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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會為所有言行負上任何法律責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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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東區裁判法院第五庭
#劉綺雲裁判官
#20200119金鐘 #審訊 [1/2]

何(63)

控罪:公眾地方作出擾亂秩序行為

PW1 警長14089 李泰來
隸屬PTU F大隊第三小隊

辯方盤問完成,控辯雙方不打算傳召PW2
裁判官要求控辯雙方能就幾條呈堂片段中將雙方不爭議的對話再完善謄本,例如一些不是出於被告口而又清楚聽得見的對話在現有謄本就明顯沒有記錄。

案件押後至明日上午10:00 繼續審訊

💛感謝臨時直播員及旁聽師💛
#東區裁判法院第五庭
#劉綺雲裁判官
#20200119金鐘 #審訊 [2/2]

何(63)

控罪:公眾地方作出擾亂秩序行為

1004 內庭已滿
因有文件謄本仍在準備中,控辯同意延後20分鐘開庭

1020 開庭
裁判官詢官問控方關於呈堂的DVD 3段片段,昨午只播放了一段,其餘將在何時播放。控方回應指未有打算播放,裁判官著控方組織一下沒用為何將片段呈堂,順便檢查其他呈堂檔案。

1027 休庭

1042 再開庭
主控確認有助審判之錄像已經全部播放,不用理會餘下未播片段

1055 又休庭
裁判官指證物錄像編號混亂,承認事實引述變為不清楚,請控辯雙方整理

💛感謝臨時直播員💛

註:臨時直播員表示「浪費時間」😠
#東區裁判法院第五庭
#劉綺雲裁判官
#20200119金鐘 #審訊 [2/2]

何(63)

控罪:公眾地方作出擾亂秩序行為

1150 裁定表證成立,被告選擇不作供

1154 又再休庭
裁判官要求詳細結案陳詞,另又要求將有線片段補回聲音謄本,要求雙方律師討論所需時間

💛感謝臨時直播員💛
#東區裁判法院第五庭
#劉綺雲裁判官
#20200119金鐘 #審訊 [2/2]

何(63)

控罪:公眾地方作出擾亂秩序行為

裁定表證成立,被告選擇不作供,不會傳召辯方証人

1240是日審訊完畢
結案陳詞排期在11月26日下午1430進行

裁判官要求詳細書面結案陳詞及補交有線新聞片段聲音謄本,控辯及法庭同意安排如下:

10月15日
控方補交聲音謄本予辯方

10月29日
(1)控辯雙方同意之聲音謄本交法院
(2)詳細書面結案陳詞交予對方及法院

11月6日
回應對方書面結案陳詞(如有)

11月26日1430
雙方作結案陳詞

審訊詳情後補)
#東區裁判法院第五庭
#劉綺雲裁判官
#20200119金鐘 #審訊 [3/2]

何(63)

控罪:公眾地方作出擾亂秩序行為

案情:於2020年1月19日遮打花園有獲批准集會,有大量人羣往金鐘方向行走,被告在港鐵金鐘站B出口作出喧嘩或擾亂秩序的行為,或使用恐嚇性、辱罵性或侮辱性的言詞,或派發或展示任何載有此等言詞的文稿,意圖激使他人破壞社會安寧,或其上述行為相當可能會導致社會安寧破壞。被告於2020年1月23日在家中被拘捕。

上次審訊裁定表證成立,被告選擇不作供。

法庭已經收到辯方結案陳詞及控方補回有線電視新聞片段文字騰本。辯方作簡述陳詞。法庭押後至12月30日下午2:30於東區裁判法院第五庭裁決。

原有條件繼續保釋

[詳情後補]

注:🚫被告在2020年7月8日因另一單普通襲擊罪成被判刑3個月緩刑2年
#東區裁判法院第五庭
#劉綺雲裁判官
#20200119金鐘 #審訊 [3/2]
#行為不檢

(補回審訊詳情)

何(63)

控罪:公眾地方作出擾亂秩序行為

案情:於2020年1月19日遮打花園有獲批准集會,有大量人羣往金鐘方向行走,被告在港鐵金鐘站B出口作出喧嘩或擾亂秩序的行為,或使用恐嚇性、辱罵性或侮辱性的言詞,或派發或展示任何載有此等言詞的文稿,意圖激使他人破壞社會安寧,或其上述行為相當可能會導致社會安寧破壞。被告於2020年1月23日在家中被拘捕。

⁃ 沒有警誡供詞
⁃ 一位控方證人 PW1(警長李泰萊)
⁃ 四段片段在堂上播放
⁃ 呈堂片段及被告身份沒有爭議

📌7 Oct -Day 1

PW1 作供謂當天16:00左右奉命往金鐘一帶進行軀散行動,16:35收通知港鐵站B出口有幾百人聚集。17:05指揮官下令出示藍旗,大意是警告集會違法,立即散開,否則使用武力。出示藍旗後大部份人羣自行陸續散去,只剩十多人在B出口。PW1 與隊員隨後退至添美街Audi店外設立防線。約17:15 PW1 在防線觀察B出口發現一黑衫褲男人使用手提揚聲器不停講粗口及説殺晒全香港警察。

法庭上午播放3段網上公開片段(有線新聞、立場新聞及幫港出聲)畫面與上述形容情況相似,除被告外有其他人士喧嘩叫囂。辯方盤問下PW1承認當時本人有長槍、隊員配有胡椒球槍、催淚煙槍、橡膠彈槍及盾牌均沒全沒有使用,因聚集人數減少,情況受控制而且現場冇刑事毁壞、衝擊防線、傷害途人或警員、或者堵路等行為,防暴隊伍只在Audi店前設防線。PW1確認不能夠全部聽到被告每句說話但聽到被告五六次講出殺曬全港警察,每次講完附近有人拍手叫囂附和,情緒激動。

下午播放一段港鐵B出口閉路電視,PW1觀看後同意畫面現場人士克制,但閉路電視拍不到被告,而在佢視線範圍內的被告並唔克制,但證人確認沒有留意被告幾時在B出口出現。

裁判官要求控辯雙方能就幾條呈堂片段中將雙方不爭議的對話再完善謄本,例如一些不是出於被告口而又清楚聽得見的對話在現有謄本就明顯沒有記錄。

📌8 Oct - Day 2

裁判官詢問主控呈堂錄影DVD有2段沒播放,主控官回答不重要不用播放。裁判官又講錄影DVD片段、聲音謄本及證物編號混亂要求律師重新組織整理。

📌表證成立
裁判官宣布表面證據成立,辯方大律師表示被告選擇不作供及不會傳召辯方証人。

法庭要求詳細書面結案陳詞同控方要為一段有線新聞片段制作聲音謄本在下次續審時補回。

26 Nov - Day 3

📌辯方結案陳詞
辯方已交詳細結案陳詞,引用周諾恆終審法院上訴一案^。辯方律師對被告當時説話沒有爭議,但認為控方未能就控罪元素成功毫無疑點舉證。「公眾地方作出擾亂秩序行為」之控罪元素主要在於:
A被告行為
B現場人士反應
C現場環境

✏️被告行為
無論PW1供詞或播放呈堂片段也不能推斷其發言必然激使其他人破壞社會安寧。破壞社會安寧元素是要使他人作實際傷害,不應純以預期傷害,而且傷害要有即時性。事實上被告發言後自己離開,而其他人也陸續自行離去。若被告有意圖激使其他人破壞安寧應該發言越趨激進,鼓動其他人作實際行動。從PW1作供,當時沒有即時實質破壞社會秩序風險。證人確認現場三隊警務人員沒有使用裝備保護自己、驅散人群或阻止非法行為如堵路、傷人、衝擊防線等。

✏️現場人士反應不符合控罪原素
控方證人作供及影片證明所有人維持站立在B出口範圍沒有因發言作出激烈行為,只有拍手掌、說不歡迎警察言詞或者咒罵警察。控方未能舉證證明有破壞社會秩序,影片見到有穿反光衣記者自由行動,而B出口環境平靜,有人在出口正常出入。

✏️現場環境
不論被告出現前或後,現場平靜有秩序,警察有效控制現場,而現場完全沒有非法行為。證人PW1也坦言不知被告幾時到達B出口。

📌控方回應
控方重申就控罪元素成功舉證,並指案情只需證「意圖」或「相當可能」其一已經滿足控罪元素。

法庭將裁決押後至12月30日下午2:30東區裁判法院第五庭進行。
——————————————
注:
🚫被告在2020年7月8日因另一單普通襲擊罪成被判刑3個月緩刑2年

^周諾恆及黃軒瑋 於2011年在運輸及房屋局前局長鄭汝樺出席活動時搶咪,被控擾亂公眾秩序,在終審法院上訴得直,獲撤銷控罪,並退回罰款。法官認為,他們只是打擾了一分鐘,並沒有阻礙頒獎禮進行,亦沒有意圖激使他人破壞社會安寧。署任首席法官陳兆愷以及另外三名法官認為,示威者的行為有沒有擾亂秩序,要考慮事實,裁判法院及高等法院有權定斷。但常任法官鄧國楨認為,只有超越巿民可容忍的程度,才算擾亂秩序。
#東區裁判法院第五庭
#劉綺雲裁判官
#20200119金鐘 #裁決
#行為不檢

何(63)

控罪:公眾地方作出擾亂秩序行為

案情:於2020年1月19日遮打花園有獲批准集會,有大量人羣往金鐘方向行走,被告在港鐵金鐘站B出口作出喧嘩或擾亂秩序的行為,或使用恐嚇性、辱罵性或侮辱性的言詞,或派發或展示任何載有此等言詞的文稿,意圖激使他人破壞社會安寧,或其上述行為相當可能會導致社會安寧破壞。被告於2020年1月23日在家中被拘捕。

裁決速報: 罪名成立❗️

被告申請保釋等候上訴不獲批

案件押後至2021年1月14日上午9:30於東區法院第五庭以待索取背景及心理報告作判刑
(補回今午裁決理由)

#東區裁判法院第五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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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00119金鐘 #裁決
#行為不檢

何(63)

控罪:公眾地方作出擾亂秩序行為

案情:於2020年1月19日遮打花園有獲批准集會,有大量人羣往金鐘方向行走,被告在港鐵金鐘站B出口作出喧嘩或擾亂秩序的行為,或使用恐嚇性、辱罵性或侮辱性的言詞,或派發或展示任何載有此等言詞的文稿,意圖激使他人破壞社會安寧,或其上述行為相當可能會導致社會安寧破壞。被告於2020年1月23日在家中被拘捕。

📌簡短裁決理由:
本案能否定罪主要爭議在
(1)被告行為有否意圖激使其他人破壞社會安寧;或
(2)相當可能激使他人破壞社會安寧。

✏️現場環境
PW1在庭上作供合情合理,與現場環境片段吻合。片段可見警方後退至Audi門口後仍有很人不停辱罵,咒駡警察,當被告出現後,現場不時有傳來附和殺警叫囂,辱罵警察聲,同辯方形容現場沒有暴力,氣氛大致平靜有所不同。

✏️計劃及意圖
被告多次説出「要殺晒全港警察」後,仍繼續説「沒有一個是無辜,雙方沾滿鮮血」,言論充斥暴力或威嚇使用暴力,合理化仇警,發言時間有十分鐘並不短,而且是自己帶備揚聲器宣揚針對警察,除向B出口外,也有向其他方向講,法庭認為被告是經過考量、是有計劃,不是隨意戲言行為。

✏️激使他人
從呈堂片段可見被告多次提到「將警察剁成肉醬」及不時說出殺警後,現場人士紛紛拍手叫囂附和,同意仇視,由此可見被告是有意圖激起現場人士不滿情緒,鼓吹向現場警察作激烈行動。要知道每人控制情緒能力不同,會有人因而激起情緒作暴力行為,可見實質或即時風險是存在的,而被告也必然知道其發言前人羣已有負面情緒咒駡警方,再者現場有支持及不滿警察人士,被告言行可以激起雙方情緒作進一步暴力行為。

基於上述分析,法庭裁定被告罪名成立🛑

辯方律師即時出示文件表示被告身患不同病症需定期前往覆診,另被告已經給予指示申請保釋等候上訴,但裁判官即時拒絕保釋申請
需即時還押。

案件押後至2021年1月14日上午9:30於東區法院第五庭以待索取背景及心理報告後再作判刑。

📌證物處理
P3-6 被告身上物品歸還被告
P7 揚聲器充公
其他屬文件或檔案留法庭存檔
#東區裁判法院第五庭
#劉綺雲裁判官
#20200119金鐘 #判刑
#行為不檢

何(63) 🛑已還押14日

控罪:公眾地方作出擾亂秩序行為

案情:於2020年1月19日遮打花園有獲批准集會,有大量人羣往金鐘方向行走,被告在港鐵金鐘站B出口作出喧嘩或擾亂秩序的行為,或使用恐嚇性、辱罵性或侮辱性的言詞,或派發或展示任何載有此等言詞的文稿,意圖激使他人破壞社會安寧,或其上述行為相當可能會導致社會安寧破壞。被告於2020年1月23日在家中被拘捕。

審訊後在2020年12月31日被判罪名成立。律師即時申請保䆁等候上訴被拒。

1000
今日庭上被告同意已經索取之心理報告及背景報告,辯方亦呈上3封求情信及列出3類似案例(周諾恆、梁國雄及黃毓民)參考,

1040
裁判官從背景報告留意到被告因另外一機場襲擊案在2020年7月被定罪,休庭要求控辯提供該案件更多詳情以便確認被告是否在保釋中干犯此案

1155
控辯確認被告在犯此案時不是警方或法庭保䆁中,但控方提及上一案也是社會事件案。裁判官表示需時考慮押後至下午230判刑

📌求情簡要
-現埸完全沒有堵路、衝擊行為
-被告現場行為沒引發任何進一步衝突
-同意法庭判詞內的觀察,接受法庭裁決,有悔意
-健康出現問題,需常常覆診
-案件完結後打算移民離港不會重犯
-三封分別由太太、姊姊及女兒撰寫求情信形容被告一直勤奮工作,是盡責、樂意助人,對弱勢社群關心,熱心公益

📌判刑速報:5個月即時監禁❗️

申請保釋等候上訴刑期及定罪被拒
#高等法院第七庭
#杜麗冰法官
#20200119金鐘
#上訴期間申請保釋

👤何(63) 🛑服刑中

控罪: 公眾地方作出擾亂秩序行為

案情:於2020年1月19日遮打花園有獲批准集會,有大量人羣往金鐘方向行走,被告在港鐵金鐘站B出口作出喧嘩或擾亂秩序的行為,或使用恐嚇性、辱罵性或侮辱性的言詞,或派發或展示任何載有此等言詞的文稿,意圖激使他人破壞社會安寧,或其上述行為相當可能會導致社會安寧破壞。被告於2020年1月23日在家中被拘捕。

背景:於本年1月14日在東區裁判法院經審訊定罪被判處監禁5個月,裁判官劉綺雲拒絕保釋等候上訴。

速報:保釋申請被拒❗️還押

📌庭上法官指一般批准保䆁主要視乎有沒有合理爭議原因(reasonable argument)推翻定罪而本身刑期不長。如未收到法院裁判官相關文件(statement of findings)或審訊紀錄/騰本(transcript),基本上是沒有充足齊全資料去衡量上訴理據(merit of appeal)。
#高等法院第廿八庭
#陳慶偉法官
#20200119金鐘
#上訴期間申請保釋

👤何(63) 🛑服刑中

控罪: 公眾地方作出擾亂秩序行為

案情:於2020年1月19日遮打花園有獲批准集會,有大量人羣往金鐘方向行走,被告在港鐵金鐘站B出口作出喧嘩或擾亂秩序的行為,或使用恐嚇性、辱罵性或侮辱性的言詞,或派發或展示任何載有此等言詞的文稿,意圖激使他人破壞社會安寧,或其上述行為相當可能會導致社會安寧破壞。被告於2020年1月23日在家中被拘捕。

背景:於本年1月14日在東區裁判法院經審訊定罪被判處監禁5個月,裁判官劉綺雲拒絕保釋等候上訴。
========

至今,上訴文件仍未完整地提供給申請人

被告至今已服刑78日,而其量刑以9個月為起點(扣減刑期後為5個月即時監禁)。

陳官不認為這是問題,只是3分之一的刑期

(辯方要求播放2條當時片段,1條是有人叫喊申訴但只影著防暴警員無所事事行黎行去的片,1條是金鐘站cctv,以觀看當時現場環境的實際情況)

上訴理由:
1. 該控罪重點在於如何有意圖激發在場周遭的人破壞社會安寧,而不單只看其個人的行為

2. 觀看現場環境,其實在現場周遭的人,是和平的,沒有暴力事件的發生

陳官回應,呢個爭議已經在裁判官席前全面地考慮,並在其判詞中充分反映。

申請人律師續道:
3. 在其判詞中採納了控方證人的說法,但必須指出的是,當時從來沒有任人有違法的行動 或 嘗試進行違反行為。

陳官回應在片段中顯示被告說詞有殺警言詞,已經是犯罪。事實上,當日在灣仔警察總部或是九龍旺角,都有不同的事件發生。當日香港是十分混亂。當日有超過100人在美領聚集走黎走去。這是事實背景,不能忽視,法庭不是離地的地方。

申請人律師表示,被告所說的只是口號,就好似「美軍登錄香港」,唔係真實發生的事。而香港其他地方發生嘅情況,不是在控方論證過程中有出現,不應以此為考慮。

申請人提出案例 庾家駒案,雖然這是非法集結,但.......(直播員英文差,聽唔切,歡迎補充)

陳官表示不能認同,被告呼籲別人去殺害某人,這已是激發別人施行暴力,特別是其不斷重覆去呼籲別人去殺害警員。
(陳官嘆氣~)

申請人律師再指出在裁判官的判詞中,部份是沒有證據來支持的。

陳官表示不同意,其曾處理同日的旺角案件。

申請人律師唯一反駁是裁判官就該宗案件應只考慮該宗案件控方所提出的證據。

陳官斥上訴期間申請保釋要有合理理由,而非任何理由。陳官認同當時現場周遭的人沒有暴力事件,但不代表其說話沒有影印他人,亦不認為被告當時所說的是「joking」。

申請人律師認為即使申請定罪上訴失敗,仍會有刑期上訴,但現時尚未有上訴的時序。即使定罪不能推翻,刑期上訴仍有空間得直,屆時,可能被告已完成其刑期。

陳官表示兩者上訴都須經同一測試,沒有其他回應。

控方表示將採納其書面陳詞,並指出裁判官已充分考慮所有控罪條件,並作出決定。

關於刑期,本案與庾家駒案的情況不同。
(直播員再次聽唔清楚同庾家駒案有關嘅情況,抱歉,歡迎補充)

陳官看罷影片,聽畢陳詞認為沒有合理理由來支持定罪及刑期上訴。

結果:上訴期間保釋申請被拒

按:直播員英文真係好差,如有錯漏還望各位補充提醒。唔好意思。

完庭時,有旁聽師支持被告,被告揮手示意,雖然憔悴,但尚算精神。