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比入唔到庭嘅手足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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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此重申此頻用作學術交流
不會為所有言行負上任何法律責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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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區域法院第卅二庭
#陳廣池法官
#0811黃埔 #審訊 [1/8]

A1:張(25) A2:姚(22)
A3:15歲手足 A4:唐(19)

控罪:
(1) 非法集結 [A1-4]
(2) 襲警 [A1]
(警員10717盧振業)
(3) 管有爆炸品 [A1]
(煙霧餅)
(4) 在公眾地方管有攻擊性武器 [A1]
(彈射器連彈珠、一把刀和一個錘)
(5) 在公眾地方管有攻擊性武器 [A2]
(一個投射器及一枝鐳射筆)

繼續傳召PW2高級督察18172 陳曉馳
2014年5月加入警隊
隸屬西九龍衝鋒隊第4小隊
當天的小隊指揮官

📌控方主問PW2(續)

銀色物件
在A1跑向PW2時見到A1左手持銀色物件,但壓向A1上半身時,因距離太近無法看見該物件。

人群位置及離開路線
控方向PW2展示證物P1黃埔站附近街道圖。
PW2在街道圖上以①標示出路障位置在紅磡道及德民街交界,近祈富樓及黃埔站B出口;以②標示出人群在十字路口近A出口範圍的馬路;以③標示PW2的追捕路線;以④標示人群走向A出口的路線。
呈堂做證物P1B。
人群大部份經民兆街進入A出口,而PW2就由德民街轉去民兆街左轉入A出口。

留意A1
PW2首次見到A1時,A1為人群中其中一人,跑在較後位置。當時大部份人經A出口樓梯或電梯向月台方向走。PW2自稱在人群中留意到A1,因他手持的銀色硬物反光,衣着與堵路人士相似,均為深色衫褲。

街道相片
PW2熟悉現場附近街道。控方向PW2展示黃埔站附近街道相片P91。
相片P91(1)上方可見地鐵站標誌為A出口,相片P91(4)可見同一標誌為A出口,而相中馬路上黃格地方,車輛可沿紅磡道前行或轉入德民街。
相片P91(7)-(9)能顯示PW2當時追截路線,又民兆街跑去A1。
相片P91(10)為黃埔站A出口,相片P91(11)為黃埔站A出口近樓梯位置。
相片P91(13)-(14)可見PW2與A1糾纏的平台在兩條樓梯中間。
相片P91(15)-(16)為A出口扶手電梯位置。相片P91(17)為該扶手電梯底,從該位置往上望可見平台在扶手欄杆轉折位。
相片P91(18)-(19)為民兆街行人路,可見A1走入A出口路線。相片P91(20)為民泰街。

播放1B證物P93
由A出口望向民兆街。00:11:24時至00:13:24時,可見身穿黑色衣物的人士由鏡頭右邊跑入A出口,其後有警員有鏡頭左邊跑入A出口。
在00:12:45時,一個身穿白衫及綠色外套,手持警棍的警員為PW2。
在00:13:19時,圖片上方手持警棍的白衫男子為PW2,在制服A1後返回地面。
圈出並呈堂為證物P114A及P114B。

播放片段4證物P97
民兆街12號藍店「功夫點心」閉路電視錄影片段。畫面最光處為A出口,片段可見市民及警員跑入A出口。
PW2在00:12:20時截圖圈出自己並呈堂為證物P114C。

在PW2跑向A出口時,在PW2前方有物件掉落,為當時佩戴的頭盔。

📌A1辯方盤問PW2

A1跑進黃埔站A出口
PW2在落車時無法聽到叫囂聲,因當時警車正響警號,遮蓋其他聲音,無法判斷市民有否叫囂。
PW2承認在A1跑入A出口前,沒有聽到叫口號或作出挑釁警員的行為。
PW2第一眼看見A1時,已經在是背向民兆街面向德民街方向,面向PW2跑過去,後左轉跑入A出口,期間不足1秒。
由於PW2為首個到場警員,相信A1見到自己。

🌟A1辯方 #陳德昌大律師 盤問期間, #陳廣池法官 多次打斷律師盤問,指「法庭未問完,辯方唔准插嘴。問問題要有時段,啲辯方大律師成日都係咁,唔容許。」

口供及記事冊未有提及彈叉上的橡筋
在2019年8月15日錄取第一份口供時,PW2並沒有提及橡筋,只提到「左手持銀色硬物」;在第二份口供只有在閉路電視截圖中辨認自己,亦未有提及橡筋。在2019年8月11日在記事冊上補錄當晚發生的事情,內容只有「左手手持一件銀色硬物」,都沒有提供橡筋。PW2知道補錄口供要準確。
PW2到本案接近審訊時候知道A1面對一項「管有攻擊性武器」,控罪其中一件物件為彈叉,亦知道拘捕時有以「管有攻擊性武器」拘捕。PW2否認主控是指見到銀色硬物及橡筋為事後才知道,指自己當晚雖然見到橡筋,但認為銀色硬物本身是攻擊性武器,所以錄口供時只有寫銀色硬物。

🌟PW2同意在口供及記事冊中都沒有提及銀色硬物上有橡筋只是寫「左手持銀色硬物」,但在庭上作供時就指見到銀色硬物上有橡筋。 #陳德昌大律師 質疑PW2在證人台上捏造當時所見。 #陳廣池法官 指「點解要問呢條問題?口供同記事冊冇講唔等於唔存在㗎,你挑戰緊證人品格你知架可?」辯方大律師指為證人可信性,非其品格, #陳廣池法官 續指「係兩回事,你話佢作故仔喎,有冇理解錯?我提一提你啫。」

首次見到A1時,A1是在A出口附近的燈箱,並未踏入A出口,但PW2否認當時並非注意A1或其手中硬物,只是「諗住捉到邊個就邊個」。PW2對於A1當時有沒有戴黑色帽沒有印象。

片段1B證物P93截圖00:13:49
一名身穿深色衫綠色褲的女子右腳旁邊有一件黑色物件,PW2指無法判斷自己當時是否已經離開現場。截圖呈堂為證物D1P1。

壓低A1過程
PW2指自己當時「攬」向A1及A3時,目標為整個身體最大面積,如背部,沒有特定身體部位作目標,並用力向前,希望將他們壓至跪低。當時A1及A3均背向PW2,A1在左前方,A3在右前方,但非一隻手攬向一人,而是雙手環拘二人,A3跌落在地,A1掙扎至一同跌落樓梯。
至於是否跳起離地撲向A1及A3,PW2指不排除有,當時沒有留意。
在文件冊p.141可見A出口兩條電梯旁邊為樓梯。圈出PW2自己。
當時掙扎一段時間,並非PW1第一下撲向A1時的畫面。A3當時經已坐下,所以PW1雙手抱向A1背部,而且身體向前傾壓向A1身體。在未壓向A1前,A1在樓梯頂部試圖跑落樓梯。A1因失平衡,與PW2一同碌落樓梯超過10級,期間A1面向地下。
相片P91(13)-(14)可見PW2與A1糾纏的平台。

在平台糾纏過程
到達平台時,A1頭朝向左邊牆,腳朝向右邊分隔牆,面向天,背囊再背後。有警員把A1上手銬,當時A1側臥在地,上手銬後有警員將A1轉身至面貼地。PW2沒有留意有沒有警員取走A1背囊。

虐待A1
PW2沒有留意有沒有警員用腳踏A1頭部,但「唔相信有」,亦沒有見到A1右手被警員壓在背上,左手被拉直用膝蓋壓着,對身體拳打腳踢。

辯方大律師指出A1從樓梯頂置平台從未講過「死開」,PW2同意可能聽錯,但不同意A1手上沒有銀色物件,亦不同意自己從未講過「警察咪郁」

📌A2辯方盤問PW2

背景
PW2到達紅磡道及德民街交界前,在梳士巴利道完成掃蕩,當天西九龍各區有混亂及堵路。PW2不記得尖沙咀一帶有沒有施放催淚彈,但同意有可能。

人群流向
PW2指在證物P1B上標示人群聚集位置②及走向A出口的路線④為同一群人,在警員下車後沿民泰街轉入民兆街,但沒有留意有沒有人往德康街方向離去。
在警告時看見聚集人數為20至30人,但不確定跑經上述路線是否有20至30人,只知道大部份人採用路線④,無法看見其他人的路線。
PW2同意在位置①及路線③均無法看見民泰街情況。採取路線③因為市民跑向黃埔站A出口,所以以A出口為目標,未有正面回應是否因德民街有雜物而需採取上述路線。
#曾靄琪大律師 嘗試問PW2民眾可否向民泰街離去,但被 #陳廣池法官 阻止提問。

——————

A1代表大律師盤問完畢,A2代表大律師未完成盤問PW2
案件押後至明早0900時同庭續審
#區域法院第卅二庭
#陳廣池法官
#0811黃埔 #續審 [2/8]

A1:張(25) A2:姚(22)
A3:15歲手足 A4:唐(19)

控罪:
(1) 非法集結 [A1-4]
(2) 襲警 [A1]
(警員10717盧振業)
(3) 管有爆炸品 [A1]
(煙霧餅)
(4) 在公眾地方管有攻擊性武器 [A1]
(彈射器連彈珠、一把刀和一個錘)
(5) 在公眾地方管有攻擊性武器 [A2]
(一個投射器及一枝鐳射筆)

🌟有關承認事實,A2法律代表 #曾靄琪大律師 對相片冊真實性沒有反對,但相片冊文字描述與承認事實有抵觸。 #陳廣池法官 表示相片冊正確做法認為沒有描述,但如果控方在相片冊加有描述,法庭會無視描述。

繼續傳召PW2高級督察18172 陳曉馳
2014年5月加入警隊
隸屬西九龍衝鋒隊第4小隊
當天任小隊指揮官
追捕A1及A3,並推A1跌落樓梯

📌A2辯方盤問PW2(續)

追截情況及觀察
當時路障設在斑馬線及十字路口黃格之間,三條行車線都被堵塞,但行人路沒有被堵塞。民眾站在路障另一邊靠近十字路口黃格,大部份人向後跑,亦有其他人直接跑向A出口。追捕時PW2路線主要在馬路,跨過在路障及行人路之間的垃圾。

人流估計
相片P91(4)為PW2下車時候的視線,可以見到地鐵站及右邊的紅磡道。紅磡道上沒有地鐵站出入口。
相片P91(7)為黃埔站A出口,右邊為紅磡道,左邊為民兆街,A出口只可在民兆街出入,一條石柱矗立在馬路上近左邊樓梯。
相片P91(1)可見下車時無法見到黃埔站A出口情況。PW2同意 #曾靄琪大律師 指出昨天指「看見聚集人士走向德康街方向,無法見到有人走入民泰街」只是對人流的估計,而在P1B上標示聚集人士②及路線④為同一班人只是估計,民眾可直接跑向民泰街。

📌 A3辯方盤問PW2

市民離開路線
在證物P1B上標示④估計人群的路線並沒有在口供內作紀錄,兩份口供都只有寫「跑入黃埔站A出口」。PW2指由於路線為估計,所以沒有在口供中提及。單憑口供無法得知人群路線,所以現在作補充。PW2同意作為指揮官及第一個衝向人群的警員,對人群流動方向觀察十分重要。

在相片P91(1)中指出,路障設置在十字路口黃格及斑馬線中間位置,人群靠近黃格,同意人群如要走入A出口,可直接經德文街而不會被路障所阻礙。

相片P91(9)可見黃埔站建築物由民兆街PW2跌頭盔位置的A出口至相片遠處都是建築物範圍。
相片P91(19)越過A出口向前有樓梯在左方。
相片P91(4)及(7)黃埔站建築物延伸在紅磡道有天橋,民眾如向後跑須繞過黃埔站建築物,在民泰街左轉進入民兆街,才能左轉進入A出口。
PW2同意路線迂迴並非最直接,可以經德民街進入A出口,但由於警方在前面,會增加被捕風險,向後走能拉遠雙方距離。

🌟 #藍凱欣大律師 指出如果要逃走,大可向土瓜灣方向離去,無需進入民泰街及民兆街。 #陳廣池法官 反駁要證人估計逃跑路線並非其知識範圍,不能叫證人猜度,要求律師改進問題。

PW2同意沒有因素阻止市民向土瓜灣方向離去。

由下車位置③跑至A出口跌下頭盔,歷時約10秒。
PW2不同意在聚集位置②的人群不一定是在民兆街見到的人群。

時光倒流記事冊

PW2共錄取兩份口供,分別在2019年8月15日及2020年12月4日。第一份口供為PW2第一身追捕過程的所見所聞,第二份口供為在錄影片段截圖中認出自己。
第一份口供的觀察採納記事冊的補錄而謄寫。書面記錄只有記事冊及兩份口供。在2019年8月11日0045時在紅磡警署一間房間補錄在記事冊內,直至0145時補錄完畢,歷時約1小時。

#藍凱欣大律師 問及PW2在記事冊中,8月10日的流水式執勤記錄及8月11日就本案的補錄口供是否在所述日期作出,PW2確認。惟 #藍凱欣大律師 發現在記事冊封面所蓋印的發出日期為2019年8月12日,PW2 陳曉馳 支吾以對,指須要翻查紀錄。惟被問及需要翻查什麼紀錄才能得知,PW2顯得驚惶失措,不住翻閱記事冊內頁。「見你睇緊記事冊內頁,有邊一頁會幫到你答問題啊?」,陳曉馳再次啞口無言。

#藍凱欣大律師 指出證人存在嚴重誠信問題,就表面證據所見,紀錄時記事冊並不存在。法庭向證人確定記事冊在槍房取得,由SPC34296發出,首項記錄是2019年8月9日。發出警員及日期均為蓋印,不可能是手民之誤。 #陳廣池法官 質疑辯方為何不及早披露,讓控方準備證人及文件,大律師指不希望預先披露盤問重點,為策略上考慮。 #陳廣池法官 雖明白不能干預辯方策略,但因應額外資料,需要押後,讓雙方能夠對質。因此將延長PW2作供,直至控辯雙方查閱槍房記錄等新資料。

A3法律代表 #藍凱欣大律師 指辯方責任為帶出疑點讓法庭考慮,因此現階段可繼續盤問PW2至合適,但關於記事冊控方會否查證或傳召證人,並非辯方能夠決定,相信控方會作出合適考慮。 #藍凱欣大律師 不會主動要求控方就記事冊作出查證,由控方自行決定其披露責任,辯方無法得知此記錄是否存在。

A2法律代表 #曾靄琪大律師 指出此為live issue,如控方獲取相關文件有責任希望與辯方。至於是否需要傳召額外證人,需要等獲取進一步文件後再決定。 #陳廣池法官 稱辯方大律師指「披露責任」為嚴重指控,如現階段辯方沒有主動要求進一步文件,控方沒有「披露責任」。法官又指在本案中最重要為口供紙,記事冊內容與口供紙相近,並非最重要。惟 #曾靄琪大律師 指出口供記錄是基於記事冊,記錄時間或會引伸蝴蝶效應。就刑事法律原則,辯方只需協助法庭了解證人口供有沒有疑點。 #陳廣池法官 同意口供及記事冊有關,但再次強調口供為首要。

就此A1及A4代表大律師沒有陳詞。

控方 #吳美華大律師 指未知道槍房有何相關紀錄,要求押後。

案件押後至明早0900同庭續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