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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此重申此頻用作學術交流
不會為所有言行負上任何法律責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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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西九龍法院大樓第四庭 (區域法院)
#王詩麗法官
#審訊 [8/40]
#1118何文田 #1118紅磡
#1118理大 #營救理大

A1:何(35)/ A3:伍(22)/ A4:冼(32)
A5:林(32)/ A6:梁(23)/ A10:黃(17) A11:張(41)/ A12:梁(30)/ A13:陳(32) A14:劉(26)/ A15:黃(22)/ A16:林(21) A17:卓(18)/ A18:黎(24)

控罪及詳情:
(1)-(7)作出一項或一連串傾向並意圖妨礙司法公正的作為 [A1-3/ A4-6/ A7-8/ A9-10/ A11-12/ A13-16/ A17-18] ⚪️A2、A7、A8、A9控罪存檔法庭
被控於2019年11月18日,在香港,連同其他人意圖妨礙司法公正,而作出一項或一連串有妨礙司法公正傾向的作為,即作出一項或一連串的作為,意圖妨礙香港警務處將會作出的逮捕,而他們知道前述逮捕會被作出。

(8)危險駕駛 [A13] 🔴已認罪
被控於2019年11月18日,在香港九龍紅磡近理工大學李兆基樓附近紅磡繞道以危險方式駕駛一輛客貨車。

(9) 暴動 🔴A2、A7、A8、A9已認罪[A2,3,6,7,8,9,10,12,14,15,16,17,18]
被控於或約於2019年11月17至18日期間(包括首尾兩日),在香港九龍紅磡理工大學,連同其他人參與暴動。

🛑A2:林(20)、A7:陳(20)、 A8:麥(25)、A9:利(20)承認暴動罪,現還押候判

- - - - - - - - - - - - - - - -
控方代表: #張卓勤
署理助理刑事檢控專員

A1代表:張大律師
A3代表:林大律師
A5代表:#田思蔚大律師
A13代表:#熊雪如大律師

[9:28] 開庭
傳召控方證人作供 PW6 高級警員
郭成超(音),現為刑事記錄科

[9:46]A3盤問有關,PW6落口供時被告提供的個人資料
[9:51]完


播放片段 一些私家車內的閉路電視,有些片段有車內錄音

[10:38]小休
用65B條讀出 PW7 的三份證人供詞

傳召控方證人 警員 林柳陽
播放片段 關於案情控方指稱第二架車。

當日截停該車輛,車內有五名人士,車內及各人身上沒有搜獲任何可疑物品,最終只檢取車內的行車記錄儀內的記憶咭作為證物,期後並宣布拘捕。

[12:08]小休

播放R39行車記錄儀片段

[12:55]上午完畢

案件押後至下午2:30續審
#西九龍法院大樓第四庭 (區域法院)
#王詩麗法官
#審訊 [8/40]
#1118何文田 #1118紅磡
#1118理大 #營救理大

A1:何(35)/ A3:伍(22)/ A4:冼(32)
A5:林(32)/ A6:梁(23)/ A10:黃(17) A11:張(41)/ A12:梁(30)/ A13:陳(32) A14:劉(26)/ A15:黃(22)/ A16:林(21) A17:卓(18)/ A18:黎(24)

控罪及詳情:
(1)-(7)作出一項或一連串傾向並意圖妨礙司法公正的作為 [A1-3/ A4-6/ A7-8/ A9-10/ A11-12/ A13-16/ A17-18] ⚪️A2、A7、A8、A9控罪存檔法庭
被控於2019年11月18日,在香港,連同其他人意圖妨礙司法公正,而作出一項或一連串有妨礙司法公正傾向的作為,即作出一項或一連串的作為,意圖妨礙香港警務處將會作出的逮捕,而他們知道前述逮捕會被作出。

(8)危險駕駛 [A13] 🔴已認罪
被控於2019年11月18日,在香港九龍紅磡近理工大學李兆基樓附近紅磡繞道以危險方式駕駛一輛客貨車。

(9) 暴動 🔴A2、A7、A8、A9已認罪[A2,3,6,7,8,9,10,12,14,15,16,17,18]
被控於或約於2019年11月17至18日期間(包括首尾兩日),在香港九龍紅磡理工大學,連同其他人參與暴動。

🛑A2:林(20)、A7:陳(20)、 A8:麥(25)、A9:利(20)承認暴動罪,現還押候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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控方代表: #張卓勤
署理助理刑事檢控專員

A1代表:張大律師
A3代表:林大律師
A5代表:#田思蔚大律師
A10代表:張大律師
A12代表:#熊雪如大律師


下午內容:

播放片段 關於車輛 第3至5架辯認

傳召控方證人 PW8 作供,證人作供未完; A12代表與控方有商討關於該證人證供,因此提早休庭

案件押後至明天早上9:30續審
#西九龍法院大樓第四庭 (區域法院)
#王詩麗法官
#審訊 [9/40]
#1118何文田 #1118紅磡
#1118理大 #營救理大

A1:何(35)/ A3:伍(22)/ A4:冼(32)
A5:林(32)/ A6:梁(23)
A10:黃(17)/ A11:張(41)/ A12:梁(30)
A13:陳(32)/ A14:劉(26)/ A15:黃(22)
A16:林(21)/ A17:卓(18)/ A18:黎(24)

控罪及詳情:
(1)-(7)作出一項或一連串傾向並意圖妨礙司法公正的作為 [A1-3/ A4-6/ A7-8/ A9-10/ A11-12/ A13-16/ A17-18] ⚪️A2A7A8A9控罪存檔法庭
被控於2019年11月18日,在香港,連同其他人意圖妨礙司法公正,而作出一項或一連串有妨礙司法公正傾向的作為,即作出一項或一連串的作為,意圖妨礙香港警務處將會作出的逮捕,而他們知道前述逮捕會被作出。

(8)危險駕駛 [A13] 🔴已認罪
被控於2019年11月18日,在香港九龍紅磡近理工大學李兆基樓附近紅磡繞道以危險方式駕駛一輛客貨車。

(9) 暴動 [A2,3,6,7,8,9,10,12,14,15,16,17,18] 🔴A2A7A8A9已認罪
被控於或約於2019年11月17至18日期間(包括首尾兩日),在香港九龍紅磡理工大學,連同其他人參與暴動。

🛑A2:林(20)、A7:陳(20)、 A8:麥(25)、A9:利(20)承認暴動罪,現還押候判

控方代表: #張卓勤 署理助理刑事檢控專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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下午進度

[15:21] 開庭

📌繼續盤問警員拘捕包括A11、A12 在內5人的詳細經過

探員表示冇違反警例,冇作出暴力行為。

❗️A12代表律師反對口頭供詞呈堂:被告冇作出任何口頭表述,亦冇回應警員問題。

🔸A11代表律師盤問
警員表示睇唔見截車前發生事、車內情況,見唔到企喺路邊嘅人喺邊到嚟,喺車入面冇可疑發現。

🔸A16代表律師盤問
應變大隊的許高級督察冇俾指示證人拘捕人。當時嘅總區應變大隊由兩隊人組成,分別係秀茂坪刑偵警察(便衣)同九龍秀茂坪第二梯隊(軍裝防暴)。

證人喺晚上6點開始守更,佢有一段時間喺紅館,唔肯定當時確實幾點,淨係知道出車之後就去紅館,去攞飯。晚上9點,證人所在嘅車輛駛向康莊道往紅隧方向,由紅館出車。證人出車前有被訓示,知道理大有暴動,亦知警方封鎖理大。

許高級督察冇俾內部指示或任何指示指由理大出去、年滿18歲嘅人一律告暴動。

證人喺當日隨後去封鎖線附近,係去接更。

證人冇印象許高級督察話要拘捕理大出嚟嘅人,唔清楚應變大隊總共有幾多人。

證人唔記得確實情況。當晚印象應該唔係兩個分隊一齊訓示。警方私家車(便裝)印象有5或6架,軍裝車印象係3部,印象係軍裝車行先--唔係好肯定係咪3架軍裝車行先,至少有一架停低喺康莊道往紅隧方向嘅路。證人見到軍裝落車,跑向紅隧反方向(往何文田方向)。佢跟住大隊上去。

最後大律師盤問當日探員行動細節,證人表示唔記得車牌號碼,記得係經過幾架私家車、電單車。

[15:55] 完庭

案件押後至下星期一10:00同庭續審

💛感謝臨時直播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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A5:林(32)/ A6:梁(23)
A10:黃(17)/ A11:張(41)/ A12:梁(30)
A13:陳(32)/ A14:劉(26)/ A15:黃(22)
A16:林(21)/ A17:卓(18)/ A18:黎(24)

控罪及詳情:
(1)-(7)作出一項或一連串傾向並意圖妨礙司法公正的作為 [A1-3/ A4-6/ A7-8/ A9-10/ A11-12/ A13-16/ A17-18] ⚪️A2、A7、A8、A9控罪存檔法庭
被控於2019年11月18日,在香港,連同其他人意圖妨礙司法公正,而作出一項或一連串有妨礙司法公正傾向的作為,即作出一項或一連串的作為,意圖妨礙香港警務處將會作出的逮捕,而他們知道前述逮捕會被作出。

(8)危險駕駛 [A13] 🔴已認罪
被控於2019年11月18日,在香港九龍紅磡近理工大學李兆基樓附近紅磡繞道以危險方式駕駛一輛客貨車。

(9) 暴動 [A2,3,6,7,8,9,10,12,14,15,16,17,18] 🔴A2、A7、A8、A9已認罪
被控於或約於2019年11月17至18日期間(包括首尾兩日),在香港九龍紅磡理工大學,連同其他人參與暴動。

🛑A2:林(20)、A7:陳(20)、 A8:麥(25)、A9:利(20)承認暴動罪,現還押候判

控方代表: #張卓勤 署理助理刑事檢控專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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是日審訊進度:

📌拘捕警員就當日向A12查問至拘捕過程作供
由於只是初步調查,所以他未警誡就問A12是否認識車上其他人,而A12回答不認識。基於她的回答及其他現場資訊,證人向A12宣布拘捕。(辯方反對法庭採納有關A12回答的證供,爭議指稱回答實際上並沒有發生,而即使法庭裁定有發生過,也是在沒有警誡的情況下發生,亦沒有任何清晰文字紀錄。)

📌控方開始就第六架車舉證
車牌WL由A13駕駛,車輛被警方截停後,A14-16從乘客位置落車。

(不完整紀錄,如有更多資料請按此提供

💛感謝報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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A1:何(35)/ A3:伍(22)/ A4:冼(32)
A5:林(32)/ A6:梁(23)
A10:黃(17)/ A11:張(41)/ A12:梁(30)
A13:陳(32)/ A14:劉(26)/ A15:黃(22)
A16:林(21)/ A17:卓(18)/ A18:黎(24)

控罪及詳情:
(1)-(7)作出一項或一連串傾向並意圖妨礙司法公正的作為 [A1-3/ A4-6/ A7-8/ A9-10/ A11-12/ A13-16/ A17-18] ⚪️A2A7A8A9控罪存檔法庭
被控於2019年11月18日,在香港,連同其他人意圖妨礙司法公正,而作出一項或一連串有妨礙司法公正傾向的作為,即作出一項或一連串的作為,意圖妨礙香港警務處將會作出的逮捕,而他們知道前述逮捕會被作出。

(8)危險駕駛 [A13] 🔴已認罪
被控於2019年11月18日,在香港九龍紅磡近理工大學李兆基樓附近紅磡繞道以危險方式駕駛一輛客貨車。

(9) 暴動 [A2,3,6,7,8,9,10,12,14,15,16,17,18]  🔴A2A7A8A9已認罪
被控於或約於2019年11月17至18日期間(包括首尾兩日),在香港九龍紅磡理工大學,連同其他人參與暴動。

🛑A2:林(20)、A7:陳(20)、 A8:麥(25)、A9:利(20)承認暴動罪,現還押候判

控方代表: #張卓勤 署理助理刑事檢控專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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傳召PW11(表列65號)高級督察賴頌文

🔹控方主問

PW11於2019年11月17日1450時收到東九龍總區應變大隊指示要執勤,1835時率領其小隊到紅磡康莊道近理大李兆基樓(Y座)外布防,進行封鎖。設立防線目的是防止任何人進入理大校園,而由入面離開的人需要經暢運道南橋離開。

同日2200時他透過通訊機得知,由理大離開人士需以暴動罪作出拘捕;他有確保小隊隊員執行指示。行動中他的小隊拘捕了2人。翌日0958時,封鎖線交由另一支隊伍接手處理,直至同日1900時PW11再次當值。

他在車上從通訊機得知,Y座與Z座之間有人游繩而下,於是帶領隊員到紅磡繞道。他見到好多車向何文田方向行駛,亦見到有人從天橋上游繩到附近位置,因此懷疑該些人士與理大校園內暴動有關。他坐車去到,落地就跑。他軍裝當值,現場亦有便裝的刑偵同事一起工作,當中包括督察級的許霆鋒。軍裝警員較刑偵早到達紅磡繞道行車天橋現場,並控制了一些人士。當時兩隊工作分配如下:軍裝做初步調查 ,如懷疑截查人士犯罪,會交由刑偵作進一步調查。

PW11親眼睇到「B字頭」車牌的mini cooper與前面的WL貨車(本案第六部相關車輛)兩架車黐住、好埋。他不記得WL車確實有幾多人,只講到「好多人」;因車尾緊貼mini,他睇唔到WL車尾情況。張主控指出,控辯雙方不爭議mini cooper車牌為CUxxxxxxxx。PW11承認記錯,更正車牌係C字頭。

PW11當時知道,警方有向公眾公布,由理大離開人士會以暴動罪拘捕;他記得是在社交媒體公布,但唔記得邊個媒體。18日的晚上,他不知道警方內部有冇指示要點離開,亦唔知有冇公告。

🔸辯方盤問

🔸D5代表盤問
17-18日PW11都是負責現場封鎖線,發布公告不是其職責;發布內容只是自己在社交媒體睇到,冇印象聽過其他人講。

🔸D12代表盤問
PW11唔記得是否在當值期間或任何時候睇到前述社交媒體資訊。

🔸D15代表盤問
被問及他所指的「社交媒體」是Facebook、Instagram、Twitter那類型抑或是像WhatsApp、WeChat的通訊軟件,PW11回應為「冇補充」。

🔸D16代表盤問
PW11於17日2200時得知要以暴動罪拘捕從理大走出開的人,但唔知下屬知唔知。他沒有印象,自己有冇訓示警員8092要以暴動罪作拘捕。他不知道許霆鋒高級督察的刑偵隊確切職務,但兩隊是聯合行動。

就他主問時供稱,現場由其軍裝隊員進行初步調查後,如有合理理由相信截查人士干犯暴動或其他罪行就交給刑偵隊員,係由邊個決定?「唔好意思,要少少時間諗諗先⋯⋯」猶豫約一分鐘後PW11表示,訓練時已有教過工作原則,但現場實際做最終決定嘅要諗諗⋯⋯再猶豫過後的答案是「或者咁講啦,就係我決定。」

PW11唔記得當晚總共截停幾多部車;他之前已指示下屬,如果相信截查人士已犯罪就可交給刑偵處理,不需要逐個向他報告。對於WL車沒有交由刑偵處理,解釋如下:同事[即8092]被車撞,司機意圖撞同事,自己衡量過由同事處理會更直接、較妥當,所以叫同事自己拘捕。同事後來向他報告,以「襲警」及「危險駕駛」罪名拘捕了WL車的司機;他不知道車上乘客被捕罪名。他「冇𐵱方面資料」同事講應否警誡司機和乘客。

🔹控方覆問
就剛才盤問時講警員8092向他報告拘捕WL車司機的罪名,是PW11今天在庭上憑記憶講出來,不是靠紀錄。主控指出,沒有爭議司機被捕罪名為「協助罪犯」和「危險駕駛」。

👩‍⚖️法官覆問
P18 (WL車cam片段):由畫面遠處理大位置去到WL車位置,PW11估計距離大約75米。

由他負責的封鎖區去到CU車,相距約100米;他補充,此數字只是自己估算。

警車是停在橋下面康莊道位置,不是在繞道上。

🔸D16代表跟進問題
PW11在模型圖上標示出他負責的封鎖線範圍。

-PW11作供完畢-

傳召PW12 高級督察許霆鋒

🔹控方主問

(部分內容從缺,如有請報料

在紅磡繞道行車天橋進行封鎖布防的角色分配如下:當沒有特別事件發生時,封鎖由軍裝隊伍負責,便裝隊伍做支援,例如開機錄影等;截停車輛時則由軍裝截停。便裝人數較軍裝少。

🔸辯方盤問

🔸D3代表盤問
PW12確認,在書面口供記錄了當天警方共截停17部車,當中6架係電單車,1架三輪車。當時他沒有聽聞過,有電單車懷疑在Z橋接送懷疑理大逃出人士到天橋再登上其他車。車上沒有乘客的電單車在經過調查及記低資料後均獲警方放行;PW12沒有特地向下屬指示,要對某些車進行詳細調查。

🔸D16代表盤問
PW12到現場後首先進行觀察;自己未到之前同事已在進行調查,其後他向下屬落指示,下屬之後就向他滙報基本調查情況。

PW12指示隊員拘捕了7架車輛內的人:司機以「協助罪犯」罪名拘捕,乘客則以「暴動」罪拘捕;由於WL車司機沒有聽從警方指令停車,加多一條「危險駕駛」罪。

他的調查指令「相信有」直達拘捕警員;他沒有逐個講,但有向麾下的警長下指示,相信警長會轉告其他警員。

🔸D18代表盤問
PW12當時不知道確實由邊個警員處理邊架被捕車輛。

🔹控方覆問
剛才盤問時講「直達」的意思不是親口面對面指示,而是自己向警長傳達後再由警長向下級傳達。

案件管理
控方新增一名證人警員24710,最快明天可以上庭作供;其證供與他曾處理的車輛有關。完成這名證人的證供後,將會進入睇片辨認的環節。控方案情將於日內完結,預計下周可開啟辯方案情;保守估計本案審訊可在3月25日之前完成。

案件押後至明天1000同庭續審

💛感謝臨時直播員💛
#西九龍法院大樓第四庭(區域法院)
#王詩麗法官
#審訊 [13/40]
#1118何文田 #1118紅磡
#1118理大 #營救理大

A1:何(35)/ A3:伍(22)/ A4:冼(32)
A5:林(32)/ A6:梁(23)
A10:黃(17)/ A11:張(41)/ A12:梁(30)
A13:陳(32)/ A14:劉(26)/ A15:黃(22)
A16:林(21)/ A17:卓(18)/ A18:黎(24)

控罪及詳情:
(1)-(7)作出一項或一連串傾向並意圖妨礙司法公正的作為 [A1-3/ A4-6/ A7-8/ A9-10/ A11-12/ A13-16/ A17-18] ⚪️A2、A7、A8、A9控罪存檔法庭
被控於2019年11月18日,在香港,連同其他人意圖妨礙司法公正,而作出一項或一連串有妨礙司法公正傾向的作為,即作出一項或一連串的作為,意圖妨礙香港警務處將會作出的逮捕,而他們知道前述逮捕會被作出。

(8)危險駕駛 [A13] 🔴已認罪
被控於2019年11月18日,在香港九龍紅磡近理工大學李兆基樓附近紅磡繞道以危險方式駕駛一輛客貨車。

(9) 暴動 [A2,3,6,7,8,9,10,12,14,15,16,17,18]  🔴A2A7A8A9已認罪
被控於或約於2019年11月17至18日期間(包括首尾兩日),在香港九龍紅磡理工大學,連同其他人參與暴動。

🛑A2:林(20)、A7:陳(20)、 A8:麥(25)、A9:利(20)承認暴動罪,現還押候判

控方代表: #張卓勤 署理助理刑事檢控專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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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013開庭

⏺️傳召PW13 警員24710

🔹控方主問

證人於2019年11月18日軍裝當值。證人在賴頌文督察帶領下到紅磡繞道行車天橋,在相關路段截查車輛。當時行車天橋路段上有一架車,3男3女站在車附近。21:00後,證人懷疑他們非法集結而截查他們,最後並無搜出可疑物品。

之後證人行去約5至6架私家車距離的後方,處理交通意外,意外涉及2架私家車;他於記事冊記下2架車車牌及其他如人員資料。證人當時見到2名涉事車輛司機下車,然後後車司機指前車司機撞到其車,那時並無除司機以外的其他人。證人最後叫後車司機向前車司機賠償並和解以作處理。

證人當日沒有拘捕該3男3女。

庭上查看記事冊後,證人確認前車車牌為UX開頭,後車車牌為DL開頭,於2019年11月18日23:20處理前述交通意外的和解完畢;21:20搜查3男3女,21:37處理完畢。

🎥播放WL車輛的行車紀錄片(時間為21:06)
證人確認片中UX車輛

🎥播放警方片段(時間為21:13)
證人確認見到涉案3男3女於片中面向理大、何文田路牌方向出現
🎥(繼續播放,於22:17開始)
證人確認UX車輛於片段出現,而自己未在片段出現

證人再次確認上述交通意外,涉及的2架車中每架車分別有1名司機。

-控方主問完畢-

1104休庭

💛感謝臨時直播員💛

【其後審訊內容從缺】
#西九龍法院大樓第四庭 (區域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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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審訊 [14/40]
#1118何文田 #1118紅磡
#1118理大 #營救理大

A1:何(35)/ A3:伍(22)/ A4:冼(32)
A5:林(32)/ A6:梁(23)
A10:黃(17)/ A11:張(41)/ A12:梁(30)
A13:陳(32)/ A14:劉(26)/ A15:黃(22)
A16:林(21)/ A17:卓(18)/ A18:黎(24)

控罪及詳情:
(1)-(7)作出一項或一連串傾向並意圖妨礙司法公正的作為 [A1-3/ A4-6/ A7-8/ A9-10/ A11-12/ A13-16/ A17-18] ⚪️A2、A7、A8、A9控罪存檔法庭
被控於2019年11月18日,在香港,連同其他人意圖妨礙司法公正,而作出一項或一連串有妨礙司法公正傾向的作為,即作出一項或一連串的作為,意圖妨礙香港警務處將會作出的逮捕,而他們知道前述逮捕會被作出。

(8)危險駕駛 [A13] 🔴已認罪
被控於2019年11月18日,在香港九龍紅磡近理工大學李兆基樓附近紅磡繞道以危險方式駕駛一輛客貨車。

(9) 暴動 [A2,3,6,7,8,9,10,12,14,15,16,17,18]  🔴A2、A7、A8、A9已認罪
被控於或約於2019年11月17至18日期間(包括首尾兩日),在香港九龍紅磡理工大學,連同其他人參與暴動。

🛑A2:林(20)、A7:陳(20)、 A8:麥(25)、A9:利(20)承認暴動罪,現還押候判

控方代表: #張卓勤 署理助理刑事檢控專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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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0938開庭]

控方向法庭確認,今早傳召的證人不涉及招認自願性的問題,亦沒有邀請法庭行使酌情權。

傳召PW14(表列148號)毛國基醫生

🔹控方主問

證人1999年開始行醫,2000年開始在瑪嘉烈醫院急症室當值,期間也曾處理由警方押解到醫院的病人。2019年11月19日1545時他曾接觸被警方看管之D16,從分流資訊中了解D16之情況後便接觸病人,問病人和陪伴的人問題並檢查傷勢,會記錄所得的資料。D16當時清醒,表達手部受傷,是游繩時弄傷的,之後便交給護士處理。期間寫的記錄是一邊檢查一邊手寫的。

主控出示醫生記錄的筆記,並請他逐部分地確認,包括日期、時間及病人講出受傷情況、受傷原因等資料。另外亦確認當時病人的清醒程度,亦確認病人手部皮膚脫落、瘀傷、疼痛但手指關節活動範圍正常。病人無需入院,只需敷藥治療。

🔸辯方D16法律代表盤問

證人一直以來都是在急症室工作,急症室工作繁忙,每日約工作9小時,需處理20多個診症。如病人清醒均盡量以病人的描述來填寫記錄。但證人是以英文填寫的,所以證人需將病人的描述翻譯英文。另外寫記錄時也有機會向病人之陪同者查詢。

證人同意除特別的個案外,不能單靠記憶便能記得病人情況,一般都只能倚靠醫療紀錄才能憶起診症內容;2023年1月13日的口供也只是基於警方提供的4張紀錄才能作出。證人也不記得當天有幾多名警員陪同病人、是軍裝還是便裝、警員編號等等資料。病人的穿着、是坐著還是卧床都不記得。

證人無論之前的口供及今天庭上作供都只是倚靠再閱讀文字記錄才能作出。證人同意他閱讀的紀錄是一份由不同醫護人員拼合而成的筆記,有醫生、護士等人的參與。

證人同意整個診症過程是幾分鐘,病人簽Pol. 42(初步檢驗報告)亦不是在見病人時記錄及簽署的。2023年1月13日落口供時也沒有看過Pol. 42(急症室診斷書)。這份Pol. 42裡沒有陳述病人是因游繩才受傷,只記錄病人兩隻手受傷、疼痛。證人不同意受傷不是因為游繩。

🔹控方覆問

排版裡有選擇及描述,證人表示沒有因翻譯而表達有誤。證人表示當他寫病人紀錄時,病人不是在他面前,而該份Pol. 42完成後會放置在護士站特定櫃桶待警方查看。

-證人作供完畢-

[1124早休]
[1211開庭]

📌案件管理
-D1法律代表今日有事務未能出庭,控辯雙方法律代表目前有未確認簽署的文件需盡速完成,法庭將給予法律代表足夠時間處理,因此星期一1000才開庭;
-控方需要再傳召額外兩名警員證人出庭(非表列證人),額外證人作供後才開始睇片(約2小時);
-星期一因主控下午有事務不能出庭,只開庭半天,星期二亦另有事務不能開庭;
-2/3、9/3、20/3亦分別有辯方大律師有事務未能出庭,王官表示視乎當時審訊發展才考慮是否另作安排

[1225休庭]

案件押後至2月27日(下星期一)1000同庭續審

💛感謝臨時直播員💛
#西九龍法院大樓第四庭 (區域法院)
#王詩麗法官
#審訊 [15/40]
#1118何文田 #1118紅磡
#1118理大 #營救理大

A1:何(35)/ A3:伍(22)/ A4:冼(32)
A5:林(32)/ A6:梁(23)
A10:黃(17)/ A11:張(41)/ A12:梁(30)
A13:陳(32)/ A14:劉(26)/ A15:黃(22)
A16:林(21)/ A17:卓(18)/ A18:黎(24)

控罪及詳情:
(1)-(7)作出一項或一連串傾向並意圖妨礙司法公正的作為 [A1-3/ A4-6/ A7-8/ A9-10/ A11-12/ A13-16/ A17-18] ⚪️A2A7A8A9控罪存檔法庭
被控於2019年11月18日,在香港,連同其他人意圖妨礙司法公正,而作出一項或一連串有妨礙司法公正傾向的作為,即作出一項或一連串的作為,意圖妨礙香港警務處將會作出的逮捕,而他們知道前述逮捕會被作出。

(8)危險駕駛 [A13] 🔴已認罪
被控於2019年11月18日,在香港九龍紅磡近理工大學李兆基樓附近紅磡繞道以危險方式駕駛一輛客貨車。

(9) 暴動 [A2,3,6,7,8,9,10,12,14,15,16,17,18]  🔴A2A7A8A9已認罪
被控於或約於2019年11月17至18日期間(包括首尾兩日),在香港九龍紅磡理工大學,連同其他人參與暴動。

🛑A2:林(20)、A7:陳(20)、 A8:麥(25)、A9:利(20)承認暴動罪,現還押候判

控方代表: #張卓勤 署理助理刑事檢控專員
————————————
[1011開庭]

📌案件管理
關於D16醫療環節,將會傳召兩名非表列證人。

⏺️ 主控讀出新修訂承認事實
大致增補了以下內容:
-5部車輛行車紀錄器之片段作為呈堂證物
-汽車行走路線、建築物、標記等
-D3理大學生身份及獲派理大宿舍資料
-D1八達通咭紀錄
-護理會診筆記
-涉案車輛案發前紀錄
-其他車輛的司機姓名
-修訂標記證物內容及修訂後的附件12等

傳召證人PW15 警員16272余子勤(音)
(關於D16醫院檢驗)

🔹控方主問

證人於2013年加入警隊水警西第三分隊,2019年11月19日當值從警署羈留區,同警員33446一同押解D16於1436時乘救護車到瑪嘉烈醫院。1500時到達醫院,在現場監管D16被醫生診症,證人稱他沒有說任何話,診症完他替D16保管藥物,其中有消炎止痛藥,之後便離開並沒有接受其他治療。而證人稱他沒有印象有關pol.42內的筆錄,證人表示只記得醫生講過被告要洗傷口,對文件內容其他部分沒有印象。

證人在自已的記事冊記低D16的傷勢是左右手掌擦傷、右前手臂有傷,離開時也是與33446一起押解D16返回葵涌警署。

🔸辯方D16法律代表盤問

證人稱他在警員記事冊上沒有記下他在警署有沒有觀察D16的傷勢;事隔三年,證人都是需要重新閱讀一次有關記錄冊才能就案情寫口供及出庭作證。證人同意已經不記得幾時收到文件pol.42,亦不記得被告接受診治時,同僚33446有沒有在場。

-證人作供完畢-

⏺️傳召證人PW16 警員33446朱俊豪(音)
(關於D16醫院檢驗)

🔹控方主問

證人1995年加入警隊,2019年11月19日連同16272押解D16到瑪嘉烈醫院,證人表示對事件有印象。證人沒有跟醫生對話,因為D16診症時他在布簾的另一邊。

證人沒有參與其他理大的行動任務。

🔸辯方盤問

證人表示因已事隔三年,記憶已經好模糊。他不肯定在診症室內有沒有其他病人;不肯定被告人有沒有在病床上;不記得診症時間有幾長;不記得文件是誰保管;也不記得自己在該文件有沒有寫上任何東西。

證人沒有與醫生對話。

-證人作供完畢-

🎥控方播放片段
-片段內容:主要見到警員在行車天橋上截停車輛,並拍攝當日被拘捕的人士
-地點是主控稱為:大約控制範圍及一帶之車輛
-主控逐一講述及確認片段中播出的17輛(包括私家車及電單車)的車牌號碼、電單車及私家車的數量、
-片段中亦有播放出警員在現場搜查電單車的過程
-主控逐一播出及描述各位涉案的相關人士,包括本案眾位被告被拍入鏡頭的片段及一些不在法庭內的人士。

[1150早休]
[1215開庭]

🎥控方繼續播放片段
-主控稱片段中有部分內容已介定為獲承認事實
-播出由理工大學教學樓(VA座)內、電梯外及部分走廊的閉路電視鏡頭,拍攝到某幾位被告人在片段中出現的片段(其中一些教學樓片段日期是201911月10日)。

📌案件管理
控方仍然有約1.5小時片段需要播出。

[1300休庭]

案件押後至3月1日(星期三)1000同庭續審

💛感謝臨時直播員💛
#西九龍法院大樓第四庭 (區域法院)
#王詩麗法官
#審訊 [17/40]
#1118何文田 #1118紅磡
#1118理大 #營救理大

A1:何(35)/ A3:伍(22)/ A4:冼(32)
A5:林(32)/ A6:梁(23)
A10:黃(17)/ A11:張(41)/ A12:梁(30)
A13:陳(32)/ A14:劉(26)/ A15:黃(22)
A16:林(21)/ A17:卓(18)/ A18:黎(24)

控罪及詳情:
(1)-(7)作出一項或一連串傾向並意圖妨礙司法公正的作為 [A1-3/ A4-6/ A7-8/ A9-10/ A11-12/ A13-16/ A17-18] ⚪️A2A7A8A9控罪存檔法庭
被控於2019年11月18日,在香港,連同其他人意圖妨礙司法公正,而作出一項或一連串有妨礙司法公正傾向的作為,即作出一項或一連串的作為,意圖妨礙香港警務處將會作出的逮捕,而他們知道前述逮捕會被作出。

(8)危險駕駛 [A13] 🔴已認罪
被控於2019年11月18日,在香港九龍紅磡近理工大學李兆基樓附近紅磡繞道以危險方式駕駛一輛客貨車。

(9) 暴動 [A2,3,6,7,8,9,10,12,14,15,16,17,18]  🔴A2A7A8A9已認罪
被控於或約於2019年11月17至18日期間(包括首尾兩日),在香港九龍紅磡理工大學,連同其他人參與暴動。

🛑A2:林(20)、A7:陳(20)、 A8:麥(25)、A9:利(20)承認暴動罪,現還押候判

控方代表: #張卓勤 署理助理刑事檢控專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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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是日審訊進度

與D5、D6、D10案情相關的睇片警員主問完畢,明天開始由辯方盤問。張專員樂觀估計,下星期二控方將舉證完畢(未計特別事項)。

💛感謝報料💛
#西九龍法院大樓第四庭 (區域法院)
#王詩麗法官
#審訊 [18/40]
#1118何文田 #1118紅磡
#1118理大 #營救理大

A1:何(35)/ A3:伍(22)/ A4:冼(32)
A5:林(32)/ A6:梁(23)
A10:黃(17)/ A11:張(41)/ A12:梁(30)
A13:陳(32)/ A14:劉(26)/ A15:黃(22)
A16:林(21)/ A17:卓(18)/ A18:黎(24)

控罪及詳情:
(1)-(7)作出一項或一連串傾向並意圖妨礙司法公正的作為 [A1-3/ A4-6/ A7-8/ A9-10/ A11-12/ A13-16/ A17-18] ⚪️A2A7A8A9控罪存檔法庭
被控於2019年11月18日,在香港,連同其他人意圖妨礙司法公正,而作出一項或一連串有妨礙司法公正傾向的作為,即作出一項或一連串的作為,意圖妨礙香港警務處將會作出的逮捕,而他們知道前述逮捕會被作出。

(8)危險駕駛 [A13] 🔴已認罪
被控於2019年11月18日,在香港九龍紅磡近理工大學李兆基樓附近紅磡繞道以危險方式駕駛一輛客貨車。

(9) 暴動 [A2,3,6,7,8,9,10,12,14,15,16,17,18]  🔴A2A7A8A9已認罪
被控於或約於2019年11月17至18日期間(包括首尾兩日),在香港九龍紅磡理工大學,連同其他人參與暴動。

🛑A2:林(20)、A7:陳(20)、 A8:麥(25)、A9:利(20)承認暴動罪,現還押候判

控方代表: #張卓勤 署理助理刑事檢控專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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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0936開庭]

⏺️繼續傳召偵緝警員19597
-負責睇片辨認被告

🔸辯方盤問

🔸 D5法律代表盤問

證人由2021年3月至2023年1月調查此案件,是其中一個調查警員,負責從理大校園及行車紀錄儀片段中找出本案被告。他辨認影像、錄音後,製作了影片的謄本及某些涉事車輛的路線圖。

證人答不出花了幾多時間做UW車輛的路線圖。謄本製作方面,他也沒有詳細紀錄共用了幾多處理的時間,只在調查報告中寫下翻看片段的日期,卻沒有記下用了多少時間製作上述的謄本及路線圖。最後他完成了4份口供及附件。證人同意,寫口供時已完成製作謄本,所以寫口供時都先看相關紀錄資料。

辯方指出,證人處理方式是會先從車輛、警方拘捕片段中憑特徵鎖定目標人物,然後才於校園片段中尋找相似特徵人士;證人同意他是先鎖定了那些人坐在那一輛車,但是並不能肯定車上本來可能已經有人、或有人是後來才上車的。辯方指出,有可能1856時在梳士巴利道,D4、D5已經在車上,因為UW車輛上的行車紀錄儀片段曾有中斷,所以未能反映全部過程;證人不同意,表示1856時停車後片段雖有斷續,但他認為片段大致上是連貫的,而且他不單是依賴看見的影像,亦可依據錄音去對比。

辯方指出,證人沒有學習過任何關於聲音對比、音質辨識等技術,亦沒有任何專業資格,只是有少許工作經驗;證人也沒有運用任何專業儀器、程式去幫助辨別聲音,更沒有任何有科學根據的技術去做聲音辨別。

證人同意,他接的指令只是負責做謄本,沒有聲音辨別的任務;他有仔細聽分開不同人的不同聲音去分辨。上司有指令他以影像分清楚不同人物的特徵,但沒有指令他分析聲音。他有留意每一個出現的人物的聲音,但同意沒有用專業方法去分析聲音,因為自己沒有受過此類的訓練。

辯方指出,不單是要聽出對話/說話內容,而是就住聲音、音頻等,才可更準確地辨認⋯⋯💬王官勞氣地阻止辯方問下去,「佢要寫謄本就係會分開不知名女1;喱個係不知明女2…」

辯方指出,證人不知道片段曾轉到專家分析聲音。

🔸D6法律代表盤問

證人同意需要處理的片段證據繁複,資料頗多,有不少其他檔案,證據及人物很多,多達600人,包括沒有被拘捕的人士。

辯方指出,證人鎖定人物就會在674段片中辨別出來,差不多經歷了兩年時間去製作38頁口供及附件,影片裡的人物影像好多時候並非影到正面,證人只用眼、電腦、播放軟件(可放大)兩個屏幕,亦沒有對比身高體重,因此並不是準確的對比。

證人表示有對比身高,但同意沒有用電腦程式去做更清晰的對比,也沒有以實物去重置影像,亦沒有用任何便利的器具去檢視影像中人物特徵的準確性,而上司給自己的指示要在片段中找出這37人。證人寫在口供上的都是盡己所能力去找出特徵,認為都是可靠。

辯方指單聽聲音是不能準確表達車內所發生的事,而行車紀錄儀鏡頭向前方,也不能反映車內發生的事情。例如謄本631頁及634頁,證人都不知道嬲男子是甚麼時候上車、下車的;亦有一段6分鐘左右紀錄從缺。

謄本38頁,1821時,證人記錄D6穿長恤衫;證人描述D6游繩而下。在證物附件裡有段解像度很低 的YouTube 片,證人指其中人物是D6;37人中只有他一人是穿恤衫。但證人同意,在理大內可能有其他人都會有同樣衣着。相對D6在被捕後片中見到的鞋上的白色是比較細長,證人表示YouTube 片因為是截圖故化開了;辯方指出,不排除有其他人都穿着類似有白色點的鞋,白點反光不一定是一個「✔️」。

辯方展示數張截圖,表示片段中游繩的人(指稱D6)頭上有白點,證人同意這白點也可能是眼罩、眼鏡或頭飾之類,而D6被捕時及車輛中沒有任何類似的東西。證人指可能之前都有留意,只是沒有將這些特徵加在口供裡。辯方指他沒有寫在口供上的原因其實是因為這幫助不到證明這個人是D6;證人不同意。

🎥播放閉路電視片段
辯方描述該名男子正沿着馬路跑,但上不到第一部電單車,隨後卻上了第二部電單車。

[1136早休]
[1205開庭]

辯方指出,片中游繩的男子頭部有反光物,面部有白色物及頸部也帶着物品,所以不是D6,而被捕時D6身上沒有這些東西;證人不同意。

🎥播放一段行車紀錄儀片段
辯方指出,片段內的UW車輛有沒有人下車,其實都是看不清楚的;證人不同意。辯方指出,穿著有9字T恤的男子有沒有上車、有沒有下車或在車內有甚麼事發生都是看不清楚的;證人不同意。

🎥播放片段
辯方指出,片段中最多看見一個人上車,衣服是淺色的,其實看不清楚是男是女,亦看不到是從前門還是後門上車;證人同意。

🔸D10法律代表盤問

證人在辨認人、物件方面沒有接受訓練,辨認只全靠經驗,初步確立了37人的一些特徵,就在所有提供的片段中找尋。他沒有統計由2021年3月至2013年1月之間工作的時間。

新橋閉路電視不能辨認容貌,只靠特徵特別是腳上穿着兩隻不同顏色(一黑一白)的鞋,證人只能在口供上寫上相信那是D10。

證人同意,在理大內完全看不到D10有做過包括使用汽油彈、弓箭、投擲硬物等行為,也看不見她做任何破壞財物的行為,也看不到她有做教唆他人破壞的行為。

🔸D11法律代表盤問

證人製作謄本時是盡己所能做到準確,但環境聲音有機會影響到辨別說話內容;他聽不到的內容會寫「不清楚」。辯方指出,不排除有人發出一些聲音會遮蓋對話內容;證人表示是有可能聽不到片內的對話。

🎥播放片段
辯方指出,D11曾向身份不詳人士講「路過」;證人不同意。

[1300午休]
[1438開庭]

辯方指出,謄本第7頁「你喺邊度攝呀?」與「吓?」之間,D11其實有講一句「我真係路過㗎」;證人不同意。

🔹控方覆問

盤問階段證人多次被問及有沒有接受過相關訓練而答沒有,調查過程只是憑自己經驗、憑肉眼睇。他的調查要辨認37名被告,與過往經驗分別只是要做更多睇更多;他不曾將本案調查的37人與其他理大事件混淆。

關於UW車輛錄音謄本,有些「不確定」聲音;如果聽到開關車門聲音,他都有盡力記錄。

證人從片段辨認D6,主要認其身上衣著和鞋,因他游繩而下,光線較暗。

證人印象中理大內片段沒有見過著一黑一白鞋的人,在新橋才開始見到D10著一黑一白鞋;證人睇片見唔到有換鞋動作。證人辨認D10主要靠一黑一白鞋,因此特徵是離遠睇新橋都見到,但他同樣有考慮其他特徵。

-證人作供完畢-

📌案件管理
-控方尚未完成進一步承認事實草稿;
-早前呈堂承認事實P304提及的護理筆記P28,控方已準備好中文譯本並獲辯方同意,現呈堂為P28A;
-視乎辯方是否接受新一份承認事實,或有需要傳召列表第143號證人警司S3 (聲音識別專家,與WA車輛及UW車輛相關);
-無論如何控方可於下星期一完成舉證,然後處理特別事項;
-3月14日下午不開庭。如未完成辯方案情,3月24日後的審訊會移至西九龍法院的其他法庭進行。

[1546完庭]

案件押後至3月6日(下星期一) 1000同庭續審

💛感謝臨時直播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