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區域法院第卅八庭
#郭啟安法官
#0907沙田 #審訊 [4/6]
👥D1劉(45) D2謝(42) D3李(27)
控罪:
(1) 暴動 [D1][D2]
違反香港法例第242章《公安條例》第19(1)(2)條。D1、D2被控於2019年9月7日在港鐵沙田站內,連同其他身份不詳人士參與暴動。
(2) 襲擊在正當執行職務的警務人員 [D1]
違反香港法例第212章《侵害人身罪條例》第36(b)條。D1劉手足另被控於同日同地以月餅罐擲向督察1663劉俊豪。
(3) 抗拒在正當執行職務的警務人員 [D3]
違反香港法例第212章《侵害人身罪條例》第36(b)條。D3李手足被控於2於同日同地抗拒在執行職務的督察1663劉俊豪。
(4) 管有攻擊性武器 [D3]
違反香港法例第228章《簡易程序治罪條例》第17條。D3李手足被控於同日同地管有2支能發出雷射光束的裝置,意圖將其作非法用途使用。
❌各被告均不認罪❌
🟢控方派人交代主控官助理刑事檢控專員(特別職務) #伍淑娟 今朝喺法院停車場暈倒,一度無知覺,去左律敦治先醒番。
押後至明天早上0930續審
💛感謝臨時直播員💛
#郭啟安法官
#0907沙田 #審訊 [4/6]
👥D1劉(45) D2謝(42) D3李(27)
控罪:
(1) 暴動 [D1][D2]
違反香港法例第242章《公安條例》第19(1)(2)條。D1、D2被控於2019年9月7日在港鐵沙田站內,連同其他身份不詳人士參與暴動。
(2) 襲擊在正當執行職務的警務人員 [D1]
違反香港法例第212章《侵害人身罪條例》第36(b)條。D1劉手足另被控於同日同地以月餅罐擲向督察1663劉俊豪。
(3) 抗拒在正當執行職務的警務人員 [D3]
違反香港法例第212章《侵害人身罪條例》第36(b)條。D3李手足被控於2於同日同地抗拒在執行職務的督察1663劉俊豪。
(4) 管有攻擊性武器 [D3]
違反香港法例第228章《簡易程序治罪條例》第17條。D3李手足被控於同日同地管有2支能發出雷射光束的裝置,意圖將其作非法用途使用。
❌各被告均不認罪❌
🟢控方派人交代主控官助理刑事檢控專員(特別職務) #伍淑娟 今朝喺法院停車場暈倒,一度無知覺,去左律敦治先醒番。
押後至明天早上0930續審
💛感謝臨時直播員💛
#西九龍裁判法院第八庭
#羅德泉署理總裁判官 #指定法官
#提堂 #新案件
#港區國安法 #光城者
律政司代表: #伍淑娟 署理高級助理刑事檢控專員
【案件一】🛑已還押逾1個月
D1:何 (17)/ D2:歐 (19)/ D3:* (15)
控罪:
串謀恐怖活動罪
違反《港區國安法》第24條和香港法例第200章《刑事罪行條例》第159A及159C條
詳情:
被控於2021年6月6日至2021年7月5日期間,首尾兩日包括在內,在香港,一同串謀及與其他人串謀,為脅迫中央人民政府或香港特別行政區或者威嚇公眾以圖實現政治主張,組織、策劃、實施、參與實施或者威脅實施意圖造成嚴重社會危害的恐怖活動,即爆炸、縱火、破壞交通工具或交通設施、或以其他危險方法嚴重危害公眾健康或者安全。
【案件二】🛑已還押逾1個月
D1:郭 (18)/ D2:陳 (24)/ D3:* (15)
控罪:
串謀恐怖活動罪
違反《港區國安法》第24條和香港法例第200章《刑事罪行條例》第159A及159C條
詳情:
被控於2021年6月6日至2021年7月5日期間,首尾兩日包括在內,在香港,一同串謀和與案件一三人及其他人串謀,為脅迫中央人民政府或香港特別行政區或者威嚇公眾以圖實現政治主張,組織、策劃、實施、參與實施或者威脅實施意圖造成嚴重社會危害的恐怖活動,即爆炸、縱火、破壞交通工具或交通設施、或以其他危險方法嚴重危害公眾健康或者安全。
【案件三 #新案件】
蘇 (18)
控罪:
串謀恐怖活動罪
違反《港區國安法》第24條和香港法例第200章《刑事罪行條例》第159A及159C條
詳情:
被控於2021年6月6日至2021年7月5日期間,首尾兩日包括在內,在香港,一同串謀和與上述六人及其他人串謀,為脅迫中央人民政府或香港特別行政區或者威嚇公眾以圖實現政治主張,組織、策劃、實施、參與實施或者威脅實施意圖造成嚴重社會危害的恐怖活動,即爆炸、縱火、破壞交通工具或交通設施、或以其他危險方法嚴重危害公眾健康或者安全。
1517 開庭
吳高檢確認7人均有律師代表,均是今年7月5日被捕。案件一7月7日首次提堂;案件二7月15日首次提堂案件三昨日重新被拘捕,今天首次提堂。控方表明今天不會將三宗案件合併,因仍調查當中。
羅官現確認未成年被告有家長出席聆訊。控方申請12月17日1430時再訊,予警方繼續調查。
1523 宣讀案件三控罪詳情。
1524 蘇 (18)明白控罪。
1525 控方反對所有被告保釋,案件二均沒保釋申請
其中有被告律師向法庭投訴至今仍未收取過控方關鍵文件,希望今次是最後一次押後。案件二均放棄八天保釋覆核權利。
1528 羅官確認案件二沒有其他事宜需要處理可以先離開,案件將押後至12月17日1430時。
1529 控方透露案件一D1及D3今天有保釋申請,而D2今天沒有保釋申請。羅官指示眾被告先就坐。
1530 控方呈上最新控罪書,內含指向上述7人有關案情。控方開始就反對保釋陳詞。
1622 辯方開始保釋申請陳詞。
1635 辯方陳詞完畢,羅官考慮中...
1640 案件一 D2無保釋申請,故交由懲教看管。
1641 D1保釋申請被拒。
1642 D3保釋申請被拒。
1643 案件三 蘇18 保釋申請被拒。
眾人放棄八天保釋覆核權利。
1644 休庭。
案件押後至12月17日1430時西九龍裁判法院再訊,期間七人全部還押‼️
#羅德泉署理總裁判官 #指定法官
#提堂 #新案件
#港區國安法 #光城者
律政司代表: #伍淑娟 署理高級助理刑事檢控專員
【案件一】🛑已還押逾1個月
D1:何 (17)/ D2:歐 (19)/ D3:* (15)
控罪:
串謀恐怖活動罪
違反《港區國安法》第24條和香港法例第200章《刑事罪行條例》第159A及159C條
詳情:
被控於2021年6月6日至2021年7月5日期間,首尾兩日包括在內,在香港,一同串謀及與其他人串謀,為脅迫中央人民政府或香港特別行政區或者威嚇公眾以圖實現政治主張,組織、策劃、實施、參與實施或者威脅實施意圖造成嚴重社會危害的恐怖活動,即爆炸、縱火、破壞交通工具或交通設施、或以其他危險方法嚴重危害公眾健康或者安全。
【案件二】🛑已還押逾1個月
D1:郭 (18)/ D2:陳 (24)/ D3:* (15)
控罪:
串謀恐怖活動罪
違反《港區國安法》第24條和香港法例第200章《刑事罪行條例》第159A及159C條
詳情:
被控於2021年6月6日至2021年7月5日期間,首尾兩日包括在內,在香港,一同串謀和與案件一三人及其他人串謀,為脅迫中央人民政府或香港特別行政區或者威嚇公眾以圖實現政治主張,組織、策劃、實施、參與實施或者威脅實施意圖造成嚴重社會危害的恐怖活動,即爆炸、縱火、破壞交通工具或交通設施、或以其他危險方法嚴重危害公眾健康或者安全。
【案件三 #新案件】
蘇 (18)
控罪:
串謀恐怖活動罪
違反《港區國安法》第24條和香港法例第200章《刑事罪行條例》第159A及159C條
詳情:
被控於2021年6月6日至2021年7月5日期間,首尾兩日包括在內,在香港,一同串謀和與上述六人及其他人串謀,為脅迫中央人民政府或香港特別行政區或者威嚇公眾以圖實現政治主張,組織、策劃、實施、參與實施或者威脅實施意圖造成嚴重社會危害的恐怖活動,即爆炸、縱火、破壞交通工具或交通設施、或以其他危險方法嚴重危害公眾健康或者安全。
1517 開庭
吳高檢確認7人均有律師代表,均是今年7月5日被捕。案件一7月7日首次提堂;案件二7月15日首次提堂案件三昨日重新被拘捕,今天首次提堂。控方表明今天不會將三宗案件合併,因仍調查當中。
羅官現確認未成年被告有家長出席聆訊。控方申請12月17日1430時再訊,予警方繼續調查。
1523 宣讀案件三控罪詳情。
1524 蘇 (18)明白控罪。
1525 控方反對所有被告保釋,案件二均沒保釋申請
其中有被告律師向法庭投訴至今仍未收取過控方關鍵文件,希望今次是最後一次押後。案件二均放棄八天保釋覆核權利。
1528 羅官確認案件二沒有其他事宜需要處理可以先離開,案件將押後至12月17日1430時。
1529 控方透露案件一D1及D3今天有保釋申請,而D2今天沒有保釋申請。羅官指示眾被告先就坐。
1530 控方呈上最新控罪書,內含指向上述7人有關案情。控方開始就反對保釋陳詞。
1622 辯方開始保釋申請陳詞。
1635 辯方陳詞完畢,羅官考慮中...
1640 案件一 D2無保釋申請,故交由懲教看管。
1641 D1保釋申請被拒。
1642 D3保釋申請被拒。
1643 案件三 蘇18 保釋申請被拒。
眾人放棄八天保釋覆核權利。
1644 休庭。
案件押後至12月17日1430時西九龍裁判法院再訊,期間七人全部還押‼️
#區域法院第廿三庭
#林偉權法官
#1119尖沙咀 #營救理大
#審訊 [7/10]
👥A1: 伍(16) A2: 羅(17) A3: 梁(22)
控罪:暴動
三人被控於2019年11月19日,在尖沙咀厚福街附近與其他不知名的人參與暴動。
----------
D1代表: #駱應淦資深大律師
D2及D3代表:#梁鴻谷大律師
控方代表:#伍淑娟
上午進度:
- 0932開庭 -
主控向法庭補充三事項:
1.審訊九月十四日第一天下午提交開案陳詞之附件地圖上暴動街道範圍以粉紅色瑩光筆紀錄劃長咗,今呈修改版本獲辯方同意
2.D2,D3證物鏈有關離職警員已經聯絡上,口供已經在昨天交D2,D3代表律師過目
3.因應D2,D3證供提及圖片冊呈堂,P51承認事實需稍後作相關修改
D2及D3之代表律師指昨天才收到離職警員11197之口供,今早索取其記事冊得知只紀錄到2019年10月初,代表律師表示今日稍後需再向兩被告再次索取指示。
📌PW10 馬小姐 市民證人(義務急救員)作供
⏺控方主問
-證人對控方數次問及事發情形均表示不記得,控方逐要求將PW10在2019年9月19日0450提供警方之口供予證人過目才再回答問題
-11月18日晚上自己在尖沙咀當義務急救員,11月19日約0230在金馬倫道附近,控方給證物P2b地圖過目後,PW10確認當時在近彌敦道地鐵出口附近。
-見到有廿幾名黑衣人,有男有女,因蒙住曬看不到樣,在金馬倫道肯德基附近將透明液體入緊樽,證人指是在整炸彈,因液體覺得是油但自己聞不到味。入咗很多樽並放上手推車,自己沒有跟住架車,不知跟住推向邊
-PW10其後沿金馬倫道往漆咸道南行,再轉向加拿分道,在此見到黑衣人推住之前放樽手推車,推了一半掉頭
-其後在P2b圖之綠色2號線聽到黑衣人對答説0345在漆咸道南及xx公園兩邊夾攻警察,之後黑衣人將車推去黃色1號線巷,有部份人手持樽(同早前見入液體同類),車上除樽也有打邊爐之汽罐放埋一齊
-不久一衝峰車在加連威老道經過,有警員下車走入黃色1號線巷,之後PW10聽到好大聲類似爆炸聲。
⏺D1代表駱應淦 盤問
-證人指自己為游水教練,但否認是律師呈上從警務處網頁下載資料有同名女警員於2013警察週年水運會得獎者,並反問當時自己只得13歳如何能成為警員?
-PW3指當時是社會事件中第3晚做急救員,每次在場少於5小時。辯方原打算查問證人憑經驗截圖相片中黑衣人士能判斷是示威人士,法官指證人不在暴動現場又不是專家,不可對法庭作供提出自己意見。D1代表隨即表示盤問完
⏺D2及D3代表沒有盤問,控方沒有覆問
📌PW11 陸先生 市民證人 厚福街H8大廈看更 作供
⏺控方主問
-2019年11月18日1930當值至翌日早上0730,認出相冊P48a第一及二張相為該大廈及其大堂,看到第三張相時說因自己有四百多度散光老花看不清楚,法官借放大鏡再看說好似是大廈電梯入口位,並指自己在之後調走不在該處工作
🔸播放片段長約2分鐘的P35 V21 (1) 片段給證人
-證人說自己在看更亭內聞到大陣電油味,從牆上反映光線見到大廈門外有閃光,起身望見集外邊有很多人走來走去,亦有一架手推車燒着,嘗試走出去但有防暴叫走返入大廈,證人見火屑彈入,即坐電梯上十樓平台,約0400因報更才返回大堂,再看相冊P48a第4至6張相説是當時回到大堂後所見情況。門外手推車已經反轉,支架仍燃燒中
⏺辯方沒有盤問
法官對D2及D3代表大律師提出兩被告被捕後被命令孭背囊拍照爭議,指示辯方律師趁午飯時先同控方了解警方拍攝照片涉及之人數及其他資料才在午後申述理由。
1248 午休,1430繼續
#林偉權法官
#1119尖沙咀 #營救理大
#審訊 [7/10]
👥A1: 伍(16) A2: 羅(17) A3: 梁(22)
控罪:暴動
三人被控於2019年11月19日,在尖沙咀厚福街附近與其他不知名的人參與暴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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D1代表: #駱應淦資深大律師
D2及D3代表:#梁鴻谷大律師
控方代表:#伍淑娟
上午進度:
- 0932開庭 -
主控向法庭補充三事項:
1.審訊九月十四日第一天下午提交開案陳詞之附件地圖上暴動街道範圍以粉紅色瑩光筆紀錄劃長咗,今呈修改版本獲辯方同意
2.D2,D3證物鏈有關離職警員已經聯絡上,口供已經在昨天交D2,D3代表律師過目
3.因應D2,D3證供提及圖片冊呈堂,P51承認事實需稍後作相關修改
D2及D3之代表律師指昨天才收到離職警員11197之口供,今早索取其記事冊得知只紀錄到2019年10月初,代表律師表示今日稍後需再向兩被告再次索取指示。
📌PW10 馬小姐 市民證人(義務急救員)作供
⏺控方主問
-證人對控方數次問及事發情形均表示不記得,控方逐要求將PW10在2019年9月19日0450提供警方之口供予證人過目才再回答問題
-11月18日晚上自己在尖沙咀當義務急救員,11月19日約0230在金馬倫道附近,控方給證物P2b地圖過目後,PW10確認當時在近彌敦道地鐵出口附近。
-見到有廿幾名黑衣人,有男有女,因蒙住曬看不到樣,在金馬倫道肯德基附近將透明液體入緊樽,證人指是在整炸彈,因液體覺得是油但自己聞不到味。入咗很多樽並放上手推車,自己沒有跟住架車,不知跟住推向邊
-PW10其後沿金馬倫道往漆咸道南行,再轉向加拿分道,在此見到黑衣人推住之前放樽手推車,推了一半掉頭
-其後在P2b圖之綠色2號線聽到黑衣人對答説0345在漆咸道南及xx公園兩邊夾攻警察,之後黑衣人將車推去黃色1號線巷,有部份人手持樽(同早前見入液體同類),車上除樽也有打邊爐之汽罐放埋一齊
-不久一衝峰車在加連威老道經過,有警員下車走入黃色1號線巷,之後PW10聽到好大聲類似爆炸聲。
⏺D1代表駱應淦 盤問
-證人指自己為游水教練,但否認是律師呈上從警務處網頁下載資料有同名女警員於2013警察週年水運會得獎者,並反問當時自己只得13歳如何能成為警員?
-PW3指當時是社會事件中第3晚做急救員,每次在場少於5小時。辯方原打算查問證人憑經驗截圖相片中黑衣人士能判斷是示威人士,法官指證人不在暴動現場又不是專家,不可對法庭作供提出自己意見。D1代表隨即表示盤問完
⏺D2及D3代表沒有盤問,控方沒有覆問
📌PW11 陸先生 市民證人 厚福街H8大廈看更 作供
⏺控方主問
-2019年11月18日1930當值至翌日早上0730,認出相冊P48a第一及二張相為該大廈及其大堂,看到第三張相時說因自己有四百多度散光老花看不清楚,法官借放大鏡再看說好似是大廈電梯入口位,並指自己在之後調走不在該處工作
🔸播放片段長約2分鐘的P35 V21 (1) 片段給證人
-證人說自己在看更亭內聞到大陣電油味,從牆上反映光線見到大廈門外有閃光,起身望見集外邊有很多人走來走去,亦有一架手推車燒着,嘗試走出去但有防暴叫走返入大廈,證人見火屑彈入,即坐電梯上十樓平台,約0400因報更才返回大堂,再看相冊P48a第4至6張相説是當時回到大堂後所見情況。門外手推車已經反轉,支架仍燃燒中
⏺辯方沒有盤問
法官對D2及D3代表大律師提出兩被告被捕後被命令孭背囊拍照爭議,指示辯方律師趁午飯時先同控方了解警方拍攝照片涉及之人數及其他資料才在午後申述理由。
1248 午休,1430繼續
#區域法院第廿三庭
#林偉權法官
#1119尖沙咀 #營救理大
#審訊 [7/10]
👥A1: 伍(16) A2: 羅(17) A3: 梁(22)
控罪:暴動
三人被控於2019年11月19日,在尖沙咀厚福街附近與其他不知名的人參與暴動。
----------
D1代表: #駱應淦資深大律師
D2及D3代表:#梁鴻谷大律師
控方代表:#伍淑娟
下午進度:
📍威迫拍呈堂照片
1433 開庭,D2及D3代表大律師讀出反對理由書,反對在警署替兩被告拍攝之6張照片呈堂,內容大意指11月19日凌晨大批警員進入厚福街7A大廈,對5名坐在樓梯女子呼喝,其中有警員敲擊D2頭部及背部,其後將各人帶往天台帶伏在地上超過1小時,D2及D3當時沒有孭着背包。其後2人被帶到警署一段時間後被指令孭着背囊拍照,2人不知道照片會作呈堂亦不知道可以拒絕配合。D2及D3之大律師主要指出警員處理兩位被告態度不恰當,曾經呼喝及拍打(D2),威迫服從命令,二人回警署之後受到之前影響,致在權益受損下不自願拍照並呈堂
由於辯方反對在警署替兩被告拍攝之6張照片呈堂,即P39a(4-9),法庭暫將相片列作臨時證物PP39a。證物呈堂性以交替程序處理。
📌PW12 DPC 15386 陳瑞發(音) 處理D2警員作供(全程庭上説話非常細聲)
-2019年11月19日03:43時奉命由漆咸道南往加連威老道,之後進入在P2a街道圖綠色2號線之後巷,見到有數名急救員及記者,上前截查期間聽到在H8門外傳出爆炸聲
後立即往厚福街7A幫手
-0400上天台協助,當時有警員截查5男6女,PW12只負責D2。D2當時伏地上,頭枕背囊,面向地。證人指工D2孭住背囊向我説身分證在背囊,我除下找出核對身份但沒搜查背囊內其他物品,其後套上手扣
-0412 女警11197到場在原地替D2搜身,我目睹背囊內搜出及檢查物品包括粉紅色防毒面具、藍色牛仔褲、一包膠索帶、一藍色泳鏡、一把鉗、兩支生理鹽水、三個口罩、一灰色細背包、一粉紅色腰包、一張八達通及一個黑色iPhone內有兩張SIM卡。
-女警11197有同D2説話交流但證人表示聽不見內容。證人表示檢查背囊物品時D2面向地但側面見到搜出物品,女警放回物品入背囊交證人。證人將上述證物入普通證物袋再放回背囊內一直由自己保管。0453有同事向五男六女宣布以暴動罪拘捕。證人確認沒有將背包內物品拿走或將不在背包物品放入。
-PW12將D2帶去葵涌警署,自己一直保管其背囊,警員7153同證人說想D2穿現場拘捕時衣著及裝備影相記錄(證人指D2在很近所以也聽到),PW12叫D2配合咩回背囊去影相區影相。證人回答主控指沒有向D2解釋拍照原因,而D2也沒有表示不同意。
-相片PP39a(4至6)確認是D2當時被拍3張相片,她拿著紙,上邊寫姓名及身分證是7153所寫而資料由證人提供
-0659 因D2未夠18歲要監護人在場,被告致電父親,PW12有與其父對話並獲覆未能即時起行到埸
-0734 警員27057再搜查D2背囊內其他物品,證人沒留意物品
-0800 警員12024處理D2電話內兩張SIM卡,被告稍後由PW12帶往見值日官,D2沒有傷勢及沒作任何投訴。
-0930 D2再被警員1481拍照作鑑證用(不用孭背囊),證人指被告沒有表示不同意,承認自己也沒解釋是次拍照原因
-0942 WPC 25508 替D2搜身,D2換了另一套衣服,原來身穿衣物入另一證物袋。
-0950 PW12 將D2 黑色背囊,背囊內檢取作證之證物袋及檢取身穿衣物證物袋交警員14558處理。背囊內其他沒有檢取物品交另一處理被捕人士警員處理
-1042 D2再打電話給父親
-1045 PW12將D2交處理被捕人士警員
-庭上主控將證人PW12前述在D2背囊內檢取之全部證物及身穿衣服逐一過目,PW12全部確認是作供提及之物品
主問完畢,明天0930辯方開始盤問PW12
#林偉權法官
#1119尖沙咀 #營救理大
#審訊 [7/10]
👥A1: 伍(16) A2: 羅(17) A3: 梁(22)
控罪:暴動
三人被控於2019年11月19日,在尖沙咀厚福街附近與其他不知名的人參與暴動。
----------
D1代表: #駱應淦資深大律師
D2及D3代表:#梁鴻谷大律師
控方代表:#伍淑娟
下午進度:
📍威迫拍呈堂照片
1433 開庭,D2及D3代表大律師讀出反對理由書,反對在警署替兩被告拍攝之6張照片呈堂,內容大意指11月19日凌晨大批警員進入厚福街7A大廈,對5名坐在樓梯女子呼喝,其中有警員敲擊D2頭部及背部,其後將各人帶往天台帶伏在地上超過1小時,D2及D3當時沒有孭着背包。其後2人被帶到警署一段時間後被指令孭着背囊拍照,2人不知道照片會作呈堂亦不知道可以拒絕配合。D2及D3之大律師主要指出警員處理兩位被告態度不恰當,曾經呼喝及拍打(D2),威迫服從命令,二人回警署之後受到之前影響,致在權益受損下不自願拍照並呈堂
由於辯方反對在警署替兩被告拍攝之6張照片呈堂,即P39a(4-9),法庭暫將相片列作臨時證物PP39a。證物呈堂性以交替程序處理。
📌PW12 DPC 15386 陳瑞發(音) 處理D2警員作供(全程庭上説話非常細聲)
-2019年11月19日03:43時奉命由漆咸道南往加連威老道,之後進入在P2a街道圖綠色2號線之後巷,見到有數名急救員及記者,上前截查期間聽到在H8門外傳出爆炸聲
後立即往厚福街7A幫手
-0400上天台協助,當時有警員截查5男6女,PW12只負責D2。D2當時伏地上,頭枕背囊,面向地。證人指工D2孭住背囊向我説身分證在背囊,我除下找出核對身份但沒搜查背囊內其他物品,其後套上手扣
-0412 女警11197到場在原地替D2搜身,我目睹背囊內搜出及檢查物品包括粉紅色防毒面具、藍色牛仔褲、一包膠索帶、一藍色泳鏡、一把鉗、兩支生理鹽水、三個口罩、一灰色細背包、一粉紅色腰包、一張八達通及一個黑色iPhone內有兩張SIM卡。
-女警11197有同D2説話交流但證人表示聽不見內容。證人表示檢查背囊物品時D2面向地但側面見到搜出物品,女警放回物品入背囊交證人。證人將上述證物入普通證物袋再放回背囊內一直由自己保管。0453有同事向五男六女宣布以暴動罪拘捕。證人確認沒有將背包內物品拿走或將不在背包物品放入。
-PW12將D2帶去葵涌警署,自己一直保管其背囊,警員7153同證人說想D2穿現場拘捕時衣著及裝備影相記錄(證人指D2在很近所以也聽到),PW12叫D2配合咩回背囊去影相區影相。證人回答主控指沒有向D2解釋拍照原因,而D2也沒有表示不同意。
-相片PP39a(4至6)確認是D2當時被拍3張相片,她拿著紙,上邊寫姓名及身分證是7153所寫而資料由證人提供
-0659 因D2未夠18歲要監護人在場,被告致電父親,PW12有與其父對話並獲覆未能即時起行到埸
-0734 警員27057再搜查D2背囊內其他物品,證人沒留意物品
-0800 警員12024處理D2電話內兩張SIM卡,被告稍後由PW12帶往見值日官,D2沒有傷勢及沒作任何投訴。
-0930 D2再被警員1481拍照作鑑證用(不用孭背囊),證人指被告沒有表示不同意,承認自己也沒解釋是次拍照原因
-0942 WPC 25508 替D2搜身,D2換了另一套衣服,原來身穿衣物入另一證物袋。
-0950 PW12 將D2 黑色背囊,背囊內檢取作證之證物袋及檢取身穿衣物證物袋交警員14558處理。背囊內其他沒有檢取物品交另一處理被捕人士警員處理
-1042 D2再打電話給父親
-1045 PW12將D2交處理被捕人士警員
-庭上主控將證人PW12前述在D2背囊內檢取之全部證物及身穿衣服逐一過目,PW12全部確認是作供提及之物品
主問完畢,明天0930辯方開始盤問PW12
#區域法院第卅二庭
#陳廣池法官 #指定法官
#港區國安法 #審訊 [1/5]
馬先生/美隊2.0 (30歲) 🛑已還押逾9個月
控罪: 煽動他人分裂國家罪
馬先生被控於2020年8月15日至11月22日期間,在香港煽動他人組織、策劃、實施或參與實施,旨在分裂國家、破壞國家統一的行為。不論是否使用武力或者武力相威脅,即將香港特別行政區從中華人民共和國分離出去,或非法改變香港特別行政區的法律地位。
控方:#伍淑娟 #陳穎琛
辯方:#蔡維邦資深大律師 #吳宗鑾大律師
--------------------------
#答辯:不認罪🙅🏻♂️
控方在開案陳詞中透露控罪牽涉20項事件,指被告在不同公開場合例如商場、政府總部、警署外不斷公開宣揚香港獨立,接受媒體訪問時亦不斷公開宣揚港獨,藉此煽惑他人分裂國家。例如帶領其他人高叫 「香港獨立,唯一出路」、「民族自強、香港獨立」、「香港人建國」等口號。
https://www.inmediahk.net/node/社運/第二代美國隊長限聚令罪成判罰一萬元-庭上稱:會用盡畢生精力醞釀下一場時代革命
檢控官 #陳穎琛 打算將馬先生就2020年8月15日在太古廣場違限聚令審訊的自辯作供謄本做證供,指被告在限聚令審訊時已經知道會面對今天審訊,亦是同一件事、他知道事件目的、到場原因及事發經過,指他在庭上宣誓下供出叫口號的原因就如在警誡下招認,而且事件直接與本案有關所以可直接呈堂,並不會對被告構成不公。
辯方反對,指出被告曾就本案牽涉的事件被警方拘捕3次,每次都保持緘默,但作供時如果法官唔反對問題證人就需要答,不能像錄取警誡供詞般行使緘默權。再者,被告在限聚令審訊時無律師代表,未必知乜嘢可以講乜嘢唔可以講,換言之有可能在自辯時講多咗,造成對本案不利的證供。
最後陳廣池法官不批准控方在本案使用限聚令案中的任何證供及求情論述,提醒控方可在審訊階段視乎需要再作出申請,屆時聆取陳詞後會再裁斷。
--------------------------
🔻 #開案陳詞🔻
https://telegra.ph/DCCC1222021-開案陳詞-09-28
🟢【12:22 休庭】14:30繼續,預料會傳召首名控方證人出庭。
#陳廣池法官 #指定法官
#港區國安法 #審訊 [1/5]
馬先生/美隊2.0 (30歲) 🛑已還押逾9個月
控罪: 煽動他人分裂國家罪
馬先生被控於2020年8月15日至11月22日期間,在香港煽動他人組織、策劃、實施或參與實施,旨在分裂國家、破壞國家統一的行為。不論是否使用武力或者武力相威脅,即將香港特別行政區從中華人民共和國分離出去,或非法改變香港特別行政區的法律地位。
控方:#伍淑娟 #陳穎琛
辯方:#蔡維邦資深大律師 #吳宗鑾大律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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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答辯:不認罪🙅🏻♂️
控方在開案陳詞中透露控罪牽涉20項事件,指被告在不同公開場合例如商場、政府總部、警署外不斷公開宣揚香港獨立,接受媒體訪問時亦不斷公開宣揚港獨,藉此煽惑他人分裂國家。例如帶領其他人高叫 「香港獨立,唯一出路」、「民族自強、香港獨立」、「香港人建國」等口號。
https://www.inmediahk.net/node/社運/第二代美國隊長限聚令罪成判罰一萬元-庭上稱:會用盡畢生精力醞釀下一場時代革命
檢控官 #陳穎琛 打算將馬先生就2020年8月15日在太古廣場違限聚令審訊的自辯作供謄本做證供,指被告在限聚令審訊時已經知道會面對今天審訊,亦是同一件事、他知道事件目的、到場原因及事發經過,指他在庭上宣誓下供出叫口號的原因就如在警誡下招認,而且事件直接與本案有關所以可直接呈堂,並不會對被告構成不公。
辯方反對,指出被告曾就本案牽涉的事件被警方拘捕3次,每次都保持緘默,但作供時如果法官唔反對問題證人就需要答,不能像錄取警誡供詞般行使緘默權。再者,被告在限聚令審訊時無律師代表,未必知乜嘢可以講乜嘢唔可以講,換言之有可能在自辯時講多咗,造成對本案不利的證供。
最後陳廣池法官不批准控方在本案使用限聚令案中的任何證供及求情論述,提醒控方可在審訊階段視乎需要再作出申請,屆時聆取陳詞後會再裁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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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開案陳詞🔻
https://telegra.ph/DCCC1222021-開案陳詞-09-28
🟢【12:22 休庭】14:30繼續,預料會傳召首名控方證人出庭。
#區域法院第卅二庭
#陳廣池法官 #指定法官
#港區國安法 #審訊 [1/5]
馬先生/美隊2.0 (30歲)
🛑已還押逾9個月
控罪: 煽動他人分裂國家罪
馬先生被控於2020年8月15日至11月22日期間,在香港煽動他人組織、策劃、實施或參與實施,旨在分裂國家、破壞國家統一的行為。不論是否使用武力或者武力相威脅,即將香港特別行政區從中華人民共和國分離出去,或非法改變香港特別行政區的法律地位。
控方:#伍淑娟 #陳穎琛
辯方:#蔡維邦資深大律師 #吳宗鑾大律師
————————-
上晝:https://t.me/youarenotalonehk_live/18100
—————————————
下午:
督察江如騰出庭作供(pw1),江指案發當時駐守保安及事務小隊。江於2020年8月15日下午收到指示,遂與同袍乘警車到達金鐘太古廣場第一期對著金鐘道路面。李指下車前收到便裝人士報料,下車後大約行人路花槽位置看見被告、李國永以及鄭潔嫦三人。
江看見李及被告高叫「沒有暴徒、只有暴政」,「五大訴求缺一不可」的口號。江指當時約有三十名記者圍著李及被告。其後鄭大叫「五大訴求,缺一不可」,江遂向三人發出定額罰款通知書,指控三人違反599G (當時聚集人數上限為兩人)。
其後江上車,看見三人繼續於現場逗留聚集,江下午5:28下車再以揚聲器警告三人違反599G。惟對方沒有理會並繼續呼叫口號及叫囂,李鄭同被告分別有叫囂。江遂截停三人並再次發出罰款通知書,票控期間,被告大叫「民族自強!香港獨立!香港人建國!」。於是江警告對方其呼叫的口號有機會違反國安法,要求對方停止行為,否則有機會拘捕及刑事檢控對方。被告反譏「有機會有可能咋?」,之後卻沒再高呼顛覆國家的口號。
江指被告遭票控時表現合作,其後被告沿金鐘道往高等法院方向離開,江上警車候命,並再度得悉李、鄭及被告與另外三名男子聚集,鄭與三男叫囂挑釁警察。江下車後,看見被告沿金鐘道向西方向逃跑。當時江看見超過50名人士聚集,同袍成功在巴士站截停李及鄭,但江未能看見被告。控方其後播放現場片段。
PW1約於3點半作供完畢,剩返成個鐘可以做咩呢?當然傳Pw2,但奈何朝早陳官體恤警員,更要求控方將心比心唔好要人等,所以Pw2一早走咗lu 。案件押後至明天繼續。
#陳廣池法官 #指定法官
#港區國安法 #審訊 [1/5]
馬先生/美隊2.0 (30歲)
🛑已還押逾9個月
控罪: 煽動他人分裂國家罪
馬先生被控於2020年8月15日至11月22日期間,在香港煽動他人組織、策劃、實施或參與實施,旨在分裂國家、破壞國家統一的行為。不論是否使用武力或者武力相威脅,即將香港特別行政區從中華人民共和國分離出去,或非法改變香港特別行政區的法律地位。
控方:#伍淑娟 #陳穎琛
辯方:#蔡維邦資深大律師 #吳宗鑾大律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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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晝:https://t.me/youarenotalonehk_live/1810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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下午:
督察江如騰出庭作供(pw1),江指案發當時駐守保安及事務小隊。江於2020年8月15日下午收到指示,遂與同袍乘警車到達金鐘太古廣場第一期對著金鐘道路面。李指下車前收到便裝人士報料,下車後大約行人路花槽位置看見被告、李國永以及鄭潔嫦三人。
江看見李及被告高叫「沒有暴徒、只有暴政」,「五大訴求缺一不可」的口號。江指當時約有三十名記者圍著李及被告。其後鄭大叫「五大訴求,缺一不可」,江遂向三人發出定額罰款通知書,指控三人違反599G (當時聚集人數上限為兩人)。
其後江上車,看見三人繼續於現場逗留聚集,江下午5:28下車再以揚聲器警告三人違反599G。惟對方沒有理會並繼續呼叫口號及叫囂,李鄭同被告分別有叫囂。江遂截停三人並再次發出罰款通知書,票控期間,被告大叫「民族自強!香港獨立!香港人建國!」。於是江警告對方其呼叫的口號有機會違反國安法,要求對方停止行為,否則有機會拘捕及刑事檢控對方。被告反譏「有機會有可能咋?」,之後卻沒再高呼顛覆國家的口號。
江指被告遭票控時表現合作,其後被告沿金鐘道往高等法院方向離開,江上警車候命,並再度得悉李、鄭及被告與另外三名男子聚集,鄭與三男叫囂挑釁警察。江下車後,看見被告沿金鐘道向西方向逃跑。當時江看見超過50名人士聚集,同袍成功在巴士站截停李及鄭,但江未能看見被告。控方其後播放現場片段。
PW1約於3點半作供完畢,剩返成個鐘可以做咩呢?當然傳Pw2,但奈何朝早陳官體恤警員,更要求控方將心比心唔好要人等,所以Pw2一早走咗lu 。案件押後至明天繼續。
#區域法院第卅二庭
#陳廣池法官 #指定法官
#港區國安法 #審訊 [3/5]
👤馬/美隊2.0 (30)
🛑已還押逾9個月
控罪: 煽動他人分裂國家罪
被控於2020年8月15日至11月22日期間,在香港煽動他人組織、策劃、實施或參與實施,旨在分裂國家、破壞國家統一的行為。不論是否使用武力或者武力相威脅,即將香港特別行政區從中華人民共和國分離出去,或非法改變香港特別行政區的法律地位。
控方:#伍淑娟 #陳穎琛
辯方:#蔡維邦資深大律師 #吳宗鑾大律師
————————
被告選擇不答辯,亦不傳召證人。
案件押後至下星期二10月5日作結案陳詞,另暫定於10月25日1500時裁決。
🛑期間繼續還押🛑
💛感謝臨時直播員💛
#陳廣池法官 #指定法官
#港區國安法 #審訊 [3/5]
👤馬/美隊2.0 (30)
🛑已還押逾9個月
控罪: 煽動他人分裂國家罪
被控於2020年8月15日至11月22日期間,在香港煽動他人組織、策劃、實施或參與實施,旨在分裂國家、破壞國家統一的行為。不論是否使用武力或者武力相威脅,即將香港特別行政區從中華人民共和國分離出去,或非法改變香港特別行政區的法律地位。
控方:#伍淑娟 #陳穎琛
辯方:#蔡維邦資深大律師 #吳宗鑾大律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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被告選擇不答辯,亦不傳召證人。
案件押後至下星期二10月5日作結案陳詞,另暫定於10月25日1500時裁決。
🛑期間繼續還押🛑
💛感謝臨時直播員💛
#區域法院第卅二庭
#陳廣池法官 #指定法官
#港區國安法 #裁決
👤馬/美隊2.0 (30)
🛑已還押逾10個月
控罪: 煽動他人分裂國家罪
被控於2020年8月15日至11月22日期間,在香港煽動他人組織、策劃、實施或參與實施,旨在分裂國家、破壞國家統一的行為。不論是否使用武力或者武力相威脅,即將香港特別行政區從中華人民共和國分離出去,或非法改變香港特別行政區的法律地位。
控方:#伍淑娟 #陳穎琛
辯方:#蔡維邦資深大律師 #吳宗鑾大律師
————————
‼️速報:罪名成立‼️
陳廣池首先要講:
「公眾人士喺刑事法庭係要遵守法庭規矩,唔係你自己話大曬就大曬,不能夠喺法庭叫政治口號、大聲講嘢、故意大聲咳嗽等。控方喺有需要嘅時候,可以用攝錄機拍低違法行為作紀錄跟進。」
完整裁決理由書 按此
📌簡單判決理由:
本席認為辯方的說法是自圓其說、妄顧事實。有關煽動意圖,並不需要實質有人跟隨行動才算是煽動。被告人多次「一言堂」去詮釋國安法及基本法,稱「點解我做咁多嘢都無俾人告呢,因為我無犯罪」及「國安法是裝飾、虛有其表」,指他只是行使其言論自由,但本席認為這不代表他的理解是合適的。被告人亦指他在多次被捕後亦獲保釋是其一證據,本席認為他只是吹噓,更不明為何他要以身試法。
辯方指被告希望他人一起呼叫空洞的口號,亦不爭議Facebook及telegram內容,指被告希望市民回應,但該些有部分武力色彩的口號亦是「全沒建設性的口號」。本席認為就算口號有否武力色彩,被告逾20宗事件,宣示口號及受訪的內容相對一致、有關連,本席認為被告是「真心誠意」說出希望別人跟從,不是「鎖碎、無聊」的口號。
本案件是罪名是煽動他人分裂國家罪,而並非組織煽動活動,本席認為辯方重點放錯。而被告屢次說「國安法是裝飾、虛有其表」,以其個人對法律的詮釋。「沒有號召力」只是自圓其說,沒有人回應並不代表沒有煽動。
控方以20宗案件以證被告不是一時衝動,回應政治人物,多次煽動他人。辯方先前亦同意「言論自由並非絕對自由」,被告屢次說他是引用基本法,行使公民權利,但本席認為被告漠視了基本法第一條(即 香港特別行政區是中華人民共和國不可分離的部分)。從多宗事件,第三者難以相信被告呼叫口號不是真心;被告以為得到保釋便等於沒有犯罪的說法,本席認為此說法實令人費解。
辯方不接受控方指該Facebook 及Telegram 帳戶「61 萬人唔驚拉channel」是被告帳戶。但本席認為Facebook上的照片貌似被告人,Telegram上的內容亦與被告說法類同,故此已能推論該Facebook帳戶及Telegram Channel均為被告人擁有。
本席並不接納辯方指稱被告「對國安法詮釋有誤,沒有意圖」及不產生煽動效果;不是被告說沒有犯法就沒有犯法,而煽動可以潛移默化。雖沒有列實際方法,但被告曾提及滲透方法(從小學、中學到公眾,醞釀下一場時代革命)。
辯方指被告獲警方保釋,受訪的媒體不是具影響力主流傳媒,因此不會有太大影響力。本席認為被告不能吸引主流傳媒亦不代表他不想,而有否實質上煽動到人亦不是本案關鍵。
被告在多宗案件中呼叫口號,如「光復香港,時代革命」、「香港人建國」、「民族自強,香港獨立」,指香港人不要偽善等。本席認為被告有明顯的政治立場,亦有煽動意圖及行為,裁定被告罪名成立。
🔴案件押後至2021年11月11日10:30作判刑,
還押期間索取心理專家報告以仔細評審,協助法庭判刑;而辯方求情將留待判刑當日。
(陳官指此日子無特別意思,如購物等😶)
#陳廣池法官 #指定法官
#港區國安法 #裁決
👤馬/美隊2.0 (30)
🛑已還押逾10個月
控罪: 煽動他人分裂國家罪
被控於2020年8月15日至11月22日期間,在香港煽動他人組織、策劃、實施或參與實施,旨在分裂國家、破壞國家統一的行為。不論是否使用武力或者武力相威脅,即將香港特別行政區從中華人民共和國分離出去,或非法改變香港特別行政區的法律地位。
控方:#伍淑娟 #陳穎琛
辯方:#蔡維邦資深大律師 #吳宗鑾大律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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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速報:罪名成立‼️
陳廣池首先要講:
「公眾人士喺刑事法庭係要遵守法庭規矩,唔係你自己話大曬就大曬,不能夠喺法庭叫政治口號、大聲講嘢、故意大聲咳嗽等。控方喺有需要嘅時候,可以用攝錄機拍低違法行為作紀錄跟進。」
完整裁決理由書 按此
📌簡單判決理由:
本席認為辯方的說法是自圓其說、妄顧事實。有關煽動意圖,並不需要實質有人跟隨行動才算是煽動。被告人多次「一言堂」去詮釋國安法及基本法,稱「點解我做咁多嘢都無俾人告呢,因為我無犯罪」及「國安法是裝飾、虛有其表」,指他只是行使其言論自由,但本席認為這不代表他的理解是合適的。被告人亦指他在多次被捕後亦獲保釋是其一證據,本席認為他只是吹噓,更不明為何他要以身試法。
辯方指被告希望他人一起呼叫空洞的口號,亦不爭議Facebook及telegram內容,指被告希望市民回應,但該些有部分武力色彩的口號亦是「全沒建設性的口號」。本席認為就算口號有否武力色彩,被告逾20宗事件,宣示口號及受訪的內容相對一致、有關連,本席認為被告是「真心誠意」說出希望別人跟從,不是「鎖碎、無聊」的口號。
本案件是罪名是煽動他人分裂國家罪,而並非組織煽動活動,本席認為辯方重點放錯。而被告屢次說「國安法是裝飾、虛有其表」,以其個人對法律的詮釋。「沒有號召力」只是自圓其說,沒有人回應並不代表沒有煽動。
控方以20宗案件以證被告不是一時衝動,回應政治人物,多次煽動他人。辯方先前亦同意「言論自由並非絕對自由」,被告屢次說他是引用基本法,行使公民權利,但本席認為被告漠視了基本法第一條(即 香港特別行政區是中華人民共和國不可分離的部分)。從多宗事件,第三者難以相信被告呼叫口號不是真心;被告以為得到保釋便等於沒有犯罪的說法,本席認為此說法實令人費解。
辯方不接受控方指該Facebook 及Telegram 帳戶「61 萬人唔驚拉channel」是被告帳戶。但本席認為Facebook上的照片貌似被告人,Telegram上的內容亦與被告說法類同,故此已能推論該Facebook帳戶及Telegram Channel均為被告人擁有。
本席並不接納辯方指稱被告「對國安法詮釋有誤,沒有意圖」及不產生煽動效果;不是被告說沒有犯法就沒有犯法,而煽動可以潛移默化。雖沒有列實際方法,但被告曾提及滲透方法(從小學、中學到公眾,醞釀下一場時代革命)。
辯方指被告獲警方保釋,受訪的媒體不是具影響力主流傳媒,因此不會有太大影響力。本席認為被告不能吸引主流傳媒亦不代表他不想,而有否實質上煽動到人亦不是本案關鍵。
被告在多宗案件中呼叫口號,如「光復香港,時代革命」、「香港人建國」、「民族自強,香港獨立」,指香港人不要偽善等。本席認為被告有明顯的政治立場,亦有煽動意圖及行為,裁定被告罪名成立。
🔴案件押後至2021年11月11日10:30作判刑,
還押期間索取心理專家報告以仔細評審,協助法庭判刑;而辯方求情將留待判刑當日。
(陳官指此日子無特別意思,如購物等😶)
#西九龍裁判法院第三庭
#羅德泉主任裁判官
#612人道支援基金 #提堂 #傳票案
👤陳日君, 吳靄儀, 許寶強, 何秀蘭, 何韻詩, 施城威(37-90) 🛑何秀蘭因另案服刑中
——————
@09:15 樓下大堂約25人排隊,門口有警員加大量記者
@09:45 約40人排隊😓
@09:50 開始派飛,樞機到場
控方代表:#伍淑娟 署理高級助理刑事檢控專員(特別職務)(A)
辯方代表:#彭耀鴻資深大律師
控罪:
沒有在指明時限內申請註冊或豁免註冊社團(各面對一張傳票)
——————
[10:32] 廣播
[10:45] 開庭
控方可以答辯,裁判官表示將六宗傳票案合併處理,辯方彭資深代表六位被告表示不反對。
法庭宣讀控罪:
告六名被告在2019年7月16日至2021年10月30日,包括首尾兩日,在香港作為612基金的幹事,沒有遵從在指明限時內作登記,干犯香港法例第151章《社團條例》第5(1)條。
❌各被告不認罪❌
辯方表示未收齊文件,控方表示仲有證物鏈要處理,最終會有17名控方證人,無警誡供詞,有十個box file文件,8小時片段,會播放聲音,需時兩個月做謄本,今個星期內可以畀晒文件。
彭資深稱唔敢教控方做檢控,本案法例最高刑罰只是第三級罰款一萬元,完全不合比例哋花人力物力作檢控,辯方只有少少事實爭議,根據案情摘要指被告係幹事,詢問下控方表示各被告係信託人,第六被告係秘書長,會有少少爭議。法律方面有爭議,現階段唔想講太多,重點係612係唔係社團,係案件嘅癥結。
主控表示控方案情需約兩天審期。
案件押後至2022年8月9日10:30,在西九龍裁判法院第三庭做審前覆核,指令雙方做聯合問卷,一星期前交到法庭;安排在2022年9月19~23日10:00,在西九龍裁判法院第三庭以中文審訊。
因屬傳票案件,無需處理保釋。
#羅德泉主任裁判官
#612人道支援基金 #提堂 #傳票案
👤陳日君, 吳靄儀, 許寶強, 何秀蘭, 何韻詩, 施城威(37-90) 🛑何秀蘭因另案服刑中
——————
@09:15 樓下大堂約25人排隊,門口有警員加大量記者
@09:45 約40人排隊😓
@09:50 開始派飛,樞機到場
控方代表:#伍淑娟 署理高級助理刑事檢控專員(特別職務)(A)
辯方代表:#彭耀鴻資深大律師
控罪:
沒有在指明時限內申請註冊或豁免註冊社團(各面對一張傳票)
——————
[10:32] 廣播
[10:45] 開庭
控方可以答辯,裁判官表示將六宗傳票案合併處理,辯方彭資深代表六位被告表示不反對。
法庭宣讀控罪:
告六名被告在2019年7月16日至2021年10月30日,包括首尾兩日,在香港作為612基金的幹事,沒有遵從在指明限時內作登記,干犯香港法例第151章《社團條例》第5(1)條。
❌各被告不認罪❌
辯方表示未收齊文件,控方表示仲有證物鏈要處理,最終會有17名控方證人,無警誡供詞,有十個box file文件,8小時片段,會播放聲音,需時兩個月做謄本,今個星期內可以畀晒文件。
彭資深稱唔敢教控方做檢控,本案法例最高刑罰只是第三級罰款一萬元,完全不合比例哋花人力物力作檢控,辯方只有少少事實爭議,根據案情摘要指被告係幹事,詢問下控方表示各被告係信託人,第六被告係秘書長,會有少少爭議。法律方面有爭議,現階段唔想講太多,重點係612係唔係社團,係案件嘅癥結。
主控表示控方案情需約兩天審期。
案件押後至2022年8月9日10:30,在西九龍裁判法院第三庭做審前覆核,指令雙方做聯合問卷,一星期前交到法庭;安排在2022年9月19~23日10:00,在西九龍裁判法院第三庭以中文審訊。
因屬傳票案件,無需處理保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