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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此重申此頻用作學術交流
不會為所有言行負上任何法律責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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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粉嶺裁判法院第二庭
#蘇文隆主任裁判官
#1228上水 #提堂

冼,鄭,陳,郭,何,鄭,馮,丘(15-27)

控罪:
非法集結、2項襲警、管有攻擊性武器、管有物品意圖損壞財產、阻差辦公

被告3,4同意案情
裁判官以簽保守行為方式處理

案件押後至2020年12月29日於粉嶺裁判法院再訊。

(直播員:抱歉不能進去,感謝旁聽手足)
#區域法院第廿七庭
#高勁修首席區域法院法官
#聆取對控罪的回答
#1228上水

陳(16) (#1228上水 暴動 襲警 2項抗拒警務人員 企圖無牌管有槍械)

控罪:
(1)暴動
(2)襲擊在正當執行職務的警務人員
(3)抗拒在正當執行職務的警務人員
(4)企圖無牌管有槍械
(5)抗拒在正當執行職務的警務人員

詳情:
(1)被控於19年12月28日,在上水廣場外天橋,與其他身份不詳的人參與暴動
(2)-(3)被控於同日同地襲擊並抗拒警務人員警員編號20614
(4)被控於同日於上水廣場二樓大堂無牌管有一支霰彈槍
(5)被控於同日同地抗拒警務人員警員編號24201

案件押後至11月3日1430區域法院再訊,期間維持保釋。
#粉嶺裁判法院第一庭
#蘇文隆主任裁判官

👥冼,鄭,何,鄭,馮,丘,林(15-27) #答辯 (#1228上水 非法集結 管有攻擊性武器 管有物品意圖損壞財產 2項襲警 阻差辦公)

速報
D1,D6,D7認罪,期間還押‼️
D10,$2000自簽守行為,撤銷控罪。
其他被告押後3星期再答辯。

案件押後至11月19日1430於粉嶺裁判法院一庭答辯及判刑,其他被告繼續以原有條件保釋。

(詳情稍後補回)
#粉嶺裁判法院第一庭
#蘇文隆主任裁判官
#1228上水 #答辯

D1:冼
D2:鄭
D5:何
D6:鄭
D7:馮
D9:丘
D10:林
(*D3/4/8早前已撤回控罪)

控罪:
1. 非法集結。
各被告被控2019年12 月 28 日於上水廣場 4 樓「萬寧」外,與其他不知名人士參與非法集結。
2. 襲擊警務人員。
D6,D7被控告在2019年12月28日上水廣場 4 樓 「蘇寧電器」外襲擊正在執行職務的警務人員8876。
3. D9:阻撓在正當執行職務的警務人員。
(警員3773)
4. 襲擊警務人員。
D6被控告在2019年12月28日上水廣場 4 樓 「蘇寧電器」外襲擊正在執行職務的警務人員10111。
5. D1:在公眾地方管有攻擊性武器。
(即一支雷射筆)
6. D1:管有物品意圖損壞財產。
(即一罐噴漆)

案情:
當日有人號召「和你 shop」活動,約下午 3 時,有警員見到示威者於上水廣場流連,有片段拍攝有人在已關閘的「萬寧」外插入鐵釘及單張,並指罵顧客。警員尾隨涉案人士,及後有人說「有警察」,眾人隨即四散。pw1追至D6身邊,嘗試截停並拘捕他,D6推開pw1並揮手打向其左眼,警員隨即揮動警棍,d6與d7掙扎過程中打中pw1的頭部,其他警員隨即幫忙制伏2人。D1於「蘇寧電器」外被截停,在背包內搜到雷射筆和噴漆。警方其後在單張中找到D10的指紋,於是上門拘捕D10。
部分內容參考立場新聞

控方先針對D6,D7修訂控罪和更正警員編號。

D1承認控罪1,控方撤回控罪5,6。
D6承認控罪2,4。
D7承認控罪2

D10,控方表示撤回控罪,以$2000自簽守行為方式處理案情,兩年內不得干犯任何公安條例下有關的罪行,否則罰款$2000和其他刑罰。


控方表示D1,D6,D7的所有證物充公,而在D10家中找到的證物則歸還被告。

求情部分
D1今年18歲,與父母居住。
求情信中,中學校長,副校長和班主任表示被告品性善良,和藹可親。被告在心理和精神狀態上一直有問題,過去一年的社會事件,大大牽動了被告的情緒。老師表示被告深有反省,相信能夠改過自新;2位社工均表示被告善良,樂於助人,被告被捕後已深感後悔,願意承擔責任;父母表示兒子乖巧,有參與義工服務,相信兒子真誠改錯,希望法庭可以給予兒子一次機會,讓他來年繼續讀書;周議員表示被告一直參與社區的服務,例如在疫情期間派發抗疫物品等。

心理報告和精神報告皆指出被告患有抑鬱症和情緒病,去年的社會狀況深深著影響被告,但被告一直有好好接受治療,也有與家人加強溝通。

辯方表示希望法庭為被告索取社會服務令報告,並引用黃之鋒非法集結一案。認為社會服務令有其懲罰的作用,能讓被告藉著義工服務反省自己的過錯,讓大眾受惠。而社會服務令的6個條件,被告都符合。被告年紀尚輕,在第一次答辯已經認罪,可見其真誠的悔意。 而本案的案情較為輕微,沒有任何暴力的行為,也沒有傷害任何人和事物,希望法庭能判處社會服務令。

此外,從被告背包中搜出的雷射筆和噴漆,雷射筆只是當電燈筒使用,而噴漆是全新沒有用過,希望法庭能考慮這一點。若判處監禁式的懲罰,恐怕會中斷了被告接受心理和精神的治療。所以希望法庭能考慮給予被告一次機會,判處社會服務令。

針對D6,D7
辯方表示兩位被告願意撤銷擔保申請,為其索取背景報告,留待下一次在庭上再陳詞。
(*辯方呈上案例,但蘇官表示兩者案情不太相關,故沒有參考,在此不詳細說明。)

法庭表示押後3星期判刑,為D1索取感化,社會服務令,勞教中心,更生中心,心理報告及青少年罪犯評估報告。
為D6,D7索取背景報告。
期間3人還押‼️

對於D2,D8,D9,辯方申請押後3星期再答辯,控方沒有反對,三名被告繼續按原有條件保釋


案件押後至11月19日1430於粉嶺裁判法院一庭進行答辯及判刑。
(注:由於法庭上沒有詳細提及所有案情,內容上可能有不足之處,還望見諒。感謝閱讀~)
#西九龍裁判法院第三庭 ( 區域法院 )
#高勁修首席區域法院法官
#提訊

👤韋(35) (#1110九龍塘 5項襲警 2項協助、教唆、慫使或促致合法情況下逃離)

控方申請押後8星期,原因是有兩名警員證人涉及其他案件 (干犯罪行),仍在法律程序中。其中一名警員是負責下載影片,已有人取代;但另一名警員是控罪5和7的涉事人,而該案仍有10名警員受查中。

辯方不反對,但申請將警署報到由三次改為兩次,獲批准。

押後至12月24日1430灣仔區域法院提訊。

👤黃(32) (#1113中環 管有物品意圖損壞財產 非法集結 蒙面)
👥麥,譚,鄭,李,周(17-23) (#1113中環 暴動 非法集結 4項蒙面)

控方申請將兩案合拼,辯方不反對,獲批准。

辯方申請押後,向控方索取文件。
D2 (譚) 申請更改報到日子和時間獲批
押後至12月31日1430灣仔區域法院提訊。

👤陳(16) (#1228上水 暴動 襲警 2項拒捕 企圖無牌管有槍械)

辯方申請押後8星期,和控方商討共識。
申請更改宵禁,由2100-0600改為2300-0600獲批
押後至2021年1月5日1430灣仔區域法院提訊。
#粉嶺裁判法院第一庭
#蘇文隆主任裁判官
#1228上水 #答辯

D2:鄭
D5:何
D9:丘
(*D3/4/8早前已撤回控罪)
(同案另外三名被告認罪,詳情here

控罪:
1. 非法集結。
各被告被控2019年12 月 28 日於上水廣場 4 樓「萬寧」外,與其他不知名人士參與非法集結。
2. D9:阻撓在正當執行職務的警務人員。
(警員3773)

控方申請今天聆聽被告答辯,辯方申請押後。D2申請押後7個星期,D5和D9,不反對押後,但D9希望今天聽取答辯。

D9表示不認罪

針對D9,估計有3-4名證人,有錄影片段,辯方同意案情。

押後至2021年1月8日12:00於粉嶺裁判法院作審前覆核及答辯,各被告按原有條件保釋。
#粉嶺裁判法院第一庭
#蘇文隆主任裁判官
#1228上水
#判刑

👥冼,鄭,馮(18-27)🛑三人已還押逾20日 🔥#判刑 (#1228上水 非法集結 2項襲警)
D1:冼
D6:鄭
D7:馮

未開庭,
約50旁聽席滿
庭外另有超過20人等候

RECAP
控罪:
1. 非法集結
各被告被控2019年12 月 28 日於上水廣場 4 樓「萬寧」外,與其他不知名人士參與非法集結。
2. 襲擊警務人員。
D6,D7被控告在2019年12月28日上水廣場 4 樓 「蘇寧電器」外襲擊正在執行職務的警務人員8876。
4. 襲擊警務人員。
D6被控告在2019年12月28日上水廣場 4 樓 「蘇寧電器」外襲擊正在執行職務的警務人員10111。

三週前答辯:
D1承認控罪1,控方撤回控罪5(管有雷射筆),6(管有噴漆)。
D6
承認控罪24
D7
承認控罪2

法庭為D1索取感化,社會服務令,勞教中心,更生中心,心理報告及青少年罪犯評估報告。
D6D7索取背景報告。期間3人還押。
押後3星期至今天判刑

(同案*D3/4/8/10早前已撤回控罪,同案D2/5/9押後2021年1月8日答辯或審前覆核)
#粉嶺裁判法院第一庭
#蘇文隆主任裁判官
#1228上水 #判刑
#非法集結 #襲警

👥冼,鄭,馮(18-27)🛑三人已還押逾20日 🔥#判刑 (#1228上水 非法集結 2項襲警)
D1:冼(18)
D6:鄭(24)
D7:馮(27)


控罪:
1. 非法集結
各被告被控2019年12 月 28 日於上水廣場 4 樓「萬寧」外,與其他不知名人士參與非法集結。
2. 襲擊警務人員。
D6,D7被控告在2019年12月28日上水廣場 4 樓 「蘇寧電器」外襲擊正在執行職務的警務人員8876。
4. 襲擊警務人員。
D6被控告在2019年12月28日上水廣場 4 樓 「蘇寧電器」外襲擊正在執行職務的警務人員10111。

D6 🛑總刑期7個月🛑
控罪2以9個月量刑起點,認罪1/3扣減後為6個月,第4控罪6個月有1個月分期執行

D7 🛑判監6個月🛑
控罪2以9個月量刑起點,認罪1/3扣減

D1 🛑判處18個月感化🛑
黃之鋒判刑指引不適合於本案,D1參與集結非暴力,就有非暴力的判刑。認罪給予機會,尊重意見判感化

(同案*D3/4/8/10早前已撤回控罪,同案D2/5/9押後2021年1月8日答辯或審前覆核)
#區域法院第廿七庭
#高勁修首席區域法院法官
#1228上水 #提訊

陳(16)

控罪:
1.暴動
2.襲擊在正當執行職務的警務人員
3.抗拒在正當執行職務的警務人員
4.企圖無牌管有槍械
5.抗拒在正當執行職務的警務人員

詳情:
被控於19年12月28日,在上水廣場外天橋,與其他身份不詳的人參與暴動(控罪一)
被控於同日同地襲擊並抗拒警務人員警員編號20614(控罪二、三)
被控於同日於上水廣場二樓大堂無牌管有一支霰彈槍(控罪四)
被控於同日同地抗拒警務人員警員編號24201(控罪五)

‼️被告承認控罪三、五,否認控罪一、二、四‼️

控方傳召十名證人,包括兩名市民證人、六名警員及兩名醫務人員。不依賴任何書面招認,審訊預計需時四天,以中文進行。

案件押後至7月5日0930區域法院作審前覆核;同年8月2日0930起區域法院審訊,皆時一同處理控罪三、五的答辯。

💛感謝臨時直播員💛
#粉嶺裁判法院第一庭
#蘇文隆主任裁判官
#1228上水 #答辯 #非法集結 #阻差辦公

D2:鄭
D5:何
D9:丘

(*D3/4/8早前已撤回控罪,同案另外三名被告認罪)

控罪:
1. D2, D5, D9:非法集結
各被告被控2019年12 月 28 日於上水廣場 4 樓「萬寧」外,與其他不知名人士參與非法集結。
2. D9:阻撓在正當執行職務的警務人員(警員3773)。

上次答辯:
https://t.me/youarenotalonehk_live/11399

答辯過情:
D2 & D5 就非法集結 不認罪
D9 就非法集結 ❗️認罪❗️, 阻差辦工 不認罪

控方有9名證人,其中6名證人係在現場,14段CCTV影片,每段近半小時,關鍵時刻得15秒。

D2 & D5 對拘捕警員的口供、證物鏈 及 影片中人物身份有爭議,但對影片真實性冇爭議,控方指最少要3個證人,裁判官指已有影片錄得拘捕經過的話,質疑控方需要傳召證人的必要性。

D9就阻差辦公控罪,質疑影片不清晰,需要警員庭上口供,控方指對此控罪有 1個拘捕 和 1個協助拘捕的警員口供,辯方指除被告外沒有任何證人。

影片有 L2 ~ L4 的鏡頭,官指示控方應準備可以同步播放的片段,控方同意準備。

審訊時間各方同意為兩日。

D5 & D9 申請下一次轉代表律師。

案件押後至2021年4月8-9日在粉嶺裁判法院續審;裁判官指示控方和辯方需於當日同意需要在庭上同步播放的片段。

D5申請更改保釋條件獲批,另外兩位以現有條件繼續保釋。
#粉嶺裁判法院第五庭
#蘇文隆主任裁判官
#1228上水 #審訊 (1/2) #非法集結 #阻差辦公

D2:鄭
D5:何
D9:丘

控罪:
1. D2, D5, D9:非法集結
各被告被控2019年12 月 28 日於上水廣場 4 樓「萬寧」外,與其他不知名人士參與非法集結。
2. D9:阻撓在正當執行職務的警務人員(警員3773)。

上午審訊過程

控方修訂只需傳召4名證人,有3份各被告的承認事實,1份共同的承認事實,播出由四段片段(蘋果,香港電台,有線),指出各被告在片段中出現

PW1 23913 & PW2 16482 作供完畢。

詳情後補

裁判官要求控方用今日餘下的時間,再次整理被告的片段,明天呈堂,下午休庭,將案件押後至明日(9/4)09:30,在粉嶺裁判法院第五庭再訊,被告以原有條件保釋。

++++++++++++++++++++
2021/4/10 15:00 後補資料

同案其他審訊:
31/8/20提堂
18/11/2021答辯
19/11/20判刑

控罪:
(1) 參與非法集結 >> D2 & D5
(7) 企圖故意阻撓警務人員 >> D9

審訊過程:

控方宣讀案情:
D2, D5 被控於2019年12 月 28 日於上水廣場 4 樓「萬寧」外,與其他不知名人士參與非法集結。
D9被控於2019年12 月 28 日於上水廣場 4 樓「蘇寧」外,阻撓在正當執行職務的警務人員(警員3773)。

各被告否認控罪

控辯雙方相議後,同意只需傳召4名證人,有3份各被告的承認事實,1份共同的承認事實,控方有四段片段(蘋果,香港電台x2,有線),指出各被告在片段中出現。

關於D2的承認事實
(1) 2019年12月28日16:15時,警員53861在上水廣場L3拘捕D2
(2) 在17:40時搜到有黑色背囊,黑色帽有白色Adidas logo,黑色T恤,黑色口罩,黑色手套,上述證物冇無受干擾
(3) 2019年12月28日20:40時,警員11621在上水警署將證物影相
(4) 2019年12月29日16:10時,警員11621在上水警署替D2的衣著影相
(5) 警員5305將相片和片段製成book 2 of 4
(6) D2無刑事紀錄

關於D5的承認事實
(1) 2019年12月28日16:16時,警員53861在上水廣場L3拘捕D5
(2) 在16:26時,警員16482檢取D5背囊、黑色外套、黑色T恤、黑色口罩、眼罩、粉紅色防毒面具、黑色手套、黑色風褸、黑色波鞋,上述證物沒有受干擾。
(3) 2019年12月28日20:47時,警員11621在上水警署將證物影相
(4) 2019年12月29日,警員11621在上水警署替D5的衣著影相
(5) 警員5305將相片和片段製成book 3 of 4
(6) D5無刑事紀錄

關於D9的承認事實
(1) 2019年12月28日16:15時,警員20669在上水廣場L4蘇寧門口拘捕D9,當時身穿黑衫黑褲黑鞋孭黑色背囊
(2) 在21:00時檢取咗三個黑色口罩,兩個藍色口罩,一對白色手套,上述證物沒有受干擾。
(3) 2019年12月28日21:11時,警員11621在上水警署將證物影相
(4) 2019年12月29日21:22時,警員11621在上水警署替D5的衣著影相
(5) 2019年12月28日19:30時,警員3773前往那打素醫院求診,附上醫療記錄
(6) 警員5305將相片和片段製成book 4 of 4
(7) 2019年12月29日06:34時,D9前往北區醫院求診,附上醫療記錄
(8) D9身份不受爭議,無刑事紀錄。

一份共同的承認事實
(1) 2019年12月28日16:40時,警員11136在上水廣場檢查文宣和一袋螺絲,上述證物不受干擾。
(2) 2019年12月28日19:15時,警員11621為上述證物影相。
(3) 2019年12月30日下載網上媒體的video streaming
(4) 2020年3月9日10:00時,檢取上水廣場35段閉路電視片段,並儲存在一個4TB的儲存器內。

D2的法律代表 #郭憬憲大律師 指出,根據案情摘要第二段,15:05有人遊行,16:04有人掟螺絲,無講違反咗咩,要求控方指出非法集結的性質,拘捕D2 & D5的地點不是在萬寧,片段亦睇唔到拘捕過程。

主控就控罪是否修改,要索取指示;播出蘋果直播片段,長49分,播出兩條香港電台直播片段,長12分和20分,播出有線新聞片段,長4分鐘;主控在播出蘋果片段時,多次暫停指出片中人物和動作,被裁判官叫停,要求主控企在電視機前指出重點,但不要再暫停播放。

傳召PW1 警員 23913 劉浩雲(音)

控方主問
當日隸屬快速應變部隊第二隊,14:50時便裝在上水廣場L2觀察示威違法行動,有遊客,有30-40黑衣人在L3L4的欄杆叫口號,16:06從通訊機知道L4有黑衣人堵塞萬寧,上去掃蕩,去到L3,見到有人由L4行電梯落L3,一名男子被截查,佢爭扎跌倒在地上,思疑佢同非法集結有關,上前鎖手扣,主控諗住叫PW1辯認證物和認人,裁判官話唔使。

D2律師盤問
PW1唔知萬寧因咩事落閘,同意示威者叫嘅口號不是在上水廣場先第一次出現。

D5律師盤問
PW2在L2觀察,有30人在欄杆叫口號,有30人在商場遊走,唔知邊個打邊個,16:06之前商場無封鎖,16:06嘅非法集結係從通訊機得知,不是親眼見到。

主控無覆問

傳召PW2 警員 16482

控方主問
當日隸屬新界快速應變部隊,14:50到達,在L2L3層觀察示威人士,在L3L4層有20-30名黑衣人叫口號,16:05從通訊機知道L4萬寧有黑衣人聚集,拍打閘門、塞鐵釘,收到指示要制止行為,去到L3層見到警長拘捕D5,幫手警誡,搜背囊,帶D5上警車。

D2律師盤問
唔知萬寧因咩事落閘,無親眼見到落閘,亦唔知商場嘅管理公司淮唔淮遊行。

D5律師盤問
PW2 在當晚20:55寫咗一份八頁紙嘅口供,提到14:50到達,在L2/L3觀察,見到有一班人在L3/L4遊走,唔知身份,無鎖定觀察對象,16:06時只係從通訊機得知,無親眼睇到,途中見到沙展53861拘捕D5,事前理應有截查,PW2有參與;口供寫「見幾個黑衫黑褲人由L4沿電梯跑落L3,所以截查」,但唔知基於咩背景,對D5嘅描述只係「黑衫、黑褲、孭背囊、黑口罩」,連有無戴手錶都唔記得,畀PW2睇羈留人士通知書,內裏嘅財物表有手錶,PW1表示都係唔記得,時間太耐。

主控覆問
見到20-30人在中層遊走,唔知因乜集結,唔知目的;唔記得D5有無戴錶,唔清楚拘捕時有無截查。

裁判官要求控方用今日餘下的時間,再次整理被告的片段,明天呈堂,下午休庭,將案件押後至明日(9/4)09:30,在粉嶺裁判法院第五庭再訊,被告以原有條件保釋。
#粉嶺裁判法院第五庭
#蘇文隆主任裁判官
#1228上水 #審訊 (2/2)
#非法集結 #阻差辦公

D2:鄭
D5:何
D9:丘

速報:🥳全部罪名不成立🥳

旁聽人士在庭外歡呼

++++++++
(2021/4/10 23:00 後補)

控罪:
1. D2, D5:非法集結
各被告被控2019年12 月 28 日於上水廣場 4 樓「萬寧」外,與其他不知名人士參與非法集結。
2. D9:故意阻撓在正當執行職務的警務人員(警員3773)。

09:43 開庭

控方已經為每名被告剪輯好一條獨立的片段,有一份說明解釋內容,並已交給辯方,呈堂成為MFI1;辯方確認收到,但表示未睇過片段。

裁判官認為辯方應先睇片段,後在庭上播出,並要求控辯雙方站在電視機前,如有某一個畫面需要法庭留意嘅,就即時指出,但不希望中途停止播放片段,辯方在稍後稍後睇片,先傳召證人。

傳召PW3 警員3773 陳永達(音)

控方主問
2019年12月28日隸屬新界北快速應變部隊第三隊便裝當值,16:06收到總區應變部隊指揮官指示,在L4有一批男女集結,由萬寧走向蘇寧,行到去見到有隊員在蘇寧門口截查一名灰色衫男子,上前在旁戒備,隨即有一名黑衫黑褲男子衝埋黎,第一眼見到佢大約在1~2米外,20669幫手截住佢,糾纏期間右手背被爪傷,後知該男子是D9。

D9律師盤問
因為便衣巡邏,其他人唔知PW3係警察,16:06跑前,帶唔切委任證,D9向佢行近,但無講嘢,上半身無任何動作;律師從控方片段中見到PW3上前期間,似乎想從袋中攞嘢出嚟,但最終無攞到,見到D9行近,PW3左手按一按D9膊頭,D9望向佢,PW3右手執拳打向D9,PW3話唔記得,播出片段,PW3睇完都係話唔同意打D9;裁判官表示睇唔清係咪執拳,辯方改稱像似拳頭,PW3仍然不同意。

幾個警員制服D9,佢無還擊,但有掙扎,制服後交咗比20669看管,無留意D9嘴唇有無受傷,亦無留意市民嗌做乜打人。

控方無覆問,辯方亦表示不需要傳召PW4。

10:15~11:00休庭,辯方各自睇片。

控方播出由上水廣場多個CCTV鏡頭拍攝,分別為D2 & D5 剪輯而成的片段,主控企在旁指出片中可疑人士,律師則指出不同特徵,半小時後播完。

D9律師作中段陳辭
D9被控阻差辯辦公,跟據Archbold...第290段,對警察做成不便唔係阻差,亦不包括同警察:斟酌、澄清、講道理...,無證據指控D9拉走灰衣男,片段中見到有一對中年男女查問PW3做乜打人,被告掙扎唔係搶犯。

裁判官裁定表面證據成立,各被告須要答辯,D2, D5 律師稱被告不會出庭作供,不會傳召證人,D9律師攞完指示之後,作出同樣決定。

控方無結案陳辭

代表D2的 #郭憬憲大律師 結案陳辭
D2被控在上水廣場四樓萬寧外面非法集結,根據香港電台片段15:30時有人在萬寧鋪頭入面集結,但該班人與控罪無關,在上水廣場內遊行的人士,去到萬寧門口已經落咗閘,嗰班人只係擺啲螺絲、文宣入閘內,在門口叫口號,要構成非法集結有三個元素,根據招顯冲案例,破壞社會安寧係要令到有人害怕,當時無人害怕,無證據指點解落閘,拍打門閘都只係敲門力度,叫嘅口號已經出現咗半年,點會害怕?有線電視片段訪問咗一名內地遊客,佢都話唔驚。

閉路電視片段指係D2逃走嘅路線,但係一開始影到係在豐澤門口,不是萬寧,在商場是一頭一尾,影片中段亦係斷咗,根本駁唔到,播放器19:14時,截停帶Adidas帽係第二個人,根本無任何基礎。

D5律師結案陳辭
就控罪範圍會接納D2律師的陳辭,PW2不是在L4觀察,見唔到D5有參與非法集結,D5亦不是在L4被拘捕,無證據顯示,亦唔知D5幾時在上水廣場第四層出現,究竟在裁判官席前嘅片段,證據係唔係sufficient clear?

指控嘅片段從來無見過樣貌,無任何特徵,D5在L3被拘捕,無任何照片影到當時嘅裝束,有嘅相片係在20:47時在警署影嘅,PW2對D5嘅描述只係黑衫黑褲黑口罩孭背囊,連有無戴眼鏡都講唔到。

被指稱D5逃走,但不是由萬寧開始,斷晒片,L4 & L3嘅CCTV片段不能連成一齊;被截停人士不是由L4去L3個班人,只係在L3層被截停,CCTV片段與 PW2嘅觀察啱啱相反。

片段指D5個背囊外邊掛住有兩樣嘢,但證物無呢啲物品,與影片不同,片段顯示當日有三個相似特徵嘅人出現,但各有不同之處,有一個人嘅背囊同證物一樣,但衣着不同,第二個人有相同特徵相同背囊,但風褸和褲不同,(呢個時候,裁判官問律師係咪繼續就辨別身分陳辭,係就唔使再講),律師唯有表示最後講多一樣,片中涉事人無載錶,D5有。

D9律師結案陳辭
採納中段陳辭內容,PW3確認D9被制服時無任何還擊。

裁判官隨即宣布裁決
聲稱只講撮要,雖然控方嘅證據係根據被告在被捕後嘅穿戴,再搜集資料檢控,但法庭肯定相信證據,有班人在L4非法集結,但D2 & D5不是在L4被拉,控方證明唔到D2 & D5係L4嗰班人。

聽完所有證據,警方有責任在現場控制環境,PW3出手係有必要,相信無機會表明身份,但相信被告人確知,揸住伸縮警棍執勤嘅人應該警察...(跟住聽唔到)

控方未能做到檢控達至毫無合理疑點,裁定所有被告罪名不成立。

+++++
直播員按,裁判官裁決時講得好快又細聲,很抱歉,好多聽唔到😓,歡迎報料🙏

#呂智恆 有到場畀意見給D9🙏
#區域法院第廿八庭
#姚勳智法官 #審訊 [1/4]
#1228上水 #暴動 #襲警 #槍械 #拒捕

陳(16)

控罪:
(1)暴動罪
(2)襲警罪
(3)抗拒警務人員罪‼️認罪‼️
(4)企圖無牌管有槍械
(5)抗拒警務人員罪‼️認罪‼️

內容:
(1)2019年12月28日於上水廣場外參與暴動。
(2)同日於上水廣場行人天橋襲擊警員20614。
(3)同日於上水廣場二樓大堂抗拒警員20614。
(4)同日於上水廣場二樓大堂企圖持有一枝警察槍械(散彈槍)。
(5)同日於上水廣場二樓大堂抗拒警員2420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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承認事實:

2019年12月28日17:30時,有50人在行人天橋聚集,當中有人身穿黑衣及戴口罩,並滋擾途人,又要求搜查途人的電話。其後發生圍毆事件,警員20614與同袍到場調查,並懷疑被告與圍毆事件有關。被告逃跑至上水廣場內並躲進swarovski櫃檯下,但不果。(控罪三)20614於櫃檯外截停被告時,被告不斷掙扎及反抗,糾纏期間被告用手撞壞20614的防暴頭盔。

被告掙扎期間,24201上前將被告壓在地上,並警告被告不要反抗。(控罪五)被告搶24201的警棍,20614立即協助搶回警棍,被告沒有鬆手,三人爭持警棍。最終有警員向被告施放胡椒噴霧,被告才鬆手。有閉路電視拍下事發經過,被告警誡下保持沈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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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0:16 休庭一會
11: 21 開庭

控方替pw3 申請匿名令,以X稱呼pw3 ,因pw3曾遭起底。辯方反對指有違司法公義;雖然pw3去年曾於另一案作供後受滋擾,但法庭仍然要考慮公眾知情權。控方續指pw3 的胞姊曾收匿名信,要承受心理壓力。姚官終批准控方的申請。

🔴開案陳詞🔴

(控罪一):當被告於行人天橋聚集時,身穿黑色連帽外套、牛仔褲、紅白黑色波鞋。大約1740時,李西華先生(pw1)放工歸家時途經行人天橋,看見有大約50名人士在該行人天橋上聚集,有部份 人戴上口罩,有人叫口號及阻礙途人。

Pw1出於好奇用手提電話拍攝現場情況,旋即被人包圍及要求刪掉照片,當時被告亦在人群中並打開啡色雨傘作遮掩。PW1與被告對話期間,被告曾箍pw1的頸。其後他放開PW1,重新以傘遮擋人。

Pw1的手提電話被搶走,又被逾3人拳打腳踢。Pw1 被打至倒在地上,未幾他聽見警察到場,毆打的人停手,眾人四散。

Pw1於北區醫院接受治療,急症室的 Dr Lai Ying Ho 為的臨時診斷為pw1頭部及背部受傷。Pw1被搶去一部價值 港幣 9,000 元的 iphone 。

(控罪二)警員 20614 (pw2)及警員X(pw3)到場後看見被告打開一把啡色雨傘,又與其他人仕一起逃走。他們相信被告與圍毆pw1的事件有關,追截被告,期間大叫「警察咪走」,但被告並無理會繼續逃跑,期間扔掉啡色雨傘。

當追逐到上水商場門外時,pw3用手搭着被告肩膀嘗試把他截停,但是被告不停反抗。pw2上前協助,被告雙手推向pw2的胸口位置,對方失平衡後退約1米,胸口感疼痛。

pw3隨即上前嘗試制服被告及宣佈拘捕襲警,但被告推向對方的心口,然後轉身跑入商場。

Pw2及pw3於大埔那打素醫院接受治療,黃淑筠醫生診斷pw2胸壁挫傷。

黃淑筠醫生於同日 2057 時診治pw3,在檢查時她發現pw3的胸口觸痛,她的診斷是胸壁挫傷。

被告跑入商場後脫下黑色外套露出紅色短袖 T 恤,他手持外套繼續逃跑。被告跑進已休息Swarovski(控罪三承認事實,唔重複)。

(控罪四)Pw3持有防暴雷明登長槍,當被告以頭沖向pw2的腋下,同時捉着PW3的雷明登槍柄,並且用力搶奪。pw3 大聲喝令他鬆手,被告反而將左手食指扣入pw3的雷明登扳機位置。pw3看見被告左手連續拉了三下板機,由於防暴長槍鎖上了保險掣及未上膛,因此被告未能成功開槍,而槍管內有兩粒布袋彈,pw3用警棍打了被告左手手臂三下後被告才放手。

被告繼續掙扎,警員24201 (pw4)將被告壓在地上並警告他不要反抗,被告搶警棍(第五項控罪承認事實,唔重複)。

被告在糾纏期間掉下他手中的外套,被告最終被制服後,pw2於現場附近檢獲被告丟掉的黑色外套及啡色雨傘。

多條現場錄影片段拍攝到事發的現場環境及被告的行為。

同日探員 51830(pw6)向被告套取兩個口腔拭子樣本。陸端誼法證專家化驗過被告的黑色外套的 內外面後發現兩個都有來自3人 DNA 的混合物,在比對過被告的口腔拭子樣本後,陸的裁斷是該混合物來自被告及其他兩名中國不知名人士DNA。

12:15休庭 法官需時檢閱涉案圖片及片段,14:30再開庭。
#區域法院第廿八庭
#姚勳智法官 #審訊 [1/4]
#1228上水 #暴動 #襲警 #槍械 #拒捕

陳(16)

控罪:
(1)暴動罪
(2)襲警罪
(3)抗拒警務人員罪‼️認罪‼️
(4)企圖無牌管有槍械
(5)抗拒警務人員罪‼️認罪‼️

內容:
(1)2019年12月28日於上水廣場外參與暴動。
(2)同日於上水廣場行人天橋襲擊警員20614。
(3)同日於上水廣場二樓大堂抗拒警員20614。
(4)同日於上水廣場二樓大堂企圖持有一枝警察槍械(散彈槍)。
(5)同日於上水廣場二樓大堂抗拒警員2420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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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午:https://t.me/youarenotalonehk_live/1724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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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4:40開庭

Pw1李姓男途人作供,他任職建造業工人,案發當天正在下班途中。李打算去藥房購物,遂走上行人天橋。他行走期間正於家人wechat視訊,並看見現場有50至100名人士。

控方播放01直播片段。

李續指,他wechat 期間,有數名人士走過來,一名女子突然撞向被告,並大叫「非禮!」,又指控被告拍照,要求查看對方手機。其後越來越多人圍著被告,導致場面混亂。有人推被告並搶去手機,李欲取回手機,卻被人箍頸。李又指期間不斷被人毆打及拉扯,導致他嘴唇流血,心口疼痛。

15:25 pw1作供完畢

15:41 控方繼續播放01直播片段、RTHK、YouTube、(咩咩TV:聽唔到)同閉路電視片段。

16:14 散庭。明早10時繼續。
#區域法院第廿八庭
#姚勳智法官 #審訊 [2/4]
#1228上水 #暴動 #襲警 #槍械 #拒捕

陳(16)

控罪:
(1)暴動罪
(2)襲警罪
(3)抗拒警務人員罪‼️認罪‼️
(4)企圖無牌管有槍械
(5)抗拒警務人員罪‼️認罪‼️

內容:
(1)2019年12月28日於上水廣場外參與暴動。
(2)同日於上水廣場行人天橋襲擊警員20614。
(3)同日於上水廣場二樓大堂抗拒警員20614。
(4)同日於上水廣場二樓大堂企圖持有一枝警察槍械(散彈槍)。
(5)同日於上水廣場二樓大堂抗拒警員2420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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警員周呈琛(pw2)出庭作供,他供稱案發當日看見X (pw3)追著身穿黑色外套的男子(被告)。pw2立即追上前,他看見X按著被告的肩膀,被告反抗,X用警棍打被告一下 。Pw2 警告被告「咪走」,否則使用胡椒噴劑。然後pw2上前搭住被告,對方卻雙手推他的心口,導致pw2退後一米,「心口痛咗一下」。

被告打開上水廣場的門並走進室內,X緊追被告,Pw2則在X身後。pw2 緊追期間一直注視被告,被告跑去Swarovski櫃位,並脫下外套,露出內裡的紅色T shirt 。被告躲進櫃位裏,X 截停男子並喝止對方「唔好逃跑」,未幾pw2聽見X大叫「搶槍!」。由於情況咁危急,pw2立即控制被告。被告反抗並將pw2推向櫃枱,被告抱著pw2與其角力。

Pw2右手放開胡椒噴霧,並與被告糾纏。由於pw2已經冇力,二人糾纏直到同袍前來支援。期間pw2嘗試用腳將佢制服在地,但不成功 。辯方問pw2的頭盔是否損壞了,對方回答被告推爛了頭盔前面的擋風玻璃膠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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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Pw2的證供與現場片段有出入

Pw2於主問時供稱在警告被告「警察咪走!否則使用胡椒噴劑」後,曾上前搭著被告的肩膊。辯方播放現場片段,並指出影片根本看不見pw2搭被告膊頭,pw2指事件在片段前發生。辯方回帶,指出片段沒有顯示pw2使用胡椒噴霧,亦看不見被告推開pw2,對方同意。辯:事實上被告無推開pw2,對方不同意。pw2續指錄像內亦聽不見pw2 警告指「警察咪走!否則使用胡椒噴劑」,pw2同意。

📌Pw2的書面供詞及記事冊與庭上證供有出入

Pw2於庭上供稱一共使用胡椒噴霧兩次,辯方指出被告於案發翌日撰寫的書面口供上,只有使用一次胡椒噴霧的紀錄。官:咁點解你喺court講兩次?pw2:記憶唔肯定。辯:當時12月29日的記憶唔肯定?pw2:寫得唔夠仔細。

辯方續指pw 2案發當日亦有補錄記事冊,惟記事冊上同樣只紀錄pw2 只使用1次胡椒噴霧。官:同樣咩原因?pw2:都係紀錄唔夠仔細。辯方問pw2警方是否需要紀錄使用胡椒噴霧及警棍的次數,pw2同意。辯方續指pw2是在拘捕被告約1小時後補錄記事冊,應記憶猶新,pw2同意。


12:38休庭,下午繼續
#區域法院第廿八庭
#姚勳智法官 #審訊 [2/4]
#1228上水 #暴動 #襲警 #槍械 #拒捕

陳(16)

控罪:
(1)暴動罪
(2)襲警罪
(3)抗拒警務人員罪(認罪)
(4)企圖無牌管有槍械
(5)抗拒警務人員罪(認罪)

內容:
(1)2019年12月28日於上水廣場外參與暴動。
(2)同日於上水廣場行人天橋襲擊警員20614。
(3)同日於上水廣場二樓大堂抗拒警員20614。
(4)同日於上水廣場二樓大堂企圖持有一枝警察槍械(散彈槍)。
(5)同日於上水廣場二樓大堂抗拒警員2420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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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午:https://t.me/youarenotalonehk_live/1725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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下午:
14:38開庭
警員X(pw3)出庭作供。

X供稱,到場後看見被告跑往上水廣場,期間有市民大叫「有防暴!快啲走!」,又有市民吹哨子。X看見背著自己的被告打開啡色雨傘,與示威者一起逃跑,X追截被告。被告回頭看見X,遂收起雨傘繼續跑。X大叫:「警察!咪走!」,但被告完全沒有理會。二人的距離不足5米,當接近上水廣場時,X嘗試截停被告,左手搭X膊頭,並警告「唔好再郁!警察!」。被告沒有理會,不斷反抗掙扎,更甩開X的手。X立即警告被告:「唔好郁!否則用警棍!」,被告沒有理會。其後pw2(警員20614)到場協助,被告不斷反抗,X遂用警棍擊打被告的手臂兩下,但被告不斷反抗,20614遂釋放胡椒噴霧。被告失控,推開20614的心口一下。

X警告:「你唔好再走!我依家控告你襲警!」,被告推X的左心口一下,並跑進上水廣場內。被告將外套扔在廣場地下,並爬入櫃檯,他爬出來時與X迎面相撞。X試圖攔截被告,但遭被告的手肘批到了一下。X警告對方,被告繼續轉身向另一方向逃跑。

X向被告的前臂揮動警棍,他與pw2截停杯蓋時,被告突然捉著X的槍柄拉扯。X:「鬆手!你搶槍!」,被告沒有鬆手,左手手指扣入扳機位置,連續拉三下。X指雖然槍管內有布袋彈,但因未上膛,故被告未能開槍。惟被告堅持不放,最終X用警棍打被告左手三下,對方才鬆手。X補充指被告推了他的心口一下,導致他感到痛楚。控方續撥放01直播片段。

15:45 X主問完畢,辯方明天才盤問,散庭。
#區域法院第廿八庭
#姚勳智法官 #審訊 [3/4]
#1228上水 #暴動 #襲警 #槍械 #拒捕

陳(16)

控罪:
(1)暴動罪
(2)襲警罪
(3)抗拒警務人員罪(認罪)
(4)企圖無牌管有槍械
(5)抗拒警務人員罪(認罪)

內容:
(1)2019年12月28日於上水廣場外參與暴動。
(2)同日於上水廣場行人天橋襲擊警員周呈琛。
(3)同日於上水廣場二樓大堂抗拒警員周呈琛。
(4)同日於上水廣場二樓大堂企圖持有一枝警察槍械(散彈槍)。
(5)同日於上水廣場二樓大堂抗拒警員2420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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辯方盤問警員X(pw3),當他身處天橋追截被告時,是否不顧一切只望著前方跑過去。X回答:未到不顧一切。辯方續問X追截時是否需要避開人群,以免撞傷市民,X同意。辯方問:你嘅職責從都唔係傷害市民㗎可?X:從來都唔係。辯方認為,既然被告需要避開市民,X就不是「牛咁眼」衝向前兼無須環顧四方,X同意。X亦承認人群裡有其他人士身處黑衣。

辯方播放現場片段,畫面顯示係X與pw2於上水廣場地下的Dior店舖內嘗試截停被告,但不果。辯方問X是否同意,X與pw2於上述地點首次截停被告,X不同意,指Dior前4、5秒X曾左手搭去被告的右邊膊頭,並警告對方,但被告仍然反抗,沒有理會,X遂向被告揮打警棍。

X稱曾警告被告「唔好再走!否則使用警棍」,但被告反抗,X揮動警棍後打中被告的右前手臂。辯方問X「嗰陣你見到20614有咩動作呀」,對方回答「無留意」。

📌琴日話同事噴1次椒,今朝突然改口話噴2

X昨天供稱Pw2只使用1次胡椒噴霧,今早卻改口指使用兩次噴霧。辯方直問X當日是否看見Pw2使用兩次噴霧,X回答「當日記憶不是」。辯方指X昨日亦供稱Pw2只使用一次噴霧,X回答「昨天根據口供(唔知噏乜ಥ_ಥ,佢意思應是2019寫嘅書面證供?」。

📌2019年書面證供話揮動1次警棍,今朝改口話兩次

根據X早上的證供,X經過Dior前4、5秒,及經過Dior時曾揮動警棍。辯方指出片段中根本看不見X使用兩次警棍,X同意。X於2019年撰寫的書面證供亦只提及使用1次警棍,辯方問X「你話今早記憶比2019年清晰?」,X回答「同意」。辯方指出X與被告首次接觸是在Dior ,而在Dior之前被告根本沒有推撞過PW2,X不同意。

📌警員承認於書面證供漏寫檢取長遮

X供稱在天橋看見被告打開一把咖啡色的雨傘,事後檢取它並交給PW2。辯方指出X於2020年5月撰寫的書面證供,沒有提及檢獲一把長遮並交給pw2 。X承認:「我認為我有改善空間」,辯方:即喺疏忽?漏咗?,X:喺疏忽。


📌警員之前作供俾官話有出入唔會俾任何比重,所以今次申請匿名

X 開審前申請匿名令獲批,辯方指X 於2019年曾涉及一宗社會事件案,需出庭作供。辯方問X是否知道,指該案被告被裁定罪名不成立。X稱「唔知道,唔想加大自己壓力」。辯方透露,「嗰次裁判官認為你嘅口供同庭上影片有出入,最後court 無俾你嘅證供任何比重」,X回答不知道此事,並否認因此申請匿名令,而是因為自2019年始就被滋擾。辯:「我唔係商討緊你有無被滋擾,我話你申請匿名令其中一個原因,喺因為被告被判罪名不成立。」,X不同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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調查警員5305(pw4)作供,負責睇片辨認被告身分。


辯方反對將pw4的辨認證供呈堂,因控方未能證明pw4在辨認被告上有特別知識。控方則認為警員已花大量時間檢視影片,故已經得到special knowledge。法官表示可先聽取供詞才作判斷。

Pw4供稱曾去案發現場拍照及搜證,並就被告的黑色衣物拍照。Pw4指該黑衫印有白色英文字母MU,入面有白色標籤(….Zzzzzzzzz)。

🥸警稱花1000小時檢閱現場片段,改改下話500小時,最後得返100小時(⊙v⊙)

控方其後播放01直播片段及警方?拍攝的片段,讓PW4辨認被告。法官問PW4花了多少時間檢閱相關片段,Pw4回答接近1000小時(@_@)。官:就算24小時不停咁睇都要睇足41日。

pw4解釋只是粗略計算,因他花了整整一個月睇片,改稱花了500小時。其後pw4補充一天看5小時,每星期看5日,所以一星期看25小時,一個月看了100小時。官:咁就唔喺1000小時啦。pw4:…….。

Pw4其後根據片段遂格辨認被告。(…開始神志不清)

13:00休庭,14:30繼續。
#區域法院第廿八庭
#姚勳智法官 #審訊 [4/4]
#1228上水 #暴動 #襲警 #槍械 #拒捕

陳(16)

控罪:
(1)暴動罪
(2)襲警罪
(3)抗拒警務人員罪(認罪)
(4)企圖無牌管有槍械
(5)抗拒警務人員罪(認罪)

內容:
(1)2019年12月28日於上水廣場外參與暴動。
(2)同日於上水廣場行人天橋襲擊警員周呈琛。
(3)同日於上水廣場二樓大堂抗拒警員周呈琛。
(4)同日於上水廣場二樓大堂企圖持有一枝警察槍械(散彈槍)。
(5)同日於上水廣場二樓大堂抗拒警員2420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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被告選擇不自辯,亦不會傳召證人。控辯雙方將於8月11日作結案陳詞。散庭。
#區域法院第廿八庭
#姚勳智法官 #審訊 [5/4]
#暴動 #襲警 #槍械 #拒捕

🙎🏻‍♂️陳(16)#1228上水

控罪:
(1)暴動罪
(2)襲警罪
(3)抗拒警務人員罪(已認罪)
(4)企圖無牌管有槍械
(5)抗拒警務人員罪(已認罪)

內容:
(1)2019年12月28日於上水廣場外參與暴動。
(2)同日於上水廣場行人天橋襲擊警員20614周呈琛。
(3)同日於上水廣場二樓大堂抗拒警員20614周呈琛。
(4)同日於上水廣場二樓大堂企圖持有一枝警察槍械(散彈槍)。
(5)同日於上水廣場二樓大堂抗拒警員2420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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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結案陳詞
姚官已閱畢雙方陳詞。甫開庭控方戴頭盔表示已盡她所能準確記錄證供,如有錯漏請法庭見諒,亦會接受辯方及法官指正。

🔵控方補充陳詞:
控方批評辯方在結案陳詞中錯誤地以「沒有管有槍械的牌照」不屬於negative averment為由,要求控方需舉證被告確實沒有管有槍械的牌照。控方回應指條文中「任何人除非....否則不得管有.....」,這明顯屬於negative averment。法庭指示控辯雙方在七日內就 negative averment補充案例,如有需要可就此作簡單書面回應。


🟡辯方補充陳詞:沒有直接證據證明被告參與暴動
辯方對暴動原則沒有爭議,只爭議被告有否參與其中。辯方批評控方的證據基礎只是被告的衣飾組合、在暴動現場附近作環境證供推論被告有參與卻沒有直接證據,在暴動發生時的映像亦沒有拍攝到被告的容貌。

辯方認為法庭只依賴間接證據(衣飾)作裁決非常危險,尤其鏡頭拍攝畫面與撿取的證物並不一致。當時天橋上有許多黑衣人、有人戴帽、遮亦不只一把、紅白黑波鞋亦非獨特至必然屬於被告人,而且PW1被打前天橋上有好多人,在暴動核心範圍附近出現並不代表有參與,亦可以是無辜旁觀者。 此外,辯方又批評PW4的觀察並不可靠、證人跨大其詞、證詞的分岐構成不容忽視的疑點,不能證明被告曾落手打PW1並開遮掩護其他施襲者。

就控罪(4),辯方認為被告的行為並無超越「預備」階段。由Swarovski 見PW3上前用警棍嘗試制服被告令被告俯身向前,當時PW3左膊的槍已經瀡(seoi4)咗落嚟,其後PW2加入戰團,被告全程都無回頭望,只係隨手捉住d嘢保持平衡。[姚官:咁佢手指擺入去嗰到 (板機) 呢?係咩意思呀?] 辯方回應指當時情況混亂,被告有可能只係揸住d嘢,不代表必然知悉揸住槍枝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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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案暫定於2021年9月2日 [星期四] 10:00在灣仔區域法院進行裁決,期間被告的保釋以原有條件繼續。
#區域法院第廿八庭
#姚勳智法官 #裁決
#1228上水
#暴動 #襲警 #槍械 #拒捕

🙎🏻‍♂️陳(16)

控罪:
(1)暴動罪
(2)襲警罪
(3)抗拒警務人員罪(已認罪)
(4)企圖無牌管有槍械
(5)抗拒警務人員罪(已認罪)

內容:
(1)2019年12月28日於上水廣場外參與暴動。
(2)同日於上水廣場行人天橋襲擊警員20614周呈琛。
(3)同日於上水廣場二樓大堂抗拒警員20614周呈琛。
(4)同日於上水廣場二樓大堂企圖持有一枝警察槍械(散彈槍)。
(5)同日於上水廣場二樓大堂抗拒警員2420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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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決速報
[只有控罪2罪名不成立]

(1)暴動 ‼️罪名成立‼️
(2)襲警罪名不成立
(4)企圖無牌管有槍械 ‼️罪名成立‼️
(3)及(5)‼️被告早前認罪‼️

簡短理由:
(1)從呈堂片段及李先生證供,被告吻合之衣著,其當時有在暴動現場出現。
(2)兩證人證供存在明顯差異
(4)被告拿着槍柄,手指擺入扳機,並非意外觸碰到

詳細判決書:https://legalref.judiciary.hk/lrs/common/ju/ju_frame.jsp?DIS=138348&currpage=T

案件押後至2021年9月23日 10:00待索取背景報告後再判刑。因涉多項控罪而且嚴重,法官拒絕辯方索取勞教、教導所報告之要求,指示雙方如有案例協助判刑需於14日內交法庭。被告期間需要還押🛑