罵性或侮辱性的言詞,意圖激使他人破壞社會安寧,或其上述行為相當可能會導致社會安寧破壞。

背景:
2020年9月6日原定為立法會選舉投票日,港共政府藉詞武肺疫情押後選舉1年。當日在九龍區有大批市民上街抗爭。事隔半年,案件於2021年3月5日首度提堂。

——————————————————
🔸簡短求情:
上次取了感化及社會服務令報告。感化令內容指被告主要受到網上言論影響而出發到事發地點,被告對社會事件不甚了解,只因自身情況,易受朋輩影響而向警方說出辱警說話。被告同意所有控罪案情,現時在家人同社工協助下不再流連街頭。

2封信分別由香港青年協會及油麻地青少年某科人員撰寫。信件皆交代被告的家庭情況,及自身的問題,事發後短暫住過宿舍,其情緒有明顯改善。在家居住時被告亦有緊守保釋條件,以及參與警察義工的體能訓練。

🔸判刑:
徐官指被告行為鼓動到在場人士情緒,警方制服時被告有多次掙扎。案情嚴重理應拘禁,但由於案發僅16歲,之後亦見有跟隨社工更生,惟感化令不足以有阻嚇性,故判處200小時社會服務令。
#西九龍裁判法院第十四庭
#黃士翔裁判官
#20200906旺角 #審訊(1/1) #阻差辦公

洪(41歲)

控罪:

2020年 9 月 6 日在旺角山東街 40 號地下外,故意阻撓正當執行職務的警署警長楊嘉茂。

—————————
警署警長楊嘉茂今作供,辯方(當值律師、姓朱)讀出楊於案發翌日撰寫的書面證供:「16:55時山東街交界的警察防線後有人投擲水樽,小隊因此決定沿山東街向洗衣街方向一字排開,進行驅散行動。期間小隊行至山東街40號時,有一名示威者(被告)企喺山東街路中心,不斷用粗言穢語包括:『黑警死全家』等字句指罵警察。

期間我多次警告被告『快啲行開唔好阻住警察推進』但被告無理會,於是我將被告帶到山東街40號新華賓館外的行人路進行截停搜查。由於驅散行動被逼暫停,及要在現場截停搜查,現場已有50、60人即時包圍我們,期間不時有人大叫『黑警死全家』等侮辱字眼。

我要求被告出示身分證及搜身時,被告拒絕及不合作。他雙眼通紅,滿身酒氣,手放於背後,背靠牆並重複大喝:『我點解要俾你搜!』我於是向被告發出第一次警告:『警察有權搜你身,如果你唔合作,我會告你阻差辦公』。

同日16:59時,被告仍然不合作,期間不斷手舞足蹈及反抗,掙扎期間被告擦損其左手手背,我向被告發出第二次警告:『我警告你再唔合作,我會拉你阻差辦公。』期間現場人群已增至過百人,將我哋包圍住。有多人大叫:『光復香港!』等字眼。因為被告不合作同現場危險,所以我宣布拘捕並替被告上膠索帶。」

辯方其後播放公開片段,指片中被告遭一班警員包圍,其後有警員以胡椒噴霧指向被告;楊同意有警員以胡椒噴霧指向人群,但不同意是指向被告。

辯方指出,楊於主問曾供稱被告與警方沒有身體接觸,但片段顯示雙方有接觸。楊反問:「我幾時話無?」,辯方:「你話拘捕時無。」,楊:「拘捕時無可能無」。裁判官黃士翔指出辯方弄錯時段,警員並非指拘捕過程沒有接觸,而是較早前的時段沒有接觸,並提醒辯方要留意細節。

黃官宣布表證成立,被告選擇出庭自辯。
———————————
被告供稱他從事光纖服務。他案發當天逛街買小吃及啤酒,有少許醉意。被告其後前往西洋菜街南街,再向北走。他走至山東街時,看見有多人聚集。被告前進10至20分鐘,想「睇下咩事」,但「企唔夠10秒鐘」,就有警察開咗幾下胡椒球槍,「嗰刻我被佢嚇親」。兩秒後被告看見警員A以胡椒噴霧指向自己,要求被告上行人路。

被告解釋因稍早前喝酒,以致情緒激動,「講咗幾句粗口」。其後警員A要求被告出示身分證,二人前往新華賓館進行搜身。當被告打開斜揹袋欲取出銀包時,警員B突然將手伸向被告右邊肩膀,導致被告「窒咗一窒」。警員B命令被告蹲下,被告反問「我無犯法!點解要踎低呀!」。此時警員C走出來聲稱:「拉佢啦阻差辦公!」,有警員立即按著被告兩邊肩膊,並捉著被告的手。其後被告遭鎖上索帶,又有警員要求被告再次蹲下,5至10分鐘後,各人又轉至萬寧繼續搜身。

被告其後透露,辯方播放的現場片段是他從YouTube 及Facebook下載的。控方盤問後,辯方沒有覆問。


13:00完庭

———————————

案件押後至7月29日(星期四)裁決,被告獲准繼續保釋。

(被告一個人出庭,無屋企人陪伴🥺
#西九龍裁判法院第十四庭
#黃士翔裁判官
#20200906旺角 #阻差辦公
#裁決

洪(41歲)

控罪:

2020年 9 月 6 日在旺角山東街 40 號地下外,故意阻撓正當執行職務的警署警長楊嘉茂。

—————————
速報:罪名不成立。🥳🥳

裁決原因精讀:
1.本案主要依賴控方證人供詞,而Pw1 證供同辯方影片所示情況不相符,故Pw1並不能信賴。
2.被告行為是否構成阻撓警方執行職務,由於早前裁定第一證人並不可靠,所以控方案情不能令人盡信。及後,法官引用眾多案例,大約指出在辯方案情中,被告當時面對警方的反應乃「市民在警方執行職務時有權行使緘默權、有權向警員提出澄清要求、有權理論、有權讓市民自己先處理一些較緊急的事情等」不至於不合理。

—————————
案情及半日審訊內容見此:
https://t.me/youarenotalonehk_live/17064

控方案情撮要:
Pw1 在旺角聽到光時及黑警死全家口號,及後見到群眾擲物,在山東街推進見被告叫口號及不肯離開。警方作出告示但被告不合作,帶到新華賓館截查,現場50-60人包圍及叫口號,期間三次要求被告出示身分證但皆不合作及問道「點解要畀你搜身」,所以以「阻差辦公」罪名拘捕。

辯方案情撮要:
被告飲了酒,在山東街上被警方以胡椒球槍指住,有行拉了自己上回行人路,被警方截儲及帶到新華賓館搜身,在警方要求出示身分證下有打開袋,但被另一警方要求蹲下時,被告反問「我都冇犯, 點解要痞低。」之後被第三名警員指要用「阻差辦公」罪名拘捕。

—————————
💠本案爭議:
1,證人證供是否可信
Pw1強調在新華賓館被50-60人包圍著,所以要作出驅散。但法官觀看過數段辯方片段,先見不到50-60人圍著新華賓館,即使有,人群也不會在30秒內由發射胡椒彈及散開,而影片拍攝不到。在另一片段《好傳媒》的影片中是見有多人圍觀,但被圍著的不是被告。

PW1由見到被告至扣上手套不是證供所指的9分鐘,而是片段所示少於2分鐘的事,所以法官同意一如辯方質疑是否有充夠時間讓警員帶被告到一旁及多次作出警告。

由於證人證供同呈堂影片有大出入,所呈堂影片亦屬關鍵片段,而本案亦沒有其他影片證物下,Pw口供有疑點所以不能令人盡信。

而被告人的口供符合片段所見,作供時態度也沒有動搖所以誠實可靠。

2,有否阻礙警員執行職務
控方立場是:1,被告不願意離開現場;2,不願意出示身分證。

法官接納被告作供時所指,在馬路中心圍觀時警方叫他離開但沒有即時離開,講了粗口及被拉開,要求他出示身分證。至於被告在被要求出示證件時被要求蹲下時沒有即時蹲下,及發問為何要蹲下。法官考慮這些事實基礎是否有阻撓警方執行職務,參考案例如下:

案例一:劉家棟一案提出此罪行的三個控罪基礎:1,有popo被阻撓;2,他是在執行職務;3,考慮阻撓的行為本為。

案例二:其行為增加警方執行職務的難度即屬阻撓。

案例三:終審法院談立徽案中,時任法官陳兆愷指出要考慮整體阻撓的行為的程度,包括被告做過甚麼、怎樣做、相關警員在做甚麼及對其有何影響。一案做出的行為同另一案的行為可做成阻撓的程度有不同。一般而言只要令警員的工作增添不便,或只要稍加費力都不至扣成阻撓,該案例法官又指市民在警方執行職務時有權行使緘默權、有權向警員提出澄清要求、有權理論、有權讓市民自己先處理一些較緊急的事情等。

案例四:黃朝佩CR(音)案,若其被告人態度是過份執著的、不合情理、不相關、肆無忌彈的,即可搆成阻撓。

📌回到本案:
片段可見被告一人企在路中心,惟不知企了多長時間,因法庭接納被告所指有被警員用胡椒球槍指住,並講了幾句粗口後開始後退,在沒有其他可接納的證供下,看不出此等行為對警員造成多費力,頂多令其工作增添不便,不成阻撓。

而在被告被要求蹲下時,被告反問「我冇犯法,點解要踎低」,此要求正如早前上述案例是合理的要求澄清,此要求亦不是不相干及不合情理,不造成阻撓,故罪名不成立。

(16:15 詳情更新完成)

🔆按:手足一人上庭,幸有旁聽人士聲援打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