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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西九龍裁判法院第四庭
#施祖堯裁判官
#0902荔景
#審訊 [1/3]
#管有攻擊性武器 #公眾妨擾罪

D1 連(19)
D2 郭(22)
D3 李(19)

控罪:
(1) D1:在公眾地方管有攻擊性武器
(2) D1 - 3:公眾妨擾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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關於控罪詳情及上午審訊內容,承上:
https://t.me/youarenotalonehk_live/1349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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傳召PW 2 港鐵站站務主任 黃國輝 (音)

📌控方主問,PW 2 描述當時的背景及在荔枝角站候所見

PW 2 於2019年9月2日09:05 在荔枝角站 1、2 號月台工作。期間收到車站控制室通知 —— 即將到達荔枝角站(往荃灣方向)的列車上會有人阻礙車門關閉,因該班列車由深水埗站開始便不斷有人阻礙車門關閉,於是須守候在月台留意及處理。當此班列車到達 1 號月台時,有十多個穿螢光背心的人士從下車的乘客當中衝出車門,並向不同方向四散。PW 2 沒有留意其他人士的衣着,亦忘記當時月台是否人多,形容很多事情在當一時間發生。PW 2 指當時這班穿螢光背心的人士是跟着另一班下車的乘客去某個位置,於是PW 2 也跟隨着他們往 2 號月台方向走去,看看什麼情況。

📍PW 2 看到一位白衣男子,懷疑該男子妨礙了車門關閉

當時,2 號月台有另一班列車停泊着,車門上面的訊號燈亮起了,相信原因是不能正常關門。一般列車幕門關不到時,上面的訊號燈會亮着。PW 2 看到當時有一位身穿白衣、戴「鴨咀」帽及口罩(忘記了顏色)的男士正以左邊膊頭「挨」着了車門位置,於是勸喻「嗰位先生行返入少少,車門會撞到」。勸喻了一、兩次後,該男士站進了車箱較裏面,列車車門能正常地關閉。

但在車門差不多關閉時(有車門關閉的響聲),該男士突然把拿着手提電話的手伸出車門外,車門夾住了他的手臂。PW 2 捉住他的手往車箱裡面推,之後幕門才能順利關上,列車開走。印象中整個情況延遲了該班列車 3 - 4 分鐘。

📹播放P5 (實時09:12:41 - 09:13:35),對照P6螢幕截圖

影片中可見一位身穿白衣、黑帽、黑口罩的人士站在列車車門位置,同時有三位港鐵職員站於幕門位置(唯一一位男職員便是PW 2,其中一位手拿對講機的女職員是即將作供的PW 3 )。09:12:59 該白衣人士把拿著手提電話的手伸出車門,09:13:02 PW 2 把白衣人士的手推進車箱裏。09:13:09 PW 3 指往另一方向,而該白衣人士身處的列車門本來已經關上,但又重新打開,列車繼續停着。PW 2 估計當時有其他人在遠處啟動了其他緊急掣。

📹播放P7a

這影片是從另一角度拍攝到上述白衣人士。白衣人士正站在車門旁邊,他「挨」着列車車門,車門不能關上。他拿着一把深色長雨傘,他的傘子在擺動並卡在幕門門隙,車門再次不能關上。RTHK的鏡頭放大至近傘子底部的位置,可見門隙中有一把傘子卡出卡入,列車車門及幕門不能關上。影片中可見當時月台上及車廂內的人並不算多,上述三位港鐵職員站在車門外。

📍關於其後控方撿取了的成人單程車票

於2019年9月11日,警員14272 找PW 2 錄取口供,並展示了一張成人單程車票給他看,要求PW 2 就車票作電腦查核。PW 2 以電腦查核車票後,便印出紀錄及簽署確認。PW 2 指當時電腦正常,整個過程中沒人曾作出任何干擾。根據車票記錄,此車票是於樂富站購買,入閘時間為當天早上07:23。

📌D2 代表律師表示反對此車票作為證物,控方指其後會有警員證人上庭作供確認。

此車票暫時列為證物PP 11 ,PP 12 為車票記錄。D2 代表律師指對PP 12 沒有爭議,但對PP 11 即該車票是否屬於D2 有爭議。

📌D1 代表律師沒有問題發問。

📌D2 代表律師盤問,關於在甚麼情況下幕門訊號燈會亮起及上述車票的資訊

D2 代表律師指剛才主問曾提及在 2 號月台的其中一對幕門上方有訊號燈亮了,原因是關不到門,問PW 2 幕門的定義是甚麼。PW 2 指幕門為列車門外的玻璃門。

D2 代表律師問PW 2 有沒有其他情況會令到該訊號燈亮起,例如月台或列車緊急掣被啟動等情況。PW 2 指月台緊急掣和列車緊急掣被啟動了,該訊號燈均不會亮起,只有在車門未關閉時訊號燈才會亮起。

D2 代表律師問當車門正在關上時,會發出「嗶嗶」聲的警示聲響,如當刻有人衝至車門,該訊號燈有是否會亮起。PW 2 指只要車門關不到,訊號燈便會亮起。一再釐清,PW 2 回應指「所以有人阻住幕門就會着,但如果人喺車裏面,幕門成功閂埋就唔會影響到。」

📍只要幕門打開了,上方的訊號燈便會亮起

D2 代表律師再問如果有傘子卡在列車車門門隙間而影響到關門,訊號燈是否會亮着。PW 2 回應不會亮起。D2 代表律師再問如果有傘子在列車車門之間搖晃過,訊號燈會否亮着。PW 2 認為這問題不清晰。D2 代表律師堅持如果有傘子在列車車門中間晃動了,訊號燈會否亮着。PW 2 回應如果幕門開着,訊號燈便會亮。PW 2 :「幕門要完全閂咗先會熄訊號燈,正常上落客裏邊,只要幕門打開咗都會着。」PW 2 又指每一對車門上方均有一盞獨立的訊號燈顯示該幕門有沒有關閉好。

📍D2 代表律師盤問關於該張成人單程車票 (PP 11)

PW 2 是於2019年9月11日第一次看到該張成人單程車票,忘記了給他該車票的警員號碼。
D2 代表律師:「當時張車票有冇膠套入住?」
PW 2:「真係唔記得。」「當時警察先生叫我查張車票資料,咁我咪印出嚟。」
D2 代表律師:「查核方式係?」
PW 2:「擺喺閱讀器上面印出資料。」
D2 代表律師:「一般成人車票唔知購買人係邊個?」
PW 2:「唔知道。」
D2 代表律師:「亦都冇記錄?」
PW 2:「係。」
D2 代表律師:「車票後邊個bar code 係車票號碼,我而家講A4296102 ,能否確定係邊一張車票?」
PW 2:「要公司先知。」
除車票紀錄外,PW 2 對該組號碼沒印象。

(按:盤問期間,裁判官多次要求放慢速度,這一刻裁判官生氣了:「而家你哋好似自己傾偈咁喎?」PW 2 連番說了幾次不好意思。)

📍PW 2 不確定當時阻擋車門關閉的人士其後去向

PW 2:「最終2號月台有情況,我兩邊都要兼顧。」
D2 代表律師:「嗰架2號月台車閂咗門之後,班人仲留喺車度?」
PW 2:「唔知道,當時我去咗處理其他情況。」

📌D3 代表律師盤問,質疑庭上提及了之前口供沒有記錄的描述

D3 代表律師指出PW 2 於2019年9月11日錄取了第一份證人口供, 2020年2月13日錄取了第二份證人口供。而口供中均提及到上述白衣人士;剛才庭上作供時亦曾對此白衣人士進行描述。PW 2 同意D3 代表律師所指「白衫人經勸喻後聽話行返入去」「白衫人仲跩,揸住個電話阻到對門」。PW 2 同意於第一份證人口供中沒有提及過有此名白衣人士曾阻礙到車門關上。

D3 代表律師又指出PW 2 是於第二次錄取證人口供時,看到警方所提供的證物影片才記起當時情況。PW 2 同意口供上「曾經用左邊身體同手攞住部手提電話阻住港鐵列車關門…」這描述是看到證物影片後才記起。

PW 2 :「佢用個膊頭阻住對門嗰陣我有勸過佢。」D3 代表律師問PW 2 這個勸喻過程證物影片是否有記錄到,PW 2 指應該沒有。D3 代表律師質疑為何到今天才於法庭上提及,而兩份證人口供都沒有記錄到。PW 2 指他記得他有勸喻過。D3 代表律師質疑兩份證人口供都沒有提及過當時該列車是因為緊急掣被啟動而打開了車門。PW 2 指當時情況混亂,是看到影片後才根據影片告訴大家。

復述第一份口供中所記錄:「之後我並無跟隨該白衫人上列車,我繼續留在荔枝角站處理列車閘門訊號燈亮起的閘門,以及維持秩序。但未有見任何其他人士,包括黑色衫人士阻止列車關門。」PW 2 指他是靠看到的影片去解答庭上的問題,而非他記得的當時情況,因為已相隔一年。

(按:裁判官因多次提示放慢速度作答而再次生氣:「我體諒你唔係做開呢類工作,你答問題嘅時候停一停,變咗你地兩個傾偈咁有咩意思。」)

D3 代表律師質疑口供上所提及 —— 幕門重新打開是因為有人按動了緊急掣,此情況應該是PW 2 的估計。PW 2 表示不同意。D3 代表律師又問:「睇完片之後聽到譚小姐講嗰句 —— 緊急制着咗」你先記得?」PW 2 同意是看到影片後才知道有這件事發生,因此在口供中解釋因為緊急掣被啟動了所以門打開了。

📹播放P7b 確認譚小姐(即PW 3) 有否說過:「緊急掣着咗」

PW 2 指PW 3 指着的方向應該是車箱的緊急掣,未能確認車門再次打開的這一刻,白衣人士有否離開車箱。PW 2 同意他阻止白衣人士用手阻擋車門關閉後,視線已經離開了白衣人士,形容此車最後亦有駛離前往中環方向。PW 2 指即使看完影片後,亦難以憶起當天是否正懸掛著3號風球及是否多人攜帶雨傘,但認同當日有不少人士佩戴口罩。

D3 代表律師問PW 2 當時車門曾有雨傘卡住,那一刻有否看見附近有另一把灰色雨傘。PW 2 指當時沒有留意,更沒有留意白衣人士是否拿着傘子。

📌控方覆問,釐清關於PW 2 有否對白衣人士作出勸喻

PW 2 在第一份口供曾提及:「於是我立即指示白衫不要依傍住車門及阻礙車門關閉」而第二份口供曾提及:「勸喻過車廂內的人士不要阻擋車門關閉」。

📌D3 代表律師再釐清剛才的盤問主要是針對關於PW 2 的兩個動作:

(一)「用膊頭挨住對門」(二)「用手機擋住對門」。對於白衣人士「曾用膊頭挨住對門沒有爭議」。

PW 2 作供完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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未完,繼續閱讀:
https://t.me/youarenotalonehk_live/13522
#西九龍裁判法院第四庭
#施祖堯裁判官
#0902荔景
#審訊 [1/3]
#管有攻擊性武器 #公眾妨擾罪

D1 連(19)
D2 郭(22)
D3 李(19)

控罪:
(1) D1:在公眾地方管有攻擊性武器
(2) D1 - 3:公眾妨擾罪

詳情:
(1) D1 被控於2019年9月2日,在港鐵荔景站的公眾地方管有攻擊性武器,即藏有一支彈叉和一包共 37 粒的鋼珠。(不認罪
(2) D1 - 3 同被控於同日,連同其他人干擾港鐵荃灣線的列車服務,並對公眾造成妨擾。(各被告不認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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關於上午的審訊內容,承上:
(PW 1 作供)
https://t.me/youarenotalonehk_live/13495
(PW 2 作供)
https://t.me/youarenotalonehk_live/1350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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傳召PW 3 港鐵站站務主任 譚素瓊 (音)

📌控方主問,PW 3 描述當天的工作範圍及當時情況

PW 3 於2019年9月2日09:00 原是在港鐵深水埗站 1 號月台工作,其後接獲車站控制室主管指示須登上剛到達 1號月台往荃灣方向的列車,任務是觀察並跟着一班被認為可疑的乘客。此班乘客中部份人仕有佩戴口罩、及手持雨傘。PW 3 忘記指示中有否提及這班乘客的主要衣着顏色、該列車的編號、這班人士為數多少人及他們的實際衣着。PW 3 由深水埗站跟隨着這班人士到達荔枝角站,中途這班人士沒有做過任何特別的行為。到達荔枝角站後, PW 3 便跟隨這班人士下車,忘記是否這班人士全都下了車,只見他們下車後四散。PW 3 忘了下車後在哪個月台候命。PW 3 指其後觀察到那班人士走來走去,並按動牆身的緊急掣,部份人士用雨傘或腳或手阻擋車門關閉。其中用雨傘的人士把雨傘「攝」在往中環方向的列車車門中間,即 2 號月台的列車。PW 3 於是前往 2 號月台看此班列車。當時亦有其他港鐵職員一起前往,包括PW 2。

PW 3 憶述當時走到 2 號月台的情況。「記得一位白色衫男士,佢阻住車門。佢挨住側邊嗰塊玻璃」,「普遍乘客鍾意挨住嗰塊玻璃,車門與座位之間嗰塊玻璃」,「佢用佢隻腳伸出車門外,列車車門閂唔到,我同佢講:「先生架列車要離開嘞,唔該你唔好阻住車門」」。PW 3 指當時白衣男士沒有理會,之後PW 2 便走過來幫手勸喻。PW 3 忘記當時白衣男士有否聽PW 2 的勸喻,亦不清楚白衣男士有沒有做其他動作阻擋車門關閉。PW 3 看不到是誰用雨傘阻擋車門、亦說不出誰用手阻擋車門,她形容當時人太多,而車門最終是成功關上,但說不出車門打開了多久。

📹播放P7b 以確認當時環境及情況

(定鏡+繼續主問)

「我親眼見到白色衫用隻腳擋門」,「當時見到有把遮但唔知係邊個」,「白色鞋,有見到」,「我見到,當日親眼見到。當日係白色衫嗰位男士」,「當日見到有遮,唔知邊個」。主問:「處理完呢對車門,話嗰邊㩒咗緊急掣
?」PW 3 同意,因當時見到閃燈。「唔記得呢架車總共延遲咗幾耐」,亦不清楚自己前往處理緊急掣時,該白衣男士是否還逗留於車廂中。

📌D1 代表律師盤問關於庭上作供與口供紙不一的描述

復述口供紙中其中一段:「佢哋喺荔枝角站 1 號同 2 號月台走來走去,而當時均有不同市民等候列車,有二百幾人左右,邊個行去邊,我根本留意唔到」,問PW 3 為何剛才對主控官說「佢哋走來走去㩒牆身啲緊急掣」。PW 3 堅持是「佢哋撳咗啲緊急掣」。D1 代表律師請PW 3 解釋「佢哋」。PW3 指是從深水埗站開始跟着的那班人士。D1 代表律師再質疑關於PW 3 剛才形容的「有啲用遮、有啲用腳或者手阻住車門...」,問PW 3:「 你唔係留意唔到?」,PW 3 回應不清楚。

📌D2 代表律師盤問,PW 3 看不到是誰的雨傘阻擋了車門關閉

D2 代表律師:「阻住車門有嗰位白衫男子,亦有人用遮阻住車門,你係唔知邊一個用遮,同意嗎?」
PW 3 不同意。
D2 代表律師:「阻住車門,係該白衫男用腳阻到,有其他不知名人士用遮阻到車門,呢個係車門不能關閉嘅原因,同唔同意?」
PW 3 同意。

📌D3 代表律師盤問

PW 3 認同當天是處理過深水埗站及荔枝角站出現的狀況。PW 3 同意於2019年9月25日錄取的第一份證人口供是在記憶猶新之下錄取,而於2020年2月13日錄取的第二份證人口供是看了警方提供的片段及確認了片段中誰是自己後才錄取的。D3 代表律師指出第一份口供並沒有記載PW 3 曾目睹有人用雨傘及腳阻擋車門關閉。

D3 代表律師:「請搵番口供上面有冇記錄你親眼見到有人申遮同埋腳出嚟?」
PW 3 看着第一份證人口供頗久,D3 代表律師再問:「記唔記得我叫你睇啲咩?」
PW 3:「唔記得。」
(按:😑
D3 代表律師指出口供紙上沒有記載有人曾用雨傘及腳以導致車門關閉受阻。
D3 代表律師:「點解當日記憶猶新,於9月25號唔記埋落份口供度?」
PW 3:「唔清楚自己點解。」
D3 代表律師:「我向你指出你係睇完片先至…」
(律師未問完PW 3 已經發言)
PW 3:「我親眼見到白衫㗎。」
D3 代表律師:「咁點解當時唔記錄在案啊?」
PW 3:「我唔知當時點解。」
D3 代表律師:「法官大人我唔再追問嘞。」

D3 代表律師指口供紙上提及白衣人士拿着黑色雨傘,問PW 3 的記憶裏此人是否真的拿着黑色雨傘,PW 3 表示:「一年唔記得喇。」

🎞看P8 截圖

讓PW 3 看完截圖後,D3 代表律師又指出之前的口供是記錄了該白衣人士是拿着黑色雨傘,PW 3 爭辯:「我淨係話遮尾係黑色咋喎,唔記得遮身喎」。但PW 3 其後再覆述:「咪攞住把黑色遮囉。」D3 代表律師再追問:「白色衫嘅人係攞住一把黑色嘅雨遮,你呢個說法係…」,此刻裁判官加入:「簡單嚟講,遮腳同遮身都係黑色先會形容係黑遮」,「你當時見到嗰人伸出嚟把遮係遮腳同遮身係黑色,先形容為黑遮?」

📍D3 代表律師問PW 3 關於當天她跟隨着的那班乘客之特徵

PW 3 不記得是否有很多人都拿着雨傘,但同意是有人拿着雨傘,亦同意有為數不少的人士佩戴上口罩,不記得當天是否下雨而且是否正懸掛 3 號風球。PW 3 也不知道當時那些人士是有否繼續留在車箱內,包括白衫人士。最後看到白衫人士就是她出發去重置緊急掣之前。至於白衫人士有沒有直接去中環方向她並不清楚,但同意是有機會繼續前往中環。

📍裁判官發問

PW 3 回應她的教育程度為中五學歷,在港鐵站任職了32年,在港鐵站工作之前曾於幼稚園教了兩年書。
裁判官:「有度我唔明,關於黑色遮嘅問題,你話「我唔記得把遮咩顏色,淨係記得遮尾係黑色。」但把遮…」
PW 3:「其實我唔係好明佢意思。」
裁判官:「即係遮尾係黑色,之後你就肯定埋個遮身都係黑色,咁究竟你係親眼見到定點?」
PW 3 承認其實不確定遮身是什麼顏色。

📍D3 代表律師補問
D3 代表律師:「你話遮尾係黑色,以平時所見,你見過好多其他顏色嘅遮尾?」
PW 3:「我唔知喎。」
D3 代表律師:「落口供嘅時候點解唔同警察講清楚係遮尾?」
PW 3:「咁點解唔引導我講呀?」
最後,PW 3 不同意D3 代表律師指出她的記憶裏其實沒有白衫人士拿着什麼顏色的傘子。

PW 3 作供完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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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件押後至2021年2月9日09:30,在西九龍裁判法院第四庭續審,期間各被告維持原有條件保釋
#西九龍裁判法院第四庭
#施祖堯裁判官
#0902荔景
#審訊 [2/3]
#管有攻擊性武器 #公眾妨擾罪

D1 連(19)
D2 郭(22)
D3 李(19)

控罪:
(1) D1:在公眾地方管有攻擊性武器
(2) D1 - 3:公眾妨擾罪

詳情:
(1) D1 被控於2019年9月2日,在港鐵荔景站的公眾地方管有攻擊性武器,即藏有一支彈叉和一包共 37 粒的鋼珠。(不認罪
(2) D1 - 3 同被控於同日,連同其他人干擾港鐵荃灣線的列車服務,並對公眾造成妨擾。(各被告不認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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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件押後至2021年2月10日09:30,在西九龍裁判法院第四庭續審,期間各被告維持原有條件保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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承上:
https://t.me/youarenotalonehk_live/13495
https://t.me/youarenotalonehk_live/13502
https://t.me/youarenotalonehk_live/1352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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傳召PW 4 港鐵職員 吳先生

控方主問
PW4說明四份車務文件,其中包括一份由行車控制主任撰寫的荃灣線更表。

辯方盤問
- PW4澄清在P13(3)的報告中僅在0937有一宗乘客在車廂內嗅到不明氣體味道的事件,其餘篇幅均沒有荔枝角站列車延誤的事情記錄,PW4補充行車控制主任會在報告中列出與行車有關重要事情,單看報告無法得知引起延誤的原因。

- PW4澄清在P13(1)報告中列車延誤總時數為209分鐘。沒有“L”(Late)或"E"(early) 字樣標記的列車便時準時到站的列車。

- PW4補充,當日0735開始列車出現延誤,至0940列車服務陸續回復正常。

- 辯方多次與PW4  討論列車到站、離站及延誤時間。

- PW4聲稱沒有資料證明在一切正常情況下由太古開往金鐘的列車行車時間為19分鐘,亦無法以列車開出時間(0850)鎖定該列車班次編號。

- PW4澄清自己為荔景至荃灣站的車站主管,有荔枝角,美孚,太子等站的資料是因為他負責聯絡青衣控制中心取得文件,文件不一定由他撰寫。

裁判官問
- PW4澄清自己不同意D2辯護律師指schedule time是參考的說法是因為列車是根據時間表開出的。

PW 4 作供完畢。

傳召PW 5 警長145

控方主問
2/9/2019 PW5 駐守鐵路警區荃灣線第一隊,當天0545-1430當值,期間夥同男警員13397、54108及女警員6654一同在荔景地鐵站當值特別更份,期間各人身穿藍色軍裝。

0915 PW5從通訊機收到指示,要求留意四名人士,其中兩人穿黑衣,一人穿灰衣,一人穿白衣,四人均有佩戴口罩,懷疑在荔枝角地鐵站向中環方向的2號月台上參與不合作運動,阻礙列車車門關上。各人之後前往一號月台坐上往荃灣方向的37號列車。

0920 PW5夥同同僚到達荔景站,在一號月台向荃灣方向的6號車廂外等候該四名人士。

0925 37號列車駛進月台後停下,PW5在6號車廂近一號門的位置見到有3至4名男子同通訊機較早前指示的人士特徵吻合,遂在列車車門開啟時進入車廂。
PW5帶D2下車,D2當時身穿黑長袖衫,黑長褲,黑鞋,佩戴黑口罩,身材矮肥,約1.5-1.6米高。PW5見各人舉止緊張,低頭不正視警員,遂把D2交男警13397處理。PW5之後見到車廂內另一男子(即D1)正急步往他相反方向離開,遂上前追截,D1當時戴黑口罩,穿黑衫黑短褲,穿白鞋,揹黑色背包。PW5最後在6號車廂1號門位置將D1截停,並帶去荔景站月台近ST15樓梯處理。

PW5聲稱自己見到D1除下背包,放在一堵約1.2-1.3米高的圍牆上,並將背包推下樓梯。PW5接着帶D1到樓梯位置,當時樓梯沒有行人。PW5見到背包在樓梯轉向的平台位置,當時沒有其他物件在背包四周。PW5遂指派6654落樓梯拾回背包。D1當時情緒激動,PW5沒有打開背包給D1查看。

0937 PW5把D1交給男警員15452後便到別處處理其他事件。

主控向PW5展示證物P5,P6,P14和P15。PW5強調在見到D1至將其截停相隔30秒左右,期間視線有離開過D1數秒,但D1一直有揹背包,不見有人接觸其背包或身後。由車廂押送D1至ST15樓梯時,D1亦一直有揹背包,不見有人接觸其背包或身後。PW5與女警一同看守背包,沒打開過。

主控接着向PW5展示證物P7a,希望讓PW5認人,惟D1 #劉偉聰大律師 反對,認為無基礎認人,理由是PW5無睇過相關片段、無足夠時間觀察D1、與D1不相識,及不具面部辦識專業資格等。裁判官最後不批准控方藉P7a讓PW5認人。

辯方盤問
- D1辯護律師質疑PW5無與女警6654接觸和溝通過,PW5指不能確定何時發出指示叫6654拾回背包。

- PW5澄清在女警下樓梯時,一瞬間見到她拾回背包。

- D2辯護律師質疑PW5在2/9/2019前不認識各被告,PW5同意。

- PW5澄清不記得在六號車廂1號門開啟時會否有乘客下車和上車。

- D2辯護律師指出:
1.PW5不能肯定通訊機指的四名男子在行車期間有否在車廂內移動,PW5同意。
2. 該四名男子有可能在美孚已下車,PW5同意。
3. 在PW5把D2交給13397時有可能有乘客在上車,車廂內亦不只四人,PW5交給13397的男子有可能不是D2,PW5不同意。
4. PW5在未播片時說D2戴黑口罩,片段顯示D2其實是戴綠色口罩時,PW5才更正。PW5表示自己記錯。
5. 地鐵行車記錄顯示,由荔景駛往荃灣的37號列車在092054時才到達荔枝角站,PW5不可能在0915時收到通知有四名男子在0915時在荔枝角站登上37號到車,PW5不同意。

- D3辯護律師質疑PW5為何肯定該四名男子在1號門前而在該處等候,PW5指1號門最近扶手電梯,因人手不足,只能策略性地在1號門前等候。PW5同意該四名人士有可能在6號車廂的2,3,4,5號車門離開。

- PW5同意該3-4名人士登上37號列車的資訊是他人告知的,自己亦沒抄低。

- D3辯護律師指出:
1. 092005 35號列車抵達荔景站1號月台
    092222 53號列車抵達荔景站1號月台
    092426 34號列車抵達荔景站1號月台

- PW5同意在0920-0925期間有多於一部列車抵達荔景站1號月台,惟唔記得它們的編號。

2. 092617 37號列車才抵達荔景站1號月台
    092640 37號列車離開荔景站,PW5只有23秒時間見到D1和D2及把他們帶出車廂,PW5不同意,表示列車駛至月台前還有數秒讓他們觀察。

- PW5同意自己及同僚沒有上其他班次列車觀察,若3-4名男子登上37號列車的資料錯,他們便有可能拉錯人。

- D3辯護律師質疑,有其他警員書面口供指有「一班戴口罩人士逃避追截」當時不只3-4名人士逃走,PW5不同意,指出當時還有其他軍裝人員在6號車廂內,當時6號車廂內有空位剩,不是太多人,加上D1,D2衣著及行為舉止令其印象深刻。

控方覆問
- PW5澄清無印象6號車廂當時有無人落車,有機會有人在6號車廂的其他門上車,但不記得1號門有沒有人上車。

-PW5澄清D1和D2的行為舉止為「神情緊張,無正視我哋」

-PW5澄清他發現的可疑人士有3-4人,但D1和D2的行為舉止令其印象深刻的原因是因為視線的遮擋及他沒注視其他人,導致唔記得。

PW5作供完畢。
#西九龍裁判法院第四庭
#施祖堯裁判官
#0902荔景
#審訊 [3/3]
#管有攻擊性武器 #公眾妨擾罪

D1 連(19)
D2 郭(22)
D3 李(19)

控罪:
(1) D1:在公眾地方管有攻擊性武器
(2) D1 - 3:公眾妨擾罪

1149 PW5作供完畢,早休。

1245女警員6654卓家瑜(音)作供完畢,午休,1415開庭

1503男警員15452陳盛達(音)作供完畢

D1辯護律師 #劉偉聰大律師 因初選大搜捕要到警署報到,案件押後至1/3/2021 0930在屯門裁判法院第七庭續審,預計審期還需四日,期間各被告維持原來條件保釋
#西九龍裁判法院第四庭
#施祖堯裁判官
#0902荔景
#審訊 [3/3]
#管有攻擊性武器 #公眾妨擾罪

~此為2月10日審訊的後補資訊~

D1 連(19)
D2 郭(22)
D3 李(19)

控罪:
(1) D1:在公眾地方管有攻擊性武器
(2) D1 - 3:公眾妨擾罪

詳情:
(1) D1 被控於2019年9月2日,在港鐵荔景站的公眾地方管有攻擊性武器,即藏有一支彈叉和一包共 37 粒的鋼珠。(不認罪
(2) D1 - 3 同被控於同日,連同其他人干擾港鐵荃灣線的列車服務,並對公眾造成妨擾。(各被告不認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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D1辯護律師 #劉偉聰大律師 因初選大搜捕要到警署報到,案件押後至2021年3月1日0930 在屯門裁判法院第七庭續審,預計審期還需四日。預料恢復審訊後將傳召負責對D1搜身的男警員15643作供。

期間各被告維持原來條件保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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承上:
https://t.me/youarenotalonehk_live/1353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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傳召PW 6 女警員6654 卓家瑜(音)

控方主問
2/9/2019 PW6 駐守鐵路警區荃灣線軍裝巡邏第一隊,當天0545-1430當值,期間夥同男警長145等在荔景地鐵站當值特別更份,期間各人身穿藍色軍裝。

0925 37號列車駛進荔景站1號月台後停下,PW6見車上其中一名男子(後知是D1)被警長145帶至月台ST15樓梯圍牆旁。警長145對她說見到D1除下背包,放在一堵約140cm米高的石壆上,並將背包推往下一層的梯間。PW6指警長145指派她到梯間拾回背包。PW6沒留意有無人在梯間,並指背包在石壆垂直下方的位置,背包附近並無其他物品。PW6一直看管背包至交給警員15452,期間沒有人干擾背包機。

主控向PW6展示證物P5和P14。

辯方盤問
- PW6在D1辯護律師盤問下表示自己「執返」背包,不是「在被告面前執返」

- PW6表示第一次見到背包就是拾回背包的時候。

- PW6在D2辯護律師盤問下同意自己在記事簿寫上「......1000 於同日0925時37號列車抵達1號月台(荔景站)於其車廂1號門看見有關上述阻礙列車車門關上的人士。SGT145先將1名身穿黑衣及口戴黑口罩人士帶出.....」

- D3辯護律師沒有盤問。

PW6作供完畢。

傳召PW 7 男警員15452 陳盛達(音)

控方主問
1/9/2019 PW7駐守新界北總區第二梯隊邊境警區第三小隊。當天2000時至踏浪者行動結束前當值。當時港鐵得到法庭臨時禁制令,不可阻礙列車運作,上級呼籲他們多加留意。

2/9/2019 0900 到達荔景站巡邏。PW7見到D1被警員帶出車廂,遂詢問將其截停搜查原因。女警員6654接着把涉案背包交給他。

0930 PW7與DPC15643 一同將D1帶到荔景站3037室調查,期間背包一直由他帶在身邊。

PW7最後把D1及屬D1的背包交給15643,並向他解說因何事截停搜查D1。

辯方盤問
- PW7 在D1辯護律師盤問下承認是女警員6654對他說背包是屬於D1的,他才跟15643說背包是屬於D1的。

- D2及D3辯護律師沒有盤問。

(直播員按:#施祖堯裁判官 在休庭前對眾人說:「無論大家要面對咩問題,都祝大家有一個愉快嘅農曆新年。」🧨🧧直播員都祝各位牛年快樂🧧🧨
#屯門裁判法院第七庭
#施祖堯裁判官
#0902荔景 #續審 [4/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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D1 連(19)
D2 郭(22)
D3 李(19)

控罪:
(1) D1:在公眾地方管有攻擊性武器
(2) D1 - 3:公眾妨擾罪

D1的辯護律師 #劉偉聰大律師 因涉初選大搜捕的案件,現於西九龍裁判法院提訊,需等候申請保釋結果方知劉大律師能否繼續代表被告。


案件押後至即日下午 1500在屯門裁判法院第七庭開庭,視乎劉大律師申請保釋結果再決定審訊是否需要押後。

💛感謝臨時直播員💛
#屯門裁判法院第七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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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0902荔景 #續審 [4/3]
#管有攻擊性武器 #公眾妨擾罪

D1 連(19)
D2 郭(22)
D3 李(19)

控罪:
(1) D1:在公眾地方管有攻擊性武器
(2) D1 - 3:公眾妨擾罪

D1的辯護律師 #劉偉聰大律師 因涉初選大搜捕的案件,現於西九龍裁判法院提訊,需等候申請保釋結果方知劉大律師能否繼續代表被告。

案件押後至3月2日早上0930在屯門裁判法院第七庭開庭,視乎劉大律師申請保釋結果再決定審訊是否需要押後。如果被告需要轉律師,審訊將會押至3月30日。

💛感謝臨時直播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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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0902荔景 #續審 [5/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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D1 連(19)
D2 郭(22)
D3 李(19)

控罪:
(1) D1:在公眾地方管有攻擊性武器
(2) D1 - 3:公眾妨擾罪

D1的辯護律師 #劉偉聰大律師 涉初選大搜捕的案件,尚未獲得法庭保釋,法庭將審訊延期。

預留3月30-4月1日及19日繼續進行審訊。

💛感謝臨時直播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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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0902荔景
#審訊 [6/3]
#管有攻擊性武器 #公眾妨擾罪

D1 連(19)
D2 郭(22)
D3 李(19)

控罪:
(1) D1:在公眾地方管有攻擊性武器
(2) D1 - 3:公眾妨擾罪

詳情:
(1) D1 被控於2019年9月2日,在港鐵荔景站的公眾地方管有攻擊性武器,即藏有一支彈叉和一包共 37 粒的鋼珠。(不認罪
(2) D1 - 3 同被控於同日,連同其他人干擾港鐵荃灣線的列車服務,並對公眾造成妨擾。(各被告不認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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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午審訊進度:
📌傳召PW8大埔警區刑事調查第五隊偵緝警員15643,當日屬RRCNTM tier2 D1-1小隊D2小組。

📌主問
9月2日0600於長沙灣警署當值(便裝: 深藍裇衫 淺藍牛仔褲) 0630於荔景港鐵站巡邏,0920於一號月台時接報有人在荔枝角站阻礙車門關閉後乘坐港鐵往荃灣方向,約5分鐘後列車到達荔景站一號月台。PW8聽到近樓梯口方向有人很嘈,見到一團人,上前了解,見到一名穿軍裝的警長制服了一名男子(即D1) 男子衣服兩邊膊頭位置有迷彩圖案、黑色短褲、白色波鞋、黑色口罩。 認出P15就是D1穿的T-shirt。

PW8上前幫手制服D1及查身份證,與警員15452將他帶到警務室,移動期間D1的黑色背囊由15452保管,辯方對D1身份無爭議。

PW8向15452了解到D1將背囊掉落樓梯(並無親眼見到) 後搜查D1的背囊,過程有拍片錄影,片段為P1,庭上播放00:40-05:44

PW8確認P14為D1的背囊,
控方呈上P17 (1-25)的相簿,PW8逐一指出相簿內的物品是D1的,當中包括D1穿的短褲、T-shirt、 波鞋、D1戴的口罩、冰䄂、從背囊搜出的褲、藍色文件冊、彈弓及橡筋、3M面具、透明眼罩、黑色護目鏡、灰色手套、灰色t-shirt、黑色t-shirt、灰色口罩、膠水、鐳射筆、一對襪 、一疊紙,上面有D1的個人資料。

PW8確認P2相簿為搜背囊錄影的截圖。

‼️庭上播放搜身片段
片中PW8搜查D1的銀包,PW8確認為P2相簿的第7張相。PW8試用P33鐳射筆,確認發出綠色光。
控方呈上P35:從D1褲袋搜出的37粒鐵珠,PW8確認P2相簿第10張相及P17第3張相是P35。

‼️庭上播放Now新聞片段14:08-16:22 警員制服D1的過程,PW8確認P6第1-14張截圖為播放的now新聞片段,並認出自己。

PW8搜身後宣布拘捕D1管有攻擊性武器和違反法庭禁制令(PW8並未留意站內有否張貼),押返葵涌警署。

🌟盤問
PW8到警務室前並非看守背囊, 沒有見過背囊內容。施官問如何認出背囊為當日D1的背囊,PW8指出上面有彩色「香港加油」牌。
施官留意到片段中搜袋時D1不斷講「唔係我㗎」並指出只有藍色文件冊是他的。
PW8作供完畢。

🟢施官問第一被告關於搜出的物品有否爭議,因辯方同意事實內並不爭議搜出的物品由檢獲至呈堂的連鎖性。辯方表示爭議PW6女警檢獲背囊前有否掉落樓梯及被裁贓,但不爭議檢獲後的連鎖性。

📌傳召PW9總督察馬志恆(音),有槍械牌照,屬軍械法證課。
負責測試彈弓時設立射擊目標、 準備器材、電子磅、電子卡尺,並向隊員解釋如何進行測試。

PW9口供以65B呈堂為P36。
控方呈上P37射擊目標木板,PW9確認片中目標板是P37。控方呈上P38測試片段光碟,辯方對拍攝片段無爭議。
PW9作供完畢。

📌傳召PW10進行測試的警員,偵緝警員9603郭振邦(音)。

📌主問
2019年10月24日12點到達總部射擊訓練場的室內靶場,由8396提供3粒彈珠,但PW10無法確認測試的是包括在P35內的彈珠。
根據片段1215-1221共進行了3次測試,彈珠重量3.51g, 直徑9.53mm。

施官提出要PW10當日測試的彈珠與P35的面積作比較,PW10表示當日以儀器量度重量及直徑 ,現以肉眼無法判斷。
PW10作供完畢。

📌傳召PW11 警員13397
📌主問
2019年9月2號駐守鐵路警區荃灣線第一小隊,0545-1430軍裝當值。從警察通訊器聽到於荔枝角站往荃灣的37號列車被干擾,無法行駛,干擾列車的人於6號車卡1號門,有4名男子戴口罩,2人黑色衫、1人灰色衫、1人白色衫。

PW11與PW5警長、PW6女警6654及警員54108到荔景站往荃灣方向月台6號車卡1號門觀察。

0925,37號列車埋站,PW11見到好多黑色衫戴口罩的人,見到一位綠色口罩、黑色長袖裇衫、黑色西褲、黑色皮鞋、戴眼鏡、手持黑色長遮的男子眼神閃縮並轉身。警長上前截停後交由PW11及54108帶到月台查問並查身份證,確認男子為D2,辯方不爭議被捕後的身份。PW11向D2查問後將其帶到警務室,交給警員10913。PW11不認得控方呈堂的衫,但認得條褲。

‼️施官請PW11離席,並指出控方呈堂的衫是短袖,而非PW11所指的長袖。‼️

控方呈上P39 D2手持的長遮, P40 D2的背囊

庭上播放P5 now新聞片段13:05-13:22 可見D2衣着及手持雨傘。

PW11主問未完成,下午續審。

💛感謝臨時直播員💛
#屯門裁判法院第七庭
#施祖堯裁判官
#0902荔景
#審訊 [6/3]
#管有攻擊性武器 #公眾妨擾罪

D1 連(19)
D2 郭(22)
D3 李(19)

控罪:
(1) D1:在公眾地方管有攻擊性武器
(2) D1 - 3:公眾妨擾罪

詳情:
(1) D1 被控於2019年9月2日,在港鐵荔景站的公眾地方管有攻擊性武器,即藏有一支彈叉和一包共 37 粒的鋼珠。(不認罪
(2) D1 - 3 同被控於同日,連同其他人干擾港鐵荃灣線的列車服務,並對公眾造成妨擾。(各被告不認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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下午審訊進度:
PW11作供完畢。

📌傳召PW12警員10913 (控方表示呢隻之後仲有6隻🐶)隸屬大埔警區刑事調查隊,D2拘捕警員,並處理證物。

📌主問
當日0630-2300當值,上司帶隊到荔景站一帶候命及巡邏,0928到3037室(警務室) 見到D2時已無戴口罩。PW12於0930宣布拘捕D2違反法庭禁制令,於警務室檢取電話及sim卡作為證物。
PW12於1330在葵涌警署內檢取背囊、衫褲鞋、遮、背囊中的港鐵成人單程車票(PP11)。

控方申請PP11成為正式證物,辯方爭議PW12並非第一位搜身的警員,而車票並不屬於D2,亦經過多次交接,施官指這並非法律上爭議而是事實上的爭議,批准成為正式證物P11。

PW12確認控方呈上的證物及相簿為D2的物品,包括D2當時穿著的衫、黑色褲、黑色鞋、背囊搜出的衫和。藍色口罩

1718 PW12以公眾地方內擾亂秩序罪名拘捕D2。

PW12看管證物至1830將證物交給同行隊員偵緝警員22284處理,稱其間證物一直在身旁,無受到干擾。從1330到1830五小時內均用一個大袋裝着證物在警署周圍走。

🌟盤問
PW12第一次見被告是0928在警務室,並不知有冇被其他警員搜過身,回到警署才檢取衣物等證物。
P42相簿並非由PW12影,他亦不清楚誰拍這些照片及寫下描述。PW12指單程車票從背囊大格找到,但無法即時指出在大格的面或底,隨後又指在大格底檢取。證物袋寫1358檢取車票,但PW12口供指1330時檢取證物。同意該車票與一般港鐵成人車票無分別,但不同意P11無標記,可以確認是當時的同一張車票,不記得亦無記錄過車票編號。
不同意自己無辦法肯定車票屬於D2,無法回答是否所有證物中只有車票無影相。
PW12作供完畢。

📌傳召PW13警員8396
📌主問
屬葵青區重案組第一隊,奉案件主管命令,調查荔景站環境及影相。PW13同意P4相簿第6-23張相由自己拍攝,與其他隊員帶D2搜屋。1947入屋,在睡房電腦枱發現有三件物品:3M灰色手套、藍色透明護目鏡、3M防毒面具。

之後帶D2回葵涌警署,檢取D2穿着的短袖黑色衫。

PW13帶D1到住所搜屋,無檢獲
任何物品。於9月3日帶D3到住所搜屋,亦無檢獲任何物品。於葵涌警署檢取D3穿的白色上衣、灰色短褲、白色鞋。

9月4日1010將D1-3穿的衫褲鞋及D2家中的物品交予證物室。
控方問9月6日1542是否當值, PW13無法確定,希望看記事冊,辯方反對,指出沒有基礎讓PW13查看,控方亦從來沒有提及此記事冊。

控方又提議出示P11車票予PW13,施官同意辯方反對,不應出示證物作提示。控方提出問PW13是否記得9月6日是本案相關事宜,可能需要押後待取回記事冊。

😪PW13回到庭內後突然稱記得9月6日到證物房取車票,確認為P11,當時封在證物膠袋內的狀態下交給14272。

PW13不記得10月24日有否處理與本案有關的事,但記事冊有記錄,記錄時對10月24日的事記憶清晰。控方希望押後到明天早上讓其取回記事冊。

PW13作供未完成。

案件押後至2021年3月31日0930屯門裁判法院第七庭續審。

施官提醒警員明天9點回來預留時間給控辯雙方看記事冊,並不可在庭外閱讀記事冊。
(仍然有5位控方證人未傳召,兩位涉及D2,三位涉及D3,其中一個因明天需到另一庭作供,需4月1日再出庭)

💛感謝臨時直播員💛
#屯門裁判法院第七庭
#施祖堯裁判官
#0902荔景 #續審 [7/3]

D1 連(19)
D2 郭(22)
D3 李(19)

控罪:
(1) D1:在公眾地方管有攻擊性武器
(2) D1 - 3:公眾妨擾罪

詳情:
(1) D1 被控於2019年9月2日,在港鐵荔景站的公眾地方管有攻擊性武器,即藏有一支彈叉和一包共 37 粒的鋼珠。(不認罪
(2) D1 - 3 同被控於同日,連同其他人干擾港鐵荃灣線的列車服務,並對公眾造成妨擾。(各被告不認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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PW13繼續作供。

帶D2搜屋後,回警署檢取了6件證物,但無即時交予證物室,9月4日1010才交予證物室。當時以透明袋裝住,有黃標籤,上面標有控罪、警員編號及簽署,代表由該警員檢取或見證。如見證檢取,上面亦會有檢取警員的簽署及編號,即有兩名警員的簽署及編號。

PW13確認由自己檢取P42相簿第7-12張相中的證物,相簿中其他證物並非自己檢取。第1-12張相是在搜屋後由自己拍攝,但忘記第1-6張相中證物從哪裡獲得。

🌟盤問
9月6日將車票交予警員14272作調查,但沒有一起去調查,亦不清楚他是否當天就去調查。辯方指出口供或記事冊均沒有記錄檢取P42相冊中第1-6張相的證物, 上面的標籤沒有檢取警員的簽署並不合理。
😒PW13改稱黃標籤只是填寫人員的簽名,不是由自己檢取亦可簽名。

辯方指出搜屋檢取的3樣證物都不屬於D2,PW13不同意。

辯方指早前回應過D3證物鏈無爭議,控辯雙方早前曾同意P3相簿第2及7張相的證物不處理,辯方現表示需爭議其連鎖性,相簿中其他證物則不爭議。

辯方指並非考記憶,問到相關問題時不介意PW13重溫記錄。
PW13曾處理總證物表,包括三位被告9月2日至3日於現場及家中檢取的證物1-61號及後來增加的62-85號證物,控方已預備該表,記有證物敍述、編號、由哪個警員檢取、處理人員的連鎖證據。

證物表顯示12-18為D3的證物,處理人員為PW13本人...
[棒球帽、黑色口罩、灰色遮、八達通、iphone、sim卡]
PW13口供及記事冊無提及處理過以上證物,亦忘記甚麼時候接收以上證物、由哪裡接收及交給誰。PW13估計是由4395交給自己。
警員22284表示9月2日5點接獲以上證物,PW13忘記是否交給了該警員。

PW13表示親自輸入證物房的文件69A,要輸入後才可以放入證物房,但不記得自己第一次輸入該文件的時間是否為文件上表示的2019年9月3日2116,指可能是print文件的時間。文件包括總證物表中1-61號證物,與控方的總證物表中1-61號數量及種類一樣,但不記得62以後的是否自己處理。

辯方指出PW13無法就以上證物於9月3日2116前的狀況提供資料,並不能指出是否4395把1-61證物交予自己,只能猜測,亦不能指出何時何地接收證物、交接前放於何處及由誰保管。

PW13指自己為把證物交到證物房前最後一個接觸證物的🐶,但沒有記錄有誰在此前接觸過證物,不記得是否除了自己及4395仍有其他人接觸過證物。

辯方出示PP54 D3的黑色口罩 ,黃標籤有PW13簽署,上面無寫日期時間。PW13不記得幾時簽署及封存或何時何處從哪個警員接收。
PP55 D3的遮上面沒有黃標籤。 PW13不肯定是否有處理過、不記得從誰接收、不能提供任何資訊。
PW13對PP54及PP55不能提供由檢獲到呈堂每階段的處理及安排。

🛑覆問
把證物交到證物房時,需輸入警員號碼及密碼+證物員號碼及密碼,雙方核證然後交入證物房。 該電腦記錄並非69A。
取走證物時亦有記錄誰在何時取走證物,但控方指需明日才可取回該記錄並解答辯方問題。辯方並不爭議進入證物房後的連鎖性。

PW13金句:我係唔記得,唔係唔知道

PW13暫時離庭...

控方指稍後傳召的22284才是負責處理D1-3證物的🐶

施官對荔枝角站證人是否已經作供完畢,而案發時有否有證據顯示三位被告與事件有關提出疑問。

控方指港鐵職員於荔枝角站通知警員列車受阻,之後警員在荔景截查被告。荔枝角站的證人無警員,並已作供完畢,荔景站才有警員證人,伸遮一刻片段拍不到,但舉遮前企在該位置的人為D2。無直接片段顯示D2伸出遮。
辯方指車內該位置有兩人手持遮,伸出遮的是另一人而非D2。
施官提出無證人看到D2上車,控方指之後會傳召的14272睇片及截圖,負責辨認D2。
控方指無影到D1於車廂做任何事,檢控基礎為衣著及身處位置,因較早時候他於太子站月台,與其他人逗留很久聚集說話,行來行去。
辯方指該片段無影到人群或三名被告,亦無影到人群進入任何車卡。
控方指有片段拍到D2D3上車,D1已在車上。

P8相簿RTHK片段截圖有太子站及荔枝角站情況。

庭上播放RTHK片段,顯示阻塞車門時該位置有一位白衫人士手持一把遮、D3手持一把遮、而另一人亦有一把遮,總共有3人有手持遮,但拍攝不到是誰伸出遮阻擋車門。

早休後,1200開庭時控方突然從警方座位附近找出寫着"15. one number of umbrella in grey color" 的黃標籤。控方指其應為上述PP55遮的標籤,PW13確認。

控方指相簿中11件D2相關證物均有PW13的警員編號及簽署,即使並非由PW13檢取。PW13確認。39號的遮亦沒有標籤,但找到另一個11號標籤...

PP55寫着2019年9月2日檢獲,但無簽署,PP54口罩由PW13輸入電腦,但無法確定是否由4395交給PW13...

施官問PW13 10月24日從證物室取出P35彈珠作測試時,有否取其他彈珠到場地,PW13稱沒有。
PW13作供完畢。

📌傳召PW14探員22284 (大埔警區刑事調查隊第11隊)
📌主問
2019年9月1日1900開始當值,
9月2日0630仍當值,到荔景站進行反罪案巡邏。
於3037警務室見證警員10913搜查D2,搜身完畢後協助帶回葵涌警署。
1700 從4395收到D3的證物,負責看管及記錄,為總證物表上12-18及41。
1830 從10913收到D2證物,即總證物表上1-11及40。
1952 從15643收到D1證物 總證物表上19-39、42-44。
2003-2014 將所有證物交予葵涌警署報案室人員看管,之後無再處理過。
由接獲證物後至未交予報案室前,每件物品有黃標籤、分好每位被告的證物。所有證物均在面前看管及入電腦,無受到任何人士干擾。

🌟盤問
PW14稱由檢取人員填寫黃標籤
,報案編號成立時間為2019年9月2日1158,所以輸入證物資料最早應為1158,此時間前電腦無法查看證物去向,但口供及記事冊會明確顯示。
P11 One number of adult single journey ticket 防干擾袋上有號碼A4296102,但該號碼並非車票號碼。

1-44號證物由PW14於2019年9月2日1700-2014處理,並親自看管,但他對1700前證物的處理並不知情。

PW14從4395接收12-18號證物起的幾個鐘,並無見過PW13 8396接觸證物。

PW14稱1700收到時,每件證物的黃標籤已存在並有人簽名,當時並非8396的簽名,因為8396於處理案件時並不在場。

‼️出示PP54及PP55予PW14時, PW14稱當時PP54及PP55黃標籤為4395填寫,而非庭上所見8396填寫的,PW14未見過庭上的此標籤‼️

PW14表示當時4395簽名身份為檢取證物人員,現時更換成8396 的原因並不清楚。

69A的report generation date為 2019年9月3日2116。PW14指該69A於1700由自己開始輸入,用了半小時至40分鐘,目的為將記錄輸入電腦後交予報案室的人作核對,因為當時證物房已關閉,因此於2014將證物交予報案室。

因「我問題, 一時無寫到」記事冊及口供均無記錄報案室誰接收證物,2014後證物的處理無辦法得知。

PW14作供完畢。

午休,1430繼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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D1 連(19)
D2 郭(22)
D3 李(19)

控罪:
(1) D1:在公眾地方管有攻擊性武器
(2) D1 - 3:公眾妨擾罪

----
📌傳召PW15 DPC20249
📌主問
2019年9月1日屬新界北第二梯隊第三小隊。因港鐵之前申請了禁制令,要特別留意有無任何阻礙或干擾列車開出的人士。0628於荔景地鐵站巡邏,0900到往荃灣方向月台巡邏。

事發前特別留意4名戴口罩男子:2名黑色衫、1名白色衫、1名灰色衫。

0925見到軍裝,相信是鐵路警區同事衝上荃灣方向列車,透過玻璃見到車上有戴口罩的人士逃避警方追截,遂與小隊傳令員6641於另一道門衝上列車包圍。
一名戴黑cap帽、灰色口罩、着白色短袖衫、灰色短褲、白色鞋的人士手持黑色遮,眼神閃縮, 退到人群中,因懷疑他與阻礙列車開出有關,於是將其截停查身份證,辯方無爭議其身份為D3。

因現場多人聚集要控制場面,帶D3到月台再到3037警務室,交給刑偵警員4395處理。

確認控方呈上的證物和相簿是D3的物品,包括帽、口罩、衫、褲、鞋、PP55的遮。

🟢庭上播放P5 now新聞片段 13:05-13:11 PW15認出自己及D3。

🌟盤問
PW15指當天9時許接獲一些資訊 需留意黑衫灰衫白衫及戴口罩的人,0925見軍裝衝上荃灣方向列車而開始行動,但並不知道是幾號列車幾號車卡。

車卡內人數30-40人,少數戴口罩 (約5-10個),冇印象着甚麼色衫,多過一個人着白色衫,但白色衫戴口罩只有D3一個。辯方質疑此說法冇在記事冊出現,而是憑記憶講出。

PW15指帶D3上月台時,無問過D3有否於荔枝角站停留,但有向D3講為何要截查。辯方指PW15無解釋過為何截查,交給4395後亦不知道他如何調查。

書面及庭上都提及D3戴灰色口罩 辯方指出D3當日戴的是黑色口罩。記事冊0935及口供都指雨傘為黑色,但PP55並非全黑色。證供有記載車廂內有一群戴口罩男子向PW15方向跑,逃避軍裝警員追截,當中包括幾個人,但不包括D3。PW15視線只看到人群背面,逃避的人群中可能有人無被截查,因此白色衫戴口罩未必只有D3。PW15指車廂以外可能有白色衫戴口罩的人不在其視線範圍內。辯方指出D3並無眼神閃縮,亦無涉及在荔枝角站發生的事。
PW15作供完畢。

施官要求下,庭上重播rthk片段...

PW16 4395因需到另一庭作供, 明天才出庭。
辯方表示不需盤問原本的PW17 16666,換作傳召原本的PW18 14272,下稱PW17。

📌主問
PW18 14272現時駐守商業罪案調查科,反詐騙協調中心。到2020年11月尾屬葵青區重案組第一隊。

2019年9月6日從證物警員8396接收並處理港鐵單程票P11。當時封在防干擾證物袋中。9月11日向PW2港鐵職員黃國輝(音)調查,期間證物袋仍封着,無任何時間打開過,隔着證物袋調查。 中間幾日一般做法會擺在自己office書櫃鎖上,有時間再調查,但此張車票做法無記錄,相信是跟慣常做法。

黃國輝提供一張電腦printout P12,為P11的調查結果,調查後交回證物室同事保管,當時仍封在證物袋中無打開過。

2019年10月24日與PW13到靶場做彈弓彈射測試,當時8396帶去的鐵珠並非屬P35中的鐵珠,只是用類近的樣本做測試。

PW17表示熟悉D1-3被拘捕時的裝束,2019年10月3日1400-1730檢視過傳媒攝錄的片段並截圖,憑三位被告外型、衣著、裝備作追蹤。

控方申請播放太子及荔枝角站片段讓PW17認人,會以荔景站片段作比較。各辯方律師指出荔景站片段無反對,太子及荔枝角站片段會反對。

‼️施官指出證人要有相當時間分析影片及對被告有特別認識才可以批准以影片認人,控方指其基礎為PW17調查該案件有一定時間,對各被告特徵熟悉。

辯方表示有關片段包括22個檔案,因此PW17於每個檔案都未花太多時間觀看,如PW17可以憑數小時觀看時間認人,法庭同樣可以做到。

PW17指2019年9月2日1912與其他警員帶D2搜屋,2020帶回黃大仙警署,2045再帶回葵涌警署 之前無見過D2,相處期間清楚留意D2身材、外型、衣著。

討論進度問題:處理PW17認人事項需要時間長,而亦需要額外2-3位有關證物鏈的證人,各被告預計不會作供,控方預計明天可以完成所有控方證人。辯方不反對於法庭觀看有關(荔景站)認人片段。

🟢庭上播放P7A rthk live片
45:57-46:02 留意到背囊疑為D1 另留意到一位人士疑為D2。施官要求控方做一個表作標示,控方指不懂打中文字,要求手寫,施官批准。

明天0930同庭續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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D1 連(19)
D2 郭(22)
D3 李(19)

控罪:
(1) D1:在公眾地方管有攻擊性武器
(2) D1 - 3:公眾妨擾罪

詳情:
(1) D1 被控於2019年9月2日,在港鐵荔景站的公眾地方管有攻擊性武器,即藏有一支彈叉和一包共 37 粒的鋼珠。(不認罪
(2) D1 - 3 同被控於同日,連同其他人干擾港鐵荃灣線的列車服務,並對公眾造成妨擾。(各被告不認罪
=======
控方報告有關D3證物鏈問題,辯方已草擬新的承認事實,控方已確認冇問題。
有關的兩件證物於報案室由9月2日擺到9月23日才交到證物房,期間不知由哪位值日官看管,需翻查22日間的更紙。控方需聯絡警方提供有關資料,證物鏈問題容後處理。
控方亦已準備rthk及now新聞片段相關的截圖呈上,分成兩本相簿,一本為荔景及荔枝角站,一本為太子站。

再傳召PW17警員14272。
🛑關於昨日的認人申請基礎:
1. 2019年9月2日1912-2045帶D2搜屋時有留意外型、身材、衣著 、樣貌,期間D2無戴口罩。
2. 同日2052對D1作調查,解釋該階段除律師外不可以同外面的人聯絡,問他是否需要請律師、 是否同意搜屋、讓D1致電律師諮詢有關搜屋意見。當時有留意樣貌、身材、衣著、特徵,期間D1無戴口罩
3. 2125向D3解釋該階段除律師外不可以同外面的人聯絡,問是否需要請律師、是否同意搜屋、讓D3致電律師、諮詢有關搜屋意見。有留意樣貌、身材、衣著、 特徵,期間D3無戴口罩。
4. 2128帶D1搜屋 2300回到葵涌警署
5. 2305-2330為D1影相、打指模
6. 9月3日1315帶D3搜屋,1407完成搜屋離開,1440回到葵涌警署。

7. 9月4日1230-1240到荔枝角站一號月台影相
8. 10月3日1400-1730檢視傳媒在港鐵站攝錄的片段,共觀看22個電腦檔案進行分析,其中4個認為與本案被告人有關。22個檔案中每個檔案大概一小時,均為傳媒於9月2日即場拍攝片段。主要針對荔景及荔枝角站快速觀看22個檔案。
9. 4個有關檔案為rthk及now片段,PW17用一個小時至一個半觀看該4個片段中荔景、荔枝角及太子站的部分,於荔景及荔枝角站的部分搜尋三位被告的行蹤時,最後發現太子站亦有相關三人行蹤,期間有暫停片段及看清楚,並對片段作出截圖。觀看時對9月2日三人被捕時樣貌、衣著 、裝備記得清楚。

施官問PW17該4段片段是否全部
與本案有關。PW17稱與本案被告有關的部分大概用50分鐘至1小時反覆觀看,有關部分大概20分鐘至半小時。

‼️各辯方反對並陳述反對理由, 證人暫時離庭。
1. 如證人不認識被告,只用相當時間反覆檢視和分析片段,一個小時只夠每格影像看一至兩次, PW17原本不熟悉被告,不能獲得特別知識。
2. 特別知識需是陪審團所沒有的,法庭用同樣時間觀看片段亦可做到相同事情。
3. 以18個月前的記憶認人並不可靠,18個月來接觸過很多疑犯 被告,可能混淆不同人士
4. 未能具體提出PW17認出被告人任何特徵
5. 搜屋時PW17為負責駕駛的警員,被告坐在後排,由16666及8396看守。當時需留意路面情況,不能留意被告的特徵。而且搜屋只有大約一小時,報告亦無顯示PW17搜屋時有跟上樓,可能在車內。
6. 9月2日2128已處理另一名被告,最多只有3分鐘接觸D3。

施官最終批准PW17認人,但需指出憑藉甚麼具體特徵認出各人。

🟢庭上播放now新聞第二段片段13:05-16:23 有關荔景站,D1重申荔景身份無爭議。
PW17認出各被告:
D3 白色衫、黑色帽、身材高挑
D2 藍色口罩、黑色外套、黑色長褲、黑色袋、身材肥、戴眼鏡、黑短曲髮
D1 黑色短袖衫、黑色短褲、身材矮小
(施官不耐煩地表示:不如跳過去啦,呢度都冇爭議)

🟢播放rthk第一段片段 有關太子站
PW17認出:
D2 黑色外套、黑色長褲、黑色背囊、身材肥、手持雨傘、黑短曲髮、藍色口罩
D1 身材矮小、黑色口罩、黑色短袖衫、黑色背囊、拿着手機、白色鞋
D3 黑色帽、深色口罩、白色衫、灰色短褲、白色鞋、身材高挑、手持雨傘
D1-3與一位卷髮藍衫女子及一位橙衫男子有交流

🟢播放荔枝角部分由59:30開始
PW17認出:
D1 身材矮小、黑色衫褲、黑色背囊上有紫色絲帶、白色鞋、身處於車廂內
D3 白色衫、黑色cap帽、身材高挑、於車廂內一直靠在車門邊、 左手持雨傘
D2 黑色衣著、身材肥、於車廂內、右手持雨傘
同時認出藍衫女子及橙衫男子。

PW17指D3阻礙車門,且D2站的位置與伸遮阻擋車門連貫,但畫面均未有拍到。

🟢播放now新聞第一段片段59:11開始荔枝角部分
PW17認出:
D3 Cap帽、白衫、短褲、高挑身材
D2 黑色外套、黑色褲、身材肥

片段播放及認人完成。

PW17辨認基礎:
-各被告年齡19-22歲
-D1 黑色短袖衫、黑色短褲、白色鞋、黑色手袖、黑色背囊有紫色絲帶、身材矮小
-D2 黑色外套、黑色長褲、黑色鞋、黑色背囊、藍色口罩、身材肥、戴眼鏡、黑短曲髮、黑色遮
-D3 黑色cap帽、深灰色口罩、白色短袖衫、灰色長褲、白色鞋、灰色遮、身材高挑

🌟盤問
PW17處理此案後,亦有新接兩宗案件。從2019年到現在大概10-12宗案件,已拘捕的大概有5-8名疑犯,牽涉的嫌疑人物有10-15名,中間有觀看錄影片段,大概觀看十幾小時。

辯方指出PW17對第一被告外貌衣著記憶不準確,因有很多調查中的嫌疑人,混淆了外貌衣着記憶。

調查報告內畫過兩幅圖,為2019年9月2日2128搜屋時去程及回程警車內各人位置,已調亂了D1及D2。
2019年9月2日1912第一次見到D2,PW17為搜屋時負責駕駛警車的司機,車程來回分別20-30分鐘,亦並非作出警誡的警員。

辯方指當天掛3號風球,各人攜帶雨傘屬合理。

如何確認曲髮藍衫人士為女士而非男士?辯方指其外型並無特徵可分辨性別。PW17指其樣貌及身型判斷其為女性,但無法指出有甚麼具體特徵。辯方指PW17因控方指該人士為女性才作出此判斷,PW17不同意。

辯方指PW17憑9月2日對D2的認知,不可能在一個月後觀看片段時認出D2。片段中肥身材的人士可能是與D2相似的人士而非D2,PW17的判斷有機會錯誤,PW17不同意。
PW17於9月2日從無親眼見過D2着黑色長袖衫、戴藍色口罩、帶黑色背囊的配搭。

辯方指2019年9月2日2125 PW17於葵涌警署羈留室第一次見D3是向其解釋該階段除律師外不可以同外面的人聯絡,可諮詢法律意見時。PW17告知上述事項後便離去。2128已帶D1乘警車搜屋,期間與D3只有1-3分鐘接觸時間。PW17同意,但不記得是否在羈留室。PW17指對話時面對面,相隔一米左右,當時D3無戴帽及口罩。

2019年9月3日1315離開葵涌警署,1353到達D3住處搜屋,1405搜屋完畢離開住處,1440回到葵涌警署。搜屋時間為13分鐘,PW17為來回程的司機,兩名警員左右看守D3。PW17駕駛時除倒後鏡外,無望後面,因需注意交通情況。警車到達D3住處後並非泊在停車場或錶位,PW17指不記得。辯方指出PW17留在車內看守警車,並無上去搜屋。PW17指自己有上去搜屋,但調查報告中只有記錄警長52861帶16666及8396上去搜屋,並無記錄PW17有上去搜屋。

辯方指PW17未曾直接觀察D3。
辯方覆述PW17指D3有8個特徵,但片段中人着灰色短褲而非灰色長褲。PW17更改其說法為D3着灰色短褲。PW17同意該人士手持灰色遮,而白色衫、黑色帽、白色鞋及灰色口罩都無任何標誌。辯方指以上服飾並非獨特特徵。於太子站及荔枝角站,片中人士最大特徵為身材高挑。當日為繁忙時間,人流很多,現場不只一人身材高,亦不只一人19-22歲,PW17無留意是否只有一人身材高,但同意不只一人19-22歲。

辯方指用影像辨識在荔枝角及太子的人是D3是錯誤的,見過D3後隔了一個月才觀看片段,可能出錯,PW17不同意。
PW17作供完畢。

📌傳召PW16 偵緝警員4395,負責D3警務室內搜身及證物處理
📌主問
當值時間由2019年9月1日1900至另行通知。於9月2日0630荔景港鐵站進行罪案巡邏,0950於3037警務室從警員20249接手調查D3進行警誡及搜查。

🟢庭上播放P1 05:46開始 D3等待搜查的片段,PW16確認片中為D3

於荔景警務室搜查目的為檢查有否武器,結果並無搜出任何物品。
1305-1330於葵涌警署檢取:
黑色鴨嘴帽、黑色口罩、個人八達通、手提電話、電話卡、PP55灰色直遮,經PW16確認後成為正式證物P55。
PW16將所有證物包括口罩及雨傘於1700交給22284處理

主問完畢。

1318午休,1430同庭續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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D1 連(19)
D2 郭(22)
D3 李(19)

控罪:
(1) D1:在公眾地方管有攻擊性武器
(2) D1 - 3:公眾妨擾罪

詳情:
(1) D1 被控於2019年9月2日,在港鐵荔景站的公眾地方管有攻擊性武器,即藏有一支彈叉和一包共 37 粒的鋼珠。(不認罪
(2) D1 - 3 同被控於同日,連同其他人干擾港鐵荃灣線的列車服務,並對公眾造成妨擾。(各被告不認罪)

📌控方繼續主問PW16
🟢P1第一段片,3037警務室搜身片段06:02
D3右邊櫈面放一頂着黑色鴨嘴帽, 櫈邊掛着一把直遮。PW16問「邊啲係你隨身物品,係咩嚟嘅」D3指稱「遮、口罩、帽」 07:47搜銀包 確認身份證

PW16確認P54口罩P55遮為片中的口罩及遮。

🌟盤問
0950-1102於荔景3037警務室等警車帶被告回警署,從20249得知D3曾到過荔枝角站並發生一些事情,根據指引,判斷D3作出違法行為,於是警誡被告違反法庭禁制令HCA1551/2019,然後於1分鐘內作出搜查,於警誡前無作出進一步調查。

PW16覆述警誡時的說話:我而家警誡你,我而家有理由相信你違反法庭禁制令HCA1551/2019 我而家拉你呢個罪名,唔係事必要你講嘅,你講嘅說話有機會作為呈堂證供,PW16指被告無回應。

辯方指如PW16聽錯或20249給予錯誤資料,有可能作出錯誤警誡。辯方指PW16沒有在搜查前講D3干犯任何罪行或警誡D3,而是在搜查後上警車時再警誡,PW16不同意。
辯方播放搜身片段,05:40開始,可見完成D2搜身後,鏡頭轉向D3開始搜查,到07:12完成D3搜查,整段過程均沒有反映有進行警誡。

記事冊中只寫0955處理拘捕D3違反禁制令,沒有提及作出警誡後搜查。PW16指在警誡時未必有錄音,1分鐘內進行搜身只是估算,片段未必有拍攝到,且辯方讀出的記事冊記錄有誤。PW16指當值時間由9月1日1900到9月2日2336已超過24小時,因此記事冊比較簡短,可參考其他記錄。

片段中D3的隨身物品中有遮。 PW16見到D3時,D3已坐在櫈上 ,該把灰色遮已掛在旁邊的櫈背,PW16並無見到20249帶D3進房的過程。PW16無問遮、口罩及帽是否屬於D3,亦無問遮從哪裡得來或是否從荔枝角站帶來。辯方指該把遮是D3進入3037室前從一名警員獲得,事實上D3原本帶的遮是另一把,在無警誡之下D3不知道所說的話會作為供詞 因此回答隨身物品包括該把遮。 PW16不同意。

辯方指PW16因D3戴口罩而認為其與案有關並作出拘捕。辯方播放搜身片段,07:57有人說「你無口罩就無事啦」PW16稱聽不清楚。辯方指此說法誤導D3因戴口罩被查,因此無理解到隨身物品與拘捕原因有關。PW16同意搜查中無搜出進一步可疑物品。

施官問控方,D3說的「遮、口罩、帽」是否警誡之下的陳述? 控方同意,並需依賴此供詞,因辯方的說法為沒有警誡下的回答 需作特別事項處理。施官表示控方如有需要應在一開始討論審期時提出,不應在此階段提出,拒絕接納。

📌覆問
記事冊的記錄相當簡單,詳見2019年9月2日1715作出的證人口供,當中有記錄當日作出的詳細事情。
PW16見到D3時,D3並無戴口罩,控方指出0955拘捕D3是承認事實。

PW16作供完畢。

‼️有關證物鏈問題,辯方表示與控方討論後,可以同意報案室到證物室9月2日至23日的證物鏈 不需傳召相關警員作供。

呈上P63第二份承認事實:
以65C同意D3相關證物:帽、八達通、iphone、電話卡、白色上衣、灰黑色短褲、白色波鞋、不爭議連鎖性。

P54及P55口罩及遮9月2日由22284交予報案室34010看管,
9月23日由49745送到警署證物房文員85348。由文員85348交給DPC12569送到法庭。D3不爭議相關證物由9月2日至送抵法庭的連鎖性。

‼️D1控罪一表面證供成立‼️
‼️D1-3控罪二表面證供成立‼️

D1-D3不作供,不傳召辯方證人
控辯雙方案情完畢。

陳詞方面,D2希望書面陳詞,法庭如有問題亦可口頭補充。
如有書面陳詞,需4月16日或之前提交,施官提醒陳詞不要太長。

案件押後至2021年4月19日早上9時30分屯門裁判法院第七庭作結案陳詞,各被告以原有條件繼續保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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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0902荔景 #續審 [9/3]

D1 連(19)
D2 郭(22)
D3 李(19)

控罪:
(1) 在公眾地方管有攻擊性武器 [D1]
D1 被控於2019年9月2日,在港鐵荔景站的公眾地方管有攻擊性武器,即藏有一支彈叉和一包共 37 粒的鋼珠。

(2) 公眾妨擾罪 [所有被告]
各被告同被控於同日,連同其他人干擾港鐵荃灣線的列車服務,並對公眾造成妨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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控方呈交有關公眾妨擾罪的案例。

📌D1無書面陳詞
控罪(1)的爭議點背囊在女警6647檢取前是否由D1管有,警長稱D1一直背着背囊並扔到下一層,辯方提出以下疑點:

1. 眾目睽睽下D1不可能做出脫下背囊然後扔下的動作,女警第一次見背囊是當牠拾起背囊時,未見D1背着背囊。
2. PW5不可信,說法與片段不符
3. 如何證明D1有意圖使用鋼珠作非法用途?
4. 測試並非使用P35的鋼珠,沒有參考價值。

控罪(2):
1. 不能肯定D1有作出阻礙車門行為或與其他涉案嫌疑人有協議。
2. 阻礙車門幾十秒是否就等於公眾妨擾? (公眾妨擾指危害其他市民安全/妨礙其他市民享有的權利) 當值車務人員報告無顯示荔枝角站有延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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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D3陳詞大綱
1. 不爭議D3在荔景港鐵站被拘捕。
2. 受阻列車向中環方向離去(即二號月台) 無直接證據指阻礙列車人士於荔枝角站轉到對面月台往荃灣方向列車,PW3亦指阻礙車門的白色衫人士有機會已隨列車往中環方向離開,沒有一名警員能指出阻礙車門人士於甚麼位置轉車。
3. 列車從荔枝角到荔景前曾經過美孚,阻礙車門人士有機會已於美孚離開。
4. 無資訊指警長需站在第一道門截查可疑人士,如站錯位置可能會拘捕錯人。
5. 警員20249指嫌疑人逃走時是背向他,可能沒看清楚是否有其他人穿白色衫戴口罩。
6. 黑白灰色衫及戴口罩的形容太簡單,有可能出錯。
7, 警員20249表示D3手持黑色遮而非證物P55的灰色遮。
7. PW16警員4395指有警誡D3才搜身,但片段顯示D3當時在警務室坐低,清楚看到被搜查前一刻 無見到警員有警誡過被告,因此應剔除D3講過的話。質疑PW16可信性。
8. 因警員講過「無戴口罩就無事啦」但無解釋干犯甚麼事 而引致D3不知道自己為何被捕。
9. PW17 14272 警署內只與D3對話1-3分鐘解釋要搜屋及可以請律師,牠在屋內逗留時間最多為12分鐘。PW17負責駕駛,由於該處並無泊車的地方,可以推斷PW17留在車中看守車。PW17當時不知自己要辨認被告,不會故意去留意D3的特徵。PW17所指出的衣著普通,辨認有可能出錯。

總結: 當時白色衫人士並非D3

D2已呈交書面陳詞,無口頭補充;其他辯方律師口頭補充後呈上完整版書面陳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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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件押後至2021年5月18日 09:30於屯門裁判法院第七庭裁決,各被告原有條件繼續保釋。

💛感謝臨時直播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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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0902荔景
#裁決

D1連(19)
D2郭(22)
D3李(19)

控罪:
(1) 在公眾地方管有攻擊性武器 [D1]
D1 被控於2019年9月2日,在港鐵荔景站的公眾地方管有攻擊性武器,即藏有一支彈叉和一包共 37 粒的鋼珠。

(2) 公眾妨擾罪 [所有被告]
各被告同被控於同日,連同其他人干擾港鐵荃灣線的列車服務,並對公眾造成妨擾。

裁決速報:
D1:
控罪1‼️罪名成立‼️
控罪2🟢罪名不成立🟢
D2:控罪2🟢罪名不成立🟢
D3:控罪2‼️罪名成立‼️

D1D3即時還柙‼️,索取更生中心及勞教中心報告。D3大律師要求索感化報告被拒。

案件押後至6月1日0930屯門裁判法院第七庭判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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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判刑
#0902荔景

D1 連 (19) 🛑已還押14 天
D2 郭 (22) 罪名不成立
D3 李 (19) 🛑已還押14 天

控罪:
(1) 在公眾地方管有攻擊性武器 [D1]
D1 被控於2019年9月2日,在港鐵荔景站的公眾地方管有攻擊性武器,即藏有一支彈叉和一包共 37 粒的鋼珠。

(2) 公眾妨擾罪 [所有被告]
各被告同被控於同日,連同其他人干擾港鐵荃灣線的列車服務,並對公眾造成妨擾。

裁決結果 (只包括定罪結果)
D1:控罪(1) ‼️罪名成立‼️
D3:控罪(2) ‼️罪名成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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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詳細審訊內容
第一天審訊 (Part 1 / Part 2 / Part 3)
第二天審訊
第三天審訊
第六天審訊 (Part 1 / Part 2)
第七天審訊 (Part 1 / Part 2)
第八天審訊 (Part 1 / Part 2)
結案陳辭
裁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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此前,法庭已為D1 及D3 索取了更生中心及勞教中心的報告。

📌 D1 的求情理由
報告反映更生中心與勞教中心並不適合D1,因此判監為剩下選擇。D1 現年20 歲,過往曾從事不同工作,亦有其他非同類型案件的案底。他在保䆁期間因別的案件被處以緩刑,辯方律師希望法庭考慮該宗案件的嚴重性較低,而該案的案情可反映被告並非有組織及預謀地犯案,只是因一時疏忽而干犯。此外,辯方律師亦盼法庭在判刑時能考慮到被告仍很年輕。

被告的意願是希望法庭考慮判處監禁並盡快開始服刑,以讓他可盡快回歸及融入社會,展開新生活,以上是進一步求情陳辭。

📌 D3 的求情理由
D3 現年20 歲,報告反映他不適合勞教中心,判以更生中心將更為合適,被告同意報告的內容。

被告有三封求情信。第一封求情信是由被告就讀的專上學院之教授和博士所撰寫。教授為被告的通識科老師,形容被告求學認真、勤奮,對時事及社會變遷的議題有興趣,並常常反思,盼被告能盡快重歸學習,將來回饋社會。博士為專上學院的副院長,求情信指被告於去年完成了該學院的課程,博士形容被告聰明有禮、品性善良,十分活躍於學校活動,前程良好。被告希望能繼續學習,已報讀某大學的學士學位課程,該科程將於本年9月1日開學,被告盼望能夠預期上學,展開大學生活。

在父母為被告所撰寫的求情信中,表達了被告非常熱愛音樂,一直努力學習,對於未來有夢想規劃,因此報讀了創意媒體的課程,並預期將來可從事心中的理想工作。案件發生至今已一年多,父母觀察到兒子消瘦了不少,亦感受到兒子在過去一年承受着巨大的壓力。父母表示會尊重法庭的決定,但希望法庭可考慮輕判,讓兒子可盡早回歸學習,繼續追尋夢想。被告的朋友和同學亦為他撰寫了求情信,信中表達了他們十分希望被告能盡快展開新的校園生活。

被告的背景報告正面,被告沒有參與過任何非法的抗爭活動,已報讀了大學,希望可重返校園,盼望法庭可考慮輕判。辯方律師表示於上次陳辭中亦有建議為被告索取感化令,指被告在港鐵列車上所涉及的事情簡單,時間較短而且持續不久,而以往同類型的案件多判以罰款。

#施祖堯裁判官 表示同類型案件可判以最高罰款$500 及監禁三年,表示需考慮案件有沒有其他背景及事件是否為單一性。就本案而言,事件的背景牽涉了政治元素,是針對反修例而發生,故控方是以普通法作起訴,一經定罪可最高判監七年。因此,認為辯方律師作出這樣的比較並不合適。

辯方律師最後補充,就着法庭對被告的手提電話作充公的命令,辯方律師重申沒有任何證據顯示被告的手提電話是一個犯罪工具或曾被用以犯案,因此有違充公令的要素,希望法庭把該部手提電話歸還被告。

📌 D1 的判刑理由
#施祖堯裁判官 引黃之鋒案例,表示若被告是在審訊後被定罪,即使被告表示尊重法庭之判決,亦不等於有真誠悔意。本案中,D1 是經審訊後被定罪。被告現年20 歳,與父母同住,有責任感,希望能努力幫補家計。被告讀書時的成績不理想,過往曾因其他非同類型案件被判入勞教中心,因此更生中心不適用於本案的判刑。除本案外,被告亦牽涉於另一宗與2019 年反修例社會事件有關的案件中。

關於案情,被告否認案發時管有相關涉案背包。裁判官指被告的褲袋中藏有37 粒鋼珠,如配合背包內的彈弓即可被使用,而案發時正值上班時間,有機會傷及無辜途人,後果不堪設想。

考慮到被告的背景,裁判官認為被告的守法意識薄弱,因此沒有理由輕判,同意報告所指更生中心及勞教中心均不適合被告,故‼️判處12個月監禁‼️

D1 亦有另一案件DCC737/2020 將於2021年6月10日在區域法院審理。

📌 D3 的判刑理由
D3 現年20 歲,與父母同住,是一名學生,剛完成專上學院的課程,準備升讀大學。懲教署的報告反映了被告並不適合勞教中心,而更生中心為更合適的選擇。

#施祖堯裁判官 引案例指出公眾防擾罪需考慮案發的背景及目的,否則「未免脫離現實」。就本案而言,當日確有市民針對着反修例事件而作出不合作行為,因此對於本案,裁判官有以下的考量:
① 本案是經審訊後定罪,顯示被告沒有悔意
② 在當天的事件中,動用了不少港鐵站職員及警員以防止事件發生
③ 案發時正值上班時間,對其他市民造成煩擾
④ 案發時被告以口罩遮蓋面容,有掩飾身份之嫌,亦顯示有預謀犯案,而非衝動下干犯
⑤ 被告的行為有機會激使他人參與,或激發他人的情緒而引起其他衝突

綜合以上,裁判官表示為保障公眾安全,需判處阻嚇式的刑罰。考慮到被告的背景及沒有刑事定罪紀錄,決定‼️更生中心‼️

📌 判刑

D1:‼️判處12 個月監禁‼️
D3:‼️判處更生中心‼️
#區域法院第廿七庭
#高勁修首席區域法院法官
#0831太子 #提訊

A1 簡(21)
A2 連(19) 另案服刑中🛑
A3 卓(24)
A4 溫(20)
*以上全為案發或首次提堂時年齡

A2 因 #0902荔景 的案件於6月1日被判監禁12個月‼️(服刑中)

控罪:
(1)參與非法集結 [A1]
A1被控於2019年8月31日,在旺角奶路臣與彌敦道交界,連同其他身分不詳人的士參與非法集結。

(2)暴動 [A2][A4]
A2&A4被控於同日,在港鐵旺角站連同其他身分不詳的人士參與暴動。

(3)刑事毀壞 [A2][A4]
A2&A4被控於同日,在港鐵旺角站內連同其他身分不詳的人士破壞四部閘機、一部顯示屏、四部售票機、車站控制室玻璃板、18部閉路電視及1個客務中心滅火筒,共價值$819,181。

(4)暴動 [A2][A3][A4]
A2-4被控於同日,在港鐵太子站內L2樓層月台,連同其他身分不詳的人士參與暴動。

(5)襲擊他人致造成身體傷害 [A2][A3][A4]
A2-4被控於同日,在港鐵太子站內L2樓層月台,連同其他身分不詳人士襲擊男子X,致造成身體傷害。

(6)普通襲擊 [A2][A3][A4]
A2-4被控於同日,在港鐵太子站內L2樓層月台,連同其他身分不詳人士襲擊男子Y。

(7)搶劫 [A3]
A3被控於同日,在港鐵太子站內L2樓層月台,連同其他身分不詳人士搶劫女子Z並劫去一部手提電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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答辯:
A1-A3 :不認罪

A4: 就控罪(2)及(4)認罪‼️
控罪(3)(5)(6)留法庭存檔

控方會播放37小時新聞片段,1小時警方錄影片段 ,5分鐘來自1位證人的手機錄影片段。
亦會傳召38名控方證人,15名市民,23隻狗及1名專家證人

審前覆核定於 2022年8月26日 0930於區域法院進行

審訊會於 2022年10月24日 0930開始,為期25天,以本地話在區域法院進行。

A4的正式答辯及判刑會於 2021年11月10日 0930進行,會預留1天處理(以本地話進行)

除A2繼續服刑外‼️,其他被告以原有條件繼續擔保

(按:連手足精神不錯,不時望向旁聽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