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庭文字直播台
42.1K subscribers
7 photos
5.21K links
比入唔到庭嘅手足睇

【Court Hearing @youarenotalonehk_en
【關注組】 @youarenotalonehk
【資訊部】 @youarenotalonehk_info
【搜證部】 @youarenotalonehk_evidence
【收信部】 @youarenotalonehk_mailbox


在此重申此頻用作學術交流
不會為所有言行負上任何法律責任
Download Telegram
#九龍城裁判法院第七庭
#葉啓亮裁判官
#0907太子 #審訊[1/6]

D1:甄(18)
D2:朱(27)
D3:余(23)
D4:楊(22)

控罪:
(1)參與非法集結
D1D2D4被控2019年9月7日在彌敦道水渠道交界與不知名人士非法集結

(2)阻撓在正當執行職務的警務人員
D2被控2019年9月7日在彌敦道750號始創中心外故意阻撓在正當執行職務的警員X

(3)參與非法集結
D3朱被控2019年9月7日在始創中心外與不知名人士非法集結

辯方D1: #陳凱智大律師
辯方D2: #陳穎賢大律師
辯方D3: #鄒學林大律師
辯方D4: 李大律師
控方代表: #鄭從展大律師

=====
📌答辯
各被告不認罪

📌案件管理
(1) 因同意案情 控方證人會由15隻減至8隻,包括:
-4隻拘捕拘捕警
-1隻負責錄影會面警 PC6185
-2隻高級督察,時任指揮官
-1隻探員, 負責燒錄光碟
- 其他不爭議證人 會以65 B形式呈堂
(2)1份警戒供詞,辯方不爭議
(3)各位被告將會作供
(4)暫定1位辯方證人
(5) 6段呈堂片段,包括始創CCTV, 警現場錄影片段,Now新聞片
(6)除D3 會爭議片中人身份
(7)各辯方不爭議: 被捕人身份/片段可接納性及呈堂性/呈堂證物
(8)六日審訊充裕,有機會五日便可完成


1617 PW1 警員X(拘捕D1警員及受阻警員)作供完畢
1630 承認事實處理完畢
1640休庭

案件押後到2021年5月21日0930九龍城裁判法院第七庭續審,期間各被告以原有條件保釋,警署報導獲豁免
#九龍城裁判法院第十二庭
#葉啓亮裁判官
#0907太子
#審訊 [8/6]

D1:甄(18)
D2:朱(27)
D3:余(23)
D4:楊(22)

控罪:
(1)參與非法集結
D1D2D4被控2019年9月7日在彌敦道水渠道交界與身分不詳人士參與非法集結

(2)阻撓在正當執行職務的警務人員
D2被控2019年9月7日在彌敦道750號始創中心外故意阻撓在正當執行職務的警員X

(3)參與非法集結
D3朱被控2019年9月7日在始創中心外與其他身分不詳人士參與非法集結

📌辯方代表:
D1: #陳凱智大律師
D2: #陳穎賢大律師
D3: #鄒學林大律師
D4: 李大律師
----------------------------------

控辯雙方早前已遞交書面結案陳詞予法庭,雙方今日就著陳詞沒有進一步回應/補充。

案件押後至2021年7月9日 14:30於九龍城裁判法院第十二庭裁決,期間各被告以現有條件保釋。

💛感謝臨時直播員💛
#九龍城裁判法院第十三庭
#葉啓亮裁判官
#0907太子 #裁決

⭕️非即時,補回9/7/2021內容⭕️

D1:甄(18);D2:朱(27)
D3:余(23);D4:楊(22)

控罪:
(1)參與非法集結
D1D2D4被控2019年9月7日在彌敦道水渠道交界與身分不詳人士參與非法集結
🛑全部罪成🛑

(2)阻撓在正當執行職務的警務人員
D2被控2019年9月7日在彌敦道750號始創中心外故意阻撓在正當執行職務的警員X
🛑罪成🛑

(3)參與非法集結
D3朱被控2019年9月7日在始創中心外與其他身分不詳人士參與非法集
不成立

📌辯方代表:
D1: #陳凱智大律師 ;D2: #陳穎賢大律師
D3: #鄒學林大律師;D4: 李大律師
----------------------------------

🔎控罪二控方證供評估分析:

關於警員X
控方指片段中,D2是清楚顯示在警員前方,不是後方,是有觸碰到,但警員沒跌低。
辯方不同意片段清晰顯示,因解像度低,以及拍攝角度和距離遠,不知道D2身處方位 。
D2主動去警員X右方,因此X感覺 到右後方有人,是沒有誇大。

辯方質疑警員X的可信性
X是失去重心,但沒有整個人推跌,而且當時X是半跪垂在地上,處於低處位置,難失去重心。
X與D2的會面紀錄中,指D2是從後推他,因此D2衝向自己的解釋是錯。
關於另一名男子推他一下,於是失去重心的說法。
D2碰了X的膊頭,於是X才會喝 止,即大叫「行開!」並推開D2。因為X要求D2行開,所以D2當時必然是在靠近自己。

至於X如何處理D1
X覺得D2想救D1只是個人猜測。
X作供指因為D2推他,所以他膝頭離開了D1,需要用手扶着地面,因為D2有衝向自己的動作,所以他嘗試拉遠雙方距離。
D2一連串的舉動令X需要伸手推開 ,正在跪着D1的同時,受到安全威脅,要伸手推開D2,令制伏D1的過程更困難。

關於D1鎖手扣
有女警為D1鎖手扣,辯方指女警記憶不可靠。X指當時有鎖索帶。但因為這是電光火石之間,場面混亂,所以記憶有錯十分正常。
此控罪重點不是誰鎖D1,而是D2有沒有令警員工作變得困難。

————-

關於警員Y

Y指D2從背部推X,不是前方,
否定D2推他右邊背部,不是前方 推,觸碰位置是上半身背部,所以Y的供詞是合情合理。

至於X被推後是否跌低
X是打側跌,不肯定是否左前側,未看到確實動向,當時是有前傾,但不知側還是斜。
Y把注意力放在D2,已經盡力,「畢竟作供不是記憶力測試,所以唔知、唔肯定都係正常」

————————————————-

🔍辯方證供評估分析

D1
D1與好友到聯合廣場等巴士,站在花槽位置想知有無車搭,發了信息給家人「封路」。
被告明知有集結,不但不回家,反而走去封路位置,用2-3分鐘拍攝。
但在盤問下得知,被告沒發送信息給家人,理由是想節省數據,想到商場有免費wifi時才發送。
法庭不接納沒有數據的說法。
因為被告去買口罩時,有發信息和圖給好友,在非緊急的情況下也願意發送。被告在被拘捕前5分鐘已行去旺角方向,期間沒向家人問路。
———-

D2
D2由2016年起拍攝,是他記錄日記和觀察世界的方法。
被告每日都有相機,上班上學上庭也有帶。
當日到場主因是,很久沒有拍照,自從社運後便無法外出。
被告一方面指自己常常帶着相機,卻又說很久沒有拍照,案發當日下午他才去了大埔拍照。
控方指被告的照片任何人都可拍,沒有特別、沒有高水平。被告指拍照不必要富有藝術感,因為他是給自己欣賞。
被問到為何不用數碼相機,被告指喜歡黑白相。控方指數碼相機也可有黑白照,被告才指享受沖曬過程,明顯是在製作供詞。
被告指沒聽到警方叫人離開,但在後來又指有,只是因為位置很遠,覺得不關自己事所以沒理會。
被告是漫無目的帶着器材遊走,而且不是在行人路觀察。
被告看到有男子被黑衣人半跪,側頭貼地,當時黑衣人拿着東西。
被告怕黑衣人會對男子造成不利,以為他是被警察追捕的人,可是被告竟然上前提醒他?
被告指想阻止黑衣人打人,怕他傷害被半跪的男子,所以拍黑衣人的膊頭。
被告在不同階段有不同的說法。
在會面紀錄時,被告有不同招認,指九時在太子,想逗留多一會就走,有觸碰過X問「你想做咩」
被告指當天到場拍照,是想測試攝影技術,當時亦不知黑衣人是警察。被告指想拍照是因為「好奇,未見過,認為放火很有趣」。
可是在庭上作供有分歧。
被告指對拍攝甚麼都有興趣,當時單純想拍攝火,不是拍攝社運,也想訓練自己技術。
被告行為對X已構成襲警,他稱不知X是否打劫,所以他想幫D1,才叫X勿打人。
————

D4
D4知道有封路,所以提前在深水埗下車。他想八掛為何封路,所以倒轉去行。
行到太子大概用了10分鐘,見到前方多人聚集,警方有防線,馬路上也有示威者。
看新聞得知有示威者留守現場,被告不想被當作一伙,怕被警方誤會,所以到聯合廣場觀察。
法庭指被告明知甚麼事又在現場觀察。
當時被告有口部動作,但被告忘記說了甚麼,是說了一兩句,但並非口號。離開時見到有記者,也記得警察要他離開。
被告行為不符合說法,明顯不是單純觀察。
被告不認識其他人,不知自己口部 動作說了甚麼,卻記得警察叫自己離開,是選擇性作供。
現場有人大叫「跑啊」,被告指如果他想逃避,就不會一直在始創中心門口停留,認為那時情況安全、沒暴力情況。
法庭指被告可以沿行人路觀察,不必停留那處。
被告在前方位置,記者在身旁,後方20米有一大群人聚集,被告處於最前方,最接近警察,前方有警察。
當時沒有一個示威中心點,只核心示威區。

—————————————————-

🔑當時情況是否構成非法集結?

當時有阻路,令交通阻塞,有人用鐳射筆,警方有防線,有驅散行動,有人走出馬路,有人叫口號。警方曾發出警告指有可能使用武力 ,要求現場人士離開,後來有追捕、截停情況。當時甚至有人在馬路築起傘陣與警方對峙。
從環境證供方面可見當時的情況,因此是屬於非法集結。

—————-

被告是否有參與?

D1
當時環境四通八達,後來得知D1與白衣男不是一起的。D1在場逗留了2分32秒。指自己當時是路過,卻站在示威者前排。明知警方的警告,卻往馬路跑,而不是行人路。

D2
D2在場想拍照,一直跟着幾個持攝影器材的記者。被告有回頭舉機,警方越過他,他不是警方目標 ,明明他拍完照就可以走,卻在現場逗留一個多小時,又沒有拍攝相片,在庭上作供時無解釋。

D4
D4與示威者有一定距離,指當時是回家經過,想留下觀看歷史性一刻。
控方指被告有一同叫,有口部動作,卻無證據證明被告在叫甚麼。
一方面指自己是過路者,卻轉身與示威一起逃跑,而不是往安全的地方。
D4當時無裝備,既然是路過就應該盡快離開。被告明顯是共同犯罪。

總括而言
D1留守現場無離開,站在示威人群最前排。
D2覺得害怕但不離開。
D4跟住示威者跑

因此3人有共同目的,想破壞社會安寧。
‼️控罪一罪成‼️

————-

D3
D3爭議影片是否能準確顯示他,在場沒有警員認出,所以只能憑影片去辨認,此舉動是危險,但如果片段清晰,就可以與在犯人欄的被告比較,無需專家辨認,一般人也可以。如果影片無法顯示容貌,也可以憑其他特徵去推論,例如衣著、行路姿勢。
當時始創中心,有黑長髮白Tshirt黑褲黑背包深色鞋的女子,招手示意傘,當時有人築起傘陣。
在Now新聞直播中,也可見到黑cap帽女子出現傘陣中。
由於控方不確認女子是否D3,所以
控罪三不成立

———-
D2
D2當時衝向警員X,令X分心,要用手推開他,令他更難制伏D1。
‼️控罪二罪成‼️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