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庭文字直播台
42.2K subscribers
7 photos
5.2K links
比入唔到庭嘅手足睇

【Court Hearing @youarenotalonehk_en
【關注組】 @youarenotalonehk
【資訊部】 @youarenotalonehk_info
【搜證部】 @youarenotalonehk_evidence
【收信部】 @youarenotalonehk_mailbox


在此重申此頻用作學術交流
不會為所有言行負上任何法律責任
Download Telegram
#區域法院第廿八庭
#葉佐文法官 #續審(11/10+3)
👥鄭,丘,黃(19-24) #1102灣仔
🛑3人已還押逾19個月🛑

控罪2:管有物品意圖摧毀或損毀財產
3人被控於2019年11月2日的0000時至約1505時、當警務人員透過破門而進入香港灣仔堅拿道西10號冠景樓4樓F室的處所期間,在香港的該處所,保管或控制59個汽油彈、79個玻璃瓶每個載有白色廢棉、50個玻璃瓶、約4.6公升淺黃色液體內含柴油、約1.0公升無色液體內含異丙醇、約4.9公升綠色液體內含汽油、白色廢棉、布條、布及毛巾,意圖在無合法辯解的情況下使用或導致他人使用或准許他人使用該等物品,以摧毀或損壞屬於另一人的財產。
==================
E的作供Part 1:
https://t.me/youarenotalonehk_live/15948

他一直睡至有撞門聲為止,期間他聽不到有人在單位外表示警察的身份。他聽到有撞門聲後馬上找眼鏡,他亦看到有人走到露台,但沒有留意他們的容貌。他只能確定C不是第一個走到露台。他指出當時感到危險及害怕,因為他不知道外面是甚麼人想借撞門進入單位,所以想離開單位。他指出他沒有留意單位的情況。他形容當時覺得有「大難臨頭各自飛」的想法。他口中的「大難」是外面的人想破門進入單位。

雖然他在工作上有聽到鏨門聲,他指出這鏨門聲與裝修時聽到的有些分別。他當時聽不到有警員表露身份,他當時認為有惡人想進入單位爆格,例如黑社會,但也不清楚單位內有沒有貴重物品。但他之前並沒有遇過惡人破門進入單位。他眼中的惡人是指説話較大聲,會「凶」人。他當時沒有想過,也不知道警方正破門入屋,但知道警方會在其他案件會破門入屋。他不同意當時逃跑是為了逃避警員。他認為B沒有與黑社會或不正當人士有聯繫。當時他在單位內看見的被告人的行為舉止不像黑社會、惡人或逃避部份人。

他指出他在嚇醒時聞到大陣與裝修場所一樣的白電油氣味。而他在睡覺期間則聞不到汽油味,也對單位內發生的事懵然不知,他在睡覺期間也沒有上廁所和喝水。他在睡覺前看不到汽油彈,也不知道睡覺期間其他被告有沒有製造汽油彈 (因為他看不到)。他自己也沒有製造汽油彈。他接受他在袋中拿起物品及移動會發出聲音,但不確定若將液體倒落玻璃樽會否有聲音出現。

他指出在戴上眼鏡後,其他人已離開單位。即使他已到達露台,也沒有留意其他人在那裏,也聽不到其他人的聲音,也沒有報警的想法。

他在跳到露台後自己走入一個單位,那時他右腳腳跟已受傷,當時他以為是普通抝傷。當他在單位內看見有一個外籍男子時Er...了數聲,因為他的英文很差。其後他看見其他四名被告人,所以他問四名被告人「邊個識英文」,因為希望他們能向該外籍男子解釋事情。之後他看見外籍男子打開大門,並揮手叫他們離開單位。他形容上述過程發展得很快,他估計他們留在外籍男子的單位內的時間少於3分鐘。他指出當時也能肯定其他三位男被告當時有進入單位。但他後來不知道其他被告的去向。

他指出對在11月1日時的三位男被告的衣着與他們在外籍男子的單位時的衣着是否一樣沒有印象。他指出在外籍人士的單位內只有他、外籍人士與其他被告人。他也沒有要求外藉人士報警,因為他不懂英語,而且當時他十分緊張,也不懂溝通。他印象中也沒有人與外藉人士溝通。他在庭上指報警的英文「Call the police」。他當時有問其他人誰可以協助他解釋整件事予外籍人士,但沒有人回應他。他當時也沒有報警的想法。然後他看到外籍人士叫他們離開,再見到有其他被告人離開單位後,他跟着他們離開。他當時有想過那些惡人會再找他們。他認為外籍人士是叫他們離開,所以他沒有特別留在單位。他形容求救的英文是「Please help」,他形容當時自己心急,腦海中沒有這些英文字句。

之後他逃到二樓,D叫他進入名叫至尊重慶雞煲的餐廳內,在D和他進入餐廳一個角落後,當時他跪在地上,雙手倚靠著右邊的椅子。其後他看見有一個掛著布製面巾的男子走過嚟對他大聲說「你哋係度做乜嘢」和「唔好扮嘢,企起身!」,那時他不能反應過來。他在庭上同意指出當時他可以從其他地方離開冠景樓或到三樓其他單位求救。他亦指出他與D當時已直接進入餐廳內部,並沒有進入餐廳廁所的範圍。

他當時看不到餐廳內有任何職員及顧客。他在餐廳跪下時沒有報警處理黑社會惡人的想法,但有致電999召救護車的想法,但有猶豫,因為他有部分個人物品漏在單位內,例如手機,而且當時他認為只是普通抝柴。縱然他看到D有拿手機出來。當時他打算等一會後上去單位拿回手機。但他同意應由警員協助他取回手機。

其後他看見PW10對他說「我喺警察」,其後他被PW10帶到餐廳一邊進行調查,包括簡單調查,即警員問他叫甚麼名字,但他沒有回答,因為他質疑PW10警員的身份,亦看不清楚PW10的警員證。然後PW10叫他坐在一張椅子。然後PW12問他為何會身在餐廳內,他沒有回答,當時他沒有特別質疑PW12的警員身份。PW12再問他是否有需要送院,他說不需要。其後他被拘捕及施行警誡,他亦在搜身時被搜出一個銀包,最後他被套上紙袋及索上手扣,PW12亦為他戴上頭套。然後PW13扶他上單位。在此期間,他印象中看不見D被警員不利,自己也沒有被警員不利。他也沒有向警員表達黑社會及取回手機的想法。即使他當時認為自己是無辜及需求助的人,但是由於他當時思緒未整理好,也沒有人告訴他發生什麼事,再加上自己第一次在這情況見到警員,所以他不敢說甚麼。

他指出警員當時沒有向他詢問需不需要戴頭套,在他回到警署後,警員才向他解釋頭套的目的。

他當時只知道自己有保持沉默的權利,在11月2日時,他亦有看過有關警方權力的新聞。他當時對被戴頭套感到奇怪,他在庭上指出他認為頭套的作用是保護外貌。他從頭套上的兩個小洞看到自己身處單位廁所,他不清楚警員弄歪頭套的目的,但他知道單位內有違規的事發生,他也可以聽到聲音。

在單位內,他看到有其他被告人戴上頭套。他被警員帶到廁所外並坐在一張椅子。然後有人將他頭套弄歪,使他看不到單位內的情況。再隔一會兒後有人弄正他的頭套。他不同意警員在他們在場下搜查單位,也看不到單位內有搜查。他亦聽不到掃指紋及拍照一事,因為現場也有不同的聲音混雜。

然後PW12及PW13帶他到後樓梯,他在後樓梯內看到有被戴上頭套的被告人,但他不知道到後樓梯的目的。PW13在後樓梯有問他知不知道單位是誰租用及他是否認識其他被告人,但他沒有回應。PW12有再問他是否有需要到醫院,他回答要。PW12當時向他表示先把他送到警署,然後再送他到醫院好不好,他沒有回應。

他指出在單位內的大部份時間都看不到其他被告的樣貌,因他們被頭套遮掩樣貌。

其後他被兩名警員帶回單位,他後面有其他被告人尾隨。在單位內,警員為他們脫去頭套。PW7在他們面前展示搜查令及解釋搜查令的內容,然後其他被告人重新被戴上頭套及被警員帶離開單位。在認領物品程序中,他為了想儘快回到警署,然後到醫院,所以他隨便說了些物品,即衣服、口罩等不會令他犯法的物品,所以有些物品現實上不是屬於他的。在此期間,他用左腳支撐站立。

⭐️葉佐文法官好奇當時他們不指出任何物件應會更快完成程序。他指出當時有指出除有指出個人物品後,亦有隨便說了些物品,以免被警員覺得「乜嘢都冇」,讓警員認為他在配合調查,因為當時他已被拘捕⭐️

然後PW12用手套將他指出的個人物品放入膠袋中,但他不記得PW12拿起他的白色眼鏡盒時盒子的狀態。事成後,PW12將單位內本不是屬於他的白色拖鞋讓他穿着,並為他戴上頭套,其後將他帶回後樓梯。在後樓梯時,由於他站在防煙門附近,他能感覺到有人經過,所以他估計有其他被告進入單位。

他認為他選取的頭盔(Top-cap bump cap hardcap A1+)(P521及P522)是單車頭盔,用以保護自己。他亦認為護目鏡可以在進行工程是保護眼部和游水用。他也認為P525和P526是用作防塵的用具,他曾在五金店看過,不是示威之用。而圍巾(P528),他曾在運動店內看過,作運動之用。而手套則是避免弄污手,他平時上班會用。

他同意隔熱手套是可以在使用汽油彈時保護雙手,手䄂是可以避免上/前臂接觸其他物品。雖然他認為腳徑與示威無關,但他過往並沒有使用的經驗。他同意短襪是可以保護腳部。他同意上述裝備可以「由頭包到落腳」,但他不清楚示威者實際會使用的裝備。但他知道示威者會穿黑衣,戴豬嘴及戴頭盔。他認為生理鹽水是洗傷口之用,他認為與示威活動沒有關係。但他同意有示威者在與示威活動時受傷,而他們也可以用生理鹽水作洗傷口之用。

⭐️話說當E被問及選取牙膏作為自己的個人物品的原因時,#張卓勤署理助理刑事檢控專員 向E問了一條令人想不透的問題...

「使唔使聞下(牙膏)有冇人擦過?」⭐️

雖然他確認牙膏是新的,他不確定當時有沒有人會過夜,也沒有想過會過夜。

他不能肯定B給予的背包能否裝滿上述物品在B給予他的背包中,但是有機會的。

他同意曾觀看警員的記事冊,也在明白內容後有簽名。這是因為他想儘快前往下一步程序,令他儘早前往醫院,他指出自己以往不會在不實的內容上簽名。當時他亦收到覊留人士通知書及看過當中的內容。

其後警員帶他離開冠景樓。在警署時,PW12有向他覆讀口供及展示證物。之後有警員為他的手採取樣本,然後他被帶到取指紋,之後他被帶到313號房間,讓他更換在現場認領的衣物及進行拍照程序。期間警員將他當時身穿的衣服放入一個膠袋中。之後他被帶到報案室等侯救護車送院。

他在整個過程對警員都沒有太大期望。在被拘捕後更沒有期望。

E的辯方證人的供詞:
https://t.me/youarenotalonehk_live/16158
#區域法院第廿八庭
#葉佐文法官 #續審(12/10+3)
👥鄭,丘,黃(19-24) #1102灣仔
🛑3人已還押逾19個月🛑

控罪2:管有物品意圖摧毀或損毀財產
3人被控於2019年11月2日的0000時至約1505時、當警務人員透過破門而進入香港灣仔堅拿道西10號冠景樓4樓F室的處所期間,在香港的該處所,保管或控制59個汽油彈、79個玻璃瓶每個載有白色廢棉、50個玻璃瓶、約4.6公升淺黃色液體內含柴油、約1.0公升無色液體內含異丙醇、約4.9公升綠色液體內含汽油、白色廢棉、布條、布及毛巾,意圖在無合法辯解的情況下使用或導致他人使用或准許他人使用該等物品,以摧毀或損壞屬於另一人的財產。
==================
E的作供Part 2:
https://t.me/youarenotalonehk_live/16110

DW1:E的女性友人

她與E是街坊的關係。她在一次放狗時認識到E,而因為她隔天晚上會前往放狗,所以會在E下班時碰到E。

在2019年10月31日約18:00時,她與街坊在旺角某冰室吃飯。在約20:30時,她們約E在先達廣場見面,目的是看電話殻及螢幕保護貼。她們一行人在22:00時離開旺角,而E沒有跟隨並先行離開,但沒有交代前往何處。至此之後她沒有再見到E,直到2019年11月尾才在監獄重見E。
==============
DW2:E的家人

他的職業是傢俬裝修木工,若果他當天要上班,會約08:00時離家。而他與E等家人同居。他形容他與E的關係親密,但不清楚E牽涉的控罪嚴重性和本案的細節,因為他不會過問。

他曾在2021年5月18日沒有律師提醒下主動為家中拍攝了一些照片,內容大致是E家中的一些佈置。

每當他起床離開房間時,都會看到E正在客廳睡覺。在2019年11月1日早上時,他在梳洗期間沒有看過E曾起床。

他指出即使他們在客廳內會發出雜聲,例如行路聲,E也不會醒。他們也不會特意叫醒E。

他當天在17:30時下班,並在約19:00時回到家。當時他看到E正坐在椅子上玩手機。那時他準備晚餐予他與E,但E後來表示會出外吃晚飯。雖然他希望E在吃飯後才離開,但E沒有理會,並在約19:50時出門。

他指出E就讀中學時已經有出夜街的習慣,通常會在00:00前會回到家中。當E開始上班時,他已會在03:00至04:00時才回家。但他沒有理會,因為「仔大仔世界」,他不會管。所以他不知道E出夜街的去向,而E也沒有特別告訴他。此外他也不知道E在案發時的上班時間。

在之前,他眼見E因從事速遞行業而日曬雨淋,他不希望E如此辛苦。所以他後來介紹E予他的上司,即陳姓上司,陳姓上司後來讓E加入,即成為學徒。雖然他曾與E一同上班只有數天,但他形容E做事不錯,不會偷賴。他指若有人一個月會上班18天,也是「返得足」。

他指出若是平日,學徒也要上班。而他在案發前已知道E在北角上班一至二個月。

他不知道E在2019年11月1日沒有上班。雖然他指出E當時可以因地盤開不到工而休息,但他不知道當天E工作的地盤是否開不到工。他亦不知道陳先生是否曾對員工表示缺席上班需告訴陳先生,但他本人不會這樣做。

他在2019年11月2日時已沒有見過E,也沒有人告訴他E被檢控。他後來得知E被柙的地方是因為懲教人員曾用電話告知他的家人這資訊,而該家人再告訴他。
==============
DW3:E的男性友人

他的工作是裝修工人,與E任職同一間公司。他是在工作上認識E,因為兩人的工作性質接近,他會教授E一些裝修技巧。他認為E是謙虛、善良、單純、冷靜和情緒波動較少的人。後來他們自然地變得親近,偶爾會一起吃飯,可稱是「亦兄亦弟」。

在2019年11月1日,他在上水下班後前往荃灣,期間用電話約E到荃灣吃火鍋。最後一共有8人吃火鍋,當時他們有喝汽水及啤酒。在吃火鍋後,他、E與兩位朋友一同吃甜品直到翌日約01:00時,以免阻礙店舖下班。之後他們再在附近便利店買了8罐啤酒,並一同在附近公園再喝酒至02:00至03:00時。他形容當E在之後表示有事離開時,表現雀躍如「嘴角含春」,令他印象深刻。他在之前吃飯時認為E比較靜,後來在公園則以用手機覆訊息為主。之後他目送E乘的士離開,並指出E在乘搭的士離開前曾問他有甚麼車前往灣仔。

他會在月尾報更予上司。他在2021年5月16日曾向女上司索取E的出糧紀錄表,也即是出勤紀錄表,希望能證明E確有上班。而E上司及女上司也願意將E的出糧紀錄表交予他,是因為他們也想證明E確有上班。

當時他預期會在一星期後會再見E,因為他上司向他提及想將E調去上水的地盤工作,但他們在2019年11月2日晚上聯絡不到E。他上司也有在翌日晚上嘗試聯絡E,但不成功。

他上司會體諒員工偶爾缺席一兩天上班,但不可以連續三至四天缺席。若果上司問及原因,他亦會如實與上司交代。他認為一個月上班18天不算開足工,他亦指出E缺席上班的頻率較多。雖然他知道E在11月1日沒有上班,但沒有特意向上司交代。他自己本身也不會特意告知上司有誰缺席上班。所以即使E在2019年10月27日時沒有上班,他也沒有吿訴上司。而他平時也不會過問E有沒有上班。

他與E在過去有偶然就社會事件討論,但彼此不會特別談起。雖然E也有向他偶爾提及社會事件,但只是一句起,兩句止。

他指出當E工作時,E有佩戴眼鏡,但E收工後偶爾會佩戴隱影眼鏡。但他對11月1日至2日期間E有沒有戴眼鏡表示沒有印象。
==============
辯方案情完結。

審訊涉及的議題:
https://t.me/youarenotalonehk_live/16167
#區域法院第廿八庭
#葉佐文法官 #續審(13/10+3+1)
👥鄭,丘,黃(19-24) #1102灣仔
🛑3人已還押逾19個月🛑

控罪2:管有物品意圖摧毀或損毀財產
3人被控於2019年11月2日的0000時至約1505時、當警務人員透過破門而進入香港灣仔堅拿道西10號冠景樓4樓F室的處所期間,在香港的該處所,保管或控制59個汽油彈、79個玻璃瓶每個載有白色廢棉、50個玻璃瓶、約4.6公升淺黃色液體內含柴油、約1.0公升無色液體內含異丙醇、約4.9公升綠色液體內含汽油、白色廢棉、布條、布及毛巾,意圖在無合法辯解的情況下使用或導致他人使用或准許他人使用該等物品,以摧毀或損壞屬於另一人的財產。
==================
案件管理:

控方在2021年6月30日 15:00 前向辯方呈交書面結案陳詞。

辯方需在2021年7月14日 15:00 前完成書面結案陳詞及回應。

葉佐文法官認為本案涉及以下的重點議題,並着控辯雙方在結案陳詞上討論:

1:證物移動的程度及證物移動對證供評估的影響

2:示威者在暴動現場時使用的工具對控方舉證三位被吿的相關性及基礎

3:A和C在伸縮警棍等證物上的DNA及指紋對控方舉證A和C的相關性

4:A在本案是首要還是次要角色,例如他手上那着發泡膠箱的用途是甚麼

5:C在本案是甚麼性質的「管有」

6:被告人逃跑的證供對控方舉證三位被吿的相關性及基礎

控辯雙方的口頭補充書面結案陳詞及回應會在2021年7月30日 10:00 進行。

裁決會在2021年8月18日 10:00 進行,需時全日。
#區域法院第廿八庭
#葉佐文法官
#裁決 #提訊
#不是聲援 #白衣暴徒
#0721元朗 #721唔見人
案件編號:(已合併)
DCCC 888/2019
DCCC 11/2020
DCCC 734/2020

🚹🚹白衣暴徒🚹🚹
D1:王志榮(54) 運輸公司東主
D2:黃英傑(48) 電纜技工
D3:林觀良(48) 🔵認罪還押中
D4:林啟明(43) 🔵認罪還押中
D5:鄧懷琛(60) 燒烤場東主
D6:吳偉南[飛天南](57) 貨車司機
D7:鄧英斌(61) 無業
D8:蔡立基(40)機械技工🔵還押中

控罪:
(1)D1-4,7-8 暴動
(2)D1-4,7-8 串謀有意圖而傷人
(3)D5-6 暴動
(4)D5-6 串謀有意圖而傷人
(5)D5 暴動
(6)D5 有意圖而傷人

主控: #周天行先生
署理副刑事檢控專員(特別職務)
高級助理刑事檢控專員(特別職務)

1005開始由兩位書記輪流宣讀判詞

1053 因錄音系統(及轉播系統)有問題,休庭10分鐘🙂

1112 開庭,繼續密密讀…
(應該明天才會上載至司法機構網站)

1249 現休庭至1415,法官透露尚餘約廿頁未宣讀。
法庭有意撤銷D2, 5, 7擔保

D1無罪釋放‼️

(所有判詞稍後時間補上)
This media is not supported in your browser
VIEW IN TELEGRAM
#區域法院第廿八庭
#葉佐文法官
#裁決
#不是聲援 #白衣暴徒
#0721元朗 #721唔見人
案件編號:(已合併)
DCCC 888/2019
DCCC 11/2020
DCCC 734/2020

🚹🚹白衣暴徒🚹🚹
D1:王志榮(54) 運輸公司東主

控罪:
(1)D1-4,7-8 暴動
(2)D1-4,7-8 串謀有意圖而傷人

主控: #周天行先生
署理副刑事檢控專員(特別職務)

圖中D1 王志榮無罪釋放‼️

(判詞稍後時間補上)
#區域法院第廿八庭
#葉佐文法官
#裁決 #提訊
#不是聲援 #白衣暴徒
#0721元朗 #721唔見人
案件編號:(已合併)
DCCC 888/2019
DCCC 11/2020
DCCC 734/2020

🚹🚹白衣暴徒🚹🚹
D1:王志榮(54) 運輸公司東主/ 上午無罪釋放
D2:黃英傑(48) 電纜技工
D3:林觀良(48) 🔵認罪還押中
D4:林啟明(43) 🔵認罪還押中
D5:鄧懷琛(60) 燒烤場東主
D6:吳偉南[飛天南](57) 貨車司機
D7:鄧英斌(61) 無業
D8:蔡立基(40)機械技工🔵還押中

控罪:
(1)D1-4,7-8 暴動
(2)D1-4,7-8 串謀有意圖而傷人
(3)D5-6 暴動
(4)D5-6 串謀有意圖而傷人
(5)D5 暴動
(6)D5 有意圖而傷人

主控: #周天行先生
署理副刑事檢控專員(特別職務)
高級助理刑事檢控專員(特別職務)

1422 開庭
開始宣讀與D6飛天南有關嘅判詞

1431 飛天南指「自己趕住送燉蛋俾女兒,所以搶棍驅趕黑衣人」屬不合理

1526 全部罪名成立⭕️

1531 押後10分鐘再就D3, 4案情觀看片段等。法庭現撤銷D6擔保。輕判求情擇日處理,控辯雙方應預留14天以索取背景報告。

1603 開庭,下次才處理證物
控方因辯方沒爭議故現不播放精華片段,改用截圖配以口頭闡述。

1605 葉官指可以自己再押後期間自行觀看影片,避免浪費法庭時間。

求情:
7月13日9:45時(D2, 3, 6, 8)
7月14日9:45時(D4, 5, 7)

判刑:
7月22日10時

‼️D1無罪釋放,D2-8罪成還押候判‼️

(所有判詞稍後時間補上)
#區域法院第廿八庭
#葉佐文法官 #審訊 (1/5)
👥王,陳(46-49) #1110旺角

控罪1:非法集結
兩位被告被控於2019年11月10日,在九龍旺角彌敦道與山東街範圍連同其他身份不詳的人士作出擾亂秩序的行為或作出帶有威嚇性、侮辱性或挑撥性的行為,意圖導致或相當可能導致任何人合理地害怕如此集結的人會破壞社會安寧,或害怕他們會藉以上的行為激使其他人破壞社會安寧。

控罪9:在身處非法集結中使用蒙面物品
王(46)被控於2019年11月10日,在九龍旺角彌敦道與山東街範圍身處非法集結時,使用相當可能阻止辨識身分的蒙面物品,即一個掛耳式口罩。

控罪11:在身處非法集結中使用蒙面物品
陳(49)被控於2019年11月10日,在九龍旺角彌敦道與山東街範圍身處非法集結時,使用相當可能阻止辨識身分的蒙面物品,即一個掛耳式口罩。

同案其他被告已在祁士偉法官席前認罪:(完整內容已在上星期六更新)
https://t.me/youarenotalonehk_live/12952
==============
答辯:
兩位被吿否認所有控罪。

開案陳詞:
不會在庭上讀出。

第一份承認事實:
兩位被告同意當中的內容,而內容會在審訊提及,故不在此詳細寫出。

內容包括:
-同案所有被吿被拘捕和在警署的情況及各自被搜出的物品

-警方在互聯網的搜證,即從互聯網下載片段的情況,例如有線新聞等。而片段的內容是真確反映現場情況

-證物沒有被干擾,一直被妥善保存
==============
控方案情開始。控方表示本案會傳召5位證人,分別為PW1、PW2、PW3、PW9和PW13。

下文會是控方依賴的片段的內容。
#區域法院第廿八庭
#葉佐文法官 #審訊 (1/5)
👥王,陳(46-49) #1110旺角

控罪詳情及同案其他被告的情況:
https://t.me/youarenotalonehk_live/16640
==============
控方依賴的片段的內容:

片段1:有線新聞
片段顯示案發一帶的情況,示威者在馬路設置磚陣,也向警方防線投擲磚頭。

片段2:HK01
片段的內容與片段1的內容相近,也可顯示到有示威者將欄桿搬到馬路。

控方表示片段3、4和5會在控方證人作供時才會播放,此外也表示不會依賴片段的聲音佐證。
==============
片段播放完畢,控方開始傳召證人。
#區域法院第廿八庭
#葉佐文法官 #審訊 (1/5)
👥王,陳(46-49) #1110旺角

控罪詳情及同案其他被告的情況:
https://t.me/youarenotalonehk_live/16640
==============
PW1為曾姓女督察。

PW1=她

背景:
她的更分是在當天12:45時至下班為止,她當時與PW2一同當值。而她亦是小隊指揮官。

她在當天22:08時奉命到窩打老道真義里侯命,並在約22:13時到達。她亦在當天22:25時奉命到彌敦道與長沙街交界候命,於是她乘有響警號的警車前往,當時有3架軍車和1架便車一同前往,並在22:27時到達。

觀察:
她看到彌敦道與山東街交界有約400人在馬路上聚集,當中有部分人向北移動以遠離警方防線,但該集結人群並未完全散去。她亦看到彌敦道馬路雙線上也有磚頭、垃圾、路牌和雜物,當中北行線較多,妨礙警車車隊前進。

她在上文指出的400人是包括路人、記者和義務急救員。

她表示人群與她相距50至60米,該人群中有人黑衫黑褲黑帽,蒙面,佩戴頭盔和眼罩及手持雨傘。當中亦有人向警方照射雷射光,她也曾因此避開雷射光。但她表示看不到有人向馬路拋擲磚塊。

她不排除現場有路過的人,也同意現場有人身穿黃背心,但忘記是否有人沒有穿黃背心,但有掛着記者證和手持長鏡頭。

她看見有身穿其他顏色的人身處非法集結,也同意身穿黑衣的人較高機會參與非法集結,而身穿其他顏色衣服的人較低機會參與非法集結。

她不知道有警員是否之前曾在現場發射催淚煙,也忘記她當時有沒有嗅到刺鼻的味道。

她不同意現場的集結在22:27時散去。她看到彌敦道與山東街有人集結,包括她在上文提及的400人。

眼利的葉佐文法官留意到現場的地面濕透

她印象中當天沒有下雨,但同意可能是水炮車發射的水。她不肯定這些水是否有胡椒成份,但肯定可以加顏料等。

行動:
她在約22:28時用擴音器向前方示威者發出前方人士正參與非法集結及不要向他們射雷射光,否則會使用催淚煙的警告,同時間警方舉藍旗和黑旗。此後示威者向後方四散,因警方同時開始推進及作出拘捕行動。她之前已指示隊員可以拘捕一些表面證據充分的示威者。

葉佐文法官問若示威者當時聽到警告後離開,並沒有參與後續的非法集結,但有戴口罩,是否仍然拘捕該人。

她指出不會這樣做。

她此後在亞皆路街設立封鎖線,直到翌日00:17時為止。

她不記得在22:10時,警員有沒有在彌敦道與山東街交界作驅散行動,因為她沒有作紀錄。

她記憶中警方沒有在現場實行封鎖措施。她不記得當天有沒有水炮車發射水炮,因為她沒有記錄。

她同意警方在22:30時進行拘捕時,現場有路人的可能。
==============
控方提醒法庭蒙面法中的內容。

葉佐文法官表示明白,他後來詢問控方若當中的人已經犯法,PW1在22:28時的警吿是否慫恿示威者離開現場,叫他們做逃犯。定還是事實上示威者當時離開都沒有用,因為若示威者離開就追究他們。定還是警方當時已赦免示威者,還是叫示威者自己離開到警署投案,因為即使示威者離開還有警方大搜捕。

葉佐文法官指若非如此,控方便會Discredit PW1,因為PW1的警告是當指示威者離開已沒有事。若果這樣,PW1可憑甚麼在當天22:28時作出警告,定還是PW1的警告省略了警方在稍後會再追究已離開的示威者。

葉佐文法官再指出控方案情是22:10時現場已有非法集結,指此或許會影響辯方辯護。

控方決定重召PW1後,PW1回應該警吿是要示威者離開旺角回家,及後不會上門拘捕該示威者,因為她們只是在地面掃蕩。

聽畢PW1回應後控方堅持本案22:10時開始非法集結。
==============
保釋條件:
兩位被告的禁足令撤銷。
#區域法院第廿八庭
#葉佐文法官 #審訊 (1/5)
👥王,陳(46-49) #1110旺角

控罪詳情及同案其他被告的情況:
https://t.me/youarenotalonehk_live/16640
==============
PW2為警員1359。

PW2=他

背景:
PW1是他的小隊指揮官,他在當天12:45時軍裝當值。並在22:27時到達彌敦道與長沙街的交界並落地。

觀察:
他不同意PW1發出警告後示威者已四散,也不同意因示威者四散而不能堵路。

他形容他對A5的觀察是清晰。

拘捕A5陳(49):
他在當天22:30時在好望角大廈拘捕A5,他第一眼看見A5是位處荷里活商業中心,兩人相距30米。A5當時身穿白衫黑褲,有佩戴白色口罩,頸上箍着泳鏡,並企在馬路上。

他看見A5臉向他們,用腳將馬路上的磚頭踢往警方防線的方向,那時他已在奔跑中。之後他已跑往面向他的A5,A5於是走上行人路,並走入身穿黃色背心的人堆並低頭,他形容這個過程歴時5至6秒。他感覺這堆身穿黃色背心的人是記者。之後他將A5從記者人群帶出並驅散記者人群。

他不同意A5一直在行人路上。他看不到A5在踼磚前有沒有可疑行為。他能排除A5是不小心踼到磚,因為A5像踼足球時射門的動作,即左腳踏前,右腳踼磚。

他不知道A5是否與其他人是否認識,但認為A5是與他人一同堵路。即使A5沒有踼磚,他也認為A5是示威者,因為A5站在馬路和有逃跑。他同意A5是自己一個作出堵路的作為。

他不知道為何馬路上有不少磚頭。他形容當時A5在馬路時的位置與行人路相距3米。

他之後看見A5還帶有黑色背包和藍色腰包。其後他為A5作快速搜查,他相信A5干犯「非法集結」和「蒙面法」,故在22:30時拘捕A5。

他看見A5四處張望,由於他擔心A5會逃跑,故指示22701為A5鎖上手扣。之後他檢查A5的物件,並在A5帶有的黑色背包內有維他水樽和膠水壺,而腰包內有黑色電話和銀包。

他不同意泳鏡是在黑色背包搜出。

口供紙:
他在Pol154中表示A5將磚頭「踼出馬路」,他同意指這意思看似是從一點踼出馬路,並回應指是表達不當,但意思是一樣。

他不同意現時的記憶與寫口供不同,因為他曾觀看口供及記事冊,喚醒他的記憶。

他同意沒有口供紙上紀錄A5踼磚的動作,但不同意是虛構,因為他當時不認為動作是重要,但他是記得。

其他:
他不認識警員9758,也沒有要求拍照。他當時將A5交予刑偵警員10802時泳鏡不是箍在頸上,因為現場環境不安全,有催淚煙和擔心有證物不同,所以將A5所有物品放在一起,並連A5一併交予刑偵警員10802。

葉佐文法官不解泳鏡掛在A5頸上,詢問PW2 A5的泳鏡如何會被偷走,也不明白現場環境不安全,有催淚煙和擔心有證物不同如何與A5的泳鏡會被偷走的關係。

他再指出是因為這泳鏡會呈堂,故會連同證物放在一起,並感謝葉佐文法官的指點和指引😮

葉佐文法官:即係我仲清楚過你

證人:
由於出現變化,控方需要另傳召警員9758作供。