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九龍城裁判法院第七庭
#梁嘉琪裁判官
#1112黃大仙 #裁決
#縱火罪 #公眾阻礙
張 (23)
控罪:
1. 縱火罪
被控於2019年11月12日在彩虹邨近碧海樓的迴旋處用火損壞屬於其他人的雜物和馬路的路面。
2. 在公眾地方造成阻礙[傳票]
有人提出告發,指稱被告於同日同地連同其他不知名的人留下塑膠路障,對人或車輛造成阻礙、不便或危害。
主控:傳票511674修改後放法庭存檔。
========
本案爭議
被告是否在迴旋處縱火的人
辨認係最主要,但控方第一證人無法認出,逃走時有短暫失掉被告,口供不可靠。
第二控方證人的片段只是事後補拍,呈堂證物是事後補拍,非當時證物。而第一證人的記事冊寫得不仔細,第二份記事冊亦屬事後補充,沒有在最佳時間記下案發事件。
PW1 沒有記住被告有否戴口罩,判斷性疑問,當時又距離10米,未能直接辨認,證供上出現問題。
假如被告若一直企在巴士站,不會因警員到場而驚訝,逃走本身有可疑。
不爭議事實:將不屬於自己嘅手套同電話,按警員指示下放到背包。
沒有直接證供顯示有犯案
🎉2項罪名不成立🎉
沒有訟費申請
💛感謝臨時直播員💛
#梁嘉琪裁判官
#1112黃大仙 #裁決
#縱火罪 #公眾阻礙
張 (23)
控罪:
1. 縱火罪
被控於2019年11月12日在彩虹邨近碧海樓的迴旋處用火損壞屬於其他人的雜物和馬路的路面。
2. 在公眾地方造成阻礙[傳票]
有人提出告發,指稱被告於同日同地連同其他不知名的人留下塑膠路障,對人或車輛造成阻礙、不便或危害。
主控:傳票511674修改後放法庭存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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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案爭議
被告是否在迴旋處縱火的人
辨認係最主要,但控方第一證人無法認出,逃走時有短暫失掉被告,口供不可靠。
第二控方證人的片段只是事後補拍,呈堂證物是事後補拍,非當時證物。而第一證人的記事冊寫得不仔細,第二份記事冊亦屬事後補充,沒有在最佳時間記下案發事件。
PW1 沒有記住被告有否戴口罩,判斷性疑問,當時又距離10米,未能直接辨認,證供上出現問題。
假如被告若一直企在巴士站,不會因警員到場而驚訝,逃走本身有可疑。
不爭議事實:將不屬於自己嘅手套同電話,按警員指示下放到背包。
沒有直接證供顯示有犯案
🎉2項罪名不成立🎉
沒有訟費申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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