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九龍城裁判法院第一庭 #新案件
#黃雅茵署理主任裁判官 #答辯
👥馬,蔡(27-29) #0831油麻地
控罪1:在公眾地方管有攻擊性武器
D1馬(27)被控於或約於2019年8月31日,在香港九龍油麻地港鐵油麻地站月台的公眾地方,無合法辯解和權限而管有攻擊性武器,即1個能發出雷射光束的裝置、1把槌仔連摺刀、64粒鋼珠、53粒塑膠珠、21粒波子、和1把彈射器。
控罪2:在公眾地方管有攻擊性武器
D2蔡(29)被控於或約於2019年8月31日,在香港九龍油麻地港鐵油麻地站大堂的公眾地方,無合法辯解和權限而管有攻擊性武器,即3個能發出雷射光束的裝置。
===================
📎排期提訊:
控方表示已經準備好答辯,但得悉辯方有押後案件的申請,就此申請控方的立場是不反對。
辯方向法庭申請將本案押後至2023年7月28日14:30,以索取文件和法律意見。法庭批准,並表示屆時會聽取答辯。
📎保釋申請:
控方不反對所有被告在候訊其間保釋,但希望他們遵守更嚴格的條件。辯方提出保釋申請。法庭考慮控辯雙方的陳詞後,批准所有被告的保釋申請✅,條件如下:
。現金擔保3000元
。不得離開香港,包括中國內地和澳門
。須在24小時內交出旅遊證件,包括有效或無效的BNO和其他無效的證件
。於報稱地址居住
。住所有變前24小時通知所屬警署
。每週須到警署報到1次
#黃雅茵署理主任裁判官 #答辯
👥馬,蔡(27-29) #0831油麻地
控罪1:在公眾地方管有攻擊性武器
D1馬(27)被控於或約於2019年8月31日,在香港九龍油麻地港鐵油麻地站月台的公眾地方,無合法辯解和權限而管有攻擊性武器,即1個能發出雷射光束的裝置、1把槌仔連摺刀、64粒鋼珠、53粒塑膠珠、21粒波子、和1把彈射器。
控罪2:在公眾地方管有攻擊性武器
D2蔡(29)被控於或約於2019年8月31日,在香港九龍油麻地港鐵油麻地站大堂的公眾地方,無合法辯解和權限而管有攻擊性武器,即3個能發出雷射光束的裝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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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排期提訊:
控方表示已經準備好答辯,但得悉辯方有押後案件的申請,就此申請控方的立場是不反對。
辯方向法庭申請將本案押後至2023年7月28日14:30,以索取文件和法律意見。法庭批准,並表示屆時會聽取答辯。
📎保釋申請:
控方不反對所有被告在候訊其間保釋,但希望他們遵守更嚴格的條件。辯方提出保釋申請。法庭考慮控辯雙方的陳詞後,批准所有被告的保釋申請✅,條件如下:
。現金擔保3000元
。不得離開香港,包括中國內地和澳門
。須在24小時內交出旅遊證件,包括有效或無效的BNO和其他無效的證件
。於報稱地址居住
。住所有變前24小時通知所屬警署
。每週須到警署報到1次
Forwarded from 被捕人士關注組
【#上庭聲援 - 07月28日 星期五】
[COURT HEARING HK]
[旁聽須知][交通資訊]
[牆內收信地址一覽表]
[上庭總結 2023.07.27]
[2023.07.23-07.29被捕個案跟進情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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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高 等 法 院10樓22庭
👩🏻⚖️張慧玲法官
🕓16:00
👤李志宏/前沙田區議員(27) #宣讀判詞 (#20200524銅鑼灣 喧嘩或擾亂秩序;審訊後罪成,於2022年7月28日被判處7個月監禁,即時申請保釋等候上訴被拒。於2022年8月9日申請保釋等候上訴獲原訟法庭批准。)
🏛西 九 龍 法 院 大 樓4樓3庭 ( 高 等 法 院 )
👨🏻⚖️陳慶偉法官
👨🏻⚖️李運騰法官
👨🏻⚖️陳仲衡法官
🕥10:30
👥鄭達鴻,楊雪盈,彭卓棋,何啟明,劉偉聰,黃碧雲,施德來,何桂藍,陳志全,鄒家成,林卓廷,梁國雄,柯耀林,李予信,余慧明,吳政亨(25-61)🛑何桂藍,林卓廷,梁國雄,余慧明,吳政亨已還押逾28個月 #續審 [94/90] (#港區國安法 #民主派初選 串謀顛覆國家政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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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區 域 法 院2樓6庭
👩🏻⚖️謝沈智慧法官
🕥10:30
👥羅,吳,伍,龐,黃,王(19-34)🛑六人已還押逾1個月 🔥#判刑 (#1118油麻地 暴動)
🏛區 域 法 院9樓28庭
👨🏻⚖️姚勳智法官
🕝14:30(不設旁聽)
👥徐,馬,羅(16-23) #審訊前覆核 (#20201201太子 縱火)
🏛西 九 龍 法 院 大 樓6樓8庭 ( 區 域 法 院 )
👨🏻⚖️李志豪區域法院暫委法官
🕙10:00
👥黃,何,馬,王宗堯,吳,林(21-41) #續審 [33/44] (#0701立法會 暴動 進入或逗留立法會會議廳 2項刑事損壞)
👥羅,畢,沈,劉穎匡,孫曉嵐,潘,范(20-32)🛑畢因另案服刑中;潘,劉頴匡已還押逾28個月;羅已還押逾9個月;其餘三人已還押逾1個月 #求情 (#0701立法會 暴動 進入或逗留立法會會議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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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九 龍 城 裁 判 法 院6樓3庭
👩🏻⚖️梁雅忻裁判官
🕓16:00
👤羅(61) #裁決 (#20230207鑽石山 刑事損壞)
🏛九 龍 城 裁 判 法 院8樓7庭
👩🏻⚖️梁雅忻裁判官
🕝14:30
👥馬,蔡(27-29) #答辯 (#0831油麻地 2項管有攻擊性武器)
👥屈,梁(22-26) #答辯 (#0831太子 非法禁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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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西 九 龍 裁 判 法 院5樓7庭
👨🏻⚖️羅德泉主任裁判官
🕝14:45
👤曾(23)🛑已還押逾1個月 #提堂 (#港區國安法 #20230101銅鑼灣 #七一刺警 煽動意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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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其他案件
09:30(書面處理) 區域法院第十七庭 👤朱 與 💩律政司司長 #傳票 #寬延期限 (#0902太子 朱指他於2019年9月2日,在安康寧商業大廈附近遭受警員的人身傷害,故律政司須負上轉承或其他非轉承責任。)
16:00 高等法院第廿五庭 💩律政司司長 與 👤作出申索的註明中第1(a)、(b)、(c)或(d)段所禁止的行為的人 #宣布決定 (#願榮光歸香港 律政司要求法庭頒下禁制令,禁止公眾在網上或任何平台,傳播、演奏、印刷、出版、出售、分發、散播、或展示《願榮光歸香港》,包括歌曲旋律、歌詞或改編本。)
#不是聲援
15:30 九龍城裁判法院第三庭 🐶李卓賢(33) 非禮 妨礙司法公正 #非禮大肚婆
[COURT HEARING HK]
[旁聽須知][交通資訊]
[牆內收信地址一覽表]
[上庭總結 2023.07.27]
[2023.07.23-07.29被捕個案跟進情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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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高 等 法 院10樓22庭
👩🏻⚖️張慧玲法官
🕓16:00
👤李志宏/前沙田區議員(27) #宣讀判詞 (#20200524銅鑼灣 喧嘩或擾亂秩序;審訊後罪成,於2022年7月28日被判處7個月監禁,即時申請保釋等候上訴被拒。於2022年8月9日申請保釋等候上訴獲原訟法庭批准。)
🏛西 九 龍 法 院 大 樓4樓3庭 ( 高 等 法 院 )
👨🏻⚖️陳慶偉法官
👨🏻⚖️李運騰法官
👨🏻⚖️陳仲衡法官
🕥10:30
👥鄭達鴻,楊雪盈,彭卓棋,何啟明,劉偉聰,黃碧雲,施德來,何桂藍,陳志全,鄒家成,林卓廷,梁國雄,柯耀林,李予信,余慧明,吳政亨(25-61)🛑何桂藍,林卓廷,梁國雄,余慧明,吳政亨已還押逾28個月 #續審 [94/90] (#港區國安法 #民主派初選 串謀顛覆國家政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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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區 域 法 院2樓6庭
👩🏻⚖️謝沈智慧法官
🕥10:30
👥羅,吳,伍,龐,黃,王(19-34)🛑六人已還押逾1個月 🔥#判刑 (#1118油麻地 暴動)
🏛區 域 法 院9樓28庭
👨🏻⚖️姚勳智法官
🕝14:30(不設旁聽)
👥徐,馬,羅(16-23) #審訊前覆核 (#20201201太子 縱火)
🏛西 九 龍 法 院 大 樓6樓8庭 ( 區 域 法 院 )
👨🏻⚖️李志豪區域法院暫委法官
🕙10:00
👥黃,何,馬,王宗堯,吳,林(21-41) #續審 [33/44] (#0701立法會 暴動 進入或逗留立法會會議廳 2項刑事損壞)
👥羅,畢,沈,劉穎匡,孫曉嵐,潘,范(20-32)🛑畢因另案服刑中;潘,劉頴匡已還押逾28個月;羅已還押逾9個月;其餘三人已還押逾1個月 #求情 (#0701立法會 暴動 進入或逗留立法會會議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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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九 龍 城 裁 判 法 院6樓3庭
👩🏻⚖️梁雅忻裁判官
🕓16:00
👤羅(61) #裁決 (#20230207鑽石山 刑事損壞)
🏛九 龍 城 裁 判 法 院8樓7庭
👩🏻⚖️梁雅忻裁判官
🕝14:30
👥馬,蔡(27-29) #答辯 (#0831油麻地 2項管有攻擊性武器)
👥屈,梁(22-26) #答辯 (#0831太子 非法禁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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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西 九 龍 裁 判 法 院5樓7庭
👨🏻⚖️羅德泉主任裁判官
🕝14:45
👤曾(23)🛑已還押逾1個月 #提堂 (#港區國安法 #20230101銅鑼灣 #七一刺警 煽動意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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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其他案件
09:30(書面處理) 區域法院第十七庭 👤朱 與 💩律政司司長 #傳票 #寬延期限 (#0902太子 朱指他於2019年9月2日,在安康寧商業大廈附近遭受警員的人身傷害,故律政司須負上轉承或其他非轉承責任。)
16:00 高等法院第廿五庭 💩律政司司長 與 👤作出申索的註明中第1(a)、(b)、(c)或(d)段所禁止的行為的人 #宣布決定 (#願榮光歸香港 律政司要求法庭頒下禁制令,禁止公眾在網上或任何平台,傳播、演奏、印刷、出版、出售、分發、散播、或展示《願榮光歸香港》,包括歌曲旋律、歌詞或改編本。)
#不是聲援
15:30 九龍城裁判法院第三庭 🐶李卓賢(33) 非禮 妨礙司法公正 #非禮大肚婆
#九龍城裁判法院第七庭
#梁雅忻裁判官
#0831油麻地 #答辯
D1:馬(27)
D2:蔡(29)
控罪1:在公眾地方管有攻擊性武器
D1馬(27)被控於或約於2019年8月31日,在香港九龍油麻地港鐵油麻地站月台的公眾地方,無合法辯解和權限而管有攻擊性武器,即1個能發出雷射光束的裝置、1把槌仔連摺刀、64粒鋼珠、53粒塑膠珠、21粒波子、和1把彈射器。
控罪2:在公眾地方管有攻擊性武器
D2蔡(29)被控於或約於2019年8月31日,在香港九龍油麻地港鐵油麻地站大堂的公眾地方,無合法辯解和權限而管有攻擊性武器,即3個能發出雷射光束的裝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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D2大律師向法庭申請將案件押後至2023年9月15日。因為他們需時消化控方於今個星期才給予他們的「未經使用的材料」,當中包括約1000多頁的文件和片段。控方不反對。D1不反對。法庭批准,並將案件押後至該日14:30在1號法庭作答辯。
D1現時沒有律師代表。在法庭詢問下,D1表示:
⁃ 他於下次聆訊日時會有律師代表。
⁃ 他確認律師會於下次聆訊日時出席。
⁃ 律師已經收取「未經使用的材料」。
法庭另批准兩位被告以原有條件保䆁。
#梁雅忻裁判官
#0831油麻地 #答辯
D1:馬(27)
D2:蔡(29)
控罪1:在公眾地方管有攻擊性武器
D1馬(27)被控於或約於2019年8月31日,在香港九龍油麻地港鐵油麻地站月台的公眾地方,無合法辯解和權限而管有攻擊性武器,即1個能發出雷射光束的裝置、1把槌仔連摺刀、64粒鋼珠、53粒塑膠珠、21粒波子、和1把彈射器。
控罪2:在公眾地方管有攻擊性武器
D2蔡(29)被控於或約於2019年8月31日,在香港九龍油麻地港鐵油麻地站大堂的公眾地方,無合法辯解和權限而管有攻擊性武器,即3個能發出雷射光束的裝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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D2大律師向法庭申請將案件押後至2023年9月15日。因為他們需時消化控方於今個星期才給予他們的「未經使用的材料」,當中包括約1000多頁的文件和片段。控方不反對。D1不反對。法庭批准,並將案件押後至該日14:30在1號法庭作答辯。
D1現時沒有律師代表。在法庭詢問下,D1表示:
⁃ 他於下次聆訊日時會有律師代表。
⁃ 他確認律師會於下次聆訊日時出席。
⁃ 律師已經收取「未經使用的材料」。
法庭另批准兩位被告以原有條件保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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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庭聲援 - 09月15日 星期五】
[旁聽須知][交通資訊]
[牆內收信地址一覽表]
[上庭總結 2023.09.1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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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區 域 法 院10樓35庭
👨🏻⚖️黃士翔區域法院暫委法官
🕤09:30
👥王,鄭,賴,趙,葉,羅,王(16-28) #續審 [9/15] (#1118尖沙咀 非法集結 管有攻擊性武器)
🏛區 域 法 院11樓39庭
👩🏻⚖️張潔宜法官
🕙10:00
👥關,葉,曾(30-50) #續審 [8/7] (#網上言論 #煽惑殺警妻兒 2項煽惑有意圖而傷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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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東 區 裁 判 法 院9樓10庭
👩🏻⚖️何慧嫻裁判官
🕤09:30
👤李(24) #提堂 (#20201021中環 限聚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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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九 龍 城 裁 判 法 院5樓1庭
👨🏻⚖️蘇文隆主任裁判官
🕝14:30
👥屈,梁(22-26) #答辯 (#0831太子 非法禁錮)
🏛九 龍 城 裁 判 法 院8樓7庭
👨🏻⚖️林子康裁判官
🕝14:30
👥馬,蔡(27-29) #答辯 (#0831油麻地 2項管有攻擊性武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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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其他案件
09:30 區域法院第七庭 🐶梁兆祥 與 👤許(18) #核對列表審核聆訊 #傳票 #援引專家報告的許可 (#1013觀塘 有意圖而傷人;梁指許於案發當日對他的頸行為對其造成傷害,包括在右頸甲狀軟骨位置上造成長3.5厘米的傷口、右頸內靜脈中有八成被切斷、右側迷走神經被完全切斷、部分右側靠中位置咽縮管被切斷、右頸皮下出現瀰漫性血腫、聲帶麻痹、及有瘀血等,故向被告入稟索償。)
#不是聲援
09:30 粉嶺裁判法院第一庭 💩吳偉德(38), 王浩昇(28), 鄧兆雄(42), 鄭文傑(43) 暴動 串謀傷人 #0721元朗 #白衣暴徒
(21:45 更新)
[旁聽須知][交通資訊]
[牆內收信地址一覽表]
[上庭總結 2023.09.1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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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區 域 法 院10樓35庭
👨🏻⚖️黃士翔區域法院暫委法官
🕤09:30
👥王,鄭,賴,趙,葉,羅,王(16-28) #續審 [9/15] (#1118尖沙咀 非法集結 管有攻擊性武器)
🏛區 域 法 院11樓39庭
👩🏻⚖️張潔宜法官
🕙10:00
👥關,葉,曾(30-50) #續審 [8/7] (#網上言論 #煽惑殺警妻兒 2項煽惑有意圖而傷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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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東 區 裁 判 法 院9樓10庭
👩🏻⚖️何慧嫻裁判官
🕤09:30
👤李(24) #提堂 (#20201021中環 限聚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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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九 龍 城 裁 判 法 院5樓1庭
👨🏻⚖️蘇文隆主任裁判官
🕝14:30
👥屈,梁(22-26) #答辯 (#0831太子 非法禁錮)
🏛九 龍 城 裁 判 法 院8樓7庭
👨🏻⚖️林子康裁判官
🕝14:30
👥馬,蔡(27-29) #答辯 (#0831油麻地 2項管有攻擊性武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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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其他案件
09:30 區域法院第七庭 🐶梁兆祥 與 👤許(18) #核對列表審核聆訊 #傳票 #援引專家報告的許可 (#1013觀塘 有意圖而傷人;梁指許於案發當日對他的頸行為對其造成傷害,包括在右頸甲狀軟骨位置上造成長3.5厘米的傷口、右頸內靜脈中有八成被切斷、右側迷走神經被完全切斷、部分右側靠中位置咽縮管被切斷、右頸皮下出現瀰漫性血腫、聲帶麻痹、及有瘀血等,故向被告入稟索償。)
#不是聲援
09:30 粉嶺裁判法院第一庭 💩吳偉德(38), 王浩昇(28), 鄧兆雄(42), 鄭文傑(43) 暴動 串謀傷人 #0721元朗 #白衣暴徒
(21:45 更新)
#九龍城裁判法院第七庭
#林子康裁判官
#0831油麻地 #答辯
D1馬(27)
D2蔡(29)
控罪1:在公眾地方管有攻擊性武器
D1馬(27)被控於或約於2019年8月31日,在香港九龍油麻地港鐵油麻地站月台的公眾地方,無合法權限或合理辯解而管有攻擊性武器,即1個能發出雷射光束的裝置、1把槌仔連1把摺刀、64粒鋼珠、53粒塑膠珠、21粒波子、和1把彈射器。
控罪2:在公眾地方管有攻擊性武器
D2蔡(29)被控於或約於2019年8月31日,在香港九龍油麻地港鐵油麻地站大堂的公眾地方,無合法權限或合理辯解而管有攻擊性武器,即3個能發出雷射光束的裝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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答辯:
今日是答辯日,第一被告不承認控罪1,第二被告承認控罪2。
排期審訊 (針對第一被告):
就第一被告的審訊:
⁃ 控方會有5名證人,沒有招認,會播放10至20分鐘的片段;
⁃ 辯方的爭議點是證物鏈和第一被告是否管有控罪物品;
⁃ 辯方除被告外沒有其他證人;
⁃ 審訊排至 2023年12月6日至7日 在第7庭處理,語言為中文。
控方案情 (針對第二被告)::
背景:
於2019年8月31日,「民間人權陣線」在遮打花園組織及舉辦未經批准的公眾集會。最後,相關集會和公眾遊行最終墮入混亂,示威者在港島區和九龍區的不同地方作破壞。
於21:00時,示威者在尖沙咀不同地區縱火,亦在旺角站和太子站作「快閃」行動以干擾車站運作。
於同日約21:30時,示威者因警方驅散行動而湧入旺角區。
於同日約22:30時,身穿全身黑色裝束、蒙面、和佩備保護性裝備的示威者們在旺角站作「快閃」行動,干擾車站運作。
其後,示威者與乘客衝突,衝突事件其後在一列前往太子的列車中升級。當列車到達太子站月台時,有乘客被示威者攻擊。
基於上述兩件事件,港鐵決定:
⁃ 於22:48時,借中央系統在旺角站發出疏散廣播。
⁃ 於23:12時,借中央系統在太子站發出疏散廣播。
⁃ 當28號列車於23:03時離開太子站後,直接前往油麻地站。列車最後於23:08時到達油麻地站。相關乘客於23:18時在油麻地站疏散。
被捕和裝備:
警員18615於23:27時到達油麻地站時,見到包括第二被告的一行4至5人。當第二被告見到警員時,馬上轉身逃去。
最後第二被告被截停,當時第二被告身穿灰色T裇、黑色短褲、和白色鞋。第二被告亦帶著1個背包,內有眼罩、呼吸器、手套、3支雷射筆、和頭盔。
經檢驗後,屬於第二被告的3支雷射筆的級數為4、2、和3B,各自的毫瓦為1.4、17.19和21.11毫瓦。此外,若果有人分別80米、20米、和40米內的地方使用這3支雷射筆照射眼球,可造成傷害。
第二被告同意上述案情,被裁定罪名成立。
求情:
控方確認第二被告初犯。
案情:
就案情而言,辯方強調以下內容:
⁃ 本案沒有證據指第二被告曾使用雷射筆。
⁃ 本案的雷射筆是存在背包內,當中有2支是收藏在1個盒子內,而該盒子內有1粒電芯。基於前述,第二被告並非能輕易取出雷射筆使用。
⁃ 第二被告的衣著並非全黑,或是身穿長袖衣服遮掩身份。反之,第二被告身穿的衣服有字樣,他亦穿著白鞋,所以當他犯案時,事後是容易被警察找到。
基於以上,辯方指第二被告並非示威事件的中堅角色或核心人物,他只是受社會氣氛的影響下而犯案。
個人背景:
就個人背景而言,辯方強調以下內容:
⁃ 第二被告是家庭重心;
⁃ 第二被告本來有組織家庭和重新計劃經濟的打算,不過因本案的突然控告而受到干擾。
⁃ 被告有身邊人的支持,被告亦自撰求情信表達對自己行為的反思。
檢控時間:
辯方亦提出檢控時間的情況。辯方引用 CACC243/2012 案第37段,上訴法庭指出案件延誤在甚麼情況下不可以/可以構成減刑因素:
「The seven factors identified by Buss JA, which were stated not to be intended to be exhaustive or inflexible, were:
⁃ First, delay is not, of itself, a mitigating factor.
⁃ Secondly, delay will not ordinarily be a mitigating factor if it has been caused by difficulties in detecting, investigating or proving the offences committed by the offender, and the period of the delay is reasonable in the circumstances.
⁃ Thirdly, delay will not ordinarily be a mitigating factor if it is caused by the offender’s obstruction or lack of co-operation with the State, prosecuting authorities or investigatory bodies, but the offender’s reliance on his or her legal rights is not obstruction or lack of co-operation for this purpose.
⁃ Fourthly, delay will not ordinarily be a mitigating factor if it results from the normal operation of the criminal justice system, including delay as a result of the offender or a co-offender exercising his or her rights; for example, interlocutory appeals and other interlocutory processes.
⁃ Fifthly, delay may be conducive to the emergence of mitigating factors; for example, if, during the period of delay, the offender has made progress towards rehabilitation or other circumstances favourable to him or her have emerged.
⁃ Sixthly, delay (not being delay of the kind described in the second, third and fourth guiding principles) will ordinarily be a mitigating factor if:
(a) the delay has resulted in significant stress for the offender or left him or her, to a significant degree, in ‘uncertain suspense’; or
(b) during the period of delay the offender has adopted a reasonable expectation that he or she would not be charged, or a pending prosecution would not proceed, and the offender has ordered his or her affairs on the faith of that expectation.
⁃ Seventhly, delay caused by dilatory or neglectful conduct by the State, prosecuting authorities or investigatory bodies may result in a discount of the sentence that would otherwise be imposed on the offender, if the court thinks it an appropriate means of marking its disapproval of the conduct in question.
辯方認為上述的第2至6點的內容與本案有關。首先,本案發生於2019年8月,相關檢測報告亦已在2019年12月完成,加上第二被告是當場被捕,不會有身份上的問題,故辯方相信本案其實可以在較早時間處理;第二,由於事發至拘捕亦已達4年,故第二被告會有合理期望不會被起訴,但仍然有承受被控告的壓力;第三,第二被告已重新安排生活。
===================
法庭將第二被告的判刑押後至 2023年9月29日09:30 在第8庭處理,其間為第二被告索取背景報告(接受辯方建議),並批准第二被告可以原條件保釋外出。
#林子康裁判官
#0831油麻地 #答辯
D1馬(27)
D2蔡(29)
控罪1:在公眾地方管有攻擊性武器
D1馬(27)被控於或約於2019年8月31日,在香港九龍油麻地港鐵油麻地站月台的公眾地方,無合法權限或合理辯解而管有攻擊性武器,即1個能發出雷射光束的裝置、1把槌仔連1把摺刀、64粒鋼珠、53粒塑膠珠、21粒波子、和1把彈射器。
控罪2:在公眾地方管有攻擊性武器
D2蔡(29)被控於或約於2019年8月31日,在香港九龍油麻地港鐵油麻地站大堂的公眾地方,無合法權限或合理辯解而管有攻擊性武器,即3個能發出雷射光束的裝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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答辯:
今日是答辯日,第一被告不承認控罪1,第二被告承認控罪2。
排期審訊 (針對第一被告):
就第一被告的審訊:
⁃ 控方會有5名證人,沒有招認,會播放10至20分鐘的片段;
⁃ 辯方的爭議點是證物鏈和第一被告是否管有控罪物品;
⁃ 辯方除被告外沒有其他證人;
⁃ 審訊排至 2023年12月6日至7日 在第7庭處理,語言為中文。
控方案情 (針對第二被告)::
背景:
於2019年8月31日,「民間人權陣線」在遮打花園組織及舉辦未經批准的公眾集會。最後,相關集會和公眾遊行最終墮入混亂,示威者在港島區和九龍區的不同地方作破壞。
於21:00時,示威者在尖沙咀不同地區縱火,亦在旺角站和太子站作「快閃」行動以干擾車站運作。
於同日約21:30時,示威者因警方驅散行動而湧入旺角區。
於同日約22:30時,身穿全身黑色裝束、蒙面、和佩備保護性裝備的示威者們在旺角站作「快閃」行動,干擾車站運作。
其後,示威者與乘客衝突,衝突事件其後在一列前往太子的列車中升級。當列車到達太子站月台時,有乘客被示威者攻擊。
基於上述兩件事件,港鐵決定:
⁃ 於22:48時,借中央系統在旺角站發出疏散廣播。
⁃ 於23:12時,借中央系統在太子站發出疏散廣播。
⁃ 當28號列車於23:03時離開太子站後,直接前往油麻地站。列車最後於23:08時到達油麻地站。相關乘客於23:18時在油麻地站疏散。
被捕和裝備:
警員18615於23:27時到達油麻地站時,見到包括第二被告的一行4至5人。當第二被告見到警員時,馬上轉身逃去。
最後第二被告被截停,當時第二被告身穿灰色T裇、黑色短褲、和白色鞋。第二被告亦帶著1個背包,內有眼罩、呼吸器、手套、3支雷射筆、和頭盔。
經檢驗後,屬於第二被告的3支雷射筆的級數為4、2、和3B,各自的毫瓦為1.4、17.19和21.11毫瓦。此外,若果有人分別80米、20米、和40米內的地方使用這3支雷射筆照射眼球,可造成傷害。
第二被告同意上述案情,被裁定罪名成立。
求情:
控方確認第二被告初犯。
案情:
就案情而言,辯方強調以下內容:
⁃ 本案沒有證據指第二被告曾使用雷射筆。
⁃ 本案的雷射筆是存在背包內,當中有2支是收藏在1個盒子內,而該盒子內有1粒電芯。基於前述,第二被告並非能輕易取出雷射筆使用。
⁃ 第二被告的衣著並非全黑,或是身穿長袖衣服遮掩身份。反之,第二被告身穿的衣服有字樣,他亦穿著白鞋,所以當他犯案時,事後是容易被警察找到。
基於以上,辯方指第二被告並非示威事件的中堅角色或核心人物,他只是受社會氣氛的影響下而犯案。
個人背景:
就個人背景而言,辯方強調以下內容:
⁃ 第二被告是家庭重心;
⁃ 第二被告本來有組織家庭和重新計劃經濟的打算,不過因本案的突然控告而受到干擾。
⁃ 被告有身邊人的支持,被告亦自撰求情信表達對自己行為的反思。
檢控時間:
辯方亦提出檢控時間的情況。辯方引用 CACC243/2012 案第37段,上訴法庭指出案件延誤在甚麼情況下不可以/可以構成減刑因素:
「The seven factors identified by Buss JA, which were stated not to be intended to be exhaustive or inflexible, were:
⁃ First, delay is not, of itself, a mitigating factor.
⁃ Secondly, delay will not ordinarily be a mitigating factor if it has been caused by difficulties in detecting, investigating or proving the offences committed by the offender, and the period of the delay is reasonable in the circumstances.
⁃ Thirdly, delay will not ordinarily be a mitigating factor if it is caused by the offender’s obstruction or lack of co-operation with the State, prosecuting authorities or investigatory bodies, but the offender’s reliance on his or her legal rights is not obstruction or lack of co-operation for this purpose.
⁃ Fourthly, delay will not ordinarily be a mitigating factor if it results from the normal operation of the criminal justice system, including delay as a result of the offender or a co-offender exercising his or her rights; for example, interlocutory appeals and other interlocutory processes.
⁃ Fifthly, delay may be conducive to the emergence of mitigating factors; for example, if, during the period of delay, the offender has made progress towards rehabilitation or other circumstances favourable to him or her have emerged.
⁃ Sixthly, delay (not being delay of the kind described in the second, third and fourth guiding principles) will ordinarily be a mitigating factor if:
(a) the delay has resulted in significant stress for the offender or left him or her, to a significant degree, in ‘uncertain suspense’; or
(b) during the period of delay the offender has adopted a reasonable expectation that he or she would not be charged, or a pending prosecution would not proceed, and the offender has ordered his or her affairs on the faith of that expectation.
⁃ Seventhly, delay caused by dilatory or neglectful conduct by the State, prosecuting authorities or investigatory bodies may result in a discount of the sentence that would otherwise be imposed on the offender, if the court thinks it an appropriate means of marking its disapproval of the conduct in question.
辯方認為上述的第2至6點的內容與本案有關。首先,本案發生於2019年8月,相關檢測報告亦已在2019年12月完成,加上第二被告是當場被捕,不會有身份上的問題,故辯方相信本案其實可以在較早時間處理;第二,由於事發至拘捕亦已達4年,故第二被告會有合理期望不會被起訴,但仍然有承受被控告的壓力;第三,第二被告已重新安排生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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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庭將第二被告的判刑押後至 2023年9月29日09:30 在第8庭處理,其間為第二被告索取背景報告(接受辯方建議),並批准第二被告可以原條件保釋外出。
Forwarded from 被捕人士關注組
【#上庭聲援 - 09月29日 星期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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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庭總結 2023.09.2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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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高 等 法 院5樓7庭
👨🏻⚖️彭偉昌上訴庭法官
👩🏻⚖️彭寶琴上訴庭法官
👨🏻⚖️陳慶偉法官
🕥10:30
👥梁,郭,許,馬,嚴(20-28)🛑五人服刑中 #覆核申請 (#1118理大 暴動 無牌管有無線電 管有適合作非法用途的工具;梁,許於開審前認罪,於2023年1月18日被判處監禁1年6個月和監禁1年3個月;郭,馬,嚴於開審後認罪,於2023年2月9日被判處監禁1年7個月和罰款$2500,監禁1年4個月,和監禁1年7個月。律政司不服刑令過輕,提出覆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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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區 域 法 院7樓23庭
👨🏻⚖️李慶年法官
🕙10:00
👥楊,羅,吳(23-24)🛑羅已還押18日 #裁決 (#1112中環 暴動 3項蒙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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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九 龍 城 裁 判 法 院8樓8庭
👨🏻⚖️林子康裁判官
🕝14:30
👤蔡(29) 🔥#判刑 (#0831油麻地 管有攻擊性武器)
🏛九 龍 城 裁 判 法 院10樓13庭
👨🏻⚖️葉啓亮裁判官
🕞15:30
👥符,呂(37-42)🛑二人已還押15日 🔥#判刑 (#20200229旺角 非法集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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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庭總結 2023.09.2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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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高 等 法 院5樓7庭
👨🏻⚖️彭偉昌上訴庭法官
👩🏻⚖️彭寶琴上訴庭法官
👨🏻⚖️陳慶偉法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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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區 域 法 院7樓23庭
👨🏻⚖️李慶年法官
🕙10:00
👥楊,羅,吳(23-24)🛑羅已還押18日 #裁決 (#1112中環 暴動 3項蒙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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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九 龍 城 裁 判 法 院8樓8庭
👨🏻⚖️林子康裁判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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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蔡(29) 🔥#判刑 (#0831油麻地 管有攻擊性武器)
🏛九 龍 城 裁 判 法 院10樓13庭
👨🏻⚖️葉啓亮裁判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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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符,呂(37-42)🛑二人已還押15日 🔥#判刑 (#20200229旺角 非法集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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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九龍城裁判法院第八庭
#林子康裁判官
#0831油麻地 #判刑
D2蔡(29)
控罪2:在公眾地方 #管有攻擊性武器
D2蔡(29)被控於或約於2019年8月31日,在香港九龍油麻地港鐵油麻地站大堂的公眾地方,無合法權限或合理辯解而管有攻擊性武器,即3個能發出雷射光束的裝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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辯方指背景報告的內容十分正面,被告向感化官坦白在場理由,是因從新聞看到港鐵站的情況後,懷著擔憂之心到場協助示威者離開,他是聽到撤離廣播,但最後決定留在現場。根據報告,感化官認為被告就本案有真誠的悔意,被告亦有家人的強大支持。
其他求情陳述在上次聆訊已提及,在此不贅。
口頭判刑理由:
被告在初次答辯承認1項「管有攻擊性武器」罪。此罪是嚴重的控罪,最高刑令是監禁3年,然而由於被告年紀現時已30歲,這使監禁成為唯一的選擇。
被告有良好背景,亦是家庭支柱和盡責的兒子,他過往沒有案底,一直努力工作,故此本案對他的人生是重大的污點,他選擇錯誤的方法表達對社會關注,這與他的良好背景相違背。
雖然不是說律政司在檢控上有犯錯,特別在案件甚多的情況下,但不爭的是被告由案發至今4年多已經重整生活和努力工作,沒有再次犯案,相信他會有合理期望不被起訴,即使如此,他仍承受著巨大的精神和心理壓力。
根據案情,涉及公眾活動的主要位置是尖沙咀、旺角站、和太子站,但被告是在油麻地站被捕;被告當時的裝束與違法者有別,明顯得使其容易被辨認出,這可示他並非存心到場犯案;沒有證據指被告曾使用,或有意圖使用本案3支雷射筆;本案3支雷射筆是在背包內搜出,當中有2支是被存放在盒內,可見被告並非隨時和有意圖使用該些雷射筆;沒有證據指有人和財物因本案3支雷射筆而受傷和損壞,亦沒有非法行為與該些雷射筆有關。即使如此,不能忽略提醒本案3支雷射筆有不同的級別,分別是4級、2級、和3B級。
本案合適的量刑起數是監禁6個月,基於上述考慮,被告的刑期是監禁3個月❗️
#林子康裁判官
#0831油麻地 #判刑
D2蔡(29)
控罪2:在公眾地方 #管有攻擊性武器
D2蔡(29)被控於或約於2019年8月31日,在香港九龍油麻地港鐵油麻地站大堂的公眾地方,無合法權限或合理辯解而管有攻擊性武器,即3個能發出雷射光束的裝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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辯方指背景報告的內容十分正面,被告向感化官坦白在場理由,是因從新聞看到港鐵站的情況後,懷著擔憂之心到場協助示威者離開,他是聽到撤離廣播,但最後決定留在現場。根據報告,感化官認為被告就本案有真誠的悔意,被告亦有家人的強大支持。
其他求情陳述在上次聆訊已提及,在此不贅。
口頭判刑理由:
被告在初次答辯承認1項「管有攻擊性武器」罪。此罪是嚴重的控罪,最高刑令是監禁3年,然而由於被告年紀現時已30歲,這使監禁成為唯一的選擇。
被告有良好背景,亦是家庭支柱和盡責的兒子,他過往沒有案底,一直努力工作,故此本案對他的人生是重大的污點,他選擇錯誤的方法表達對社會關注,這與他的良好背景相違背。
雖然不是說律政司在檢控上有犯錯,特別在案件甚多的情況下,但不爭的是被告由案發至今4年多已經重整生活和努力工作,沒有再次犯案,相信他會有合理期望不被起訴,即使如此,他仍承受著巨大的精神和心理壓力。
根據案情,涉及公眾活動的主要位置是尖沙咀、旺角站、和太子站,但被告是在油麻地站被捕;被告當時的裝束與違法者有別,明顯得使其容易被辨認出,這可示他並非存心到場犯案;沒有證據指被告曾使用,或有意圖使用本案3支雷射筆;本案3支雷射筆是在背包內搜出,當中有2支是被存放在盒內,可見被告並非隨時和有意圖使用該些雷射筆;沒有證據指有人和財物因本案3支雷射筆而受傷和損壞,亦沒有非法行為與該些雷射筆有關。即使如此,不能忽略提醒本案3支雷射筆有不同的級別,分別是4級、2級、和3B級。
本案合適的量刑起數是監禁6個月,基於上述考慮,被告的刑期是監禁3個月❗️
Forwarded from 被捕人士關注組
【#上庭聲援 - 12月06日 星期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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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庭總結 2023.12.0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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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高 等 法 院3樓1庭
👩🏻⚖️黎婉姫法官
🕥10:30
👥鄒幸彤,鄧岳君,徐漢光(36-72)🛑鄒因另案已還押逾26個月 #不服定罪及刑罰上訴 [1/2] (#港區國安法 #支聯會 沒有遵從規定提供資料;經審訊後罪成,於2023年3月11日判處監禁4.5個月,鄧,徐即時申請保釋等候上訴獲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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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區 域 法 院2樓6庭
👨🏻⚖️練錦鴻法官
🕙10:00
👥陳,李,黃,蔡(17-36)🛑陳,李,黃已還押逾18個月;蔡已還押逾13個月 #聆取對控罪的回答 (#網上言論 串謀有意圖而傷人;#港區國安法 煽動意圖; #20220507鑽石山 管有攻擊性武器;#20220507西貢 管有危險藥物 無牌管有槍械)
🏛區 域 法 院7樓20庭
👨🏻⚖️高偉雄區域法院暫委法官
🕤09:30
👥張,容,鄭,高,徐,鍾(20-61)🛑容,鄭已還押逾22個月 #審訊 [1/15] (#1103太古 暴動 有意圖而傷人 拒捕 管有攻擊性武器)
🏛區 域 法 院10樓32庭
👨🏻⚖️陳廣池法官
🕝14:30
👥葉,翁,尹,溫,黃,姚(18-27)🛑六位被告已還押逾1個月 🔥#判刑 (#1118油麻地 暴動)
🏛西 九 龍 法 院 大 樓6樓8庭 ( 區 域 法 院 )
👩🏻⚖️梁嘉琪區域法院暫委法官
🕤09:30
👥陳,鄭,鍾,何(18-28) #續審 [11/20] (#1118油麻地 暴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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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九 龍 城 裁 判 法 院5樓2庭
👨🏻⚖️林子康裁判官
🕤09:30
👤馬(27) #審訊 [1/2] (#0831油麻地 管有攻擊性武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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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西 九 龍 裁 判 法 院8樓19庭
👨🏻⚖️蘇惠德總裁判官
🕤09:30
👤諸(26)🛑已還押7日 #提堂 (#港區國安法 #20231127機場 煽動意圖 管有煽動刊物 管有他人身份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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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不是聲援
09:30 九龍城裁判法院第一庭 🐶簡偉迪(44) 刑事毀壞 醉酒及行為不檢 #酒後打玻璃
[旁聽須知][交通資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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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庭總結 2023.12.0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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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高 等 法 院3樓1庭
👩🏻⚖️黎婉姫法官
🕥10:30
👥鄒幸彤,鄧岳君,徐漢光(36-72)🛑鄒因另案已還押逾26個月 #不服定罪及刑罰上訴 [1/2] (#港區國安法 #支聯會 沒有遵從規定提供資料;經審訊後罪成,於2023年3月11日判處監禁4.5個月,鄧,徐即時申請保釋等候上訴獲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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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區 域 法 院2樓6庭
👨🏻⚖️練錦鴻法官
🕙10:00
👥陳,李,黃,蔡(17-36)🛑陳,李,黃已還押逾18個月;蔡已還押逾13個月 #聆取對控罪的回答 (#網上言論 串謀有意圖而傷人;#港區國安法 煽動意圖; #20220507鑽石山 管有攻擊性武器;#20220507西貢 管有危險藥物 無牌管有槍械)
🏛區 域 法 院7樓20庭
👨🏻⚖️高偉雄區域法院暫委法官
🕤09:30
👥張,容,鄭,高,徐,鍾(20-61)🛑容,鄭已還押逾22個月 #審訊 [1/15] (#1103太古 暴動 有意圖而傷人 拒捕 管有攻擊性武器)
🏛區 域 法 院10樓32庭
👨🏻⚖️陳廣池法官
🕝14:30
👥葉,翁,尹,溫,黃,姚(18-27)🛑六位被告已還押逾1個月 🔥#判刑 (#1118油麻地 暴動)
🏛西 九 龍 法 院 大 樓6樓8庭 ( 區 域 法 院 )
👩🏻⚖️梁嘉琪區域法院暫委法官
🕤09:30
👥陳,鄭,鍾,何(18-28) #續審 [11/20] (#1118油麻地 暴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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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九 龍 城 裁 判 法 院5樓2庭
👨🏻⚖️林子康裁判官
🕤09:30
👤馬(27) #審訊 [1/2] (#0831油麻地 管有攻擊性武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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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西 九 龍 裁 判 法 院8樓19庭
👨🏻⚖️蘇惠德總裁判官
🕤09:30
👤諸(26)🛑已還押7日 #提堂 (#港區國安法 #20231127機場 煽動意圖 管有煽動刊物 管有他人身份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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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是聲援
09:30 九龍城裁判法院第一庭 🐶簡偉迪(44) 刑事毀壞 醉酒及行為不檢 #酒後打玻璃
#九龍城裁判法院第二庭
#林子康裁判官
#0831油麻地 #審訊 [1/2]
上午進度
👤D1: 馬(27)
控罪:在公眾地方管有攻擊性武器
承上:https://t.me/youarenotalonehk_live/2443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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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09:51] 開庭
主控宣讀控罪和案情:
D1馬被控於2019年8月31日,在油麻地港鐵站月台,無合法權限或合理辯解而管有攻擊性武器,即1個能發出雷射光束的裝置、1把錘仔連1把摺刀、64粒鋼珠、53粒塑膠珠、21粒波子、和1把彈射器。
被告不認罪❌
控方表示無警供詞,有承認事實,有三份以65B呈上的口供。
承認事實:
1. 在2019年8月31日23:25時,在油麻地港鐵站月台,警員26439拘捕被告,罪名係非法集結和無身份證。
2. 在2019年9月1日00:25~0125,在尖沙咀警署警員18615在P1背囊檢取P2雷射筆、P3萬用刀、P4彈叉、P5鋼珠、錘仔、P9個人八達通、香港身份證、衫褲、對講機、手提電話等物品。
3. P10相部,61張相,被告當日衣著和物品。
4. P11相部,4張相,被告當日衣著。
5. P12相部,有關文件。
6. 錄影會面片段
7. P2 雷射筆,警員在尖沙咀警署打開證物至呈堂,證物無被干擾。
8. 雷射筆屬3B 級別
9. P4~P8的證物測試報告
10. 電子裝置專家證人吳長春(音)身份不受爭議
11. 被告無刑事紀錄
📍傳召PW1 警員26439 馮景盛,拘捕警員
🔹控方主問
證人在當日駐守尖沙咀警署軍裝巡邏第二隊,同時係油尖第三梯隊,14:00開始做尖沙咀警署防衛工作,23:10由尖沙咀分區處理警司陳秀玉(音)帶領,去油麻地地鐵站進行掃蕩,因為較早時太子站有暴動,列車由太子站開出去中環。
23:18去到油麻地地鐵站D出口,23:22去到月台,見升降機內有十數名黑衫黑褲黑口罩人士,部份人帶頭盔,當開lift門時,證人同隊員命令逐一步出升降機,因為已經深夜,有十數人同一裝束,有理由相信參與太子站事件。
見一中國藉男子在二號月台往中環方向逃離,當時距離1~1.5米,命令停低,佢無聽,上前制服佢,處理警長恊助,摘下佢嘅口罩,因男子爭扎反抗,PW1用警棍將佢按地上,警員23271用膠手扣反鎖佢雙手在背後,初步搜身,無發現任何違禁品,亦無身份證,有理由相信參與太子站非法集結,外出時無身份證。
被告在庭上被認出。PW1宣布拘捕後,拾起口罩放入被告右後褲袋,23:40時檢取為證物,23271協助押解上車,因路面有堵路,等咗30分鐘後返到尖沙咀警署,9月1日00:10返到,幾分鐘後,特遣隊警員18615手持黑色背囊入嚟報案室,將背囊內身份證取出,問AP入面有無被告嘅名,被告姓名吻合,取出個人八達通,被告承認係屬於佢嘅。在背囊搜出雷射筆、萬用刀、彈叉、鋼珠、波子、和個人物品,在證人和被告前展示,有理由相信由被告擁有,再拘捕藏有攻擊性武器,帶去見值日官,由佢向被告發出Pol 1123,被告當時無回應,無投訴。
主控呈上P12相部,證人確認相片係被告身份證,P10相部係當日衣著,背囊、雷射筆、萬用刀、彈叉、鋼珠、八達通等證物。
播放P13《東網》即時新聞片段,播放器時間03:52~04:01,證人確認見到自己。
[10:48]🔸辯方盤問
播放P13片段03:41,升降機出口已被5~7名警員包圍,03:52被告舉起雙手行出,無任何物品,03:58被告被PW1攬住制服咗,指出被告無逃跑(唔同意),唔見有背囊(同意),03:52~04:22,證人同意該段時間行出升降機嘅人唔係黑衫黑褲。
指出制服被告後,有搜出其他嘢,證人解釋只係搜唔到違法物品,無身份證,其他唔記得。
指出在右前褲袋揾到身份證和八達通(唔同意),在後褲袋揾到電話(唔記得),指出被告講做咩攞出嚟(唔記得有無講嘢)。兩分鐘後就拉被告起身(同意有拉,但唔得時間),進行第二次搜身(唔記得),指出摸咗一吓話無喎(唔記得)。
證人稱在23:18到油麻地站,23:22到升降機,約23:37~23:40離開,唔清楚有無封出入口,無封月台,同意地上好多雜物,唔清楚有無人看守。
播放P13片段13:11~13:44,律師指係被告被拘捕後約10分鐘,東網記者指地上有好多雜物:有消毒藥水、急救用品、豬咀、索帶…等好多雜物,亦有黑色背囊,稱警方曾經打開過,現場混亂;片中記者曾打開一個背囊。
證人第一次見到背囊係在尖沙咀警署,之前無見過,唔知有無被打開,唔知物品係咪屬於被告,律師指出,證人將被告身上的八達通、身份證、電站放入背囊內(唔同意);有其他同僚作出此作為(唔清楚)。
[11:14] 控方無覆問,小休。
[11:30]📍傳召PW2 警員18625 陳卓浩
🔹控方主問
證人當日駐守尖沙咀警署,主控問及在當日案發前的工作安排,證人唔記得,要求睇記事冊,林官表示奇怪,竟然無準備!辯方表示不反對控方引導。
23:10收到指示,因較早時在太子站有暴動,列車已經開出,要去油麻地地鐵站掃蕩,23:23去到,落到月台,見升降機有好多人,叫人逐一出嚟截查,見到26439控制一名男子,約一分鐘後清空升降機,發現黑色背囊在升降機隔離,打開檢查,有身份證、個人八達通、頭盔、對講機、衫褲、彈叉,見過被告,知道與案有關,檢取為證物,一直手持住,帶返尖沙咀警署報案室,揾被告和拘捕警員,跟身份證嘅相揾到佢,問佢姓名和身份證號碼,有回答,同拘捕警員講在月台揾到背囊和身份證,知道告藏有攻擊性武器,打開背囊取出物品展示。
證人起初只係講到有身份證和八達通,主控叫睇返在2019年9月1日02:50寫的口供後,加上:頭盔、對講機、彈叉、口罩、黑色長袖衣物、生理鹽水、紗布。當時唔係展示所有物品,之後再詳細檢查背囊物品,檢取做證物;主控叫證人確認相部中物品。
證人睇P1背囊,稱發現背囊時,背囊的冚是扣上,內拉鏈拉好,檢查完之後拉好,一直手持帶返警署,期間無打開。
播放P13《東網》片段,播放器時間03:51~04:10,PW2 稱見到自己,@23:25畫面左邊係升降機,右邊係列車,背囊放在升降機對出位置,PW2在旁雙手叉腰,證人稱這刻已經開過背囊。
[12:13] 🔸辯方盤問
引述《東網》片段指證人在播放器時間04:10在場,推算04:10為實時23:22,證據指23:23到D出口,23:26去到升降機,口供時間出錯,證人唔同意,指現場環境混亂,可能紀錄時間有誤差,確認唔到實時,根據片段,確實見到現場情況,確認在場,剛到達現場時,被告從lift 出嚟,26439截查,清空升降機後,見到黑色背囊,當時無人看守。
PW2 唔知道開頭有無封站,後來就有封,唔知確實時間,唔知有無人看管雜物,證人專注背囊。
播放P13片段13:11~13:44,律師指係被告被拘捕後約10分鐘,記者指地上有好多雜物:有消毒藥水、急救用品、豬咀、索帶…等好多雜物,亦有黑色背囊,稱警方曾經打開過,現場混亂;20:40~20:50 記者曾打開一個背囊。證人稱當時睇唔到。
證人同意在檢取背囊之前,唔知從哪裏來,唔知有無人加減物品,但唔同意唔屬於被告。
檢取背囊時,身份證和八達通在背囊大格,有衫遮住,見到身份證就認得個樣,律師指出證人嘅口供唔係咁講「01:00返到尖沙咀警署見到相似嘅人」,證人唔同意口供唔啱,只係講得唔詳細,在油麻地站搵過被告,可能被帶走咗。
關於展示物品,只係講到身份證、八達通和彈叉,要睇返口供先記得,指出在油麻地站認得被告和展示物品,係在庭上作出嚟嘅(唔同意)。
律師指出辯方案情,當檢取背囊時,證人或其他同事將被告身份證等物品放入背囊內(唔同意)。
[12:50] 控方無覆問,休庭,14:30 續審。
#林子康裁判官
#0831油麻地 #審訊 [1/2]
上午進度
👤D1: 馬(27)
控罪:在公眾地方管有攻擊性武器
承上:https://t.me/youarenotalonehk_live/24438
============
[09:51] 開庭
主控宣讀控罪和案情:
D1馬被控於2019年8月31日,在油麻地港鐵站月台,無合法權限或合理辯解而管有攻擊性武器,即1個能發出雷射光束的裝置、1把錘仔連1把摺刀、64粒鋼珠、53粒塑膠珠、21粒波子、和1把彈射器。
被告不認罪❌
控方表示無警供詞,有承認事實,有三份以65B呈上的口供。
承認事實:
1. 在2019年8月31日23:25時,在油麻地港鐵站月台,警員26439拘捕被告,罪名係非法集結和無身份證。
2. 在2019年9月1日00:25~0125,在尖沙咀警署警員18615在P1背囊檢取P2雷射筆、P3萬用刀、P4彈叉、P5鋼珠、錘仔、P9個人八達通、香港身份證、衫褲、對講機、手提電話等物品。
3. P10相部,61張相,被告當日衣著和物品。
4. P11相部,4張相,被告當日衣著。
5. P12相部,有關文件。
6. 錄影會面片段
7. P2 雷射筆,警員在尖沙咀警署打開證物至呈堂,證物無被干擾。
8. 雷射筆屬3B 級別
9. P4~P8的證物測試報告
10. 電子裝置專家證人吳長春(音)身份不受爭議
11. 被告無刑事紀錄
📍傳召PW1 警員26439 馮景盛,拘捕警員
🔹控方主問
證人在當日駐守尖沙咀警署軍裝巡邏第二隊,同時係油尖第三梯隊,14:00開始做尖沙咀警署防衛工作,23:10由尖沙咀分區處理警司陳秀玉(音)帶領,去油麻地地鐵站進行掃蕩,因為較早時太子站有暴動,列車由太子站開出去中環。
23:18去到油麻地地鐵站D出口,23:22去到月台,見升降機內有十數名黑衫黑褲黑口罩人士,部份人帶頭盔,當開lift門時,證人同隊員命令逐一步出升降機,因為已經深夜,有十數人同一裝束,有理由相信參與太子站事件。
見一中國藉男子在二號月台往中環方向逃離,當時距離1~1.5米,命令停低,佢無聽,上前制服佢,處理警長恊助,摘下佢嘅口罩,因男子爭扎反抗,PW1用警棍將佢按地上,警員23271用膠手扣反鎖佢雙手在背後,初步搜身,無發現任何違禁品,亦無身份證,有理由相信參與太子站非法集結,外出時無身份證。
被告在庭上被認出。PW1宣布拘捕後,拾起口罩放入被告右後褲袋,23:40時檢取為證物,23271協助押解上車,因路面有堵路,等咗30分鐘後返到尖沙咀警署,9月1日00:10返到,幾分鐘後,特遣隊警員18615手持黑色背囊入嚟報案室,將背囊內身份證取出,問AP入面有無被告嘅名,被告姓名吻合,取出個人八達通,被告承認係屬於佢嘅。在背囊搜出雷射筆、萬用刀、彈叉、鋼珠、波子、和個人物品,在證人和被告前展示,有理由相信由被告擁有,再拘捕藏有攻擊性武器,帶去見值日官,由佢向被告發出Pol 1123,被告當時無回應,無投訴。
主控呈上P12相部,證人確認相片係被告身份證,P10相部係當日衣著,背囊、雷射筆、萬用刀、彈叉、鋼珠、八達通等證物。
播放P13《東網》即時新聞片段,播放器時間03:52~04:01,證人確認見到自己。
[10:48]🔸辯方盤問
播放P13片段03:41,升降機出口已被5~7名警員包圍,03:52被告舉起雙手行出,無任何物品,03:58被告被PW1攬住制服咗,指出被告無逃跑(唔同意),唔見有背囊(同意),03:52~04:22,證人同意該段時間行出升降機嘅人唔係黑衫黑褲。
指出制服被告後,有搜出其他嘢,證人解釋只係搜唔到違法物品,無身份證,其他唔記得。
指出在右前褲袋揾到身份證和八達通(唔同意),在後褲袋揾到電話(唔記得),指出被告講做咩攞出嚟(唔記得有無講嘢)。兩分鐘後就拉被告起身(同意有拉,但唔得時間),進行第二次搜身(唔記得),指出摸咗一吓話無喎(唔記得)。
證人稱在23:18到油麻地站,23:22到升降機,約23:37~23:40離開,唔清楚有無封出入口,無封月台,同意地上好多雜物,唔清楚有無人看守。
播放P13片段13:11~13:44,律師指係被告被拘捕後約10分鐘,東網記者指地上有好多雜物:有消毒藥水、急救用品、豬咀、索帶…等好多雜物,亦有黑色背囊,稱警方曾經打開過,現場混亂;片中記者曾打開一個背囊。
證人第一次見到背囊係在尖沙咀警署,之前無見過,唔知有無被打開,唔知物品係咪屬於被告,律師指出,證人將被告身上的八達通、身份證、電站放入背囊內(唔同意);有其他同僚作出此作為(唔清楚)。
[11:14] 控方無覆問,小休。
[11:30]📍傳召PW2 警員18625 陳卓浩
🔹控方主問
證人當日駐守尖沙咀警署,主控問及在當日案發前的工作安排,證人唔記得,要求睇記事冊,林官表示奇怪,竟然無準備!辯方表示不反對控方引導。
23:10收到指示,因較早時在太子站有暴動,列車已經開出,要去油麻地地鐵站掃蕩,23:23去到,落到月台,見升降機有好多人,叫人逐一出嚟截查,見到26439控制一名男子,約一分鐘後清空升降機,發現黑色背囊在升降機隔離,打開檢查,有身份證、個人八達通、頭盔、對講機、衫褲、彈叉,見過被告,知道與案有關,檢取為證物,一直手持住,帶返尖沙咀警署報案室,揾被告和拘捕警員,跟身份證嘅相揾到佢,問佢姓名和身份證號碼,有回答,同拘捕警員講在月台揾到背囊和身份證,知道告藏有攻擊性武器,打開背囊取出物品展示。
證人起初只係講到有身份證和八達通,主控叫睇返在2019年9月1日02:50寫的口供後,加上:頭盔、對講機、彈叉、口罩、黑色長袖衣物、生理鹽水、紗布。當時唔係展示所有物品,之後再詳細檢查背囊物品,檢取做證物;主控叫證人確認相部中物品。
證人睇P1背囊,稱發現背囊時,背囊的冚是扣上,內拉鏈拉好,檢查完之後拉好,一直手持帶返警署,期間無打開。
播放P13《東網》片段,播放器時間03:51~04:10,PW2 稱見到自己,@23:25畫面左邊係升降機,右邊係列車,背囊放在升降機對出位置,PW2在旁雙手叉腰,證人稱這刻已經開過背囊。
[12:13] 🔸辯方盤問
引述《東網》片段指證人在播放器時間04:10在場,推算04:10為實時23:22,證據指23:23到D出口,23:26去到升降機,口供時間出錯,證人唔同意,指現場環境混亂,可能紀錄時間有誤差,確認唔到實時,根據片段,確實見到現場情況,確認在場,剛到達現場時,被告從lift 出嚟,26439截查,清空升降機後,見到黑色背囊,當時無人看守。
PW2 唔知道開頭有無封站,後來就有封,唔知確實時間,唔知有無人看管雜物,證人專注背囊。
播放P13片段13:11~13:44,律師指係被告被拘捕後約10分鐘,記者指地上有好多雜物:有消毒藥水、急救用品、豬咀、索帶…等好多雜物,亦有黑色背囊,稱警方曾經打開過,現場混亂;20:40~20:50 記者曾打開一個背囊。證人稱當時睇唔到。
證人同意在檢取背囊之前,唔知從哪裏來,唔知有無人加減物品,但唔同意唔屬於被告。
檢取背囊時,身份證和八達通在背囊大格,有衫遮住,見到身份證就認得個樣,律師指出證人嘅口供唔係咁講「01:00返到尖沙咀警署見到相似嘅人」,證人唔同意口供唔啱,只係講得唔詳細,在油麻地站搵過被告,可能被帶走咗。
關於展示物品,只係講到身份證、八達通和彈叉,要睇返口供先記得,指出在油麻地站認得被告和展示物品,係在庭上作出嚟嘅(唔同意)。
律師指出辯方案情,當檢取背囊時,證人或其他同事將被告身份證等物品放入背囊內(唔同意)。
[12:50] 控方無覆問,休庭,14:30 續審。
#九龍城裁判法院第二庭
#林子康裁判官
#0831油麻地 #審訊 [1/2]
下午進度
👤D1: 馬(27)
控罪:在公眾地方管有攻擊性武器
承上:https://t.me/youarenotalonehk_live/24438
============
[14:36] 開庭
📍傳召PW3 女警員20497 方頌靈
🔹控方主問
2019年8月31日駐守尖沙咀特遣小隊,做尖沙咀警署防衛工作,23:10尖沙咀分區處理警司陳秀玉(音)指示,23:20離開警署,23:23去到油麻地地鐵站進行掃蕩,到L1月台,有救護員要用升降機,幫手清空升降機,當時升降機內有市民,地下有雜物,包括P1背囊,阻住一名坐輪椅人士出入;背囊都幾墜手。
主控呈上P1,但證人表示已經唔記得,未能確認主控所講嘅細節;同意升降機內無其它袋,把背囊放在升降機門外地下,幾分鐘後,見18615搜查背囊,證人在附近做防衛,期間無其他人接觸過。
播放P13《東網》即時新聞片段,播放器時間03:51~04:06,見被告從升降機行出,證人對這畫面無印象,但當時係在月台,應該係這畫面之後進入升降機叫人出嚟,片段跳到23:25,畫面見到背囊在升降機門外,證人話畫面見唔到自己;主控嘗試由03:51再播放,叫證人如果見到自己就叫停,但播到08:00都未見,主控取消播片。
[15:17]🔸辯方盤問
主問時講23:23去到係推算出嚟,有同事負責mark 時間,記事冊有寫低,唔知片段嘅實時,記事冊嘅時間係推算出嚟,唔係即時mark低,證人有同其他同事講幾時到達,包括18615。
證人去到油麻地站時,無封站無封月台,月台有雜物,唔見有警員看管。
播P13 13:11~13:44,東網記者指地上有消毒藥水、豬咀、索帶…等好多雜物,亦有黑色背囊,稱警方曾經打開過,現場混亂。
證人穿軍裝到場做掃蕩,協助清空升降機,見到背囊墜手,唔肯定係庭上同一個,無打開過背囊,唔知係邊個嘅,第一眼見到係在升降機內,後來放在升降機門外,見到18615搜袋;律師引述證人在9月21日的口供「其後得知18615搜袋」,指「其後」和「見到」有分別,證人解釋係在油麻地站見到18615搜袋,但唔知佢攞咩出嚟;由擺出門外到18615搜袋,相隔約幾分鐘,但唔確定幾耐,證人無看守背囊,唔係一直望住。
[15:35] 🗣️林官詢問點解講在見到被告的畫面後入升降機,有咩根據?證人解釋係同一程lift ,因為lift 內非常多人,塞滿晒人,唔係一般搭lift 情況。
[15:40] 🔹控方覆問
證人確認片段中03:50~04:06期間,係在升降機附近,lift 門無閂過。
證人作供完畢。
控方播放警方對P4彈叉做測試的錄影片段,長約9分鐘。
控方舉證完畢。
[15:52] 🔸辯方中段陳辭
無人見到被告與背囊P1有關,PW1確認被告出lift 無攞嘢,無人講現場有封鎖,P13片段嘅記者見到地下有物品,唔係警員都可以接觸,現場混亂。
各證人唔知背囊從何而來,接觸背囊嘅時間唔相連,無證據指連接。
PW3對升降機嘅證供混亂,一時好多人一時無乜人,唔見被告出入升降機,就算升降機門無閂過,唔等如被告出和 PW3 入係同一程lift ,PW3在片段中見唔到自己,唯一嘅理據係話lift內人多。
證物鏈斷裂。
🔹控方回應
辯方指證人不相連,證物鏈不足。背囊內有被告身份證和個人八達通,袋內有攻擊性武器,要求法庭作推論。
證物鏈有連接,PW3發現背囊,取出到lift 外,位置在P13片段中兩名警員之間,PW3見到PW2搜背囊;時間上PW3見到PW2,PW2見到PW1,位置係在同一升降機附近。
PW2話一直看守背囊,係承信問題;盤問PW1時話身份證在被告身上,都係承信問題;應交由陪審員決定。
林官需時考慮表證是否成立,明日裁決。
被告繼續保䆁。
#林子康裁判官
#0831油麻地 #審訊 [1/2]
下午進度
👤D1: 馬(27)
控罪:在公眾地方管有攻擊性武器
承上:https://t.me/youarenotalonehk_live/24438
============
[14:36] 開庭
📍傳召PW3 女警員20497 方頌靈
🔹控方主問
2019年8月31日駐守尖沙咀特遣小隊,做尖沙咀警署防衛工作,23:10尖沙咀分區處理警司陳秀玉(音)指示,23:20離開警署,23:23去到油麻地地鐵站進行掃蕩,到L1月台,有救護員要用升降機,幫手清空升降機,當時升降機內有市民,地下有雜物,包括P1背囊,阻住一名坐輪椅人士出入;背囊都幾墜手。
主控呈上P1,但證人表示已經唔記得,未能確認主控所講嘅細節;同意升降機內無其它袋,把背囊放在升降機門外地下,幾分鐘後,見18615搜查背囊,證人在附近做防衛,期間無其他人接觸過。
播放P13《東網》即時新聞片段,播放器時間03:51~04:06,見被告從升降機行出,證人對這畫面無印象,但當時係在月台,應該係這畫面之後進入升降機叫人出嚟,片段跳到23:25,畫面見到背囊在升降機門外,證人話畫面見唔到自己;主控嘗試由03:51再播放,叫證人如果見到自己就叫停,但播到08:00都未見,主控取消播片。
[15:17]🔸辯方盤問
主問時講23:23去到係推算出嚟,有同事負責mark 時間,記事冊有寫低,唔知片段嘅實時,記事冊嘅時間係推算出嚟,唔係即時mark低,證人有同其他同事講幾時到達,包括18615。
證人去到油麻地站時,無封站無封月台,月台有雜物,唔見有警員看管。
播P13 13:11~13:44,東網記者指地上有消毒藥水、豬咀、索帶…等好多雜物,亦有黑色背囊,稱警方曾經打開過,現場混亂。
證人穿軍裝到場做掃蕩,協助清空升降機,見到背囊墜手,唔肯定係庭上同一個,無打開過背囊,唔知係邊個嘅,第一眼見到係在升降機內,後來放在升降機門外,見到18615搜袋;律師引述證人在9月21日的口供「其後得知18615搜袋」,指「其後」和「見到」有分別,證人解釋係在油麻地站見到18615搜袋,但唔知佢攞咩出嚟;由擺出門外到18615搜袋,相隔約幾分鐘,但唔確定幾耐,證人無看守背囊,唔係一直望住。
[15:35] 🗣️林官詢問點解講在見到被告的畫面後入升降機,有咩根據?證人解釋係同一程lift ,因為lift 內非常多人,塞滿晒人,唔係一般搭lift 情況。
[15:40] 🔹控方覆問
證人確認片段中03:50~04:06期間,係在升降機附近,lift 門無閂過。
證人作供完畢。
控方播放警方對P4彈叉做測試的錄影片段,長約9分鐘。
控方舉證完畢。
[15:52] 🔸辯方中段陳辭
無人見到被告與背囊P1有關,PW1確認被告出lift 無攞嘢,無人講現場有封鎖,P13片段嘅記者見到地下有物品,唔係警員都可以接觸,現場混亂。
各證人唔知背囊從何而來,接觸背囊嘅時間唔相連,無證據指連接。
PW3對升降機嘅證供混亂,一時好多人一時無乜人,唔見被告出入升降機,就算升降機門無閂過,唔等如被告出和 PW3 入係同一程lift ,PW3在片段中見唔到自己,唯一嘅理據係話lift內人多。
證物鏈斷裂。
🔹控方回應
辯方指證人不相連,證物鏈不足。背囊內有被告身份證和個人八達通,袋內有攻擊性武器,要求法庭作推論。
證物鏈有連接,PW3發現背囊,取出到lift 外,位置在P13片段中兩名警員之間,PW3見到PW2搜背囊;時間上PW3見到PW2,PW2見到PW1,位置係在同一升降機附近。
PW2話一直看守背囊,係承信問題;盤問PW1時話身份證在被告身上,都係承信問題;應交由陪審員決定。
林官需時考慮表證是否成立,明日裁決。
被告繼續保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