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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此重申此頻用作學術交流
不會為所有言行負上任何法律責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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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高等法院第七庭
#陳仲衡法官
#20200307爆炸
#審訊 [11/75]

D1何,D2李,D3吳,D4張,D5楊,
D6張,D7何,D8周(23-36)
🛑D1何,李,吳,D4張已還押逾54個月;D7何已還押逾30個月

控罪1: 對訂明標的的爆炸的禁制
D1至D7被控於2019年11月2日至2020年3月8日期間,連同其他人,在香港,非法及故意向訂明標的、在訂明標的內或針對訂明標的送遞、放置、發射或引爆爆炸裝置,意圖導致他人死亡或身體受嚴重傷害。

控罪2:串謀導致相當可能會危害生命或財產的爆炸(控罪1的交替控罪)
D1至D7被控於2019年11月2日至2020年3月8日期間,連同其他人,一同串謀非法及惡意藉爆炸品導致爆炸,而該爆炸的性質相當可能會危害生命或對財產造成嚴重損害。

控罪3:作出一項或一連串傾向並意圖妨礙司法公正的作為
D2被控約或約於2020年3月8日,在香港,意圖妨礙司法公正而作出一項或一連串有妨礙司法公正傾向的作為,即向偵緝警員11632訛稱住址為西營盤某單位。

控罪4:企圖製造炸藥
D8被控於2020年3月7日,在九龍灣牛頭角道利基大廈某室,企圖製造爆炸品,即炸彈。

🔺現時進行之程序受限制任何人包括傳媒不可報導所有資料

--------------------------

控方代表:
外聘檢控官 #林芷瑩大律師#鄺潤雙大律師#雷明雋 高級檢控官 、#江華 檢控官
D1代表:#姚本成大律師
D2代表:#朱寶田大律師
D3代表:#梁耀煒大律師
D4代表:#張志輝大律師
D5代表:#陳偉彥大律師
D6代表:#林國輝大律師
D7代表:#郭憬憲大律師
D8代表:#麥健明大律師

[上午進度]

0937 開庭

📎D3 相關程序
📌傳召PW8 作供

11:21 完

📌傳召D3作供中

12:57午休 1430繼續
#高等法院第七庭
#陳仲衡法官
#20200307爆炸
#審訊 [11/75]

D1何,D2李,D3吳,D4張,D5楊,
D6張,D7何,D8周(23-36)
🛑D1何,李,吳,D4張已還押逾54個月;D7何已還押逾30個月

控罪1: 對訂明標的的爆炸的禁制
D1至D7被控於2019年11月2日至2020年3月8日期間,連同其他人,在香港,非法及故意向訂明標的、在訂明標的內或針對訂明標的送遞、放置、發射或引爆爆炸裝置,意圖導致他人死亡或身體受嚴重傷害。

控罪2:串謀導致相當可能會危害生命或財產的爆炸(控罪1的交替控罪)
D1至D7被控於2019年11月2日至2020年3月8日期間,連同其他人,一同串謀非法及惡意藉爆炸品導致爆炸,而該爆炸的性質相當可能會危害生命或對財產造成嚴重損害。

控罪3:作出一項或一連串傾向並意圖妨礙司法公正的作為
D2被控約或約於2020年3月8日,在香港,意圖妨礙司法公正而作出一項或一連串有妨礙司法公正傾向的作為,即向偵緝警員11632訛稱住址為西營盤某單位。

控罪4:企圖製造炸藥
D8被控於2020年3月7日,在九龍灣牛頭角道利基大廈某室,企圖製造爆炸品,即炸彈。

🔺現時進行之程序受限制不可報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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控方代表:
外聘檢控官 #林芷瑩大律師#鄺潤雙大律師#雷明雋 高級檢控官 、#江華 檢控官
D1代表:#姚本成大律師
D2代表:#朱寶田大律師
D3代表:#梁耀煒大律師
D4代表:#張志輝大律師
D5代表:#陳偉彥大律師
D6代表:#林國輝大律師
D7代表:#郭憬憲大律師
D8代表:#麥健明大律師

[下午進度]

1436 開庭

📎D3 相𨶹程序

📌傳召D3作供,未完

16:30 今日完,明早09:30繼續
#高等法院第七庭
#陳仲衡法官
#20200307爆炸
#審訊 [12/75]

D1何,D2李,D3吳,D4張,D5楊,
D6張,D7何,D8周(23-36)
🛑D1何,李,吳,D4張已還押逾54個月;D7何已還押逾30個月

控罪1: 對訂明標的的爆炸的禁制
D1至D7被控於2019年11月2日至2020年3月8日期間,連同其他人,在香港,非法及故意向訂明標的、在訂明標的內或針對訂明標的送遞、放置、發射或引爆爆炸裝置,意圖導致他人死亡或身體受嚴重傷害。

控罪2:串謀導致相當可能會危害生命或財產的爆炸(控罪1的交替控罪)
D1至D7被控於2019年11月2日至2020年3月8日期間,連同其他人,一同串謀非法及惡意藉爆炸品導致爆炸,而該爆炸的性質相當可能會危害生命或對財產造成嚴重損害。

控罪3:作出一項或一連串傾向並意圖妨礙司法公正的作為
D2被控約或約於2020年3月8日,在香港,意圖妨礙司法公正而作出一項或一連串有妨礙司法公正傾向的作為,即向偵緝警員11632訛稱住址為西營盤某單位。

控罪4:企圖製造炸藥
D8被控於2020年3月7日,在九龍灣牛頭角道利基大廈某室,企圖製造爆炸品,即炸彈。

🔺現時進行之程序受限制不可報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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控方代表:
外聘檢控官 #林芷瑩大律師#鄺潤雙大律師#雷明雋 高級檢控官 、#江華 檢控官
D1代表:#姚本成大律師
D2代表:#朱寶田大律師
D3代表:#梁耀煒大律師
D4代表:#張志輝大律師
D5代表:#陳偉彥大律師
D6代表:#林國輝大律師
D7代表:#郭憬憲大律師
D8代表:#麥健明大律師

[上午進度]

0936 開庭

📎D3 相關程序

📌傳召D3作供中

13:01 午休,下午14:30繼續

💛感謝臨時直播員💛
#高等法院第七庭
#陳仲衡法官
#20200307爆炸
#審訊 [12/75]

D1何,D2李,D3吳,D4張,D5楊,
D6張,D7何,D8周(23-36)
🛑D1何,李,吳,D4張已還押逾54個月;D7何已還押逾30個月

控罪1: 對訂明標的的爆炸的禁制
D1至D7被控於2019年11月2日至2020年3月8日期間,連同其他人,在香港,非法及故意向訂明標的、在訂明標的內或針對訂明標的送遞、放置、發射或引爆爆炸裝置,意圖導致他人死亡或身體受嚴重傷害。

控罪2:串謀導致相當可能會危害生命或財產的爆炸(控罪1的交替控罪)
D1至D7被控於2019年11月2日至2020年3月8日期間,連同其他人,一同串謀非法及惡意藉爆炸品導致爆炸,而該爆炸的性質相當可能會危害生命或對財產造成嚴重損害。

控罪3:作出一項或一連串傾向並意圖妨礙司法公正的作為
D2被控約或約於2020年3月8日,在香港,意圖妨礙司法公正而作出一項或一連串有妨礙司法公正傾向的作為,即向偵緝警員11632訛稱住址為西營盤某單位。

控罪4:企圖製造炸藥
D8被控於2020年3月7日,在九龍灣牛頭角道利基大廈某室,企圖製造爆炸品,即炸彈。

🔺現時進行之程序受限制不可報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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控方代表:
外聘檢控官 #林芷瑩大律師#鄺潤雙大律師#雷明雋 高級檢控官 、#江華 檢控官
D1代表:#姚本成大律師
D2代表:#朱寶田大律師
D3代表:#梁耀煒大律師
D4代表:#張志輝大律師
D5代表:#陳偉彥大律師
D6代表:#林國輝大律師
D7代表:#郭憬憲大律師
D8代表:#麥健明大律師

[下午進度]

1438 開庭

📎D3 相關程序
📌傳召D3作供
🔹控方開始盤問

16:30 今日完,明早09:30繼續

💛感謝臨時直播員💛
#高等法院第七庭
#陳仲衡法官
#20200307爆炸
#審訊 [13/75]

D1何,D2李,D3吳,D4張,D5楊,
D6張,D7何,D8周(23-36)
🛑D1何,李,吳,D4張已還押逾54個月;D7何已還押逾30個月

控罪1: 對訂明標的的爆炸的禁制
D1至D7被控於2019年11月2日至2020年3月8日期間,連同其他人,在香港,非法及故意向訂明標的、在訂明標的內或針對訂明標的送遞、放置、發射或引爆爆炸裝置,意圖導致他人死亡或身體受嚴重傷害。

控罪2:串謀導致相當可能會危害生命或財產的爆炸(控罪1的交替控罪)
D1至D7被控於2019年11月2日至2020年3月8日期間,連同其他人,一同串謀非法及惡意藉爆炸品導致爆炸,而該爆炸的性質相當可能會危害生命或對財產造成嚴重損害。

控罪3:作出一項或一連串傾向並意圖妨礙司法公正的作為
D2被控約或約於2020年3月8日,在香港,意圖妨礙司法公正而作出一項或一連串有妨礙司法公正傾向的作為,即向偵緝警員11632訛稱住址為西營盤某單位。

控罪4:企圖製造炸藥
D8被控於2020年3月7日,在九龍灣牛頭角道利基大廈某室,企圖製造爆炸品,即炸彈。

🔺現時進行之程序受限制不可報導所有資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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控方代表:
外聘檢控官 #林芷瑩大律師#鄺潤雙大律師#雷明雋 高級檢控官 、#江華 檢控官
D1代表:#姚本成大律師
D2代表:#朱寶田大律師
D3代表:#梁耀煒大律師
D4代表:#張志輝大律師
D5代表:#陳偉彥大律師
D6代表:#林國輝大律師
D7代表:#郭憬憲大律師
D8代表:#麥健明大律師

[上午進度]

0944 開庭

📌傳召D3作供中

1300 午休,1430 繼續
#高等法院第七庭
#陳仲衡法官
#20200307爆炸
#審訊 [13/75]

D1何,D2李,D3吳,D4張,D5楊,
D6張,D7何,D8周(23-36)
🛑D1何,李,吳,D4張已還押逾54個月;D7何已還押逾30個月

控罪1: 對訂明標的的爆炸的禁制
D1至D7被控於2019年11月2日至2020年3月8日期間,連同其他人,在香港,非法及故意向訂明標的、在訂明標的內或針對訂明標的送遞、放置、發射或引爆爆炸裝置,意圖導致他人死亡或身體受嚴重傷害。

控罪2:串謀導致相當可能會危害生命或財產的爆炸(控罪1的交替控罪)
D1至D7被控於2019年11月2日至2020年3月8日期間,連同其他人,一同串謀非法及惡意藉爆炸品導致爆炸,而該爆炸的性質相當可能會危害生命或對財產造成嚴重損害。

控罪3:作出一項或一連串傾向並意圖妨礙司法公正的作為
D2被控約或約於2020年3月8日,在香港,意圖妨礙司法公正而作出一項或一連串有妨礙司法公正傾向的作為,即向偵緝警員11632訛稱住址為西營盤某單位。

控罪4:企圖製造炸藥
D8被控於2020年3月7日,在九龍灣牛頭角道利基大廈某室,企圖製造爆炸品,即炸彈。

🔺現時進行之程序受限制不可報導所有資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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控方代表:
外聘檢控官 #林芷瑩大律師#鄺潤雙大律師#雷明雋 高級檢控官 、#江華 檢控官
D1代表:#姚本成大律師
D2代表:#朱寶田大律師
D3代表:#梁耀煒大律師
D4代表:#張志輝大律師
D5代表:#陳偉彥大律師
D6代表:#林國輝大律師
D7代表:#郭憬憲大律師
D8代表:#麥健明大律師

[下午進度]

14:36開庭

📌傳召D3作供中

1634今日完畢

由於配合D3代表早上處理另一案件及D1同D4要下午到西九法院有另外一案件。

案件押後至明天不早於1130開庭,只做到13:00,下午不會開庭。
#高等法院第七庭
#陳仲衡法官
#20200307爆炸
#審訊 [14/75]

D1何,D2李,D3吳,D4張,D5楊,
D6張,D7何,D8周(23-36)
🛑D1何,李,吳,D4張已還押逾54個月;D7何已還押逾30個月

控罪1: 對訂明標的的爆炸的禁制
D1至D7被控於2019年11月2日至2020年3月8日期間,連同其他人,在香港,非法及故意向訂明標的、在訂明標的內或針對訂明標的送遞、放置、發射或引爆爆炸裝置,意圖導致他人死亡或身體受嚴重傷害。

控罪2:串謀導致相當可能會危害生命或財產的爆炸(控罪1的交替控罪)
D1至D7被控於2019年11月2日至2020年3月8日期間,連同其他人,一同串謀非法及惡意藉爆炸品導致爆炸,而該爆炸的性質相當可能會危害生命或對財產造成嚴重損害。

控罪3:作出一項或一連串傾向並意圖妨礙司法公正的作為
D2被控約或約於2020年3月8日,在香港,意圖妨礙司法公正而作出一項或一連串有妨礙司法公正傾向的作為,即向偵緝警員11632訛稱住址為西營盤某單位。

控罪4:企圖製造炸藥
D8被控於2020年3月7日,在九龍灣牛頭角道利基大廈某室,企圖製造爆炸品,即炸彈。

🔺現時進行之程序受限制不可報導所有資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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控方代表:
外聘檢控官 #林芷瑩大律師#鄺潤雙大律師#雷明雋 高級檢控官 、#江華 檢控官
D1代表:#姚本成大律師
D2代表:#朱寶田大律師
D3代表:#梁耀煒大律師
D4代表:#張志輝大律師
D5代表:#陳偉彥大律師
D6代表:#林國輝大律師
D7代表:#郭憬憲大律師
D8代表:#麥健明大律師

[今日進度]

11:30 開庭

📌傳召D3作供-完成

1235今日完畢

案件押後至下星期一 0930繼續,將開始進行D4相關程序。
Forwarded from 被捕人士關注組
#上庭聲援 - 09月30日 星期一】
旁聽須知][交通資訊
牆內收信地址一覽表
2024年9月份聲援預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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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高 等 法 院3樓1庭
👨🏻‍⚖️彭偉昌上訴庭法官
👩🏻‍⚖️潘敏琦上訴庭法官
👩🏻‍⚖️彭寶琴上訴庭法官
🕥10:30
👥廖,鄭(17-19) #宣布判決理由 (#0930灣仔 管有物品意圖損壞財產;答辯時認罪,於2022年7月15日連同另案被判處總刑期為監禁2年7個月。刑罰上訴於2024年3月19日獲批,刑令下調至即時獲釋。)

*庭上將不會讀出判決,上訴人亦無需出庭

🏛高 等 法 院5樓7庭
👨🏻‍⚖️陳仲衡法官
🕤09:30
👥何,李,吳,張,楊,張,何,周(23-36)🛑D1何,李,吳,D4張已還押逾54個月;D7何已還押逾30個月 #續審 [15/75] (#20200307爆炸 串謀犯對訂明標的之爆炸 串謀導致可能危害生命或財產的爆炸 妨礙司法公正 企圖製造炸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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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九 龍 城 裁 判 法 院5樓2庭
👨🏻‍⚖️林子康裁判官
🕤09:30
👤陳(76) #審訊 [1/1] (#20230928獅子山 沒有許可證展示條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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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不是聲援
14:30 東區裁判法院第七庭 🐶鄺球(65) 謀殺 #蔡天鳳謀殺案
#高等法院第七庭
#陳仲衡法官
#20200307爆炸
#審訊 [15/75]

D1何,D2李,D3吳,D4張,D5楊,
D6張,D7何,D8周(23-36)
🛑D1何,李,吳,D4張已還押逾54個月;D7何已還押逾30個月

控罪1: 對訂明標的的爆炸的禁制
D1至D7被控於2019年11月2日至2020年3月8日期間,連同其他人,在香港,非法及故意向訂明標的、在訂明標的內或針對訂明標的送遞、放置、發射或引爆爆炸裝置,意圖導致他人死亡或身體受嚴重傷害。

控罪2:串謀導致相當可能會危害生命或財產的爆炸(控罪1的交替控罪)
D1至D7被控於2019年11月2日至2020年3月8日期間,連同其他人,一同串謀非法及惡意藉爆炸品導致爆炸,而該爆炸的性質相當可能會危害生命或對財產造成嚴重損害。

控罪3:作出一項或一連串傾向並意圖妨礙司法公正的作為
D2被控約或約於2020年3月8日,在香港,意圖妨礙司法公正而作出一項或一連串有妨礙司法公正傾向的作為,即向偵緝警員11632訛稱住址為西營盤某單位。

控罪4:企圖製造炸藥
D8被控於2020年3月7日,在九龍灣牛頭角道利基大廈某室,企圖製造爆炸品,即炸彈。

🔺現時進行之程序受限制不可報導所有資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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控方代表:
外聘檢控官 #林芷瑩大律師#鄺潤雙大律師#雷明雋 高級檢控官 、#江華 檢控官
D1代表:#姚本成大律師
D2代表:#朱寶田大律師
D3代表:#梁耀煒大律師
D4代表:#張志輝大律師
D5代表:#陳偉彥大律師
D6代表:#林國輝大律師
D7代表:#郭憬憲大律師
D8代表:#麥健明大律師

[上午進度]

09:38 開庭

▪️今日原安排開始處理D4程序,但因應控方堅持要求一些文件呈堂,D4代表己交書面陳詞申清押後,先處理D6或D1程序。

休庭後,控方告知先處理D6程序,但有關證人下午才可到庭。

10:55 上午休庭

案件押後至下午1430繼續
#九龍城裁判法院第二庭
#林子康裁判官
#20230928獅子山 #審訊[1/1]

陳伯(76)

控罪:沒有許可證於郊野公園內展示條幅
根據《香港法例》第208A章《郊野公園及特別地區規例》第10(1)(a)條:「任何人未經許可,不得在郊野公園或特別地區內展示任何標誌、告示、海報、條幅或廣告宣傳品」。被控於2023年9月28日,未有總監批給的許可證,在獅子山公園展示條幅「橫眉冷對千夫指 俯首甘為孺子牛」。

=========
[09:39] 開庭

主控讀出控罪,陳伯不認罪

控方呈上承認事實:
1. 同意案情呈堂為P1
2. 被告無案底
3. 獅子山公園地圖P2
4. 當日17:50,警員61157 與警長10760 在獅子山巡邏,發現被告和一男一女在山頂
5. 2023/9/29 大紀元時報發佈影片,DPC 7151 下載保存P3
6. 2023/10/5 警長10760、警員 61157 和 18970 到被告住所拘捕他和搜屋,檢取三對條幅(紅、白、黑)P4~P6
7. 檢取被告的衣服
8. 被告在警誡下有兩份招認P10~P11,不受爭議
9. DPC 8698 在被告的流動電話檢取兩段影片,和34張相, P12A-1, P12A-2, P12B(1~34)

被告同意內容。

控方播放大紀元網頁的影片,見到陳伯在日間行上獅子山;播放陳伯電話的影片,見到陳伯在晚間手揸條幅拍照;控表示不是依賴大紀元的內容,只係依賴有呢件事件,加上警誡招認。

辯方稱不爭議影片和相片內容,只係爭議法律上何謂展示和言論自由。

------
📍傳召PW1 警員61157 陳漢新(音)
林官懷疑與證人認識,叫證人寫出父親名字,短暫休庭;隨後,向控方雙方申報,確認與證人相識,近期與他父親有家庭聚會;控辯雙方不反對林官繼續處理本案。

🔹控方主問
證人在2022年入職,案發當日跟隨警長和督察,以便裝上獅子山巡邏,在獅子山山尾位置截查陳伯和一男一女,未能在地圖指出位置。

主控呈上相片冊,PW1 確認係該位置,對陳伯搜身和搜袋,搜到三副對聯,確認係P4~P6,打開嚟睇過,無違法情況,PW1 記憶中他和警長無與陳伯對話,隨後放行。

🔸辯方盤問
PW1 同意對聯與國安無關,無印象上山頂途中有任何標示;同意在警試之下,陳伯講話攞出嚟影相,但無親眼見到,亦唔知攞出嚟幾耐;同意當日係自由進出獅子山公園。

律師向PW1 指出:
- 陳伯友問揸住對聯影相係咪犯法?
- PW1 回答唔係犯法
- 陳伯無展示對聯
PW1 唔同意,截查時無展示,其他時間唔知。

------
📍傳召PW2 警長10760 吳文樂(音)

🔹控方主問
PW2 在2009年入職,案發當日駐守黃大仙軍裝巡邏小隊第一隊,與督察陳柏良(音),和警員61157 在獅子山山尾位置截查陳伯和一男一女,搜到對聯P4~P6。

有同陳伯講唔好展示出嚟,否則犯法,無講咩法例;除非擺到批准,陳伯有點頭,無語言回答。

當日有另一隊人接手,約在晚上7點幾落山。

🔸辯方盤問
PW2 確認在當日17:50 至19:xx 期間,陳伯無攞對聯出嚟影相,在截查完之後佢哋已經走咗。無留意上山頂途中有無任何標示。

律師指出PW2 無同陳伯講唔可以展示(唔同意);陳伯無展示對聯(眼見係無)。

🔹控方覆問
在截查完之後無再見過陳伯

------
📍傳召PW3 漁農處督察 冼偉本(音)

🔹控方主問
PW3 稱返查紀錄,陳伯無申請展示;如果申請,可以在官方網站下載表格,審核後如果批准,會以書信叫交費,每月$250,曾有體育活動、慈善籌款、商業拍攝、公眾集會等申請,考慮因素係對大自然遊、客和現場環境的影響。

🔸辯方盤問
律師稱PW3 剛才提及的申請係由法例第9 和第11 條規管,本案控罪係第10條。

PW3 稱曾經有人申請過,同意律師指處理第10條的申請係無獨立的內部指引,一般事項的Q&A 亦無第10條的事項;同意市民係可以在當日自由到達獅子山公園。

-----
雙方無中段陳辭,法庭裁定表面證據成立,被告需要答辯。被告選擇不作供,不會傳召證人。

雙方休庭相議後,決定在10月14日交書面結案陳辭,10月30日09:30 同庭做口頭補充。

[11:38] 休庭

========
補充資料:違反條例的人士,最高可被判處罰款2,000元及監禁3個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