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庭文字直播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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比入唔到庭嘅手足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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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此重申此頻用作學術交流
不會為所有言行負上任何法律責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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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高等法院第一庭
#陳慶偉法官 #襲警
👤施(61) #20200119中環
#不服定罪上訴 #不服刑罰上訴

控罪:襲擊警務人員
被控於2020年1月19日,在中環遮打道與會所街交界襲擊警員A (推畜龍心口、打畜龍下巴)

經審訊後在2020年7月31日被香淑嫻裁判官裁定罪名成立,判處即時監禁1個月,獲准保釋等候上訴,詳情如下:
https://t.me/youarenotalonehk_live/763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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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訴理據

📌上訴方有新片段
上訴方聲稱影片顯示:防暴警驅趕示威者 >> 幾秒後上訴人被警員叉頸 >>  上訴人自然反應用手撥開 >> 被猛力推在地上制服 。新片段證明上訴人未有如控方證人所講「在驅散過程中,推警員心口及揮拳擊向警員下巴」,反而證明警員有使用武力。

因此控方證人所講,「沒有用胡椒噴霧罐鋤上訴人頭部」、「見到d紅色嘅液體,不過唔知係咪血喎」「見到有防暴警拎住樣嘢向被告頭嗰方向,有兩下動作,不過唔知有無掂到」等供詞並不可信,亦證明原審裁決有錯。片段顯示即使上訴人有作出所謂「武力」,他的手部動作亦不過是被警員叉頸後,嘗試撥開警員手的自然反應,並不構成惡意、魯莽等罪行元素。

上訴方希望法庭接納新證據,因為影片內容很有可能可信(表面真確)、而且與爭議有關、亦有合理解釋為何未有在下級法院時提出 (因為當時未available),將構成上訴理據。

#謝志浩大律師 #黃纓淇大律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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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答辯方(律政司)回應:
反對新影片呈堂,因為片段未達致表面真確,相關片段在8月1日即裁決翌日取得,而且新片與審訊時的截圖均屬同一源頭,並非如上訴方所講「新增的影片原審時未出現」,只是因為辯方當時未有盡力搜證,而非片段在審訊後才available。不解上訴方為何在審訊後才侊然大悟地尋找新證據,補救自己在審訊時準備不足的疏忽。

因此,法庭不應輕易地在上訴階段接納新證供,以免日後成案例讓法庭大開中門,使控辯雙方在審訊完成後才搜證,浪費法庭時間。


📌影片沒有削弱控方證人證供可信性
上訴方的影片與控方證人的證供大致上脗合,亦證明案發過程只有幾秒,因此控方證人在細節上的誤差亦屬合理。加上現場環境混亂,上訴人被幾名警員圍住,其中一人沒有目睹襲擊過程、不知地上的紅色液體是血不足為奇,單憑其中一名證人主觀的觀察及記憶判定證人迴避問題或不可信,有欠公允。

另外,辯方一貫以來的立場都是「上訴人沒有襲擊警員」、「沒有任何肢體衝突」、「即使有警員被襲擊亦不是上訴人所為」,從未有提出上訴人「被警員叉頸所以自衛」一說,現在才向法庭提出對控方不公,因為控方證人沒有機會回應辯方提出的指控。

*無留心聽刑期上訴理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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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押後到2021年4月15日 12:00宣佈上訴結果。期間上訴人以原有條件繼續保釋。
#區域法院第卅五庭
#鄭念慈區域法院暫委法官
#20200630中環 #審訊 [5/4]

D5: 陳榮泰/前東區區議員

控罪:煽惑他人明知而參與未經批准集結
被控於2020年6月30日在終審法院外,非法煽惑其他身份不詳的人參與未經批准的公眾遊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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控方代表: 張大律師
辯方代表:#謝志浩大律師

0950 開庭

辯方昨天已交詳細書面陳詞及呈上同案其他被吿認罪紀錄,另有附件證明D5事後沒有就遊行在社交媒體貼文。今只作重點口頭補充。

辯方結案陳詞四重點

1)控方引用戴耀庭及其他2人佔中案件對參考有限,在背景、證供跟本案很大分別,佔中三子戴有明言佔中,就算其他兩人沒有發言也人所皆知他們共同理念

2)被告D5同本案其他被告D1-4在正據方面有明顯分別,如記者會發言內容及長短,也沒有正據D5在6月30日後在社交媒體貼文呼籲遊行

3)希望考慮當日為突發事件,不要作事後孔明,看中國影片支持D5説法企在後排,原本沒有打算發言,沒有事先組織或計劃,當時只是一名新手區議員在陳皓桓要求下臨時發言,記者提問時也不知其全名只呼「泰哥」

4)本案獨特處在其控罪日期是民陣就遊行上訴仍在進行中未知結果,有可能獲批不反對通知書,如D5作供所言知道已往曾有2次其他遊行上訴成功。D5在短短五十秒發言從冇如其他人般表示有理冇理明天也要遊行。

法官澄淸及提問:
法官指同意D5沒有在社交媒體發文及沒有片段或證據D5在七月一日遊行中出現。就第三點辯方澄清被告同D2阿牛,D3相識,D5作供指會上其人發言沒全逐個字都聽到,只係知道有人講被捕風險,民陣上訴中及堅持上街。就第四點法官指主要考慮D5只是撐場定跟隨D1堅持遊行。

10:46完庭

案件押後至7月12日 0930 作裁決,期間被告以原條件繼續擔保

❤️‍🔥感謝報料❤️‍🔥
#區域法院第卅五庭
#鄭念慈區域法院暫委法官
#20200630中環 #裁決

D5: 陳榮泰/前東區區議員

控罪:煽惑他人明知而參與未經批准集結
被控於2020年6月30日在終審法院外,非法煽惑其他身份不詳的人參與未經批准的公眾遊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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控方代表: 張大律師
辯方代表:#謝志浩大律師

📌裁決速報:罪名成立‼️

1024 休庭至1100 鄭官參考其他人判案書

1100 D5代表作進一步求情,鄭官指需時考慮,下午3:00作判刑
#區域法院第卅五庭
#鄭念慈區域法院暫委法官
#20200630中環 #裁決 #判刑

D5: 陳榮泰/前東區區議員

控罪:煽惑他人明知而參與未經批准集結
被控於2020年6月30日在終審法院外,非法煽惑其他身份不詳的人參與未經批准的公眾遊行。
————————————-
控方代表: 張大律師
辯方代表:#謝志浩大律師

📌裁決速報:罪名成立

📌簡短原因:
接納記者會後D5沒有在社交媒體發文,七一沒有真正參加集會。雖然D5沒有如D1般指無論如何也會參加集會。法庭同意控方指D5學歴不高但在不同媒體工作但有相當歷練,應該明白記者會是呼籲堅持無論如何也遊行。記者會開始五人手持標語「反國安法,七一上街」,各人平排而企,有人叫口號,方式為一人叫其他人回應。D5庭上指出席記者會只為撐場,但法庭認為其發言就算不否定D1,亦沒有澄清自己只支持上訴立場,D5之作供全屬虛構,不盡不實,出席記者會有共同呼籲煽動遊行意圖,法庭不需考慮多少人因此出席遊行,因此裁定罪名成立。

📌求情
D5沒有案底,去年被DQ失去區議會工作,現在網台工作,已離婚及有一成年已婚兒子,同案其他四人在游德康法官席前認罪後D1,D2、D3、D4判刑分別為12、10、6及10個月(除D3因沒發言以12個月起點,其餘各人一律以18個月為量刑起點,個別因社會服務貢獻可再扣減兩個月)。D5角色較其他人輕微,其他人記者會後有繼續在社交媒體發文而D5沒有。2019年D5參選區議會主因見打風後社區工作不足,冀親身協助自己社區工作,希望法庭索取如社會報告令等報告,鄭官指七一當日規模,程度不少,控罪亦嚴重拒絕辯方要求索取任何報告。

【1024 】休庭 鄭官查閲同案其他人之前判案書

【1100 】開庭後鄭官指根據游德康法官對同案其餘四人判案書分做2組:記者會上有冇發言去區分,有無發言者以18個月及12個月為量刑起點,至於有沒有在社交媒體發文則沒有作任何增減。

📌進一步求情
雖然游官判案書以記者會有冇發言而以區分以18個月及12個月監禁為量刑,D5代表希望法庭可以考慮同案各人有無明言呼籲有理無理出席遊行,及在社交媒體發文推波助瀾而作量刑起點考慮

鄭官指需時考慮,押後至下午3:00作判刑

1503】下午開庭

📌判刑速報:即時監禁15個月‼️

📌判刑理由:
控罪最高五年監禁,但沒有指引。原則上以非法集結作考慮,以暴力及案情嚴重性為主,判刑以懲罰及阻嚇作用。本案除D3沒有發言只舉橫額量刑較低,D5有叫口號發言推波助瀾,法庭以18個月作量刑起點,D5不認罪沒有悔意,然而有同意大部份案情,法庭作扣減3個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