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庭文字直播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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比入唔到庭嘅手足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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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此重申此頻用作學術交流
不會為所有言行負上任何法律責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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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觀塘裁判法院第七庭
#張潔宜署理主任裁判官

#1006旺角 #保釋覆核
埃及籍手足‼️已還押19天
有意圖而傷人(私了X;控方指有閉路電視拍到被告涉案,他當時未有蒙面)

🚫保釋申請被拒,繼續還押🚫
放棄八日保釋覆核權利

案件押後至5月4日在西九龍裁判法院再訊
#觀塘裁判法院第七庭 #新案件
#張潔宜署理主任裁判官 #20200101旺角
👤鍾手足(20)


控罪:襲擊在正當執行職務之警務人員


案情:於2020年1月1日在旺角通菜街與山東街交界,襲擊正在執行職責的便衣警員A。據悉,當晚被告人與其他2名早前被起訴的示威者,在山東街設置路障並向警員叫囂。其後包圍並襲擊警員A,其中一位示威者把警員拉低,以膝頭跪警員A頸,令牠受傷暈到幾分鐘,而本案被告則用腳踢警員A。
警員A傷勢嚴重,瘀血影響進食,因此放5星期病假,至2月中傷勢好轉。其後翻查cctv片段鎖定身穿黑白間條衫的被告人,並在其住所將其拘捕,警戒下承認控罪,於今年3月3日進行認人手續時被警員A,及當時其他在埸警員認出。


辯方表示被告人招認並非自願,而是在警方威嚇下招認控罪
暫時無須答辯,案件將與當日其他襲擊警員A的案件合併,押後至2020年3月30日於西九龍裁判法院第一庭再訊


其間獲准保釋,條件如下:

1. 保釋金$5000,女朋友人事擔保$5000
2. 宵禁2300 - 0700
4. 不得離境
5. 居住在報稱住址
6. 每周警署報到1次,更改住址須24小時前通知警署
#觀塘裁判法院第七庭
#香淑嫻裁判官 #新案件

1️⃣楊 (#0921屯門 無牌管有無線通訊儀器、未能出示身分證)已踢保;預約被捕

辯方申請毋須答辯

保釋條件如下:
現金保釋200
一周一次報到
不可離港
居報稱地址
案件押後至4月27日 0930 屯門裁判法院第一庭答辯

2️⃣吳(#0921屯門 無牌管有無線通訊器具)(21歲,有聖約翰急救牌)

被控人認罪,法庭索取感化報告

保釋條件如下:
現金保釋200
一周一次報到
不可離港
居報稱地址
案件押後至4月27日 0930屯門裁判法院第一庭判罰

控方指該控罪最高刑罰為罰款五萬及判監2個月(或為控方口誤,睇返法例相關指控刑罰可高達2年)
案例多為的士司機

辯方指D2出於對法律不了解干犯此罪,目的為集會現場與其他FA聯絡,因對講機能穩定長距使用而在鴨記買入,檔主沒講需唔需要持牌使用。被扣查時身穿FA反光衣,對講機沒開到。
#觀塘裁判法院第七庭 #何俊堯裁判官
#新案件 #1001荃灣


控罪:襲擊警務人員
案情:被控於2019年10月1日,在荃灣青山公路 144 - 172 號荃豐中心的行人天橋,襲擊正在執行職務的警務人員9674賴信安(音)

裁判官准予被告人保釋
以原有保釋條件繼續保釋:
擔保金$1,000

案件押後至5月8日09:30西九龍裁判法院第一庭再訊
#觀塘裁判法院第七庭 #何俊堯裁判官
#新案件 #1001長沙灣

管有攻擊性武器
第228章《簡易程序治罪條例》第17條

案情:被控於2019年10月1日在長沙灣「甜一刻」內管有伸縮棍

保釋批准
以原有保釋條件繼續保釋:
擔保金$5,000

案件押後至5月22日0930西九龍裁判法院再訊
#觀塘裁判法院第七庭 #何俊堯裁判官 
#1209旺角 #判刑

巴裔手足(18) ‼️已還押104天
襲擊致造成身體傷害(私了陳大鵬)

3月13日在 #羅德泉主任裁判官 面前認罪,5封求情信包括家長、校長、社工,指出被告勇於改過及樂於助人,案件押後兩星期以等候背景、感化、教導所及心理報告,期間繼續還押

被告已被還押接近4個月

已索取背景、教導所、感化官及心理報告,背景報告指被告後悔行為,深切反省自己過失;教導所報告認為被告不合適判入教導所;感化官報告建議被告判處監禁或教導所;懲教署心理報告顯示被告需要行為指導,辯方希望判處感化,讓被告接受長時間指導

辯方指出陳大鵬傷勢雖嚴重,惟被告對陳大鵬施加的傷害少,在事件中參與少

案件押後至5月22日東區裁判法院第七庭,以索取另一份感化官及外間心理報告

期間保釋批准
保釋條件如下:
擔保金5000
每週報到1次
#觀塘裁判法院第七庭
#屈麗雯裁判官
#1129九龍灣

韋(41)

控罪:
(1)襲擊在正當執行職務的警務人員
(2)襲擊在正當執行職務的警務人員

指其11月29日於九龍灣太平洋貿易中心地下大堂襲擊偵緝警署警長49734。

背景:
警方就又一城襲警案於11月29日搜查九龍灣一工廈單位期間,單位使用人胞姐即被告涉阻攔警員。首項控罪指韋推倒該名警員及踢其大腿;而第二項控罪則指韋在二人雙雙倒地後,再咬該名警員的右手手臂,使其出血及留有齒痕。被告12月初獲准以5000港元保釋,期間不得離港,亦不得直接或間接接觸控方證人。


✴️被告兩項控罪皆不認罪

沒有警誡供詞
將有5名警方證人,辯方或有1名證人
轉觀塘1庭排期審訊


———
押後至5月25-26日0930觀塘裁判法院第二庭審訊,期間維持原有條件保釋。
#觀塘裁判法院第七庭
#莫子聰裁判官
#20200430將軍澳 #傳票案件 #新案件

陳(17)

控罪:未經准許而在私人土地張貼海報
第132章《公眾衞生及市政條例》第104A條

控方指由於案件牽涉社會事件,申請押後以索取法律意見

案件押後至8月27日0930觀塘裁判法院第七庭再訊
#觀塘裁判法院第七庭
#莫子聰裁判官
👤陳(17) #提堂 (#20200430將軍澳 #傳票案件 未經准許而在私人土地張貼海報)

控罪:有人提出告發,指稱被告於2020年4月30日凌晨約5時,於尚德邨A座停車場,未經准許而在私人土地張貼海報
。違反香港法例第132章《公眾衞生及市政條例》第104A條

1053 控方提出可以簽保守行為形式處理傳票,裁判官詢問控方希望被告如何守行為,控方要索取指示。

1121 控方提出被告簽保需承諾未來不再犯同類控罪。

裁判官正式命令被告需自簽$1000,守行為24個月,期間需奉公守法,不得干犯同類控罪。需繳付堂費$300,七日內繳交。傳票撤回。

裁判官最後指出「即使有任何意見,亦絕對不能夠犯法」。
#觀塘裁判法院第七庭
#余振邦特委裁判官
#20200906油麻地
#審前覆核

👥曾健成,陳寶瑩

控罪:違反限聚令

控方有兩名證人,一名是向被告發出警告、較高級的警員,另一名是向被告收集個人資料和發告票的警員。有一段錄影片段拍攝整個事件經過,辯方不爭議真確性。
兩名被告可能會作供,沒有其他辯方證人。

辯方爭議點:
當時不是受禁群組聚集,而是基本法第27條保障的集會和示威權利。
辯方指出,盤問兩名控方證人不一定是挑戰他們的證供。

一輪商議後,裁判官定出以下日期:
辯方需於12月29日前提交書面陳詞,提出599G內字詞釋義的爭議和辯方的詮釋,並列舉和憲法爭議的關係。
控方需於2021年1月12日前書面回覆。
控辯雙方需於2021年2月9日前將已簽署的承認事實及證物文件夾交予法庭。

案件押後至2021年3月15-16日0930觀塘裁判法院第八庭審訊,期間被告以原有條件繼續保釋。
#觀塘裁判法院第七庭
#曹欣慈暫委裁判官
#提堂
#20200815秀茂坪

錢/人民力量成員(60)
李姓男
曹 (45)

控罪:參與受禁羣組聚集
案發時地:2020年8月15日,秀茂坪人民力量街站

控方申請撤回3人599G告票,裁判官批准,3人沒有訟費申請。

曹 (45)因另案需繼續還押,詳見:
https://t.me/youarenotalonehk_live/16371

💛感謝旁聽師報料💛
#觀塘裁判法院第七庭
#曹欣慈暫委裁判官
#提堂
#20200809觀塘

文姓男
梁/網媒記者
(及一不明男子未有出庭)

控罪:參與受禁羣組聚集
案發時地:2020年8月9日,港鐵觀塘站A出口

2人表示不認罪

押後至9月23,24日觀塘法院第八庭進行兩天審訊。

💛感謝旁聽師報料💛
#觀塘裁判法院第七庭
#曹欣慈暫委裁判官
#提堂 #限聚令
#20200829藍田

案發時地:2020年8月29日,藍田啟田商場外

丁姓女
文姓男
錢/人民力量成員(60)

控罪:參與受禁羣組聚集

押後至9月2,3日觀塘法院第二庭進行兩天審訊。

被告人反對指乜都未有點準備,主控稱文件要準備三星期,到時被告人自行聯絡警方,被告人再反對時間不足,法官叫被告自行與警方聯絡,到時無文件再通知法庭。被告再反對時間不足,法庭要求控方盡快提交文件,被告認為要8星期方為合理,法庭押後待理。

再開庭時控方提出兩星期內提交文件,警方將會主動聯絡被告人。被告人再要求最少8星期時間準備,相對專業嘅控方用咗成年時間先處理到今日嘅提訊係不公平。法庭認為時間已經足夠,除非兩星期內未能取得文件,被告可向法庭作出書面申述。

審訊維持原有決定。

💛感謝旁聽師報料💛
#觀塘裁判法院第七庭
#曹欣慈暫委裁判官
#提堂
#未知案發時地

錢/人民力量成員(60)

控罪:參與受禁羣組聚集

控方撤回傳票

法官問被告有無嘢講,被告向法庭表示根本係濫捕濫控濫告,浪費市民同法庭嘅時間同金錢。

💛感謝旁聽師報料💛
#觀塘裁判法院第七庭
#曹欣慈暫委裁判官
#20210522將軍澳
#新案件 ⭐️

梁(34) / 網媒記者

控罪:
(1)指明期間內,在指明公眾地方須佩戴口罩(第599I章,即違反口罩令)

在2021年5月22日晚上大概10點,於將軍澳唐俊街寶邑路交界寶盈花園對出,沒有合理辯解而違反香港法例第 599I 章第 5(A)(1) 條。

————————————

被告今自行應訊,沒有律師代表,並向法庭申請押後,控方沒有反對。

案件押後至 2021年11月24日 早上09:30 同庭再訊,毋須遵守保釋條件。
#觀塘裁判法院第七庭
#曹欣慈暫委裁判官
#20210522將軍澳
#提堂

梁(34) / 網媒記者

控罪:
(1)指明期間內,在指明公眾地方須佩戴口罩(第599I章,即違反口罩令)

在2021年5月22日晚上大概10點,於將軍澳唐俊街寶邑路交界寶盈花園對出,沒有合理辯解而違反香港法例第 599I 章第 5(A)(1) 條。

————————————

被告今自行應訊,沒有律師代表,並承認控罪。裁判官裁定罪名成立,判罰款$5,500。

💛感謝臨時直播員💛
【01月02日 星期二】

以下法庭聆訊需要報料:

🕙10:00
📍#西九龍法院大樓第三庭 #續審[4/80]

🕝14:30
📍#觀塘裁判法院第七庭 #提堂

(截至1330)

🔰請按此報料

💛請留意本台更新💛
#觀塘裁判法院第七庭
#馬安琪暫委裁判官
#未知是否手足 #提堂

👤

控罪:無牌管有無線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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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件喺時間表上,但實際上無提堂。裁判官宣判一大堆罰錢案,就退庭完曬。

💛感謝臨時直播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