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粉嶺裁判法院第五庭
#陳炳宙裁判官
#0921屯門
#審訊
黃(27)
控罪:縱火
(被控2019年9月21日屯門屯利街6號用火損壞物品,並向火堆投擲橙色物件和倒入液體)
❇️第一證人邱根德消防隊長❇️
證人於9月21日當日為當值見習消防隊長。下午1730左右,收到消息處理雜物起火火警。1738與5位隊員到場,見到馬路中間有雜物起火,所以拉喉救火。雜物包括橙色垃圾桶、紅色緊急出入欄、木等等。
他們用約5分鐘滅火後在現場調查起火原因,例如問途人(裁判官提醒途人對話不會接納為證供),另外亦觀察過雜物並不會自燃(裁判官接納其為證人意見並用以解釋其行動,並非專家證供)。欄杆有部分燒黑,另外除雜物外並無留意現場情況,亦不記得垃圾桶損毀情況。
離開時,隊長亦無特別留意現場。隊長補充當時有示威活動,路面上有零碎雜物但並不阻礙行車。
兩個月後,11月12日,隊長到警署協助調查,警員播放now、立場新聞、香港電台片段並請隊長辨認自己。控方於庭上要求證人於影片辨認自己。
辯方陳詞,證人暫離法庭。
辯方律師陳詞:辯方同意證人出現後的辨認,但反對證人出現前的辨認,因為並無相關基礎。
控方反駁:要連貫性睇落去,確認片段的真確性。控方要證明片段真確性,所以需要證人辨認。
裁判官:就控方打算將新聞片段呈堂,認為辯方反對理據合理。裁判官認為片段真確性是由法庭決定,而要求第一證人觀看其在場前的片段而給予意見是對辯方不公的。所以裁定並不需要控方證人就其出現前的片段提供意見。
重召證人入庭。控方再沒有審問,辯方亦無盤問。第一控方證人作供完畢。
❇️控方第二證人,毒品調查科警員5874。❇️
9月21日1955他的同事12576拘捕被告並帶回北角警署,由PW2搜查被告背囊。背囊物品包括一對全新防曬手套、一支雷射筆、一支雷射筆連鎖匙扣、一盒刀片。法庭質疑為何這些物件要就縱火案呈堂? (全場笑左)
辯方陳詞,警員離庭。
辯方:於9月29日拘捕被告,搜查被告黑色背囊內物品。物品不能協助辨認被告身份,所有片段都看不到有使用這些物件。就時間性(相隔8日),地區性(案發屯門,搜證北角) 反對證物呈堂。
控方:要保持案情整體性而呈堂。
裁判官:這不是普通法的法律原則,裁定物品與本案無關,不予呈堂,歸還控方。控辯雙方再無問題。
控方要求休庭至下午索取律政司指示,因知道辯方會反對控方片段呈堂 (此時只是1145)。裁判官詢問控方的指控方向。
控方希望邀請下載影片的證人交代這些影片的來源和取得的方式,證明影片反映現場情況作呈堂。然後根據專家證人博士的口供,比較拘捕被告時的衣著和片段內的衣著證明片段內是被告。
(直播員心諗:cls)
辯方指出會對專家證人的身份和證供可呈堂性作爭議。裁判官提醒控方,控罪要素之一需證明被告有造成「毀壞」,至今兩名證人都講不出。
❇️午休後控方新證人警員PW3周俊傑PC20142。❇️
9月21日當值機動部隊,於屯門工作,收到指示到屯利街燈柱H1871附近standby。1746到達後見到前方有木板形成的小路障,部分被燻黑。警員表示物品在行車路中心,當時已經無火並有消防員在場。有與在場消防隊長邱根德交談,而消防員已完成工作。至於燻黑地面與雜物相隔不遠。警員表示當時沒有其他工作,稍後離開現場。
辯方盤問:
辯:有沒有見過馬路上沒有雜物時的情況?
答:沒有
❇️控方第四證人警長2310譚耀明。❇️
2005年加入警隊,17年升為警長。2014年8月29日完成科技進步應變小組課程,之後獲委任為科技罪案初步應變小組組員。主要工作協助科技罪惡及數碼證據,為兼任性質。
9月21日當值,在新界北指揮中心利用政府電腦協助監察當日直播。當日協助睇公眾事件的直播,並無限定地區。
翌日9月22日凌晨時間新界北總區重案組黃sir提供網址要求PW4將網上影片下載保存。從22至28日期間,黃主管提供很多網址下載片段,總共27段。PW4表示根據連結打開短片,快速睇短片是否存在,假如存在就會下載,牠並無由頭到尾睇一次短片。
從22至28日期間,黃主管提供很多網址下載片段,總共27段。
PW4先將27段下載到電腦保存,再抄到usb。將1-10段及11-27段分別抄到2個usb,放到證物袋再交給警員5874。PW4表示並無睇足全片段內容,只是將已下載片段與網站片段作部分比較以確認是否下載正確。內容一般都是Facebook上蘋果日報、網媒類型的片段,都是公共事件片段。公共事件即為人民聚集、騷亂等。
控方申請片段呈堂並讓證人睇片段,PW4離庭。
裁判官質疑片段與案件有何關係。27段影片是何年何月何日何時間在什麼地方拍攝,如何和案件有關?至今在證人的供詞仍未講到,所以影片有何相關性的基礎?
控方指法庭可以看完才決定片段是否可呈堂,現在先當作臨時證物。
裁判官問辯方是否同意將其接納為臨時證物,可作陳詞。辯方提出七警案為案例,以無線新聞片段為例,當時並沒有找到拍攝的攝影師,但亦有無線相關高層上庭作證。而且案件中被打人士曾健超亦於片段中出現,並作供確認片段真確。
裁判官裁定可以用環境證供證明片段的真確性,接納片段 (只需要其中4段影片) 呈堂為臨時證物。
控辯雙方討論證物,休庭至1545。
控方提供四張截圖給PW4辨認,分別是四段片段來的截圖,讓他"refresh memory"。辯方指出截圖內有媒體名稱及聲稱片段發生的日期和時段,如PW4就此作供會反對,因為這會是傳聞證供。裁判官指他就這方面的作供不會接納為事實證供,只是證人證供。
PW4順利指出每張截圖是來自哪一段短片。控方要求將儲存影片的usb1呈堂,庭上播放了其中一段片段。
(註:只見到有一名黑衣人於馬路上的雜物路障點火,然後後退至身後的一群black bloc之中,完全看不到被告的身影)
裁判官問,播放此片段是想給誰看?控方答是給裁判官看,因為未試過用usb做,怕出現問題所以先在庭上播放。
最後PW4確認,影片由下載至抄寫落usb,沒有經過任何刪改或剪輯。
辯方盤問
PW4有做影片的截圖,辯方詢問這些截圖是下載影片前還是下載影片後才做?PW4就4張截圖分別回答:下載後才截圖、不肯定、不記得、不記得。辯方亦質疑,PW4不會知道網址內的影片有沒有剪接或編輯過才放上去,PW4同意。
明天續審。
#陳炳宙裁判官
#0921屯門
#審訊
黃(27)
控罪:縱火
(被控2019年9月21日屯門屯利街6號用火損壞物品,並向火堆投擲橙色物件和倒入液體)
❇️第一證人邱根德消防隊長❇️
證人於9月21日當日為當值見習消防隊長。下午1730左右,收到消息處理雜物起火火警。1738與5位隊員到場,見到馬路中間有雜物起火,所以拉喉救火。雜物包括橙色垃圾桶、紅色緊急出入欄、木等等。
他們用約5分鐘滅火後在現場調查起火原因,例如問途人(裁判官提醒途人對話不會接納為證供),另外亦觀察過雜物並不會自燃(裁判官接納其為證人意見並用以解釋其行動,並非專家證供)。欄杆有部分燒黑,另外除雜物外並無留意現場情況,亦不記得垃圾桶損毀情況。
離開時,隊長亦無特別留意現場。隊長補充當時有示威活動,路面上有零碎雜物但並不阻礙行車。
兩個月後,11月12日,隊長到警署協助調查,警員播放now、立場新聞、香港電台片段並請隊長辨認自己。控方於庭上要求證人於影片辨認自己。
辯方陳詞,證人暫離法庭。
辯方律師陳詞:辯方同意證人出現後的辨認,但反對證人出現前的辨認,因為並無相關基礎。
控方反駁:要連貫性睇落去,確認片段的真確性。控方要證明片段真確性,所以需要證人辨認。
裁判官:就控方打算將新聞片段呈堂,認為辯方反對理據合理。裁判官認為片段真確性是由法庭決定,而要求第一證人觀看其在場前的片段而給予意見是對辯方不公的。所以裁定並不需要控方證人就其出現前的片段提供意見。
重召證人入庭。控方再沒有審問,辯方亦無盤問。第一控方證人作供完畢。
❇️控方第二證人,毒品調查科警員5874。❇️
9月21日1955他的同事12576拘捕被告並帶回北角警署,由PW2搜查被告背囊。背囊物品包括一對全新防曬手套、一支雷射筆、一支雷射筆連鎖匙扣、一盒刀片。法庭質疑為何這些物件要就縱火案呈堂? (全場笑左)
辯方陳詞,警員離庭。
辯方:於9月29日拘捕被告,搜查被告黑色背囊內物品。物品不能協助辨認被告身份,所有片段都看不到有使用這些物件。就時間性(相隔8日),地區性(案發屯門,搜證北角) 反對證物呈堂。
控方:要保持案情整體性而呈堂。
裁判官:這不是普通法的法律原則,裁定物品與本案無關,不予呈堂,歸還控方。控辯雙方再無問題。
控方要求休庭至下午索取律政司指示,因知道辯方會反對控方片段呈堂 (此時只是1145)。裁判官詢問控方的指控方向。
控方希望邀請下載影片的證人交代這些影片的來源和取得的方式,證明影片反映現場情況作呈堂。然後根據專家證人博士的口供,比較拘捕被告時的衣著和片段內的衣著證明片段內是被告。
(直播員心諗:cls)
辯方指出會對專家證人的身份和證供可呈堂性作爭議。裁判官提醒控方,控罪要素之一需證明被告有造成「毀壞」,至今兩名證人都講不出。
❇️午休後控方新證人警員PW3周俊傑PC20142。❇️
9月21日當值機動部隊,於屯門工作,收到指示到屯利街燈柱H1871附近standby。1746到達後見到前方有木板形成的小路障,部分被燻黑。警員表示物品在行車路中心,當時已經無火並有消防員在場。有與在場消防隊長邱根德交談,而消防員已完成工作。至於燻黑地面與雜物相隔不遠。警員表示當時沒有其他工作,稍後離開現場。
辯方盤問:
辯:有沒有見過馬路上沒有雜物時的情況?
答:沒有
❇️控方第四證人警長2310譚耀明。❇️
2005年加入警隊,17年升為警長。2014年8月29日完成科技進步應變小組課程,之後獲委任為科技罪案初步應變小組組員。主要工作協助科技罪惡及數碼證據,為兼任性質。
9月21日當值,在新界北指揮中心利用政府電腦協助監察當日直播。當日協助睇公眾事件的直播,並無限定地區。
翌日9月22日凌晨時間新界北總區重案組黃sir提供網址要求PW4將網上影片下載保存。從22至28日期間,黃主管提供很多網址下載片段,總共27段。PW4表示根據連結打開短片,快速睇短片是否存在,假如存在就會下載,牠並無由頭到尾睇一次短片。
從22至28日期間,黃主管提供很多網址下載片段,總共27段。
PW4先將27段下載到電腦保存,再抄到usb。將1-10段及11-27段分別抄到2個usb,放到證物袋再交給警員5874。PW4表示並無睇足全片段內容,只是將已下載片段與網站片段作部分比較以確認是否下載正確。內容一般都是Facebook上蘋果日報、網媒類型的片段,都是公共事件片段。公共事件即為人民聚集、騷亂等。
控方申請片段呈堂並讓證人睇片段,PW4離庭。
裁判官質疑片段與案件有何關係。27段影片是何年何月何日何時間在什麼地方拍攝,如何和案件有關?至今在證人的供詞仍未講到,所以影片有何相關性的基礎?
控方指法庭可以看完才決定片段是否可呈堂,現在先當作臨時證物。
裁判官問辯方是否同意將其接納為臨時證物,可作陳詞。辯方提出七警案為案例,以無線新聞片段為例,當時並沒有找到拍攝的攝影師,但亦有無線相關高層上庭作證。而且案件中被打人士曾健超亦於片段中出現,並作供確認片段真確。
裁判官裁定可以用環境證供證明片段的真確性,接納片段 (只需要其中4段影片) 呈堂為臨時證物。
控辯雙方討論證物,休庭至1545。
控方提供四張截圖給PW4辨認,分別是四段片段來的截圖,讓他"refresh memory"。辯方指出截圖內有媒體名稱及聲稱片段發生的日期和時段,如PW4就此作供會反對,因為這會是傳聞證供。裁判官指他就這方面的作供不會接納為事實證供,只是證人證供。
PW4順利指出每張截圖是來自哪一段短片。控方要求將儲存影片的usb1呈堂,庭上播放了其中一段片段。
(註:只見到有一名黑衣人於馬路上的雜物路障點火,然後後退至身後的一群black bloc之中,完全看不到被告的身影)
裁判官問,播放此片段是想給誰看?控方答是給裁判官看,因為未試過用usb做,怕出現問題所以先在庭上播放。
最後PW4確認,影片由下載至抄寫落usb,沒有經過任何刪改或剪輯。
辯方盤問
PW4有做影片的截圖,辯方詢問這些截圖是下載影片前還是下載影片後才做?PW4就4張截圖分別回答:下載後才截圖、不肯定、不記得、不記得。辯方亦質疑,PW4不會知道網址內的影片有沒有剪接或編輯過才放上去,PW4同意。
明天續審。
#粉嶺裁判法院第五庭
#陳炳宙裁判官
👤黃(27) #續審 (#0921屯門 縱火)
1125 補回內容
開庭,裁判官就pd23,即一隻usb,內有控方聲稱為12段新聞片段 的呈堂性裁決。
控方根據MFI -1,即12段網上新聞片段的列表申請呈堂。
於詢問下,控方承認部分片段沒有聲稱人物 (即被告)出現。
本身被告控罪的檢控基礎並不牽涉其他人、或慫恿促使他人犯案行為,證據與案件無關。
裁判官認為控方呈堂證據具真空點,即控方沒有任何證據證明片段即為為聲稱案發當日當時的情況。
雖然根據黃楚成案(七警案) 法庭可以片段提出環境證據支持指控,但法庭處理證物或證據呈堂性時,應當先處理關連性,並非真確性。
控方立場為因pw1及pw3 證供與片段吻合,所以控方要求法庭考慮影片,繼而建立環境證供。但控方要求為要求法庭先不考慮影片真確性或關連性下,要求法庭接納影片為指稱時間地點的真實情況。裁判官認為此為邏輯上的循環論證,猶如「先要法庭接納證人為誠實,再證明證人講真話一樣」。
控方希望呈堂片段能作為本案事實證據,但控方根本未能為影片呈堂性提交令法庭安心能相信影片為真確的獨立證據,此等做法裁判官比喻為「喺二、三十年前將報紙新聞呈堂,只係將報紙換為今時今日嘅電子版本」。裁判官亦引用香港法例第148章賭博條例第20(2)條「在根據本條例進行的法律程序中,如在香港流通的報章上有報導指任何人士、馬匹、小馬、狗隻、隊伍、選手、參賽者或參加者報名參加或參加某項競賽、賽事、事件或比賽,則不論該項競賽、賽事、事件或比賽是否在或將會在香港進行,該則報導須接納為證據,並須作為該人士、馬匹、小馬、狗隻、隊伍、選手、參賽者或參加者曾報名參加或曾參加該項競賽、賽事、事件或比賽的表面證據。」指法庭不應貿然接納新聞具呈堂性,如非亦毋須要特地成文提及法庭需要考慮與否。尤其是在今日「網絡充斥住假新聞嘅情況」,法庭不能安心接納片段具令法庭滿意的呈堂性。裁判官指出明白「警方以及控方好努力希望將犯罪人士繩之以法,但係法庭作為法庭必須要保持專業同公正,不能夠隨便接納證據」。雖然此做法並不被未受過法律訓練的市民理解,但「呢個做法並唔止保護今次案件嘅被告,而係保障全香港七百萬人」。
裁判官不接納控方將臨時證物pd23、內含12段控方聲稱當日新聞片段呈堂。
基於控方沒有任何證據指控被告,法庭亦根據普通法案例判斷單單「路面熏黑」並不是作出損壞。
其餘控方沒有任何被接納的證供支持指控,裁判官宣判被告表面證據‼️不成立‼️,被告毋須答辯。
現休庭至1115 作證物處理
#陳炳宙裁判官
👤黃(27) #續審 (#0921屯門 縱火)
1125 補回內容
開庭,裁判官就pd23,即一隻usb,內有控方聲稱為12段新聞片段 的呈堂性裁決。
控方根據MFI -1,即12段網上新聞片段的列表申請呈堂。
於詢問下,控方承認部分片段沒有聲稱人物 (即被告)出現。
本身被告控罪的檢控基礎並不牽涉其他人、或慫恿促使他人犯案行為,證據與案件無關。
裁判官認為控方呈堂證據具真空點,即控方沒有任何證據證明片段即為為聲稱案發當日當時的情況。
雖然根據黃楚成案(七警案) 法庭可以片段提出環境證據支持指控,但法庭處理證物或證據呈堂性時,應當先處理關連性,並非真確性。
控方立場為因pw1及pw3 證供與片段吻合,所以控方要求法庭考慮影片,繼而建立環境證供。但控方要求為要求法庭先不考慮影片真確性或關連性下,要求法庭接納影片為指稱時間地點的真實情況。裁判官認為此為邏輯上的循環論證,猶如「先要法庭接納證人為誠實,再證明證人講真話一樣」。
控方希望呈堂片段能作為本案事實證據,但控方根本未能為影片呈堂性提交令法庭安心能相信影片為真確的獨立證據,此等做法裁判官比喻為「喺二、三十年前將報紙新聞呈堂,只係將報紙換為今時今日嘅電子版本」。裁判官亦引用香港法例第148章賭博條例第20(2)條「在根據本條例進行的法律程序中,如在香港流通的報章上有報導指任何人士、馬匹、小馬、狗隻、隊伍、選手、參賽者或參加者報名參加或參加某項競賽、賽事、事件或比賽,則不論該項競賽、賽事、事件或比賽是否在或將會在香港進行,該則報導須接納為證據,並須作為該人士、馬匹、小馬、狗隻、隊伍、選手、參賽者或參加者曾報名參加或曾參加該項競賽、賽事、事件或比賽的表面證據。」指法庭不應貿然接納新聞具呈堂性,如非亦毋須要特地成文提及法庭需要考慮與否。尤其是在今日「網絡充斥住假新聞嘅情況」,法庭不能安心接納片段具令法庭滿意的呈堂性。裁判官指出明白「警方以及控方好努力希望將犯罪人士繩之以法,但係法庭作為法庭必須要保持專業同公正,不能夠隨便接納證據」。雖然此做法並不被未受過法律訓練的市民理解,但「呢個做法並唔止保護今次案件嘅被告,而係保障全香港七百萬人」。
裁判官不接納控方將臨時證物pd23、內含12段控方聲稱當日新聞片段呈堂。
基於控方沒有任何證據指控被告,法庭亦根據普通法案例判斷單單「路面熏黑」並不是作出損壞。
其餘控方沒有任何被接納的證供支持指控,裁判官宣判被告表面證據‼️不成立‼️,被告毋須答辯。
現休庭至1115 作證物處理
#西九龍裁判法院第十庭(暫代區域法院)
#王詩麗暫委法官
#0921屯門
#審訊 [1/8]
D1:李(19)
控罪:
(1)暴動
(2)管有攻擊性武器 [A1]
- - - - - - - - - - - - - - - -
案情:被控於2019年9月21日在屯門,連同其他人參與暴動
1031 辯方鄧大律師申請短暫出席獲批
另一位辯方鄧大律師最後一日需出席另一單由法援指派案件,王詩麗表示唔會遷就
1035 控方開案陳詞
1019 休庭十五分鐘讓控方處理證物
10:40 控方讀出以65B形式呈上醫生口供,手部擦傷,胸部無骨折。
1050 播有線電視片段
1130 休庭
1140 開庭再播立場新聞片段,影到被告被拘捕過程,身份無爭議。其後再播RTHK & Now 片段。
1302 休庭至1440
💛感謝臨時直播員,請再接再厲💛
#王詩麗暫委法官
#0921屯門
#審訊 [1/8]
D1:李(19)
控罪:
(1)暴動
(2)管有攻擊性武器 [A1]
- - - - - - - - - - - - - - - -
案情:被控於2019年9月21日在屯門,連同其他人參與暴動
1031 辯方鄧大律師申請短暫出席獲批
另一位辯方鄧大律師最後一日需出席另一單由法援指派案件,王詩麗表示唔會遷就
1035 控方開案陳詞
1019 休庭十五分鐘讓控方處理證物
10:40 控方讀出以65B形式呈上醫生口供,手部擦傷,胸部無骨折。
1050 播有線電視片段
1130 休庭
1140 開庭再播立場新聞片段,影到被告被拘捕過程,身份無爭議。其後再播RTHK & Now 片段。
1302 休庭至1440
💛感謝臨時直播員,請再接再厲💛
#西九龍裁判法院第十庭(暫代區域法院)
#王詩麗暫委法官
#0921屯門
#審訊 [1/8]
李(19)
控罪:
(1)暴動
(2)管有攻擊性武器 [A1]
- - - - - - - - - - - - - - - -
案情:被控於2019年9月21日在屯門,連同其他人參與暴動
10:31 辯方鄧大律師申請短暫出席獲批
另一位辯方鄧大律師最後一日需出席另一單由法援指派案件,王詩麗表示唔會遷就
10:35 控方開案陳詞
10:19 休庭十五分鐘讓控方處理證物
10:40 控方讀出以65B形式呈上醫生口供,手部擦傷,胸部無骨折。
10:50 播有線電視片段
11:30 休庭
11:40 開庭再播立場新聞片段,影到被告被拘捕過程,身份無爭議。其後再播RTHK & Now 片段。
13:02 休庭至14:40
14:41 開庭,播放警察防線第一條錄影片段
14:55 再播警察防線第二條錄影片段(連接第一段),影住警察上gear射tear gas既過程
15:08 再播第三條片段連接(第二段),影住警察追逐示威者,並且影到正在拘捕被告
15:17 播放一位男子出升降機
15:21 播放另一角度既男子出升降機影片
15:22 控方傳召PW1 警員4189 李文鋭(音) 作供,證人負責9月21日遊行的申請工作,15:55 PW1作供完畢
由於辯方想傳召證人警員4189口供中提及過的警員7688,有待控方安排。
案件押後至3月2日09:30 再訊,被告以現有條件繼續保䆁。
💛感謝臨時直播員💛
#王詩麗暫委法官
#0921屯門
#審訊 [1/8]
李(19)
控罪:
(1)暴動
(2)管有攻擊性武器 [A1]
- - - - - - - - - - - - - - - -
案情:被控於2019年9月21日在屯門,連同其他人參與暴動
10:31 辯方鄧大律師申請短暫出席獲批
另一位辯方鄧大律師最後一日需出席另一單由法援指派案件,王詩麗表示唔會遷就
10:35 控方開案陳詞
10:19 休庭十五分鐘讓控方處理證物
10:40 控方讀出以65B形式呈上醫生口供,手部擦傷,胸部無骨折。
10:50 播有線電視片段
11:30 休庭
11:40 開庭再播立場新聞片段,影到被告被拘捕過程,身份無爭議。其後再播RTHK & Now 片段。
13:02 休庭至14:40
14:41 開庭,播放警察防線第一條錄影片段
14:55 再播警察防線第二條錄影片段(連接第一段),影住警察上gear射tear gas既過程
15:08 再播第三條片段連接(第二段),影住警察追逐示威者,並且影到正在拘捕被告
15:17 播放一位男子出升降機
15:21 播放另一角度既男子出升降機影片
15:22 控方傳召PW1 警員4189 李文鋭(音) 作供,證人負責9月21日遊行的申請工作,15:55 PW1作供完畢
由於辯方想傳召證人警員4189口供中提及過的警員7688,有待控方安排。
案件押後至3月2日09:30 再訊,被告以現有條件繼續保䆁。
💛感謝臨時直播員💛
#西九龍裁判法院第十庭(暫代區域法院)
#王詩麗暫委法官
#0921屯門
#審訊 [2/8]
李(19)
控罪:
(1)暴動
(2)管有攻擊性武器 [A1]
- - - - - - - - - - - - - - - -
案情:被控於2019年9月21日在屯門,連同其他人參與暴動
1154 PW2女警 正在主問中,小休15分鐘
1259 午休,1430復庭
1433 開庭
1627 休庭,明日續審,屆時將開始PW2盤問,期間被告維持保釋
#王詩麗暫委法官
#0921屯門
#審訊 [2/8]
李(19)
控罪:
(1)暴動
(2)管有攻擊性武器 [A1]
- - - - - - - - - - - - - - - -
案情:被控於2019年9月21日在屯門,連同其他人參與暴動
1154 PW2女警 正在主問中,小休15分鐘
1259 午休,1430復庭
1433 開庭
1627 休庭,明日續審,屆時將開始PW2盤問,期間被告維持保釋
#西九龍裁判法院第十庭 (暫代區域法院)
#王詩麗暫委法官
#0921屯門 #審訊[3/8]
0921 庭內不足十人
0932 開庭
1048 休庭15分鐘,辯方盤問⏺️PW2 刑事偵緝警員 4300 文彥芬(音)中
1113 再休庭15分鐘,稍後將處理控方覆問
1130 再開庭
1257 午休,⏺️PW3政府化驗師 曾卓嵐(音)主問中,1430復庭
#王詩麗暫委法官
#0921屯門 #審訊[3/8]
0921 庭內不足十人
0932 開庭
1048 休庭15分鐘,辯方盤問⏺️PW2 刑事偵緝警員 4300 文彥芬(音)中
1113 再休庭15分鐘,稍後將處理控方覆問
1130 再開庭
1257 午休,⏺️PW3政府化驗師 曾卓嵐(音)主問中,1430復庭
#西九龍法院第十庭 (暫代區域法院)
#王詩麗暫委法官
#審訊 [3/8]
#0921屯門
李(19)
控罪:
(1)暴動 ;
(2)在公眾地方管有攻擊性武器
詳情:
(1)被控於2019年9月21日在屯門屯匯街時代廣場外,連同其他身份不詳人士參與暴動
(2)被控於同日同地無合理辯解攜有攻擊性武器,即一支行山杖
1431 開庭 繼續主問政府化驗師 曾卓嵐(音)
1517 辯方盤問政府化驗師
1541 控方覆問政府化驗師
1545 政府化驗師作供完畢
最後一位控方證人是截停被告的幫辦,安排明天出庭,控方主問預計兩小時。初步安排下星期一不開庭,星期二進行結案陳詞。
1550 是日審訊完結
明天(3月4日)0930時西九龍法院第十庭再續。
💛感謝臨時直播員報料(按:內庭好多空位)💛
#王詩麗暫委法官
#審訊 [3/8]
#0921屯門
李(19)
控罪:
(1)暴動 ;
(2)在公眾地方管有攻擊性武器
詳情:
(1)被控於2019年9月21日在屯門屯匯街時代廣場外,連同其他身份不詳人士參與暴動
(2)被控於同日同地無合理辯解攜有攻擊性武器,即一支行山杖
1431 開庭 繼續主問政府化驗師 曾卓嵐(音)
1517 辯方盤問政府化驗師
1541 控方覆問政府化驗師
1545 政府化驗師作供完畢
最後一位控方證人是截停被告的幫辦,安排明天出庭,控方主問預計兩小時。初步安排下星期一不開庭,星期二進行結案陳詞。
1550 是日審訊完結
明天(3月4日)0930時西九龍法院第十庭再續。
💛感謝臨時直播員報料(按:內庭好多空位)💛
#西九龍法院第十庭 (暫代區域法院)
#王詩麗暫委法官
#審訊 [4/8]
#0921屯門
李(19)
控罪:
(1)暴動 ;
(2)在公眾地方管有攻擊性武器
詳情:
(1)被控於2019年9月21日在屯門屯匯街時代廣場外,連同其他身份不詳人士參與暴動
(2)被控於同日同地無合理辯解攜有攻擊性武器,即一支行山杖
1102 小休15分鐘,主問⏺️PW4 督察19687 張立山(音)中
1228 PW4作供完畢,控方案情完結,‼️裁定表證成立‼️,休庭15分鐘,待辯方律師與兩名辯方證人溝通能否到達西九龍裁判法院
1300 午休,1430復庭,正處理⏺️DW1 控方盤問
1431 庭內不足十人
1433 開庭
1533 休庭,押後至9/3 1030時在西九龍裁判法院第一庭作口頭結案陳詞
#王詩麗暫委法官
#審訊 [4/8]
#0921屯門
李(19)
控罪:
(1)暴動 ;
(2)在公眾地方管有攻擊性武器
詳情:
(1)被控於2019年9月21日在屯門屯匯街時代廣場外,連同其他身份不詳人士參與暴動
(2)被控於同日同地無合理辯解攜有攻擊性武器,即一支行山杖
1102 小休15分鐘,主問⏺️PW4 督察19687 張立山(音)中
1228 PW4作供完畢,控方案情完結,‼️裁定表證成立‼️,休庭15分鐘,待辯方律師與兩名辯方證人溝通能否到達西九龍裁判法院
1300 午休,1430復庭,正處理⏺️DW1 控方盤問
1431 庭內不足十人
1433 開庭
1533 休庭,押後至9/3 1030時在西九龍裁判法院第一庭作口頭結案陳詞
#西九龍裁判法院第十庭(暫代區域法院)
#王詩麗暫委法官
#0921屯門 #審訊 [2/8]
~此為後補資訊,非即時~
李(19)
控罪:
(1)暴動
(2)管有攻擊性武器 [A1]
案情:被控於2019年9月21日在屯門,連同其他人參與暴動
案件押後至3月3日0930時在西九龍裁判法院第十庭續審,預料將處理PW2盤問,期間被告維持保釋。✅
_______
控方證物
P1 由PW4繪製的案發現場草圖
P2A 行山杖,無改裝
P2B 一個盾牌
P2C
P2D 眼罩
P2E 防毒面具
P2F 豆袋
P2H
P2I
P2J 長褲
P2K 背囊
P2L 索帶
P2M
P2N 電話
P3
P4 拍攝涉案證物的相簿
P5A 有線電視片段,(長3.5小時),倚賴嘅係16:39:55~17:18:12(實時)
P5B 立場新聞片段(長1小時3分鐘),倚賴開頭40分鐘
P5C 香港電台,只有一分鐘
P5D NOW新聞片段,(長8小時),倚賴嘅係16:40:59~17:14:00 (實時)
P6A 一疊警察拍攝片段截圖
P6B 一疊立場新聞片段截圖
P6C 一疊有線新聞片段截圖
P6D 一疊NOW新聞片段截圖
P7A 警方拍攝片段(13min)
P7B 警方拍攝片段(13min)
P7C 警方拍攝片段( 6 min)
P8
P9 閉路電視片段,畫面一開四,只係倚賴CH03 13:10:00~13:11:22, CH04 13:11:22~13:11:35
P10 一疊閉路電視片段截圖
P13 一疊香港電台片段截圖
P14-P16 被PW2標記的有線新聞片段截圖
P20-P27 被PW2標記的立場新聞片段截圖
P28-P44 被PW2標記的NOW新聞片段截圖
P45-P46 被PW2標記後的閉路電視片段截圖
P47 專家證人PW3的英文筆錄口供
P48 被PW4標記的P1草圖
辯方證物
D1 案發地點地圖
D2 在23/9被PW2標記的的一些片段截圖,用以協助控方處理被告在高等法院的保釋申請
D3 DW1於4/3/2021向法庭撰寫的信件
⏺傳召控方證人PW2 刑事偵緝女警員 4300 文彥芬(音)
控方主問
📌背景
PW2 2002年加入警隊,現時駐守上水警區軍裝巡邏第一小隊,21/9/2019駐守新界北總區重案組3A隊。
📌辨認被告
- 主控向PW2播放證物P5A 有線新聞片段及展示證物P6C,請PW2在截圖上圈出被告。惟辯方提出反對,認為控方引導證人圈出被告,對被告不公平。
#王詩麗暫委法官 接納辯方理據,指示控方向PW2提供截圖及每次播放5-10分鐘的片段,讓證人在片段中自行辨認被告,才在截圖中標記。
- PW2 在有線新聞片段中多次認出被告並在截圖上標記,被PW2標記的有線新聞片段截圖列為證物P14-P16等。
- 主控向PW2播放證物P5B 立場新聞片段(921屯門遊行 直播 4 Stand News ) 及展示證物P6B
- PW2 聲稱在立場新聞片段中多次認出被告並在截圖上標記(圈出被告)(發現疑似被告的片段時間對照表),被PW2標記的立場新聞片段截圖列為證物P19-P27。PW2指認出被告的基礎為:
被告頭戴黃色頭盔、黑色頭套,臉戴眼罩、有粉紅色過濾器的豬嘴,身穿灰色上衣、黑色護肘、藍色手袖、灰色長褲、黑色護膝、深色鞋,揹黑色大背囊,左手手持自製黑色面銀色邊盾牌,上有兩個金色圖案,右手手持一支銀色行山杖,杖頭黑色。
- 主控向PW2播放證物P5D NOW新聞片段(Now News 屯門元朗現場情況)(3:43:59起) 及展示證物P6D
- PW2 聲稱在NOW新聞片段中多次認出被告並在截圖上標記(圈出被告)(發現疑似被告的片段時間對照表),被PW2標記的NOW新聞片段截圖列為證物P28-P44。PW2指認出被告的基礎與上述相同。
- 主控向PW2播放證物P9閉路電視片段及展示證物P10
- PW2 聲稱在閉路電視片段CH03中131008時及CH04中131130時認出被告並在截圖上標記(圈出被告),被PW2標記的閉路電視片段截圖列為證物P45-P46。PW2指認出被告的基礎為:
能清楚見到被告容貌、被告短黑髮、中等身材、身穿灰色短袖衫、灰色長褲、深色鞋、揹一黑色大背囊
- PW2 補充認出被告容貌有3大基礎:
1️⃣ 22/9/2019 0015時PW2到達青山警署臨時羈留室(即報案室)接手調查本案,工作包括了解案情、接觸上一手調查隊伍等。當時PW1在臨時羈留室距離被告1米處見到被告容貌。PW2聲稱當時光線充足,惟羈留室內有3-4名被捕人。PW2強調自己見到被告亦基於向值日官確認及自己呼喚被告名字,而被告亦有回應。
2️⃣ 22/9/2019 0230時被告前往屯門醫院急症室睇醫生,PW2聯同一名沙展及一名證物員到場檢取被告的衣服作證物。PW2指第一眼見到被告時被告坐在急症室的椅上等候睇醫生。其後證物員帶被告進殘廁檢取衣服約5分鐘,PW2在這5分鐘沒有隨證物員進入殘廁 。5分鐘後,證物員成功檢取被告衣服,聯同PW2離開屯門醫院,面被告則留下繼續等睇醫生。PW2聲稱被告身高1.75米,是由於被告經歷了不是由PW2負責的APS程序(一個把被告身高輸入電腦的程序)及PW2目測所得。PW2當天並無其他工作。
3️⃣ 23/9/2019 1430時 PW2有到粉嶺裁判法院聽審,當時被告第一次提堂。PW2指自己位置為坐在控辯雙方背後,在兩米外見到被告在犯人欄內。PW2指被告一直在青山警署羈留,當天由警員押解上庭。PW2補充自己在被告之後幾次上庭都有見到被告。
- PW2補充自己亦負責把證物「攞去鑑證科影相」,而自己作為調查人員隨時可翻看相片,即證物P4內的涉案證物相片。
法官問
- 法官指出PW2口供與同意事實的不符,負責影相的應是警員50802。PW2澄清自己負責把證物「攞去鑑證科比50802影相」而影相過程期間她亦在場。
- 對於證物P4內沒有當時被告頭戴的黃色頭盔的照片,PW2解釋在RTHK片段中見到被告被制服時有戴黃色頭盔,只是在制服期間飛脫。PW2接着在證物P13的5號截圖上圈出該黃色頭盔
- PW2澄清自己有看過涉案相關片段,包括RTHK片段、NOW片段、立場新聞片段、有線新聞片段、警察拍攝片段、閉路電視片段。PW2指自己在26/9/2019 收齊片段,在23/10/2019 拿證物給50802拍照,之後用了大約兩星期,每天9小時的時間觀看涉案相關片段,當中有用慢鏡,定格,亦多之重複觀看。PW2指自己在兩星期間有放過大假。
(按: 萬分感謝庭內手足協助補充資料,隨時歡迎其他手足繼續提供資料🙇🙇)
#王詩麗暫委法官
#0921屯門 #審訊 [2/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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李(19)
控罪:
(1)暴動
(2)管有攻擊性武器 [A1]
案情:被控於2019年9月21日在屯門,連同其他人參與暴動
案件押後至3月3日0930時在西九龍裁判法院第十庭續審,預料將處理PW2盤問,期間被告維持保釋。✅
_______
控方證物
P1 由PW4繪製的案發現場草圖
P2A 行山杖,無改裝
P2B 一個盾牌
P2C
P2D 眼罩
P2E 防毒面具
P2F 豆袋
P2H
P2I
P2J 長褲
P2K 背囊
P2L 索帶
P2M
P2N 電話
P3
P4 拍攝涉案證物的相簿
P5A 有線電視片段,(長3.5小時),倚賴嘅係16:39:55~17:18:12(實時)
P5B 立場新聞片段(長1小時3分鐘),倚賴開頭40分鐘
P5C 香港電台,只有一分鐘
P5D NOW新聞片段,(長8小時),倚賴嘅係16:40:59~17:14:00 (實時)
P6A 一疊警察拍攝片段截圖
P6B 一疊立場新聞片段截圖
P6C 一疊有線新聞片段截圖
P6D 一疊NOW新聞片段截圖
P7A 警方拍攝片段(13min)
P7B 警方拍攝片段(13min)
P7C 警方拍攝片段( 6 min)
P8
P9 閉路電視片段,畫面一開四,只係倚賴CH03 13:10:00~13:11:22, CH04 13:11:22~13:11:35
P10 一疊閉路電視片段截圖
P13 一疊香港電台片段截圖
P14-P16 被PW2標記的有線新聞片段截圖
P20-P27 被PW2標記的立場新聞片段截圖
P28-P44 被PW2標記的NOW新聞片段截圖
P45-P46 被PW2標記後的閉路電視片段截圖
P47 專家證人PW3的英文筆錄口供
P48 被PW4標記的P1草圖
辯方證物
D1 案發地點地圖
D2 在23/9被PW2標記的的一些片段截圖,用以協助控方處理被告在高等法院的保釋申請
D3 DW1於4/3/2021向法庭撰寫的信件
⏺傳召控方證人PW2 刑事偵緝女警員 4300 文彥芬(音)
控方主問
📌背景
PW2 2002年加入警隊,現時駐守上水警區軍裝巡邏第一小隊,21/9/2019駐守新界北總區重案組3A隊。
📌辨認被告
- 主控向PW2播放證物P5A 有線新聞片段及展示證物P6C,請PW2在截圖上圈出被告。惟辯方提出反對,認為控方引導證人圈出被告,對被告不公平。
#王詩麗暫委法官 接納辯方理據,指示控方向PW2提供截圖及每次播放5-10分鐘的片段,讓證人在片段中自行辨認被告,才在截圖中標記。
- PW2 在有線新聞片段中多次認出被告並在截圖上標記,被PW2標記的有線新聞片段截圖列為證物P14-P16等。
- 主控向PW2播放證物P5B 立場新聞片段(921屯門遊行 直播 4 Stand News ) 及展示證物P6B
- PW2 聲稱在立場新聞片段中多次認出被告並在截圖上標記(圈出被告)(發現疑似被告的片段時間對照表),被PW2標記的立場新聞片段截圖列為證物P19-P27。PW2指認出被告的基礎為:
被告頭戴黃色頭盔、黑色頭套,臉戴眼罩、有粉紅色過濾器的豬嘴,身穿灰色上衣、黑色護肘、藍色手袖、灰色長褲、黑色護膝、深色鞋,揹黑色大背囊,左手手持自製黑色面銀色邊盾牌,上有兩個金色圖案,右手手持一支銀色行山杖,杖頭黑色。
- 主控向PW2播放證物P5D NOW新聞片段(Now News 屯門元朗現場情況)(3:43:59起) 及展示證物P6D
- PW2 聲稱在NOW新聞片段中多次認出被告並在截圖上標記(圈出被告)(發現疑似被告的片段時間對照表),被PW2標記的NOW新聞片段截圖列為證物P28-P44。PW2指認出被告的基礎與上述相同。
- 主控向PW2播放證物P9閉路電視片段及展示證物P10
- PW2 聲稱在閉路電視片段CH03中131008時及CH04中131130時認出被告並在截圖上標記(圈出被告),被PW2標記的閉路電視片段截圖列為證物P45-P46。PW2指認出被告的基礎為:
能清楚見到被告容貌、被告短黑髮、中等身材、身穿灰色短袖衫、灰色長褲、深色鞋、揹一黑色大背囊
- PW2 補充認出被告容貌有3大基礎:
1️⃣ 22/9/2019 0015時PW2到達青山警署臨時羈留室(即報案室)接手調查本案,工作包括了解案情、接觸上一手調查隊伍等。當時PW1在臨時羈留室距離被告1米處見到被告容貌。PW2聲稱當時光線充足,惟羈留室內有3-4名被捕人。PW2強調自己見到被告亦基於向值日官確認及自己呼喚被告名字,而被告亦有回應。
2️⃣ 22/9/2019 0230時被告前往屯門醫院急症室睇醫生,PW2聯同一名沙展及一名證物員到場檢取被告的衣服作證物。PW2指第一眼見到被告時被告坐在急症室的椅上等候睇醫生。其後證物員帶被告進殘廁檢取衣服約5分鐘,PW2在這5分鐘沒有隨證物員進入殘廁 。5分鐘後,證物員成功檢取被告衣服,聯同PW2離開屯門醫院,面被告則留下繼續等睇醫生。PW2聲稱被告身高1.75米,是由於被告經歷了不是由PW2負責的APS程序(一個把被告身高輸入電腦的程序)及PW2目測所得。PW2當天並無其他工作。
3️⃣ 23/9/2019 1430時 PW2有到粉嶺裁判法院聽審,當時被告第一次提堂。PW2指自己位置為坐在控辯雙方背後,在兩米外見到被告在犯人欄內。PW2指被告一直在青山警署羈留,當天由警員押解上庭。PW2補充自己在被告之後幾次上庭都有見到被告。
- PW2補充自己亦負責把證物「攞去鑑證科影相」,而自己作為調查人員隨時可翻看相片,即證物P4內的涉案證物相片。
法官問
- 法官指出PW2口供與同意事實的不符,負責影相的應是警員50802。PW2澄清自己負責把證物「攞去鑑證科比50802影相」而影相過程期間她亦在場。
- 對於證物P4內沒有當時被告頭戴的黃色頭盔的照片,PW2解釋在RTHK片段中見到被告被制服時有戴黃色頭盔,只是在制服期間飛脫。PW2接着在證物P13的5號截圖上圈出該黃色頭盔
- PW2澄清自己有看過涉案相關片段,包括RTHK片段、NOW片段、立場新聞片段、有線新聞片段、警察拍攝片段、閉路電視片段。PW2指自己在26/9/2019 收齊片段,在23/10/2019 拿證物給50802拍照,之後用了大約兩星期,每天9小時的時間觀看涉案相關片段,當中有用慢鏡,定格,亦多之重複觀看。PW2指自己在兩星期間有放過大假。
(按: 萬分感謝庭內手足協助補充資料,隨時歡迎其他手足繼續提供資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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921屯門遊行 直播 4
#西九龍裁判法院第十庭(暫代區域法院)
#王詩麗暫委法官
#0921屯門
#審訊 [3/8]
~此為後補資訊,非即時~
李(19)
控罪:
(1)暴動
(2)管有攻擊性武器 [A1]
案情:被控於2019年9月21日在屯門,連同其他人參與暴動
案件押後至3月4日0930時在西九龍裁判法院第十庭續審,期間被告維持保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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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傳召控方證人PW2 刑事偵緝女警員 4300 文彥芬(音)
辯方盤問
📌遊行當日情況
- PW2確認0921屯門有合法遊行,但自己當天沒參與警務工作,PW2指她從片段1630-1715時中見到有100人左右在屯匯街以水馬堵路,PW2指幫辦19687的口供亦可得知上述資訊,惟屯匯街上空行人通道及商場內亦有多人聚集,他們有可能是參與合法遊行的人士。
- PW2指以她所知,當天警員最初在屯門鄉事會路集結,至於通往屯匯街的其他路口有否警員她不知情。
- 辯方律師指當日合法遊行有達過萬人參與,而1709時被告被捕當刻,遊行人士仍有向終點前進。PW2表示直播片段分散不集中,她不能評論有幾多人參與及他們的動向。而屯匯街的立場新聞片段較集中連貫,所以可供她認出100名示威人士。
- PW2補充,她有從遊行開始的時間(1500)開始觀看影片,遊行隊伍塞滿街道,大部份人穿黑衫褲,惟PW2強調在可見的影片角度內她並沒有發現除被告以外其他與被告衣著裝備相似的人士,而被告手握的盾牌及被告持盾牌的握法亦是她能辨認出被告的主因。PW2不同意在她有看的影片中有與被告持盾牌的握法一模一樣而又持盾的人士出現。
📌觀看影片的記錄與標記
- 對於辯方律師質疑被PW2標記的證物P14-16,當中圈出被告的畫面只有「半隻蟻」咁大,遠鏡不能肯定該人就是被告,PW2不同意,辯稱自己亦是靠被告移動的畫面認出被告。
- PW2在翻看警員記事冊後澄清,自己在27/09-8/10放大假,在26/9收齊涉案影片(不包括警察片段和閉路電視片段)後僅快速觀看影片,亦沒有記在警員記事冊。放大假後在在15/10才開始觀看影片,在16-18/10,22-23/10,25/10亦有觀看影片。
PW2指自己沒有在記事冊詳細記錄在上述日子的哪些時間看了哪條片段,惟在29/10前完成的片段筆記有作標注。
- PW2在小休後突然補充,自己在23/9 早上有到過律政司開會,並就片段做了3-4張截圖,告訴律政司案發現場情況及初步辨認被告,以供律政司處理被告在高等法院的保釋申請。PW2強調這些截圖並不是正式調查文件。
- 在另一次小休後,辯方向PW2展示辯方證物D2,即PW2所圈示的截圖,並指出被告在高等法院的保釋申請日期為8/10/2019。PW2隨即澄清自己在當天應在放大假,本人並沒有親身到高等法院協助控方,僅在23/9做了截圖。
📌與政府化驗所的互動
- PW2指自己在29/10 1500時到何文田政府化驗室與政府化驗師Dr. Tang會面半小時做影像分析。工作包括向Dr.Tang(即PW3上司)交代分析甚麼片段,以及向化驗所職員交下被告被檢取的衣著及證物等。該些證物之後做留在化驗所供化驗。
- PW2指據自己所知,化驗所工作程序包括向警方收取指示與證物,以假人穿着證物,擺出與影片中相同姿勢以作分析。
- PW2指自己在29/10起計一個月後亦有打電話給PW3(Dr.Tsang), 目的是跟進化驗進度,之後亦有數次再打電話給PW3,繼續跟進化驗進度,並向PW3告知本案的法庭進度,以及警方的工作進度等。而PW3亦有一次主動打電話給她,交代化驗時不需以真人穿衣,化驗所會以假人作模擬。PW2強調自己處理本案是警務生涯第一次需與政府化驗所互動。
控方覆問
- PW2澄清在26/9收齊涉案影片的說法僅包括四條新聞片段,不包括警察拍攝片段及閉路電視片段,她不記得這些片段在何時取得。
- PW2 澄清在26/9前四條新聞片段皆可在互聯網上找到,好在案發日子(21/9)後有在互聯網上初步看過,惟她不記得確實日期。
- 主控再向PW2展示證物P14-P16及P5A有線新聞片段(icable屯門元朗直播)
(見實時16:40:01),PW2指自己以連貫動作認出被告
- 主控再向PW2展示證物P13及P5C香港電台片段(警員制服男子 被示威者襲擊)
- PW2指自己能清楚看出被告手持盾牌的特徵與被告手持盾牌的握法。
- 主控再向PW2展示證物P7C警察拍攝片段,PW2指能發現從被告頭上飛脫的黃色頭盔。
法官問
- PW2指自己熟悉案發現場地形,屯匯街與被告被制服的屯喜路相距150米,由屯匯街右轉即可到達屯喜路。而屯匯街馬路中水馬堵路位置與行人路相距20-30米。
- PW2指警員先在屯門鄉事會T字位築防線,先往屯匯街推進100米,在推進50米後到達水馬位置,最後右轉往屯喜路推進30-40米後便到達制服被告的位置。
PW2作供完畢。
#王詩麗暫委法官
#0921屯門
#審訊 [3/8]
~此為後補資訊,非即時~
李(19)
控罪:
(1)暴動
(2)管有攻擊性武器 [A1]
案情:被控於2019年9月21日在屯門,連同其他人參與暴動
案件押後至3月4日0930時在西九龍裁判法院第十庭續審,期間被告維持保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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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傳召控方證人PW2 刑事偵緝女警員 4300 文彥芬(音)
辯方盤問
📌遊行當日情況
- PW2確認0921屯門有合法遊行,但自己當天沒參與警務工作,PW2指她從片段1630-1715時中見到有100人左右在屯匯街以水馬堵路,PW2指幫辦19687的口供亦可得知上述資訊,惟屯匯街上空行人通道及商場內亦有多人聚集,他們有可能是參與合法遊行的人士。
- PW2指以她所知,當天警員最初在屯門鄉事會路集結,至於通往屯匯街的其他路口有否警員她不知情。
- 辯方律師指當日合法遊行有達過萬人參與,而1709時被告被捕當刻,遊行人士仍有向終點前進。PW2表示直播片段分散不集中,她不能評論有幾多人參與及他們的動向。而屯匯街的立場新聞片段較集中連貫,所以可供她認出100名示威人士。
- PW2補充,她有從遊行開始的時間(1500)開始觀看影片,遊行隊伍塞滿街道,大部份人穿黑衫褲,惟PW2強調在可見的影片角度內她並沒有發現除被告以外其他與被告衣著裝備相似的人士,而被告手握的盾牌及被告持盾牌的握法亦是她能辨認出被告的主因。PW2不同意在她有看的影片中有與被告持盾牌的握法一模一樣而又持盾的人士出現。
📌觀看影片的記錄與標記
- 對於辯方律師質疑被PW2標記的證物P14-16,當中圈出被告的畫面只有「半隻蟻」咁大,遠鏡不能肯定該人就是被告,PW2不同意,辯稱自己亦是靠被告移動的畫面認出被告。
- PW2在翻看警員記事冊後澄清,自己在27/09-8/10放大假,在26/9收齊涉案影片(不包括警察片段和閉路電視片段)後僅快速觀看影片,亦沒有記在警員記事冊。放大假後在在15/10才開始觀看影片,在16-18/10,22-23/10,25/10亦有觀看影片。
PW2指自己沒有在記事冊詳細記錄在上述日子的哪些時間看了哪條片段,惟在29/10前完成的片段筆記有作標注。
- PW2在小休後突然補充,自己在23/9 早上有到過律政司開會,並就片段做了3-4張截圖,告訴律政司案發現場情況及初步辨認被告,以供律政司處理被告在高等法院的保釋申請。PW2強調這些截圖並不是正式調查文件。
- 在另一次小休後,辯方向PW2展示辯方證物D2,即PW2所圈示的截圖,並指出被告在高等法院的保釋申請日期為8/10/2019。PW2隨即澄清自己在當天應在放大假,本人並沒有親身到高等法院協助控方,僅在23/9做了截圖。
📌與政府化驗所的互動
- PW2指自己在29/10 1500時到何文田政府化驗室與政府化驗師Dr. Tang會面半小時做影像分析。工作包括向Dr.Tang(即PW3上司)交代分析甚麼片段,以及向化驗所職員交下被告被檢取的衣著及證物等。該些證物之後做留在化驗所供化驗。
- PW2指據自己所知,化驗所工作程序包括向警方收取指示與證物,以假人穿着證物,擺出與影片中相同姿勢以作分析。
- PW2指自己在29/10起計一個月後亦有打電話給PW3(Dr.Tsang), 目的是跟進化驗進度,之後亦有數次再打電話給PW3,繼續跟進化驗進度,並向PW3告知本案的法庭進度,以及警方的工作進度等。而PW3亦有一次主動打電話給她,交代化驗時不需以真人穿衣,化驗所會以假人作模擬。PW2強調自己處理本案是警務生涯第一次需與政府化驗所互動。
控方覆問
- PW2澄清在26/9收齊涉案影片的說法僅包括四條新聞片段,不包括警察拍攝片段及閉路電視片段,她不記得這些片段在何時取得。
- PW2 澄清在26/9前四條新聞片段皆可在互聯網上找到,好在案發日子(21/9)後有在互聯網上初步看過,惟她不記得確實日期。
- 主控再向PW2展示證物P14-P16及P5A有線新聞片段(icable屯門元朗直播)
(見實時16:40:01),PW2指自己以連貫動作認出被告
- 主控再向PW2展示證物P13及P5C香港電台片段(警員制服男子 被示威者襲擊)
- PW2指自己能清楚看出被告手持盾牌的特徵與被告手持盾牌的握法。
- 主控再向PW2展示證物P7C警察拍攝片段,PW2指能發現從被告頭上飛脫的黃色頭盔。
法官問
- PW2指自己熟悉案發現場地形,屯匯街與被告被制服的屯喜路相距150米,由屯匯街右轉即可到達屯喜路。而屯匯街馬路中水馬堵路位置與行人路相距20-30米。
- PW2指警員先在屯門鄉事會T字位築防線,先往屯匯街推進100米,在推進50米後到達水馬位置,最後右轉往屯喜路推進30-40米後便到達制服被告的位置。
PW2作供完畢。
#西九龍裁判法院第十庭(暫代區域法院)
#王詩麗暫委法官
#0921屯門
#審訊 [3/8]
~此為後補資訊,非即時~
李(19)
控罪:
(1)暴動
(2)管有攻擊性武器 [A1]
案情:被控於2019年9月21日在屯門,連同其他人參與暴動
案件押後至3月4日0930時在西九龍裁判法院第十庭續審,期間被告維持保釋。✅
___________
⏺️傳召控方證人PW3 政府化驗師 曾卓嵐博士(音)
控方主問
📌背景
PW3 2011年在香港大學取得法學系博士,2014年3月就職政府化驗所。曾受訓進行法證衣衫比對工作,亦曾分四階段完成美國法證課程,主要教授內容為視頻分析、圖像比對的法證工作。PW3亦曾撰寫文章,探討視頻分析應用在車速計算的可能性。PW3亦曾以專家證人身份上庭作供,並獲法庭接納其口供。內容與視頻分析、圖像比對的法證工作相關。
PW3在7/7/2020撰寫一份專家證人口供。
📌專家證人口供內容
- 主控在庭上讀出證物P47,即9頁專家證人口供(以英文撰寫),內容重點為確認立場新聞片段內被標記的人士身上衣著與化驗證物比對後並無不能解釋的不同。(no unexplainable difference),而片段中可見的盾牌與行山杖與證物中的盾牌與行山杖吻合。
-主控向PW3展示證物P2A、P2B和P2J,PW3確認這些均為他化驗的證物,主控邀請PW3解釋證人口供第6段起的內容。
第6️⃣段: PW3指自己收到4張視頻光碟,最後以立場新聞片後段作分析,皆因此片段質素最高,PW3遂截取部份片段內容造成撮要。
- PW3把 00:01:53中的人士以藍框框起,列為2P(1)。2P(1)頭戴黃色頭盔、粉紅色豬咀、穿中等色調長褲,拿深色盾牌,盾牌遮蓋上半身,PW3把這些資料放在附錄1
- PW3把 00:07:30中的人士以藍框框起,列為2P(2)。2P(2)頭戴黃色頭盔、粉紅色豬咀、穿深色鞋,手持淺色調「士的」,畫面能看見盾牌的背面,PW3把這些資料放在附錄2A
PW3把 00:07:34中的人士以藍框框起,同列為2P(2)。畫面此時能看見2P(2)手持盾牌的正面,同時能看見2P(2)的膝蓋「有啲深色」,PW3把這些資料放在附錄2B
第7️⃣和第8️⃣段: 作影像比對的證物包括面罩、護目鏡、護肘、手袖、手套、背包。PW3指沒詳細比對
T shirt的原因是因為盾牌遮蓋2P(1)/(2)上半身,即使片段清晰像素亦有限,加上2P(1)/(2)當時有郁動,因此不能作出有意義比對。沒詳細比對粉紅色豬咀的原因是因為現場大部份人士都有佩戴,加上豬咀上並無明顯細節,因此不能作出有意義比對
第9️⃣至第1️⃣3️⃣段:作影像比對的證物包括「士的」,護膝,盾牌,長褲與鞋。行山杖骨幹為銀色,握抦為黑色,PW3收到時已斷開2截。護膝為黑色。PW3展示盾牌實物,指出盾牌正面以黑色為主,上有兩個不規則淺色圖案,背面亦以黑色為主,外沿有銀色邊,亦有一個灰色、一個黃色的手環。長褲為灰色調。鞋為黑色,PW3表示收到鞋時鞋上已沒鞋帶。
辯方盤問
PW3作供完畢。
(庭上趣事:PW3作供期間,犯人欄內一名相信為懲教署人員一度睡著,而被告在犯人欄內,部份旁聽人士掩嘴偷笑。😴😴)
(按:上述並非完整記錄,歡迎手足補充資料🙇🙇)
#王詩麗暫委法官
#0921屯門
#審訊 [3/8]
~此為後補資訊,非即時~
李(19)
控罪:
(1)暴動
(2)管有攻擊性武器 [A1]
案情:被控於2019年9月21日在屯門,連同其他人參與暴動
案件押後至3月4日0930時在西九龍裁判法院第十庭續審,期間被告維持保釋。✅
___________
⏺️傳召控方證人PW3 政府化驗師 曾卓嵐博士(音)
控方主問
📌背景
PW3 2011年在香港大學取得法學系博士,2014年3月就職政府化驗所。曾受訓進行法證衣衫比對工作,亦曾分四階段完成美國法證課程,主要教授內容為視頻分析、圖像比對的法證工作。PW3亦曾撰寫文章,探討視頻分析應用在車速計算的可能性。PW3亦曾以專家證人身份上庭作供,並獲法庭接納其口供。內容與視頻分析、圖像比對的法證工作相關。
PW3在7/7/2020撰寫一份專家證人口供。
📌專家證人口供內容
- 主控在庭上讀出證物P47,即9頁專家證人口供(以英文撰寫),內容重點為確認立場新聞片段內被標記的人士身上衣著與化驗證物比對後並無不能解釋的不同。(no unexplainable difference),而片段中可見的盾牌與行山杖與證物中的盾牌與行山杖吻合。
-主控向PW3展示證物P2A、P2B和P2J,PW3確認這些均為他化驗的證物,主控邀請PW3解釋證人口供第6段起的內容。
第6️⃣段: PW3指自己收到4張視頻光碟,最後以立場新聞片後段作分析,皆因此片段質素最高,PW3遂截取部份片段內容造成撮要。
- PW3把 00:01:53中的人士以藍框框起,列為2P(1)。2P(1)頭戴黃色頭盔、粉紅色豬咀、穿中等色調長褲,拿深色盾牌,盾牌遮蓋上半身,PW3把這些資料放在附錄1
- PW3把 00:07:30中的人士以藍框框起,列為2P(2)。2P(2)頭戴黃色頭盔、粉紅色豬咀、穿深色鞋,手持淺色調「士的」,畫面能看見盾牌的背面,PW3把這些資料放在附錄2A
PW3把 00:07:34中的人士以藍框框起,同列為2P(2)。畫面此時能看見2P(2)手持盾牌的正面,同時能看見2P(2)的膝蓋「有啲深色」,PW3把這些資料放在附錄2B
第7️⃣和第8️⃣段: 作影像比對的證物包括面罩、護目鏡、護肘、手袖、手套、背包。PW3指沒詳細比對
T shirt的原因是因為盾牌遮蓋2P(1)/(2)上半身,即使片段清晰像素亦有限,加上2P(1)/(2)當時有郁動,因此不能作出有意義比對。沒詳細比對粉紅色豬咀的原因是因為現場大部份人士都有佩戴,加上豬咀上並無明顯細節,因此不能作出有意義比對
第9️⃣至第1️⃣3️⃣段:作影像比對的證物包括「士的」,護膝,盾牌,長褲與鞋。行山杖骨幹為銀色,握抦為黑色,PW3收到時已斷開2截。護膝為黑色。PW3展示盾牌實物,指出盾牌正面以黑色為主,上有兩個不規則淺色圖案,背面亦以黑色為主,外沿有銀色邊,亦有一個灰色、一個黃色的手環。長褲為灰色調。鞋為黑色,PW3表示收到鞋時鞋上已沒鞋帶。
辯方盤問
PW3作供完畢。
(庭上趣事:PW3作供期間,犯人欄內一名相信為懲教署人員一度睡著,而被告在犯人欄內,部份旁聽人士掩嘴偷笑。😴😴)
(按:上述並非完整記錄,歡迎手足補充資料🙇🙇)
#西九龍裁判法院第十庭(暫代區域法院)
#王詩麗暫委法官
#0921屯門
#審訊 [4/8]
~此為後補資訊,非即時~
李(19)
控罪:
(1)暴動
(2)管有攻擊性武器 [A1]
案情:被控於2019年9月21日在屯門,連同其他人參與暴動
案件押後至3月9日1030時在西九龍裁判法院第十庭進行口頭結案陳詞,期間被告維持保釋。✅
___
⏺️傳召控方證人PW4 督察 19687 張立山(音)
控方主問
📌背景
PW4 現駐守機動部隊總部訓練第一隊,21/09/2019 駐守機動部隊新界南總區第四小隊。PW4 當天本來擔任機場護衛,惟1505時起出發往屯門支援與示威相關的警務工作。
📌當日情況
1605時 PW4乘警車到達屯門掃蕩,PW4先在天后路下車步行掃蕩,穿過屯門公園。
- 主控向PW4展示證物P1,並把PW4標記的草圖到為證物P48
1615時 PW4到達屯門鄉事會路屯匯街交界,面向屯匯街,開始築設防線。同時,PW4聲稱見到屯匯街屯順街交界有200-250名示威者在馬路上聚集,在屯門鄉事會路示威者人數則較為零星。示威者部份穿深色衫、戴頭套、手持行山杖和棍。示威者亦在時代廣場底至屯門大會堂市中心巴士總站底設置路障。路障長12米,深1.5米,以膠水馬、鐵欄、竹、鐵鏈等組成。路障與警方防線相距50米。PW4聲稱示威者有叫囂、投汽油彈、敲打路障、用水喉噴水等行為。PW4亦指特別記得有一人衝向防線擲石,PW4向他舉槍,該人一度離去,隨即向警方防線擲第2塊石,最後離開。
1635時 PW4向示威人士進行使用催淚煙的警告,並舉黑旗警告,主控向PW4展示P7A,片段中確認PW4正在比警告
1640時 PW4向示威人士警告進行未經批准集結,要求他們和平散開,並舉藍旗警告,主控向PW4展示證物P5A,P5D和P6A,PW4在片段中認出自己。
📌拘捕被告的情況
1700時 PW4繼續沿屯匯街向屯喜路推進,突然在天橋上有至少兩枚汽油彈擲下。PW4指示停止推進,期間隊員向天橋發射4發催淚彈及2發「飛機仔」(即橡膠子彈)掩護隊員後退。30秒後PW4指示部隊繼續推進,期間PW4進行風險評估,並向東驅散示威者。PW4指自己擲出一發手擲催淚彈,惜無效,便推一「球」示威者往南方的屯喜路逃跑。
當到達屯喜路屯匯街交界,PW4指示部隊快速推進(Charge),,此時PW4看見被告正在馬路中央逃跑,他當時頭戴黃色頭盔、粉紅色防毒面具、深色上衣、灰色褲、揹深色背包、手持盾牌和行山杖。PW4因懷疑被告參與未經批准集結,遂上前追截,在跑了20-30米,約10-20秒,PW4用雙手捉住被告,期後感覺到有人推跌他,頭背被人用硬物襲擊。最後偵緝探員及第四小隊隊員到場幫忙控制被告。
- 主控向PW4展示證物P5C和D1,並把經PW4標記的D1副本列為證物P50,PW4標記如下:
虛線:警方防線
3個交叉:示威者路障
2×3共6個正方形: 200-250名示威者
警方防線與示威者路障相距60米的標記
倒三角形:PW4第一眼見到被告時PW4的位置,為屯匯街字樣五米外
星星:PW4第一眼見到被告時被告位置,與倒三角形相距15米
📌被告行動
PW4指截停被告時被告先背向他,接着轉身面向他左右擺動身體掙扎,及後PW4被人推跌向左滾,雙手仍捉住被告,被告手有嘗試將PW4推開惟不成功。PW4指跌倒時自己的頭部在被告左腳下半身,惟被告沒嘗試以腳踢他的頭部。
法官問
- PW4確認跌倒時被告黃色頭盔飛脫,並以證物P5C 00:00:10 的定格佐證。
辯方盤問
- PW4補充當天乘坐的警車為一輛可坐6-8人的指揮車(相信為衝鋒車),而同行隊員分別坐兩架「Coaster」中型車(相信為豐田coaster小巴,即坊間所稱的「豬籠」車)
- PW4確認案發當天屯門有合法遊行,但不知遊行路線,在警車行進期間亦無印象有見到合法遊行隊伍,但他不同意遊行隊伍有可能在屯匯街一帶出現,因他在天后路下車時已得知遊行已完結。PW4承認沒有親身到時代廣場以北視察。
- 辯方指出屯門公園為合法遊行必經之路,PW4同意,惟隊伍掃蕩至屯門公園時公園內只剩10-20人聚集,同時在屯門輕鐵站有零星穿黑衣頭盔示威者聚集,在警員到場後已四散。PW4指在屯門大會堂及時代廣場平台天橋位置亦有示威者。在時代廣場行人路亦有為數20-30示威者在記者後排。這些人當中有為數不少穿粉紅色豬咀。
- PW4同意有可能有示威者由北南下,由屯順街抵達屯匯街,並轉右向屯喜路。
- PW4補充由1615時-1700時,當警察在屯門鄉事會路築防線時,自己的「兄弟」提醒在路障已有汽油彈擲出,但與警方防線距離較遠,不會造成威脅,加上自己還有其他指揮工作,便沒多留意。
- PW4不肯定襲擊自己的人士與被告是否相識與有關連,惟認為他們襲擊自己是意圖搶犯。
控方覆問
- PW4指當天有多人戴頭盔,拿行山杖與盾牌,惟不知有否其他人士手持與被告同款盾牌,亦對盾牌上有否金色標就無印象,辯方反對控方繼續就盾牌覆問PW4,理由是辯方盤問並沒有提及任何與盾牌相關的問題,法官不批准控方就盾牌覆問PW4。
PW4作供完畢,控方案情完結,雙方無中段陳詞。
#王詩麗暫委法官 裁定被告‼️兩罪均表證成立‼️,辯方需答辯,被告不打算作供,有兩名辯方證人。
#王詩麗暫委法官
#0921屯門
#審訊 [4/8]
~此為後補資訊,非即時~
李(19)
控罪:
(1)暴動
(2)管有攻擊性武器 [A1]
案情:被控於2019年9月21日在屯門,連同其他人參與暴動
案件押後至3月9日1030時在西九龍裁判法院第十庭進行口頭結案陳詞,期間被告維持保釋。✅
___
⏺️傳召控方證人PW4 督察 19687 張立山(音)
控方主問
📌背景
PW4 現駐守機動部隊總部訓練第一隊,21/09/2019 駐守機動部隊新界南總區第四小隊。PW4 當天本來擔任機場護衛,惟1505時起出發往屯門支援與示威相關的警務工作。
📌當日情況
1605時 PW4乘警車到達屯門掃蕩,PW4先在天后路下車步行掃蕩,穿過屯門公園。
- 主控向PW4展示證物P1,並把PW4標記的草圖到為證物P48
1615時 PW4到達屯門鄉事會路屯匯街交界,面向屯匯街,開始築設防線。同時,PW4聲稱見到屯匯街屯順街交界有200-250名示威者在馬路上聚集,在屯門鄉事會路示威者人數則較為零星。示威者部份穿深色衫、戴頭套、手持行山杖和棍。示威者亦在時代廣場底至屯門大會堂市中心巴士總站底設置路障。路障長12米,深1.5米,以膠水馬、鐵欄、竹、鐵鏈等組成。路障與警方防線相距50米。PW4聲稱示威者有叫囂、投汽油彈、敲打路障、用水喉噴水等行為。PW4亦指特別記得有一人衝向防線擲石,PW4向他舉槍,該人一度離去,隨即向警方防線擲第2塊石,最後離開。
1635時 PW4向示威人士進行使用催淚煙的警告,並舉黑旗警告,主控向PW4展示P7A,片段中確認PW4正在比警告
1640時 PW4向示威人士警告進行未經批准集結,要求他們和平散開,並舉藍旗警告,主控向PW4展示證物P5A,P5D和P6A,PW4在片段中認出自己。
📌拘捕被告的情況
1700時 PW4繼續沿屯匯街向屯喜路推進,突然在天橋上有至少兩枚汽油彈擲下。PW4指示停止推進,期間隊員向天橋發射4發催淚彈及2發「飛機仔」(即橡膠子彈)掩護隊員後退。30秒後PW4指示部隊繼續推進,期間PW4進行風險評估,並向東驅散示威者。PW4指自己擲出一發手擲催淚彈,惜無效,便推一「球」示威者往南方的屯喜路逃跑。
當到達屯喜路屯匯街交界,PW4指示部隊快速推進(Charge),,此時PW4看見被告正在馬路中央逃跑,他當時頭戴黃色頭盔、粉紅色防毒面具、深色上衣、灰色褲、揹深色背包、手持盾牌和行山杖。PW4因懷疑被告參與未經批准集結,遂上前追截,在跑了20-30米,約10-20秒,PW4用雙手捉住被告,期後感覺到有人推跌他,頭背被人用硬物襲擊。最後偵緝探員及第四小隊隊員到場幫忙控制被告。
- 主控向PW4展示證物P5C和D1,並把經PW4標記的D1副本列為證物P50,PW4標記如下:
虛線:警方防線
3個交叉:示威者路障
2×3共6個正方形: 200-250名示威者
警方防線與示威者路障相距60米的標記
倒三角形:PW4第一眼見到被告時PW4的位置,為屯匯街字樣五米外
星星:PW4第一眼見到被告時被告位置,與倒三角形相距15米
📌被告行動
PW4指截停被告時被告先背向他,接着轉身面向他左右擺動身體掙扎,及後PW4被人推跌向左滾,雙手仍捉住被告,被告手有嘗試將PW4推開惟不成功。PW4指跌倒時自己的頭部在被告左腳下半身,惟被告沒嘗試以腳踢他的頭部。
法官問
- PW4確認跌倒時被告黃色頭盔飛脫,並以證物P5C 00:00:10 的定格佐證。
辯方盤問
- PW4補充當天乘坐的警車為一輛可坐6-8人的指揮車(相信為衝鋒車),而同行隊員分別坐兩架「Coaster」中型車(相信為豐田coaster小巴,即坊間所稱的「豬籠」車)
- PW4確認案發當天屯門有合法遊行,但不知遊行路線,在警車行進期間亦無印象有見到合法遊行隊伍,但他不同意遊行隊伍有可能在屯匯街一帶出現,因他在天后路下車時已得知遊行已完結。PW4承認沒有親身到時代廣場以北視察。
- 辯方指出屯門公園為合法遊行必經之路,PW4同意,惟隊伍掃蕩至屯門公園時公園內只剩10-20人聚集,同時在屯門輕鐵站有零星穿黑衣頭盔示威者聚集,在警員到場後已四散。PW4指在屯門大會堂及時代廣場平台天橋位置亦有示威者。在時代廣場行人路亦有為數20-30示威者在記者後排。這些人當中有為數不少穿粉紅色豬咀。
- PW4同意有可能有示威者由北南下,由屯順街抵達屯匯街,並轉右向屯喜路。
- PW4補充由1615時-1700時,當警察在屯門鄉事會路築防線時,自己的「兄弟」提醒在路障已有汽油彈擲出,但與警方防線距離較遠,不會造成威脅,加上自己還有其他指揮工作,便沒多留意。
- PW4不肯定襲擊自己的人士與被告是否相識與有關連,惟認為他們襲擊自己是意圖搶犯。
控方覆問
- PW4指當天有多人戴頭盔,拿行山杖與盾牌,惟不知有否其他人士手持與被告同款盾牌,亦對盾牌上有否金色標就無印象,辯方反對控方繼續就盾牌覆問PW4,理由是辯方盤問並沒有提及任何與盾牌相關的問題,法官不批准控方就盾牌覆問PW4。
PW4作供完畢,控方案情完結,雙方無中段陳詞。
#王詩麗暫委法官 裁定被告‼️兩罪均表證成立‼️,辯方需答辯,被告不打算作供,有兩名辯方證人。
#西九龍裁判法院第十庭(暫代區域法院)
#王詩麗暫委法官
#0921屯門
#審訊 [4/8]
~此為後補資訊,非即時~
李(19)
控罪:
(1)暴動
(2)管有攻擊性武器 [A1]
案情:被控於2019年9月21日在屯門,連同其他人參與暴動
案件押後至3月9日1030時在西九龍裁判法院第十庭進行口頭結案陳詞,期間被告維持保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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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傳召辯方證人DW1 品格證人 譚駿豪(音)
辯方主問
庭上讀出證物D3,重點如下:
-DW1今年40歲,現職保險理財顧問,2016年以航空青年團儀仗中隊訓練員的身份認識被告。DW1指被告表現積極盡責,認真,凡事親力出為,亦常常助新入隊成員適應。平常樂於參與社會服務,回饋社會。被告亦是一個會自我反省的人,並熱愛自己的家庭。
- DW1指自己在航空青年團中會協助學員個人成長,就他們的人生規劃作出建議和幫助。DW1指航空青年團性質與童軍相似,除訓練學員建立自信、團隊個作、服務社會的,亦會就學員在航空方面的興趣作培養,在每年五四青年節中會擔任升旗儀仗支授。
- DW1透露被告現時在架構層面仍屬航空青年團團員,惟「上面」因應本案下令將他轉為「reserve」,稍後可能有紀律聆訊。DW1指被告從學員晉升為學員下士(即「兩條柴」),平常有可能參與行政、訓練、物質管理等部門。
法官問
- 被問及與被告會面有多頻繁,DW1指自己平常樂 於協助青少年成長,會以社交媒體與學員保持聯繫溝通,與被告的相處最多是在愛丁堡獎勵計劃(AYP)(現稱香港青年獎勵計劃)期間擔保被告導師,計劃內容包括與被告遠足、課堂、檢視被告技應與安全意識等。
- DW1指儀仗中隊的集會為一星期一次,惟自己在青年團內亦有其他職務,因此不會與被告有太頻繁接觸。然面DW1指自己相當了解被告背景,知就他有一名弟弟,現時就讀大專,惟不知道被告入隊時的年級、電時就讀大專院校名稱。DW1強調自己不會以年級區別學員能力,因此沒特別深究被告年級。
控方盤問
- DW1 21/09/2019沒參與屯門區的遊行,亦不知被告有否參與遊行及他當天的行動,期間裁判官禁止主控以「暴動」稱呼當天的公眾活動。
-主控指出:
1. DW1不肯定被告現時就讀哪所大專院校,對被告不認識,DW1不同意。
2. DW1不知被告21/9當天有做過甚麼行為,DW1同意。
DW1作供完畢。
⏺️傳召辯方證人DW2 921屯門遊行主辦者 林汝軒(音)
辯方主問
📌背景
DW2今年26歲,由2020年1月至現在任職屯門區區議員助理,21/9/2019 職業為電訊工程人員。21/9/2021屯門遊行的不反對通知書由由DW2申請。遊行時間為1500-1700,路線為屯門新和里遊樂場至屯門市政大樓。DW2在7月和8月亦分別主辦過遊行集會,當時有PPRB的警員陪同他遊行或觀察集會運作。PW2在21/9/2019 的責任為與警方一同維持遊行秩序。DW2當天有參與遊行,1450出發,惟當時並沒有警員陪同他遊行。
- DW2指當天舉辦遊行的其中一個條件為:主辦方需聽從和配合警方指示,確保遊行和平有秩序進行。DW2指自己9月中去信屯門警署申請遊行,一名指揮官與他一同開會,惟指揮官沒有與DW2討論遊行時間、路線、糾察安排等資訊,而是問了十多條有關如何維持遊行秩序的問題,這些問題都是針對7,8月份他主辦的集會遊行後的衝突情況。
📌遊行當日情況
DW2指遊行當日他有與警方代表保持聯絡,但當天沒有警員幫忙開路或疏導交通,有防暴駐守在一些路口但沒協助遊行進行。DW2依靠當天120名糾察提醒遊行人士遊行路線。
1530時 DW2到達遊行終點,他估算當日有三萬人參與遊行,理由是遊行人士延綿一公里,佔滿四條行車線。
1610時,DW2收到消息指遊行路線中途,即屯門輕鐵站有防暴警員施放海綿彈並拘捕在場人士,遂致電一名督察要求取消遊行。他無向警方印證有否上述事情發生,但有提及,督察則不評論。DW2指警方當天沒有採取行動確保遊行人士得知遊行結束的消息,指自己當時身在遊行路線終點,現場場面混亂。
- DW2在與糾察溝通後得知在遊行結束時遊行隊伍隊尾在Vcity,與終點相距約600米。DW2有打電話和whatsapp所有糾察通知遊行結束,但他不能確保所有糾察均收到這消息。
1620時 DW2指有防暴警員衝向遊行終點位置,當時那裡有大約100人,他擔心自身安全便離開現場。
- DW2指出遊行路線途經屯門公園再轉返入屯門市中心廣場,他不能確保沒有遊行人士從其他路線前進,在衝突發生時他不在現場。
控方盤問
- DW2確認當天合法遊行無dress code,但大部份合法示威者穿黑衫,不少人戴頭套護目鏡,少部份有戴防毒面具,PW4不知原因
- DW2確認合法遊行中無人持盾及尖頭行山杖,當日天氣炎熱。他本身不認識被告,在21/9亦無見過被告。
- DW2指當日遊行是在網上FB page進行呼籲,對象為屯門居民,但他當天有認識的外區人士到屯門參與遊行。遊行目的為呼籲康文署修訂遊樂場條例,將屯門公園歌唱大媽趕出屯門公園及改善各區公園環境。
- 路線方面,DW2指遊行路線不經屯匯街,他在遊行期間亦不見屯匯行有人聚集,築路障亦不是遊行活動的一部份。
- 糾察方面,DW2指糾察報名時會留下姓名電話,惟遊行完結後已銷毀。
- 人數估算方面,DW2指根據過往經驗,7月時的遊行有約一萬人參與,8月罷工集會時有約二萬人參與,而是次遊行人數比上兩次更多,一開始已佔滿四條行車線,因此得出約三萬人的估算。
- 主控指出:
1. 遊行終點為屯門政府合署,不是屯門市政大樓
2. DW2 1620時離開,對於1640時至1710時的情況不知情
3. 對於當日有破壞社會安寧行為,包括擲磚築路障噴水,DW2不知情
4. DW2當天無見過被告,不知他當日行為,亦不知道他有否拿行山杖作攻擊行為,DW2全部同意。
辯方覆問
- DW2確認本人行畢遊行路線需時40分鐘,但自己是在行人路上行,當天有其他遊行人士行出馬路引起防暴舉旗造成延誤,DW2不清楚其他遊行人士所需時間有否因而延長。
- DW2澄清自己當天無親身到過屯匯街,作為遊行主辦者亦無禁止別人出現在屯匯街,亦不能確保遊行人士不去屯匯街。
- DW2指自己對屯門政府合署及屯匯街一帶地形熟悉,確認遊行人士可以從屯匯街屯喜路離開,當日警方亦沒阻止遊行示威士前往上述兩處。
- DW2指FB 專頁上無列明拒絕或限制外區人士參與遊行。
DW2作供完畢,辯方案情完結。裁判官指示控方在8/3 1200時前將書面結案陳詞傳真給辯方,而辯方需在當日1600時前將書面結案陳詞存檔法庭。
#王詩麗暫委法官
#0921屯門
#審訊 [4/8]
~此為後補資訊,非即時~
李(19)
控罪:
(1)暴動
(2)管有攻擊性武器 [A1]
案情:被控於2019年9月21日在屯門,連同其他人參與暴動
案件押後至3月9日1030時在西九龍裁判法院第十庭進行口頭結案陳詞,期間被告維持保釋。✅
_______
⏺️傳召辯方證人DW1 品格證人 譚駿豪(音)
辯方主問
庭上讀出證物D3,重點如下:
-DW1今年40歲,現職保險理財顧問,2016年以航空青年團儀仗中隊訓練員的身份認識被告。DW1指被告表現積極盡責,認真,凡事親力出為,亦常常助新入隊成員適應。平常樂於參與社會服務,回饋社會。被告亦是一個會自我反省的人,並熱愛自己的家庭。
- DW1指自己在航空青年團中會協助學員個人成長,就他們的人生規劃作出建議和幫助。DW1指航空青年團性質與童軍相似,除訓練學員建立自信、團隊個作、服務社會的,亦會就學員在航空方面的興趣作培養,在每年五四青年節中會擔任升旗儀仗支授。
- DW1透露被告現時在架構層面仍屬航空青年團團員,惟「上面」因應本案下令將他轉為「reserve」,稍後可能有紀律聆訊。DW1指被告從學員晉升為學員下士(即「兩條柴」),平常有可能參與行政、訓練、物質管理等部門。
法官問
- 被問及與被告會面有多頻繁,DW1指自己平常樂 於協助青少年成長,會以社交媒體與學員保持聯繫溝通,與被告的相處最多是在愛丁堡獎勵計劃(AYP)(現稱香港青年獎勵計劃)期間擔保被告導師,計劃內容包括與被告遠足、課堂、檢視被告技應與安全意識等。
- DW1指儀仗中隊的集會為一星期一次,惟自己在青年團內亦有其他職務,因此不會與被告有太頻繁接觸。然面DW1指自己相當了解被告背景,知就他有一名弟弟,現時就讀大專,惟不知道被告入隊時的年級、電時就讀大專院校名稱。DW1強調自己不會以年級區別學員能力,因此沒特別深究被告年級。
控方盤問
- DW1 21/09/2019沒參與屯門區的遊行,亦不知被告有否參與遊行及他當天的行動,期間裁判官禁止主控以「暴動」稱呼當天的公眾活動。
-主控指出:
1. DW1不肯定被告現時就讀哪所大專院校,對被告不認識,DW1不同意。
2. DW1不知被告21/9當天有做過甚麼行為,DW1同意。
DW1作供完畢。
⏺️傳召辯方證人DW2 921屯門遊行主辦者 林汝軒(音)
辯方主問
📌背景
DW2今年26歲,由2020年1月至現在任職屯門區區議員助理,21/9/2019 職業為電訊工程人員。21/9/2021屯門遊行的不反對通知書由由DW2申請。遊行時間為1500-1700,路線為屯門新和里遊樂場至屯門市政大樓。DW2在7月和8月亦分別主辦過遊行集會,當時有PPRB的警員陪同他遊行或觀察集會運作。PW2在21/9/2019 的責任為與警方一同維持遊行秩序。DW2當天有參與遊行,1450出發,惟當時並沒有警員陪同他遊行。
- DW2指當天舉辦遊行的其中一個條件為:主辦方需聽從和配合警方指示,確保遊行和平有秩序進行。DW2指自己9月中去信屯門警署申請遊行,一名指揮官與他一同開會,惟指揮官沒有與DW2討論遊行時間、路線、糾察安排等資訊,而是問了十多條有關如何維持遊行秩序的問題,這些問題都是針對7,8月份他主辦的集會遊行後的衝突情況。
📌遊行當日情況
DW2指遊行當日他有與警方代表保持聯絡,但當天沒有警員幫忙開路或疏導交通,有防暴駐守在一些路口但沒協助遊行進行。DW2依靠當天120名糾察提醒遊行人士遊行路線。
1530時 DW2到達遊行終點,他估算當日有三萬人參與遊行,理由是遊行人士延綿一公里,佔滿四條行車線。
1610時,DW2收到消息指遊行路線中途,即屯門輕鐵站有防暴警員施放海綿彈並拘捕在場人士,遂致電一名督察要求取消遊行。他無向警方印證有否上述事情發生,但有提及,督察則不評論。DW2指警方當天沒有採取行動確保遊行人士得知遊行結束的消息,指自己當時身在遊行路線終點,現場場面混亂。
- DW2在與糾察溝通後得知在遊行結束時遊行隊伍隊尾在Vcity,與終點相距約600米。DW2有打電話和whatsapp所有糾察通知遊行結束,但他不能確保所有糾察均收到這消息。
1620時 DW2指有防暴警員衝向遊行終點位置,當時那裡有大約100人,他擔心自身安全便離開現場。
- DW2指出遊行路線途經屯門公園再轉返入屯門市中心廣場,他不能確保沒有遊行人士從其他路線前進,在衝突發生時他不在現場。
控方盤問
- DW2確認當天合法遊行無dress code,但大部份合法示威者穿黑衫,不少人戴頭套護目鏡,少部份有戴防毒面具,PW4不知原因
- DW2確認合法遊行中無人持盾及尖頭行山杖,當日天氣炎熱。他本身不認識被告,在21/9亦無見過被告。
- DW2指當日遊行是在網上FB page進行呼籲,對象為屯門居民,但他當天有認識的外區人士到屯門參與遊行。遊行目的為呼籲康文署修訂遊樂場條例,將屯門公園歌唱大媽趕出屯門公園及改善各區公園環境。
- 路線方面,DW2指遊行路線不經屯匯街,他在遊行期間亦不見屯匯行有人聚集,築路障亦不是遊行活動的一部份。
- 糾察方面,DW2指糾察報名時會留下姓名電話,惟遊行完結後已銷毀。
- 人數估算方面,DW2指根據過往經驗,7月時的遊行有約一萬人參與,8月罷工集會時有約二萬人參與,而是次遊行人數比上兩次更多,一開始已佔滿四條行車線,因此得出約三萬人的估算。
- 主控指出:
1. 遊行終點為屯門政府合署,不是屯門市政大樓
2. DW2 1620時離開,對於1640時至1710時的情況不知情
3. 對於當日有破壞社會安寧行為,包括擲磚築路障噴水,DW2不知情
4. DW2當天無見過被告,不知他當日行為,亦不知道他有否拿行山杖作攻擊行為,DW2全部同意。
辯方覆問
- DW2確認本人行畢遊行路線需時40分鐘,但自己是在行人路上行,當天有其他遊行人士行出馬路引起防暴舉旗造成延誤,DW2不清楚其他遊行人士所需時間有否因而延長。
- DW2澄清自己當天無親身到過屯匯街,作為遊行主辦者亦無禁止別人出現在屯匯街,亦不能確保遊行人士不去屯匯街。
- DW2指自己對屯門政府合署及屯匯街一帶地形熟悉,確認遊行人士可以從屯匯街屯喜路離開,當日警方亦沒阻止遊行示威士前往上述兩處。
- DW2指FB 專頁上無列明拒絕或限制外區人士參與遊行。
DW2作供完畢,辯方案情完結。裁判官指示控方在8/3 1200時前將書面結案陳詞傳真給辯方,而辯方需在當日1600時前將書面結案陳詞存檔法庭。
#西九龍裁判法院第十庭(暫代區域法院)
#王詩麗暫委法官
#0921屯門 #審訊 [5/8]
~此為後補資訊,非即時~
李(19)
控罪:
(1)暴動
(2)管有攻擊性武器 [A1]
案情:被控於2019年9月21日在屯門,連同其他人參與暴動
1016 現場有21人等候,旁聽飛已派哂,仍可輪候候補飛☺️
案件押後至4月20日1430時在西九龍裁判法院第十庭裁決,期間被告維持保釋。✅
___________
控方結案陳詞
📌就暴動控罪及認人方面陳詞
- 控方引用案例,指出本案辦認被告的元素有3,包括PW2有多次看過相關片段,有足夠時間觀察被告(當晚2300在報案室,在屯門醫院急症室及被告上法庭時)。而PW3擁專家身份可作物品的圖像比對。裁判官提醒控方PW3的專家身份並不是與面部辨識有關,而片段中的可疑人的容貌亦從未被拍到。
- 控方立場為屯匯行發生暴動,被告在屯喜路被截停;與辯方立場屯匯行與屯喜路是兩個暴動的立場不同。
- 主控指PW4被打的情節不會納入暴動,而是依賴環境證供證明被告在屯匯行有參與暴動。持有攻擊性武器方面,則依賴被告可用這些長武器做甚麼。
📌就攻擊性武器控罪陳詞
- 被告當時雖無用過行山杖,但自己可以使用或是給其他人使用。被告持有行山杖的見的是為了在屯匯街作攻擊之用,行山杖作為攻擊性武器原因有3:
1. 行山杖尖端無膠塞,呈尖頭狀
2. 被告在屯匯街行一手持盾,一手持行山杖。被告如果希望和平示威根本不需持盾。被告持盾的目的為保護之用,而持行山杖是作攻擊之用,是為了與他人發生衝突時以盾牌和行山杖作攻擊和防禦。
3. PW4在制服被告時其他人用長條型物品攻擊PW4
- 控方以證物P6C證明示威人士用疑似鐵通,疑似折斷行山杖及長形物攻擊PW4,惟控方亦坦言無證據證明該折斷行山杖就是本案證物中的折斷行山杖。
📌就辯方陳詞的回應(片段辨認)
- 對於辯方陳詞指片段像素低劣,PW3亦認為以片段辨認人士不穩妥,控方指PW2&3睇嘅野不一樣。PW2是多次觀看片段,以被告一連串活動加上多角度觀察物品形狀以認出被告,片段截圖只是輔助。相比PW3只是以影片截圖作比對,所以才要截圖有足夠像素及畫面不能動。
- PW2辨認的可疑人並非如辯方陳詞所說無特徵,而是有多項特徵,包括:可疑人頭戴黃色頭盔、黑色頭套,臉戴眼罩(眼罩上有3個小三角形組成一個大三角形圖案),身穿灰色上衣、黑色護肘、藍色手袖、灰色長褲、黑色護膝、深色鞋,左手手持自製黑色面銀色邊盾牌,上有兩個金色圖案,右手手持一支銀色行山杖,杖頭扶手黑色等。
- 辯方指現場不只一人有黄色頭盔,控方同意,但有黃色頭盔又有上述特徵的人士據PW2口供只有被告一人。
- 辯方指現場大多數人士黑衫褲,但被告是灰色衫褲,加上被告盾牌有獨特金色圖案,又有磨蝕特徵,再加上其他特徵,在片段中從未有與被告特徵完全吻合的其他人士出現在畫面中,因此沒有合理可能性不是被告
📌就辯方陳詞的回應(暴動元素)
-對於辯方指暴動行為不包括搶犯,控方指現場暴動行為有5:
1. 幫手以水喉射向警察防線(水壓足以傷人)
2. 投擲磚頭(雖無片段拍到被告有份擲磚,但路障有人這樣做,而被告與他們是同一集結)
3. 被告手持武器(尖頭行山杖)
4. 被告有份敲擊水馬
5. 擲汽油彈(被告與擲汽油彈人士是相同集結)
- 控方引用案例HCMA 54/2012 (見文末),指出被告只要與在場人士有一個共同目的便可與他們構成關連。即使投擲汽油彈的位置與被告所在不一樣,但被告與他們有「與警察對峙,阻止警察防線推進」的共同目的。
- 控方引用案例HCCC 408/2016 & HCCC 408A/2016和DCCC 901/2016(見文末),指出被告1,2,5等行為有可能令在場其他人士(包括路人,記者,其他示威者)受傷或害怕受傷,而3,4等行為目的則是挑釁警方,同時為示威者助威。而將非法集會演變為暴動的人可以是被告,亦可以不是被告。控方指被告身處暴動現場,亦有參與暴動。
📌就辯方陳詞的回應(被告有否參與暴動)
- 控方指多條公開媒體片段均顯示被告明顯參與暴動,原因有5:
1. 被告站在防線最前排,是前線示威者
2. 被告有份拿水喉
3. 被告有「比指示」其他示威者及溝通
4. 被告有份敲打水馬
5. 被告有份在行人路上踢磚
- 控方指出環境證供亦可顯示被告參與暴動:
1. 1640開始警方多次舉旗發出驅散警告,現場十分混亂,但被告選擇留下。
2. 當天天氣炎熱(DW2證供),被告卻「全副武裝包到實一實」
3. 被告持盾姿勢獨特(穿過手環),不是隨手拾到盾牌,而DW2指和平示威者不會帶備尖頭行山杖和盾牌
4. 被告背包有索帶,而據證物P5B(立場新聞片段)00:12:00至00:12:30,現場有示威者問有無人有索帶,主控指是為了築路障
綜合以上種種,控方指已在毫無合理疑點下舉證,認為被告有參與1640-1710在屯匯街的暴動。
辯方結案陳詞
- 辯方對罪行元素無爭議
📌就控方陳詞的回應(攻擊性武器)
- 無證據證明被告有意圖用行山杖作攻擊用途。控方指其他人有可能用,但控方責任要證明被告有意圖使用。而事實上被告在被PW4制服時無運用行山杖攻擊或作其他任何形式攻擊。控方的推論不必然,亦不合邏輯。
📌就控方陳詞的回應(片段辨認)
- PW2指片中無出現其他與被告特徵相似人士,但亦承認片段外有可能有這樣的人
- PW2能多次觀看影片是其優勢,但PW2有可能先入為主,在片段最先發現可疑人士後便以其特徵作辨認,把其他人士列作同一人。
- PW2觀看的影片沒連貫性,當中有鏡頭離開被告,亦有轉向其他角度。PW2非專家,作出粗疏推論可以原諒。PW3雖非面部辨識專家,但作為專家辨認畫面是基於科學根據的。
- PW3都有看過影片,是以片段中最穩妥的片段作比對,PW2&3的責任其實是一樣的,但PW3因專家資格而比PW2更有資格評論影片質素。PW3的評論有2:
1. 對於PW2所指的被告多項特徵,PW3明言因畫面質素清晰度等因素,加上自2019年6月起示威人士多作類似打扮,單以衣物認人基礎並不穩妥
2. 盾牌上的獨特圖案非辨認盾牌的唯一結論,PW3明言手持的證物不一定就是片段截圖中的盾牌
🌟連有專家身份PW3亦明言單以衣物和盾牌認人基礎並不穩妥,PW2證供的比重亦更低。
📌就控方陳詞的回應(暴動現場)
- 控方沒有水喉水壓的證據,辯方認為從片段可見水喉射出的水柱不超過路障十米,且呈拋物線落地,形容為力度有限
- 辯方認為在未射水及擲汽油彈前現場集結不是非法集結,在射水後可能因擾亂社會安寧而構成非法集結,但仍不是暴動。
- 辯方引用證物P8A,指出相信為記者人士在警察舉藍旗黑旗時有站到一旁,不一定是因為示威者行為而瑟縮一旁。期後在馬路中央企了一些相信為記者人士,他們顯然是不害怕示威者行為。辯方亦形容警員與示威者之間的位置如同「打仗期間的nomanland」,該些人士仍站在行人路位置,顯然是判斷那位置較馬路中央相對安全。
- 對於現場投出的汽油彈(不是天橋擲下的),辯方指PW4坦言威脅不大
- 對於從天橋上擲下的汽油彈,辯方指現場有兩條天橋,控方不能證明是在哪條天橋擲下。加上在天橋上擲下汽油彈時天橋下面的人已向後退。如果天橋下的人士與天橋上的人士有共同目的,在警察推進時天橋下的人士應堅守防線,而不是向後退。因此天橋下的人士與天橋上的人士不是共同防線,無共同目的。
📌就控方陳詞的回應(被告裝備)
- 被告顯然是有預備示威,但有案例顯示有裝備不一定等同會參與示威,也可能是想在現場見證歷史時刻。被告黑色/灰色衫褲不應被標籤。而被告佩有面罩濾咀一方面是可能是為了見證歷史時刻,一方面可能是為了在警察催淚煙下保護自己。辯方不同意單以持盾姿勢判斷盾牌屬於被告。控方亦無證據證明證物P3內的whatsapp訊息源自被告。辯方同意被告狼與在場人士溝通,但對於控方「比指示」、「領導」等說法不敢苟同。加上PW3亦說明QP1和2在片段不同時間出現,不能確定就是同一人。
綜合以上種種,辯方認為控方並未就本案二罪達至毫無合理疑點的舉證,請法庭判罪名不成立。
裁判官的回應
- 裁判官在聽罷雙方陳詞後提醒自己判決時需考慮:
1. 證人認人的基礎
2. 被告無刑事定罪記錄,加上有品格證人,需考慮good character direction
3. 被告無作供不應對其造成不利,但也不能削弱控方證供
4. 推論需達至唯一合理推論
5. 舉證責任全在控方
6. 被告有可能從其他方向前往屯喜路 等方向
延伸閱讀:
1. HCMA 54/2012的判案書按此,見第21和83段
2. HCCC 408/2016 & HCCC 408A/2016的判案書按此,見第82段
3.DCCC 901/2016的判案書按此,見第102段
#王詩麗暫委法官
#0921屯門 #審訊 [5/8]
~此為後補資訊,非即時~
李(19)
控罪:
(1)暴動
(2)管有攻擊性武器 [A1]
案情:被控於2019年9月21日在屯門,連同其他人參與暴動
1016 現場有21人等候,旁聽飛已派哂,仍可輪候候補飛☺️
案件押後至4月20日1430時在西九龍裁判法院第十庭裁決,期間被告維持保釋。✅
___________
控方結案陳詞
📌就暴動控罪及認人方面陳詞
- 控方引用案例,指出本案辦認被告的元素有3,包括PW2有多次看過相關片段,有足夠時間觀察被告(當晚2300在報案室,在屯門醫院急症室及被告上法庭時)。而PW3擁專家身份可作物品的圖像比對。裁判官提醒控方PW3的專家身份並不是與面部辨識有關,而片段中的可疑人的容貌亦從未被拍到。
- 控方立場為屯匯行發生暴動,被告在屯喜路被截停;與辯方立場屯匯行與屯喜路是兩個暴動的立場不同。
- 主控指PW4被打的情節不會納入暴動,而是依賴環境證供證明被告在屯匯行有參與暴動。持有攻擊性武器方面,則依賴被告可用這些長武器做甚麼。
📌就攻擊性武器控罪陳詞
- 被告當時雖無用過行山杖,但自己可以使用或是給其他人使用。被告持有行山杖的見的是為了在屯匯街作攻擊之用,行山杖作為攻擊性武器原因有3:
1. 行山杖尖端無膠塞,呈尖頭狀
2. 被告在屯匯街行一手持盾,一手持行山杖。被告如果希望和平示威根本不需持盾。被告持盾的目的為保護之用,而持行山杖是作攻擊之用,是為了與他人發生衝突時以盾牌和行山杖作攻擊和防禦。
3. PW4在制服被告時其他人用長條型物品攻擊PW4
- 控方以證物P6C證明示威人士用疑似鐵通,疑似折斷行山杖及長形物攻擊PW4,惟控方亦坦言無證據證明該折斷行山杖就是本案證物中的折斷行山杖。
📌就辯方陳詞的回應(片段辨認)
- 對於辯方陳詞指片段像素低劣,PW3亦認為以片段辨認人士不穩妥,控方指PW2&3睇嘅野不一樣。PW2是多次觀看片段,以被告一連串活動加上多角度觀察物品形狀以認出被告,片段截圖只是輔助。相比PW3只是以影片截圖作比對,所以才要截圖有足夠像素及畫面不能動。
- PW2辨認的可疑人並非如辯方陳詞所說無特徵,而是有多項特徵,包括:可疑人頭戴黃色頭盔、黑色頭套,臉戴眼罩(眼罩上有3個小三角形組成一個大三角形圖案),身穿灰色上衣、黑色護肘、藍色手袖、灰色長褲、黑色護膝、深色鞋,左手手持自製黑色面銀色邊盾牌,上有兩個金色圖案,右手手持一支銀色行山杖,杖頭扶手黑色等。
- 辯方指現場不只一人有黄色頭盔,控方同意,但有黃色頭盔又有上述特徵的人士據PW2口供只有被告一人。
- 辯方指現場大多數人士黑衫褲,但被告是灰色衫褲,加上被告盾牌有獨特金色圖案,又有磨蝕特徵,再加上其他特徵,在片段中從未有與被告特徵完全吻合的其他人士出現在畫面中,因此沒有合理可能性不是被告
📌就辯方陳詞的回應(暴動元素)
-對於辯方指暴動行為不包括搶犯,控方指現場暴動行為有5:
1. 幫手以水喉射向警察防線(水壓足以傷人)
2. 投擲磚頭(雖無片段拍到被告有份擲磚,但路障有人這樣做,而被告與他們是同一集結)
3. 被告手持武器(尖頭行山杖)
4. 被告有份敲擊水馬
5. 擲汽油彈(被告與擲汽油彈人士是相同集結)
- 控方引用案例HCMA 54/2012 (見文末),指出被告只要與在場人士有一個共同目的便可與他們構成關連。即使投擲汽油彈的位置與被告所在不一樣,但被告與他們有「與警察對峙,阻止警察防線推進」的共同目的。
- 控方引用案例HCCC 408/2016 & HCCC 408A/2016和DCCC 901/2016(見文末),指出被告1,2,5等行為有可能令在場其他人士(包括路人,記者,其他示威者)受傷或害怕受傷,而3,4等行為目的則是挑釁警方,同時為示威者助威。而將非法集會演變為暴動的人可以是被告,亦可以不是被告。控方指被告身處暴動現場,亦有參與暴動。
📌就辯方陳詞的回應(被告有否參與暴動)
- 控方指多條公開媒體片段均顯示被告明顯參與暴動,原因有5:
1. 被告站在防線最前排,是前線示威者
2. 被告有份拿水喉
3. 被告有「比指示」其他示威者及溝通
4. 被告有份敲打水馬
5. 被告有份在行人路上踢磚
- 控方指出環境證供亦可顯示被告參與暴動:
1. 1640開始警方多次舉旗發出驅散警告,現場十分混亂,但被告選擇留下。
2. 當天天氣炎熱(DW2證供),被告卻「全副武裝包到實一實」
3. 被告持盾姿勢獨特(穿過手環),不是隨手拾到盾牌,而DW2指和平示威者不會帶備尖頭行山杖和盾牌
4. 被告背包有索帶,而據證物P5B(立場新聞片段)00:12:00至00:12:30,現場有示威者問有無人有索帶,主控指是為了築路障
綜合以上種種,控方指已在毫無合理疑點下舉證,認為被告有參與1640-1710在屯匯街的暴動。
辯方結案陳詞
- 辯方對罪行元素無爭議
📌就控方陳詞的回應(攻擊性武器)
- 無證據證明被告有意圖用行山杖作攻擊用途。控方指其他人有可能用,但控方責任要證明被告有意圖使用。而事實上被告在被PW4制服時無運用行山杖攻擊或作其他任何形式攻擊。控方的推論不必然,亦不合邏輯。
📌就控方陳詞的回應(片段辨認)
- PW2指片中無出現其他與被告特徵相似人士,但亦承認片段外有可能有這樣的人
- PW2能多次觀看影片是其優勢,但PW2有可能先入為主,在片段最先發現可疑人士後便以其特徵作辨認,把其他人士列作同一人。
- PW2觀看的影片沒連貫性,當中有鏡頭離開被告,亦有轉向其他角度。PW2非專家,作出粗疏推論可以原諒。PW3雖非面部辨識專家,但作為專家辨認畫面是基於科學根據的。
- PW3都有看過影片,是以片段中最穩妥的片段作比對,PW2&3的責任其實是一樣的,但PW3因專家資格而比PW2更有資格評論影片質素。PW3的評論有2:
1. 對於PW2所指的被告多項特徵,PW3明言因畫面質素清晰度等因素,加上自2019年6月起示威人士多作類似打扮,單以衣物認人基礎並不穩妥
2. 盾牌上的獨特圖案非辨認盾牌的唯一結論,PW3明言手持的證物不一定就是片段截圖中的盾牌
🌟連有專家身份PW3亦明言單以衣物和盾牌認人基礎並不穩妥,PW2證供的比重亦更低。
📌就控方陳詞的回應(暴動現場)
- 控方沒有水喉水壓的證據,辯方認為從片段可見水喉射出的水柱不超過路障十米,且呈拋物線落地,形容為力度有限
- 辯方認為在未射水及擲汽油彈前現場集結不是非法集結,在射水後可能因擾亂社會安寧而構成非法集結,但仍不是暴動。
- 辯方引用證物P8A,指出相信為記者人士在警察舉藍旗黑旗時有站到一旁,不一定是因為示威者行為而瑟縮一旁。期後在馬路中央企了一些相信為記者人士,他們顯然是不害怕示威者行為。辯方亦形容警員與示威者之間的位置如同「打仗期間的nomanland」,該些人士仍站在行人路位置,顯然是判斷那位置較馬路中央相對安全。
- 對於現場投出的汽油彈(不是天橋擲下的),辯方指PW4坦言威脅不大
- 對於從天橋上擲下的汽油彈,辯方指現場有兩條天橋,控方不能證明是在哪條天橋擲下。加上在天橋上擲下汽油彈時天橋下面的人已向後退。如果天橋下的人士與天橋上的人士有共同目的,在警察推進時天橋下的人士應堅守防線,而不是向後退。因此天橋下的人士與天橋上的人士不是共同防線,無共同目的。
📌就控方陳詞的回應(被告裝備)
- 被告顯然是有預備示威,但有案例顯示有裝備不一定等同會參與示威,也可能是想在現場見證歷史時刻。被告黑色/灰色衫褲不應被標籤。而被告佩有面罩濾咀一方面是可能是為了見證歷史時刻,一方面可能是為了在警察催淚煙下保護自己。辯方不同意單以持盾姿勢判斷盾牌屬於被告。控方亦無證據證明證物P3內的whatsapp訊息源自被告。辯方同意被告狼與在場人士溝通,但對於控方「比指示」、「領導」等說法不敢苟同。加上PW3亦說明QP1和2在片段不同時間出現,不能確定就是同一人。
綜合以上種種,辯方認為控方並未就本案二罪達至毫無合理疑點的舉證,請法庭判罪名不成立。
裁判官的回應
- 裁判官在聽罷雙方陳詞後提醒自己判決時需考慮:
1. 證人認人的基礎
2. 被告無刑事定罪記錄,加上有品格證人,需考慮good character direction
3. 被告無作供不應對其造成不利,但也不能削弱控方證供
4. 推論需達至唯一合理推論
5. 舉證責任全在控方
6. 被告有可能從其他方向前往屯喜路 等方向
延伸閱讀:
1. HCMA 54/2012的判案書按此,見第21和83段
2. HCCC 408/2016 & HCCC 408A/2016的判案書按此,見第82段
3.DCCC 901/2016的判案書按此,見第102段
#西九龍裁判法院第十四庭
#黃士翔裁判官
#1112荃灣 #審訊 [1/1]
~補回3月30日的審訊內容~
甄(48)
控罪:
(1)在公眾地方造成阻礙
(2)在公眾地方管有攻擊性武器
詳情:
(1)被控於2019年11月12日,在荃灣沙咀道239號外,無合理辯解或合法權限,與其他人以聚集方式,對上述公眾地方的道路造成阻礙
(2)被控於同日同地無合理辯解或合法權限,攜有攻擊性武器,即3個能發出雷射光束的裝置
控方將傳召四名證人,包括拘捕警員、兩名證物警員及一名專家證人,辯方將不傳召任何證人。
案件進度總結(?)請按此
🌟此部分為辯方結案陳詞,是為第三部分。🌟
主問PW1👈🏿第一部分
盤問PW1及化驗報告大意👈🏿第二部分
- - - - - - - - - - - - - - - -
控方案情完結,裁判官裁定表證成立;被告選擇不作供及不傳召任何辯方證人。
🌟辯方結案陳詞🌟
PW1作供時指出被告案發時身處人群的最前排,之後替被告搜身時在其身上亦搜到一個黑色口罩,PW1確認看到被告時他沒有戴上口罩。被告為何會不戴口罩去犯法呢?戴上口罩後起碼會較易隱藏身分。再者,控方指證被告參與堵路的證據充其量只有PW1在2100-2103之間的觀察,PW1在2055時雖然觀察到沙咀道有交通阻塞,但其當時距離沙咀道遠至二百米外。當中存有疑點。
PW1看完D1後確認照片顯示的傷勢與自身觀察吻合,指出被告受傷是2100-2103間發生的事情。三分鐘之內被告就已經「頭都穿埋」,(*裁判官對被告的頭部有否穿到存有疑問,表示照片只能顯示被告的頭部有血跡),辯方的說法是PW1刻意隱瞞同僚打傷被告的事實,並且刻意淡化被告在前往行人路時已有流血。指出PW1為了維護同僚,是有動機隱瞞被告被打傷一事的,續指出這樣影響了PW1的可信性。再者,PW1在庭上作供時,有很多細節均沒有在口供紙中提及。PW1同意2019年後半年間堵路等事件天天都有發生,辯方質疑PW1會否是把本案案情與其他事項混淆了、或這些細節本身就是捏造出來的。辯方亦爭議PW1有否在被告身上看到涉案的三支雷射筆,並指出三支雷射筆上均不曾發現被告的指紋。
辯方指出沒有證據證明被告使用雷射筆的意圖,PW1搜得雷射筆時,雷射筆是放了在被告的褲袋裡而非在被告的手裡,況且PW1作供時亦表示聚集人士並沒有照射雷射光。這樣以來,便不能推算被告有意圖使用雷射筆。PW1搜得雷射筆時,也有分開裝得電池,這樣也不能證明被告有意圖使用雷射筆傷害他人。
此外,辯方引用一宗高等法院上訴庭案件(見註1)的判詞,指出 #潘敏琦法官 在中批評如果控方根據有社會運動而推論管有某些物品則是有意圖的話,會過分進取。辯方指出,反修例中的示威者大多身穿黑衣及配備其他東西,但被告案發時身穿有橫間的衣服、綠色褲,形容其衣著是「街坊裝」,其參與堵路的意圖成疑。
🌟控方沒有陳詞🌟
案件押後至2021年4月21日 16:00西九龍裁判法院裁決,期間被告以現有條件保釋。
備註:
HCMA13/2020,見第四十七段 ( #0921屯門 )
https://legalref.judiciary.hk/lrs/common/search/search_result_detail_frame.jsp?DIS=127999&QS=%2B&TP=JU
#黃士翔裁判官
#1112荃灣 #審訊 [1/1]
~補回3月30日的審訊內容~
甄(48)
控罪:
(1)在公眾地方造成阻礙
(2)在公眾地方管有攻擊性武器
詳情:
(1)被控於2019年11月12日,在荃灣沙咀道239號外,無合理辯解或合法權限,與其他人以聚集方式,對上述公眾地方的道路造成阻礙
(2)被控於同日同地無合理辯解或合法權限,攜有攻擊性武器,即3個能發出雷射光束的裝置
控方將傳召四名證人,包括拘捕警員、兩名證物警員及一名專家證人,辯方將不傳召任何證人。
案件進度總結(?)請按此
🌟此部分為辯方結案陳詞,是為第三部分。🌟
主問PW1👈🏿第一部分
盤問PW1及化驗報告大意👈🏿第二部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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控方案情完結,裁判官裁定表證成立;被告選擇不作供及不傳召任何辯方證人。
🌟辯方結案陳詞🌟
PW1作供時指出被告案發時身處人群的最前排,之後替被告搜身時在其身上亦搜到一個黑色口罩,PW1確認看到被告時他沒有戴上口罩。被告為何會不戴口罩去犯法呢?戴上口罩後起碼會較易隱藏身分。再者,控方指證被告參與堵路的證據充其量只有PW1在2100-2103之間的觀察,PW1在2055時雖然觀察到沙咀道有交通阻塞,但其當時距離沙咀道遠至二百米外。當中存有疑點。
PW1看完D1後確認照片顯示的傷勢與自身觀察吻合,指出被告受傷是2100-2103間發生的事情。三分鐘之內被告就已經「頭都穿埋」,(*裁判官對被告的頭部有否穿到存有疑問,表示照片只能顯示被告的頭部有血跡),辯方的說法是PW1刻意隱瞞同僚打傷被告的事實,並且刻意淡化被告在前往行人路時已有流血。指出PW1為了維護同僚,是有動機隱瞞被告被打傷一事的,續指出這樣影響了PW1的可信性。再者,PW1在庭上作供時,有很多細節均沒有在口供紙中提及。PW1同意2019年後半年間堵路等事件天天都有發生,辯方質疑PW1會否是把本案案情與其他事項混淆了、或這些細節本身就是捏造出來的。辯方亦爭議PW1有否在被告身上看到涉案的三支雷射筆,並指出三支雷射筆上均不曾發現被告的指紋。
辯方指出沒有證據證明被告使用雷射筆的意圖,PW1搜得雷射筆時,雷射筆是放了在被告的褲袋裡而非在被告的手裡,況且PW1作供時亦表示聚集人士並沒有照射雷射光。這樣以來,便不能推算被告有意圖使用雷射筆。PW1搜得雷射筆時,也有分開裝得電池,這樣也不能證明被告有意圖使用雷射筆傷害他人。
此外,辯方引用一宗高等法院上訴庭案件(見註1)的判詞,指出 #潘敏琦法官 在中批評如果控方根據有社會運動而推論管有某些物品則是有意圖的話,會過分進取。辯方指出,反修例中的示威者大多身穿黑衣及配備其他東西,但被告案發時身穿有橫間的衣服、綠色褲,形容其衣著是「街坊裝」,其參與堵路的意圖成疑。
🌟控方沒有陳詞🌟
案件押後至2021年4月21日 16:00西九龍裁判法院裁決,期間被告以現有條件保釋。
備註:
HCMA13/2020,見第四十七段 ( #0921屯門 )
https://legalref.judiciary.hk/lrs/common/search/search_result_detail_frame.jsp?DIS=127999&QS=%2B&TP=JU