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粉嶺裁判法院第五庭
#陳炳宙裁判官
#1113大埔 #審訊 [3/2]
#非法集結 #蒙面法
#管有工具作非法用途 #彈藥
D1蘇(17)
D2巢(27) #黄立煒大律師
控罪:
(1) 非法集結 (D1, D2)
(2) 在身處非法集結時使用蒙面物品,即1個掛耳式口罩 (D1)
(3) 管有適合作非法用途的工具即1個扳手、1個鉗及1包索帶,意圖作非法用途使用 (D1)
(4) 在身處非法集結時使用蒙面物品,即1個防毒面具 (D2)
(5) 無牌管有彈藥,即4個已使用的催淚煙彈殼 (D2)
10:22 開庭
再次傳召PW3 警員 23911 作供
⚙️辯方盤問
播放辯方片段D4,停在00:00,被告D2律師向PW3指出,在畫面右上角近燈柱有一名黑衫人仕係D2,PW3話睇唔清楚係咪一個人(按:畫面質素不佳),繼續播片到00:15,見到D2被捉住,律師再問,這個人係咪剛才的黑衣人,PW3都係未能確定。
控方無覆問,證人作供完畢,裁判官表示在2月17日審訊中已經裁定表面證供成立,被告需要答辯,D2選擇作供。
D2上庭作供
⚙️辯方主問
任職倉務員,興趣係收集英女皇硬幣、古代火繩槍械模型、日本刀模型,擺在房間裝飾,呈上兩相片,D2影自己房間內,有以上物品作擺設,為證物D5。
2019年有示威活動,在10月初開始想執催淚彈頭或者殼返屋企,執嚟收藏,擺在槍械隔離裝飾,11月有三罷示威,大埔近近哋,11月13日晚諗住落去執彈殻,早前已經買定防毒面具,用嚟保護自己,當晚亦有用黑色衫包住頸部,防止催淚煙「乸」頸,帶備防水袋,内裏有水,驚彈殼太熱。
11月13日晚22:05從家出發,去大埔廣場食麵,約20:25去到,食咗35-40分鐘,跟住行去太和睇環境,據過去幾個月經驗,嗰度都有示威,大概21:10行到,律師叫D2在P13副本劃出由家行去大埔廣場,再到太和路大埔中心花園外的路線圖,呈為辯方證物D6。
去到聽到有槍聲, 有一百幾十人在太和路西邊走緊, 槍聲從太和路南運路交界傳來, 嗰度有警察防線, 在現場停留咗2-3分鐘, 路上無乜人, 就開始執彈殼, 向太和路西行, 一路行一路執, 執咗4-5粒, 約5分鐘後被拉; 播片段D4, D2指出當時企在畫面右上角白色衫人仕右手邊, 後來被壓在地上, 假設無被拉, 會返屋企。
📍控方盤問
D2理解彈殼咩樣, 圓形一粒粒, 在庭上用手圈成小杯形狀, 金屬質地, 新聞影到催淚彈在地下着火, 類似P22, 諗住執幾粒,擺在屋企當裝飾,係個人興趣,有紀念價值。
主控問「有無考慮從其他渠道搜集」,被裁判官質疑係咪叫被告去走私,鬧出笑話,叫被告唔使答。
被告解釋當日戴防毒面具係因為要防催淚煙,21:10去到花園附近,見到警察設立咗防線,示威者已經走咗去西邊,已經有一段時間無乜人,警察又無推進,所以開始執,唔同意主控指心急,因為如果一陣返轉頭就唔執得;直至被拉,警察防線還在被告後面。
控方詢問D2,在剛才的畫面,根據咩特徵,話白衫人則邊嗰個就係D2,記得唔係因為白衫人,係因為自己着黑色衫,記得行過嗰個地點;一路行一路執,速度比正常慢,PW3 話急步快,係因為見到有幾個人衝過嚟,自然反應走一走,即刻被撳低,PW3指控D2被撳低時反抗,PW3 解釋被人壓住,係正常反抗。
控方向被告指出控方案情,被告在太和道近大埔藝術中心參與非法集結,被截停前係急步經過,被告否認,同意被截停時,防水袋內有證物P22。
辯方案情完畢,15:15雙方陳詞。
15:20 開庭
控方陳詞
D1辯稱約朋友食飯,朋友離開咗,被告無走,反而在現場觀察,講法不可信,PW1在20:20到路口設立防線,21:15警方推進,D1見到人走佢走,被告穿着手袖,根據周圍環境,唯一不可抗拒推論,佢打算同警方對峙,唔會咁容易被催淚煙趕走,索帶綁單車水樽,但索帶無用過,背囊有另一套防毒面具和泳鏡。
D2被截停在非法集結位置太和道,企在示威者和警察防線之間,一路行一路執彈殼係不合理,女幫版發警告,射催淚彈,D2在咁緊張嘅情況下執彈殻,係不合理,D2有預備水袋和厚手套,仲來做裝飾和紀念品,只係吻合不合理。
除咗PW3指控D2急步跑,D1, D2 被截停被拘捕前無乜爭議,法庭有PW1-PW3嘅證供,D1和D2在非法集結起點被截停,憑着地點、穿著、裝戴,希望法庭推論係參與非法集結。
D1有板手、索帶、鉗,管有嘅目的,物品性質和狀況,時間地點,被發現時嘅反應,要靠法庭推論。
D1律師陳詞
根據PW1 & PW2 現存證據,只能夠指控好有機會非法集結,PW2估有可能干犯非法集結,不能證實D1參與非法集結。
D1在第三座被警員打,辯方指PW2 使用不必要武力,PW2 將D1叭在起下,一對一,警力足以制服D1,頭部傷從可來?
PW1口供講述現場發生嘅事,在太和路有100人推進到50米,警方發射催淚彈,展開追捕,有示威者向西走,有向安邦路離開視線,PW1睇唔到D1;PW2便服在安慈路,見到有50-60人,黑衫黑褲,部分有蒙面,從一田去到安邦路,D1在其中,黑衫黑褲戴眼罩,見D1迎面跑向PW2,PW2叫警察咪郁,截停D1搜身,帶返大埔警署,搜出其他證物。
無直接口供指D1參與非法集結,就算接受控方口供,D1在太和路出現過,唔等於有參加集結,黑衫黑褲係普通衣,假設D1人身處太和路現場,都無證據參與集結,何況D1在安邦路被捕?
板手、鉗用嚟維修單車,索帶用嚟綁水樽,根據莊亞采案例控方無證據板手和鉗做咩用途,板手、鉗、索帶在當時環境,不是唯一推論;就算係自備口罩去觀察,有咩問題,懇請接納D1證供。
D2律師陳詞
控方無證據指控D2在太和路非法集結,PW1話現場約有50-60名示威者集結,警方發射催淚彈,PW3在P13C畫圖見D2位置,佢並不是果班人其中一份子,離好遠,P4影到位置,當時環境平靜,只係得街坊和記者,D2在太和路出現,原因係執彈殼,目的清晰,符合身上有嘅物品,較不可能有示威者會帶水袋;D2家中有裝飾擺設,希望執嚟做裝飾嘅一部份,講法合理。
採納中段嘅陳辭內容,無專家證據證明P22係已經使用嘅催淚彈小彈頭,D2認為P22係彈殼,無證據有殘餘化學物,P W4月相信係但無驗過,PW2相信係已使用的小彈頭。
PW3截停D2,睇片見到有幾個警員衝埋去捉D2,PW3不是第一個接觸D2,PW3視線可能有遮擋,電光火石發生,無時間觀察,無證據證明參與非法集結,D2係自招嫌疑但唔等於參與,佢嘅裝備與目的相符。
控辯雙方陳詞完畢,案件押後至2021年3月30號上午9:30,在粉嶺裁判法院第五庭裁決,被告以現有條件繼續保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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於2021年3月21日後補
#陳炳宙裁判官
#1113大埔 #審訊 [3/2]
#非法集結 #蒙面法
#管有工具作非法用途 #彈藥
D1蘇(17)
D2巢(27) #黄立煒大律師
控罪:
(1) 非法集結 (D1, D2)
(2) 在身處非法集結時使用蒙面物品,即1個掛耳式口罩 (D1)
(3) 管有適合作非法用途的工具即1個扳手、1個鉗及1包索帶,意圖作非法用途使用 (D1)
(4) 在身處非法集結時使用蒙面物品,即1個防毒面具 (D2)
(5) 無牌管有彈藥,即4個已使用的催淚煙彈殼 (D2)
10:22 開庭
再次傳召PW3 警員 23911 作供
⚙️辯方盤問
播放辯方片段D4,停在00:00,被告D2律師向PW3指出,在畫面右上角近燈柱有一名黑衫人仕係D2,PW3話睇唔清楚係咪一個人(按:畫面質素不佳),繼續播片到00:15,見到D2被捉住,律師再問,這個人係咪剛才的黑衣人,PW3都係未能確定。
控方無覆問,證人作供完畢,裁判官表示在2月17日審訊中已經裁定表面證供成立,被告需要答辯,D2選擇作供。
D2上庭作供
⚙️辯方主問
任職倉務員,興趣係收集英女皇硬幣、古代火繩槍械模型、日本刀模型,擺在房間裝飾,呈上兩相片,D2影自己房間內,有以上物品作擺設,為證物D5。
2019年有示威活動,在10月初開始想執催淚彈頭或者殼返屋企,執嚟收藏,擺在槍械隔離裝飾,11月有三罷示威,大埔近近哋,11月13日晚諗住落去執彈殻,早前已經買定防毒面具,用嚟保護自己,當晚亦有用黑色衫包住頸部,防止催淚煙「乸」頸,帶備防水袋,内裏有水,驚彈殼太熱。
11月13日晚22:05從家出發,去大埔廣場食麵,約20:25去到,食咗35-40分鐘,跟住行去太和睇環境,據過去幾個月經驗,嗰度都有示威,大概21:10行到,律師叫D2在P13副本劃出由家行去大埔廣場,再到太和路大埔中心花園外的路線圖,呈為辯方證物D6。
去到聽到有槍聲, 有一百幾十人在太和路西邊走緊, 槍聲從太和路南運路交界傳來, 嗰度有警察防線, 在現場停留咗2-3分鐘, 路上無乜人, 就開始執彈殼, 向太和路西行, 一路行一路執, 執咗4-5粒, 約5分鐘後被拉; 播片段D4, D2指出當時企在畫面右上角白色衫人仕右手邊, 後來被壓在地上, 假設無被拉, 會返屋企。
📍控方盤問
D2理解彈殼咩樣, 圓形一粒粒, 在庭上用手圈成小杯形狀, 金屬質地, 新聞影到催淚彈在地下着火, 類似P22, 諗住執幾粒,擺在屋企當裝飾,係個人興趣,有紀念價值。
主控問「有無考慮從其他渠道搜集」,被裁判官質疑係咪叫被告去走私,鬧出笑話,叫被告唔使答。
被告解釋當日戴防毒面具係因為要防催淚煙,21:10去到花園附近,見到警察設立咗防線,示威者已經走咗去西邊,已經有一段時間無乜人,警察又無推進,所以開始執,唔同意主控指心急,因為如果一陣返轉頭就唔執得;直至被拉,警察防線還在被告後面。
控方詢問D2,在剛才的畫面,根據咩特徵,話白衫人則邊嗰個就係D2,記得唔係因為白衫人,係因為自己着黑色衫,記得行過嗰個地點;一路行一路執,速度比正常慢,PW3 話急步快,係因為見到有幾個人衝過嚟,自然反應走一走,即刻被撳低,PW3指控D2被撳低時反抗,PW3 解釋被人壓住,係正常反抗。
控方向被告指出控方案情,被告在太和道近大埔藝術中心參與非法集結,被截停前係急步經過,被告否認,同意被截停時,防水袋內有證物P22。
辯方案情完畢,15:15雙方陳詞。
15:20 開庭
控方陳詞
D1辯稱約朋友食飯,朋友離開咗,被告無走,反而在現場觀察,講法不可信,PW1在20:20到路口設立防線,21:15警方推進,D1見到人走佢走,被告穿着手袖,根據周圍環境,唯一不可抗拒推論,佢打算同警方對峙,唔會咁容易被催淚煙趕走,索帶綁單車水樽,但索帶無用過,背囊有另一套防毒面具和泳鏡。
D2被截停在非法集結位置太和道,企在示威者和警察防線之間,一路行一路執彈殼係不合理,女幫版發警告,射催淚彈,D2在咁緊張嘅情況下執彈殻,係不合理,D2有預備水袋和厚手套,仲來做裝飾和紀念品,只係吻合不合理。
除咗PW3指控D2急步跑,D1, D2 被截停被拘捕前無乜爭議,法庭有PW1-PW3嘅證供,D1和D2在非法集結起點被截停,憑着地點、穿著、裝戴,希望法庭推論係參與非法集結。
D1有板手、索帶、鉗,管有嘅目的,物品性質和狀況,時間地點,被發現時嘅反應,要靠法庭推論。
D1律師陳詞
根據PW1 & PW2 現存證據,只能夠指控好有機會非法集結,PW2估有可能干犯非法集結,不能證實D1參與非法集結。
D1在第三座被警員打,辯方指PW2 使用不必要武力,PW2 將D1叭在起下,一對一,警力足以制服D1,頭部傷從可來?
PW1口供講述現場發生嘅事,在太和路有100人推進到50米,警方發射催淚彈,展開追捕,有示威者向西走,有向安邦路離開視線,PW1睇唔到D1;PW2便服在安慈路,見到有50-60人,黑衫黑褲,部分有蒙面,從一田去到安邦路,D1在其中,黑衫黑褲戴眼罩,見D1迎面跑向PW2,PW2叫警察咪郁,截停D1搜身,帶返大埔警署,搜出其他證物。
無直接口供指D1參與非法集結,就算接受控方口供,D1在太和路出現過,唔等於有參加集結,黑衫黑褲係普通衣,假設D1人身處太和路現場,都無證據參與集結,何況D1在安邦路被捕?
板手、鉗用嚟維修單車,索帶用嚟綁水樽,根據莊亞采案例控方無證據板手和鉗做咩用途,板手、鉗、索帶在當時環境,不是唯一推論;就算係自備口罩去觀察,有咩問題,懇請接納D1證供。
D2律師陳詞
控方無證據指控D2在太和路非法集結,PW1話現場約有50-60名示威者集結,警方發射催淚彈,PW3在P13C畫圖見D2位置,佢並不是果班人其中一份子,離好遠,P4影到位置,當時環境平靜,只係得街坊和記者,D2在太和路出現,原因係執彈殼,目的清晰,符合身上有嘅物品,較不可能有示威者會帶水袋;D2家中有裝飾擺設,希望執嚟做裝飾嘅一部份,講法合理。
採納中段嘅陳辭內容,無專家證據證明P22係已經使用嘅催淚彈小彈頭,D2認為P22係彈殼,無證據有殘餘化學物,P W4月相信係但無驗過,PW2相信係已使用的小彈頭。
PW3截停D2,睇片見到有幾個警員衝埋去捉D2,PW3不是第一個接觸D2,PW3視線可能有遮擋,電光火石發生,無時間觀察,無證據證明參與非法集結,D2係自招嫌疑但唔等於參與,佢嘅裝備與目的相符。
控辯雙方陳詞完畢,案件押後至2021年3月30號上午9:30,在粉嶺裁判法院第五庭裁決,被告以現有條件繼續保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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於2021年3月21日後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