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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此重申此頻用作學術交流
不會為所有言行負上任何法律責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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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西九龍裁判法院第一庭
#羅德泉主任裁判官
#提堂
#1225葵涌

D1: * (15)
D2: * (16)
D3: 楊(19)
D4: 陳(23)
D5: 馬(20)
D6: 周(27)

控罪:
非法集結

詳情:
同被控於19年12月25日,在葵涌新都會廣場元氣壽司店外,參與非法集結

保釋相關事宜:
🔴D1申請更改宵禁生效時間被否決
🔴D2申請更改宵禁生效時間被否決
🟢D3申請更改報到時間獲批
🟢D6申請更改報到日子/時間獲批

案件押後至11月18日0930時西九龍裁判法院再訊,期間維持保釋。
#西九龍裁判法院第一庭
#羅德泉主任裁判官
#提堂
#1225葵涌

D1: * (15)
D2: * (16)
D3: 楊(19)
D4: 陳(23)
D5: 馬(20)
D6: 周(27)

控罪:
非法集結

詳情:
同被控於19年12月25日,在葵涌新都會廣場元氣壽司店外,參與非法集結

🟢辨方申請押後,以獲得資料獲批

保釋相關事宜:
🔴D1申請更改宵禁生效時間被否決
🟢D1申請更改報到地點獲批

案件押後至12月30日上午西九龍裁判法院再訊,期間維持保釋。

💛感謝臨時直播員💛
#西九龍裁判法院第一庭
#羅德泉主任裁判官
#答辯  #1225葵涌

D1: * (15)  D2: * (16)
D3: 楊(19) D4: 陳(23)
D5: 馬(20) D6: 周(27)

控罪:非法集結
同被控於2019年12月25日,在葵涌新都會廣場元氣壽司店外,參與非法集結。
被告均不認罪

控方預計傳召17隻控方證人,另有2段呈堂片段。

==============

案件押後至2021年2月8日0930,於西九龍裁判法院第一庭作審前覆核,
期間各被告以原有條件維持保釋。

💛感謝公眾人士提供資訊💛
#西九龍裁判法院第一庭
#羅德泉主任裁判官
D1: * (15)  D2: 周 (16)
D3: 楊(19) D4: 陳(23)
D5: 馬(20) D6: 周(27)
#1225葵涌 #審前覆核

控罪:非法集結
同被控於2019年12月25日,在葵涌新都會廣場元氣壽司店外,參與非法集結。
所有被告均不認罪

控辯雙方已經在2月3日呈交聯合問卷予法庭。控方表示會依賴商場閉路電視片段舉證,預計傳召12隻控方證人,各被告均沒有警誡供詞。D1、D2、D5除承認沒有刑事定罪記錄,此外沒有其他同意案情。

辯方將爭議控方單憑片段是否可以充分證明被告在場,現場有否出現非法集結,如有的話各被告有否參與。辯方可能會有5位辯方證人 (3位事實證人、2位品格證人)。此外,D1的代表律師要求控方全面舉證(strict proof)。

*代表控方的 #關文渭大律師 指出首被告於答辯時(2020年12月30日)已經年滿16歲,理論上應撤銷匿名令,要求法庭澄清匿名令安排。辯方則認為首被告在案發時未滿16歲,因此匿名令應該繼續生效。法庭安排2月11日 09:30西九龍裁判法院第一庭處理匿名令的法律爭議。


-------------------------
案件押後至2021年7月2日 09:30於西九龍裁判法院第十四庭開始為期7天的中文審訊。控辯雙方若有進一步的同意案情需在開審前3個工作天存入法庭。
期間各被告以原有條件繼續保釋。
#西九龍裁判法院第一庭
#羅德泉主任裁判官
#1225葵涌
#提堂

D1 *(16)
控罪:非法集結

據上次審前覆核,今天處理被告的匿名令法律爭議。

羅官表示已睇文件,表示少年犯條例20A同呢件案件有唔同,由於呢件案件從來冇去過少年法庭,而20A係講緊出席少年法庭嘅人。雖然都有提及其他法庭,但萬一被定罪,能唔能夠返少年法庭判刑?係需要考慮嘅問題。

辯方律師指出黃崇厚法官其中一宗案例第84段,表示任何審訊,也是根據被控日期決定少年犯條例能應用於少年被告。
英國亦有一宗案例,P.114 B段,表示除非有特別原因,才會解除少年被告的匿名令。
辯方亦引用一宗棄保潛逃嘅少年犯案例,表示呢啲先係特別原因,而唔係少年過咗生日就要公開佢個名。
同時,因主控一直考慮charge唔charge,而令到法律程序延長,導致被告過咗生日都未開始審訊,係對當事人唔公平。

羅官表示如果審審下生日,都係用嗰啲原則考慮,就算係唔係棄保潛逃,都係咁處理。

主控表示少年犯條例20A1係講緊兒童法庭處理嘅案件有兩種人身份不能發表,包括被告同證人,而20A3指出喺裁判院、區域法院、原訟法庭嘅被告同證人都應該公開。
少年法庭處理案件時,若被告喺聽取答辯當日過咗16歲,少年法庭係冇權聽取答辯。同時,該法庭亦冇權延續匿名呢個命令。
而且根據公開公義原則,公眾有權知悉公正同準確嘅報導,包括名同資料,正如警務人員唔應該禁止被報導,呢個係公開審訊嘅原則。
睇返20A3同20A1,都係講緊同一樣嘢,兒童的不能報導,但如果有一方認為要報導,係可以舉證。而20A3亦指出法庭冇酌情權。
主控表示被告到咗16歲就自然要取消匿名令,法庭冇權延續落去。

羅官表示如法庭給予准許,縱使到17、18歲,都可以延續。而20A3嘅話,落一個特別命令,如果少年長大,一到16歲就會自動終結,就不能以20A3去落呢個命令。

辯方回應因為一單審好耐嘅案,拖到佢生日,就等於要取消匿名令,係uncertain。另引用黃崇厚法官同樣講少年犯條例,除非有其他觀察,否則25條同20A,都冇話同其他條例係唔同。而且,若法律程序一開始被告唔係喺成人法庭,根據20A1,係會一直都會由少年庭處理,除非20A有其他計算方法。最後,頭先主控提及需要平衡公眾利益,請閣下平衡公眾利益同被告人利益之下進行裁決。

羅官裁決:
接納20A3內指出,頒布匿名令要有一個程序,不是必然情況;但如果匿名限制在20A2發生,即少年法庭,係唔需要申請,我接納呢個情況。
睇返20A1同20A3,都係指出保護呢類人士。因為技術上問題,有機會牽涉其他被告,但不應令應被保護的人不被保護。
根據20A3,匿名令係一直有效,除非法庭認為要撤除。即使案件一路進展後,認為匿名裁決有偏差,依然會酌情處理。因為唔希望再去處理而變得真空,所以匿名令會依然有效。但羅官強調,唔認為裁決有問題。

裁決結果:匿名令繼續生效。

💛感謝臨時直播員詳細記錄💛
#西九龍裁判法院第十四庭
#黃士翔裁判官 #審訊 [1/7]
#1225葵涌 #非法集結

D1: * (15)/ D2: 周 (16)
D3: 楊(19)/ D4: 陳(23)
D5: 馬(20)/ D6: 周(27)
*以上全為案發或首次提堂時年齡

律政司代表: #林芷瑩大律師

控罪:非法集結

詳情:
同被控於2019年12月25日,在新界葵涌興芳路223號新都會廣場4樓480-483號鋪元氣壽司外參與一個非法集結。

甫開庭再提醒D1未滿16歲而受到禁止報導令保護。

6人全部不認罪。

控方案情:
https://telegra.ph/控方案情-07-03

(部份)證物列表:
P1 承認事實(因截圖有爭議,控方於週一將修正版本呈交法庭)
P2 新都會廣場L4層地圖連CCTV標註
P3 新都會廣場CCTV片段
P4 元氣壽司(新都會店)CCTV片段
P11 D1錄影會面記錄
P65 所有被告的衣物、物品照片
P67 PW1的口供(由警員8396記錄)

控方原訂傳召17位證人,現取消PW6、9、11;及新增一位證人,即警員8396。

與黃官確認預計審5日。

傳召PW1 元氣壽司顧客 馮偉明先生。
D1、D4、D5、D6均有作出盤問。

傳召PW2 新都會保安主任 鄭文堯先生。
D1、D5、D6均有作出盤問。

傳召PW3 偵緝督察 張國晶
D1、D3作出盤問。

--------------------------
🟢16:40 休庭,押後至2021年7月5日 09:30於西九龍裁判法院第十四庭續審,期間各被告以原有條件繼續保釋。

💛感謝旁聽師報料💛
#西九龍裁判法院第十四庭
#黃士翔裁判官
#審訊 [3/7]
#1225葵涌 #非法集結

D1: * (15)/ D2: 周 (16)
D3: 楊(19)/ D4: 陳(23)
D5: 馬(20)/ D6: 周(27)
*以上全為案發或首次提堂時年齡


控罪:非法集結

詳情:
同被控於2019年12月25日,在新界葵涌興芳路223號新都會廣場4樓480-483號鋪元氣壽司外參與一個非法集結。

PW5 作供完畢。

PW6作供未完,下午2:30繼續

💛感謝旁聽師報料💛
#西九龍裁判法院第十四庭
#黃士翔裁判官 #審訊 [3/7]
#1225葵涌 #非法集結

D1: * (15)/ D2: 周 (16)
D3: 楊(19)/ D4: 陳(23)
D5: 馬(20)/ D6: 周(27)

https://telegra.ph/-07-07-1321
#西九龍裁判法院第十四庭
#黃士翔裁判官
#審訊 [5/7]
#1225葵涌 #非法集結

D1: * (15)/ D2: 周 (16)
D3: 楊(19)/ D4: 陳(23)
D5: 馬(20)/ D6: 周(27)
*以上全為案發或首次提堂時年齡

控罪:非法集結

詳情:
同被控於2019年12月25日,在新界葵涌興芳路223號新都會廣場4樓480-483號鋪元氣壽司外參與一個非法集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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PW10-14作供完畢

下午2:30續審

💛感謝臨時直播員💛
#西九龍裁判法院第十四庭
#黃士翔裁判官
#審訊 [5/7]
#1225葵涌 #非法集結

D1: * (15)/ D2: 周 (16)
D3: 楊(19)/ D4: 陳(23)
D5: 馬(20)/ D6: 周(27)
*以上全為案發或首次提堂時年齡

控罪:非法集結

詳情:
同被控於2019年12月25日,在新界葵涌興芳路223號新都會廣場4樓480-483號鋪元氣壽司外參與一個非法集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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PW15-16作供完畢

明日0930續審

💛感謝臨時直播員💛
#西九龍裁判法院第十四庭
#黃士翔裁判官
#審訊 [6/7]
#1225葵涌 #非法集結

D1: * (15)/ D2: 周 (16)
D3: 楊(19)/ D4: 陳(23)
D5: 馬(20)/ D6: 周(27)
*以上全為案發或首次提堂時年齡

控罪:非法集結

詳情:
同被控於2019年12月25日,在新界葵涌興芳路223號新都會廣場4樓480-483號鋪元氣壽司外參與一個非法集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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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庭裁定表面證供成立

D1,3-6選擇不作供及不傳召辯方證人;D2選擇作供

-D2主問完畢-

1430續審

💛感謝臨時直播員💛
#西九龍裁判法院第十四庭
#黃士翔裁判官
#審訊 [6/7]
#1225葵涌 #非法集結

D1: * (15)/ D2: 周 (16)
D3: 楊(19)/ D4: 陳(23)
D5: 馬(20)/ D6: 周(27)
*以上全為案發或首次提堂時年齡

控罪:非法集結

詳情:
同被控於2019年12月25日,在新界葵涌興芳路223號新都會廣場4樓480-483號鋪元氣壽司外參與一個非法集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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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庭裁定表面證供成立

D1,3-6選擇不作供及不傳召辯方證人;D2選擇作供

-D2作供完畢-

D2代表透露星期一將會傳召DW1(D2父親)

案件押後至7月12日0930同庭續審,期間各被告以現有條件保釋外出。

💛感謝臨時直播員💛
#西九龍裁判法院第十四庭
#黃士翔裁判官
#審訊 [7/7]
#1225葵涌 #非法集結

D1: * (15)/ D2: 周 (16)
D3: 楊(19)/ D4: 陳(23)
D5: 馬(20)/ D6: 周(27)
*以上全為案發或首次提堂時年齡

控罪:非法集結

詳情:
同被控於2019年12月25日,在新界葵涌興芳路223號新都會廣場4樓480-483號鋪元氣壽司外參與一個非法集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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DW1(D2證人)作供完畢

D1結案陳詞完畢

💛感謝臨時直播員💛
#西九龍裁判法院第十四庭
#黃士翔裁判官
#審訊 [7/7]
#1225葵涌 #非法集結

~補回今日下午進度~

D1: * (15)/ D2: 周 (16)
D3: 楊(19)/ D4: 陳(23)
D5: 馬(20)/ D6: 周(27)
*以上全為案發或首次提堂時年齡

控罪:非法集結

詳情:
同被控於2019年12月25日,在新界葵涌興芳路223號新都會廣場4樓480-483號鋪元氣壽司外參與一個非法集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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DW1(D2證人)作供完畢,作供內容主要圍繞D2於當日之穿著,攜帶之物品及出現於案發現場之原因。

所有辯方大律師結案陳詞完畢,數位辯方大律師於結案陳詞中指出,因主控官未有於開案陳詞中清楚提及有可能依夥同犯罪原則 (joint enterprise)證明各被告之控罪,亦未有清楚指出本案有關人士於joint enterprise中之「共同目的」(common purpose),允許主控官依joint enterprise證明控罪對辯方不公。惟黃裁判官數次允許主控官即席辯解,議題亦隨各辯方大律師放棄重召證人告終。

案件押後至7月30日早上9時30分進行裁決,期間各被告以現有條件保釋。

💛感謝臨時直播員💛
#西九龍裁判法院第十四庭
#黃士翔裁判官
#裁決
#1225葵涌 #非法集結

D1: * (15)/ D2: 周 (16)
D3: 楊(19)/ D4: 陳(23)
D5: 馬(20)/ D6: 周(27)
*以上全為案發或首次提堂時年齡

控罪:非法集結

詳情:
同被控於2019年12月25日,在新界葵涌興芳路223號新都會廣場4樓480-483號鋪元氣壽司外參與一個非法集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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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705 求情時黃士翔先叫被告坐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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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控方案情:
19:15 便裝狗巡邏,20:00到商場中庭見到約20名人士叫口號「光復香港,時代革命,解散警隊,刻不容緩」,在第4-5層有人集結,PW3作供指聽到人群叫相關口號,而且20人開始跟D2前往元氣。PW10亦指有聽到有人以一問一答方式叫口號及帶領人群去元氣。PW3留在遠處監視,PW3及5見到d2行去元氣及他用手阻止元氣捲閘下降。某主任(PW)反映沒有cctv被干擾,其時間慢於真實時間1分鐘。警方約20:15時在現場制伏了D1-6.

📌辯方案情:
D1, 3-6不作供。D2案情:
當日因為假期所以約了女朋友看電影,同父親約8點吃飯,這是早上約好但沒有定實時間,因為父母要工作而不知實際收工時間。因當日有約所以身著紅色新衫。當日15:00時到父親公司工作,工作內容包括拆箱,包裝零件,需要使用𠝹刀、剪刀同膠紙,公司有提供面巾,工作要用手套同面巾,所以此兩物纏腰間,因為保暖原因著黑外套。

D2指自己沒有叫口號,只係跟著人群前進,他到達元氣時按指引㩒飛進入,在警方驅散時沒有逃跑但被截停而失平衝,所以被警方㩒低在地上。呈上2張戲飛作呈堂證物。

📌證人證供分析:
D6代表律師批評證人在作供時多用傳聞證供,但黃士翔指出辯方沒有即時反對,亦不明白為何不即時反對。但黃士翔稱各控方證人證供合理,自己不會考慮傳聞證供。

🔻辯方就各控方證人的證供爭議及黃士翔回應:
PW1同其他控方證人所說不同,其口供指只能見到20名穿黑衣的人士但看不到有紅衣人士,跟PW3口供不符。黃士翔回應指從cctv片段可見有紅衣人士,部份畫面的上半身被閘擋住因而PW1看不到亦不足為奇,PW1只指出自己所說的情況。

PW3 辯方指出同pw1有矛盾之處,但官指出人群叫口號時,警員的觀察角度不同,有比空中花園見到的更多。PW3在書面供詞上沒有提及「一問一答」,僅在庭上說出細節,其做法並不是矛盾。辯方又指現場人士戴住口罩,沒可能見到表情同叫喊,但官指出口罩下仍能見到叫喊的動作,以及該PW亦能指出指聲音方向。辯方又爭議PW3 沒有足夠基礎指控D2 除一問一答的口號外,有帶領他人,官指從各cctv畫面中見D2帶現場人士前行,以及不時回望就能確立身份。黃士翔續指,該Pw已盡量多角度觀察環境。

D2代表律師質疑PW4 只索取元氣壽司及部份走廊空間的cctv, 沒有索取其他 cctv,這對被告不公平。但裁判搬指出,控方指出索取同案情相關的影片亦屬合情合理。

辯方質疑PW5 截停D2後的動作同片中不一,官指在影片中,能見到D2有一刻是左手插袋,在另一個畫面中,亦曾以雙手托閘,所以PW5只能正確指出其中一個動作亦屬合理。

辯方律師爭議Pw10 沒有見到d6從元氣中跑出來,僅因為自己要追捕的人士走了,所以才捉捕D6. 又記錯指稱的人士有鴨舌帽,稱其記憶不可靠,但官指不影響辯認,因是輕微問題,及其打扮同吻合證物。

🔺所以,黃士翔接納上述受爭議的控方證人的證詞,而且亦接納其他不被爭議的證人為誠實可靠的證人。

🔻關於被告及辯方證人的作供分析
D1的會面記錄指當日到達案發現場因要同家姐食飯,但他沒有解釋為何被捕時並沒有在一起,所以官拒絕接受供詞。

D2在作供指身穿2條褲的原因是指保暖,但官指出著了4條是不舒服的事情,而且如果當天要工作,要纏東西在腰間是不方便的事,故此說法不能接受。
在影片中見到D2在行人電梯停留似是等待其他人士,但沒有提過為何在決定去元氣時會在電梯下停留。D2指出同女朋友一齊去元氣,但官按影片指二人越行越遠,若是正常約會則不可能丟下女朋友而不照顧他。
在到遠元氣時沒可能不看究竟而拎取票,在D2被制伏時,若時正常情況,女朋友應該留守在現場向警方了解詳情而不是自己先離開。

Dw1的供詞不可信,官認為「相約吃飯」的說法只是因為是父親身份而為被告講了大話;又或者是D2沒有如實從父親招認。

🔺故黃士翔不接被告及辯方證人的作供。

📌影片證供分析:
黃士翔指眾cctv鏡頭能連貫交代被告的去向及出入,自己亦考慮到指稱人士的衣著同身型特徵在影片中有否相似人物,並作出以下事實裁斷:

20:08多名黑衣人在一田超市外等待,D2之後到達,20:15多人到場及聚集,不少人在第4-5層等候。20:14時見到D2在電梯等待,20:15時已在元氣行走及有以左手向廣場方向揮手,原在4-5層集結的人士繼而一同走去元氣方向。

人群出發時,他們走進走廊的鏡頭,並等待D2到達才一同出發元氣,期間D2不時回望,亦有如如控證人所示以「一問一答」式叫口號。

20:16 時D2到達元氣壽司店近閘的位署,店鋪捲閘開始下降以準備關店,D2出手阻擋其下降,身旁亦有人用身軀擋住閘口,及有人用雙手托起閘。D2到達後店後,身後有黑衣人聚集亦沒有離開意圖。

20:16:54 時警方驅散人及作出拘捕。

除D2外,黃士翔從影片中辨認各被告及其去向,如下:

D1:
身空米色上衣、黑褲白鞋及揹黑色斜揹袋,辯方不爭議在影片出現過。黃士翔留意到影片中沒有其他人有類似衣著。D1 從7點多進入商場中,約8時15分進入元氣壽司的範圍,在黑衣人群之中,逗留一段時間後開始逃走。警方從防煙門押解D1出來,辯透不爭議被捕人士為D1. 而PW6作供時指客貨𨋢被鎖,所以警方在防煙門後埋伏,黃士翔認為不太可能有同樣打扮的人士進入防煙門而不被警方察覺,所以此人士是d1.

D3 :
最被畫面中見3個黑衣人在商場的欄杆旁,一肥大一矮小一高瘋,之後此3人跟住D2前行,當D2向後望時,3人繼續在前面徘徊,其中一名高瘦人士即為控方指稱的D3. 黃士翔考慮其身型作辯認,亦指出他是元氣閘外站在D2左邊的人。之後曾在一組鏡頭中用手捉住鴨舌帽,有改變逃跑方向但仍被制伏,黃士翔指當時元氣的客人皆離開所以被驅散的人士都是涉案人士。
D3黑衣打扮穿白線波鞋沒有揹袋,黃士翔指現場環境不可能有另一人換上類似波鞋,影片中僅另一人身型打扮相似,但該人士揹背包及在較早時段的影片中已走。故控方指稱的D3身份無誤,他亦有跟從D2及阻擋閘門。

D4 :
他身穿黑外套、灰藍色短褲同白鞋,配以身型及其髮型,現場得一人有此打扮。在相關時間只有一人以此打扮進入元氣店鋪外及逃跑。故能從影片中辨認出D4, 而且他一直同其他人行到元氣外及被捕。

D5:
不爭議其打扮是藍外套上有「New York 」及背後有「yankees 」字樣,故法庭能輕易從片段中認到被告。見到他有戴眼鏡同戴上面罩,鏡頭中保持向前行及在元氣外等待及被截停。

D6:
黑鴨舌帽、黑短上衣及黑外套,其外套左方有Adidas 字樣,揹上黑背包。黃士翔指看不到他從何而來,但留意其去向有往鏡頭方向跑,但看不到實際方向。但因cctv中見到在示威者到達前,未有此打扮人士進入元氣壽司範圍內,而D6逃走時只得一人有此打扮,所以必然是示威者中間的人。

📌裁決原因:
黃以兩點控罪元素作分析
1️⃣集結人士的行為:黃士翔指自己會多考慮各被告在元氣外的行為,而一田附近或商場行走情況,只用作參考其集結意圖。

影片可見多3人集結,他們雖然一同由一田走到元氣,但細心觀察就留意到各人早在8時已在第4-5層逗留,故不是如辯方所指是不小心滲入人群,而是有意圖進行。

除此,影片中亦見有3人阻止元氣捲閘下降,有人叫口號,亦有人阻止其運作,的確是擾亂秩序。

2️⃣考慮其意圖令人害怕及害怕他人破壞社會安寧:
從影片中可以,各人在到達元氣門後,沒有人再前行,故能判斷是以阻止元氣壽司運作為目的,及其意圖是令人害怕。黃士翔指出2019年12月是社運高峰時期,故黑衣人的行為會令人擔心他們作出毀壞。雖然Dw1作供時指過自己不害怕,但隨後有解釋過「如果自己驚,太太就更驚。」辯方雖有指出沒有人表示害怕,但黃指觀看影片時見到黑衣人附近的市民有望向他們及避開集結,而食客亦要從後樓梯離開,故此行為必使人害怕。

🔻黃士翔繼而指出各人有否上述意圖:
D1 :
早在7時等待及跟隨人群一齊走,故不是巧合跟隨。到達元氣後,他在閘外看著D2及另一男子明顯做出擋閘動作亦要留下,又站在人群中心位置,故必然有此意圖做出集結行為及令人害怕。

D2:
明顯是帶領者,故明顯有參與非法集結及做出訂明行為。

D3:
同D2一同前往元氣,在其左邊阻止捲閘下降,故手不是意外在一起。他由L5層跟人到元氣,之後亦留在人群中間。

D4:
同上,在此氣氛下留守現場而不離開,他在人群中心故不可能如辯方所指是觀察者,其存在增加現場人士數目,故有意圖作出令人害怕的行為。

D5:
08:11 已在L4樓層等待,有一同前往元氣而不離開,亦因見到D2阻止捲閘下降但不離開,故必然是受到指示下去了元氣及意圖作出令人害怕的訂明行為。

D6:
原因同上,此外其搜到物品有冰袖,手套同生理鹽水,乃2019示威常見物品,故必然有意圖參與及意圖作出訂明行為。

🔺所以,D1-6罪名成立。

求情內容按此

—————————————
案件將押後到8月31日下午14:30 同庭判刑,期間各被告須還押‼️為各被告索取以下報告:
D1-3:更生、勞教、教導所報告
D4-5:勞教中心、背景報告
D6:背景報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