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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此重申此頻用作學術交流
不會為所有言行負上任何法律責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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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屯門裁判法院第七庭
#施祖堯裁判官
#0921屯門 #審前覆核

唐(19)🛑因另案已還押逾5個月

控罪:非法集結
被控於2019年9月21日,在屯門杯渡路與屯門鄉事會路交界,連同其他身分不詳的人參與非法集結

背景:2019年9月21日當日為已獲不反對通知書的光復屯門遊行。

——————

被告認罪‼️

求情:
呈上三封求情信,父母及家姐均認為被告本性善良,可能因為年少所以犯下錯誤。
從背景可見當日本身是一個合法的集會遊行,而被告身上的裝備如防毒面罩等均為防護裝備,無攻擊警方的意圖。

案件押後至2022年2月4日上午0930屯門裁判法院第七庭判刑
期間為被告索取更生及勞教中心報告

💛感謝臨時直播員💛
#屯門裁判法院第七庭
#施祖堯裁判官
#0915屯門 #續審 [3/2]

謝(28)

控罪:
1. 普通襲擊
2. 管有攻擊性武器

下午進度:

繼續主問辯方專家證人,根據控方報告,可見雷射筆Q1 擴散角度比較大,不太正常,但因為從冇接觸過該雷射筆,不知道原因何在,而雷射筆Q3擴散正常,與市面上其他雷射筆無異。

湯博士認為控方專家報告中的雷射光束切射圖有問題,報告中射向10米目標的切射圖是呈藥丸形,但射向1米目標的切射圖卻呈圓形,這是不可能的,正常射1米目標的圖應顯示為橢圓形。

控方專家稱雷射切射圖圖形比正常大,可能係因為相機過度曝光,湯博士認為有可能,但根據湯的經驗,曝光問題能令圖形形狀改變,湯對此表示懷疑。

湯博士表示他的報告不是想推翻控方的專家報告,因他從來冇機會親手檢測該雷射筆,他只是根據控方報告的檢測數字,當中尋找有否違反物理定律的地方。

最後,湯博士主動提出就危害眼睛的意見,根據國際非致電離幅射安全委員會international commission of non ionizing radiation protection 用動物做實驗後,定出的危害距離,其英文名稱NOHD 的N 是nominal,意思可解為表面上,其標準定得非常高,目的為公眾使用時提供最大保障,並不是進入NOHD 所示距離就會做成傷害,實際做成傷害的距離大概為NOHD 所講的3份1距離。

辯方主問完結,控方盤問開始

控方問湯博士是否同意應用全新電池測試雷射筆,湯認為如目的是為評級(3a, 3b級)就應用穩定的外置電源,如目的為測試當時的危險性,就應用當時的電池或相等電壓的電池。

再問關於穩壓器,問湯是否認為穩壓器冇用,湯表示因為雷射筆質素非常參差,不能一概而論。

盤問完結

辯方就特別事項書面陳詞,重點為無從得知控方檢驗的雷射筆就是案中的雷射筆,辯方的專家亦無機會檢測該雷射筆。
所以邀請裁判官行使酌情權,剔除控方專家報告。

1645完結

押後至下星期一 1月24日下午2:30
就特別事項作出裁決及開始一般事項。

💛感謝臨時直播員💛
#屯門裁判法院第七庭
#施祖堯裁判官
#20210709屯門 #判刑

D1: 陳 (27)
D2: 梁 (20)

控罪
(3)串謀損壞財產 [D1,D2]
被控於2021年7月9日,在屯門屯喜路1號屯門政府合署往兆安苑的行人隧道,與另一被告人串謀,無合理辯解而損壞屬於路政署的財產,即屯門政府合署往兆安苑之隧道的牆壁。

=======
D1今日沒有律師代表,報告已解釋給兩位被告,他們同意內容,上次提及的賠償已經完成,D1沒有任何補充。

D2代表指D2有家人及僱主支持,感化官報告建議較長時數的社會服務令。法庭已考慮黃之鋒案的判刑考慮因素,此案不算嚴重,兩人均是初犯,認罪,並在感化官面前承認責任,判處兩人160小時社會服務令。

💛感謝臨時直播員💛
#屯門裁判法院第七庭
#施祖堯裁判官
#0915屯門 #續審 [4/2]

👤謝(28)

控罪:
(1)普通襲擊
被控於2019年9月15日,在新界屯門建豐街港鐵屯門站F出口外襲擊陳姓男子。

(2)在公眾地方管有攻擊性武器
被控於同日在新界屯門青松觀路33號澤豐花園澤安樓停車場外的公眾地方,無合法權限或合理辯解而攜有攻擊性武器,即兩個能發出雷射光束的裝置。

==============

#庭外消息
本案原定今日1430續審,惟負責本案警員因同隊警員 確 診 而需隔離,今日審訊取消,將另擇日續審

2022/1/27 後補資料:案件押後至2022年2月25日09:30續審

💛感謝臨時直播員💛
#屯門裁判法院第七庭
#施祖堯裁判官
#0921屯門 🔥#判刑

唐(19)🛑因其他案件還押中

控罪:非法集結
被控於2019年9月21日,在屯門杯渡路與屯門鄉事會路交界,連同其他身分不詳的人參與非法集結

背景:2019年9月21日當日為已獲不反對通知書的光復屯門遊行。被告在2022年1月21日審前覆核時認罪。

——————

早前索取勞教中心報告及更生中心報告,因身體問題不適合入勞教中心,律師已向被告解釋報告,被告明白並同意報告內容;求情表示父母很關懷被告,被告犯案只是守法意識薄弱,以及受同輩影響。裁判官讀出多個相關案例,但表示此案不如案例的情節般嚴重,案發時被告身上並沒有任何攻擊性武器,但有掩飾身份的裝扮,故顧及阻嚇及更生元素

🔴判入更生中心🔴

💛感謝臨時直播員💛
#屯門裁判法院第七庭
#施祖堯裁判官
#0915屯門 #續審 [5/2]

👤謝(28)

控罪:
(1)普通襲擊
被控於2019年9月15日,在新界屯門建豐街港鐵屯門站F出口外襲擊陳姓男子。

(2)在公眾地方管有攻擊性武器
被控於同日在新界屯門青松觀路33號澤豐花園澤安樓停車場外的公眾地方,無合法權限或合理辯解而攜有攻擊性武器,即兩個能發出雷射光束的裝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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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午進度

先處理雜案,1030開庭,先處理特別事項,裁定控方專家報告可以接納為證供,理由將於裁決交代。

法庭裁定表面證供成立

被告選擇作供另傳召一名辯方專家證人

傳召辯方證人湯博士

湯採納他本人於特別事項的作供及其專家報告作其證供。

控方盤問湯於其前兩次作為專家證人都無要求檢驗涉該案的雷射筆,為何這次要求檢驗,湯指因為上兩次關注的方向不同,該次報告的數據及計算有明顯問題,認為係比本案報告“離譜”,所以無須再檢驗已可質疑該報告。

法官問湯博士過往檢驗過多少雷射筆及檢驗目的,湯表示驗過8-10枝,主要目的為做光學教學實驗,檢驗其擴散率,波長等。

辯方專家證人作供完畢

被告作供,稱案發當晚沒穿上衣落街跑步,大概跑了一小時左右到澤豐花園隧道附近,準備cool down及回家,聽到有人說“喂”,轉頭見到街坊裝的Pw1及一隻狗,Pw1 拖住狗跑向被告,被告受驚所以轉身逃走,聽到Pw1 大叫 “警察,咪走” 被告便停下來,當時感到頭暈及呼吸困難所以坐低,一會後有軍裝警察到場,搜查一個地上不屬於他的袋,裡面有兩枝雷射筆,其後便被Pw2 拘捕。

控方盤問,當時Pw1 身穿便裝,為何聽到對方大叫“警察” 便相信及停下,亦沒有要求對方出示委任證,被告稱因為當時感到不適而且世上有休班警,便衣警,所以沒有查問。

控方問軍裝警員到場搜查時,被告表示很冷,警員將一件不屬於被告的上衣給他穿上,控方質疑為何穿上不屬於他的衣服,被告稱當時因體力消耗過度,該位置當風,有發冷感覺,所以穿上。

再問為何聽到懷疑他刑事毀壞及襲擊時,沒有向警員解釋當時只是跑步,被告稱因為當時不適及認為警員拉錯人,應該很快會放人。

被告作供完畢

案件押後至 2022年3月24日9:30作結案陳詞。
期間已原有條件擔保,1210完

💛感謝臨時直播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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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施祖堯裁判官
#1110屯門 #提堂

鄭(19)

控罪(2):未能在規定下出示身分證明文件
被告被控於19年11月10日,在屯門屯門鄉事會路與河傍街交界,身為須隨身攜帶身份證明文件的人,而未能在身穿制服的警務人員,即警員黃立然要求下出示身分證明文件以供查閱

控罪(3):參與非法集結
被告被控於同日同地,與其他不知名人士參與非法集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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控方於本年2月14日已收到並看過辯方的專家報告,不會傳召控方專家證人,但保留對辯方專家證人的盤問權利,如有需要傳召,最遲會於5月25日前通知法庭及辯方。辯方希望將審期定於8星期後的星期四、五,因為辯方專家證人是公立醫院醫生,已有一些診症預約,星期一至三都需要診症。

控方有3名證人,庭上提交新的證人列表,3名證人為列表上的1-3,全都是警員,沒有警誡供詞或招認,預計審期需時兩天。辯方呈上一份本年1月19日撰寫的醫療報告。辯方會爭議證人現場觀察。

法庭為案件預留3天審期,將於6月15-17日進行中文審訊,因控方7月初至8月中有其他案件要處理,預計本案要到8月中裁決。如有新的同意事實,需於6月1日前存檔於法庭。 今天沒有處理控罪(2)的判刑。

案件押後至2022年6月15至17日0930屯門裁判法院第七庭審訊,期間被告繼續以原有條件擔保。

💙💛感謝臨時直播員💛💙
#屯門裁判法院第七庭
#施祖堯裁判官
#0915屯門 #審訊 [6/2]

👤謝(28)

控罪:
(1)普通襲擊
被控於2019年9月15日,在新界屯門建豐街港鐵屯門站F出口外襲擊陳姓男子。

(2)在公眾地方管有攻擊性武器
被控於同日在新界屯門青松觀路33號澤豐花園澤安樓停車場外的公眾地方,無合法權限或合理辯解而攜有攻擊性武器,即兩個能發出雷射光束的裝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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被告及辯方大律師今早並未到庭,控方已聯絡辯方,得悉辯方誤會現時任何法庭案件都暫不需要處理,而辯方法律代表蕭大律師現已離開香港。法庭了解被告及蕭大律師因誤解而未出庭,並非故意。 法庭及控方都未收到辯方書面結案陳詞,施祖堯指即使法庭程序延期,書面結案陳詞也應該按照期限呈交,因蕭大律師五月初才會回港,法庭重新安排辯方於5月5日或之前呈交書面結案陳詞。

案件押後到5月18日0930同庭進行結案陳詞,有關日期會另行通知辯方,被告以原有條件繼續擔保🟢

💛感謝臨時直播員💛
#屯門裁判法院第七庭
#施祖堯裁判官
#1111元朗 #審訊 [1/2]

鄧(23)

控罪:參與非法集結
違反香港法例第245章《公安條例》第18(3)條

詳情:被告被控於2019年11月11日,在香港新界元朗青山公路 - 元朗段39號金豐大廈外參與憑藉《公安條例》第18(1)條屬非法集結的集結。

📌 控方案情
控方傳召了三名控方證人,當中只依賴PW1的證供。

控方案情詳情請按此

📌 辯方案情
被告選擇作供,當中被控方盤問大約90分鐘,不乏一些有趣或是尖銳的問題,比如「所以你本人有呢個習慣,若然你病呢,就會帶口罩喇?」、「即係你做女咁耐,都唔知屋企人有無儲口罩?」、「唔係挑戰政治立場,(但係你) 對政治有無立場?」。

被告作供及盤問詳情請按此

被告作供完畢。

裁判官提議辯方明日才進行結案陳詞,辯方同意。
裁判官將案件押後至明日1000 時於屯門裁判法院第七庭續審,期間被告以原有條件繼續保釋。

1616 休庭
#屯門裁判法院第七庭
#施祖堯裁判官 #1111元朗
#審訊[2/2]

鄧(23)

控罪:參與非法集結
違反香港法例第245章《公安條例》第18(3)條

詳情:
被控於2019年11月11日,在香港新界元朗青山公路 - 元朗段39號金豐大廈外參與憑藉《公安條例》第18(1)條屬非法集結的集結。

📌 結案陳詞
辯方進行結案陳詞,詳情如下。

2019年11月11日唔係普通嘅日子,而係有一個已經喺宣傳上醞釀嘅大三罷,即罷工罷市罷課。當日元朗警區已經佈置高調巡邏。我們需要判斷嘅係,被告喺示威者人群中間,究竟係堵路者,定係有合理原因出現。若然要作出合理觀察,就要睇佢嘅裝備或者衣着,比如一啲所謂黑衣人有蒙面,或隨身帶有熱門用品好似雷射筆,手套,或是背包,甚或工具攞嚟拆鐵欄或者掘磚頭。
喺當日早上等車,翻工翻學嘅繁忙時間,金豐大廈外人來人往。控方證人亦能確認到,當日示威者係有同翻工翻學嘅人係有衝突。而隔住大馬路嘅兩邊行車線,第一控方證人喺電光火石間,見到有個著灰色衫,帶黑口罩嘅女仔(即被告),擺低咗啲嘢,佢當時唔記得,但後來根據證人嘅記事簿,佢係擺低咗一舊磚頭。究竟當時被告係堵路,定將磚頭搬開,其實兩樣都可以喺馬路上發生,佢係擺去馬路邊。當時控方證人形容情況係兵荒馬亂,咁佢會唔會可能有誤判?可見佢當時嘅行為,堵路並非唯一可能性。
整件事事發唔超過10分鐘,被告被捕附近得兩個警員。被告人無上手扣,只係女警拖住佢嘅手。被告當日嘅衣著同其他示威者唔同,咁佢嘅解釋係咪合理呢?佢住喺元朗,工作喺元朗,如果青衣大埔,係有可疑,但係佢作供,路線目的地,合情合理。我唔再重覆佢去澳洲領事館嘅路線,佢當時趕唔趕,係當時嘅判斷。我哋唔係要講西鐵快十分八分鐘,而佢唔搭西鐵,就覺得佢有錯。D7係澳洲內政部發出嘅證明,證明被告去WORKING HOLIDAY係一路以嚟醞釀嘅事。
佢啱啱讀完紀律部隊,志願係加入警隊。佢參與呢啲,係相當可能大會被拘捕,所以佢係響應號召嘅可能性比較低。當然閣下都睇到,無刑事定罪紀綠。當時現場兵荒馬亂,PW1喺遠距離睇,可能會睇錯。若然被告嘅講法可能係真,係應該脫罪,PW1佢嘅遠距離觀察都可能有錯,若然有機會錯,係應該脫罪。當時即時搜屋,亦無搵到任何示威嘅裝備。因此,本案係有疑點,被告講法可能係真,因此應該罪脫。

辯方完成結案陳詞。

之後,裁判官與辯方就被告作供與控方案情的矛盾之處作討論,當中包括但不限於:(一)究竟被告逃離堵路現場當刻是以急步離開還是逃跑而去,以及(二)被告在後巷跌倒後有沒有人嘗試扶起她,還是有人主動按住她。

📌 裁決
討論過後,裁判官將案件押後至2022年5月24日0930時於屯門裁判法院第七庭作裁決,期間被告以原有條件保釋。

按:第一日審訊詳細內容尚在整理中,會於裁決當日或之前完成,並放於第一日審訊的直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