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庭文字直播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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比入唔到庭嘅手足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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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此重申此頻用作學術交流
不會為所有言行負上任何法律責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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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九龍城裁判法院第一庭
#梁嘉琪裁判官
#20200417油麻地
#判刑

韓(24)

控罪:
1)刑事損壞
2020年4月17日無合理辯解損壞港鐵油麻地A出口外屬於港鐵的外牆
2)襲擊導致他人身體受傷

辯方呈上的社會服務報告中建議低程度(少於80小時)的社會服務令。但法庭考慮到有警員受傷和控罪的性質嚴重,認為建議不能接受,應考慮中到高程度的時數。法庭亦考慮到辯方呈上上訴庭的案例,被告良好的背景和求情,所以判處200小時社會服務令。
#粉嶺裁判法院第六庭
#黃國輝裁判官

請注意已轉至第五庭(大庭)審訊
#西九龍法院第八庭 (暫代區院)
#陳仲衡法官
#0728上環 #審訊 [12/60]

23名手足

控罪:
(1)暴動 [A1-24]
(2)襲擊警務人員 [A15]
(3)無牌管有無線電通訊器具 [A4]

——————

控方宣讀有關A1承認事實

(5)2019年7月28日1955時,A1被制服時頭戴著黑色帽(P1-1),頸上有黑色泳鏡(P1-2)及黑色頸罩(P1-3),手戴黑色手袖(P1-4)及黑色手套(P1-5),腳戴黑色護膝(P1-6),身穿黑色短袖上衣(P1-7)、黑短褲(P1-8)、左腳著黑色鞋(P1-9)及右腳著黑色襪,及背有背囊。

(6)約2005時,警員14569林浩昌在西區商業大廈外以「參與未經批准集結」拘捕A1。

(7)約2246至2305時,警員14569林浩昌在葵涌警署從A1身上檢取P1-1至P1-6,及一副透明護目鏡(P1-10)和一個防毒面罩的配件(P1-11)。

(8)2019年7月29日約2135時至2220時,警員17414陳浩鳴搜查A1住所。 期間檢取A1身穿的衣物,包括P1-7、P1-8、P1-9及一對黑色襪(P1-12)。

(87)2019年7月28日,偵緝警員48989郭志浩在葵涌警署拍攝4張A1相片呈堂為P28(D1)(1)-(4)。

(88) 2019年7月29日、7月30日及2020年1月14 日,警員17414陳浩鳴、偵緝警員4980陳汶、偵緝警員7696劉祺添、偵緝警員4905許銳亮、女偵緝警員6665林嘉汶及警員8543關耀輝拍攝20張從A1證物相片,呈堂為P29(D1)(1)-(20)。

傳召PW4警署警長 伍尚國
現為警署警長
案發當天為署理督察及畜龍
負責拘捕A1

🌟曾入稟高等法院,指控被起底,要求法庭命令刪除有關資料及賠償

📌背景
案發當天與其他警員向東推進時,看見大約有幾百人聚集。人群防線中有人戴頭盔、呼吸器,手持打開反起向天的長遮、長條枝狀物,PW4相信為鐵枝。他們大部份身穿黑色衫褲,向警察防線投擲硬物、膠水樽、磚塊。

📌最後一次推進
在德輔道西和高陞街交界準備向東繼續推進時,接到指示畜龍小隊要準備衝出去拘捕,所以畜龍小隊越過機動部隊防線行到最前面。防線沿德輔道西馬路向東,起初急步行,直至接近電車站位置就開始跑。

📌PW4位置
起步時,畜龍在警方防線最前面,PW4在畜龍C隊中訓練隊第三小隊隊伍中後位置,每隊有8個警員,大約成一直線向前衝,PW4前面約有4至5個警員。

📌制服A1
PW4在行人路欄杆與電車站之間看見一名男子,便用手按壓他的後頸向前推,將他壓落地下。PW4聲稱男子想掙扎起身,立即用膝蓋壓住他的背脊。當時男子戴有黑色頭套和黑色面巾。控方指出沒有爭議男子為A1,但PW4指無法確定。
追截時PW4在A1身後,兩人皆面向東。壓低A1時,有其他示威者已在A1身後被其他畜龍壓低。

📌制服地點
PW4在街道圖P62用紅色交叉標示制服地點,呈堂為P62_PW4_001A。

📌其他警員協助拘捕
壓低A1後,便裝警員14569上前協助壓住A1,PW4與14569事前不認識,當時也不知道14569的編號,直至第二天重案組聯絡PW4才得知。PW4將A1交14569,交代自己姓名後,便加入機動部隊在德輔道西及皇后街交界的防線支援。

📌起跑位置
PW4在街道圖P62用標示開始跑的位置,呈堂為P62_PW4_001B。

📌追截過程
PW4在A1身後追截,A1當時向東「逃走」,即是並非靜止站立,而是向東跑兩三步,速度不快,所以才決定追截A1。由於身邊充滿催淚氣體,所以加快上前,從A1右後方接近,再用右手按壓A1後頸,將他壓落地上。
PW4重申A1跑兩三步,速度不快,就已經被撳低。

🌟控方指出所謂「逃匿證據」並不指向A1。
#沙田裁判法院第七庭
#崔美霞裁判官
#1111沙田 #刑事損壞 #非法集結
#審訊 [2/2]

*上午進度*

D1: 王,D2: 李

控罪:
(1) 刑事損壞
(2) 參與非法集結

案情:
在2019年11月11日早上,有人在沙田獅子山隧道公路與大涌橋路/車公廟路交界,損毀一支交通燈。

09:30 開庭

傳召 PW2 警員12367 朱卓偉(音) 作供,負責拘捕D2,作供完畢。

傳召 PW3 警員12529作供,證物員

13:00 休庭,14:30 再訊
#東區裁判法院第四庭
#王證瑜裁判官
#0908炮台山
#審訊 [2/2]

D1周(20)  D2賴(20)

控罪:
(1)在公眾地方管有攻擊性武器(D1)
(2)在公眾地方管有攻擊性武器(D2)
(3)管有物品意圖摧毀或損壞財產(D2)

案情:
於19年9月8日在炮台山電氣道218號英皇道147號之間的公眾地方攜有一個能發出雷射光束的裝置。D2則攜有一個能發出雷射光束的裝置及一罐噴漆。


特別事項:
辯方針對PW2於現場未有警誡下對D2查問的內呈堂性提出爭議

D2律師就特別事項陳詞:
PW2當時已有最少2次(意指截查前及搜出物品後)對D2有合理懷疑,甚至於作供時指不用問被告問題也可拘捕D2,因此PW2當時理應先作出警誡後再作查問。

特別事項裁決:
PW2未有警誡下向D2查問的內容不能呈堂,相關作供會被剔除。


裁判官裁定D1,D2就3項控罪表證成立
D1,D2選擇不作供,亦不會傳召證人。

案件將於4月1日 1430 作結案陳詞,辯方需於3月29日1200前向法庭及控方提交書面陳詞,期間被告以原有條件保釋。
#東區裁判法院第五庭
#劉綺雲裁判官
#1208灣仔 #續審 [5/1] 

👤陳(27)

控罪:
(1)管有適合作非法用途的工具並有所意圖
(2)管有攻擊性武器並有所意圖
(3)管有違禁武器

於2019年12月8日,在灣仔柯布連道與告士打道交界,攜有各一螺絲批(控罪一) 、一把刀連套(控罪二) 及指節套(控罪三) 。

5庭已滿,可於門口取籌到九樓11庭睇轉播。

1450 再需要15分鐘再開庭…
1520 裁判就陳詞不明部分題問完畢(包括部分中文詞語字眼的意思及英文是什麼…)
裁判官再次要求雙方檢視雙方陳詞,找出各自一方同意的部分,如有不同意的部分又已在自已陳詞有回應的亦需指出。
休庭30分鐘
重開後控辯雙方應裁判要求輪流向逐段解釋是否爭議及指出回應部分是自已陳詞第幾段,由於沒有陳詞在手,正庭和視像庭旁聽人士基本上只是聽到一大堆不明
數字…在此再次感謝到場旁聽的各位💛

案件押後至4月22日1430進行裁決
#西九龍法院第八庭 (暫代區院)
#陳仲衡法官
#0728上環 #審訊 [12/60]

23名手足

控罪:
(1)暴動 [A1-24]
(2)襲擊警務人員 [A15]
(3)無牌管有無線電通訊器具 [A4]

——————

盤問PW4警署警長 伍尚國
現為警署警長
案發當天為署理督察及畜龍
負責拘捕A1

A1法律代表 #關文渭大律師 盤問PW4

📌沒有逃跑
在案發內一天的2019年7月29日下午所作之證人供詞,從未提及A1有「逃走/逃跑」或「掙扎想起身」,PW4同意口供從未提及,只是剛剛才回憶起。至於在10月作的另一份口供,同樣未提及「逃走/逃跑」或「掙扎想起身」。辯方指出A1從未逃跑,PW4不同意。

📌沒有掙扎
PW4同意在現場身邊充滿催淚氣體,自己在訓練中曾試過直接嗅催淚氣體,感覺難受令人想離開,眼睛口鼻刺熱,皮膚亦有受刺激感覺。PW4不同意A1被壓低時沒有掙扎想起身。

📌A1裝束
PW4只記得A1頭戴黑色帽P1-1、頸上有黑色泳鏡P1-2及黑色頸罩P1-3。

📌被壓低位置

據P62_PW4_001,A1被壓低位置為電車站中間近德輔道西27號及29至31號間,但據PW4在2019年10月所作的第二份證人供詞,附件一所示位置更靠近東邊,在德輔大廈外。撰寫第二份口供時距離拘捕約2至3個月,記憶理應比現時更佳。

PW4稱由於附件一並沒有標示大廈,當時只記得拘捕位置距離皇后街約2至3棟大廈,所以標示與P62_PW4_001有異。辯方指出在附件一同樣有電車站可供PW4參考,附件一位置較為準確,PW4不同意。

第一份口供的描述為「德輔道西近皇后街口」,與附件一標示位置吻合,應為PW4最佳記憶,PW4同意。

第二份證人供詞的附件一呈堂為MFI D1-2。

📌開始推進
PW4先稱不肯定開始推進時受「猛烈攻擊」,後又稱同意,但其後又改稱不肯定,因為當時畜龍在防線最後。

📌進入西源里
PW4沒有見過有人走入奇靈里或西源里,但自己和其他畜龍有進去,因為從對講機得知有畜龍C隊在西源里作出拘捕,於是進去支援。在西源里逗留約20分鐘,等候與畜龍C隊聯絡了解情況,但始終沒有見到有人被捕。20分鐘後PW4離開西源里返回德輔道西,當時在德輔道西的機動部隊大隊防線已經到達東邊街。

📌畜龍組成
當日畜龍C隊由機動部隊訓練隊第3小隊教官、第4小隊教官及反恐特勤隊成員組成。

📌電筒
當天裝備包括電筒,但PW4指並非強力電筒,當晚行動沒有需要照射人群及記者(按:電筒光線可從東邊街照射到威利麻街)。

📌敲打盾牌
畜龍裝備包括圓盾,但可自行決定是否攜帶,PW4當天沒有攜帶,而同行的警員則備有短身長方形盾牌。至於其他隊員PW4不肯定他們有沒有盾牌。

裝備亦包括警棍,但PW4不確定當時自己有沒有手持警棍。

PW4指出推進期間毋須用警棍敲打盾牌。

A11法律代表 #傅昶生大律師 盤問PW4

🌟 #傅昶生大律師 說「差人伍先生,我有少少嘢問你」, #陳仲衡法官 似乎認為「差人」一詞相當侮辱。

A14法律代表 #曾藹琪大律師 盤問PW4

(盤問詳情將在控方案情完成後補充)

辯方完成盤問,控方即將開始覆問

PW4 警署警長 伍尚國 未完成作供
案件押後至明早0930時同庭續審
#沙田裁判法院第一庭
#溫紹明署理主任裁判官
#20200108烏溪沙 #20211008烏溪沙
#提堂

袁(30)
控罪:襲擊致導致身體傷害

街坊報料指案發於2020年1月8日,近烏溪沙站公共運輸交匯處近幼稚園位置。

案件押後至2021年4月12日下午2時30分沙田裁判法院第一庭再訊,被告以原有保釋繼續保釋。

💛感謝臨時直播員及街坊報料💛
如有更多資料, 請按此報料
#區域法院第廿七庭
#高勁修首席區域法院法官
#提訊
#1110九龍塘

韋(35)🛑曾經還押約52日

控罪:
(1)-(5)襲擊正當執行職責的警務人員
(6)-(7)協助、教唆、慫使或促致合法情況下逃離

詳情:
(1)-(4)被控於19年11月10日在又一城L1層19A號舖千両外,襲擊正當執行職責的警務人員A、B、C及D
(5)被控於同日於同日在又一城1樓1號鋪Sift外,襲擊正當執行職責的警務人員E
(6)-(7)被控於同日於上述兩個地點,協助、教唆、慫使或促致不知名女童及男子離脫警務人員C及E的合法羈押
————————————

控方修訂控罪書,撤回控罪5及7.
辯方申請 5星期押後,以便給予被告法律意見。

韋經理當日傷勢😡

案件押後至2021年4月13日1430區域法院再訊,期間被告維持保釋。⚪️
#區域法院第廿七庭
#高勁修首席區域法院法官
#1118油麻地
#提訊

A1:施(23)
A2:文(20)🛑已還押逾10個月

控罪:
(1)暴動 [D1D2]
(2)在公眾地方管有攻擊性武器 [D1]
(3)藏有物品意圖毀壞財產 [D2]

控罪詳情背景請看上次提堂
https://t.me/youarenotalonehk_live/10276

A1及A2 就控罪(1)認罪‼️

控方撤回控罪(2)及(3).

案件押後至2021年6月8日 11:00區域法院處理求情及答辯。
A1以原有條件繼續保釋⚪️
A2沒有保釋申請,繼續還押‼️
#東區裁判法院第一庭
#羅德泉主任裁判官
#0901西營盤 #提堂

葉錦龍/區議員 (33)
(1)刑事損壞
(2)抗拒在正當執行職務的警務人員

案情:2019年9月1日在西營盤破壞一張貼在燈柱上、寫有「不要在此處橫過馬路」的警方告示牌及抗拒執行職務的警員

————————————————

控方表示近期收到辯方提供新相片,警方需時與機電工程處調查,申請押後再訊。

案件押後至2021年4月26日 14:30於東區裁判法院第一庭再訊,期間以原有條件繼續保釋。
#區域法院第廿七庭
#高勁修首席區域法院法官
#20200604旺角 #提訊

A1:劉(55)
A2:曾(55)
A3:曾(21)

控罪:
(1) 非法集結 [A1, A2]
被控於2020年6月4日,在亞皆老街與砵蘭街交界,連同其他身份不詳的人,參與非法集結。
(2) 抗拒執行職責的警務人員 [A3]
被控於同日同地,抗拒執行職責的警務人員,即偵緝警員 15245。
(3) 抗拒執行職責的警務人員 [A3]
被控於同日同地,抗拒執行職責的警務人員,即偵緝警長 33491。
(4) 暴動 [A3]
被控於同日同地,連同其他身份不詳的人,參與暴動。
(5) 襲擊在正當執行職務的警務人員 [A3]
被控於同日同地,襲擊正當執行職務的警務人員,即偵緝警員11361。

———————————————

法庭收到法援處的信件,得悉法援處拒絕A1的法援申請,A1將會再次申請法援。

法庭收到法援處的信件,得悉法援處拒絕A2的法援申請。A2代表律師申請押後,再處理有關法援事宜。

A3尚未準備好答辯,仍需時考慮。

案件押後至2021年5月11日 14:30灣仔區域法院再訊。
各被告以原有條件繼續保釋⚪️
#東區裁判法院第一庭
#羅德泉主任裁判官
#0721廉署調查案 #提堂

林卓廷(43) 🛑因其他案件已還押9日

控罪:
(1)披露受調查人身分的罪行
(2)披露受調查人身分的罪行
(3)披露受調查人身分的罪行

案情:
被控分別於2019年12月30日、2020年1月21日及7月16日,明知或懷疑有被指稱或懷疑已犯《防止賄賂條例》第II部所訂罪行的調查正在進行,無合法權限或合理辯解,向公眾或部分公眾披露該項調查中一名受調查人的身分,即游乃強。

———————————

辯方指2月26日才收到控方一些文件及片段,因需時看文件及片段申請案件押後至2021年4月27日 14:30於東區裁判法院第一庭再訊。

📍批准本案保釋條件更改如下:
-更改居住地址
-再改地址通知ICAC總部
-新加不得直接或間接接觸本案證人
其他原條件不變。

🛑被告因其他案件仍需繼續還押
#東區裁判法院第一庭
#羅德泉主任裁判官
#20200701北角 #提堂

曹(29)

控罪:在公眾地方管有攻擊性武器

控罪指他於2020年7月1日在北角福蔭道與電氣道交界的公眾地方攜有攻擊性武器,即一支伸縮棍。

背景:
國安法立法首天,警方當晚6時許巡邏至案發地點,看見約10名戴口罩人士聚集。聚集人士見到警車便即散去。警員其後截停被告,從他身上搜出涉案物品。

———————————————-

辯方表示仍與控方討論修訂控罪,申請押後。

案件押後至2021年3月30日 14:30於東區裁判法院第一庭再訊。 期間以原有條件繼續保釋。
#區域法院第廿七庭
#高勁修首席區域法院法官
#20200701旺角 #提訊

李(24) 🛑已還押逾8個月

控罪:
(1)罔顧生命是否受到危害而企圖縱火
(2) 有意圖而企圖縱火(交替控罪)
(3)管有物品意圖摧毀及損壞另一人財產

詳情:
(1)被控於20年7月1日,在旺角彌敦道與奶路臣街交界銀行中心廣場,無合理辯解而用火損壞屬於香港警務處的一輛警車,登記編號為 AM6252,意圖損壞該財產或罔顧該財產是否會被損壞
(3) 被控於同日在旺角亞皆老街 67 號「老鳳祥銀樓」店外,管有一適合作非法用途的工具,即疑為汽油彈的玻璃樽及兩個打火機

---------------------------------

法援處需時為被告更換辯護團隊。

被告沒有保釋申請,繼續還押🔴

案件押後至2021年5月4日 14:30區域法院提訊
#區域法院廿七庭
#高勁修首席區域法院法官
#提訊
#20200806葵涌

張(33)🛑已還押逾7個月

控罪:
意圖危害他人生命而縱火罪

詳情:
被控於20年8月6日,在葵涌警署正門外,無合法辯解而用火意圖損毀屬於香港政府的充水式護欄,罔顧該財產是否會被損壞,藉此意圖危害他人生命。

辯方需時與控方商討案件。

被告沒有保釋申請,繼續還押🛑

案件押後至2021年4月20日 14:30區域法院再訊
#九龍城裁判法院第七庭
#梁嘉琪裁判官
#1112黃大仙 #裁決
#縱火罪 #公眾阻礙

張 (23)

控罪:
1. 縱火罪
被控於2019年11月12日在彩虹邨近碧海樓的迴旋處用火損壞屬於其他人的雜物和馬路的路面。

2. 在公眾地方造成阻礙[傳票]
有人提出告發,指稱被告於同日同地連同其他不知名的人留下塑膠路障,對人或車輛造成阻礙、不便或危害。

主控:傳票511674修改後放法庭存檔。
========

本案爭議
被告是否在迴旋處縱火的人

辨認係最主要,但控方第一證人無法認出,逃走時有短暫失掉被告,口供不可靠。

第二控方證人的片段只是事後補拍,呈堂證物是事後補拍,非當時證物。而第一證人的記事冊寫得不仔細,第二份記事冊亦屬事後補充,沒有在最佳時間記下案發事件。

PW1 沒有記住被告有否戴口罩,判斷性疑問,當時又距離10米,未能直接辨認,證供上出現問題。

假如被告若一直企在巴士站,不會因警員到場而驚訝,逃走本身有可疑。

不爭議事實:將不屬於自己嘅手套同電話,按警員指示下放到背包。

沒有直接證供顯示有犯案

🎉2項罪名不成立🎉

沒有訟費申請

💛感謝臨時直播員💛
#區域法院第廿七庭
#高勁修首席區域法院法官
#20200701銅鑼灣
#提訊

楊(35)

控罪:
(1) 企圖有意圖而傷人
(2) 容許東西從高處掉下
(3) 盜竊罪
(4) 刑事毁壞

案情:被控於2020年7月1日在銅鑼灣時代廣場3樓意圖使6名警務人員,即總督察7627、警長52708、警長53865、警署警長52647、督察19336及警長58151的身體受嚴重傷害,而企圖非法及惡意傷害他們。(摘自紅媒01)

背景:2020年七一大批市民響應網上號召到銅鑼灣示威,當日速龍小隊踏入時代廣場中庭時,有人從高處擲下一支金屬柱,事件無人受傷。警方調查後,拘捕一對夫婦,並控告女方一項企圖有意圖而傷人罪,指她欲傷害6名警務人員。該女子16日被解至東區裁判法院,暫時毋須答辯。控方透露根據衣著圖案找出被告,她及後在餐廳吃飯時曾除下口罩。主任裁判官錢禮將案件押後至9月9日再訊,以讓警方作科學鑑證及翻查閉路電視,被告獲准保釋。(摘自紅媒01)

被告對4項控罪不認罪🙅🏻‍♀️

控方會傳召9 名證人,包括6位警員,2位市民,1位鑑證專家。亦需要播放91分鐘錄影片段。

法援申請正在處理中,仍需6星期處理。

案件將以中文審訊
審前覆核定於2021年9月27日 09:30 進行
於2021年10月25日 09:30開始5天本地話審訊
期間以原有條件繼續保釋⚪️
#區域法院第廿七庭
#高勁修首席區域法院法官
#聆取對控罪的回答
#0805將軍澳

譚(22)

控罪詳情:
1.暴動
2019年8月5日,在將軍澳警署外欣景路,連同其他人參與暴動。

2.刑事毀壞
同日同地,無合法權限或合理辯解,而損壞屬於香港警務處的玻璃窗,意圖損壞該財產或罔顧該財產是否會被損壞。

背景:
2019年8月4日,港島西區及將軍澳有示威活動,入夜後有示威者包圍將軍澳警署。22歲男子被指在警署外集結及投擲硬物,當晚凌晨被捕後拒保候查。事隔一年多後,警方於2020年12月16日再拘捕及起訴男子暴動及刑毀罪。案件於2020年12月23日在觀塘裁判法院首次提堂。

法援正在處理中,辯方申請押後8星期處理。

案件押後至2021年5月6日 14:30區域法院提訊,被告以原有條件繼續保釋⚪️
#粉嶺裁判法院第一庭
#蘇文隆主任裁判官 #判刑
👤黃(50) #20200509大埔

控罪:在公眾地方作出擾亂秩序的行為
黃手足被控於2020年5月9日在大埔安邦路8及10號大埔超級城內,在公眾地方作出擾亂秩序行為,即向警務人員投擲一個膠樽,意圖激使他人破壞社會安寧。

🔴被告認罪🔴

--------------------------
📌案情
案發當日,有反政府示威人士透過社交媒體,鼓勵網民參與一個被稱為「香港和你SING抗爭前奏曲」的活動,鼓吹網民於當日下晝三點開始,在分佈香港不同地方的多個商場聚集,重複叫政治口號。大埔超級城就是網上提及到的其中一個目標地點。大概晚上七時,有示威者應網上號召,於大埔超級城C區一樓大堂聚集。

在大約19:34時,約一百人聚集於上述地點,相關人士違反限聚令條例,因此有警務人員被調派至上述地點作驅散人群的行動。在大約19:56時,正當驅散行動進行之中,身處上述一樓大堂的被告突然高叫「屌你!食屎!」,並將一個裝有水的水樽由一樓拋落地下中庭,當時有警員站在附近。

控方第一證人是一名市民,當時在被告背後大約三公尺的位置,目睹被告的行為,然後告訴當時看守一樓大堂的警員,即控方第二證人。被告其後因此被拘捕,在警誡下期間保持緘默。證物處理方面,P1(塑膠水樽)充公,P2-4發還警方,P5發還被告。


📌#求情
被告是一名單親爸爸,有一名目前就讀小學六年級的11歲女兒,她由出世至現在均由被告獨力照顧。女兒下星期三開始進行升中的呈分試,而接下來的兩個禮拜也有中一的入學面試。

辯方向法庭呈上多份文件,詳情如下:
1. 女兒接下來兩星期的各項面試
2. 求情信(關議員)
3. 求情信(自己)

被告一直從事裝修工作,但在案發當期,受到疫情及經濟環境影響,失業超過半年。因此在案發當日受情緒影響,一時衝動犯下本案件。被告明白自己很可能將會被判處監禁式刑罰,對於未能陪同女兒去作升中面試感到十分內疚,無奈要委託朋友代替他陪同女兒參加面試。

就案情而言,當天無人受傷,現場警員作出拘散的目的亦只是因為違反限聚令,並非因為公眾集會,更沒有人因為被告的舉動而作出擾亂秩序的行為。

案發之後,被告沒有逃跑,亦勇於承認控罪,節省法庭時間,更無須任何證人出庭作供,包括控方第一證人。當日的活動亦是俗稱「和理非」的和平集會,現場的人(包括被告)均沒有武器。

關議員的求情信提到,被告深感後悔,承諾日後不會再犯,他亦積極參與社區服務工作,希望貢獻社會。被告親手撰寫的求情信中提到,犯案只是因為一時衝動,亦明白自己的行為會導致危險,現時已有社工跟進,承諾不會再犯案,希望法庭可以輕判。

最後,就過往的刑事定罪記錄而言,對上一次已經是四年前,當時並非同類型案件,亦獲較輕的刑罰;再對上一次,被告只是大約三十四歲左右,之後已經有穩定的工作,改過自新。


📌判刑理由
當日的「反政府示威集會」有約一百人,現場群眾情緒高漲,被告除了叫囂外更投擲水樽,雖然無擲中任何人,但被告的行為有機會煽動其他在場人士仿效。由於被告有十一次定罪記錄,過往五次被判監禁或羈留式刑罰,因此在刑期扣減後,判處監禁4個月。


📌上訴事宜
被告指將會就刑期進行上訴,並申請等候期間保釋。蘇官聽畢,質問辯方律師「呢個判刑錯咗喺邊度?」律師指認為量刑起點過重,蘇官再追問有否相關案例支持,但由於17b的控罪甚少上到高等法院或上訴庭,因此沒有近期案例。

最後,蘇官認為被告的上訴並無任何合理理據,故拒絕其等候上訴期間的保釋申請。


‼️ 辯方申請保釋等候上訴被拒,被告須即時服刑 (4個月即時監禁)‼️

💛感謝臨時直播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